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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投資經濟學 2021-06-17 16:24:20

國有金融資本管理工作實施方案

發布時間: 2021-05-26 16:58:22

① 重慶市長壽區國有資產金融管理辦公室怎麼樣

簡介: 2011年,重慶市長壽區國有資產管理辦公室更名為重慶市長壽區國有資產金融管理辦公室。
成立時間:2011-08-03
工商注冊號:長編發201166號
企業類型:事業法人

② 誰知財政部《企業公司制改建有關國有資本管理與財務處理的暫行規定》財企(2002)313號文件

關於印發《企業公司制改建有關國有資本管理與財務處理的暫行規定》的通知
財企[2002]313號
2002-7-27
國務院各部委,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中央直管企業:

為了適應建立現代企業制度的需要,促進國有經濟結構調整,規范企業在公司制改建中有關國有資本與財務處理的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財政部關於印發〈企業國有資本與財務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財企〔2001〕325號)以及國家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我們制定了《企業公司制改建有關國有資本管理與財務處理的暫行規定》。現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執行中有何問題,請及時向我部反映。

附件:企業公司制改建有關國有資本管理與財務處理的暫行規定

第一條、為適應建立現代企業制度的需要,促進國有經濟結構調整,規范企業公司制改建中有關國有資本管理與財務處理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企業國有資本與財務管理暫行辦法》以及國家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本規定所稱公司制改建,是指國有企業經批准改建為有限責任公司(含國有獨資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

本規定所稱改建企業,是指經批准實行公司制改建的國有企業。

本規定所稱公司制企業,是指實行公司制改建以後依法設立的有限責任公司(含國有獨資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

本規定所稱國有資本持有單位,是指直接持有或者直接管理改建企業國有資本的國家授權的部門或者國家授權投資的機構、國有企業以及其他組織。

本規定所稱存續企業,是指企業採取分立式改建後繼續保留的企業。

第三條、企業實行公司制改建,應當由國有資本持有單位負責組織實施,並遵循《企業國有資本與財務管理暫行辦法》第十條規定的內部議事規范。

第四條、改建企業的產權應當清晰。對於權屬關系不明確或者存在產權糾紛的改建企業,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先進行產權界定或者產權糾紛調處。

對於出資證據齊全但尚未明確產權歸屬關系的,應當由原佔有單位按照國家規定補辦相應手續。

第五條、改建企業應當對各類資產進行全面清查登記,對各類資產以及債權債務進行全面核對查實,編制改建日的資產負債表及財產清冊。

在資產清查中,對擁有實際控制權的長期投資,應當延伸清查至被投資企業。

資產清查的結果由國有資本持有單位委託中介機構進行審計。委託中介機構所發生的費用由改建企業支付。

第六條、改建企業清查出來的資產損失,包括壞賬損失;存貨損失、固定資產及在建工程損失、擔保損失、股權投資損失或者債權投資損失以及經營證券期貨外匯交易損失等,按照財政部有關企業資產損失管理的規定確認處理。

第七條、企業實行公司制改建,國有資本持有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委託具有相應資格的評估機構,對改建企業所涉及的全部資產,應當按照《國有資產評估管理辦法》(1991年11月16日國務院令第91號)、《國有資產評估管理若干問題的規定》(2001年12月31日財政部令第14號)等有關規定進行評估。

第八條、資產評估結果是國有資本持有單位出資折股的依據,自評估基準日起一年內有效。

自評估基準日到公司制企業設立登記日的有效期內,原企業實現利潤而增加的凈資產,應當上繳國有資本持有單位,或經國有資本持有單位同意,作為公司制企業國家獨享資本公積管理,留待以後年度擴股時轉增國有股份;對原企業經營虧損而減少的凈資產,由國有資本持有單位補足,或者由公司制企業用以後年度國有股份應分得的股利補足。

企業超過有效期未能注冊登記,或者在有效期內被評估資產價值發生重大變化的,應當重新進行評估。

第九條、企業實行公司制改建,不得將國有資本低價折股或者低價轉讓給經營者及其他職工個人。

企業實行整體改建的,改建企業的國有資本應當按照評估結果全部折算為國有股份,由原企業國有資本持有單位持有,並將改建企業全部資產轉入公司制企業。

企業實行分立式改建的,應當按照轉入公司制企業的資產、負債經過評估後的凈資產摺合為國有股份,並可以由原企業國有資本持有單位持有,也可以由存續企業持有。分立後沒有納入改建范圍的資產,按照本規定第十四條進行處理。

企業實行合並式改建的,經過評估後的凈資產摺合的國有股份,合並前各方如果屬於同一投資主體,應當由原共同的國有資本持有單位一並持有;如果分屬不同投資主體,應當由合並前各方原國有資本持有單位分別持有。企業合並後沒有納入改建范圍的資產,按照本規定第十四條進行處理。

第十條、企業實行公司制改建的股權設置方案,應當由國有資本持有單位制定;在存在兩個或者兩個以上國有資本持有單位的情況下,應當由具有控制權的國有資本持有單位會同其他的國有資本持有單位協商制定。

股權設置方案應當載明以下內容:

(一)股本總數及其股權結構;

(二)國有資本折股以及股份認購;

(三)股份轉讓條件及其定價;

(四)其他規定。

第十一條、企業國有資本持有單位應當按照《企業國有資本與財務管理暫行辦法》第九條規定的許可權,向國有資本變動的審批單位提出書面報告,並附送以下文件資料:

(一)企業實行公司制改建的批准文件;(二)改建企業的國有資產產權登記證;(三)改建企業董事會或經理辦公會決議;(四)改建企業資產清查結果以及資產重組方案;(五)改建企業工會或者職工代表大會通過的職工安置方案;(六)資產評估報告核准文件或者備案表;(七)公司制企業國有股權設置方案;(八)公司制企業股東認購股份的協議;(九)公司制企業的公司章程。

設立股份有限公司應當報送的資料,按照財政部《關於股份有限公司國有股權管理工作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管字〔2000〕200號)執行。

第十二條、經批准實行內部職工持股的企業,內部職工股份的認購應當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的有關規定,改建企業或者公司制企業不得為個人認購股份墊付款項,也不得為個人貸款提供擔保。

內部職工(包括經營者)持有股份尚未繳付認股資金的,不得參與分紅;超過法律規定期限尚未繳付認股資金的,應當調整公司制企業的股權比例,並依法承擔出資違約的責任。

第十三條、企業實行公司制改建,對佔有的國有劃撥土地應當進行評估並按照土地主管機關的規定履行相關手續後,區別以下情況處理:

(一)採取作價入股方式的,評估後將國有土地使用權作價投資,隨同改建企業國有資本一並折股,增加公司制企業的國有股份;

(二)採取出讓方式的,由公司制企業購買國有土地使用權,按照規定支付土地使用權出讓金;

(三)採取租賃方式的,由公司制企業租賃使用,按照規定支付租金。

第十四條、國有資本持有單位對沒有納入改建企業范圍、具備經營條件的剝離資產,可以其組建企業法人,獨立核算,依法經營;對不具備經營條件的剝離資產,可以按以下方法處置:

(一)整體出售,即以資產評估結果為作價基礎,向其他單位和個人公開出售。出售價格低於評估結果10%以上的,國有資本持有單位應當向國有資本變動的審批單位作出書面說明。所得出售凈收益,應當作為本期損益處理。

(二)租賃經營,即向公司制企業或者有條件的其他單位和個人租賃經營,並簽定租賃合同。租賃費可以參照同期銀行貸款利率約定。國有資本持有單位所得租賃收益,應當按照規定納入財務預算管理。

(三)無償移交,即與當地政府部門充分協商後,將改建企業原承擔社會職能的相關資產,無償移交當地政府有關部門或所在社區管理,相應核減改建企業的國有資本。

凡是不能按照前款規定處置的剝離資產,可以由存續企業管理,也可以由國有資本持有單位直接管理。

第十五條、改建企業清理核實的各項債權債務,應當按照以下要求確定債權債務承繼關系,並與債務人或者債權人訂立債務保全協議:

(一)企業實行整體改建,應當由公司制企業承繼原企業的全部債權債務;

(二)企業實行分立式改建,應當由分立的各方承繼原企業的相關債權債務;

(三)企業實行合並式改建,應當由合並後的企業承繼合並前各方的全部債權債務。

第十六條、企業實行公司制改建時,經批准或者與債權人協商,可以實施債權轉為股權。

(一)經國家批準的各金融資產管理公司持有的債權,可以實行債權轉股權,原企業相應的債務轉為金融資產管理公司的股權,企業相應增加實收資本或者資本公積;

(二)經銀行以外的其他債權人協商同意,可以按照有關協議和公司章程將其債權轉為股權,企業相應增加實收資本或者資本公積。

改建企業經過充分協商,債權人同意給予全部豁免或者部分豁免的債務,應當轉作資本公積。

第十七條、改建企業賬面原有的應付福利費、職工教育經費余額,仍作為流動負債管理,不得轉為職工個人投資。因醫療費超支產生的職工福利費不足部分,可以依次以公益金、盈餘公積金、資本公積金和資本金彌補。

改建企業賬面原有應付工資余額中欠發職工工資部分,在符合國家政策、職工自願的條件下,依法扣除個人所得稅後可轉為個人投資。不屬於欠發職工工資的應付工資余額,作為工資基金使用,不得轉為個人投資。

改建企業未退還的職工集資款、欠繳的社會保險費,應當以現有資產清償。在符合國家政策、職工自願的條件下,改建企業也可以將未退還的職工集資款轉作個人投資。

第十八條、改建企業原由國家財政專項撥款、其他各類財政性資金投入以及實行先征後返政策返給企業的稅收等,按照規定形成資本公積的,應當計入國有資本。對其中尚未形成資本公積而在專項應付款賬戶單獨反映的部分,繼續作為負債管理,形成資本公積後作為國家投資單獨反映,留待以後年度按規定程序轉增國有股份。

公司制企業享受國家財政扶持政策,收到財政撥給的資本性補助資金按照前款規定執行。

第十九條、在公司制改建過程中,企業依照國家有關規定支付解除勞動合同的職工的經濟補償金,以及為移交社會保障機構管理的職工一次性繳付的社會保險費,可從改建企業凈資產中扣除或者以改建企業剝離資產的出售收入優先支付。

企業支付的經濟補償金,所在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規定標準的,按照規定執行;沒有規定標準的,按照原勞動部印發的《違反和解除勞動關系的經濟補償辦法》(勞部發〔1994〕481號)規定的標准執行。企業支付的社會保險費,按照省級人民政府確定的繳費比例執行。

第二十條、企業實行分立式改建,應當理順存續企業與公司制企業的產權關系,明確存續企業及分立的公司制企業國有股權持有單位。

存續企業和分立後的公司制企業應當根據資產相關性和業務相關性的原則分離資產及其債權、債務,不得相互轉嫁債權、債務。

存續企業和分立後的公司制企業之間的業務往來,應當嚴格按照獨立企業之間的業務活動和市場價格結算,不得相互轉移收入。

存續企業和分立後的公司制企業應當實行人員分開,經營人員不得相互兼職、轉嫁工資性費用。

存續企業和分立後的公司制企業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嚴格分賬,建立新賬,分別編制企業財務會計報告。

第二十一條、企業實行公司制改建後,應當及時依法辦理國有產權登記。

第二十二條、公司制企業吸收新的段東而增資,或者由部分股東增資,新增出資應當按照公司制企業賬面每股凈資產折股,或者按照原有股東協商的比例折股。

第二十三條、經批准實行內部職工持股的公司制企業,因吸收其他單位投資或者進行資本重組、經營者任期屆滿或者任期未滿而離職、因故調離、解除職務或者離退休時,經與股份持有人協商一致,有關股份可以在公司制企業內部轉讓。

第二十四條、公司制企業應當《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和企業資本與財務管理制度的規定進行利潤分配。向投資者分配利潤,應當堅持同股同利的原則,國家股紅利的具體收繳辦法按財政部、原國家國有資產管理局、中國人民銀行《關於頒發〈國有資產收益收繳管理辦法〉的通知》〔(94)財工字第295號〕及財政部其他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五條、企業整體或者合並改建為公司制企業的,改建前的會計檔案、資料應當由公司制企業按照有關規定保管、處理。

第二十六條、主管財政機關對企業實行公司制改建中涉及的國有資本變動行為,應當進行檢查監督。

企業未經批准擅自實行公司制改建的,或者在公司制改建過程中未按照本規定執行導致國有資產流失的,主管財政機關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及國家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給予處罰;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第二十七條、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計劃單列市主管財政機關可以結合本地區實際情況,制定具體施行辦法,並報財政部備案。

第二十八條、本規定自2002年8月27日起執行。財政部《關於印發〈國有企業公司制改建有關財務問題的暫行規定〉的通知》(財工字〔1995〕第29號)文件即予廢止。財政部、原國家國有資產管理局此前發布的有關規定與本規定相抵觸的,以本規定為准。

③ 如何完善國有資產管理體制

經過多年來的探索和完善,我國國有資產管理改革取得了重要進展,但在理論、法律法規、體制和監督等諸多方面還存在一些有待解決的問題。 理論層面無論是國有資產職能還是產權理論,都賦予了國有資產保值增值要求,這也是目前管理層追求的主要目標。但國有資產還具有其他基本的社會職能,如,提供公益產品或服務、彌補市場失靈、縮小區域或階層間差距,這些方面的作用發揮得不夠充分。主要原因在於,這些社會職能的發揮需要統籌國家經濟總量並統盤運營。在目前的國有資產管理體制下,既實現資產經濟效益的最大化,又要充分發揮其社會效益,面臨著較為尖銳的沖突。 法律法規建設層面 從2003年頒布的企業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暫行條例,到2008年《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國有資產法》的頒布,標志著我國國有資產管理逐步向健全的法制管理過渡。但以上法律法規僅是圍繞經營性國有資產管理層面,對其他類別的國有資產沒有涉及。 體制層面目前,經營性國有資產主要由國資委管理,其中金融性國有資產屬於財政部管理;行政事業類國有資產屬於財政部管理;資源性國有資產管理部門為各個行業主管部門(土、水、林、礦等)。雖然部門相互之間可以互相制約,但不利於統籌考慮國有資產運營,也造成國有資產管理制度、法規建設「政」出多門。設想由一個部門統一管理全部國有資產投入、運營、處置,又不易監管、缺乏制衡,容易產生道德風險。 監督層面現行的監督是垂直的線式監督,如果最底層監督鏈「斷裂」,上級的監督效果會大打折扣。同時,監督「對象」缺乏公開透明機制,致使各層監督主體「無的放矢」。 建議完善法律法規體系。《國有資產法》雖早已籌備起草,但遲遲未能出台。應加快研究出台《國有資產法》,然後由各主管部門研究分管領域的國資管理法規,並最終匯總整合,「求大同存小異」,逐步建立國有資產制度的統一「出口」。 理順體制架構。應由某國家經濟綜合管理部門統一掌管全部國有資產,並根據國家經濟社會發展戰略需要和具體形勢,提出國有資產的「收、放」方向,平衡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之間關系,對國有資產運營出台一系列指導性規定,履行出資人的監督職能。目前的各國有資產行業主管部門,則可根據本行業需求提出行業內國有資產投入方向,由統一掌管國有資產的國家經濟綜合管理部門統籌考慮並安排投入後,交由國資委管理,行業主管部門出台行業指導性意見。 借鑒國外反托拉斯拆分模式。對於國有資產管理及國有企業運營管理應避免「統收統放」模式,而應細分行業運作模式、細化具體運營環節、逐步放開競爭性環節引入民間資本、打破行業壟斷。借鑒國外反托拉斯拆分模式。研究探索把開采環節收歸國有,下放生產加工環節並引入民間資本等。 建立國有資產管理公開機制。研究建立國有資產登記、運營、評估、變更、核銷等系列環節的公開機制,逐步放寬公開內容和范圍。(作者單位:河北省廊坊市財政局企業科)

④ 重磅,如何履行國有金融資本出資人職責,推進集

在優化國有金融資本管理制度方面,落實國有金融資本經營預算管理制度。
按照統一政策、分級管理、全面覆蓋的原則,加強金融機構國有資本收支管理。規范國家與國有金融機構的分配關系,全面完整反映國有金融資本經營收入,合理確定國有金融機構利潤上繳比例,平衡好分紅和資本補充。結合國有金融資本布局需要,不斷優化國有金融資本經營預算支出結構,建立國有金融機構資本補充和動態調整機制,健全國有金融資本經營收益合理使用的有效機制。國有金融資本經營預算決算依法接受人大及其常委會的審查監督。
同時,加強金融機構和金融管理部門財政財務監管。財政部門負責制定金融機構和金融管理部門財務預算制度,並監督執行。進一步完善金融企業財務規則,完善中國人民銀行獨立財務預算制度和其他金融監管部門財務制度,建立金融控股公司等金融集團和重點金融基礎設施財務管理制度。各級財政部門依法對本級國有金融機構進行財務監管,規范企業財務行為,維護國有金融資本權益。繼續加強銀行、證券、保險、期貨、信託等領域保障基金財政財務管理,健全財務風險監測與評價機制,防範和化解財務風險,保護相關各方合法權益。
對國有金融機構領導人員實行與選任方式相匹配、與企業功能性質相適應、與績效考核相掛鉤的差異化薪酬分配辦法。對黨中央、國務院,地方黨委和政府及相關機構任命的國有金融機構領導人員,建立正向激勵機制,合理確定基本年薪、績效年薪和任期激勵收入。對市場化選聘的職業經理人,實行市場化薪酬分配機制。探索建立國有金融機構高管人員責任追究和薪酬追回制度。探索實施國有金融企業員工持股計劃。

⑤ 如何加強國有企業資產管理

國有資產是發展壯大國有經濟的重要物質基礎。根據完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要求和新的實踐,完善國有資產管理體制,以管資本為主加強國有資產監管,改革國有資本授權經營體制,組建若干國有資本運營公司,支持有條件的國有企業改組為國有資本投資公司。這是適應經濟市場化改革不斷深入的新形勢完善國有資產監管體制的重大舉措,有利於國有資本保值增值,進一步增強國有經濟活力、控制力、影響力。
以管資本為主加強國有資產監管,是混合所有制經濟快速發展新形勢的客觀要求。近年來,國有企業通過引進戰略投資者、在境內外資本市場上市,積極推進股權多元化改革。隨著市場化改革的加快,產權流動和重組更加頻繁,企業的產權所有結構也會不斷變化。這種變化客觀要求對國有資產的監管要從管企業為主轉向管資本為主,完善國有資產監管體制,確保出資人到位履行職責。
改革國有資本授權經營體制,組建若干國有資本運營公司,支持有條件的國有企業改組為國有資本投資公司,也是適應新形勢增強國有經濟活力、控制力、影響力的必然選擇。現行的國有資產授權經營,是指各級國有資產管理部門將一定范圍內的國有資產授權給大型企業、企業集團和控股公司,由他們進行持股,行使出資人的權利。
經過不斷探索和完善,國有資產管理體制和國有企業改革取得重大進展,國有資產規模快速擴大。隨著國有企業股份制改革的深入和現代企業制度的建立,國有資產的資本化和證券化趨勢明顯、流動性增強,對國有資本授權經營體制提出了改革的要求。同時,國有資本的運營效率和收益率低下也暴露出授權經營體制的缺陷。參考國內中金公司金融資本運營模式和國外新加坡淡馬錫資產管理公司模式,通過劃撥現有國有企業股權組建一批國有資本運營公司,即以資本運營為主的公司形式,運營的對象是持有的國有資本(股本),包括國有企業的產權和公司制企業中國有股權,運作主要在資本市場,既可以在資本市場融資(發股票),又可以通過股權產權買賣來改善國有資本的分布結構和質量。公司運營強調資金的周轉循環、追求資本在運動中增值,運作的形式多種多樣,包括兼並或分立、成立合資公司、公司制改建、培育上市公司、產權轉讓置換等,通過這些資本的運營,使國有資本實現保值增值。《決定》還提出,要支持有條件的國有企業改組為國有資本投資公司,以投資融資和項目建設為主,通過投資實業擁有股權,通過資產經營和管理實現國有資本保值增值,履行出資人職責。
國有資本職能定位不清晰,國有經濟布局不合理,是國有資產管理中存在的又一突出問題。2010年,70%以上的國有企業仍分布在一般生產加工、商貿服務及其他行業,不利於發揮國有資產在提升國家能力和社會利益最大化中的特殊作用。針對上述問題,《決定》強調,國有資本投資運營要服務於國家戰略目標,更多投向關系國家安全、國民經濟命脈的重要行業和關鍵領域,重點提供公共服務、發展重要前瞻性戰略性產業、保護生態環境、支持科技進步、保障國家安全。這就明確了國有資本的職能定位,對國有資本的布局也劃定了清晰的范圍。

⑥ 國有金融資本包括哪些

國有金融資本包括:

1、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直接或間接向金融機構出資所形成的資本和應享有的權益;

2、主權財富管理(投資)機構向金融機構出資所形成的資本和應享有的權益;

3、憑借國家權力和信用支持的金融機構,所形成的資本和應享有的權益,如證券期貨外匯交易場所、金融交易清算結算及徵信類機構、金融消費者保護機構、金融資產登記託管等金融基礎設施企業形成的國有金融資本等;

4、金融或非金融國有企業投資其他金融機構所形成的資本和應享有的權益。



(6)國有金融資本管理工作實施方案擴展閱讀:

國有金融資本屬於國家所有即全民所有,是推進國家現代化、維護國家金融安全的重要保障,是我們黨和國家事業發展的重要物質基礎和政治基礎。國有金融機構是服務實體經濟、防控金融風險、深化金融改革的重要支柱,是促進經濟和金融良性循環健康發展的重要力量。

近年來,財政部以管資本為主,積極履行國有金融資本出資人職責,地方政府積極探索國有金融資本管理模式,推動了國有金融資本管理取得了階段性成果。

國有金融資本管理的委託代理關系逐步建立;國有金融資本基礎管理、金融企業績效評價和薪酬管理、國有金融資本經營預算等管理制度日趨健全;國有金融資本管理逐步從「行政化」方式向「市場化」方式轉變,更加註重和強調「管資本」;國有金融機構改革深入推進,盈利能力和經營業績明顯提升。


⑦ 小金庫治理工作有利於進一步深化財政、金融、國有資本運營管理制度改革,完善財政、財務、會計和資金管理

小金庫」治理工作有利於進一步深化財政、金融、國有資本運營管理制度改革,完善財政、財務、會計和資金管理。: *這句話是對,還是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