Ⅰ 請問融資租賃合同跟買賣合同與租賃合同有何區別
融資租賃的操作是有三方兩合同組成(傳統的直租項目),三方即出租人(租賃公司),承租人,供應商;兩合同指買賣合同及融資租賃合同,其中買賣合同是融資租賃合同存在的前提。
Ⅱ 融資租賃合同和購買合同,哪一個先簽為什麼
最好是兩個合同同時簽,實在需要先簽訂《購買合同》,簽訂《融資租賃合同》的間隔時間也不要太長。因為:
《融資租賃合同》是債權合同,主要內容為融資金額的概算值、租賃物件名稱、租賃條件等。《融資租賃合同》一旦簽訂,出租人必須按規定付款,可以說,《融資租賃合同》意味著購買租賃物件的資金已落實。
融資租賃項下的《購買合同》是《融資租賃合同》的連帶合同,這兩個合同在法律上是相互獨立的,兩個合同各方當事人的權利和義務互不從屬,但兩個合同互為存在的條件。
從先落實資金,後開展購買活動的順序來講,應該先簽《融資租賃合同》。當然,簽訂《融資租賃合同》並不是簡單的簽字行為,而是意味著該項目從立項開始,到出租人同意為止的全部手續已經完備,項目可靠,資金落實。
但是,在不知道租賃物件價格的情況下,有時難以確定《融資租賃合同》的金額,或者估算的金額比實際金額低太多,使《融資租賃合同》的金額不足。
如果先簽《購買合同》,以《融資租賃合同》的生效作為《購買合同》生效的先決定條件,也是可以採用的一種方法。
Ⅲ 急需舉例說明什麼是融資租賃合同
融資租賃合同是指出租人根據承租人對出賣人、租賃物的選擇,向出賣人購買租賃物,提供給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 融資租賃集借貸、租賃、買賣於一體,是將融資與融物結合在一起的交易方式。
租賃合同的主體為三方當事人,即出租人(買受人)、承租人和出賣人(供貨商)。承租人要求出租人為其融資購買承租人所需的設備,然後由供貨商直接將設備交給承租人。
舉例:融資租賃一般用於設備租賃。比如建築單位(甲)需用某種機械,但是又不願意去購買時,可以和租賃公司(乙)達成協議,讓該租賃公司按指定的型號、品種去某處(丙)買,然後再租賃。
(3)融資租賃合同可以是要式合同擴展閱讀:
對於直接租賃行為來講,只要滿足承租人指定租賃物;租金總和基本相當於租賃物購買價款;租賃期滿承租人有權以象徵性價格取得租賃物的所有權這三個條件,某一交易行為就可以直接認定為融資租賃行為。
對於售後回租行為來講,若合同簽署時租賃物已經存在或特定化,只要仍然具備上述三個特徵,當然可以直接認定為融資租賃行為。
Ⅳ 融資租賃合同的法律特徵有哪些
1、融資租賃合同是要式合同 要式合同是指必須以書面形式簽訂的合同。由於融資租賃合同法律關系復雜,租賃期限較長,標的物數額較高,各國的法律均要求融資租賃合同必須具備一定的形式。我國《合同法》第238條第2款就明文規定融資租賃合同應當採用書面形式。 2、融資租
1、融資租賃合同是要式合同
要式合同是指必須以書面形式簽訂的合同。由於融資租賃合同法律關系復雜,租賃期限較長,標的物數額較高,各國的法律均要求融資租賃合同必須具備一定的形式。我國《合同法》第238條第2款就明文規定「融資租賃合同應當採用書面形式。」
2、融資租賃合同是雙務有償合同
雙務合同是指雙方當事人相互享有權利、承擔義務的合同;有償合同是指一方當事人取得權利是以償付代價為前提的合同,在融資租賃合同中,出租人和承租人互負對待給付義務,出租人享有的權利就是承租人負有的義務。反之亦如此。無論是出租人還是承租人,通過履行融資租賃合同給予對方當事人一定的利益,對方當事人在取得該利益時都必須支付相應的代價。
3、融資租賃合同主體具有特殊性
融資租賃合同主體的特殊性主要是指,對於出租人主體資格的取得,法律、法規有特殊規定。我國有關融資租賃的立法,如《金融租賃公司管理辦法》、《外商投資租賃公司審批管理暫行辦法》規定,從事融資賃合同的出租人為專業從事融資租賃業務的租賃公司,而不是自然人。同時,能夠從事融資租賃業務的公司必須具有從事融資租賃業務資質,否則不得進行融資租賃業務。
4、融資租賃合同中的租金具有特殊性
融資租賃合同中的租金性質與一般租賃合同中的不同。在一般的租賃合同中,出租人的投資回收來源於不同的承租人在每一租期內所繳納的租金之和,出租人的租賃成本不可能在一個承租人那全部清償,因此,租金在性質上具有非全額清償性。融資租賃合同中的租金與此不同,它是一種完全清償性的租金,出租人通過在這次融資租賃交易中以收取租金的方式收回自己的本金,並賺取利潤。從這個意義上而言,融資租賃相對來說更類似於中長期貸款。這是由融資租賃的融資性質和交易方式所決定的。
一般說來,融資租賃合同中的租金構成包括以下四項要素:設備購置成本、融資成本、手續費及利潤。此外,如果承租人為設備投保,險費應計人租金。我國《合同法》第243條規定:「融資租賃合同的租金,除當事人另有約定的以外,應當根據購買租賃物的大部分或全部成本以及出租人的合理利潤確定。」
5、融資租賃合同具有不可撤銷性
在傳統租賃中,承租人有權利在將租賃物退還給出租人的前提下解除雙方之間的租賃合同,合同解除後,承租人就無須繼續支付租金。而在融資租賃合同中,一般都含有承租人不得中途解約的約定。也就是說,承租人在租賃期限內不得以任何理由解除合同,即使在發生不可抗力的情況下也是如此。同時,在融資租賃合同成立之時,承租人應支付的租金總額就已經確定,不管承租人是否提出解除合同的主張,都應該無條件地支付給出租人既定的租金。
Ⅳ 民法,講到,融資租賃合同,我不太理解,可以舉個例子幫助我理解嗎這種合同有什麼實際意義
你有一家自己的公司,公司上馬了一個新的項目,需要從美國A公司進口一台高級設備,設備價值一千萬,可是你沒有這么多錢。於是你找到B公司,要求A公司、B公司和你,三方簽訂融資租賃合同。由B公司出資購買美國A公司的設備,但是以出租的方式交給你使用,你每個月交100萬的租金,11個月後,即你交了1100萬以後,這台設備就歸你所有。就相當於AB之間是買賣合同,你和B之間是租賃合同。
A公司不履行義務的,可以你們三方約定由誰向A公司索賠,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的,就由出租人即B公司索賠。
出租人即B公司擁有設備的所有權,直到你給付了所有的租金,租賃合同結束。如果你在使用設備但未取得所有權的時候破產了,該台設備還是B公司的,不能作為你的破產財產。
如果是你要求B公司購買A公司的某台設備,那麼設備如果有瑕疵的話,出租人B公司不承擔責任,你要承擔不利後果,當然,追償的權利也是你的。
如果你只提出需要什麼樣的設備,是由B公司自己決定幫你購買的A公司的設備,那麼由B公司承擔不利後果和享有追償的權利。
你在使用設備的時候,給他人造成了傷害,你要負責,跟出租人B公司沒關系。
你要是不按時給付租金,B公司有權催告,如果你在B公司給出的期限內依然不給付,那B公司有權要求你一次付清所有租金,或者解除合同。
Ⅵ 哪些合同是要式合同
合同法中規定的15種有名合同分別是:買賣合同,共用水、電、氣、熱力合同,贈予合同,借款合同,租賃合同,融資租賃合同,承攬合同,建設工程合同,運輸合同,技術合同,保管合同,倉儲合同,委託合同,經濟合同和居間合同。
買賣合同、贈與合同、借款合同、租賃合同、承攬合同、保管合同、委託合同、行紀合同、居間合同都是非要式合同。
Ⅶ 租賃合同與融資租賃合同有什麼區別
租賃合同與融資租賃合同有什麼區別
1、主體要求不同。融資租賃合同的出租方只能是經中國人民銀行批準的可以經營融資租賃業務的租賃公司和金融機構;相比之下,財產租賃合同的出租人是非常廣泛的,沒有特定的限制。
2、當事人雙方的權利義務不同。在融資租賃中,標的物的交付是由供貨方直接交付給承租人,出租人對標的物的瑕疵不承擔責任。標的物交付後,出租人把所有人的全部責任包括維修、保險、納稅等全部轉移給承租人,如因意外事故導致標的物的毀損、滅失,也由承租方承擔責任。而在財產租賃中,標的物由出租人交給承租人後,出租人仍負有對標的物的維修、保養等義務,因意外事故而導致標的物滅失,是由出租方承擔責任的。
3、租金的計算不同。融資租賃合同中的租金是根據設備價款、運費、利息、手續費和交租次數計算出來的,租金的數額比一般財產租賃中的租金數額要高。承租方交付租金實際上相當於以分期付款的方式購買設備,在交完最後一次租金後,設備只剩下名義價值,一般情況下,只需辦理一下手續,所有權即轉移給承租方。
4、合同的生效條件不同。融資租賃合同的生效以出租方與供貨方購銷關系的成立為前提,即使租賃合同已經訂立,如果購銷關系不成立,則合同不能生效;而財產租賃合同的成立則以租賃合同的訂立為標准,合同一經訂立,租賃關系即為成立。第三種是直存款。這個是最難操作的融資方式。因為做直存款本身是違反銀行的規定的,必須企業跟銀行的關系特別好才行
Ⅷ 融資租賃合同通俗意思
融資租賃合同是出租人根據承租人對出賣人、租賃物的選擇,向出賣人購買租賃物,提供給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
融資租賃合同應當採用書面形式。融資租賃合同的主體為三方當事人,即出租人、承租人、出賣人。
融資租賃合同的內容包括:租賃物名稱、數量、規格、技術性能、檢驗方法、租賃期限、租金構成及其支付期限和方式、幣種、租賃期間屆滿租賃物的歸屬等條款。
(8)融資租賃合同可以是要式合同擴展閱讀
融資租賃合同的認定及效力
第一條 人民法院應當根據合同法第二百三十七條的規定,結合標的物的性質、價值、租金的構成以及當事人的合同權利和義務,對是否構成融資租賃法律關系作出認定。
對名為融資租賃合同,但實際不構成融資租賃法律關系的,人民法院應按照其實際構成的法律關系處理。
第二條承租人將其自有物出賣給出租人,再通過融資租賃合同將租賃物從出租人處租回的,人民法院不應僅以承租人和出賣人系同一人為由認定不構成融資租賃法律關系。
第三條 根據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承租人對於租賃物的經營使用應當取得行政許可的,人民法院不應僅以出租人未取得行政許可為由認定融資租賃合同無效。
第四條 融 資租賃合同被認定無效,當事人就合同無效情形下租賃物歸屬有約定的,從其約定;未約定或者約定不明,且當事人協商不成的,租賃物應當返還出租人。
但因承租人原因導致合同無效,出租人不要求返還租賃物,或者租賃物正在使用,返還出租人後會顯著降低租賃物價值和效用的,人民法院可以判決租賃物所有權歸承租人,並根據合同履行情況和租金支付情況,由承租人就租賃物進行折價補償。
Ⅸ 融資租賃合同是否合法有效
只要當事人主體合同,內容合法,融資租賃合同有法律效力r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r第二百三十七條融資租賃合同是出租人根據承租人對出賣人、租賃物的選擇,向出賣人購買租賃物,提供給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r第二百三十八條融資租賃合同的內容包括租賃物名稱、數量、規格、技術性能、檢驗方法、租賃期限、租金構成及其支付期限和方式、幣種、租賃期間屆滿租賃物的歸屬等條款。r融資租賃合同應當採用書面形式。
Ⅹ 融資租賃合同有哪些特徵
融資租賃合同的特徵概括如下:
融資租賃合同應當採用書面形式;
2.融資租賃合同中涉及三方當事人:出租人、承租人和出賣人;
3.融資租賃合同中的出租人必須具備相應的經營資格;
4.在訂立融資租賃合同時,出租人事先並不擁有租賃物;
5.融資租賃合同中的租賃物一般不反復出租;
6.融資租賃合同中由出賣人向承租人交付租賃物;
7.融資租賃合同中出租人不負瑕疵擔保責任;
8.融資租賃合同中約定的租金,一般根據購買租賃物的大部分或者全部成本加上出租人的合理利潤來確定;
9.在融資租賃合同中,約定了承租人對租賃物負有維修義務;
10.在融資租賃合同中一般約定租賃期滿租賃物歸承租人所有;
11.在融資租賃合同中對租賃期沒有特別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