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非法集資案件中,最重要的證據有哪些
非法集資,構成犯罪的刑法上稱為集資詐騙罪。
既然是詐騙,就需要有佔有的目的,也就是借錢的目的是把人家的錢當成自己的,根本沒有考慮還。
構成犯罪的話,還需要有數額的標准,至少達到5萬元以上。
也有人數的界定,數額雖然不大,但是涉及人多了,也是構成犯罪的。
理解了條文,才能說證據,應該清楚了吧。
㈡ 如果有一百多個人舉報一個人非法集資只是沒有確鑿證據會怎麼辦
沒有證據 有證人就可以了 那100多個人 他就是一個正能量 這個也是可以的喲
㈢ 非法集資需要提供什麼證據舉報
由於全國各地規定不一,現以河南省為例:
根據《河南省非法集資舉報獎勵暫行辦法》第六條規定各級舉報受理部門受理以下舉報事項:
(一)舉報事項基本符合非法集資四個基本特徵,即未經有關部門依法批准、承諾在一定期限內給出資人還本付息、向社會不特定的對象籌集資金、以合法形式掩蓋其非法集資的實質;
(二)舉報事項涉及的區域主要在我省行政區域內或涉及的群眾主要為我省群眾;
(三)虛假宣傳等非法集資廣告信息;
(四)其他屬於非法集資范疇的事項。
當舉報非法集資線索時,要有明確的舉報對象、具體事實、基本線索和證據,舉報人也應當提供本人姓名、身份證號碼、聯系方式等真實信息,舉報內容事先未被有關部門掌握。同時符合這三個條件的,舉報非法集資線索經查證屬實,舉報人可獲50元至10萬元不等的獎勵。
《河南省非法集資舉報獎勵暫行辦法》中明確規定,任何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組織都可以通過公安機關110報警服務台等渠道舉報非法集資線索。
行業主(監)管部門在接到舉報事項後,5個工作日內作出是否受理該舉報的決定,並告知舉報人。超過5個工作日未告知的,視同受理線索;對作出不予受理決定的,監管部門要向舉報人解釋說明
(3)沒有非法融資的物證擴展閱讀:
非法集資的主要特徵:
1、未經有關監管部門依法批准,違規向社會(尤其是向不特定對象)籌集資金。
如未經批准吸收社會資金;未經批准公開、非公開發行股票、債券等。
非法集資的主要危害一是擾亂了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非法集資活動以高回報為誘餌,以騙取資金為目的,破壞了金融秩序,影響金融市場的健康發展。
二是承諾在一定期限內給予出資人貨幣、實物、股權等形式的投資回報。有的犯罪分子以提供種苗等形式吸收資金,承諾以收購或包銷產品等方式支付回報;有的則以商品銷售的方式吸收資金,以承諾返租、回購、轉讓等方式給予回報。
三是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集資目的。為掩飾其非法目的,犯罪分子往往與受害者簽訂合同,偽裝成正常的生產經營活動,最大限度地實現其騙取資金的最終目的。
2、嚴重損害群眾利益,影響社會穩定
非法集資有很強的欺騙性,容易蔓延,犯罪分子騙取群眾資金後,往往大肆揮霍或迅速轉移、隱匿,使受害者(多數是下崗工人、離退休人員)損失慘重,極易引發群體事件,甚至危害社會穩定。
3、損害了政府的聲譽和形象
非法集資活動往往以「響應國家林業政策」、「支持生態環境保護」等為名,行違法犯罪之實,既影響了國家政策的貫徹執行,又嚴重損害了政府的聲譽和形象。
參考資料:人民網-舉報非法集資可以撥打110 最高可獎勵10萬元
㈣ 非法融資該如何定罪
對進行非法集資活動的,除了依照《商業銀行法》、《保險法》、《證券法》、《證券投資基金法》、《銀行業監管管理法》和《非法金融機構和非法金融業務活動取締辦法》等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給予沒收違法所得、罰款、取締非法從事金融業務的機構等行政處罰外,對構成犯罪的,還要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㈤ 想投訴有人非法集資沒有證據可以嗎
可以舉報。即使沒有任何的證據,有目擊即可向公安舉報。
㈥ 告「非法集資」都需要哪些證據判刑後,受害人如何能拿回自己的錢
首先,刑法中沒有「非法集資」這一罪名,你說的可能是「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或者「集資詐騙罪」;其次,對於具體罪與非罪、認定為哪個罪名是由司法機關確定的,不是受害人自己確定的;
第三,作為受害人,只需要向公安機關報案就行了,具體的偵查工作由公安機關去做,受害人積極提供案件線索並配合公安機關;第四,就你所講的情況,應該是數額不小的錢被他人拿走了,那麼你報案的時候,應當提供你將錢給對方的書面憑證,這是最基本的;第五,如果對方被依法追究了刑事責任,那麼公安機關在偵查案件的過程中有義務追繳嫌疑人的犯罪所得或者違法所得,如果追繳回來了,將來會通過司法機關退還給你;反之,如果沒有追繳回來,按照刑事附帶民事的有關司法解釋,對於這種財產類案件,你是不能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的,只能通過另行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的程序,來追回你的損失。
㈦ 非法集資沒有證據怎麼去報案
直接撥打報警電話,警察會調查此事,如果查明情況後會處理的。我國法律中明確規定指出非法集資是犯法的。非法集資是指單位或者個人未依照法定程序經有關部門批准,以發行股票、債券、彩票、投資基金證券或者其他債權憑證的方式向社會公眾籌集資金。
並承諾在一定期限內以貨幣、實物以及其他方式向出資人還本付息或給予回報的行為。請參考以下法律條例:
《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二)》
第二十八條: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擾亂金融秩序,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
(一)個人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數額在二十萬元以上的,單位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數額在一百萬元以上的;
(二)個人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三十戶以上的,單位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一百五十戶以上的;
(三)個人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給存款人造成直接經濟損失數額在十萬元以上的,單位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給存款人造成直接經濟損失數額在五十萬元以上的;
㈧ 什麼是非法融資,這個有沒有具體的金額限制而斷定所受的法律制裁
有非法集資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