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中國證監會投保局、債券部相關負責人介紹,管理人以自有資金或其管理的資產管理計劃、其他客戶資產、證券投資基金認購資產支持證券的比例上限,由其按照有關規定和合同約定確定。
資產證券化業務對原始權益人的關注要點主要包括三個方面,一是基礎資產現金流來源於原始權益人經營性收入的,原始權益人應具備持續經營能力,關注其盈利能力、業務經營前景、償債能力等;二是原始權益人承擔差額補足、資產回購等增信義務的,關注其資產負債狀況、償債能力、資產質量和現金流情況;三是原始權益人作為資產服務機構的,應具有相關業務管理能力,包括規則、技術與人力配備。
Ⅱ 資管計劃可以公開銷售嗎
一、資管計劃vs.私募基金vs.信託計劃比較
(一)主要監管法規
1基金公司及子公司資管計劃
《基金法》《信託法》《私募暫行辦法》《試點辦法》《單一客戶合同准則》《特定多個客戶合同准則》、「26號文」、《八條底線細則》。
2證券公司及子公司資管計劃
《基金法》《信託法》《私募暫行辦法》《管理辦法》《定向實施細則》《集合實施細則》《八條底線細則》。
3私募投資基金
《基金法》《信託法》《合夥企業法》《公司法》《私募暫行辦法》;"7辦法2指引"《登記備案辦法》《信披辦法》《從業人員管理辦法》《募集辦法》《投顧業務辦法(未出台)》《託管業務辦法(未出台)》《外包業務管理辦法(未出台)》《內控指引》《合同指引》等2個指引。
4信託計劃
《信託法》《信託公司管理辦法》《集合資金信託計劃管理辦法》。
(三)關於對新三板掛牌公司股權的投資
《機構業務問答(一)關於資產管理計劃、契約型私募基金投資擬掛牌公司股權有關問題》:
依法設立、規范運作、且已經在中國基金業協會登記備案並接受證券監督管理機構監管的基金子公司資產管理計劃、證券公司資產管理計劃、契約型私募基金,其所投資的擬掛牌公司股權在掛牌審查時可不進行股份還原,但須做好相關信息披露工作。
《非上市公眾司監管問答—— 定向發行(二)》:
單純以認購份為目的而設立的公司法人、合夥企業等持股平台,不具有實際經營務的,不符合投資者適當性管理要求,不得參與非上市公眾司的股份發行。掛牌公司設立的員工持股計劃,認購私募股權基金、資產管理計劃等接受證監會監管的金融產品,已經完成核准、備案程序並充分披露信息的,可以參與非上市公眾司定向發行。
(四)關於合格投資者資格及投資者數量限制
基金公司及子公司資管計劃:
委託投資單個資產管理計劃初始金額不低於100萬元人民幣,且能夠識別、判斷和承擔相應投資風險的自然人、法人、依法成立的組織或中國證監會認可的其他特定客戶。社會保障基金、企業年金等養老基金,慈善基金等社會公益基金,以及依法設立並在基金業協會備案的投資計劃,視為合格投資者。
投資者數量限制:特定多個客戶資管計劃2-200人。
證券公司及子公司資管計劃:
具備相應風險識別能力和承擔所投資集合資產管理計劃風險能力且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單位和個人:
(1)個人或者家庭金融資產合計不低於100萬元人民幣;
(2) 公司、企業等機構凈資產不低於1000萬元人民幣。依法設立並受監管的各類集合投資產品視為單一合格投資者。
投資者數量限制:集合資管計劃2-200人。
私募投資基金:
合格投資者是指具備相應風險識別能力和風險承擔能力,投資於單只私募基金的金額不低於100萬元且符合下列相關標準的單位和個人:
(1)凈資產不低於1000萬元的單位;
(2)金融資產不低於300萬元或者最近三年個人年均收入不低於50萬元的個人。社會保障基金、企業年金等養老基金,慈善基金等社會公益基金,以及依法設立並在基金業協會備案的投資計劃,視為合格投資者。
投資者數量限制:契約型1-200人、合夥型2-50人、公司型(1-50人或2-200人)
信託計劃:
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能夠識別、判斷和承擔信託計劃相應風險的人:
(1)投資一個信託計劃的最低金額不少於100萬元人民幣的自然人、法人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組織;
(2)個人或家庭金融資產總計在其認購時超過100萬元人民幣,且能提供相關財產證明的自然人;
(3)個人收入在最近三年內每年收入超過20萬元人民幣或者夫妻雙方合計收入在最近三年內每年收入超過30萬元人民幣,且能提供相關收入證明的自然人。
投資者數量限制:集合信託計劃2-50人
(五)關於份額轉讓
基金公司及子公司資管計劃:
通過交易所交易平台向符合條件的特定客戶轉讓其持有的資產管理計劃份額
證券公司及子公司資管計劃:
證券公司、代理推廣機構的客戶之間可以通過證券交易所等中國證監會認可的交易平台轉讓集合計劃份額
私募投資基金:
無詳細規定
信託計劃:
櫃台辦理受益權轉讓
(六)關於開放申贖
基金公司及子公司資管計劃:
單一計劃自由追加、提取;特定多個客戶計劃每自然季度最多開放一次
私募投資基金:
無限制;
開放期新投資者申購金額應不低於100萬元人民幣(不含參與費用);
凈值高於100萬元時,投資者可以全部或部分退出,退出後不得低於100萬元;
凈值低於100萬元時,需退出的,投資者必須選擇一次性全部退出
二資產管理計劃合規要點解析
主要的法律法規
《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投資基金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信託法》
《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證監會令第105號)
《基金管理公司特定客戶資產管理業務試點辦法》(證監會令第83號)
《基金管理公司單一客戶資產管理合同內容與格式准則(2012年修訂)》
《基金管理公司特定多個客戶資產管理合同內容與格式准則(2012年修訂)》
主要的監管發文
《關於進一步加強基金管理公司及其子公司從事特定客戶資產管理業務風險管理的通知》(證辦發[2014]26號)
《關於進一步加強基金管理公司及子公司從事特定客戶資產管理業務風險管理的通知》(滬證監基金字[2014]28號)
《上海轄區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現場檢查情況通報(2014年8月28日)》
《關於加強專項資產管理業務風險管理有關事項的通知》(中基協發[2013]29號)
《證券期貨經營機構落實資產管理業務「八條底線」禁止行為細則(2015年3月版)》
(1)、合格投資者
(一)委託投資單個資產管理計劃初始金額不低於100萬元人民幣,且能夠識別、判斷和承擔相應投資風險的自然人、法人、依法成立的組織或中國證監會認可的其他特定客戶
(二)下列投資者視為合格投資者:
1、社會保障基金、企業年金等養老基金,慈善基金等社會公益基金;
2、依法設立並在基金業協會備案的投資計劃;
3、投資於所管理資產管理計劃的資產管理人及其從業人員;
4、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投資者。
(三)以合夥企業、契約等非法人形式,通過匯集多數投資者的資金直接或者間接投資於資產管理計劃的,資產管理人或者銷售機構應當穿透核查最終投資者是否為合格投資者,並合並計算投資者人數。
但是,符合上述第1、2、4項規定的投資者投資資產管理計劃的,不再穿透核查最終投資者是否為合格投資者和合並計算投資者人數。
(2)、資產委託人數量
單個集合資產管理計劃的投資者數量累計不得超過200人。發生份額轉讓、開放參與和退出的,不得導致投資者數量超過200人。另外,《試點辦法》規定的「單筆委託金額在300萬元人民幣以上的投資者數量不受限制」因與《基金法》沖突,不再適用。
根據上海證監局《現場檢查通報》,資產管理人不得通過發行母子計劃或分期同類產品的形式規避200人上限(作為受託方的資產管理計劃稱為「母計劃」,作為委託方的資產管理計劃稱為「子計劃」)。
(3)、資產委託人的權利義務
資產管理人與單一資產委託人開展資產管理業務,如果根據資產委託人的書面指令進行投資,應當要求資產委託人書面承諾委託財產來源和用途的合法性,並要求資產委託人自行承擔對資金投向和交易對手的調查、驗證責任,明確認可資產管理人僅承擔必要的賬戶管理、資金劃撥、信息披露、協助配合等事務性職責,還應當對根據其書面指令實施的投資行為承擔相應風險,並承諾接受延期分配和/或現狀返還、自行負責變現等風險承擔原則。
(4)、通道業務的盡調和投後管理
開展單一事務管理類資產管理業務時,資產管理人不能免除以下部分職責:
1)盡職調查。資產管理人應當從合作方遴選(准入)、委託財產來源和用途、交易背景及結構合法合規等角度履行盡職調查職責;其中,合作方遴選機制應參照執行26號、28號文的要求,委託財產來源和用途主要依靠合作方的書面承諾做合理性判斷,並參照《八條底線細則》的要求對交易背景和交易結構做合法合規性審查。
2)投後管理。除負責賬戶管理、資金劃撥等事務性工作外,資產管理人應當從防範利益沖突、利益輸送、內幕交易、操縱市場等違法違規行為著手履行投後管理職責,並參照《八條底線細則》的要求對投後運作情況進行必要監督、信息披露、報告監管機關。
(5)、委託財產規模
《試點辦法》規定的資產管理計劃委託財產規模是指初始狀態下的限制,在投資運作期間,因為單位凈值隨市場行情變動、資產管理人按資產管理合同的約定進行收益或本金分配等原因導致委託財產規模超出上述上/下限,不應當認定為違規。但是,單一資產管理計劃不得因追加或提取委託財產、集合資產管理計劃不得因開放參與和退出等原因導致超出上述上/下限。(例如提前還款)
(6)、非貨幣財產委託
《試點辦法》第二條:「基金管理公司向特定客戶募集資金或者接受特定客戶財產委託擔任資產管理人,由託管機構擔任資產託管人,為資產委託人的利益,運用委託財產進行投資的活動,適用本辦法。」 《信託法》第十四條:「法律、行政法規禁止流通的財產,不得作為信託財產。」
根據《試點辦法》及《信託法》的相關規定,委託財產不限於貨幣資金形式,也可以為非貨幣財產,如房屋、機器設備等實物資產,股票、債券等金融資產,但法律法規禁止流通的財產除外。
接受非貨幣財產委託在實踐中仍為理論探討,鮮有案例。
(7)、資產管理計劃財產的獨立性
1)賬戶獨立
獨立於固有財產,獨立的資金(託管)賬戶、證券賬戶和期貨賬戶等投資所需賬戶,不建議使用子賬戶、分賬戶、虛擬賬戶等形式。
2)損益獨立
取得的財產和收益歸入資產管理計劃財產,產生的應付稅費從資產管理計劃財產中列支。
3)債務獨立
非因資產管理計劃財產本身承擔的債務,不得對資產管理計劃財產行使請求凍結、扣押和其他權利,其債權人不得主張對資產管理計劃財產強制執行。
4)破產隔離
資產管理人、資產託管人進行清算的,資產管理計劃財產不屬於其清算財產。
(8)、初始銷售
1)銷售結算專用賬戶(募集賬戶)
①具備基金銷售業務資格的商業銀行
②從事客戶交易結算資金存管的指定商業銀行
③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
2)銷售資金劃轉
投資者賬戶===>募集賬戶===>歸集賬戶(或有)===>資金賬戶(託管賬戶)
在資產管理計劃初始銷售行為結束前,任何機構和個人不得動用,包括不得用募集戶資金進行任何現金管理類投資。
資產管理計劃備案成立前,不得參與股票公開或非公開發行等投資活動,即在非公開發行獲證監會核准後、發行情況於證監會備案前,資產管理計劃作為認購方的資金募集到位並成立之後再繳付認購款項。
3)期間利息的處理
① 投資標的流動性較好、有公允合理估值:在初始銷售期形成的利息應折算為資產管理計劃份額歸資產委託人所有。
② 投向非標准化資產:初始銷售期形成的利息應按照中國人民銀行同期活期存款利率計算,並在資產管理計劃成立後(或在第一次收益分配時)返還給投資者。
4)認購參與費用
資產委託人的認購參與款項(不含認購參與費用)應當不低於100萬元。
初始銷售或開放期募集結束後,收取的認購參與費用不向資金賬戶劃轉,待資產管理計劃成立後,資產管理人可以根據銷售服務協議的約定,從收取的認購參與費用中向銷售機構支付銷售服務費用或其他合理費用。
(9)、開放參與/退出(追加/提取)
開放期新投資者申購金額應不低於100萬元人民幣(不含參與費用)
凈值高於100萬元時,投資者可以全部或部分退出,退出後不得低於100萬元
凈值低於100萬元時,需退出的,投資者必須選擇一次性全部退出
單一資管計劃:提取委託財產同理
(10)、禁止違規推介銷售
1)不得保本保收益
2)不得公開推介銷售
① 宣傳推介的對象須為合格投資者
② 宣傳推介的范圍須為特定主體
3)不得違規拆分
資產管理人不能主動發起、委託合作機構發起或通過變更登記等方式,認可資產管理計劃份額「大拆小」、「長拆短」、「收益權拆分轉讓」等違規銷售形式。
(11)、投資(財務)顧問
1) 業務資質
不得聘請個人或不具備相應資質的第三方機構擔任資產管理計劃投資(財務)顧問。
2)違法違規交易
資產管理計劃不得與投資(財務)顧問本身或其管理的其它產品之間直接或間接存在利益輸送、內幕交易、操縱證券交易價格等行為。資產管理計劃不得由投資(財務)顧問實施投資決策和委託交易,資產管理人必須保留合規審查權,並嚴格留痕。
3)費用支付
不得向未提供實質服務的投資((財務)顧問支付費用或支付的費用與投資(財務)顧問提供的服務不相匹配。
4)信息披露
關聯交易披露等。
(12)、禁止商業賄賂
1)與第三方服務機構之間的商業賄賂
資產管理機構從業人員利用職務之便,接受融資方的資金賄賂。
2)與投資者之間的商業賄賂
以輸送利益為目的,將資產管理計劃份額銷售給特定投資者,其承擔的風險和收益不對等。
3)與銷售服務機構之間的商業賄賂
組織出境旅遊、超規格度假等高消費活動、有從業人員或合作機構工作人員及其近親屬參與。
(13)、外包服務機構
1)外包服務及業務資質
外包機構應到中國證券投資基金業協會備案,並加入基金業協會成為會員;提供銷售服務的應當取得中國證監會核準的基金銷售業務資格。
2)資產管理計劃外包服務
銷售、支付結算、份額登記、估值核算、信息技術系統等
3)外包業務獨立
外包業務所涉及的基金資產和客戶資產實行嚴格的分賬管理。外包業務與基金託管業務團隊之間建立必要的業務隔離。
(14)、現狀返還及延期
實現現狀返還應當確保資產管理計劃財產可以做到法律權屬轉移。
對於集合資產管理計劃,如果資產管理計劃財產能夠合法合規地進行切分和權屬轉讓,且相關主體能夠就切分和返還方案協商一致,那麼現狀返還也具有一定可行性。
1)到期時,能夠對計劃財產進行切分和權屬轉移,則由管理人、委託人、託管人及其他相關主體簽署非現金資產的轉讓協議,並完成佔有轉移、資產交割、過戶登記等權屬轉移程序。
2)未到期時,不能對計劃財產進行切分和權屬轉移,則可以約定延期直至能夠變現並分配,延期期間由管理人或委託人負責財產變現工作,包括但不限於債務重組、參與談判、訴訟/仲裁等,變現損失由計劃財產承擔。
(15)、禁止開展資金池業務
1)期限錯配
即資產管理計劃定期或不定期(如3個月、6個月)進行滾動發行或開放,資金投向存續期比較長(如3年、10年)的標的(如信託計劃、資產管理計劃、有限合夥份額等),投資者的投資期限與投資標的的存續期限、約定退出期限存在錯配,且資金來源與項目投向無法一一對應。
理論上講,對於滾動發行募集短期資金投資於長期投資項目的(「長拆短」),如果每筆資金的投資都能確保資金與項目一一對應,可以不視為資金池。但是在目前監管環境下,任何「長拆短」的期限錯配都存在被認定為違規的可能,除了確保資金與項目一一對應以外,還必須特別注意前一期兌付的本金、收益應當完全來自融資方還本付息或投資產生的現金流,而不是後一期投資者的參與資金。
2)混同運作
一是不同資產管理計劃進行混同運作,資金與資產無法明確對應;例如多個資產管理計劃交叉投資於多個標的資產的情形,即「資金池」對接「資產池」。
二是資產管理計劃未單獨建賬、獨立核算,多個資產管理計劃合並編制一張資產負債表或估值表;例如單一資產管理計劃下分成若干「子賬戶」,雖然每個子賬戶的投資都能確保資金與項目一一對應,但共用一張財務報表,未單獨建賬核算。
3)分離定價
即資產管理計劃在開放參與、退出或滾動發行時未進行合理估值,脫離對應資產的實際收益率、凈值進行分離定價;例如資產管理計劃投資於非標資產後,雖然發生了投資損益但未進行估值,之後資產管理計劃開放,管理人自行確定以單位份額凈值1元接受投資者參與,造成實際價值與人為定價的背離。
對於投資標准化證券的資產管理計劃產品,如果能夠進行公允估值,投資者按照凈值參與、退出,且退出資金沒有得到任何本金和收益保證,則不屬於資金池。
Ⅲ 基金公司特定客戶資產管理計劃最低管理金額是多少
第九條為單一客戶辦理特定
資產管理業務
的,客戶委託的初始資產不得低於5000
萬元人民幣,
中國證監會
另有規定的除外。
Ⅳ 資產證券化融資規模是否有限制
資產證券化融資規模目前無特定限制。但根據《證券公司及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資產證券化業務管理規定》第十四條規定,管理人不能超過計劃說明書約定的規模募集資金;根據《證券公司及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資產證券化業務管理規定》第二十六條規定,基礎資產的規模、存續期限應當與資產支持證券的規模、存續期限相匹配。
Ⅳ 設定受益計劃資產上限是什麼
資產上限存在的意義在於計算設定受益計劃凈資產(設定受益計劃存在盈餘,意味著設定收益計劃資產的公允價值大於設定受益計劃義務的現值部分)。
確定設定受益計劃的凈資產數字:就是以設定受益計劃盈餘和資產上限兩項的孰低者計量。受益計劃盈餘如何計算如上述,資產上限就是企業可從設定受益計劃退款或減少未來對設定受益計劃繳存資金而獲得的經濟利益的現值。
設定受益計劃簡言之就是企業因承諾對退休職工支付退休金(除社保之外的)而承擔負債。企業可以用投資工具(金融資產,比如購置國債)做為上述負債的准備,用該資產及其收益支付上述退休金。
資產負債表日,比較設定受益計劃負債現值和上述資產公允價值,以確認一項設定受益計劃凈負債(資產公允價值小於負債現值)或凈資產(相反情形)。
(5)單個資產管理計劃融資金額上限擴展閱讀:
企業年金費用是企業當期應計年金負債的凈增加額,具體由以下6個因素構成:
1、當期服務成本(CSC)。當期服務成本是指職工由於當期為企業提供服務而產生的年金收益現值,根據IAS19的規定,企業應以估計職工退休時的工資水平和職工當期提供服務為基礎,採用應計退休金估價法(PUC)來確定當期的繳費金額。
2、利息費用。利息費用是指應計年金負債由於時間推移而產生的利息,根據期初應計年金負債余額與市場利率計算確定,其中市場利率應當選用資產負債表日公司債券或國債的市場利率。
3、年金基金資產的預期投資收益。年金基金資產的預期投資收益包括投資產生的利息、現金股利以及資本利得扣除各種管理費用後的凈收益,根據期初年金基金資產余額和預期收益率計算確定。預期投資收益與企業年金費用水平負相關,即預期投資收益率為正時,將減少企業當期的年金費用。
4、前期服務成本(PSC)的攤銷額。前期服務成本產生於首次制定年金計劃時對原有職工前期服務的補償,或者對年金計劃修改產生的職工年金收益現值。
由於前期服務成本一般附有行權條件(比如服務年限等),所以前期服務成本一般選擇職工剩餘工作年限和服務年限中的較低者採用直線法進行攤銷。
Ⅵ 特定客戶資產管理業務規范是什麼呢
同學你好,很高興為您解答!
特定客戶資產管理業務規范
開展業務應符合以下規范:
1.將委託財產交由具備基金託管資格的商業銀行託管。
2.應當訂立書面的資產管理合同,明確權利義務和相關事宜。
3.委託財產應當用於下列投資:股票、債券、證券投資基金、央行票據、短期融資券、資產支持證券、金融衍生品、商品期貨及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投資品種。
4.單個資產管理計劃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市值不得超過該計劃資產凈值的20%;同一資產管理人管理的全部特定客戶委託財產投資於一家公司發行的證券,不得超過該證券的10%,按照指數比例進行投資的不受該比例限制。
5.特定客戶資產管理業務的管理費率、託管費率不得低於同類型或相似類型投資目標和投資策略的基金的60%。
6.資產管理人可以與資產委託人約定,根據管理情況提取適當的業績報酬。在一個委託投資期間,業績報酬的提取比例不得高於管理資產在該期間凈收益的20%。
7.嚴格禁止反向交易及其他可能導致不公平交易和利益輸送的交易行為。
8.應當設立專門的業務部門,投資經理與基金經理的辦公區域應當嚴格分離,不得相互兼任。
9.不得採用任何方式向資產委託人返還管理費,不得違規向客戶承諾收益或承擔損失,不得將其固有財產或者他人財產混同於委託財產從事證券投資。
10.不得通過公共媒體公開推介具體的特定客戶資產管理業務方案。
11.多個客戶資產管理計劃每年至多開放一次計劃份額的參與和退出,但證監會另有規定除外。
12.多個客戶資產管理計劃的資產管理人每月至少應向資產委託人報告一次資產託管人復核的計劃份額凈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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Ⅶ 融資融券買入額有上限嗎
證券公司應當對投資者的申報情況進行核實,並進行相應的前端控制,詳細信息可咨詢相應券商。
投資者融資買入或融券賣出時所使用的保證金不得超過其保證金可用余額。
Ⅷ 各個證券公司的融資融券的額度上限是多少
你好,證券公司給投資者的額度是根據投資者賬戶的資產來定的。如果你的賬戶資產是100萬的市值,那麼相應的你可以獲得100萬的信用額度。
Ⅸ 證券資產管理業務,接受一個客戶的單筆委託資產價值的最低限額
證券公司辦理定向資產管理業務,接受單個(一對一的)的資產凈值不低於人民幣100萬。證券公司可以在此基礎上提高標准;證券公司辦理集合(一對多)資產管理業務的只能接受貨幣形式的資產。
集合資產管理計劃分為限定性和非限定性。限定性的最低五萬元,非限定性的最低十萬元。專項資產管理的可以是定向的也可以是集合的。
《證券公司監督管理條例》
第四十二條 證券公司從事證券自營業務,應當使用實名證券自營賬戶。
證券公司的證券自營賬戶,應當自開戶之日起3個交易日內報證券交易所備案。
第四十三條 證券公司從事證券自營業務,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違反規定購買本證券公司控股股東或者與本證券公司有其他重大利害關系的發行人發行的證券;
(二)違反規定委託他人代為買賣證券;
(三)利用內幕信息買賣證券或者操縱證券市場;
(四)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禁止的其他行為。
第四十四條 證券公司從事證券自營業務,自營證券總值與公司凈資本的比例、持有一種證券的價值與公司凈資本的比例、持有一種證券的數量與該證券發行總量的比例等風險控制指標,應當符合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的規定。
(9)單個資產管理計劃融資金額上限擴展閱讀:
《證券公司監督管理條例》
第二十六條證券公司及其境內分支機構從事《證券法》第一百二十五條規定的證券業務,應當遵守《證券法》和本條例的規定。證券公司及其境內分支機構經營的業務應當經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批准,不得經營未經批準的業務。
2個以上的證券公司受同一單位、個人控制或者相互之間存在控制關系的,不得經營相同的證券業務,但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二十七條證券公司應當按照審慎經營的原則,建立健全風險管理與內部控制制度,防範和控制風險。證券公司應當對分支機構實行集中統一管理,不得與他人合資、合作經營管理分支機構,也不得將分支機構承包、租賃或者委託給他人經營管理。
第二十八條證券公司受證券登記結算機構委託,為客戶開立證券賬戶,應當按照證券賬戶管理規則,對客戶申報的姓名或者名稱、身份的真實性進行審查。同一客戶開立的資金賬戶和證券賬戶的姓名或者名稱應當一致。
證券公司為證券資產管理客戶開立的證券賬戶,應當自開戶之日起3個交易日內報證券交易所備案。
證券公司不得將客戶的資金賬戶、證券賬戶提供給他人使用。
第二十九條證券公司從事證券資產管理業務、融資融券業務,銷售證券類金融產品,應當按照規定程序,了解客戶的身份、財產與收入狀況、證券投資經驗和風險偏好,並以書面和電子方式予以記載、保存。證券公司應當根據所了解的客戶情況推薦適當的產品或者服務。具體規則由中國證券業協會制定。
第三十條證券公司與客戶簽訂證券交易委託、證券資產管理、融資融券等業務合同,應當事先指定專人向客戶講解有關業務規則和合同內容,並將風險揭示書交由客戶簽字確認。業務合同的必備條款和風險揭示書的標准格式,由中國證券業協會制定,並報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備案。
Ⅹ 請問易方達一對一專戶理財(單一客戶特定資產管理業務)的投資范圍是
現金、銀行存款、股票、債券、證券投資基金、央行票據、非金融企業債務融資工具、資產支持證券、商品期貨及其他金融衍生品;未通過證券交易所轉讓的股權、債權及其他財產權利;中國證監會認可的其他資產
投資於前款第(二)項和第(三)項規定資產的特定資產管理計劃稱為專項資產管理計劃。
基金管理公司應當設立專門的子公司,通過設立專項資產管理計劃開展專項資產管理業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