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銀監會對p2p監管什麼時候開始
具體的監管時間還沒確定,銀監會首次提出十大監管原則如下:
一是P2P監管要遵循P2P業務本質,所謂業務的本質就是項目要一一對應,P2P機構不能持有投資者的資金,不能建立資金池,我們P2P不是經營資金的金融機構。
二是要落實實名制原則,投資人與融資人都要實名登記,資金流向要清楚,各國都對開戶有非常高的原則要求,避免違反反洗錢法規。
三是要明確P2P機構不是信用中介,信用中介要承擔信用風險,也不是交易平台,是信息中介,P2P是為雙方的小額借貸提供信息服務的機構,應當清晰其業務邊界,應與其他法定特許金融服務進行區別。
四是P2P應該有一定的行業門檻,P2P信息平台作為分析、遴選新聞信息、提供參考性的信用分析有很強的專業性,應有一定的門檻,對從業機構應該有一定的注冊資本,高管人員的專業背景和從業年限、組織架構也應該有一定的要求,同時對他的風險控制、IT設備、資金託管等方面也應該有一定的資質要求。P2P機構應做好風險評估、風險提示和投融資限額的規定。
五是投資人的資金應該進行第三方託管,不能以存款代替託管,託管是獨立的監管行為。同時盡可能引進正規的審計機制,P2P機構自己不能碰錢,這也是為大家避免非法集資的行為。
六是P2P機構不得為投資人提供擔保,不得自身為投資人提供擔保,不得為借款本金或者收益作出承諾,不承擔系統風險和流動性風險,只是信息的提供者,不得從事貸款和受託投資業務、不得自保自融,這也是避免非法集資、詐騙等行為。
七是走可持續發展道路,不要盲目追求高利率融資項目,我們很高興看到現在規范P2P機構融資的利率已經在逐步的下降,也接近了合理的水平。
八是P2P行業應該充分信息披露、充分的提高信息披露的程度、揭示風險,既要向市場披露自身的管理和運營信息,也要向投資者做好風險提示,開展必要的外部審計。
九是P2P投資者平台應該推進行業規則的制定和落實,加強行業自律的作用。
十是必須堅持小額化,支持個人和小微企業的發展,項目一一對應的原則。
❷ 銀監會對這些借貸平台不監管,不審核嗎
路上的兩個路人打架,派出所警察來的時候,已經打完了。。你能說,派出所為什麼不及時阻止??
銀監會,多次提到打擊非法借貸。但是,它畢竟只有那麼一些人。而網路上、現實中,非法借貸平台實在是太多了,像雨後春筍一樣,怎麼管得過來?而且,一個舉報對應的流程很麻煩,除非特事特辦。。但就算是特事特辦,又能「特」幾次?辦事的也是人呀,不是機器。
除非,真的像80年代那樣,搞一次嚴打,不論大小過錯,一律打靶。只有把那些犯法的成本提高到罪犯無法承受的地步,這些犯法的行為才可能會冷靜下來。
❸ 關於銀監會對政府融資平台的限制性規定
針對政府融資平台公司授信增長快、風險隱患大,銀監會提出了監管要求:嚴禁發放打捆貸款,嚴格按項目逐個進行調查、評估、審批、放款,不得與地方政府簽署無特定項目的大額授信合作協議,已經簽的不允許執行;結合地方政府的償債能力,加強對融資平台還款能力及貸款風險的評估和把控;項目貸款的期限一般不應超過項目建設期加上10年,最長一般不得超過項目建設期加上15年;搭橋貸款只能用於非生產性項目,嚴禁對生產性項目發放搭橋貸款;原定計劃內資金到位後即應歸還搭橋貸款本息,不得給予優惠利率,不得長期佔用,更不得用作項目資金。
其餘可以看國務院關於加強地方政府融資平台公司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發〔2010〕19號}。
❹ 銀監會政府融資平台名單怎麼查詢
問題一: 信託部門的監管單位為銀監會,參照銀監會的管理辦法: 中國銀監會關於加強2013年地方政府融資平台貸款風除監管的指導意見中明確: 各銀行要繼續將融資平台劃分為"仍按平台管理類"和"退出為一般公司類"(以下簡稱"退出類"。
如無特殊說明
❺ 銀監會政府融資平台清理工作的「十六字」工作要求、分「六步走」的操作程序是什麼
2012年地方政府融資平台貸款風險監管工作的指導思想是,遵循十六個字「政策不變、深化整改、審慎退出、重在增信」的原則。
會議提出在保持政策連續性和穩定性的基礎上,要進一步細化和深化政策措施,做好六個方面的具體工作:一是加強風險監測,切實化解到期貸款的風險。二是根據現金流覆蓋程度及項目建成達產等情況,採取分類處置措施,切實緩釋存量貸款風險。三是按照「保在建、壓重建、控新建」的要求,嚴格准入標准,堅持有保有壓和結構調整;嚴格把握貸款投向,優先保證重點在建項目需求;嚴格新增貸款條件,確保達到現金流覆蓋、抵押擔保、存量貸款整改和還款資金落實等方面的要求。四是以現金流覆蓋率為抓手,嚴格把握平台退出條件,強化退出類平台貸款的風險管控。五是在原有「名單制」管理的基礎上,對全口徑融資平台(包含退出類平台)按照「支持類、維持類、壓縮類」進行信貸分類。六是明確職責,強化監管約束,對平台貸款經營管理中出現違法違規問題的,嚴格按照職責規定嚴肅追究相關人員責任。
❻ 銀監會網站政府融資平台名單怎麼樣
問題一: 信託部門的監管單位為銀監會,參照銀監會的管理辦法: 中國銀監會關於加強2013年地方政府融資平台貸款風除監管的指導意見中明確: 各銀行要繼續將融資平台劃分為"仍按平台管理類"和"退出為一般公司類"(以下簡稱"退出類"。如無特殊說明
❼ 被銀監會認定為政府融資平台的 發改委不收材料了
如果是銀監會某名單里的平台公司,不予受理。lz說的這種情況,需要提供退出平台時候的證明,如能提供,則即便在銀監會名單里,也可以發債。
❽ 關於地方融資平台公司負債規模:審計署和銀監會報告的差別在哪裡
然而根據銀監會的報告,截至2010年底,全國有一萬家融資平台公司,負債規模達到9.1萬億元(見表1)。4.97萬億元與9.1萬億元的巨大差距引起各種猜疑,認為審計署的數據低估了中國地方政府負債的規模。
實際上,這兩個數據的差距是由於統計口徑的差異造成的。根據審計署的定義,地方政府融資平台公司是由地方政府及其部門和機構、所屬事業單位等,通過財政撥款或注入土地、股權等資產設立,具有政府公益性項目投融資功能,並擁有獨立企業法人資格的經濟實體。但在銀監會的統計口徑下,機關、事業、企業三類平台法人均被納入地方政府融資平台范圍,而審計署公布的平台數及其負債僅限於「平台公司」,這可以從兩個角度得到驗證。
第一,審計署報告的「2010年底全國地方政府性債務舉借主體情況表」顯示,除了平台公司的4.97萬億元債務余額外,地方政府部門和機構、經費補助事業單位和公用事業單位的債務余額合計為4.47萬億元。平台公司與這三項合計為9.44萬億元(見表1)。這說明,銀監會的平台貸款的統計口徑與審計署的平台公司負債的統計口徑相比,從舉債主體看更寬泛。也正是由此產生了9.1萬億元和4.97萬億之間的差別。
比如,以江西省為例,2008年以前主要以機關、事業單位法人為銀行平台貸款的承貸主體,在2009年中型企業平台公司超過機關事業單位法人,成為獲得銀行貸款總量最多的平台公司,年末貸款余額為345.09億元;而增速最快的是大型企業平台公司貸款,增長109.86%,比增速最低的機關事業單位法人平台貸款高70.81個百分點。也就是說,平台和平台公司負債是有嚴格區別的。
第二,銀監會的平台貸款數據9.1萬億元,與審計署的地方政府銀行貸款數據8.4萬億元,在統計口徑上更為吻合。從表2可以看出,銀監會的平台貸款統計中需要地方政府支持的部分6.3萬億元,和審計署的地方政府銀行貸款統計中需要依靠政府支持的部分6.9萬億元,也是比較接近的。
從以上分析可以看出,審計署的數據和銀監會的數據相比,並不存在嚴重低估地方政府債務的情況。它們之間的差距,是因為銀監會關注的角度是銀行系統在地方政府總體的貸款風險敞口,從而採用了更寬泛的統計口徑。審計署則對地方政府的負債主體有了更為細致的劃分。
(作者系中國改革基金會國民經濟研究所常務副所長、資深研究員。世界銀行前高級經濟學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