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政府購買服務資金屬於政府債務嗎
政府購買服務資金屬於政府債務。政府債務,屬於民法調整范圍。
地方政府性債務是指地方機關事業單位及地方政府專門成立的基礎設施性企業為提供基礎性、公益性服務直接借入的債務和地方政府機關提供擔保形成的債務。即:地方政府和所屬機構為公益性項目建設直接借入、拖欠或因提供擔保、回購等信用支持形成的債務。包括直接借入、拖欠形成的直接債務和提供擔保、回購等信用支持而形成的擔保債務。分為顯性債務、或有顯性債務、或有隱性債務。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第二條民法調整平等主體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組織之間的人身關系和財產關系。
第三條民事主體的人身權利、財產權利以及其他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侵犯。
第四條民事主體在民事活動中的法律地位一律平等。
第五條民事主體從事民事活動,應當遵循自願原則,按照自己的意思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法律關系。
② 政府購買服務融資被叫停以後地方政府怎麼合法融資
《財政部關於堅決制止地方以政府購買服務名義違法違規融資的通知》,重點明確了政府購買服務的改革方向、實
③ 政府購買服務是什麼意思
政府購買服務,是指通過發揮市場機製作用,把政府直接提供的一部分公共服務事項以及政府履職所需服務事項,按照一定的方式和程序,交由具備條件的社會力量和事業單位承擔,並由政府根據服務數量和質量向其支付費用。
拓展資料
政府購買是指各級政府購買物品和勞務的支出,它是政府支出的一部分。政府支出的另一些部分如轉移支付、公債等都不計入GDP。理由是政府購買是通過雇請公務人員、教師,建立公共設施,建造艦隊等為社會提供了服務。
而轉移支付只是簡單的把收入從一些人或一些組織轉移到另一些人或另一些組織,沒有相應的物品或勞務的交換發生。如政府給殘疾人發放的救濟金,不是因為這些人提供了服務,創造了價值,而是因為他們喪失了勞動能力,要靠救濟生活。
政府購買的兩種渠道:
1、從居民那裡購買勞務。
2、從企業或公司購買商品。因此,這種公共支出包括工作人員和武裝人員的薪資支付和購買各種公用物資的開支。但各種轉移支付不能包括在政府購買項目之內,因為它不是政府為了購買目前的商品和勞務而支出的款項。
政府用所購買的這些商品和所僱用的這些勞動組合起來,生產各種各樣的公共物品(公共教育、警務和消防、國防等)。由於公共物品通常不是在市場上按價格出售的,從而國民收入計算者採取了一個簡單的演算法,即一件公共物品,生產它時花費了多少貨幣單位,它就值多少貨幣單位。所以政府購買的總值,就是所有公共物品的總值。
西方經濟學家也認為,沒辦法表明這個演算法是「正確」的,但也沒人提出更好的計算方法。政府購買是西方國家宏觀經濟政策中財政支出政策的重要內容,它的擴大和減少,有助於克服蕭條和消除通貨膨脹。
④ 如何人以政府購買服務名義違法違規融資
對這一系列問題,新一屆政府提出,要推進政府向社會力量購買公共服務。凡是社會能好的,盡量交給社會力量承擔。凡適合市場、社會組織承擔的,都可以通過委託、承包、采購等方式交給市場和社會組織承擔。採取這樣的形式,既能加快解決公共服務產品短缺問題,又能形成公共服務發展新機制。
⑤ 為什麼要以政府購買服務變相融資
《政府購買服務管理辦法(暫行)》將政府購買服務定義為通過發揮市場機製作用,把政府直接提供的一部分公共服務事項以及政府履職所需服務事項,按照一定的方式和程序,交由具備條件的社會力量和事業單位承擔,並由政府根據合同約定向其支付費用。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2014年修正)》(以下簡稱《政府采購法》)將政府采購分為貨物、工程、服務三類。貨物是指各種形態和種類的物品,包括原材料、燃料、設備、產品等,土地、建築物、無形資產均屬於貨物。工程是指建設工程,包括建築物和構築物的新建、改建、擴建、裝修、拆除、修繕等。服務是指除貨物和工程以外的其他政府采購對象,包括政府自身需要的服務和政府向社會公眾提供的公共服務。
87號文明確了政府購買服務受到《政府采購法》的全面約束,因此,政府購買服務應屬於政府采購服務。政府購買服務的范疇僅限於貨物和建設工程以外的采購對象,且僅涉及公共服務,如城市規劃與設計、環境評價等。而公路、機場等建設工程則應屬於政府采購工程,不能納入政府采購服務的范疇。
以政府購買服務變相融資的操作
地方政府以政府購買服務變相融資,實質上是隱性增加政府債務。目前的違規行為大致可歸納為兩種:一種是無預算的情況下,以虛假政府購買服務協議向融資平台購買服務,然後平台再以該協議中對政府的應收賬款向金融機構融資;第二種是工程一次性做完,但納入預算的只是當年實際購買的范圍,從而變相融資(相當於分期付款)。
《政府購買服務管理辦法(暫行)》明確要求先有采購後有預算的原則,同時中期財政規劃期限一般為3年。有些政府購買服務項目期限長於3年,這將導致3年以後的政府支出部分無法納入預算。實踐中的違規做法是由當地人大出具決議,同意將整個服務期內的政府付費納入當地財政支出預算。縣市級的地方人大任期為5年,但批準的政府購買服務協議可能長達10年以上,遠超一屆人大任期。
87號文提到的另一個違規行為是將建設工程納入政府購買服務范圍,這主要是基於變相融資操作的便利性考慮。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以下簡稱《招標投標法》),全部使用國有資金的建設工程必須進行招標(除特殊情況外均應公開招標),而如果列為服務則可以使用單一來源采購[1]的方式與融資平台及其關聯方式合作。因此,如果將建設工程列為政府購買服務范圍,可以很大程度上規避監管,便於違規操作。
另外,由於各級財政部門擁有制定本級政府購買服務指導性目錄的許可權,可以確定政府購買服務的種類、性質和內容。這種自由裁量權的存在,也是政府購買服務泛化的重要原因。
根據《政府采購非招標采購方式管理辦法》的定義,單一來源采購是指采購人從某一特定供應商處采購貨物、工程和服務的采購方式。單一來源采購通常僅適用於貨物和服務,通常經過專家論證、相關部門審批並公示七天後即可進行采購,透明度很低,競爭性弱;建設工程一般需要招投標,競爭性強,要求嚴格的信息披露。
政府購買服務變相融資的原因
地方政府以政府購買服務的名義變相融資,根源在於財權事權不匹配導致的財政能力不足,一個很重要的直接原因則是相關法規的不完善給地方政府的違規變相融資提供了操作空間。
一是政府購買服務是否屬於政府采購服務。在已經存在政府采購服務這一渠道的情況下,中央又推出政府購買服務,同時政府購買服務有單獨的法律規范、定義以及目錄,這可能會令地方有意或無意地認為政府購買服務並不屬於政府采購服務。政府購買服務和政府采購服務中「服務」的定義是否相同,也關繫到建設工程是否能納入政府購買服務范圍。
二是政府購買服務與PPP的關系。目前相關法規對政府采購與PPP的關系,大致有三種定義:PPP是政府購買服務的一種特殊形式;政府購買服務是PPP模式中的「政府付費」模式;PPP與政府購買服務並列。因此實踐中也出現了以政府購買服務代替PPP的趨勢。
三是政府購買服務的范圍。對於建設工程是否屬於政府購買服務范疇,相關法規的定義也不統一,這也為地方政府將建設工程分類為服務提供了違規操作的空間。
⑥ 嚴禁將融資行為納入政府購買服務 是指什麼
《財政部關於堅決制止地方以政府購買服務名義違法違規融資的通知》,重點明確了政府購買服務的改革方向、實施范圍、預算管理、信息公開等事項,並嚴禁以政府購買服務名義違法違規舉債。
通知明確,政府購買服務內容應當重點是有預算安排的基本公共服務項目,嚴禁各地將建設工程作為政府購買服務項目,嚴禁將金融機構、融資租賃公司等非金融機構提供的融資行為納入政府購買服務范圍。
關於建設工程,通知要求各地不得將原材料、燃料、設備、產品等貨物,以及建築物和構築物的新建、改建、擴建及其相關的裝修、拆除、修繕等建設工程作為政府購買服務項目。嚴禁將鐵路、公路、機場、通訊、水電煤氣,以及教育、科技、醫療衛生、文化、體育等領域的基礎設施建設,儲備土地前期開發,農田水利等建設工程作為政府購買服務項目。嚴禁將建設工程與服務打包作為政府購買服務項目。政府建設工程項目確需使用財政資金,應當依照政府采購法及其實施條例、招標投標法有關規定規范實施。
通知還嚴格規范政府購買服務預算管理,要求政府購買服務資金應當在既有預算中統籌考慮,期限應嚴格限定在年度預算和中期財政規劃期限內。黨中央、國務院統一部署的棚戶區改造、易地扶貧搬遷工作嚴格按照相關規定執行。
此外,通知嚴禁利用或虛構政府購買服務合同違法違規融資。地方政府及其部門不得利用或虛構政府購買服務合同為建設工程變相舉債,不得通過政府購買服務向金融機構等融資,不得以任何方式虛構或超越許可權簽訂應付(收)賬款合同幫助融資平台公司等企業融資。
⑦ 政府購買服務和PPP模式的區別與聯系
政府購買服務、PPP模式是政府動員社會力量提供公共服務的兩種主要方式。兩者都體現了:理順政府與市場關系,加快轉變政府職能,充分發揮市場在資源配置中的決定性作用。兩者在財政支出責任及財政預算管理方面都體現了公共服務資金收支「陽光化、規范化」的發展方向。然而,這兩種模式之間存在著微妙的區別。從我們做業務的角度來說,最想了解的是如何尋找和落地這兩類業務,推動這兩類業務是我們的側重點。
政府購買服務業務——流程相對簡單,還款來源直接鎖定財政,可以將原BT類業務轉化為政府購買服務業務,特別適合原融資平台企業轉型為承接主體的項目,特別適合土地一級開發、市政基礎設施建設(普通公路、橋梁、隧道等)、保障房(不含保障房配套的商品房)等具備顯著公益性的項目,主要幫助地方政府解決短期資金壓力問題,是短期內能夠快速出成效的業務。
⑧ 政府購買服務和ppp模式的區別與聯系
政府購買公共服務是指政府通過公開招標、定向委託、邀標等形式將原本由自身承擔的公共服務轉交給社會組織、企事業單位履行,以提高公共服務供給的質量和財政資金的使用效率,改善社會治理結構,滿足公眾的多元化、個性化需求。
PPP(Public-Private Partnership),即公私合作模式,是公共基礎設施中的一種項目融資模式。在該模式下,鼓勵私營企業、民營資本與政府進行合作,參與公共基礎設施的建設。
聯系在於
政府購買服務和PPP模式在「夥伴」的選擇上是相同的,兩者都是按照《政府采購法》的規定,採用公開招標、競爭性談判、邀請招標、競爭性磋商和單一來源等采購方式。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模式的實質是政府購買服務。這樣說來,PPP模式是政府購買服務的一種實現形式,是政府購買服務的組成部分。
區別在於
PPP模式首先強調的是政企合作關系,分為外包、特許經營以及私有化三種類型;在評估階段講究的是公平競爭、擇優選擇、物有所值;在實施階段則注重績效評價、信息公開和契約精神。
政府購買服務則是要構建政社合作機制,通過合同外包、項目申請、直接補貼等多種途徑推進,建立嚴格的監管和績效評價體系,注重過程評審與結果評審、短期目標與長遠目標、經濟效益與社會效益相結合,在采購過程強調公開透明、規范操作、加強監管。
⑨ 請簡要介紹政府購買服務融資模式的定義
政府購買公共服務是指政府通過公開招標、定向委託、邀標等形式將原本由自身承擔的公共服務轉交給社會組織、企事業單位履行,以提高公共服務供給的質量和財政資金的使用效率,改善社會治理結構,滿足公眾的多元化、個性化需求。
PPP(Public-Private Partnership),即公私合作模式,是公共基礎設施中的一種項目融資模式。在該模式下,鼓勵私營企業、民營資本與政府進行合作,參與公共基礎設施的建設。
聯系在於
政府購買服務和PPP模式在「夥伴」的選擇上是相同的,兩者都是按照《政府采購法》的規定,採用公開招標、競爭性談判、邀請招標、競爭性磋商和單一來源等采購方式。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模式的實質是政府購買服務。這樣說來,PPP模式是政府購買服務的一種實現形式,是政府購買服務的組成部分。
⑩ 政府購買服務和政府采購服務是一回事嗎
政府購買服務承接主體單一來源采購,意思是說,採用單一來源采購方式向某一特定的服務提供者購買服務。財政部、民政部、工商總局2014年12月15日印發的《政府購買服務管理辦法(暫行)》(財綜[2014]96號)第十七條 購買主體應當按照政府采購法的有關規定,採用公開招標、邀請招標、競爭性談判、單一來源采購等方式確定承接主體。採用單一來源采購方式必須滿足《政府采購法》第三十一條和《政府采購非招標采購方式管理辦法》(2013年12月財政部令第74號)第四章相關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