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融資租賃合同的租金一般是根據什麼確定的
我國《合同法》規定了,融資租賃合同的租金,除當事人另有約定的以外,應當根據購買租賃物的大部分或者全部成本以及出租人的合理利潤確定。
租金的高低直接關繫到出租人與承租人雙方的經濟利益,實踐中影響租金的因素很多,包括設備的價格、融資的利息及費用、各種稅金、租賃保證金、運費、各種費用的支付時間,以及租金採用的計算公式等等。概括起來,租金有下列幾個構成要素:(1)購買租賃物的成本,也就是出租人按照承租人的要求出資購買設備所發生的費用。在計算租金時,應當將出租人購買租賃物的大部分或者全部成本計算在內。(2)利息,就是出租人為購買設備而向銀行或其它金融機構貸款的利息。(3)租賃手續費,即出租人為承租人辦理租賃資產需要支出的營業費用。(4)出租人的利潤。(5)租賃期限。所以,融資租賃合同的租金,首先允許當事人約定,如果沒有約定,則應當根據購買租賃物的大部分或者全部成本以及出租人的合理利潤確定。
『貳』 融資租賃首付款與轉讓合同費相互抵消應如何入賬
一開始計入「其他應收」,然後產生合同時把這個費用與其他租金同時計入「長期應付」,再用長期應付沖其他應收
不明白給我郵件[email protected]
『叄』 融資租賃在現實中是怎麼操作的
現實操作比較復雜,先幫你回答一下客戶需要資金購買機器設備的操作流程吧
1融資租賃公司業務人員或者項目經理接觸到需要融資的客戶
2客戶提交相關的審核材料到融資租賃公司由業務人員進行初次審查
需要的材料比較多,法人和自然人要求各不一樣
3業務人員送件到風險管理部門進行評估
4融資租賃公司給客戶報價。報價包括融資租賃首付款,保證金,利息。
5客戶接受報價。雙方簽訂合同。
6融資租賃公司向客戶指定的供貨商以客戶同意的價格購買客戶指定的機器設備。
7設備由融資租賃公司交接給客戶,客戶辦理相關的保險,受益人為融資租賃公司,開始正常生產。
8客戶按照融資租賃合同的約定開始支付租金(包括購買機器的本金和利息還有相關費用)。
9合同將近結束,客戶按照融資租賃合同與融資租賃公司商討保證金是返還還是沖抵最後幾期賬款。
10合同執行終了,客戶與融資租賃公司按融資租賃合同約定,決定是以殘值購買機器,還是繼續租用,還是退租。現實情況大多是客戶以殘值(通常很低)購買機器。
其中涉及到三方倆合同,三方:融資租賃公司,客戶,供貨商。倆合同:銷售合同(融資租賃公司與供貨商) 融資租賃合同(融資租賃公司與客戶)
以上屬於融資租賃的典型方式。另外一種是用的比較多的融資租賃方式是回租。以下介紹雷同部分略去。回租運用於客戶將已經有的生產設備變現為現金流。
1客戶將設備賣給融資租賃公司。
2融資租賃公司與客戶簽訂融資租賃合同,將設備出租給客戶。
融資租賃在實際操作中靈活性比較大,操作方式多種多樣,不過萬變不離其宗。以上倆種方式理解了,其他的方式也不難明白。
希望有幫到你。
『肆』 融資租賃交易中的幾個法律問題
一、融資租賃存在哪些法律風險
(一)承租人、回購人等對融資租賃的法律關系存在認識誤區
租賃物的質量存在重大瑕疵,是實踐中常見的承租人抗辯理由之一。一些承租人將融資租賃與普通租賃相混淆,或誤認為是借貸關系或買賣關系,還有些承租人缺乏合同意識,忽視對交付租賃物的質量檢驗而直接簽收受領租賃物。回購人出於銷售利益驅動,為承租人違約兜底,承擔回購責任,卻對回購法律風險的預判和控制不足,最終選擇拒絕承擔回購責任的現象並不少見。承租人、回購人對融資租賃法律關系存在性質上的認識誤區,是導致履約瑕疵或爭議的重要原因。
(二)出租人的資信審查、交付監督、跟蹤服務機制存在疏漏
在締約過程中,出租人沒有建立完善縝密的資信審查和風險管理機制,個別業務人員出於銷售業績驅動,重項目數量輕資質審查,承租人的資信狀況良莠不齊,加大了出現壞賬等融資風險的概率。在合同履行過程中,出租人疏於對租賃物交付行為的監督,甚至出現承租人與出賣人串通,虛構租賃物及虛假交付,套取出租人資金的行為。在租賃物使用過程中,出租人忽視融資後跟蹤服務,承租人的經營惡化趨勢未能及時察覺和採取措施,租賃物風險問題尤為突出,租賃物下落不明以及承租人擅自向第三人轉讓租賃物的現象時有發生。
(三)合同約定不明
融資租賃合同一般是由出租人事先制定並提供的格式合同,但出租人對一些業務術語和容易引發爭議的問題未作清晰明確的約定。例如,合同約定承租人須在合同簽訂時向出租人支付首付款、保證金,但對該款項的性質、用途並未作出明確界定;又例如,合同中對租賃物殘值使用何種評估方法和估算方式無明確約定,而出租人與承租人往往在該問題上存在巨大分歧和爭議;再如,合同通常會約定出租人將向出賣人的索賠權讓渡於承租人,其僅負協助索賠義務,但合同中對出租人如何履行協助索賠義務並無明確約定。
(四)業務模式創新放大風險
出租人為保障自身融資融物安全,創新業務舉措,例如要求租賃物的製造商或經銷商在承租人違約時回購租賃物、出租人同意承租人委託經銷商轉付租金等,卻因回購合同的法律定性不明、經銷商不及時向出租人轉付租金甚至截留租金等情況,導致出租人和承租人的合同風險被人為地擴大,為糾紛的產生埋下隱患。
二、融資租賃該如何防範法律風險
(一)提高法律意識,加強風險預判
1、提高承租人的法律意識。尋求融資租賃方式開展經營活動的企業和個人,應當增強融資租賃交易的法律與合同意識。在接洽融資租賃業務之初,應主動索取和認真研讀融資租賃合同文本。如有疑慮可要求出租人予以解答,必要時還可向法律專業人士尋求指導。對於同一租賃物,拒簽「陰陽合同」(承租人與兩名不同的出租人就同一租賃物簽訂融資租賃合同),應以特定出租人為合同相對方所提供的融資租賃合同為准。承租人應認真核對交付租賃物的型號與融資租賃合同約定是否相符,加強交付租賃物的質量檢驗。
2、回購人、保證人等加強風險預判。融資租賃交易中的回購人、保證人等應充分評估銷售利潤、可得利益與回購責任、保證責任之間的利害關系。特別在回購合同的簽訂過程中,重視涉及標的物取回可行性控制的條款約定,對回購標的物的滅失毀損風險責任承擔作出明確約定,在融資租賃合同履行過程中,加強對承租人經營狀況、履約情況、租賃物現狀的信息掌握。
(二)加強資信審核,施行全程監督
1、完善承租人資信審查機制。建立承租人資信評級機制,根據審核結果評定承租人資信等級。對能夠反映承租人經營狀況、商業信用的營業執照、稅務登記證、銀行信貸還款記錄、財務報表、驗資報告等材料進行認真審核。
2、建立租賃物交付監督機制。作為租賃物的所有權人,出租人應樹立融物與融資並重的意識,在出賣人向承租人交付租賃物的過程中,積極協調參與檢驗,或現場監督租賃物交接。
3、完善承租人經營跟蹤機制。在融資租賃合同履行過程中,出租人應與承租人建立常態化的溝通機制,實時掌握承租人的經營狀況以及租賃物使用情況,可採取在租賃設備上安裝定位裝置、標記所有權人信息等多種技術措施,公示所有權,在現有的具有一定公信力的租賃物信息登記平台進行權利登記,防止承租人擅自處分租賃物。
4、完善業務人員業績考評機制。在融資租賃業務進程的每個環節對業務人員進行全面化業績考核,適當加大承租人實際履約情況在業績考核中的比重,促使業務人員在開展融資租賃業務過程中切實履職盡責。
(三)完善合同條款,保障交易安全
1、完善合同條款和重視解釋說明。出租人對融資租賃交易的認識程度、專業素質一般強於承租人。出租方作為格式合同提供方,應根據已有案件反映出的問題不斷增補和完善合同條款,並重視對合同條款的解釋、說明。關注重點在於首付款、保證金的性質及用途、租賃物質量問題與支付租金的關系、索賠權利的行使、違約責任的承擔、租賃物殘值評估方式等影響當事人重要權利義務的條款。
2、規范開展售後回租業務。出租人應嚴格審查承租人(即出賣人)對轉讓標的物具有處分權的權利憑證,現場查驗標的物的真實性並登記在冊,辦理具備較強公示力的所有權轉讓手續。對標的物價值的評估應當真實客觀,避免轉讓價格與標的物價值嚴重偏離的情況發生。
3、規范租金支付方式。出租人應增強服務客戶的意識,主動延伸融資租賃服務環節,為承租人提供安全和便利並重的租金支付途徑,取消租金支付的非必要中間流轉環節,防止發生第三方截流租金等放大融資風險的情況。
(四)加強行業聯系
融資租賃作為國內新興的金融行業,其發展現狀和動態一般難以為業外人士所深入了解。融資租賃公司可以舉辦有關融資租賃行業動態、交易模式創新、公司經營和管理等方面的專題講座,促進公司職工對融資租賃行業的了解、儲備相關的專業金融知識。在行業內建立常態化的溝通機制,並藉助有效資源和力量共同創新發展模式。
『伍』 融資租賃合同糾紛,向大家跪求咨詢了,我該怎麼回復
你和對方所簽訂的合同為無效合同!
因為公司名稱是假的,為了不必要的麻煩你可將該情況反饋給該公司,特別是對方銷售員假造單點陣圖章等,由於目前該設備在你處,你可考慮將該設備返還用來抵還欠款!
『陸』 房屋融資租賃合同糾紛有哪些法律條款
新合同法第十四章融資租賃合同
第二百三十七條融資租賃合同是出租人根據承租人對出賣人、租賃物的選擇,向出賣人購買租賃物,提供給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
第二百三十八條融資租賃合同的內容包括租賃物名稱、數量、規格、技術性能、檢驗方法、租賃期限、租金構成及其支付期限和方式、幣種、租賃期間屆滿租賃物的歸屬等條款。融資租賃合同應當採用書面形式。
第二百三十九條出租人根據承租人對出賣人、租賃物的選擇訂立的買賣合同,出賣人應當按照約定向承租人交付標的物,承租人享有與受領標的物有關的買受人的權利。
第二百四十條出租人、出賣人、承租人可以約定,出賣人不履行買賣合同義務的,由承租人行使索賠的權利。
承租人行使索賠權利的,出租人應當協助。
第二百四十一條出租人根據承租人對出賣人、租賃物的選擇訂立的買賣合同,未經承租人同意,出租人不得變更與承租人有關的合同內容。
第二百四十二條出租人享有租賃物的所有權。承租人破產的,租賃物不屬於破產財產。
第二百四十三條融資租賃合同的租金,除當事人另有約定的以外,應當根據購買租賃物的大部分或者全部成本以及出租人的合理利潤確定。
第二百四十四條租賃物不符合約定或者不符合使用目的的,出租人不承擔責任,但承租人依賴出租人的技能確定租賃物或者出租人干預選擇租賃物的除外。
第二百四十五條出租人應當保證承租人對租賃物的佔有和使用。
第二百四十六條承租人佔有租賃物期間,租賃物造成第三人的人身傷害或者財產損害的,出租人不承擔責任。
第二百四十七條承租人應當妥善保管、使用租賃物。
承租人應當履行佔有租賃物期間的維修義務。
第二百四十八條承租人應當按照約定支付租金。承租人經催告後在合理期限內仍不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支付全部租金;也可以解除合同,收回租賃物。
第二百四十九條當事人約定租賃期間屆滿租賃物歸承租人所有,承租人已經支付大部分租金,但無力支付剩餘租金,出租人因此解除合同收回租賃物的,收回的租賃物的價值超過承租人欠付的租金以及其他費用的,承租人可以要求部分返還。
第二百五十條出租人和承租人可以約定租賃期間屆滿租賃物的歸屬。對租賃物的歸屬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條的規定仍不能確定的,租賃物的所有權歸出租人。
『柒』 融資租賃合同中,承租人不支付租金,出租人可以依法採取哪些措施
如果承租人在合理期限內仍然沒有支付租金,則出租人有權採取下列救濟措施: (1)要求承租人支付全部租金。所謂全部租金,就是指融資租賃合同中所規定的全部已到期而承租人沒有支付的租金以及其他還沒有到期的租金。在融資租賃合同規定的每期租金支付期限到來之前,出租人無權請求承租人支付,但是,如果承租人經出租人催告在合理的期限內仍不支付租金,則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支付全部租金。 (2)解除合同,收回租賃物。對於承租人的違約行為,出租人也可以不要求其支付全部租金,而是解除合同,收回租賃物。出租人在這種情況下行使解除權是不需要經過承租人的同意的,可以單方解除。
『捌』 融資租入固定資產合同簽訂的時候支付首付款為3月,而首付款發票取得為6月,如何做分錄
融資租入固定資產合同在簽訂的時候支付首付款是3月份,而收付款發票是另外月份的,你可以實際月份進入會計分錄就可以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