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關於可供出售金融資產的所得稅問題
你說的這個情況應當計入遞延所得稅負債總額,但是不應影響所得稅費用。
根據會計准則要求,除了稅法明確規定可不確認遞延所得稅負債的情況外,企業應當對所有應納稅暫時性差異確認遞延所得稅負債;但是准則中又規定了直接計入所有者權益的交易和企業合並中獲得的資產負債不應當確認所得稅費用,但是遞延所得稅資產和負債科目中既包含了計入損益的遞延所得稅也包含了計入權益的遞延所得稅,所以在計算遞延所得稅資產或負債總額的時候要把它計進去。
我理解的的意思就是計入損益中的交易形成遞延所得稅影響所得稅費用,因為所得稅費用是根據本年的利潤計算出來的,影響損益的交易必然影響利潤,因此就影響所得稅費用了。計入權益則不影響利潤,所以對所得稅費用不影響。
計算所得稅費用的公式:「所得稅費用=當期所得稅+遞延所得稅」中的遞延所得稅是這樣計算的:
遞延所得稅=當期遞延所得稅負債的增加+當期遞延所得稅資產的減少-當期遞延所得稅負債的減少-當期遞延所得稅資產的增加
或遞延所得稅=(遞延所得稅負債的期末余額-遞延所得稅負債的期初余額)-(遞延所得稅資產的期末余額-遞延所得稅資產的期初余額)
上面提到的遞延所得稅資產或者負債都是不包含企業合並和直接在所有者權益中確認的交易或事項產生的遞延所得稅的,無論是期初期末還是增加額都不包含,在計算的時候應當把這一塊單獨摳出來。
直接計入所有者權益的交易形成的遞延所得稅需要在相關的資產或負債處置的時候在轉出來。比如在處置可供出售金融資產的時候,應當同時結轉相應的資本公積,同時把對應的遞延所得稅也一起結轉出來。
❷ 2014年7月的新會計准則中關於可供出售金融資產的會計處理變了嗎
資本公積-其他資本公積大多數都是其他綜合收益啊!概念的話網路應該有吧!就像存貨和庫存商品、原材料、低值易耗品等的差別!
❸ 可供出售金融資產—利息調整 借貸方分別表示什麼意思謝謝。
借方表示可供出售金融資產—公允價值變動;貸方表示其他綜合收益。
期末公允價值高於此時的賬面價值時,借方為可供出售金融資產—公允價值變動;貸方為其他綜合收益。期末公允價值低於此時的賬面價值時,反之即可。
如果是債券投資,期末公允價值高於攤余成本時,借方為可供出售金融資產—公允價值變動;貸方為其他綜合收益。如果是低於則反之。
(3)可供出售金融資產的最新規定擴展閱讀
可供出售金融資產注意事項
1、企業取得可供出售金融資產支付的價款中包含的已到付息期但尚未領取的債券利息或已宣告但尚未發放的現金股利,應單獨確認為應收項目。
2、可供出售金融資產發生的減值損失,應計入當期損益;如果可供出售金融資產是外幣貨幣性金融資產,則其形成的匯兌差額也應計入當期損益。
3、處置可供出售金融資產時,應將取得的價款與該金融資產賬面價值之間的差額,計入投資損益;同時,將原直接計入所有者權益的公允價值變動累計額對應處置部分的金額轉出,計入投資損益。
參考資料
網路--可供出售金融資產
❹ 可供出售金融資產是什麼
這個問題,我個人是這么認為的,其實你想想實際生活的例子,我們就拿最典型的炒股來說,百姓炒股的目的就是短期獲利,劃分到交易行金融資產理所應當,可以理解吧!那麼交易費用其實在你購買股票的時候就會產生,只是在你出售股票的時候從你的帳戶里扣除對吧,在你出售或出售股票的時候扣除相當於從你的收益中扣除這個費用,可以類似看成投資收益的扣除,不知道這樣你能理解嗎?!按規定,交易性金融資產,比如說股票,它的變動收入直接計入當期收益,發生的交易費用等直接作為投資費用,記入投資收益,就象印花稅要記入管理費用一樣,會計制度就是這么規定的。購入"交易性金融資產"支付相關交易費用,一般是指購入時的手續費等,要直接進入當期的投資損益,否則與取得的實際成本不符,初始成本不包括債券利息,交易性金融資產也不包括相關稅費。取得交易性金融資產所發生的相關交易費用應當在發生時計入投資收益。
投資收益貸方反映因投資而發生的收益,借方反映因投資而發生的損失,取決於投資收益科目的性質。會計分錄如下:
借:交易性金融資產—成本
借:應收股利/利息
借:投資收益
貸:銀行存款/其他貨幣資金——存出投資款
購買日,購買價款中包括已宣告尚未發放的利息,是已經發生,沒有收到,所以進行確認,計入應收賬款;只有在持有期間取得的利息,才借:應收股利,貸:投資收益。
購入的分錄是借:交易性金融資產
投資收益
貸:銀行存款發生的交易費用是在借方反映,等於是沖減的投資收益。這是收入和費用配比的原則,交易性資產取得的收入也是要計入投資收益的,所以,相關的費用也要放入投資收益。購買時計入投資收益是因為投資期限較短,沒有必要放入成本,等你學習可供出售金融資產,貸款和應收款項,持有到期投資,長期股權投資(非企業合並)就了解了。
因為交易性金融資產是為了短期獲利而持有的,它存在的目的就是買進賣出獲利,所以相關費用直接計入損益。而長期股權投資等,是長期資產,就好比固定資產一樣,所有的相關支出都會計入資產成本,而不是損益。交易性金融資產分類時就分在「以公允價值計量且變動計入當期損益」里,所以交易費用不能計入成本。此外,交易性金融資產持有期限相當較短,且最終收益不確定,如果把這部分費用計入成本了,會虛增資產,處置時有可能增加損失,出於謹慎性原則,應當在取得時就將交易費用列為損益。
❺ 可供出售金融資產
從原則上講,取得所有資產的成本包括所支付的全部與取得資產相關的必要費用,但是可供出售金融資產的交易費用卻進入「可供出售金融資產-利息調整」這一會計科目,是因為可供出售金融資產的公允價值變動都要在當期計入損益,所以在取得可供出售金融資產時,產生的費用是直接記入損益,或者是等年底重估價值時候再記,對當年和以後年的報表都沒有區別,所以為了省掉這個麻煩,就在購買時直接計損益處理了。
❻ 有重大影響的可供出售金融資產收益能否按權益法核算
有重大影響的可供出售金融資產收益,可以按權益法核算
長期股權投資和金融資產適用不同的准則。對於非投資性主體而言,對被投資方具有重大影響的長期股權投資,無論該股權投資的公允價值能否可靠確定,都只能作為長期股權投資按權益法核算。
但如果其通過所控制的風險投資機構、共同基金、信託公司或包括投連險基金在內的類似主體取得了部分股權,並由這些機構持有這些股權的,則對這部分股權投資,在投資方的合並報表層面可以選擇按照《企業會計准則第22號——金融工具確認和計量》的有關規定,對間接持有的該部分投資選擇以公允價值計量且其變動計入損益,但其餘部分投資仍應採用權益法核算。
❼ 會計科目「可供出售金融資產」是什麼概念
1.劃分為可供出售金融資產的條件
對於公允價值能夠可靠計量的金融資產,企業可以將其直接指定為可供出售金融資產。
(1)如果企業沒有將其劃分為前三類金融資產,則應將其作為可供出售金融資產處理。相對於交易性金融資產而言,可供出售金融資產的持有意圖不明確。例如,在活躍市場上有報價的股票投資、債券投資等。
(2)限售股權的分類
①企業在股權分置改革過程中持有對被投資單位在重大影響以上的股權,應當作為長期股權投資,視對被投資單位的影響程度,分別採用成本法或權益法核算;企業在股權分置改革過程中持有對被投資單位不具有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響的股權,應當劃分為可供出售金融資產。
②企業持有上市公司限售股權且對上市公司不具有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響的,應當按金融工具確認和計量准則規定,將該限售股權劃分為可供出售金融資產,除非滿足該准則規定條件劃分為以公允價值計量且其變動計入當期損益的金融資產。
❽ 可供出售金融資產減值的條件有哪些
可供出售金融資產減值的條件為公允價值出現較大的下降。
可供出售金融資產是公允價值可計量的且不準備短期出售賺差價的金融資產,可供出售金融資產的減值是根據公允價值變動是否發生較大的下降,且在可預見的將來此影響因素會不會消失來作判斷的。
出售金融資產減值按照會計准則規定的分錄如下:
借:資產減值損失
貸:可供出售金融資產-公允價值變動
❾ 持有至到期投資和可供出售金融資產這兩個科目取消了嗎
因為金融工具會計准則修改了,從2019年1月1日起執行。
新金融工具准則保持了與IFRS 9的趨同。
核心變化內容包括: 一是金融資產分類由現行「四分類」改為「三分類」,減少金融資產類別,提高分類的客觀性和有關會計處理的一致性;二是金融資產減值會計由「已發生損失法」改為「預期損失法」,以更加及時、足額地計提金融資產減值准備,揭示和防控金融資產信用風險;三是修訂套期會計相關規定,使套期會計更加如實地反映企業的風險管理活動。
原金融工具有四類:以公允價值計量且其變動計入當期損益的金融資產、持有至到期投資、貸款和應收款項、可供出售金融資產
修改後分為三類:以攤余成本計量的金融資產、以公允價值計量且其變動計入其他綜合收益的金融資產以及以公允價值計量且其變動計入當期損益的金融資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