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首頁 » 融資模式 » 融資租賃瑕疵擔保責任
擴展閱讀
股票投資經濟學 2021-06-17 16:24:20

融資租賃瑕疵擔保責任

發布時間: 2021-05-28 05:59:13

1. 融資租賃車發生事故如何擔責

汽運公司將車發租給承租人,同時承租人也是以汽運公司的名義運營,即不是租一輛無牌的車,故不能簡單的以合同法第二百四十六條為由不擔任何責任。
就像分期付款車肇事,出賣人不承擔責任一樣,承租人將車租下發生事故,出賣人不承擔責任,這是僅對尚未上牌車而言,故以汽運公司名義運營的車肇事汽運公司責任難免,而應根據權利、義務對等關系處理,
即當作為合同一方的承租人肇事承擔賠償責任時,發租方應在收取租賃費的范圍內承擔連帶責任。

2. 融資租賃車事故責任如何認定

車輛融資租賃期間,車輛所有權歸融資租賃的出租人所有。融資租賃期滿的,車輛所有權按雙方的約定進行處理,沒有約定的,車輛所有權歸出租人所有。《合同法》第二百四十二條出租人享有租賃物的所有權。承租人破產的,租賃物不屬於破產財產。第二百五十條出租人和承租人可以約定租賃期間屆滿租賃物的歸屬。對租賃物的歸屬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條的規定仍不能確定的,租賃物的所有權歸出租人。

3. 給融資租賃公司客戶做擔保人需要承受的法律責任有什麼

既然你是擔保人,需要負擔還款連帶責任。
既然公司還不起款,那就應該是你先還款。然後你來找公司追債。

4. 融資租賃糾紛案件怎麼處理

先應當試著通過非訴途徑解決,如協商、調解等。如果上述途徑無法解決,則需要訴訟。融資租賃的訴訟時應當注意以下幾點:
一、融資租賃合同糾紛案件的當事人應包括出租人、承租人。供貨人是否需要列為當事人,由法院根據案件的具體情況決定。但供貨合同中有仲裁條款的,則不應當將供貨人列為當事人。
二、融資租賃合同糾紛案件的當事人,可以協議選擇與爭議有實際聯系地點的法院管轄。當事人未選擇管轄法院的,應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法院管轄。租賃物的使用地為融資租賃合同的履行地。
三、融資租賃合同所涉及的項目應當報經有關部門批准而未經批準的,應認定融資租賃合同不生效。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認定融資租賃合同為無效合同:
(一)出租人不具有從事融資租賃經營范圍的;
(二)承租人與供貨人惡意串通,騙取出租人資金的;
(三)以融資租賃合同形式規避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的;
(四)依照有關法律、法規規定應認定為無效的。
五、融資租賃合同被確定為無效後,應區分下列情形分別處理:
(一)因承租人的過錯造成合同無效,出租人不要求返還租賃物的,租賃物可以不予返還,但承租人應賠償因其過錯給出租人造成的損失;
(二)因出租人的過錯造成合同無效,承租人要求退還租賃物的,可以退還租賃物,如有損失,出租人應賠償相應損失;
(三)因出租人和承租人的共同過錯造成合同無效的,可以返還租賃物,並根據過錯大小各自承擔相應的損失和賠償責任。
租賃物正在繼續使用且發揮效益的,對租賃物是否返還,可以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由法院根據實際情況作出判決。

都說上海的徐寶同律師在這方面比較擅長融資租賃糾紛處理,特別是在疑難訴的租賃合同糾紛方面,屬於上海前幾名的大律,團隊的辦事效率比較高,你可以問問。

5. 租賃物在使用過程中造成他人損害的,責任由誰承擔

現實困惑

陳某從某計程車公司租了一輛汽車,從事個體出租業務。宋某乘坐該車時,發生交通事故導致死亡,經查,司機陳某負全責。宋某之妻要求陳某賠償,可是陳某經濟困難,沒有實際賠償能力。宋妻得知該車是某汽車出租公司的之後,將出租公司告上法庭,要求出租公司承擔賠償責任。本案中出租公司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嗎?

律師答疑

出租公司不應承擔對宋某的賠償責任。本案中,陳某與計程車公司之前的關系是融資租賃關系。所謂融資租賃,是指租賃物由出租人出資購買,並將其租給承租人使用,同時承租人向出租人支付租金。《合同法》第二百四十六條規定,融資租賃中,承租人佔有、使用租賃物造成他人人身傷亡或者財產損失的,出租人不承擔責任。據此,本案陳某作為融資租賃的承租人,在他使用汽車期間因重大過失發生交通事故致人死亡,其責任應當自負。而公司並不實際支配該車的運行,因此不對汽車造成第三人宋某的死亡後果承擔賠償責任。

法條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

第二百三十七條融資租賃合同是出租人根據承租人對出賣人、租賃物的選擇,向出賣人購買租賃物,提供給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

第二百四十六條承租人佔有租賃物期間,租賃物造成第三人的人身傷害或者財產損害的,出租人不承擔責任。

法理薈萃

融資租賃合同是融資租賃交易的核心,雖與租賃合同在轉移財產使用權方面較為相同,但其出租人享有對第三人責任的免責之特殊法律利益。

6. 融資租賃合同履行過程中如果標的物滅失損毀怎麼辦

合同法對租賃物的風險負擔未作明確規定。在傳統租賃契約中,租金與標的物的使用收益互為對價關系,出租人負有保持標的物適於使用收益狀態的義務,因不可歸責於雙方當事人的事由致使標的物毀損滅失時,該危險應由出租人負擔。但融資租賃合同則相反,標的物毀損滅失的危險應由承租人負擔。
在融資租賃合同實踐中,一般都有免除出租人危險負擔責任的特別約定。各國判例和通說均承認出租人的危險負擔免責約定為有效,理由包括:(1)民法關於危險負擔的規定屬於任意性規定,允許當事人以特約排除其適用;(2)融資性租賃的經濟實質,為租賃公司對於承租人的融資,民法關於金錢債務不得以不可抗力為免責事由的原則亦應適用;(3)危險負擔免責特約為保障租賃公司收回所投下資金的必要手段,並不構成經濟地位的濫用;(4)租金的計算並非作為標的物使用收益的對價;(5)雖說由用戶負擔危險,實際上由租賃公司辦理投保,最終由用戶負擔的部分很小;(6)從規定的損害賠償金額計算方式來看,並無不妥;(7)與由標的物形式上的所有者負擔危險相比,由具有現實的支配權、對標的物使用收益的一方負擔更為合理,尤其是關於動產,承租人即使無過失,其設置場所、保管狀態等往往對於事故的發生有很大影響。
我國的通說認為,上述各點均可作為我國法院認定免除租賃公司危險負擔特約有效的根據。
除此之外,租賃物的風險由承租人負擔,而不是由出租人負擔,還因為融資租賃的出租人僅是向承租人提供資金,按照承租人的委託購買標的物,並不對租賃物實際佔有、使用、收益,也缺乏關於租賃物是否存在瑕疵的知識和能力,並且租賃標的物的選定和具體要求都是由承租人決定的,關於標的物的質量等條件也是由承租人與出賣人談妥的。租賃物的瑕疵擔保責任由出賣人承擔,在出賣人交付的標的物存在瑕疵時,承租人直接向出賣人索賠。因此,除非承租人由於依賴出租人的技能和判斷以及出租人干預選擇供應商或設備規格而受到損失,在一般情況下,在租賃期間,承租人承擔標的物意外滅失的風險責任。並且,若標的物因不可歸責於雙方的事由而發生毀損滅失時,承租人仍應支付租金,而不能免除或減少其支付租金的義務。

7. 融資租賃合同的租賃物瑕疵擔保責任由誰負責

由出租人承擔,但是如果出租人根據承租人的意志挑選的除外。

8. 為什麼融資租賃的出租方不承擔瑕疵擔保責任

所謂的融資租賃是轉移了與資產所有權有關的全部風險和報酬。即在最後一期租金沒有付清之前,物品所有權在出租房,使用權在承租方,但出租房不承擔與物品有關的任何瑕疵故障和損失。

9. 融資租賃中租賃物損毀滅失的風險如何負擔

合同法對租賃物的風險負擔未作明確規定。在傳統租賃契約中,租金與標的物的使用收益互為對價關系,出租人負有保持標的物適於使用收益狀態的義務,因不可歸責於雙方當事人的事由致使標的物毀損滅失時,該危險應由出租人負擔。但融資租賃合同則相反,標的物毀損滅失的危險應由承租人負擔。
在融資租賃合同實踐中,一般都有免除出租人危險負擔責任的特別約定。各國判例和通說均承認出租人的危險負擔免責約定為有效,理由包括:(1)民法關於危險負擔的規定屬於任意性規定,允許當事人以特約排除其適用;(2)融資性租賃的經濟實質,為租賃公司對於承租人的融資,民法關於金錢債務不得以不可抗力為免責事由的原則亦應適用;(3)危險負擔免責特約為保障租賃公司收回所投下資金的必要手段,並不構成經濟地位的濫用;(4)租金的計算並非作為標的物使用收益的對價;(5)雖說由用戶負擔危險,實際上由租賃公司辦理投保,最終由用戶負擔的部分很小;(6)從規定的損害賠償金額計算方式來看,並無不妥;(7)與由標的物形式上的所有者負擔危險相比,由具有現實的支配權、對標的物使用收益的一方負擔更為合理,尤其是關於動產,承租人即使無過失,其設置場所、保管狀態等往往對於事故的發生有很大影響。
我國的通說認為,上述各點均可作為我國法院認定免除租賃公司危險負擔特約有效的根據。
除此之外,租賃物的風險由承租人負擔,而不是由出租人負擔,還因為融資租賃的出租人僅是向承租人提供資金,按照承租人的委託購買標的物,並不對租賃物實際佔有、使用、收益,也缺乏關於租賃物是否存在瑕疵的知識和能力,並且租賃標的物的選定和具體要求都是由承租人決定的,關於標的物的質量等條件也是由承租人與出賣人談妥的。租賃物的瑕疵擔保責任由出賣人承擔,在出賣人交付的標的物存在瑕疵時,承租人直接向出賣人索賠。因此,除非承租人由於依賴出租人的技能和判斷以及出租人干預選擇供應商或設備規格而受到損失,在一般情況下,在租賃期間,承租人承擔標的物意外滅失的風險責任。並且,若標的物因不可歸責於雙方的事由而發生毀損滅失時,承租人仍應支付租金,而不能免除或減少其支付租金的義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