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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投資經濟學 2021-06-17 16:24:20

符合村集體融資渠道

發布時間: 2021-05-29 14:04:15

① 鄉村旅遊都有哪些融資渠道

鄉村旅遊項目的發展要以整合資源為基礎,在鄉村旅遊市場態勢較好的情況下,許多項目因操作問題,前瞻產業研究院認為鄉村旅遊項目融資可以從以下幾個方面考慮:
1、政策資金投入,國家、省、市的專項建設資金,以及國家、省國債項目資金、扶貧基金,主要投入用於基礎設施建設,以及人才培養等方面。此外國家、省、市還有農業和旅遊產業的專項扶持資金。鄉村旅遊項目開發可以申請這些資金。
2、招商資金投入,包括招募入股融資,定向募股融資,整體項目融資。
3、民間資本投入,將大棚農業、農庄、果園等,通過招標和拍賣的方式吸納本地居民和企業,以及外來旅遊者投資
4、金融機構資金投入,具體的資金渠道包括:向商業銀行(如工商銀行、建設銀行等)申請質押貸款、向政策性銀行(如國家開發銀行、中國農業銀行、中國銀行等)申請貼息貸款、通過擔保公司進行融資擔保、申請世界銀行貸款、申請國家援助性貸款(如FAO、NNDP等)。

② 村委主任給村裡集體貸高息屬於非法融資嗎屬犯罪嗎

當然,只要是沒有通過銀行貸款的融資都叫非法融資。這叫屬於民間借貸,潛在風險也很大。

③ 當前農村居民融資(借錢)的渠道有哪些試比較各渠道的優缺點

一、普通的融資方式是個人間借款如果自己有個好項目想經營
首先想到的是向親屬、朋友借款。這種融資方式最好是資金少風險不大的項目,它適合簡單生產經營和資本積累的初期。但不足是一旦經營發生虧損,將無臉面對親朋好友。
二、股東「融資」
親屬朋友有錢的畢竟是少數,而且考慮有些情況下熟人反而不好辦事,故可以考慮尋找合適的投資合夥人。以前找投資合夥人主要是在本區域,現在交通、通訊工具很方便,國內外都有可能找到投資合夥人。確定好一個經營項目後,若無資金,你可考慮犧牲一部分利益給別人,以換取一定資金,達到能開始經營和獲利的目的。在不失去控股權的情況下,這種融資是可行的。但你必須做好充分的准備工作。首先要包裝你的經營項目,讓它吸引人。其次還要包裝你自己,讓人跟你一接觸,就願與你合作,不要讓人感到你是個騙子或無能力經營的人。最後你要起草一份很好的合同,有效地規范你和合夥人的行為和權利義務。這樣先把生意做起來,為吸引投資者,你可採取股東置換的方式,留住經營資金。你投資的目的是為了開業和贏利而合夥人並不想長久在此經營項目上停留,只想通過「融資」式的投資,賺取利潤。當經營情況不好時,合夥人可能會退出或減少應投資金。而經營情況好時,你賺夠了自己獨自經營的資金,就可能讓合夥人退出。不論何種情況,你都可採取股東置換的方式,當不好時,你可找另一個合夥人替換原合夥人;經營好時,你用自己替換原合夥人以達到經營資金充足,保證經營的目的。
三、會員制
當你有獨特的項目卻無資金開發,而又不願與人合夥或向親朋好友借錢,則可考慮這種方式,比如你是個較有名氣的鋼琴演奏家,想較大范圍地招學生。這時你一無場地二無資金,但你有信心把你的學生培養出來,你便可採取會員制。學生們先交錢(不同於現在先學琴再交費或學一次,交一次)你用這些錢去租場地,購樂器等。能採取會員制融資的人一般有較好的無形資產(如名人)或較特殊的實際資產(如很獨特的園林景觀)。以上幾種融資方式,大多是在自己無實際資產的前提下進行融資,這是比較艱難的,全靠智力獨特和個人風格,而且是以個人信用為基礎。從這點上說,人在融資中是第一位的,你有很好的人格和出色的智力就不愁融不到錢。應該先做人,後掙錢。
四、租賃
這是目前比較流行的一種融資方式,經營時,考慮初期投入資金購置設備風險太大或根本無太多資金購置設備,你可考慮租。比如:可以租房子、租汽車、租生產設備。租賃不僅在融資上有優越性,它還可促進企業提高設備利用率,降低固定成本,減少投資風險。我國目前租賃方式中主要有直接融資租賃和回租租賃兩種方式。直接融資租賃是租賃公司籌措資金,購買設備,再租賃給用戶。回租租賃是指承租人將自製或外購的機器設備先按賬面價格或重估價格賣給租賃公司,然後再從租賃公司租回使用。使用何種租賃方式應根據個人不同情況。與租賃相對應的還有流動資金的「租」用。比如在采購原材料時,你通過各種方式可先使用這些原材料,然後再付錢。而你所採取的各種方式便是你所付的「租金」。如此種種,只要你肯動腦筋,不論是固定資產還是流動資金,你都可採取「租賃」方式。
五、向銀行貸款
銀行貸款有一個通「病」便是貸富不貸貧,你越有資產,越有錢銀行越願意貸給你。銀行從自身利益出發,採取這種方式,無可厚非,隨著市場經濟的發展,銀行也會改變其貸款原則及方式,國外已開始有專門銀行為高新技術產業(即風險較大產業)貸款,也有專門為中小企業貸款的銀行,在我國,目前只是政府重視,商業銀行還沒具體實施,所以從目前情況看,小企業及個人從銀行貸款較難。現在各銀行實施的都是小額抵押貸款,以未到期的定期存單為抵押(人民幣、外幣存單均可),從儲蓄機構取出一定金額,到期一次性歸還。小額抵押貸款的起點為人民幣1000元,貸款最高額度不超過10萬元,每筆貸款數額不得超過抵押存單面額的80%,期限不得超過抵押存單的到期日,要想從銀行拿到貸款,你首先要有資產包括不動產(必須在市區)和存單,這對大多數剛下海的人,顯然是不適宜的,但隨著金融體制的改革,各式各樣的貸款會逐步面向小企業和個人的,如信用卡透支融資,股票債券抵押貸款等都會和我們見面。
六、典當
當你在經營過程中急需資金時,可到典當行把自己的資產抵押,從典當行拿出資金。它的特點是資產種類不受限制,大到房產、汽車,小到珠寶、首飾、服裝等等,只要典當行認為還值些錢的均可典當。而且手續便捷,很快拿到資金。但典當也有不足,只能救急,如果典當物成為死當,你的損失將會很大。

④ 融資渠道的研究,問問高手這幾個怎麼寫

謝了········

⑤ 新農村建設資金來源和融資的方式有哪些

國家政策支持:
一、改革農業政策性金融,疏通政策性中小企業融資渠道。
二、合理引導農業商業性金融,疏通商業性中小企業融資渠道。
三、加快改革和創新農村金融體制, 鼓勵商業銀行、農村信用社、郵政儲蓄向農村、農業、農戶提供貸款。
四、 鼓勵和扶持各類工商業向農業、農村投資。
五、繼續積極爭取外國政府援助性貸款、國際金融組織優惠貸款和外國商業銀行貸款用於支持各地區大型農業開發項目和大型農產品加工企業。

⑥ 村集體經濟組織收入中現金來源的主要途徑有哪些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確認的標准:一、戶籍與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的關系戶籍是證明一個公民自然情況最直接、最基本的依據,戶籍是作為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認定的基礎,是首先應當考慮的因素。一般來說,在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所在地生產、生活並依法登記常住戶口的人即為該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這是一個基本判斷標准,但因這是一個復合的判斷標准,在一些特殊情況下,這個標準的理解與適用則較難把握。法院在審理實踐中遇到以下幾種特殊情況:1、甲乙原為不同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雙方婚後,甲入乙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所在地生產、生活,但戶籍並未遷入,甲請求分配乙所在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承包地徵收補償費用的;2、甲乙婚後,甲戶口遷入乙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所在地,但因乙長年外出務工,甲仍在原集體經濟組織所在地生產、生活,或甲乙均長年外出務工,幾乎不在乙集體經濟組織所在地生產、生活,甲請求分配乙所在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承包地徵收補償費用。對以上情況,有三種不同意見。第一種意見認為,判斷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的基本標準是一個復合標准,由幾個部分組成,該「成員」不僅應當是在集體經濟組織所在地生產、生活,而且還應依法取得當地的常住戶口登記,這幾個組成部分缺一不可,故上述兩種情況中,甲均不應認定為乙所在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成員,不應獲得承包地徵收補償費用的分配。第二種意見認為,只要該「成員」是在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所在地生產、生活,不論是否取得戶籍,均視為該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故上述第一種情況中,應認定甲為乙所在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獲得分配;而第二種情況則要具體分析甲婚後的實際生產、生活所在地,以確定其為實際生產、生活所在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為宜。如難以確定甲在哪一個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所在地生產、生活,則應認定其為戶籍所在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為宜。第三種意見認為,該「成員」只要是在該集體經濟組織所在地生產、生活或取得該地常住人口登記,則均應確認其具有該集體經濟組織的成員資格,故上述二種情況甲均應獲得分配。法院在審判中基本採用了第二種意見。我國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是在漫長的農耕社會歷史發展中形成的自然共同體,其成員間具有較為固定的集體生產、生活狀態,而農民的戶籍則往往受經濟利益驅使,向相對富裕的地區遷移,與其實際生產、生活地常不相一致,故應主要以實際生產、生活所在地來確定其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只在難以確定其實際生產、生活所在地的情況下才參照戶籍情況,這也符合我國農村社會的歷史傳統和自然習慣。對外出經商、務工人員,雖長期脫離本集體經濟組織所在地生產、生活,但除有其他喪失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的情形下,一般不認定其喪失了成員資格。還有一種更為特殊的情況,甲乙婚後,乙戶口遷入甲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所在地並入該地生產、生活或外出務工,在乙原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所在地征地補償安置方案確定前乙或甲乙雙方將戶口遷回乙原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所在地並居住,乙或甲乙雙方請求分配乙集體經濟組織所在地承包地徵收補償費用的。對此一種意見認為,既然司法解釋規定確定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應當以征地補償安置方案確定時為基準時,則乙或甲乙雙方在此時之前即已將戶口遷回並在該地實際居住,就應當認定具有該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獲得該地征地補償費用的分配。另一種意見認為,對這種臨時突擊遷入的,其獲取不當經濟利益的目的十分明顯,如確認其在該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其獲得分配後,不排出其再將戶口遷回甲原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所在地以獲當地分配,這種「兩頭都占」的情況明顯對兩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其他成員不公平,且易引起和激化社會矛盾,故不應確認其在乙原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成員資格。法院審理中基本採用了第二種觀點,但實踐中也有一些困惑,當事人遷入戶口是否以獲取不當經濟利益的目的往往難以查明,且以當事人是在多長時間段內遷入來認定是否臨時突擊遷入,在目前的法律、司法解釋、法規、政策中均難以找到相應的裁判統一尺度和標准。綜上,一般情況下,戶籍是確定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的標准之一,而在特殊情況下,當事人的戶籍往往與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的認定相脫離。二、農村承包土地與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關系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長期農耕社會歷史與現狀決定,集體所有的土地是全體成員賴以維持生計最基本的保障,這種保障功能正是維系特定范圍自然共同體的物質基礎,從這個意義講,是否承包經營集體經濟組織農村土地作為基本生活保障,也是判斷特定的人是否具有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的標准之一。在法院審理的案件中,與此相關的有以下幾種情形:1、返鄉工人,個別出生農村的工人在退休後返鄉落戶農村生活,並承包土地耕種,同時領取一定的退休工資的,請求分配當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承包地徵收補償費用;2、新增人口,即因婚姻關系進入當地生產、生活並遷入戶口的或新出生人口,因當地承包地未調整而未實際獲得承包地的,請求分配當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承包地徵收補償費用;3、遷出人口,即取得非設區市城鎮非農業戶口,但未納入國家公務員序列或者城鎮企業職工社會保障體系,將原承包的農村土地流轉他人耕種的,請求分配原所在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承包地徵收補償費用。對上列情況,有兩種意見。第一種意見認為,判定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應以其是否承包土地並耕種為標准。故第1種情況應獲分配;第2、3種情況因未承包土地或土地已流轉均未實際耕種,不以土地上的收入支付生活開支,即不以承包經營農村土地為基本生活保障,不應獲分配。第二種意見認為,以承包經營農村土地為基本生活保障不應理解為以實際耕種的承包地上產生的收入來支付生活開支,即不應以是否已取得承包地並耕種為標准,而應理解為在喪失承包經營該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土地的保障後,還有無其他生活保障為標准,故第1種情況因其尚有退休工資為生活保障,故不應認定其具有該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不能獲得分配。第2種情況當事人沒有其他生活保障,其尚未實際取得承包地是因農村土地承包「增人不增地,減人不減地」的政策造成的,其仍擁有承包經營該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土地的權利,故應認定其具有成員資格,可以獲得分配。第3種情況因當事人沒有獲得其他生活保障,故應認定其成員資格,獲得分配。法院基本採用了第二種意見。我國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的權利主體是本集體經濟組織的農戶家庭,因婚姻、出生等增加的人口僅是成為享有土地承包經營權的特定農戶家庭的成員,其生活保障來自家庭承包的農村土地,且人地矛盾緊張是我國現實國情,故不能以當事人個體沒承包耕種農村土地來否定其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通過以上分析可以看出,在一些特殊情況下,戶籍與農村承包地往往難以衡量當事人是否為本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在審判實踐中,對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的認定,總體上應當把握一條基本價值判斷標准:農村集體土地是農民的基本生活保障,即以農村集體土地作為基本生活保障的,宜認定其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資格,反之,則不宜認定。

⑦ 農村企業融資方式有哪些

基於我國農戶固有的弱勢,現階段,我國農戶可利用的融資方式很有限。一般的農戶很難從親朋之外獲得資金。經營規模較大、經營范圍較廣的有實力的農戶,可以通過社會關系和政府有關部門人員接觸信息源,獲取有關的項目信息,參與政府組織或協調的項目;或與項目執行單位或企業建立某種契約關系,參與其經營活動(如參與龍頭企業的產業化經營活動)。具體的融資方式有:

⑧ 如何拓寬農民專業合作社的融資渠道

近年來,農民專業合作社已成為我市發展農村經濟的有效載體,農民專業合作社在帶領農民共同致富上已經顯現出一定實力,當前,正是我國農民專業合作社發展的關鍵時期。但通過調研發現,我市農民專業合作社的融資主要是以合作社內部成員權益融資為主,政府資金扶持和金融機構貸款為輔的模式。如何拓寬農民專業合作社的融資渠道,實現其持續、穩定和快速的發展,成為目前農民專業合作社問題研究的當務之急。
一、我市農民專業合作社融資困境現狀
1.農民專業合作社起動資金嚴重不足。農民專業合作社是剛從個體承包的模式中脫胎出來的新型經濟組織,其生命力十分脆弱,離做大做強還有相當遙遠的距離,其根本原因就是資金嚴重不足。農民專業合作社最早的資金支持來自成員交納的會費、股金。任何成員加入,都必須交納這項費用,盡管數額不大,但卻是合作經濟組織最早的資金支持。除了會費和股金之外,為了彌補資金不足,許多農民專業合作社在發展過程中通過公積金制度和紅利、盈餘掛賬的辦法籌集資金。這些辦法雖然部分解決了農民專業合作社資金缺乏問題,但離其對資金的需要卻相差甚遠。
2.農村金融機構缺乏,融資渠道單一。長期以來,農村金融體系在國有銀行收縮網點之後雖在名義上形成農行、農發行、農村信用社三足鼎立的局面,但名不符實。農行目前的服務對象基本上是一些經濟效益比較好的龍頭企業,對農業基礎設施和開發的貸款逐年下降,同時其縣級以下支行基本收縮。農發行也基本上只負責一些比較大的政策性項目,並且也開始注重財務狀況和經營效益,在資金投放上非常審慎,政策性職能開始弱化。真正發揮支農作用的只有農村信用社一家,而一直處於改革中的農村信用社由於其自身經營上的困難,支農作用也並未得到最大的發揮,農業貸款在其總貸款中所佔比重雖有較大提高,但仍然不及1/4,且其業務網點也並未深入到鄉村基層。《農民專業合作社法》規定,國家政策性金融機構及商業性金融機構應當採取多種形式農民專業合作社的發展提供資金支持。但這些規定比較籠統,農民專業合作社的資金問題並未得到根本解決。
3.招商引資困難。農民專業合作社是農民組織,凡事都需要經過理事或社員的通過,決策成本過高,而且合作社每三年要換屆,人事上難以相對穩定。加之《農民專業合作社法》只保護農民利益,設定的這個保護農民的屏障,也阻擋了外部資金的注入, 多數是農民自拉自唱,限制了農民合作社的外延拓展。所以,一聽說是與農民專業合作社合作,很多企業老闆就會猶豫。
4.融資環境不佳。農民專業合作社融資狀況並不樂觀,主要表現為融資環境較差。一方面從廣大農村和農民的現實情況來看,大多數農戶自身經濟實力較弱,造成他們對合作社的資金投入較少,合作社無法聚集大量股金。合作社盈利能力差,通過提取公積金來獲得的資金也很有限。而現有的管理機制、盈餘分配機制也難以吸引投資者。眾多原因使得農民專業合作社內部融資空間十分有限。另一方面農民專業合作社經濟基礎薄弱,抵禦風險能力差,無穩定持續收入,缺乏適合的財產抵押,金融機構不願放貸。雖然政府對農民專業合作社給予稅收優惠和財政扶持,但資金支持力度仍然有限。
二、制約我市農民專業合作社金融供給的主要因素
(一)農民專業合作社發展缺少政策扶持、監督管理和科學發展規劃。國家和省政府分別出台了《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民專業合作社法》和《黑龍江省農民專業合作社條例》,對農民專業合作社發展提出了財政、稅收、綜合服務等方面的扶持政策和管理要求,但在實際操作過程中,這些政策大多沒有相應的配套細則或辦法來指導落實,致使部分措施流於形式。一是相關部門對農民專業合作社的信息服務、培訓服務等不到位,存在支持盲點。二是對國家投入農民專業合作社的資金、設備和設施的使用缺乏有效監督。三是主管部門對於全省農民專業合作社的發展變化情況掌握不及時,農民專業合作社生產經營信息檔案不健全。四是相關政策部門各自為戰,缺乏有效溝通,難以形成合力,致使對農民專業合作社的服務水平大打折扣。
(二)農民專業合作社得不到金融機構充分認可。《農民專業合作社法》實施後,雖然農民專業合作社的市場主體和承貸主體地位得到了法律確認,但對農民專業合作社的金融支持政策尚未自上而下出台。同時,農民專業合作社的治理結構是在民主管理前提下的非法人治理結構,銀行在貸款審批中不能准確判斷是以農業企業的標准來確定貸款的額度、利率,還是以互助組織的標准來確定,金融支持存在障礙。部分金融機構支持合作社多數採取變相支持成員農戶個人,看似殊途同歸,但是後者在貸款額度、貸款利率、貸款期限等方面都有局限性,遠遠不能滿足農民專業合作社的發展需要。
(三)合作社運作不規范制約金融服務的主動性。一是民主管理決策機制流於形式。農民專業合作社一般是由農村的能人、龍頭企業、基層組織、基層服務部門、經紀人領辦的,實際運行中普遍表現出利益關系鬆散的特點,合作社重要事項往往由發起人或者大戶說了算,普通農戶多是附屬者,很少參與民主決策。二是利益分配機制不健全。據調查,農民專業合作社和成員之間的利益分配主要依據社員與合作社的交易量結算,能建立二次分配機制的合作社佔比很小,且多數是以技術服務、信息服務、生產資料采購等業務為主,產業鏈短,市場化程度較低,贏利能力較弱。三是合作社組建運作真實性難認定。調研中發現,我市部分合作社成立至今只在爭取國家補貼資金上「下功夫」,而並無真實的經營活動。這些因素嚴重製約了金融機構信貸支持的主動性。
(四)缺少有效的抵押擔保物導致金融機構貸款難以操作。金融機構放貸通常要求有抵押擔保物,而農民專業合作社正處於起步階段,規模較小,固定資產少,缺乏可供抵押的資產。據調查顯示,80%的農民專業合作社無固定資產,而合作社及社員擁有的農業生產設備、農村集體性質的房產和土地承包經營權等自有資產又難以作為有效抵押物,從而使合作社獲得銀行貸款的難度增大。
(五)農村金融服務體系尚不健全。一是政策性金融機構沒有發揮應有的作用,未開展專門針對農民專業合作社的信貸支持。商業性金融機構在農村地區網點布局有限,支持能力和意願都不足。農村合作金融還處於起步階段,在滿足農民專業合作社資金需求上難以發揮主體作用。二是擔保體系發展滯後。雖然《黑龍江省農民專業合作社條例》中提出「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可以建立專門為農民專業合作社提供貸款服務的擔保機構」,但全省目前還沒有成立專門服務於農民專業合作社的擔保公司。作為農村新型經濟組織,合作社也很難符合其他擔保公司的擔保條件,處於求保無門的窘境。三是農業保險缺位。目前,政策性農業保險僅覆蓋有限的種植和養殖行業,對於像農機專業合作社等開展技術服務及其它領域業務的合作社經營風險分擔方面的介入尚屬空白,而商業性保險由於收費高,較難在農村推廣。四是民間融資受到抑制。隨著農村經濟的發展,不少地區地下錢庄、互助基金、私募股權基金、風險投資基金、當鋪等民間金融陸續出現。但由於政策的限制,民間金融的發展長期得不到法律的保護也不受法律監管,使得民間金融受到很大的制約而發展緩慢。
三、關於拓寬農民專業合作社融資渠道政策的建議
(一)加大政策支持合力,促進農民專業合作社加快發展。一是設立農民專業合作社專項扶助基金。建議各級財政分別安排資金,支持農民專業合作社開展培訓、農產品質量標准與認證、農業生產基礎設施建設、市場營銷和技術推廣等服務。二是涉農管理部門在項目安排上給予優先支持。國家支持發展農業和農村經濟的建設項目,可首先考慮委託和安排有條件的農民專業合作社實施。三是落實對農民專業合作社的稅收優惠政策。應進一步明確國家對農業生產、加工、流通、服務和其他涉農經濟活動給予的稅收優惠政策,嚴格遵照執行,確保農民專業合作社享受到相應的稅收優惠。四是深化對農民專業合作社的綜合服務工作。各級農業、林業、水利、畜牧獸醫等部門,農業機械管理機構和供銷合作社、科協等組織應每年定期(一年至少2次)組織農民專業合作社領辦人及成員接受相關產業政策、法律知識、生產技術、經營管理知識等培訓,幫助農民專業合作社向規范化、市場化方向健康發展。五是人民銀行應制定加大對農民專業合作社的扶持政策。在信貸規模、支農再貸款等政策運用上,對涉農金融機構支持農民專業合作社項目給予傾斜。積極鼓勵地方政府出資建立農民專業合作社貸款擔保基金或風險補償基金,並對農民專業合作社金融服務成效明顯的農村合作金融機構給予資金獎勵、稅收減免等多種形式的支持政策,引導實現對農民專業合作社信貸投放的持續增加和金融服務的持續改善。銀行監管部門要會同農業部門加強對農民專業合作社金融服務的後續評估,密切跟蹤有關金融產品和服務方式創新進展,切實加強政策指導,支持推廣有益經驗,持續放大創新成效,在更大范圍和更高層次上提高對農民專業合作社的金融服務水平。要有序規范和推進民間資金的合法運營,針對農村金融市場建立一些民營的擔保公司,使非法的地下錢庄得以抑制。
(二)加快制定和完善全市金融支持農民專業合作社指導意見,統籌規劃全方位的金融支持措施。為進一步促進我市農民專業合作組織健康較快發展,下一步,我們將在立足實際、深入調研的基礎上,盡快制定全市金融支持農民專業合作社發展指導意見,從全局高度謀劃金融支持的方向和措施。充分挖掘銀行、證券、保險、擔保及其他各類金融機構的自身優勢和作用,形成金融支持我市農民專業合作社發展的合力。圍繞擴大農民專業合作社及成員農戶有效抵押擔保物范圍、支持針對農民專業合作社的金融創新、拓寬農民專業合作社融資渠道等重要環節和目標出台相應細則,有計劃、有步驟地推進各項金融支持工作順利開展。
(三)深入推動農村金融產品和服務方式創新,豐富農民專業合作社融資手段。建議政府及相關部門建立金融機構支持農民專業合作社獎勵或補貼機制,通過對金融機構發放的農民專業合作社貸款給予貼息、減免營業稅,對業務開辦量大的金融機構給予資金獎勵等措施,鼓勵各金融機構進一步增強信貸創新理念,把農民專業合作社列入授信范圍,盡快制定農民專業合作社信用等級的評定標准和方法。強化農村信用環境建設。應把農民專業合作社全部納入農村信用評定范圍,建立成員信用檔案,記錄和監督成員的信用狀況,對信用狀況良好的成員加大支持力度。引導金融機構積極開展貸款抵押擔保方式的創新,嘗試以土地、林地和水域灘塗使用權和承包經營權,有穩定現金流的收益權、應收賬款以及企業品牌等資產進行抵押,支持合作社生產經營。
(四)充分發揮政策性銀行的功能和作用,重點扶持農村合作經濟發展。《農民專業合作社法》第51條規定:「國家政策性金融機構應當採取多種形式,為農民專業合作社提供多渠道的資金支持」。農業發展銀行作為政策性金融機構,應努力貫徹和配合全市「三農」發展政策,加強與農民專業合作社主管部門的信息溝通和工作配合,不斷深化對農民專業合作社的金融服務。可重點支持「農戶(社員)+龍頭企業+合作社」組織形式的農民專業合作社,通過支持涉農龍頭企業或龍頭企業領辦的合作社,充分發揮其輻射和帶動作用。
(五)建立健全擔保體系和農業保險制度,提高金融機構支持合作社的積極性。一是推動成立農業信用擔保公司。建議以市、縣地方財政出資為主,省級財政適當支持為輔(省級財政出資比例可在30%左右),並廣泛吸納社會資本參與,共同投資建立農業信用擔保公司,主要面向農民專業合作社提供貸款擔保業務。二是加快推動農業保險發展。農業、財政、保險部門應加大力度研究「十二五」時期齊齊哈爾市農業保險發展規劃,並出台相應推進措施,逐步健全和完善政策性農業保險制度,引導商業性保險公司開辦農業保險,努力擴大農業保險險種和覆蓋地區,並探索發展銀行和保險共同參與的多種形式的農村信用共同體,不斷增強農民專業合作社的抗風險能力。三是民間融資。所謂民間融資是指出資人與受資人之間,在國家法定金融機構之外,以取得高額利息與取得資金使用權並支付約定利息為目的而採用民間借貸、民間票據融資、民間有價證券融資和社會集資等形式暫時改變資金所有權的金融行為。四是股份合作融資。是由農民本著自願原則集資入股辦企業或進行綜合開發,可以在短時間內聚集大量資金實現投資目標。股份合作籌資是一種很有潛力的籌資方式,它適應性廣,容易被各方、特別是農戶所接受,是將分散的社會資金組織起來發揮資本集中優勢的一個好形式。
(六)加快農村土地流轉制度改革。一是成立農村土地承包流轉服務中心,農村土地流轉由以往的「個人行為」變為政府指導;二是出台《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流轉管理辦法》,規定集體建設用地可以進入市場公開出讓,宅基地也可在一定條件下通過房屋聯排、出租等方式流轉;三是成立擔保公司對土地承包經營權、林權等流轉行為進行擔保,對利用農村各種權屬證明質押融資進行擔保,對利用宅基地、農村房屋、新居工程等抵押融資進行擔保等。四是國家及地方政府早日出台相關措施在有條件的縣域成立土地銀行,規范農村土地規模化經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