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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投資經濟學 2021-06-17 16:24:20

子公司融資母公司估值

發布時間: 2021-05-31 19:41:42

㈠ 控股子公司融資4億是利好還是利空

是利好。
有人願意投入4億巨款,說明看好該公司的未來。
不大可能隨意扔錢,應該是在詳細調查、充分論證的前提下做出的戰略投資

㈡ 參股母公司的10%子公司投融資要經過母公司同意嗎

你好朋友,參股母公司的10%子公司投融資要經過母公司同意的,希望可以幫助到你。

㈢ 一家母公司在三個不同的國家有子公司,三個子公司在各自的國家進行融資;由母公司的財務部在全球統一融資

條件太籠統了……說具體點吧,問題太大,估計大家都懶得回答了吧……

㈣ 有一家公司旗下的2個子公司上市市值為200億美元,母公司如果上市市值會是超過200億美元嗎那麼大

首先要了解母公司是不是股份制的,如果不是股份制的話,那麼對子公司的股權就是100%的。這時候再來談下旗下上市公司的情況,2個子公司的市值是200億,但卻都是股份制的,股份制企業,股票交易要分幾種情況,一級市場,二級市場。一般來說在二級市場流通的股票,我們稱之為「上市」,而上市需要有券商承銷股票,因此,不會讓大股東的持股比例過高。一般要經過幾輪融資,股權進行一定的分散。事實上,經過幾輪融資以後,IPO成功了,市值為200億的兩家公司,但實際上這家公司的創始人和內部員工股並不能立刻換成200億美元。他們只佔一部分,他們的股權想兌現的話還有個解禁期,資本在培育一個上市公司之後是要慢慢離場的。股價會讓散戶接下來。因此,一個上市公司如果沒有利好的驅動,沒有成長性,200億只不過是紙上財富。只有一種情況可以兌現,就是通過不斷的成長,不斷的變大,業績不斷的變好,不斷的再擴股,再融資發展,最終對市場產生主導作用,形成某種壟斷,產生大量的實實在在的現金流,這時候對別的競爭對手產生極大的威脅,而那個對手又是全世界范圍內的壟斷力量,這時候可能會被整體以現金的方式收購,這個時候,上市公司的價值已經遠超過200億,創始人和元老等內部人員,才能拿到這個錢。事實上,一個上市公司可以不斷的發展,最終通過股息派送,維持業績,那種回報比立刻兌現要更好,也更有道德和責任。中國也有這樣的公司,而這樣的公司里,還有一些獲得財富的人,做了很多善事,回報社會,他們不是偽慈善者。有一些現成的例子,中國的上市公司福耀玻璃的曹德旺先生就是這樣的企業家。國外的有比爾蓋茨等。

㈤ 母公司融資後子公司如何估值

一家集團公司2006年進行公司制改制,對下述子公司進行了評估,公司對子公司的投資成本按原始成本加評估增值確認,但有些子公司已是公司制企業,未按評估進行調賬,造成集團本級對子公司的投資價值大於子公司的改制時的賬面凈資產。如集團對B子公司投資成本為3000萬元,而B子公司賬面反映的實收資本為2000萬元,公司合並時,形成了1000萬元的商譽,但根據新會計准則,同一控制下又不能有商譽。請問,公司制改造,子公司是否必須根據評估結果調賬?如果允許不調賬,形成的差額又如何處理? 對於此前已經完成公司制改建的子公司,本次不能再按評估值調帳。改制後母公司個別報表層面的長期股權投資按評估值計量,與子公司的凈資產賬面值之間的差額在合並報表層面沖減資本公積。子公司各項資產、負債仍按原賬面價值計量。

㈥ 融資性擔保公司不得為其母公司或子公司提供融資性擔保。母公司的界定標準是什麼

例如:A公司為投資公司,設立了B公司為擔保公司,A即B的母公司。子公司一般是指以公司名義注冊的公司。你說的情況,不屬於母公司范疇。

㈦ 從公司法角度來理解 子公司融資和母公司融資的區別

法學術語:法人資格獨立。
通俗點講:子公司的錢是子公司的錢,母公司的錢是母公司的錢。
目的:規避母公司的責任。

㈧ 集團公司融資後借給子公司用稅務處理

1.按照金融業3%的利息繳納營業稅。(這個不一定,母子公司間非金融企業借貸其實是非法的,因此地稅局不一定收這筆營業稅)
2.按照收取的利息繳納。
3.開具利息收據,不能進入成本(企業所得稅法第六章特別納稅調整)
4.全資子公司沒什麼區別,都以此為原則。
補充回答:
是否屬於金融企業這個我真不知道,你得看你們單位有沒有相關的許可等,如果屬於金融企業的話,肯定有相關的證照;如果是金融企業得看你們相關的營業許可啥的了;是否能扣除與你們是否金融企業沒啥關系,那是因為你們是屬於關聯企業,所以不能扣除.

個人意見,僅供參考

㈨ 請問,子公司是理財公司,融資流向全部用於母公司合規合法嗎

一般是不合法的,但是交稅了就可以

㈩ 關於母子公司之間財務關系問題

1.母子公司根據現行法律規定,都是屬於獨立法人的。
2.根據一下相關法律:
中國人民銀行《貸款通則》第61條規定,「企業之間不得違反國家規定辦理借貸或者變相借貸融資業務。」因為金融業在我國屬管制行業,企業不能自主經營;若企業之間相互拆借資金,則會危及金融管理秩序與金融安全。

上述規定,是說無金融業務資格的獨立法人企業,不能在沒有真實貿易交易的情況下單純進行資金的拆借。

對於該規定,有相應的罰則。

《貸款通則》第73條規定,「行政部門、企事業單位、股份合作經濟組織、供銷合作社、農村合作基金會和其他基金會擅自發放貸款的;企業之間擅自辦理借貸或者變相借貸的,由中國人民銀行對出借方按違規收入處以1倍以上至5倍以下罰款,並由中國人民銀行予以取締。」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聯營合同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解答》第四條第二項規定,「企業法人、事業法人作為聯營一方向聯營體投資,但不參加共同經營,也不承擔聯營的風險責任,不論盈虧均按期收回本息,或者按期收取固定利潤的,是明為聯營,實為借貸,違反了有關金融法規,應當確認合同無效。除本金可以返還外,對出資方已經取得或者約定取得的利息應予收繳,對另一方則應處以相當於銀行利息的罰款。」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對企業借貸合同借款方逾期不歸還借款的應如何處理問題的批復》規定,「企業借貸合同違反有關金融法規,屬無效合同。對於合同期限屆滿後,借款方逾期不歸還本金,當事人起訴到人民法院的,人民法院除應按照最高人民法院法(經)發〔1990〕27號《關於審理聯營合同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解答》第四條第二項的有關規定判決外,對自雙方當事人約定的還款期滿之日起,至法院判決確定借款人返還本金期滿期間內的利息,應當收繳,該利息按借貸雙方原約定的利率計算,如果雙方當事人對借款利息未約定,按同期銀行貸款利率計算。借款人未按判決確定的期限歸還本金的,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的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利息。」

3.雖然法律規定不允許,但實際中還是有的。
因此,根據企業所得稅法第六章,特別納稅調整,母公司向子公司無償撥付資金,需要按銀行同期利息進行調增,就是說沒收利息也得按收了利息交稅。而子公司用了這筆資金,就算是付了利息,也不能作為利息在稅前扣除。反過來也一樣。

均個人意見,僅供參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