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融資租賃合同具有哪些法律效力
融資租賃合同,是指出租人根據承租人對出賣人、租賃物的選擇,向出賣人購買租賃物,提供給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
融資租賃合同的法律效力:
相關法律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
第二百三十九條出租人根據承租人對出賣人、租賃物的選擇訂立的買賣合同,出賣人應當按照約定向承租人交付標的物,承租人享有與受領標的物有關的買受人的權利。
第二百四十條出租人、出賣人、承租人可以約定,出賣人不履行買賣合同義務的,由承租人行使索賠的權利。承租人行使索賠權利的,出租人應當協助。
第二百四十一條出租人根據承租人對出賣人、租賃物的選擇訂立的買賣合同,未經承租人同意,出租人不得變更與承租人有關的合同內容。
第二百四十二條出租人享有租賃物的所有權。承租人破產的,租賃物不屬於破產財產。
第二百四十三條融資租賃合同的租金,除當事人另有約定的以外,應當根據購買租賃物的大部分或者全部成本以及出租人的合理利潤確定。
第二百四十四條租賃物不符合約定或者不符合使用目的的,出租人不承擔責任,但承租人依賴出租人的技能確定租賃物或者出租人干預選擇租賃物的除外。
第二百四十五條出租人應當保證承租人對租賃物的佔有和使用。
第二百四十六條承租人佔有租賃物期間,租賃物造成第三人的人身傷害或者財產損害的,出租人不承擔責任。
第二百四十七條承租人應當妥善保管、使用租賃物。
承租人應當履行佔有租賃物期間的維修義務。
第二百四十八條承租人應當按照約定支付租金。承租人經催告後在合理期限內仍不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支付全部租金;也可以解除合同,收回租賃物。
第二百四十九條當事人約定租賃期間屆滿租賃物歸承租人所有,承租人已經支付大部分租金,但無力支付剩餘租金,出租人因此解除合同收回租賃物的,收回的租賃物的價值超過承租人欠付的租金以及其他費用的,承租人可以要求部分返還。
第二百五十條出租人和承租人可以約定租賃期間屆滿租賃物的歸屬。對租賃物的歸屬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條的規定仍不能確定的,租賃物的所有權歸出租人。
B. 公司在投融資過程中都會遇到哪些法律問題
建議咨詢專門律師,以下供參:
第一,融資人的法律主體地位。
劉先生的身份是該縣辦企業的承包人,從法律角度來說,其代表職能令人懷疑。根據法律規定,劉先生作為企業的承包人只有承包經營的權利,無權處理企業投融資之類的重大事項。既然該企業是縣辦的,很有可能是國有企業,國有企業是否需要融資是由企業或者企業的股東決定的,也就是由當地的國有資產管理部門決定的。
換言之,劉先生如果沒有企業的授權或者國有資產管理部門的授權,無權與投資人就投融資問題達成任何協議。即使達成某種協議,該協議的效力需要企業或者國有資產管理部門事後追認才具有法律效力。
第二,投資人的法律主體地位。
劉先生所找的投資人是某外國投資公司駐北京代表處。根據法律的規定,代表處不得進行任何與經營有關的商業活動。因此,代表處無權與劉先生簽訂任何關於投融資方面的合同。
另外,我國法律規定,某些礦產資源的開發是禁止外商投資的。同時需要指出的是,這些外商投資公司或者代表處,在沒有經過詳細的調查、核實投資項目和融資人的資質情況下,輕易同意簽署所謂的合資、合作協議,並要求融資人交納保證金或者其他名目繁多的費用,融資人應當慎重考察核實融資人的情況,以防上當受騙。
第三,投融資項目要符合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的產業政策。
在中國現有政策環境下,許多投資領域是不允許外資企業甚至民營企業涉足的。
第四,融資方式的選擇。
融資的方式有很多選擇,例如:債權融資、股權融資、優先股融資、租賃融資等,各種融資方式對雙方的權利和義務的分配也有很大的不同,對企業經營的影響重大。
第五,回報的形式和方式的選擇。
例如債權融資中本金的還款計劃、利息計算、擔保形式等需要在借款合同中重點約定。如果投資人投入資金或者其他的資產從而獲得投資項目公司的股權,則需要重點安排股權的比例、分紅的比例和時間等等。相對來說,投資人更加關心投資回報方面的問題。
第六,可行性研究報告、商業計劃書、投資建議書的撰寫。
C. 法律求助,融資被騙,融資合同是否有效
融資和公司注冊資本是兩個概念,雖然按50萬注冊,但實際仍然可以按600萬資金經營企業。具體需要看協議約定,建議找律師。
D. 融資擔保函有什麼樣的法律效力
融資性保函又稱「融資保函」或「融資類保函」。是指擔保銀行應借款人的申請而向貸款人出具的,保證借款人履行借貸資金償還義務的書面文件。該保函主要包括:借款保函、透支保函、有價證券發行擔保、融資租賃擔保、延期付款擔保、銀行授信額度保函等。
作用有:
(1)解決交易雙方互不信任的問題。銀行憑借其自身良好的信譽介入交易充當擔保人,為當事人提供擔保,促進交易的順利執行。
(2)增強借款人信用,便於借款人取得資金融通。
(3)降低融資成本。
(4)合同違約時對受害方的補償及對違約方的懲罰。合同違約時,可通過執行保函來補償受害方、懲罰違約方,從而避免和減少合同項下違約事項的頻繁發生,避免為解決爭端而引起訴訟或仲裁的麻煩及費用開支。
E. 企業之間的借貸行為是否具有法律效力
企業之間的借貸行為是具有法律效力的。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十一條 法人之間、其他組織之間以及它們相互之間為生產、經營需要訂立的民間借貸合同,除存在合同法第五十二條、本規定第十四條規定的情形外,當事人主張民間借貸合同有效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F. 企業與企業借貸合同的法律效力
第一,中國人民銀行發布的《貸款通則》第61條規定:「各級行政部門和企事業單位、供銷合作社等合作經濟組織、農村合作基金會和其他基金會,不得經營存貸款等金融業務。企業之間不得違反國家規定辦理借貸或者變相借貸融資業務。」在這一部門規章中,對企業間的借貸行為進行了明確的規定。我國貸款通則之所以這樣規定,主要是因為金融是一國經濟的命脈,國家出於維護企業間正常經營,維護金融秩序穩定的需要,所以要對金融行為進行嚴格管制,以防企業間不規范借貸,破壞了國家正常的金融秩序,給國家經濟的正常運行,給人民的生命財產安全造成了損害。
第二,最高人民法院頒行的司法解釋也否定了企業間借貸行為的法律效力。其《關於對企業借貸合同借款方逾期不歸還借款的應如何處理問題的批復》規定:「企業借貸合同違反有關金融法規,屬無效合同。」
值得一提的是,在我國,不僅對企業間的借貸進行了禁止,而且對企業間變相借貸的行為也進行了禁止。變相借貸行為在司法實踐中比較多見,最典型的一種便是聯營的形式,一些企業為了規避借貸的法律風險,往往採取與其他企業聯營的形式,向另一企業投資,但不參與直接經營,只是根據所簽訂的《聯營合同》中的約定不論聯營企業經營盈虧,均在一定期限收回投資,並且分得一定的利潤。或者約定按一定的固定時間分得一定的利潤。這些形式,由於其具有不論盈虧均能收回本金及利息的形式,並且這種利息一般都超過法定保護的利息范圍,所以具有了變相借貸的本質,根據上述《貸款通則》第61條及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聯營合同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解答》的相應規定,這種變相借貸的行為也要被法律所否定。依據無效合同的處理方式,一般要恢復到合同履行前的狀態。
綜上,中國人民銀行發布的《貸款通則》第61條規定:「企業之間不得違反國家規定辦理借貸或者變相借貸融資業務。」《關於對企業借貸合同借款方逾期不歸還借款的應如何處理問題的批復》規定:「企業借貸合同違反有關金融法規,屬無效合同。」由此可知,企業與企業之間的借貸是不合法的。
G. 與掛靠企業簽訂的融資合同有法律效力嗎
是指地址是掛靠的嗎?既然允許掛靠,公司能夠成立,那簽訂的合同如果是代表公司簽的肯定有法律效力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