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首頁 » 融資模式 » 外匯管理局對外金融資產負債
擴展閱讀
股票投資經濟學 2021-06-17 16:24:20

外匯管理局對外金融資產負債

發布時間: 2021-05-27 17:56:11

Ⅰ 2016年末我國銀行業對外凈負債869億美元是怎麼回事

國家外匯管理局公布的2016年末中國銀行業對外金融資產負債數據顯示,2016年末,我國銀行業對外金融資產8776億美元,對外負債9645億美元,對外凈負債869億美元,其中,人民幣凈負債1853億美元,外幣凈資產984億美元。


Ⅱ 國際收支統計申報辦法的基本內容

第一條 為完善國際收支統計,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統計法》,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國際收支統計申報范圍為中國居民與非中國居民之間發生的一切經濟交易以及中國居民對外金融資產、負債狀況。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中國居民,是指:
(一)在中國境內居留1年以上的自然人,外國及香港、澳門、台灣地區在境內的留學生、就醫人員、外國駐華使館領館外籍工作人員及其家屬除外;
(二)中國短期出國人員(在境外居留時間不滿1年)、在境外留學人員、就醫人員及中國駐外使館領館工作人員及其家屬;
(三)在中國境內依法成立的企業事業法人(含外商投資企業及外資金融機構)及境外法人的駐華機構(不含國際組織駐華機構、外國駐華使館領館);
(四)中國國家機關(含中國駐外使館領館)、團體、部隊。
第四條 本辦法適用於中國境內所有地區,包括在中國境內設立的保稅區和保稅倉庫等。
第五條國家外匯管理局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統計法》規定的程序,負責組織實施國際收支統計申報,並進行監督、檢查;統計、匯總並公布國際收支狀況和國際投資狀況;制定、修改本辦法的實施細則;制發國際收支統計申報單及報表。政府有關部門應當協助國際收支統計申報工作。
第六條 國際收支統計申報實行交易主體申報的原則,採取間接申報與直接申報、逐筆申報與定期申報相結合的辦法。
第七條 中國居民和在中國境內發生經濟交易的非中國居民應當按照規定及時、准確、完整地申報國際收支信息。
第八條中國居民通過境內金融機構與非中國居民進行交易的,應當通過該金融機構向國家外匯管理局或其分支局申報交易內容。
第九條中國境內提供登記結算、託管等服務的機構和自營或者代理客戶進行對外證券期貨、期權等交易的交易商,應當向國家外匯管理局或其分支局申報對外交易及相應的收支和分紅派息情況。
第十條中國境內各類金融機構應當直接向國家外匯管理局或其分支局申報其自營對外業務情況,包括其對外金融資產、負債及其變動情況,相應的利潤、利息收支情況,以及對外金融服務收支和其他收支情況;並履行與中國居民和非中國居民通過其進行國際收支統計申報活動有關的義務。
第十一條在中國境外開立賬戶的中國非金融機構,應當直接向國家外匯管理局或其分支局申報其通過境外賬戶與非中國居民發生的交易及賬戶余額。
第十二條中國境內的外商投資企業、在境外有直接投資的企業及其他有對外金融資產、負債的非金融機構,必須直接向國家外匯管理局或其分支局申報其對外金融資產、負債及其變動情況和相應的利潤、股息、利息收支情況。
第十三條 擁有對外金融資產、負債的中國居民個人,應當按照國家外匯管理局的規定申報其對外金融資產、負債的有關情況。
第十四條 國家外匯管理局或其分支局可以就國際收支情況進行抽樣調查或者普查。
第十五條國家外匯管理局或其分支局有權對中國居民和非中國居民申報的內容進行檢查、核對,申報人及有關機構和個人應當提供檢查、核對所需的資料和便利。
第十六條國家外匯管理局及其分支局應當對申報者申報的具體數據嚴格保密,只將其用於國際收支統計。除法律另有規定外,國際收支統計人員不得以任何形式向任何機構和個人提供申報者申報的具體數據。
銀行、交易商以及提供登記結算、託管等服務的機構應當對其在辦理業務過程中知悉的申報者申報的具體數據嚴格保密。
第十七條中國居民、非中國居民未按照規定進行國際收支統計申報的,由國家外匯管理局或其分支局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匯管理條例》第四十八條的規定給予處罰。
第十八條 國際收支統計人員違反本辦法第十六條規定的,依法給予處分。
國家外匯管理局或其分支局,銀行、交易商以及提供登記結算、託管等服務的機構違反本辦法第十六條規定的,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第十九條 國家外匯管理局根據本辦法制定《國際收支統計申報辦法實施細則》。
第二十條 本辦法自1996年1月1日起施行。

Ⅲ 如何看中國的對外金融資產負債表

一個國家在擁有大量負債的情況下,擁有一定的儲備和一個國家在沒有負債的情況下擁有儲備是不可同日而語的。中國人在看到我們擁有巨大外匯儲備的同時,也應該看到我們擁有巨大的外資負債,這一點往往為媒體所忽略,這也是中國平分外匯儲備等民粹主義聲音迭起的原因所在。另外,有人認為中國只需要三個月進口的外匯儲備,這更是無稽之談,因為拋開整個國際投資頭寸表,而只談外匯儲備是毫無意義的。 現在有人認為中國是「國富民窮」,其根據就是中國有著巨額外匯儲備。這種說法完全無道理。外匯儲備與對外金融凈資產是兩個不同概念,如果用對外金融凈資產的概念考察中國是否富裕肯定更合適,而對外金融凈資產17 907億,顯然遠低於外匯儲備的數量。 國家外匯管理局公布了2010年末中國國際投資頭寸表。統計顯示,2010年末中國對外金融資產41 260億美元,對外金融負債23 354億美元,對外金融凈資產17 907億美元。新的統計方式雖然日趨合理准確,但外商在華資產仍可能被低估,與此同時中國所謂外匯過多的說法也可以得到部分澄清。 ■ 外商在華資產曾被低估 在最新的統計中,外匯局將外商投資企業歸屬外方的未分配利潤和已分配未匯出利潤,進行計算納入,並對對外直接投資(FDI)規模進行了市場重估值。實際上,對於FDI的統計,國際通行的方式早就是按照市場價值法,由於中國的外商直接投資的企業大多未上市,沒有據以計算的市場價值標准,一直採用歷史成本法,這就忽略了外商在華資產的巨大增值部分,因此低估了中國的海外負債,進而高估了中國的對外凈資產。 另外,從國際投資頭寸表的細分內容來看,向上修正的主要原因最有可能是境內外母子公司間的相互貸款。人民幣升值預期這么強,境外美元的貸款利率又這么低,有國際業務往來的公司,都傾向於增加弱勢貨幣作為負債。套匯、套利的雙重動力,導致中國企業對來自境外的負債大增,這也是中國對外負債增加的一大原因。 ■ 中國資產收益不好 自2005年外匯局首次發布國際投資頭寸表資金,中國海外資產以低收益外匯儲備資產為主的格局,以及對外負債以高成本FDI為主的格局,一直沒有得到根本改善。在資產中,儲備資產佔了71%;在負債中,外國直接投資佔了63%,恰成對照。儲備資產的收益大約在3%至5%,而外國直接投資在中國的收益即使保守估計也在20%。如此算來,2.9萬億美元的儲備資產年收益約870億美元,1.47萬億美元的外國直接投資的年收益為2940億美元,差距很大。這導致中國雖然是對外凈債權國,但海外資產凈收益規模卻持續低迷。 按照理想情況,凈國際投資頭寸持續為負的國家,經常項目中的「收益」為負,反之為正。但實際情況千差萬別,美國的凈國際投資頭寸從1986年開始就轉為負值,但其經常項目中的「收益」卻始終為正,且規模不斷擴大,與此相反,中國的凈國際投資頭寸雖然多年一直為正,但經常項目中的「收益」卻並不樂觀,「收益」規模遠遠小於美國。 以上情況往往為人詬病,其實是毫無道理的。首先,一個國家在資本流入或流出上的損益並不能完全通過國際投資頭寸表顯示出來。如果只按國際投資頭寸表來計算,那所有的國家都應該爭當資本輸出國,而拒絕引入外資;實際情況正好相反,因為引入外資會得到很多在國際投資頭寸表難以顯示的收益,這才是真實情況。另外,中國的對外資產以外匯儲備為主,流動性和可控性較強;負債以來華直接投資為主,穩定性較強。這種結構有利於防範金融風險,對中國的金融穩定具有積極作用,這些也應該考慮到。 其次,外匯儲備與國家收入是兩碼事,中央銀行保管外匯儲備充當的只是當鋪兼保管員的角色,央行就相當於「典當行」。只不過他們從事的不是普通的物品典當生意,而是專門典當貨幣,也就是顧客將外幣典當成人民幣。目前,央行這個「典當行」做的是賠本買賣。外匯與財政收入是兩碼事,典當行老闆可以將顧客的汽車開出去跑幾圈,但是你不能說這個汽車就屬於典當行老闆,倉管員也可以臨時使用倉庫里的東西,但你拿到家裡去則不行,我們的央行也是一樣。我們現在確實有很大的外匯儲備,但是我們不能將他當財政收入使用,央行必須保證外商投資者和本國的外貿企業隨時可以進行贖當,央行只擁有對外匯短暫支配權,不擁有最終支配權。 中國的外匯儲備構成以FDI為主,在國際資本流動中,FDI往往被認為是相對穩定的、非投機性的。但這只適合和平時期,一旦遇到經濟危機和社會危機FDI仍然會撤退,20世紀拉美金融危機和亞洲金融危機發生時期,FDI都掀起過撤出浪潮。對於國家國際收支的安全考量來說,這是一個不得不考慮的「黑天鵝」。 ■ 國際板可能導致中國外匯儲備大損 現在中國正在積極創建國際板,並試圖允許更多外商在中國的公司直接上市。如果國際板最終成行,這將是FDI在中國獲得高溢價的最佳市場,如果沒有國際板,那外商投資除了匯出的利潤之外,其餘大部分資產早晚會成為貶值資產或是沉沒資產,而有了國際板外商投資就會成為溢價資產,這種情況在資產負債表上也許短期內不能完全顯示出來,但最終清算的時候就顯示出來了,這將從根本上導致中國外匯儲備大大縮水。

Ⅳ 國際收支與外匯收支有何區別與聯系

第一條 為完善國際收支統計,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統計法》,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國際收支統計申報范圍為中國居民與非中國居民之間發生的一切經濟交易以及中國居民對外金融資產、負債狀況。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中國居民,是指:
(一)在中國境內居留1年以上的自然人,外國及香港、澳門、台灣地區在境內的留學生、就醫人員、外國駐華使館領館外籍工作人員及其家屬除外;
(二)中國短期出國人員(在境外居留時間不滿1年)、在境外留學人員、就醫人員及中國駐外使館領館工作人員及其家屬;
(三)在中國境內依法成立的企業事業法人(含外商投資企業及外資金融機構)及境外法人的駐華機構(不含國際組織駐華機構、外國駐華使館領館);
(四)中國國家機關(含中國駐外使館領館)、團體、部隊。
第四條 本辦法適用於中國境內所有地區,包括在中國境內設立的保稅區和保稅倉庫等。
第五條國家外匯管理局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統計法》規定的程序,負責組織實施國際收支統計申報,並進行監督、檢查;統計、匯總並公布國際收支狀況和國際投資狀況;制定、修改本辦法的實施細則;制發國際收支統計申報單及報表。政府有關部門應當協助國際收支統計申報工作。
第六條 國際收支統計申報實行交易主體申報的原則,採取間接申報與直接申報、逐筆申報與定期申報相結合的辦法。
第七條 中國居民和在中國境內發生經濟交易的非中國居民應當按照規定及時、准確、完整地申報國際收支信息。
第八條中國居民通過境內金融機構與非中國居民進行交易的,應當通過該金融機構向國家外匯管理局或其分支局申報交易內容。
第九條中國境內提供登記結算、託管等服務的機構和自營或者代理客戶進行對外證券、期貨、期權等交易的交易商,應當向國家外匯管理局或其分支局申報對外交易及相應的收支和分紅派息情況。
第十條中國境內各類金融機構應當直接向國家外匯管理局或其分支局申報其自營對外業務情況,包括其對外金融資產、負債及其變動情況,相應的利潤、利息收支情況,以及對外金融服務收支和其他收支情況;並履行與中國居民和非中國居民通過其進行國際收支統計申報活動有關的義務。
第十一條在中國境外開立賬戶的中國非金融機構,應當直接向國家外匯管理局或其分支局申報其通過境外賬戶與非中國居民發生的交易及賬戶余額。
第十二條中國境內的外商投資企業、在境外有直接投資的企業及其他有對外金融資產、負債的非金融機構,必須直接向國家外匯管理局或其分支局申報其對外金融資產、負債及其變動情況和相應的利潤、股息、利息收支情況。
第十三條 擁有對外金融資產、負債的中國居民個人,應當按照國家外匯管理局的規定申報其對外金融資產、負債的有關情況。
第十四條 國家外匯管理局或其分支局可以就國際收支情況進行抽樣調查或者普查。
第十五條國家外匯管理局或其分支局有權對中國居民和非中國居民申報的內容進行檢查、核對,申報人及有關機構和個人應當提供檢查、核對所需的資料和便利。
第十六條國家外匯管理局及其分支局應當對申報者申報的具體數據嚴格保密,只將其用於國際收支統計。除法律另有規定外,國際收支統計人員不得以任何形式向任何機構和個人提供申報者申報的具體數據。
銀行、交易商以及提供登記結算、託管等服務的機構應當對其在辦理業務過程中知悉的申報者申報的具體數據嚴格保密。
第十七條中國居民、非中國居民未按照規定進行國際收支統計申報的,由國家外匯管理局或其分支局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匯管理條例》第四十八條的規定給予處罰。
第十八條 國際收支統計人員違反本辦法第十六條規定的,依法給予處分。
國家外匯管理局或其分支局,銀行、交易商以及提供登記結算、託管等服務的機構違反本辦法第十六條規定的,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第十九條 國家外匯管理局根據本辦法制定《國際收支統計申報辦法實施細則》。

Ⅳ 大額的資金怎麼從國外匯到國內、

根據國務院在2014年1月1日施行的《國際收支統計申報辦法》決定中的第十三條「擁有對外金融資產、負債的中國居民個人,應當按照國家外匯管理局的規定申報其對外金融資產、負債的有關情況。」

但是,目前人民幣還不能自由兌換。中國每年結只有5萬美金的額度。那麼如果是一大筆境外資金需要轉入中國境內,具體如下:

1、不高於5萬美金的正常資金,可以直接使用電匯匯入國內銀行。

2、讓親戚朋友幫忙,利用各個賬戶的每人每年5萬美金限額進行結匯。

3、開設一個香港銀行賬戶。先把款匯入香港銀行,然後在國內取款機取人民幣,這種辦法雖然不計入5萬美金外匯限額,但是手續費很高。

4、通過貨代公司,進出口公司進行結匯,這種方式也需要手續費,且資金兌換性會受到兌換公司的限制。

5、注冊一個離岸公司,注冊離岸賬戶,統一接受大額美金,然後進行分開結匯。這是一種目前比較普遍的辦法。但是我國外匯管理局目前對這種結匯方式的打擊力度比較大。

所謂「離岸」就是指投資人的公司注冊在離岸管轄區,投資人不用在本地,也可以進行世界各地的業務開展。由於離岸公司當地政府無稅收,只收取少量管理費。離岸公司無外匯管制。

(5)外匯管理局對外金融資產負債擴展閱讀:

貨幣的兌換性

貨幣按其兌換性分為不可兌換貨幣、可兌換貨幣和自由兌換貨幣。實行嚴格外匯管制的國家不管是在經常賬戶下還是資本賬戶下都嚴格限制本幣兌換成外幣和外幣兌換成本幣,該國貨幣就稱為不可兌換貨幣;

按照國際貨幣基金組織的定義,一國若能實現貿易賬戶和非貿易賬戶下的貨幣自由兌換,即經常項目下的自由兌換則該國的貨幣被列為可兌換貨幣;

自由兌換貨幣是指在外匯市場上能自由地用該國貨幣兌換成某種外國貨幣或用某種外國貨幣兌換成該國貨幣,即實現了經常賬戶和資本賬戶的自由兌換。

經常項目下貨幣可兌換的設計和內容

根據國際貨幣基金組織的規定,一旦成員國外匯管理制度符合國際貨幣基金組織協定第八條的要求,其貨幣就可以稱為可兌換貨幣、也就是實現了經常賬戶下的可兌換。基金組織協定第八條的內容主要集中反映在第2、3、4款上,其主要內容為:

1、避免對經常性支付或轉移的限制。各會員國未經國際貨幣基金組織的同意,不得對國際經常往來的付款和資金轉移實施匯兌限制。

2、不得實行歧視性貨幣措施或多重匯率措施。

3、兌付外國持有的該國貨幣。任何一個成員國均有義務購回其他成員國所持有的該國貨幣結存,只需兌換的國家能證明這種結存是由最近的經常性交易所獲得的,或者這種兌換是為了支付經常性交易所需要的。

Ⅵ 如何將一筆境外大額資金轉入中國境內

根據最新修訂的《國際收支統計申報辦法》,自2014年1月1日起,擁有對外金融資產、負債的中國居民個人,應當按照國家外匯管理局的規定申報其對外金融資產、負債的有關情況。業內人士普遍認為,這一規定不僅僅是依據國際通用標准對外匯統計制度進行完善,也從一個側面表明,中國居民個人在海外投資已經具有相當的規模。 但是,人民幣目前還不能自由兌換,中國對資本項目的管制還很嚴格,個人每年購匯的額度只有5萬美元;
那麼,怎麼將一大筆境外資金轉入中國境內,方法如下:
1、5萬美金以內的正常資金,直接電匯撤款到國內銀行。每人每年有5萬美金的外匯限額。

2、開香港銀行賬戶。 撤款到香港,然後國內取款機上取人民幣,每天可以取2萬人民幣,不納入計算5萬美金的外匯限額。但是其中手續費高,銀行和paypal都要賺,這是目前絕大多數Ebay賣家的使用方法。

3、如果有能力的話,開美國銀行賬號,跟paypal申請將賬戶升級為美國paypal賬號。撤款到美國銀行,然後開支票到香港賬戶。在香港直接取美金現鈔,找錢庄直接將美金換成人民幣。這樣最省而且不會納入5萬美金限額。一般來說,每個月paypal賬號交易額沒有個幾十萬美金paypal不會幫你將賬戶轉為美國賬號。這個是對大賣家的特殊優待。

Ⅶ 銀行業對外凈負債達到2812億美元了嗎

據報道,國家外匯管理局27日發布的數據顯示,2017年末,我國銀行業對外金融資產9977億美元,對外負債12789億美元,對外凈負債2812億美元,其中,人民幣凈負債2847億美元,外幣凈資產35億美元。

希望中國經濟穩定增長的水平可以保持!

Ⅷ 國際收支統計申報辦法的解讀1

國際收支統計是全面反映一個國家涉外經濟發展狀況的統計體系,與國民賬戶體系、貨幣金融統計、財政統計並稱宏觀經濟四大賬戶。1995年,經國務院批准、中國人民銀行發布《國際收支統計申報辦法》(以下簡稱《辦法》),成為我國開展國際收支統計的法律基礎。隨著我國涉外交易規模不斷擴大,國際收支統計中出現了一些新情況新問題,近日,國務院決定對《辦法》進行修訂,並從2014年1月1日開始施行。這是我國遵循國際收支貨幣基金組織最新標准,健全國際收支統計體系的重要舉措。以下從六個方面進行解讀。
一、國際收支不僅統計交易,也要統計對外資產負債存量
以往,世界各國包括我國對於跨境資金流動的規模更加關注,而對於對外資產負債的存量到底有多少重視不足。近年來國際上歷次金融危機的教訓表明,各國對於自身對外資產負債家底的了解非常重要,弄清家底才能制定科學的宏觀經濟政策,在日常監管及出現危機苗頭時作出准確的決策。國際貨幣基金組織於2009年發布《國際收支和國際投資頭寸手冊》第六版,特別強調了關於對外資產負債存量的統計要求,與此相適應,本次《辦法》修訂也在國際收支統計范圍方面特別強調了包括中國居民對外金融資產、負債狀況存量統計。至此,國際收支統計申報范圍擴大到不僅包括中國居民與非中國居民之間發生的一切經濟交易,也包括中國居民對外金融資產、負債狀況。
二、不僅中國居民負有申報義務,非中國居民也有申報義務
《國際收支和國際投資頭寸手冊》第六版不僅規定了對居民國際收支信息的統計要求,也規定了對非居民的統計要求。《辦法》修訂前,只規定了中國居民負有申報義務,而隨著我國涉外經濟交往擴大,非居民通過境內金融機構辦理涉外交易的規模增長較快。為全面了解我國國際收支狀況,修訂後的《辦法》將在中國境內發生經濟交易的非中國居民也納入申報主體范圍,明確中國居民和在中國境內發生經濟交易的非中國居民均有義務申報國際收支信息。
需要說明的是,只有「在中國境內發生經濟交易的非中國居民」才需要履行申報義務,如果非中國居民在中國境內沒有發生經濟交易,或者在境外發生的經濟交易,則不需要申報。對於中國居民與非中國居民之間發生的經濟交易,主要由中國居民進行申報,對不能滿足國際收支統計需要或者確實無法通過中國居民申報採集的數據,才由非中國居民申報,國家外匯管理局將根據實際情況具體規定非中國居民申報的時點、環節和渠道。此外,《辦法》中的「居民」是統計意義上的居民,包括機構和個人。
三、不僅交易的直接參與者需要申報,登記結算、託管等中介機構也需要申報
以往,國際收支統計申報主要強調交易的直接參與者進行申報。隨著涉外交易類型和交易方式的日益多樣化,跨境證券投資、金融衍生品、銀行卡等新產品、新業務不斷涌現。由於涉及的申報主體眾多,從數據採集的便利性和准確性角度考慮,通過提供登記結算、託管等服務的中介機構採集數據,可以節約社會成本,減輕申報主體報送負擔。原《辦法》僅明確了交易的直接參與者和證券登記機構的申報義務,本次修改則將范圍擴大至「提供登記結算、託管等服務的機構」。
四、不僅機構需要申報,個人也需要申報
我國對外開放度的不斷加深,中國居民個人的對外金融資產、負債存量也在不斷增加,但對於這類數據無法完全通過金融機構採集,為保證國際收支統計數據的完整性,需要納入統計監測范圍。《辦法》規定,「擁有對外金融資產、負債的中國居民個人,應當按照國家外匯管理局的規定申報其對外金融資產、負債的有關狀況」。相比原《辦法》,此為新增條款。目前國家外匯管理局還未對個人如何申報對外資產負債進行規定,預計未來將結合實際情況出台細則,可能要求擁有一定金額以上對外金融資產、負債的居民個人報送相關信息。
五、不僅國際收支統計人員需要保密,銀行等其他統計環節人員也需要保密
為消除申報主體對數據泄漏的顧慮,便於申報主體更好地履行申報義務,原《辦法》規定國際收支統計人員對申報者申報的數據負有保密義務。本次修訂,從數據採集的全流程角度再次強調對申報數據的保密義務,規定銀行、交易商以及提供登記結算、託管等服務的機構應當對其在辦理業務過程中知悉的申報者申報的具體數據嚴格保密。
六、不僅違反外匯業務管理規定要被處罰,違反國際收支統計規定也將被處罰
實踐中,機構和個人往往對於違反經常項目和資本項目外匯管理、外匯業務管理等規定的行為非常重視,而忽視法律規定的統計義務。為此,《辦法》再次強調,中國居民、非中國居民未按照規定進行國際收支統計申報的,由國家外匯管理局或其分支局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匯管理條例》第四十八條的規定給予處罰。與原《辦法》相比,刪除了不適用的處罰條款,同時簡化了文字表述,以保持與《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匯管理條例》的一致性,便於在實際操作中執行。對於未按規定進行國際收支統計申報的主體,處罰包括:由外匯管理機關責令改正,給予警告;對機構可以處30萬以下的罰款,對個人可以處5萬元以下的罰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