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企業融資和內部審計之間有什麼關系
《如何做好內部審計》本書共分九章。第一章介紹什麼是內部審計,內部審計的定義、重要性及內部審計與外部審計的聯系與區別等。第二章介紹什麼是構成內部審計的核心要素。第三章說明如何制定內部審計章程及建立內部審計章程實例等。第四章說明如何組織內部審計部門,並加以介紹內部審計機構、內部審計機構的組織形式、內部審計機構的設立原則、方式、內部審計的職權劃分等。第五章介紹如何建立內部審計制度,其中依交易性質及流程的不同分成銷售與收款內部審計、采購與付款內部審計、生產與存貨內部審計、薪酬內部審計、固定資產內部審計、融資內部審計、投資內部審計、貨幣資金管理內部審計、信息系統管理內部審計。第六章說明如何實施內部審計業務,例如如何選擇被審者、制定審計計劃、初步調查、描述、分析和評價內部控制制度、擴大性測試、提出審計發現和審計建議、提出審計報告、進行後續審計及最終作出審計評價。第七章介紹完成內部審計後如何編寫內部審計報告。第八章介紹執行內部審計業務發現內部審計缺失後如何實施後續審計及對審計績效作出評估。第九章列示協助企業自行建立內部審計制度的參考範本,企業可以針對自己的行業特性及經營重點加以增刪修改,輕松地建立自己適用的管理制度,其編排方式以交易流程區分為九大部分,另在內容中加入公司在上述流程中可能使用的查核明細表及各個審計項目可以引用的審計程序與審計重點,以利讀者對書內所附模板自行比對或遴選運用。該書可供廣大企業及管理階層參考運用。
2. 股權融資前有必要做審計嗎
您好! 如果投資方確認對您項目有投資意向,一般是會對您項目進行盡職調查,再決定投資的。盡職調查包括業務、財務和法律幾個方面。業務方麵包括用戶歷史、商業模式、收入結構和利潤、競爭分析、用戶調研、財務預測等;財務調查就會聘請專業的會計事務所,但如果您的項目是很早期,輕資產、暫時沒有多少營收的化,很多時候就沒必要請會計師來做,直接把三個報表和所有單據(理論上)都過一遍,和審計比較類似;法律調查的話都有基本的模板,公司沒多少法律風險的話,基本ok。如果您的項目是有股權融資打算,暫時還沒有意向投資人的話,其實可以把項目全部理一遍,形成一個邏輯通暢、內容充分的商業計劃書,這樣投資人對您的項目有一個直觀的基本的了解。這個可以找專業的融資信息服務平台來幫忙做的。
3. 如何規范內部審計的監督機制
內部審計監督管理制度1.總則1.1.為了加強XXXXXX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內部審計監督工作,規范審計工作行為,建立科學化、制度化、行之有效的內部審計監督體系,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審計署關於內部審計工作的規定》、《中央企業內部審計管理暫行法》、《中國內部審計准則》、《中小企業板公司內部審計工作指引》及公司章程制定本制度。1.2.公司實行內部審計監督管理制度的目的是通過內部審計監督,促進公司合法經營和廉政建設,依法保障股東權益,評審內控制度,達到規范公司管理,提高公司經濟效益,促進公司各項經營管理工作健康發展。1.3.本制度所稱內部審計,是指由公司內部機構或人員,對其內部控制和風險管理的有效性、財務信息的真實性和完整性以及經營活動的效率和效果等開展的一種評價活動。1.4.本制度所稱內部控制,是指公司董事會、監事會、高級管理人員及其他有關人員為實現下列目標而提供合理保證的過程:1.4.1遵守國家法律、法規、規章及其他相關規定;1.4.2提高公司經營的效率和效果;1.4.3保障公司資產的安全;1.4.4確保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實、准確、完整和公平。1.5.本制度適用於公司及所屬全資子公司、控股子公司。2.審計機構和審計人員2.1.公司設立內部審計部門獨立、客觀的履行監督和評價職能,通過對公司財務信息的真實性和完整性、內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實施等情況的檢查監督,系統、規范地審查和評價公司經營活動及內部控制的適當性、合法性和有效性,促進公司強化內部控制、改善風險管理、實現公司發展戰略目標。內部審計部門對公司董事會董事會審計委員會負責,直接向董事會董事會審計委員會報告工作。2.2.公司應依據規模、生產經營特點及有關規定,配備專職人員從事內部審計工作,且專職審計人員應不少於三人。2.3.內部審計部門應當保持獨立性,不得置於財務部門的領導之下,或者與財務部門合署公。2.4.基層單位和控股子公司可以根據本單位實際情況設立內部審計機構或專兼職的內部審計人員,業務上受公司內部審計部門的指導並報告工作。在審計機構內,可根據審計監督工作的性質,配備副主任級、主任級、副經理級、經理級審計人員,公司可以根據業務規模,配備總審計師。2.5.內部審計人員應當具備以下從業能力:2.5.1.具備會計、審計以及與公司生產和經營管理相關的專業知識;能熟練運用內部審計標准、程序和技術;2.5.2.熟悉與公司生產、經營、管理活動相關的國家法律、法規和政策,熟悉公司內部控制制度和程序;2.5.3.具有較強的組織、溝通協調、調查研究、綜合分析、專業判斷、計算機操作、語言和文字表達能力。2.6.內部審計機構和人員應當嚴格遵守內部審計職業道德規范,以應有的職業謹慎態度執行內部審計業務,不得從事與審計監督職責相沖突的活動,不得負責被審計單位經營活動和內部控制的決策與執行,必須做到獨立、客觀、正直和保密。2.7.公司及所屬單位應保護內部審計機構和審計人員依法履行職責,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打擊報復。審計所需經費,公司應予以保證。2.8.公司應採取多種形式,加強對內部審計人員的後續教育,保持和提高專業勝任能力。2.9.內部審計部門負責人(審計部經理)必須專職,由董事會審計委員會提名,董事會任免。公司應當披露內部審計部門負責人的學歷、職稱、工作經歷、與公司控股股東及實際控制人是否存在關聯關系等情況。2.10.公司各級內部審計部門應採取靈活的審計方式,按照直接審計與間接審計相結合,內部審計與外部審計相結合,報送、就地、委託或授權審計相結合,聯合審計與分級審計相結合的法,認真履行審計工作職責,及時披露公司經營、管理風險。3.內部審計監督范圍及職責3.1.內部審計監督的范圍3.1.1.從業務角度,內部審計應當涵蓋公司經營活動中與財務報告和信息披露事務相關的所有業務環節,包括但不限於:銷貨及收款、采購和付款、存貨管理、固定資產管理、資金管理、投資與融資管理、人力資源管理、信息系統管理和信息披露事務管理等,內部審計部門可以根據公司所處行業及生產經營特點,對上述業務環節進行調整。3.1.2.從管理角度,所有涉及公司控制及管理的部門,並根據實際情況,對與財務報告和信息披露事務相關的內部控制設計的合理性和實施的有效性進行評價。3.2.公司內部審計部門履行以下主要職責:3.2.1.制定和完善公司內部審計工作制度,編制年度內部審計工作計劃;3.2.2.指導、監督和檢查公司所屬單位的內部審計工作;3.2.3.總結審計工作經驗、交流審計工作信息、組織審計理論研討、研究、開展審計工作競賽等;3.2.4.對公司各內部機構、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響的參股公司的內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實施的有效性進行檢查和評估;3.2.5.對公司各內部機構、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響的參股公司的會計資料及其他有關經濟資料,以及所反映的財務收支及有關的經濟活動的合法性、合規性、真實性和完整性進行審計,包括但不限於財務報告、業績快報、自願披露的預測性財務信息等;3.2.6.對公司經理層研究確定的各項方針、政策及管理行為進行監督;3.2.7.協助公司建立健全反舞弊機制,確定反舞弊的重點領域、關鍵環節和主要內容,並在內部審計過程中合理關注和檢查可能存在的舞弊行為;3.2.8.對所屬單位的主要行政領導人進行任期經濟責任審計或離任經濟責任審計;3.2.9.對公司的基建工程和重大技術改造、大修等項目進行過程審計監督;重點是審查工程立項、開工前招投標,計劃外工程、超預算項目等;3.2.10.對發生重大財務異常情況的所屬單位進行專項經濟責任審計工作;3.2.11.內部審計部門應當在重要的對外投資事項發生後及時進行審計。在審計對外投資事項時,應當重點關注以下內容:3.2.11.1對外投資是否按照有關規定履行審批程序;3.2.11.2是否按照審批內容訂立合同,合同是否正常履行;3.2.11.3是否指派專人或成立專門機構負責研究和評估重大投資項目的可行性、投資風險和投資收益,並跟蹤監督重大投資項目的進展情況;3.2.11.4涉及委託理財事項的,關注公司是否將委託理財審批權力授予公司董事個人或經營管理層行使,受託方誠信記錄、經營狀況和財務狀況是否良好,是否指派專人跟蹤監督委託理財的進展情況;3.2.11.5涉及證券投資事項的,關注公司是否針對證券投資行為建立專門內部控制制度,投資規模是否影響公司正常經營,資金來源是否為自有資金,投資風險是否超出公司可承受范圍,是否使用他人賬戶或向他人提供資金進行證券投資,獨立董事和保薦人(包括保薦機構和保薦代表人,下同)是否發表意見(如適用)。3.2.12.內部審計部門應當在重要的購買和出售資產事項發生後及時進行審計。在審計購買和出售資產事項時,應當重點關注以下內容:3.2.12.1購買和出售資產是否按照有關規定履行審批程序;3.2.12.2是否按照審批內容訂立合同,合同是否正常履行;3.2.12.3購入資產的運營狀況是否與預期一致;3.2.12.4購入資產有無設定擔保、抵押、質押及其他限制轉讓的情況,是否涉及訴訟、仲裁及其他重大爭議事項。3.2.13.內部審計部門應當在重要的對外擔保事項發生後及時進行審計。在審計對外擔保事項時,應當重點關注以下內容:3.2.13.1對外擔保是否按照有關規定履行審批程序;3.2.13.2擔保風險是否超出公司可承受范圍,被擔保方的誠信記錄、經營狀況和財務狀況是否良好;3.2.13.3被擔保方是否提供反擔保,反擔保是否具有可實施性;3.2.13.4獨立董事和保薦人是否發表意見(如適用);3.2.13.5是否指派專人持續關注被擔保方的經營狀況和財務狀況。3.2.14.內部審計部門應當在重要的關聯交易事項發生後及時進行審計。在審計關聯交易事項時,應當重點關注以下內容:3.2.14.1是否確定關聯方名單,並及時予以更新;3.2.14.2關聯交易是否按照有關規定履行審批程序,審議關聯交易時關聯股東或關聯董事是否迴避表決;3.2.14.3獨立董事是否事前認可並發表獨立意見,保薦人是否發表意見(如適用);3.2.14.4關聯交易是否簽訂書面協議,交易雙方的權利義務及法律責任是否明確;3.2.14.5交易標的有無設定擔保、抵押、質押及其他限制轉讓的情況,是否涉及訴訟、仲裁及其他重大爭議事項;3.2.14.6交易對手方的誠信記錄、經營狀況和財務狀況是否良好;3.2.14.7關聯交易定價是否公允,是否已按照有關規定對交易標的進行審計或評估,關聯交易是否會侵佔公司利益。3.2.15.內部審計部門應當至少每季度對募集資金的存放與使用情況進行一次審計,並對募集資金使用的真實性和合規性發表意見。在審計募集資金使用情況時,應當重點關注以下內容:3.2.15.1募集資金是否存放於董事會決定的專項賬戶集中管理,公司是否與存放募集資金的商業銀行、保薦人簽訂三方監管協議;
4. 如何通過審計發現民間借貸等表外高風險事項
第一,重點檢查金融機構執行中央促進中小企業發展政策措施的情況和效果。為了鼓勵民營經濟的發展,中央出台了關於民營企業的兩個「36條」以及其他鼓勵中小企業發展的政策措施,明確指出金融機構須加強對中小企業、科技創新產業等重點領域和薄弱環節的支持。然而,現實情況是,中小企業遭遇了金融機構的「玻璃門」和「彈簧門」,融資難的問題長期存在。國家審計要著重審計金融機構執行中央宏觀金融政策的執行效果,對於符合融資條件的中小企業的貸款難問題進行追蹤調查,從立項、風險評估、審批和合同等環節入手,重點分析融資難的問題,檢查是否存在違反中央政策精神,怠於審批、拒絕放貸等行為。
第二,重點檢查金融機構發放貸款情況。基於雙軌制的利率體系,民間借貸利率遠高於目前的銀行貸款利率。金融機構曲線參與民間借貸的情況要進行重點審計。國家審計要重點審計銀行信貸資金流向是否明確、是否被挪用。根據銀監會出台的「三個辦法、一個指引」等貸款新規,分幣種,按行業、規模、方式、品種等類別逐季分析新增貸款的投向情況,重點審計貸款流程、關注貸時審查,查實確認貸款投向,貸後管理,對大企業集團執行受託支付有關規定的情況進行重點審計,嚴防銀行貸款流向民間高利貸借貸,構築金融機構與民間金融的「防火牆」。
第三,重點審查金融機構創新業務,關注金融機構開展的各種理財產品和其他金融創新業務。隨著國家貨幣政策轉型,對銀行信貸進行數量和價格上的嚴格控制,導致部分金融機構採取不同的方式與金融工具把銀行表內業務表外化,實現信用擴張的目標。從審查金融機構發行的理財產品和委託貸款的品種性質、資金來源和投向,分析理財產品不合理的收益率,防止參與高利貸的放貸行為。
第四,密切關注小額貸款公司、擔保公司、典當行等金融機構的發展及經營風險。目前,小額貸款公司、擔保公司、典當行等小金融機構幾乎成了高利貸的代名詞。深入分析小企業貸款在擔保抵押方面存在的問題,防止債權懸空;嚴肅查處以幫助小企業貸款為名,從事非法擔保、非法融資等嚴重擾亂市場秩序行為。
第五,重點嚴防非法集資和市場金融傳銷。民間資本的顯著特點是小而散。民間借貸的高利率為這些社會游資提供了集聚在一起的空間。由於中小企業在融資方面異常困難,導致很多中小企業也不得以遊走於「民間借貸」和「非法集資」之間。國家審計要重點嚴防各類非法集資,重點審計相關企業和機構的資源來源和用途,是否存在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或變相吸收公眾存款的情況,保護公眾利益,規范中小企業融資渠道。同時要關注金融傳銷。居民手中的閑散資金和大規模的民間資金成為目前金融傳銷的天然土壤,特別是在負利率和民間借貸猖獗的情況下更易爆發。金融傳銷更具隱蔽性和欺騙性,也更具有挑戰性,危害性也更大,要加大對非法金融傳銷的關注。
第六,重點審計國有企業倒貸問題,遏制國有企業的「二傳手」、「金融掮客」趨勢。金融管控、資金壟斷的雙軌制為「資金二道販子」創造了巨大的套利空間。2009年銀監會發布《固定資產借貸管理暫行辦法》,明確規定超過一定限額的人民幣大額貸款,銀行要把資金直接打入借款人交易對象的賬戶,簡化中間程序,即被稱為受託人支付。但是目前大型企業集團內部採取多種方式和手段,例如通過虛構交易合同的方式,資金在下屬公司之間繞一圈,就能順利進入需要借款的公司賬戶中。大型國有企業設立財務公司、資產管理公司、內部金融部門或間接持股信託機構等,建立融資平台公司,即所謂的「影子銀行」,通過合法的外衣參與金融市場,在一定程度上擾亂金融市場秩序。對於國有企業參與民間金融借貸的行為,要重點審計企業大額資金的流向,對於受託支付執行情況進行重點分析,審查金融子公司的放貸行為。
5. 內部審計監督部門的制度、規則及流程都包含哪些內容
內部審計監督管理制度
1. 總則
1.1.為了加強XXXXXX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內部審計監督工作,規范審計工作行為,建立科學化、制度化、行之有效的內部審計監督體系,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審計署關於內部審計工作的規定》、《中央企業內部審計管理暫行辦法》、《中國內部審計准則》、《中小企業板公司內部審計工作指引》及公司章程制定本制度。
1.2.公司實行內部審計監督管理制度的目的是通過內部審計監督,促進公司合法經營和廉政建設,依法保障股東權益,評審內控制度,達到規范公司管理,提高公司經濟效益,促進公司各項經營管理工作健康發展。
1.3.本制度所稱內部審計,是指由公司內部機構或人員,對其內部控制和風險管理的有效性、財務信息的真實性和完整性以及經營活動的效率和效果等開展的一種評價活動。
1.4.本制度所稱內部控制,是指公司董事會、監事會、高級管理人員及其他有關人員為實現下列目標而提供合理保證的過程:
1.4.1遵守國家法律、法規、規章及其他相關規定;
1.4.2提高公司經營的效率和效果;
1.4.3保障公司資產的安全;
1.4.4確保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實、准確、完整和公平。
1.5.本制度適用於公司及所屬全資子公司、控股子公司。
2. 審計機構和審計人員
2.1.公司設立內部審計部門獨立、客觀的履行監督和評價職能,通過對公司財務信息的真實性和完整性、內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實施等情況的檢查監督,系統、規范地審查和評價公司經營活動及內部控制的適當性、合法性和有效性,促進公司強化內部控制、改善風險管理、實現公司發展戰略目標。內部審計部門對公司董事會董事會審計委員會負責,直接向董事會董事會審計委員會報告工作。
2.2.公司應依據規模、生產經營特點及有關規定,配備專職人員從事內部審計工作,且專職審計人員應不少於三人。
2.3.內部審計部門應當保持獨立性,不得置於財務部門的領導之下,或者與財務部門合署辦公。
2.4.基層單位和控股子公司可以根據本單位實際情況設立內部審計機構或專兼職的內部審計人員,業務上受公司內部審計部門的指導並報告工作。在審計機構內,可根據審計監督工作的性質,配備副主任級、主任級、副經理級、經理級審計人員,公司可以根據業務規模,配備總審計師。
2.5.內部審計人員應當具備以下從業能力:
2.5.1.具備會計、審計以及與公司生產和經營管理相關的專業知識;能熟練運用內部審計標准、程序和技術;
2.5.2.熟悉與公司生產、經營、管理活動相關的國家法律、法規和政策,熟悉公司內部控制制度和程序;
2.5.3.具有較強的組織、溝通協調、調查研究、綜合分析、專業判斷、計算機操作、語言和文字表達能力。
2.6.內部審計機構和人員應當嚴格遵守內部審計職業道德規范,以應有的職業謹慎態度執行內部審計業務,不得從事與審計監督職責相沖突的活動,不得負責被審計單位經營活動和內部控制的決策與執行,必須做到獨立、客觀、正直和保密。
2.7.公司及所屬單位應保護內部審計機構和審計人員依法履行職責,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打擊報復。審計所需經費,公司應予以保證。
2.8.公司應採取多種形式,加強對內部審計人員的後續教育,保持和提高專業勝任能力。
2.9.內部審計部門負責人(審計部經理)必須專職,由董事會審計委員會提名,董事會任免。公司應當披露內部審計部門負責人的學歷、職稱、工作經歷、與公司控股股東及實際控制人是否存在關聯關系等情況。
2.10. 公司各級內部審計部門應採取靈活的審計方式,按照直接審計與間接審計相結合,內部審計與外部審計相結合,報送、就地、委託或授權審計相結合,聯合審計與分級審計相結合的辦法,認真履行審計工作職責,及時披露公司經營、管理風險。
3. 內部審計監督范圍及職責
3.1.內部審計監督的范圍
3.1.1.從業務角度,內部審計應當涵蓋公司經營活動中與財務報告和信息披露事務相關的所有業務環節,包括但不限於:銷貨及收款、采購和付款、存貨管理、固定資產管理、資金管理、投資與融資管理、人力資源管理、信息系統管理和信息披露事務管理等, 內部審計部門可以根據公司所處行業及生產經營特點,對上述業務環節進行調整。
3.1.2.從管理角度,所有涉及公司控制及管理的部門,並根據實際情況,對與財務報告和信息披露事務相關的內部控制設計的合理性和實施的有效性進行評價。
3.2.公司內部審計部門履行以下主要職責:
3.2.1.制定和完善公司內部審計工作制度,編制年度內部審計工作計劃;
3.2.2.指導、監督和檢查公司所屬單位的內部審計工作;
3.2.3.總結審計工作經驗、交流審計工作信息、組織審計理論研討、研究、開展審計工作競賽等;
3.2.4.對公司各內部機構、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響的參股公司的內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實施的有效性進行檢查和評估;
3.2.5.對公司各內部機構、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響的參股公司的會計資料及其他有關經濟資料,以及所反映的財務收支及有關的經濟活動的合法性、合規性、真實性和完整性進行審計,包括但不限於財務報告、業績快報、自願披露的預測性財務信息等;
3.2.6.對公司經理層研究確定的各項方針、政策及管理行為進行監督;
3.2.7.協助公司建立健全反舞弊機制,確定反舞弊的重點領域、關鍵環節和主要內容,並在內部審計過程中合理關注和檢查可能存在的舞弊行為;
3.2.8.對所屬單位的主要行政領導人進行任期經濟責任審計或離任經濟責任審計;
3.2.9.對公司的基建工程和重大技術改造、大修等項目進行過程審計監督;重點是審查工程立項、開工前招投標,計劃外工程、超預算項目等;
3.2.10. 對發生重大財務異常情況的所屬單位進行專項經濟責任審計工作;
3.2.11. 內部審計部門應當在重要的對外投資事項發生後及時進行審計。在審計對外投資事項時,應當重點關注以下內容:
3.2.11.1對外投資是否按照有關規定履行審批程序;
3.2.11.2是否按照審批內容訂立合同,合同是否正常履行;
3.2.11.3 是否指派專人或成立專門機構負責研究和評估重大投資項目的可行性、投資風險和投資收益,並跟蹤監督重大投資項目的進展情況;
3.2.11.4 涉及委託理財事項的,關注公司是否將委託理財審批權力授予公司董事個人或經營管理層行使,受託方誠信記錄、經營狀況和財務狀況是否良好,是否指派專人跟蹤監督委託理財的進展情況;
3.2.11.5 涉及證券投資事項的,關注公司是否針對證券投資行為建立專門內部控制制度,投資規模是否影響公司正常經營,資金來源是否為自有資金,投資風險是否超出公司可承受范圍,是否使用他人賬戶或向他人提供資金進行證券投資,獨立董事和保薦人(包括保薦機構和保薦代表人,下同)是否發表意見(如適用)。
3.2.12. 內部審計部門應當在重要的購買和出售資產事項發生後及時進行審計。在審計購買和出售資產事項時,應當重點關注以下內容:
3.2.12.1購買和出售資產是否按照有關規定履行審批程序;
3.2.12.2是否按照審批內容訂立合同,合同是否正常履行;
3.2.12.3購入資產的運營狀況是否與預期一致;
3.2.12.4 購入資產有無設定擔保、抵押、質押及其他限制轉讓的情況,是否涉及訴訟、仲裁及其他重大爭議事項。
3.2.13. 內部審計部門應當在重要的對外擔保事項發生後及時進行審計。在審計對外擔保事項時,應當重點關注以下內容:
3.2.13.1對外擔保是否按照有關規定履行審批程序;
3.2.13.2擔保風險是否超出公司可承受范圍,被擔保方的誠信記錄、經營狀況和財務狀況是否良好;
3.2.13.3被擔保方是否提供反擔保,反擔保是否具有可實施性;
3.2.13.4獨立董事和保薦人是否發表意見(如適用);
3.2.13.5是否指派專人持續關注被擔保方的經營狀況和財務狀況。
3.2.14.內部審計部門應當在重要的關聯交易事項發生後及時進行審計。在審計關聯交易事項時,應當重點關注以下內容:
3.2.14.1是否確定關聯方名單,並及時予以更新;
3.2.14.2 關聯交易是否按照有關規定履行審批程序,審議關聯交易時關聯股東或關聯董事是否迴避表決;
3.2.14.3 獨立董事是否事前認可並發表獨立意見,保薦人是否發表意見(如適用);
3.2.14.4 關聯交易是否簽訂書面協議,交易雙方的權利義務及法律責任是否明確;
3.2.14.5 交易標的有無設定擔保、抵押、質押及其他限制轉讓的情況,是否涉及訴訟、仲裁及其他重大爭議事項;
3.2.14.6交易對手方的誠信記錄、經營狀況和財務狀況是否良好;
3.2.14.7 關聯交易定價是否公允,是否已按照有關規定對交易標的進行審計或評估,關聯交易是否會侵佔公司利益。
3.2.15.內部審計部門應當至少每季度對募集資金的存放與使用情況進行一次審計,並對募集資金使用的真實性和合規性發表意見。在審計募集資金使用情況時,應當重點關注以下內容:
3.2.15.1 募集資金是否存放於董事會決定的專項賬戶集中管理,公司是否與存放募集資金的商業銀行、保薦人簽訂三方監管協議;
3.2.15.2 是否按照發行申請文件中承諾的募集資金投資計劃使用募集資金,募集資金項目投資進度是否符合計劃進度,投資收益是否與預期相符;
3.2.15.3 是否將募集資金用於質押、委託貸款或其他變相改變募集資金用途的投資,募集資金是否存在被佔用或挪用現象;
3.2.15.4發生以募集資金置換預先已投入募集資金項目的自有資金、用閑置募集資金暫時補充流動資金、變更募集資金投向等事項時,是否按照有關規定履行審批程序和信息披露義務,獨立董事、監事會和保薦人是否按照有關規定發表意見(如適用)。
3.2.16.內部審計部門應當在業績快報對外披露前,對業績快報進行審計。在審計業績快報時,應當重點關注以下內容:
3.2.16.1是否遵守《企業會計准則》及相關規定;
3.2.16.2會計政策與會計估計是否合理,是否發生變更;
3.2.16.3是否存在重大異常事項;
3.2.16.4是否滿足持續經營假設;
3.2.16.4 與財務報告相關的內部控制是否存在重大缺陷或重大風險。
3.2.17. 內部審計部門在審查和評價信息披露事務管理制度的建立和實施情況時,應當重點關注以下內容:
3.2.17.1 公司是否已按照有關規定製定信息披露事務管理制度及相關制度,包括各內部機構、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響的參股公司的信息披露事務管理和報告制度;
3.2.17.2 是否明確規定重大信息的范圍和內容,以及重大信息的傳遞、審核、披露流程;
3.2.17.3 是否制定未公開重大信息的保密措施,明確內幕信息知情人的范圍和保密責任;
3.2.17.4是否明確規定公司及其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股東、實際控制人等相關信息披露義務人在信息披露事務中的權利和義務;
3.2.17.5 公司、控股股東及實際控制人存在公開承諾事項的,公司是否指派專人跟蹤承諾的履行情況;
3.2.17.6信息披露事務管理制度及相關制度是否得到有效實施。
3.2.18. 對被審計單位財務資料嚴重不實或經營行為存在違法違紀情況,提出限期自行糾正或處理建議;
3.2.19.內部審計部門應當在每個會計年度結束前兩個月內向董事會審計委員會提交一次年度內部審計工作計劃,並在每個會計年度結束後兩個月內向董事會審計委員會提交年度內部審計工作報告;
3.2.20. 內部審計部門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實施適當的審查程序,評價公司內部控制的有效性,並至少每年向董事會審計委員會提交一次內部控制評價報告;評價報告應當說明審查和評價內部控制制度的目的、范圍、審查結論及對改善內部控制的建議。
3.2.21. 至少每季度向董事會審計委員會報告一次,內容包括但不限於內部審計計劃的執行情況以及內部審計工作中發現的問題,對在審查過程中發現的內部控制重大缺陷或重大風險,應當及時向董事會審計委員會報告。
3.2.22. 法律、法規規定和公司董事會、董事會審計委員會要求辦理的其他審計事項。
4. 審計機構許可權
4.1.有權參加公司有關生產、經營、管理等方面的重要會議。
4.2.有權要求被審計單位報送與經營活動和內部控制有關的記錄、文件、計算機軟體等相關資料。
4.3.有權利用公司和被審計單位的財務、供應、銷售及其他計算機網路系統獲取與生產、經營、內部控制管理活動相關的信息資料。
4.4.對與審計事項有關的單位和個人進行調查,並要求其提供證明材料,審計事項所在單位及其員工不得拒絕;需要到審計事項所在單位以外調查取證(包括索取函證)時,審計事項所在單位應予以配合。
4.5.對正在實施的可能對單位造成嚴重損失浪費和惡劣影響的行為,可做出臨時制止決定,並及時向公司董事會審計委員會、董事會報告。
4.6.經公司董事會授權,對可能被轉移、隱匿、篡改、毀棄會計憑證、會計賬簿、會計報表以及與經濟活動有關的資料予以暫時封存。
4.7.提出改進內部控制和風險管理、提高經濟效益的意見和建議,並督促落實。
4.8.公司董事會或主要負責人在管理許可權范圍內,應授權內部審計機構行使必要的處理、處罰權。
4.9.經公司董事會同意,內部審計機構可以委託社會中介機構對本單位有關事項進行審計。
4.10. 各內部機構、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響的參股公司應當配合內部審計部門依法履行職責,不得妨礙內部審計部門工作。
5. 審計程序及質量控制
5.1.內部審計機構根據年度審計工作計劃確定的審計事項組成審計組。審計項目實施前,應當充分進行審前調查,制定項目審計方案和具體審計實施計劃。
5.2.內部審計機構應當在實施審計前 5個工作日,向被審計單位送達審計通知書。如遇特殊情況,可在審計開始時,送交審計通知書;經公司董事會或主要負責人批准,也可以實施突擊審計。
5.3.內部審計人員通過審查會計憑證、會計賬簿、會計報表,查閱與審計事項有關的文件、資料,檢查現金、實物、有價證券,現場觀察,向有關單位和個人調查(包括訪談、問卷、索取函證)等方式進行審計,並取得審計依據。審計人員應對其收集的審計證據嚴重失實,或者隱匿、篡改、毀棄審計證據的行為承擔責任。審計組組長應當對重要審計事項未收集審計證據或者審計證據不足以支持審計結論,造成嚴重後果的行為承擔責任。
5.4.內部審計人員應當按照有關規定編制與復核審計工作底稿。審計工作底稿的要素包括:
5.4.1.被審計單位名稱,即接受審計的單位或者項目的名稱;
5.4.2. 審計事項,即審計實施方案確定的審計事項;
5.4.3.會計期間或者截止日期,即審計事項所屬會計期間或者截止日期;
5.4.4. 審計人員及編制日期,即實施審計項目並編制審計工作底稿的人員及編制日期;
5.4.5. 審計結論或者審計查出問題摘要及其依據,即簡要描述審計結論或者審計查出問題的性質、金額、數量、發生時間、地點、方式等內容,以及相關依據;
5.4.6. 復核人員、復核意見及復核日期,即審計組組長或者其委託的有資格的審計人員對審計工作底稿的復核意見及實施復核的日期;
5.4.7. 索引號及頁次,即審計工作底稿的統一編號及本頁的頁次;
5.4.8. 附件,即審計工作底稿所附的審計證據及相關資料。
5.5.審計人員對審計工作底稿的真實性、完整性負責;對未執行審計實施方案導致重大問題未發現的;審計過程中發現問題隱瞞不報或者不如實反映的;以及審計查出的問題嚴重失實的承擔責任。審計組長對復核意見負責,對未能發現審計工作底稿中嚴重失實的行為承擔責任。
5.6.審計組對審計事項實施審計後,應當向派出審計組的內部審計機構提出審計報告。
5.7. 審計組組長應在審計報告上署名簽字,並對其提出的審計報告的真實性、合法性和完整性負責;對審計工作底稿記錄的重大問題不予反映或者不如實反映的,審計報告反映的問題嚴重失實的承擔責任。
5.8.出具審計報告前,審計組應與被審計單位交換審計意見。被審計單位有異議的,應當在交換審計意見之日起 10 個工作日內提出書面意見,逾期不提出的,視為無異議;如果被審計單位對審計報告中揭示的重要事項有異議且經過溝通仍不能達成共識的,由內部審計機構如實將雙方意見一並報公司董事會予以處理。
5.9.審計報告經過內部審計機構審核後,上報公司董事會審定。內部審計機構按照審定意見,向被審計單位下達審計意見書或審計決定。被審計單位自收到審計意見書或審計決定 15 日內,向內部審計機構做出書面答復,通報其接受審計建議,進行整改和處理的方案。
5.10.內部審計機構應對被審計單位審計事項的整改情況進行跟蹤了解。如果對被審計單位的整改方案和措施有異議,應及時反饋給被審計單位,必要時可進行後續審計。
5.11.內部審計機構對審計中發現的情節嚴重、性質惡劣、數額較大的重大違紀違規問題,在公司系統進行通報,並與有關獎懲責任制度掛鉤。
5.12.內部審計機構應按照審計檔案管理要求收集與審計項目有關的材料,建立審計檔案。
6. 迴避及審計報告制度
6.1.內部審計人員辦理審計事項,與被審計單位或者審計事項有利害關系的,應當迴避。
6.2.內部審計人員應在審計實施結束後,以經過核實的審計證據為依據,形成審計結論與建議,出具書面審計報告,根據實際需要,對過程審計及審計期中,審計人員可以出具期中書面報告及口頭報告,以便及時採取有效的糾正措施改善經營活動和內部控制。
6.3.審計報告應當客觀、完整、清晰、及時、具有建設性,並體現重要性原則。
6.4.內部審計人員可以根據公司董事會對審計報告的批復結果,依據相關規定下發各種審計處理處罰意見,審計報告及各種處理處罰意見具有同等的執行效力。
6.5.審計中發現的重要情況,改進內部審計工作的意見和建議以及經驗信息可隨時報送,但內部審計部門的各項監督結果,未經董事會批准,不得對外披露。
7. 檔案管理
7.1.建立審計檔案,內審部門辦理的每一審計事項所形成的文字資料,應指定專人管理,其立卷、歸檔及保管期限按有關規定執行,未經批准不得自行隨意銷毀。
8. 監督管理與罰則
8.1.監督管理
8.1.1.公司應當建立內部審計部門的激勵與約束機制,對內部審計人員的工作進行監督、考核,以評價其工作績效。
8.1.2.如發現內部審計工作存在重大問題,或違反本制度規定,公司應當按照員工獎懲制度等相關規定,追究責任,處理相關責任人。
8.2.罰則
8.2.1.對違反國家財經法紀和公司各項內控制度的單位,內部審計部門視其情節可按下列規定處理:
8.2.1.1在公司內部給予批評或通報;
8.2.1.2責令糾正違紀違規事項;
8.2.1.3責令退還或者沒收非法所得;
8.2.1.4有權收繳應上交的收入;
8.2.1.5追還被侵佔、挪用的資產;
8.2.1.6責令調整有關帳目;
8.2.1.7按照公司有關獎懲規定進行行政、經濟處罰等。
8.2.2對於存在重大違反國家財經法紀的行為和內部控製程序嚴重缺陷問題的,內部審計部門經審計沒能發現的,除按規定追究該單位主要負責人、總會計師(或者主管財務工作負責人)及財務部門負責人的有關責任外,同時還相應追究內部審計相關人員的監督責任。
8.2.3對於打擊報復內部審計人員問題,應及時予以糾正;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機關處理。受打擊報復的內部審計人員有權直接向公司董事會報告相關情況。
8.2.4被審計單位相關人員不配合內部審計工作、拒絕審計或者不提供資料、提供虛假資料、拒不執行審計結論的,應當依照公司員工獎懲制度及國家有關規定給予相關人員紀律處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機關處理。
9. 附則
9.1.本制度自通過之日起執行,解釋權、修改權歸屬公司董事會。
9.2.本制度未盡事宜,按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公司章程的規定執行。
9.3.本制度如與國家頒布的法律、法規或合法程序修改後的公司章程相抵觸時,按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公司章程的規定執行,並立即修訂,報董事會審議通過。
以上僅供參考!
6. 對融資租賃企業進行審計需注意的重點有哪些
審計時需注意的重點主要有以下幾點:
首先應該了解行業的發展狀況及與企業相關的法律等其他外部因素,委託的目的、時間要求等,經初步風險評價後決定是否承接該業務。
其次,了解被審計單位的性質。向被審計單位高管人員詢問被審計單位的所有權結構(屬於國有企業、外商投資企業、民營企業還是其他類型)、治理結構、組織結構、近期主要投資、籌資情況。向營銷人員詢問相關市場信息,如主要融資租賃客戶和合同、主要競爭者、客戶的類型、誠信情況、租金的支付及時性等。向董事長等高級管理人員詢問被審計單位實施的或准備實施的目標和戰略。向財務總監詢問被審計單位採用的主要會計政策、會計政策變更的情況、財務人員配備和構成情況等。查閱被審計單位管理層和員工業績考核與激勵性報酬政策、分部信息與不同層次部門的業績報告等。
審計時還應取得並審查近三年年度審計報告和審計調整事項,如果報告類型為非標准意見的報告,要關注保留事項的性質和對報告的影響程度。關注被審計單位是否有更換會計師事務所的現象。
了解被審計單位是否建立並執行了相關的融資租賃制度,比如《融資租賃業務風險管理實施辦法》《融資租賃業務管理制度及操作流程》等。查閱被審計單位的股東大會、董事會會議和其他重要會議記錄,了解所審會計期間的重大業務活動,審閱融資租賃的授權批准手續是否齊全,並作出必要記錄。做好風險評估結果匯總表、識別的重大錯報風險匯總表、財務報表層次重大錯報風險總體應對方案表、特別風險結果匯總及應對措施表、對重要賬戶和交易採取的進一步審計程序方案。
針對了解的被審計單位長期應收款的控制活動,確定擬進行測試的控制活動。測試控制運行的有效性,記錄測試過程和結論。
7. 公司監察審計部干什麼的大神們幫幫忙
就是審核整個公司的財務系統,核對賬務,監督財務收支是否合法有效,以及對財務專案審計。專項審計。審計主要是對董事會負責,以保證公司利益不受虧損,保護董事會正當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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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審計部如何建立向董事會負責的工作機制
下面是一份相關參考資料,希望對您有所幫助! 上海醫葯集團股份有限公司內部審計制度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范上海醫葯集團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內部審計工作,建立健全內部審計制度,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審計署關於內部審計工作的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審計基本准則》、《上海市國有企業內部審計管理暫行辦法》《企業內部控制基本規范》及相關應用指引等相關法律、法規及公司《公司章程》的規定,並結合公司實際情況,特製定本制度。 第二條 本制度適用的主體系公司及公司直接或間接控制的全資或控股子公司等法律主體(以下簡稱「公司單位」)的內部審計工作。 第三條 本制度是指內部審計機構和人員,採用一定的程序和方法,對公司及公司單位經濟活動的真實性、合法性、效益性進行審查和評價,對內部控制及治理程序進行監督、審查和評價,並提出整改意見、督促改進,幫助公司持續提高運作效率、改善經營管理,維護資產保值、增值,維護所有者的合法權益,實行自我約束, 自我監督機制的內部管理程序和規則。 第四條 公司單位應當依照本制度的規定製定本單位內部審計制度或參照本制度執行。 第五條 引用標准 (一) 《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 (二) 《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 (三)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四)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審計基本准則》; (五) 《審計署關於內部審計工作的規定》; (六) 《內部審計基本准則》; (七) 《內部審計人員職業道德規范》; (八) 《內部審計具體准則》; (九) 《上海市企業內部審計制度規定》; (十) 《企業會計准則》; (十一) 《企業內部控制基本規范》及相關應用指引; (十二) 其他各類相關法規。 第二章 內審機構及人員 第六條公司設立獨立的審計部(以下簡稱:審計部),在公司董事會(審計委員會)的領導下,依照國家和地方政府及境外各地區、國家的法律、法規和公司的規章制度,獨立開展工作,行使內部監督權。 第七條 審計部通過規范化的審計監督,幫助公司加強內部控制,指導公司單位加強財務管理和內部控制工作,會同公司單位總結企業管理的經驗,提出改善經營管理的意見和建議,為實現管理最優化、提高企業的經濟效益服務。 第八條 審計部在內部審計業務上幫助公司單位成立內部審計部門或設立內部審計機制,逐步形成公司及公司單位的內部審計中國絡,共享內部審計資源,提高內部審計效率。公司單位審計機構及審計隊伍的建設、管理及評價由公司審計部擬定管理辦法,報公司董事會(審計委員會)批准後實施。 第九條 公司單位應根據企業的實際情況設立獨立的內部審計部門(以下簡稱「內審機構」),配置專業的內部審計人員(以下簡稱「內審人員」);或設置內部審計機制,配備專職或兼職的內審人員,協助企業管理層加強內部管理,實現經濟目標。內審機構不得與財務部門合署設立,與非財務部門合署設立的應明確分管內部審計工作的負責人和承擔內部審計工作職責的工作人員,確保內部審計工作的獨立性。 第十條 內審機構需保持適應審計任務需要的、合理的、穩定的人員結構,有條件的企業可以配置審計、經濟、管理、財務和法律等方面的專業人員。第十一條 內審人員依法履行職責,受法律和企業規章制度保護,任何部門及個人不得拒絕、阻礙內審人員執行職務和實行報復打擊。 第十二條 內審人員的素質:內審人員應具備《內部審計人員基本准則》要求的素質,要有正確的指導思想,過硬的業務能力,嚴謹的工作作風,高度的責任心。 第十三條 內審人員應遵守《內部審計人員職業道德規范》,忠於職守,客觀公正,廉潔奉公,謙遜謹慎,保守秘密。 第十四條 內審人員應保持相對獨立的地位,與被審企業和對象不應有直接的經濟利益關系。與被審計企業或者審計事項有利害關系的內審人員,應當迴避。 第十五條 承辦審計業務的內審人員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 熟悉有關的法律、法規和政策; (二) 掌握審計及相關專業知識; (三) 有一定的審計或者其他相關專業工作經驗; (四) 具有較高的審計技能,包括正確運用內部審計程序、方法和專業知識的能力;調查研究、綜合分析、專業判斷和文字表達的能力。 (五) 審計部應重視內審人員的後續教育和培訓,不斷更新知識,開展研討活動及經驗交流,提高內審人員的專業水平和業務能力。 第三章 內審機構及人員的職責與許可權第十六條 內審機構及人員的職責: (一)擬訂內部審計制度,經董事會准後實施; (二) 擬訂年度內部審計工作計劃(包括人力資源、預算等),經董事長批准後予以實施; (三) 組織開展對公司主要業務部門負責人和公司單位主要負責人任期和離任經濟責任審計; (四) 組織開展對企業內部控制制度的監督與評價。包括對企業日常內部控制制度的建立與執行情況的常規評價;企業發展戰略、組織結構、經營活動、業務流程、關鍵崗位員工等發生較大調整或變化的情況下,對內部控制的某一或者某些方面進行有針對性的監督檢查等。查找內部控制的關鍵控制點和薄弱環節,提出建立健全企業內部控制制度的建議和措施; (五) 組織開展對企業基建工程和重大技術改造、大修等的立項、概(預)算、決算和竣工交付使用情況的審計監督; (六) 組織開展企業改制重組、股權轉讓、對外投資、兼並破產、重大合同、資產減值准備財務核銷等重要經濟行為的審計監督,保證工作程序合法、合規; (七) 組織開展對企業經濟擔保、出借資金、委託理財、股票、期貨、外匯以及金融衍生品等高風險投資業務的審計監督,防範企業經營風險; (八) 組織開展對企業及其子企業的財務收支、財務預算、財務決算、資產質量、經營績效以及其他有關的經濟活動進行審計監督,並予以評價; (九) 組織開展對境外、市外投資企業的定期審計,加大對境外、市外企業的審計監督力度; (十) 組織開展對發生的重大經營異常情況進行專項審計; (十一) 組織開展和落實審計後續管理工作,提升審計結果的運用水平。 對審計發現的問題進行跟蹤,督促整改;涉及責任追究的,應及時報告董事會, 並將審計情況移交紀檢監察等部門進行處理。 (十二)完成董事會或公司主要負責人布置的其他事項。 (十三)年度審計計劃的執行情況報公司董事長及董事會(審計委員會)。 第十七條 內審機構及人員的許可權: (一) 內審機構在公司內部控制流程、風險管控中,享有知情權、監督權和建議權; (二) 根據內審工作的需要,有權要求有關單位按時報送計劃、會計報表、預算、決算報表和有關文件資料; (三) 參加有關重要業務工作會議和有關經營和財務的決策會議,並對決策工作提供意見和建議;參與企業有關業務部門研究制定和修改企業有關規章制度並督促落實; (四)審核被審計單位憑證、帳表、預、決算,檢查資金和現場勘察有關資產的使用、管理,查閱有關合同、協議、董事會決議等有關經營活動方面的文件和會議記錄等資料,查閱經注冊會計師審核的會計年報以及計算機軟體、電子數據等相關資料; (五) 對審計涉及的有關事項和個人進行調查,索取有關文件、資料等證明材料; (六)對審計工作中發現的風險或重大控制薄弱環節有權及時向董事會和總裁報告,並進行持續監測; (七) 對正在進行的嚴重違法違規和嚴重損失浪費行為,可作出臨時制止決定,並及時向董事會和總裁報告; (八) 對可能被轉移、隱匿、篡改、毀棄的會計憑證、賬簿、報表及與經濟活動有關的資料,經董事會或總裁授權後可暫時封存; (九) 對阻撓、妨礙審計工作,以及提供虛假信息、或拒絕提供有關資料的,經授權單位領導人批准,可以採取必要的臨時措施,並提出追究有關人員責任的建議; (十) 有權提出改進管理、提高效益的建議和糾正、處理違反財經法規行為的意見。 (十一)董事會和總裁可在管理許可權范圍內授予內審機構必要的處理或處罰權; (十二) 有權對相關人員進行質詢。 (十三) 有權組織或參與對外部中介機構的業務管理。 (十四) 經企業分管領導同意,審計部可以在項目實施過程中按照企業的程序聘請外部中介機構或人員,並對其工作質量進行監督。 (十五) 有權對審計過程中發現的帶有共性的重大問題,在一定范圍內進行通報。 第四章 審計范圍和審計內容第十八條 審計范圍:公司、公司單位和合作項目。 第十九條 審計內容 (根據不同需要選擇不同內容) (一) 資產、負債、所有者權益變動及盈虧真實性的情況; (二) 財務收支預算的執行情況和決算; (三) 投資決策、經營決策情況及其效益; (四) 經營業務和管理活動的合理有效; (五) 重大投資項目的預、決算; (六) 各項內控制度的建立健全、執行情況; (七) 經營管理人員的任期經濟責任(離任); (八) 企業執行國家、地方的法律、法規和公司規章制度情況; (九) 其他需要審計的事項。 第二十條 具體審計業務的管理制度審計部依照本制度將擬訂以下(但不限於)具體審計制度或審計流程規定,報公司董事會(審計委員會)或總裁辦公會議審批後實施。 (一) 經營業績審計制度; (二) 離任審計制度; (三) 重大投資項目審計制度; (四) 內部控制審計制度 ; (五) 專項審計制度。 第五章 審計程序第一節 計劃階段第二十一條 年度審計計劃 年初由審計部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和董事會(審計委員會)的要求,結合公司年度經營工作計劃、公司及公司單位管理需要、組織風險和審計資源,經與公司各部門、各公司單位總經理和下屬企業董事長充分溝通後,擬訂當年內部審計計劃報公司董事長或董事會(審計委員會)審批後執行。 第二十二條 單項審計計劃內部審計機構應當根據年度審計計劃確定審計項目和時間安排,在充分了解被審計單位或部門基本情況的基礎上,制定項目審計計劃及審計方案,做好審計准備。經內審機構負責人審批後實施。具體步驟如下: (一) 在審計項目實施前,需獲得公司董事長或總裁或被審企業法定代表人的授權。其中對主要公司單位領導幹部的離任審計、經營業績審計、重要的專項審計、公司的內控制度審計等事項由公司董事長授權。 (二) 在接受審計授權後,組織調查和了解審計事項的基本情況、相關信息。 (三) 編制審計計劃及程序,確定審計范圍、重點、方法和步驟報授權人和分管領導審批。 (四) 下發審計通知書。實施審計前,提前三個工作日書面通知被審企業,並提出需要配合審計的工作條件和提供有關資料,特殊審計業務可在實施審計時送達。 (五) 被審計單位或部門接到審計通知書後,應做好接受審計的各項准備工作。包括為內審人員提供必要的工作條件、提供審計所需的資料等。 第二節 審計實施階段第二十三條 進行符合性測試和實質性測試,包括查閱資料、審計查證、取證、編制審計工作底稿。 第二十四條 通過審核會計憑證、賬簿、報表,查閱與審計事項有關的文件和材料,並採用調查等方式進行審計,取得必要的證明材料。 第二十五條 對審計中發現的問題,可隨時向有關部門和人員提出意見和建議。如發現重大問題,還應及時向企業分管領導和授權人口頭報告或出具審計過程中的期中審計報告。 第二十六條 審計外勤工作結束後,對已發現的重大事項,可知會被審企業管理層和有關部門主管,並將管理層的有關意見形成工作底稿。 第三節 審計完成階段第二十七條 內審人員在審計實施結束後,對審計工作底稿歸集整理,以審計證據為依據,形成審計結論與建議,出具審計報告徵求意見稿,向被審企業、個人和公司相關部門徵求意見。 第二十八條 被審計單位或部門對審計報告徵求意見稿有異議的,應在收到徵求意見稿之日起,十個工作日內向審計部提出書面意見,逾期沒有提出書面意見的,視同無異議,並由內審人員予以註明。 第二十九條 審計部收到被審企業的意見後,形成正式的內審報告,連同被審計企業意見一起報送授權人和分管領導審核後,報公司董事長或總裁簽發,並負責對報告內容做出解釋。 第三十條 審計項目中發現重大問題的,審計報告可直接由審計部報送公司董事長或總裁。 第三十一條 經簽發的審計報告、審計意見書或審計決定,抄送被審企業董事會、主要管理層人員和企業相關部門。 第三十二條 公司相關部門及公司單位可根據審計報告建議提出相應的處理意見,按照被審計企業的公司章程規定的審批程序審批後實施。 第三十三條 被審計單位或部門應根據審計建議和經過批準的處理意見落實和整改,並以書面形式向審計授權人及審計部報告處理意見的執行結果和採納審計建議的情況。 第三十四條 被審計單位或部門若對審計報告有異議,審計項目負責人及相關人員應進行研究、核實;無法協調時,應當將審計報告與被審計單位或部門意見一並報董事會(審計委員會)協調處理。 第四節 後續事項第三十五條 內部審計機構應根據公司董事長、總裁、分管領導、各公司單位法定代表人的要求和實際工作需要,定期組織後續審計和審計回訪,檢查被審企業的整改情況和總結審計效果,並由各公司單位負責企業整改的日常跟蹤監督。如發現被審計單位或部門不採取糾正措施,應向董事會(審計委員會)報告。 第六章 內審管理第三十六條 審計部應編制審計業務的規范程序,並按照規范操作。當審計環境發生變化時,相應調整業務規范。 第三十七條 內部審計機構應根據審計工作的具體情況,建立審計質量控制機制,加強對審計質量的管理。 第三十八條 審計項目完成後,內部審計人員應及時對審計中形成的工作底稿等材料進行分類整理,按相關法規的要求歸檔、管理和使用。 第三十九條 審計部應注重內審人員的後續教育和培訓,不斷提高內審效率和質量;重視經濟信息和審計信息,加強宣傳工作。 第四十條 企業對審計工作成績顯著的內審人員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七章 違反規定的責任第四十一條 對下列行為之一的企業和個人,審計部將依照情節輕重,建議相關企業給予行政和經濟處分。 (一) 拒絕或拖延提供有關文件、憑證、帳表、資料和證明材料的。 (二) 阻撓內審人員行使職權,抗拒破壞監督檢查的。 (三) 提供虛假信息,隱瞞事實真相的。 (四) 拒不執行審計決定的。 (五) 打擊報復內審人員或舉報人的。 (六) 以上行為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機關處理。 第四十二條 公司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內審人員,根據情節輕重,給予行政處分。 (一) 泄漏機密,以權謀私的。 (二) 弄虛作假,徇私舞弊的。 (三) 玩忽職守,給國家或單位造成重大損失的。 (四) 以上行為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機關處理。 第八章 附則第四十三條 本制度由公司審計部會同公司有關職能部門共同制定,報經公司董事會(審計委員會)批准後施行。 第四十四條 本制度由審計部負責解釋。審計部根據公司經營管理的實際情況及時修訂完善,並報董事會(審計委員會)批准
9. 內審時發現問題涉及到領導如何處理
對於審計發現問題,一定要慎重。
1、所有發現,除了舞弊發現,都應與被審計單位交換意見,並協助改進,對於重大的、整改中需要增加資源或其他部門協助的應重點報告。
2、擬報告的審計發現要事實清楚,並考慮被審計單位的解釋和已經進行或擬進行的改進工作。
3、內部審計也不是什麼發現都要報告,必須抓重點,有策略。
4、對於該審計經理已經造成的影響要立即設法消除。可以先與老闆溝通,告知審計發現問題不假,但目前的處理程序有些瑕疵,請老闆稍安勿躁,將相關問題再作核實,並落實被審計單位意見、了解其改進措施,然後再報告。
5、被審計單位的安撫也要進行,他們是你將來還要持續監督和服務的對象,因為程序問題,得罪他們,真的很不值,將來的審計配合將變成帶著敵意和猜忌的,將影響以後的審計工作效率和質量。
6、如果問題特別重大,甚至舞弊,則不要擔心,這樣的報告可能也是適當的,但要收回對其他子公司的影響,向他們宣傳一般審計的程序,明確告知對特定子公司採取這樣的報告方式是因為該子公司嚴重違反公司規定,需要按此處理。
7、如果子公司沒有重大問題,對內部審計也不必有過多顧慮,他們人心惶惶也許是因為有更多問題,對內部審計究竟是什麼定位還缺乏了解,特別是因為該審計經理這樣的報告方式又產生了新的誤解。所以你們還要注意審計職能定位的宣傳,讓大家了解、支持內部審計。
10. 審計如何公司內部市場化
企業內部市場化是管理制度創新的產物,它圍繞提高管理效益和效率,將企業行為由總體轉向個體、內部交易由計劃轉向市場、經營管理制度由靜態轉向動態,適應了不斷變化的客觀環境需要。管理審計作為管理的延伸,在企業內部市場化條件下,將更多地發揮全面協調、管理控制的積極作用,成為現代企業管理科學的一項重要力量。本文介紹的管理審計主要指內向型管理審計,它以服務企業內部審計為其主要職責,是一種適應企業內部市場化發展需要的以內部管理鑒證為主要職責的綜合性管理審計。
一、從委託代理關系看內部市場化條件下管理審計的必要性
委託代理理論認為,企業是「若干契約的集合體」,委託代理作為一種契約關系,其基本內容是規定代理人為了委託人的利益應採取何種行動,委託人應向代理人支付何種報酬。由於委託人和代理人之間物質利益的不一致以及內部市場與外部條件的不確定性,使契約缺乏完備性,加之信息的不對稱性,使得內部市場化條件下企業及各部門和單位之間同樣會出現不同形式的逆向選擇和道德風險。「逆向選擇」是指委託人無法識別代理人的真實稟賦,條件低劣的潛在代理人占據了經營者崗位。「道德風險」是指代理人利用自己的信息優勢,通過減少自己的要素投入或其它影響組織效率的機會主義行為來滿足自我目標。目前,在企業內部市場化條件下由此而引發的問題主要是:
(一)隨著內部市場化的推進,企業管理層次減少,在分權化的驅使下原事業部制轉向內部的公司制。此時,一部分代理人(如各部門和單位的經營者)利用信息佔有上的優勢,向委託人(如上級公司或企業)隱瞞事實。包括向委託人隱瞞公司經營狀況、經營環境等有關信息,以謀求委託人的較低期望值,減少經營壓力,為以後謀取私利創造條件;向委託人隱瞞自己的經營管理能力以騙取委託人的任命;盡可能爭取得到較多的低價資源,得到各種優惠等。
(二)隨著分權化趨勢的推進,以往"強經營者,弱所有者"的現象可能會在企業內部蔓延。各分權層次上的經營者以各種方式損害企業整體的利益,包括不採取必要的措施減少經營損失(或增加經營收入),增加不必要的費用以謀取私利,如購買不必要的奢侈品供自己享用等;編造種種理由推卸責任,運用各種不正當手段減少上級代理人可能給予的懲罰;在各級分、子公司中盲目貸款,增加企業的融資風險等。
(三)隨著內部市場化機制的形成,各下屬公司作為利潤中心實行「自主式」管理,具有較強的獨立性。由於「鞭長莫及」,一些代理人(下屬公司)利用產權流動重組等手段,一方面從事次優化行為,另一方面借用各種名目,將國有資產轉化為集體資產和個人資產;一些代理人通過辦大集體企業與非國有經濟聯營,逐漸把國有資產轉變為非國有資產。
(四)在內部市場化條件下,企業規模的擴大,使組織結構「橫幅變寬」,即扁平化趨勢增強。原企業內部橫向組織結構間的協作關系轉為內部的市場交易關系,企業內部相互間的管理難度加大。從委託代理角度看,委託人與代理人之間的博弈現象發生了,即由於代理人理性與委託人理性之間往往存在著矛盾和沖突,為了均衡利益、解決矛盾,唯一的辦法就是通過各部門和單位之間的相互博弈來尋找均衡。進一步講,內部市場化條件下的企業監管機制的有效程度取決於四個因素:各種舞弊行為(包括次優化行為)對有關公司或人員帶來的好處,內部市場化機制對這些部門與人員作弊行為的處罰,企業內部監管部門的能力,以及監管責任等。內部市場機制對作弊行為反映愈強烈,監管部門的能力愈強,審計人員的責任愈大,有關公司、部門或人員作弊的動機愈小,就愈有可能客觀、全面地履行受託責任。反之,如果企業漠視作弊行為,相關部門或人員承擔的責任又很小,那麼企業內各部門和單位就極有可能作假,甚至串通有關監管人員共同作弊。
(五)在內部市場化條件下,代理人(各下屬公司和單位)基於短期利益考慮,可能會損害委託人(上級公司或企業)整體的戰略規劃。盡管其公開的財務信息可能表面上看形勢大好,並已經注冊會計師鑒證。但這些業績背後可能是基於虛列資產、高估利潤等手段而帶來(形成)的短期化產物。與此同時,代理人還可能會拒絕那些回收期長,但長期效益好的投資項目等。
(六)隨著內部市場化的推進,代理人可能基於網路技術與企業外部的公司結成戰略聯盟(網路式虛擬聯盟)。這時,企業需要考慮的不僅是企業內部各部門和單位的利益,還需要考慮基於網路聯盟的其他公司的利益。企業的管理責任范圍擴大,經營復雜性增強,委託人如何提高信息的及時性,減少各種風險,正確處理內部市場化過程中的各種新型關系(包括與外部加盟公司的關系),就成為現代企業管理的一個新課題。
為了避免分權化趨勢下經營權發生違法舞弊和濫用的行為,必須大力發展管理審計,努力擴大審計鑒證的范圍,一方面通過管理審計促進企業內部市場化機制的有序運行,另一方面,強化管理審計的協調控制功能和建設功能,優化企業內部的管理行為。
二、企業內部市場化條件下管理審計的發展
充分發揮管理審計在企業內部市場化條件下的職能作用是當前審計理論研究的一項重要課題。筆者認為,管理審計應以人為本,積極參與企業管理,既要搞好監督,更要搞好服務。企業內部市場化條件下管理審計的發展體現在兩個方面:
(一)管理審計的鑒證范圍得到進一步擴展
1.從單純性的管理責任鑒證擴展為系統性的管理責任鑒證。圍繞企業內部市場化建設,管理審計的鑒證職能將擴展為:(1)企業財務控制體系中的管理責任鑒證;(2)優化公司治理結構,建設社會化、專業化為基礎的董事會制度過程中的管理責任鑒證;(3)預算控制、電子商務發展過程中的管理責任鑒證;(4)有關企業內部財務結算中心管理責任的鑒證;(5)努力形成一套完整的業績評價體系;等等。
2.從短期的經營性管理責任的鑒證擴展為戰略與戰術相結合的長期的管理責任鑒證。企業內部市場化體系的推進,促進企業集團內一些業務分部及某些關聯公司的成長,加快了組織結構的進一步橫向擴展。管理審計從企業整體戰略出發,需要考慮各業務分部以及關聯公司的風險和收益及其成長性。管理審計就是要盡可能消除經營者"內部人控制"問題,使集團內分權的各關聯公司及各業務部門得到有效控制。
3.從局部性的管理責任鑒證擴展為整體性的管理責任鑒證。內部市場化體系的推進,要求企業各下屬部門和單位對運營資產的收益能力負責,企業有權在內部市場或直接從外部市場中獲得完成任務所需的各種最經濟的資源(包括人、財、物、服務等),也可以在企業內部市場甚至外部市場採取兼並、收購等方式進行發展。
(二)管理審計參與管理的職能作用得到充分發揮
1.管理審計具有事前監控的功能,可規范企業行為,避免失控。管理審計一方面作為一種後台服務,為企業組織機構市場化、經營目標市場化出謀劃策,提供信息、強化監督,另一方面配合財務控制,直接進入前台,在內部價格、經濟核算、內部交易等方面強化監督控制職能,確保企業戰略的有效實施。譬如,企業確立內部市場化條件下的利潤中心之後,管理層的協調與監控難度增大,信息的收集、整理、過濾、傳送等工作以及各利潤中心的核算工作將面臨新的挑戰。此時,藉助於網路、信息技術,發揮管理審計師的積極作用,如參與系統的開發設計,適時採用ERP管理信息集成系統等,將有助於促進企業加強內部控制,提高審計效率。
2.管理審計為決策者提供及時、相關的信息,促進經營資源的最佳配置。在網路經濟條件下,管理審計適應企業內部市場化的要求,有助於形成一種價格體系與集權控制相互融合的控制系統。若將這種控制系統用於內部市場中網路聯盟企業轉移價格的設計,能使企業所屬各部門和單位之間交易的財產物資、服務的價格及其體系得到有效控制,從而促進各部門自律行為的有效實施。在信息適時化的情況下,企業藉助於管理審計的服務功能,能使會計信息在網路基礎上得到統一,使各公司能夠隨時檢索相互之間有關的信息資料,實現會計信息的共享。此外,通過管理審計的鑒證與服務,還有助於計量方法的統一,使公司個別的業績能夠正確反映組織整體的經營效績情況。
3.管理審計通過自身的努力幫助受託人提高生產效率和獲利能力,改善業務水平。現代企業強調以顧客為中心、為顧客創造價值。管理審計師應結合自身的經驗參與企業戰略與文化的定位,從過去以銷售和盈利為主導的方式轉向在某種業務中爭取最大的價值份額。管理審計師還必須從企業長遠、整體的利益角度統籌考慮並制定審計政策,以保持企業持續的競爭優勢。此外,在所有權與經營權分離的條件下,本著調動企業經營者積極性,提高管理科學化水平的目的,管理審計師可以協助委託人(如總經理等)從以下兩個方面對經營者加以規范:一是協助委託人健全內部經營者的激勵機制,如利益激勵機制、職位消費激勵機制、精神激勵機制、期權激勵機制等;二是協助委託人強化經營者的約束機制,如健全和完善財務總監(或總會計師)制度,加快企業家職業化步伐,建立、健全各項審計法規制度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