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融資性擔保公司經營許可證由哪個部門頒發
福州是先去所在縣區市的經貿局,然後再到福州市經貿。
融資性擔保公司經營許可證由福建省省經貿委頒發。
融資性擔保公司的監管部門是經貿委、工商局、人行、銀監局聯合成立的監管小組
申請設立融資性擔保公司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1.有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規定的章程。
2.有具備持續出資能力的股東。
3.注冊資本最低限額不得低於人民幣500萬元,注冊資本為實繳貨幣資本。
4.有符合任職資格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和合格的從業人員。
5.有健全的組織機構、內部控制、風險管理制度。
6.有符合要求的營業場所。
7. 省聯席會議規定的其他審慎性條件。
2. 擔保公司應有哪些部門批准
融資性擔保公司的設立應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確定的負責監督管理本轄區融資性擔保公司的部門」。具體到各地區,負責審批的機構有所不同,通常會由政府確定的省、市金融辦(省政府確定的監管機構)或其他確定的監管部門來審批。比如:
1.陝西省:無論是在全國、全省還是縣轄內開展業務的,均由省金融辦審批。
2.福建省:由省經貿委、省工商局、人行福州中心支行、省銀監局組成的「省融資性擔保業務監管聯席會議」審批。
3.安徽省:注冊資本5000萬以上(含)的,由省金融辦審批;注冊資本5000萬以下的,由市金融辦審批,報省金融辦備案。
4……
當然,掛牌要首先經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登記注冊,取得營業執照才能經營。
3. 關於進一步明確融資性擔保業務監管職責的通知的介紹
關於進一步明確融資性擔保業務監管職責的通知是由財政部在二○一○年三月二十四日發布的一條意見。關於進一步明確融資性擔保業務監管職責的通知《意見》明確了地方各級財政部門開展融資性擔保業務相關管理工作的目標、任務以及主要原則,分別從宏觀經濟管理、企業財務監管、融資性擔保機構監管和國有資產管理四個角度,對地方財政部門開展相關工作予以指導。

4. 擔保公司歸什麼部門管 具體是什麼科室
小額無抵押貸款申請人的請求:如果銀行有信用卡或貸款,而銀行良好的信用記錄,時鍾由銀行3000餘稅前,沒有信用記錄月薪的形式發出要求,要求超過5000每月稅前工資。
家銀行的在線人數還是相當正規,這似乎是和銀行合作,一切都與銀行同步,都是一樣的,無論是利息,還款期限,或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批準的網上銀行平台,很多貸款產品和服務還是不錯的,而且他們的工作7天只要滿足銀行的信息,你可以把風格的要求。
之前,他們正式在銀行貸款給用戶,不會對任何名義收取任何額外費用。個人覺得不錯,但他們是為國家的企業,還是很正規的,我建議你試試貸款可能有你想要的信息。

(4)融資性擔保公司業務由誰監管擴展閱讀:
意義優勢:
因為銀行小額貸款的營銷成本較高,小企業向銀行直接申請貸款受理較難,這就造成小企業有融資需求時往往會向擔保機構等融資機構求救,擔保機構選擇客戶的成本比較低,從中選擇優質項目推薦給合作銀行,提高融資的成功率,就會降低銀行小額貸款的營銷成本。
另外,在貸款的風險控制方面,銀行不願在小額貸款上投放,有一個重要的原因是銀行此類貸款的管理成本較高,而收益並不明顯,對於這類貸款,擔保機構可以通過優化貸中管理流程,形成對於小額貸後管理的個性化服務,分擔銀行的管理成本,免去銀行後顧之憂。
其次,事後風險釋放,擔保機構的優勢更是無可替代的,銀行直貸的項目出現風險,處置抵押物往往周期長,訴訟成本高,變現性不佳。
擔保機構的現金代償,大大解決了銀行處置難的問題,有些擔保機構做到1個月(投資擔保甚至3天)貸款逾期即代償,銀行的不良貸款及時得到消除,之後再由擔保機構通過其相比銀行更加靈活的處理手段進行風險化解。
5. 非融資性擔保公司由誰監管
一般都是工商局來監管
6. 擔保責任公司哪個政府哪個部門負責管理
國務院辦公廳《關於進一步明確融資性擔保業務監管職責的通知》文件要求,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按照「誰審批設立、誰負責監管」的原則,確定相應的部門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和政策,負責本地區融資性擔保機構的設立審批、關閉和日常監管。
原則
融資性擔保業務審慎監管原則主要包括以下三個方面的內容:
1.融資性擔保公司應當以安全性、流動性、收益性為經營原則,並建立市場化運作的可持續審慎經營模式。
2.對融資性擔保公司及其分支機構的市場准入、業務范圍實行前置行政許可,推行許可證管理制度。
3.對融資性擔保機構的資本、放大倍數、撥備、公司治理、內部控制、風險集中度、關聯交易、信息披露、高管及從業人員資格管理等方面實施審慎監管。
按照「誰審批設立、誰負責監管」的原則,確定相應的部門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和政策,負責本地區融資性擔保機構的設立審批、關閉和日常監管。
7. 融資性擔保公司應屬於什麼性質
融資性擔保公司擔保人與銀行業金融機構等債權人約定,當被擔保人不履行對債權人負有的融資性債務時,由擔保人依法承擔合同約定的擔保責任的行為。也就是說融資性擔保公司屬於連帶責任性質,對承擔的貸款人起到貸款擔保。
設立融資性擔保公司,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規定的章程;
(二)有具備持續出資能力的股東;
(三)有符合本辦法規定的注冊資本;
融資性擔保公司注冊資本的最低限額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監管部門根據當地實際情況確定,但不得低於人民幣500萬元。就是說,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設立融資性擔保公司的最低注冊資本根據當地的經濟、社會發展情況和發展融資性擔保業的實際需要。
由當地監管部門來決定,但任何地區設立融資性擔保公司,注冊資本都不得低於人民幣500萬元。
(四)有符合任職資格的董事、監事以及高級管理人員與合格的從業人員;
(五)有健全的組織機構、內部控制和風險管理制度;
(六)有符合要求的營業場所;
(七)監管部門規定的其他審慎性條件。

(7)融資性擔保公司業務由誰監管擴展閱讀:
融資性擔保業務審慎監管原則主要包括以下三個方面的內容:
1、融資性擔保公司應當以安全性、流動性、收益性為經營原則,並建立市場化運作的可持續審慎經營模式。
2、對融資性擔保公司及其分支機構的市場准入、業務范圍實行前置行政許可,推行許可證管理制度。
3、對融資性擔保機構的資本、放大倍數、撥備、公司治理、內部控制、風險集中度、關聯交易、信息披露、高管及從業人員資格管理等方面實施審慎監管。
參考資料來源:網路-融資性擔保公司
8. 融資性擔保公司的監管部門是哪個部門
是政府的金融管理部門,如內蒙古自治區是自治區政府所設的金融辦公室,北京市是北京金融工作局。
9. 融資性擔保公司的監管要求
融資性擔保業務審慎監管原則主要包括以下三個方面的內容:
1.融資性擔保公司應當以安全性、流動性、收益性為經營原則,並建立市場化運作的可持續審慎經營模式。
2.對融資性擔保公司及其分支機構的市場准入、業務范圍實行前置行政許可,推行許可證管理制度。
3.對融資性擔保機構的資本、放大倍數、撥備、公司治理、內部控制、風險集中度、關聯交易、信息披露、高管及從業人員資格管理等方面實施審慎監管。 根據國辦發〔2009〕7號文件精神,國務院建立融資性擔保業務監管部際聯席會議制度。聯席會議由發展改革委、工業和信息化部、財政部、商務部、人民銀行、工商總局、法制辦、銀監會組成,銀監會牽頭。聯席會議辦公室設在銀監會,承擔聯席會議日常工作。
融資性擔保公司實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屬地管理。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確定的監管部門具體負責本轄區融資性擔保機構的准入、退出、日常監管和風險處置,並向部際聯席會議報告工作。 1.融資性擔保公司對單個被擔保人提供的融資性擔保責任余額不得超過凈資產的10%,對單個被擔保人及其關聯方提供的融資性擔保責任余額不得超過凈資產的15%,對單個被擔保人債券發行提供的擔保責任余額不得超過凈資產的30%。
2.融資性擔保公司的融資性擔保責任余額不得超過其凈資產的10倍。
3. 融資性擔保公司應當按照當年擔保費收入的50%提取未到期責任准備金,並按不低於當年年末擔保責任余額1%的比例提取擔保賠償准備金。擔保賠償准備金累計達到當年擔保責任余額10%的,實行差額提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