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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投資經濟學 2021-06-17 16:24:20

貿易融資欺詐案例

發布時間: 2021-05-25 19:20:53

⑴ 貿易融資是怎麼回事請詳細的給說一下!

貿易融資(trade financing),是銀行的業務之一。是指銀行對進口商或出口商提供的與進出口貿易結算相關的短期融資或信用便利。境外貿易融資業務,是指在辦理進口開證業務時,利用國外代理行提供的融資額度和融資條件,延長信用證項下付款期限的融資方式。 貿易融資,是指在 民生推出貿易融資三大新品 商品交易中,銀行運用結構性短期融資工具,基於商品交易(如原油、金屬、穀物等)中的存貨、預付款、應收賬款等資產的融資。貿易融資中的借款人,除了商品銷售收入可作為還款來源外,沒有其他生產經營活動,在資產負債表上沒有實質的資產,沒有獨立的還款能力。貿易融資保理商提供無追索權的貿易融資,手續方便,簡單易行,基本上解決了出口商信用銷售和在途佔用的短期資金問題。 入世以來,中國對外貿易的數量及范圍迅速擴大,對外貿易的主體將向多層次擴展,國際貿易結算工具將呈現出多樣化且新業務不斷推出,與之相應的國際貿易融資方式亦將呈現出前所未有的多樣化、復雜性和專業化,其潛在的風險也在不斷的增長和變化。對於中國國有商業銀行來說,如何把握機遇,擴大國際貿易融資、攬收國際結算業務,最大限度地獲取融資效益和中間業務,同時,又要有效地防範和控制融資風險,也是值得關注的問題。 表現方式 (一)進口押匯。是指開證行在收到信用證項下單據,審單無誤後,根據其與開證申請人簽訂的《進口押匯協議》和開證申請人提交的信託收據,先行對外付款並放單。開證申請人憑單提貨並在市場銷售後,將押匯本息歸還給開證行。 (二)限額內透支。是指銀行根據客戶的資信情況和抵(質)押、擔保情況,為客戶在其銀行往來帳戶上核定一個透支額度,允許客戶根據資金需求在限額內透支,並可以用正常經營中的銷售收入自動沖減透支余額。 (三)進口代付。是指開證行根據與國外銀行(多為其海外分支機構)簽訂的融資協議,在開立信用證前與開證申請人簽訂《進口信用證項下代付協議》,到單位憑開證申請人提交的《信託收據》放單,電告國外銀行付款。開證申請人在代付到期日支付代付的本息。 (四)假遠期信用證。是指開證行開立的規定匯票為遠期,開證/付款行即期付款,且貼現費用由開證申請人負擔的融資方式。 (五)出口托收押匯。是指採用托收結算方式的出口商在提交單據後,委託銀行代向進口商收取款項的同時,要求托收行先預支部分或全部貨款,待托收款項收妥後歸還銀行墊款的融資方式。 (六)出口保理押匯。是指出口商在獲得進口保理商信用額度後,發貨並將發票及相關單據提交出口保理商(銀行)代其收款時,銀行以預付款方式為其提供不超過80%發票金額的融資方式。 編輯本段服務方式 深發展掘金貿易融資 授信開證 是指銀行為客戶在授信額度內減免保證金對外開立信用證。 進口押匯 是指開證行在收到信用證項下全套相符單據時,向開證申請人提供的,用以支付該信用證款項的短期資金融通。 進口押匯通常與信託收據配套使用。開證行憑開證申請人簽發給銀行的信託收據釋放信用證項下單據給申請人,請人在未付款的情況下先行辦理提貨﹑報關﹑存倉﹑保險和銷售,並以貨物銷售後回籠的資金支付銀行為其墊付的信用證金額和相關利息。 提貨擔保 是指在信用證結算的進口貿易中,貨物先於貨運單據到達目的地,開證行應進口商的申請,為其向承運人或其代理人出具的承擔由於先行放貨引起的賠償責任的保證性文件。 出口押匯業務 是指信用證的受益人在貨物裝運後,將全套貨運單據質押給所在地銀行,該行扣除利息及有關費用後,將貨款預先支付給受益人,而後向開證行索償以收回貨款的一種貿易融資業務。 打包放款 是指出口商收到進口商所在地銀行開立的未議付的有效信用證後,以信用證正本向銀行申請,從而取得信用證項下出口商品生產﹑采購﹑裝運所需的短期人民幣周轉資金融通。 外匯票據貼現 是指銀行在外匯票據到期前,從票面金額中扣除貼現利息後,將余額支付給外匯票據持票人。 國際保理融資業務 是指在國際貿易承兌交單﹑賒銷方式下,銀行或出口保理商通過代理行或進口保理商以有條件放棄追索權的方式對出口商的應收帳款進行核准和購買,從而使出口商獲得出口後收回貨款的保證。 福費廷 也稱票據包買或票據買斷,是指銀行或包買人對國際貿易延期付款方式中出口商持有的遠期承兌匯票或本票進行無追索權的貼現(即買斷)。 出口買方信貸 是指向國外借款人發放中長期信貸,用於進口商支付中國出口商貨款,促進中國貨物和技術服務的出口。 出口買方信貸中,貸款對象必須是中國工商銀行認可的從中國進口商品的進口方銀行,在特殊情況下也可以是進口商。商貸款支持的出口設備應該以我國製造的設備為主。 各銀行對貿易融資的做法大體相同,但仍有細微的區別。在選擇貿易融資銀行時,應該詳細操作操作方法。 編輯本段發展狀況 中國商業銀行融資業務操作管理較粗放,還沒 貿易融資書籍 有完全建立各種融資業務的嚴格標准和規范的業務操作流程,開展的國際貿易融資業務以減免保證金開證、出口打包放款、進出口押匯等基本形式為主,而像國際保理等較復雜的業務所佔比重較少,國際貿易融資業務量與市場提供的空間相比很不協調。因此必須借鑒國際貿易融資的經驗教訓,結合中國實際,分析融資風險的成因。 對貿易融資業務的重要性和風險認識不夠 首先,商業銀行的高級管理人員和相關部門對國際貿易融資業務缺乏了解,也無經驗,對國際貿易融資業務的風險性普遍認識較為膚淺,表現為兩種傾向:一是錯誤地認為國際貿易融資不需要動用實際資金,只需出借單據或開出信用證就可以從客戶賺取手續費和融資利息,是零風險業務,這直接導致20世紀90年代中期由於大量信用證墊款形成的銀行不良資產;二是當出現問題後,又認為國際貿易融資風險很大,採取的措施又導致國際貿易融資授信比一般貸款難,審批時間長,制約了該業務的發展。 其次,商業銀行的傳統業務是本幣業務,國際業務的比重相對較少,在機構、人才、客戶方面均不佔優勢,以致大部分人以為與其花費大量人力、物力和財力去發展國際貿易融資,還不如集中精力抓好本幣業務。另外,對國際貿易融資業務在提高銀行的盈利能力,優化信貸資產質量等方面的作用認識不足、認為貿易融資業務在整個信貸資產中的數量少,作用不大。 銀行內部缺乏有效的防範管理體系,風險控制手段落後 國際貿易融資業務所涉及的風險有客戶風險、國家風險、國外代理風險、國際市場風險和內部操作風險。這些風險的管理需要先進的技術手段將銀行相關部門之間、分支行之間高效有機地聯系在一起。而中國銀行在外匯業務的處理程序方面較為落後,不同的分支行之間、不同的部門之間業務相互獨立運行,缺少網路資源共享,缺乏統一的協調管理,以至無法達到共享資源、監控風險、相互制約的目的。如融資業務由國際業務部一個部門來承擔信貸風險控制、業務操作風險控制和業務拓展。風險控制既顯得乏力,又缺乏銀行內部相互制約和風險專業控制,面對中國進出口企業普遍經營虧損,擁有大量不良銀行債務的客觀實現,銀行的貿易融資潛伏著巨大的風險。 融資業務無序競爭破壞風險管理標准 中國開展國際貿易融資業務時間相對國外較短,市場尚不成熟,各種約束機制還不健全,隨著商業銀行國際結算業務競爭的日益激烈,各家銀行業務形式又較為單一,為爭取更大的市場份額,競相以優惠的條件吸引客戶,對企業客戶的資信審查和要求也越來越低,放鬆了對貿易融資風險的控制,例如有的銀行降低了開證保證金的收取比例;有的甚至採取授信開證,免收保證金;有的在保證金不足且擔保或抵押手續不全的情況下對外開立遠期信用證等等,這些做法破壞了風險管理的標准,加劇了銀行貿易融資業務的風險。 營銷隊伍薄弱,缺乏復合型的高素質業務人員 國際結算業務專業性強,對業務人員的素質要求較高,但中國商業銀行在國際貿易融資方面人才匱乏,有限的人才資源也高度集中在管理層,同時,人才的知識結構單一。由於各家銀行都是把國際業務當作獨立的業務品種來經營,在機構設置上由國際業務部門負責國際結算和連帶的貿易融資業務。這就造成相關從業人員只熟悉國際結算而缺乏財務核算和信貸管理等方面的業務知識,無法從財務資料和經營作風准確判斷和掌握客戶資信,對國際貿易融資的全過程的每一個環節沒有充分的把握,降低了國際業務的產品功能和市場效果,對其風險也就缺乏了強有力的控制力度。 國際貿易融資業務的法律環境不完善 國際貿易融資業務涉及到國際金融票據、貨權、貨物的抵押、質押、擔保、信託等行為,要求法律上對各種行為的權利和責任有具體的法律界定,但是中國的金融立法明顯滯後於業務的發展。有些國際貿易融資的常用術語和做法在中國的法律上還沒有相應的規范。例如,押匯業務中銀行對貨物的單據與貨物的權利如何,銀行與客戶之間的債券關系如何,進口押匯中常用的信託收據是否有效,遠期信用證業務中銀行已經承兌的匯票是否可以由法院支付等。因此,這種不完善的法律環境,使中國的貿易融資業務的風險進一步增大。 編輯本段發展對策 提高對發展國際貿易融資業務的認識 隨著中國的進一步開放,國際貿易往來日益頻繁,進出口總額將大幅提高,這必將為發展外匯業務尤其是貿易融資業務提供極大的市場空間。各級商業銀行要更新觀念,提高對發展外匯業務尤其是國際貿易融資業務的認識。應從入世後面臨的嚴峻挑戰出發,以貿易融資業務為工具積極發展國際結算業務,要調整經營策略和工作思路,密切注重外資銀行的動向。因此,商業銀行要加強市場信息搜索,採取有利於推進國際結算業務發展的各種政策措施。 調整機構設置實行審貸分離原則 為滿足業務發展的需要,銀行有必要對內部機構進行調整,重新設計國際貿易融資業務的運作模式,將審貸模式進行剝離,實行授信額度管理,達到既有效控制風險又積極服務客戶的目的。①應明確貿易融資屬於信貸業務,必須納入全行信貸管理。由信貸部對貿易融資客戶進行資信評估,據此初步確立客戶信譽額度。通過建立審貸分離制度,將信貸風險和國際結算風險由信貸部、信貸審批委員會和國際業務部負責,最終達到在統一綜合授信管理體系下的審貸分離,風險專項控制,從而採取不同的措施,控制物權,達到防範和控制風險的目的。②授信額度應把握以下幾點:一是授信額度要控制遠期信用證的比例,期限越長,風險越大;二是控制信用證全額免保比例,通過交納一定的保證金來加強對客戶業務的約束和控制;三是建立考核期;四是實行總授信額度下的分向授信額度的管理;五是建立健全內部控制制度,跟蹤基本客戶的進出口授信額度,加強部門內部的協調和配合。 建立科學的融資貿易風險管理體系 制定符合國際貿易融資特點的客戶評價標准,選擇從事國際貿易時間較長、信用好的客戶。成立信用審批中心和貿易融資業務部門,影響國際貿易融資的風險因素相對很多,因此防範風險要求商業銀行人員具有信貸業務的知識以分析評價客戶的信用。從而利用人才優勢事前防範和事後化解各種業務風險。 完善制度實施全過程的風險監管 (1)做好融資前的貸前准備,建立貸前風險分析制度,嚴格審查和核定融資授信額度,控制操作風險,通過對信用風險、市場風險,自然風險和社會風險、國家宏觀經濟政策風險、匯率風險等進行分析以及對申請企業、開證人和開證行的資信等方面情況進行嚴格審查,及時發現不利因素,採取防範措施。 (2)嚴格信用證業務管理。信用證在國際貿易中一直被認為是一種比較可靠的結算方式。審核信用證是銀行和進出口企業的首要責任。首先,必須認真審核信用證的真實性、有效性、確定信用證的種類、用途、性質、流通方式和是否可以執行;其次,審查開證行的資信、資本機構、資本實力、經營作風並了解真實的授信額度;三是要及時了解產品價格、交貨的運輸方式、航運單證等情況,從而對開證申請人的業務運作情況有一個綜合評價,對其預期還款能力及是否有欺詐目的有客觀的判斷;四是要認真審核可轉讓信用證,嚴格審查開證行和轉讓行的資信,並對信用證條款進行審核。 (3)盡快建立完善的法律保障機制,嚴格依法行事。應該加強對現有的相關立法進行研究,結合實際工作和未來發展的趨勢,找出不相適應的地方,通過有關途徑呼籲盡快完善相關立法。利用法律武器最大限度地保障銀行利益,減少風險。 貿易融資相關法律 加強和國外銀行的合作 在眾多國外投資者看好中國市場、對外貿易發展良好的形勢下,國有商業銀行應該抓住這一有利時機,基於共同的利益和興趣,與國外有關銀行聯手開拓和佔領中國的外匯業務市場,共同爭取一些在中國落戶的、利用外資的大項目,多方面、多層次地拓展中國商業銀行的貿易融資業務。 防範融資風險的意識和能力 國際貿易融資是一項知識面較廣、技術性強、操作復雜的業務,對相關從業人員的業務素質要求很高。中國開展這項業務時間短,急需既懂國際慣例、懂操作技術又精通信貸業務的復合型專業人才。商業銀行國際結算業務的競爭,實質上是銀行經營管理水平和人員素質的競爭。因此,提高貿易融資管理人員的素質,增強防範風險的意識和能力已成為當務之急,應盡快培養出一批熟悉國際金融、國際貿易、法律等知識的人才。首先,要引進高水平和高素質的人才,可充分利用代理行技術先進的特點,選擇相關課題邀請代理行的專家作專題講座,有條件的還可派員工到國外商業銀行學習。其次,在平時工作中,要注意案例的總結分析,及時積累經驗,並有意識地加強國際貿易知識和運輸保險業務的學習,密切關注國際貿易市場動態,了解掌握商品的行情變化,培養對國際貿易市場的洞察力,增強識別潛在風險的能力,以不斷提高自身業務水平。三是抓好崗位培訓,不斷提高員工的服務質量和道德修養。四是強化風險意識,不斷提高員工識偽、防偽能力,努力防範和化解國際貿易融資風險.

⑵ 誰能幫我寫一篇 對外貿易中信用證欺詐案例的問題研究 論文 2000字左右就可以 謝謝

一般情況下,基於信用證支付方式的特性,法院是不宜以發布止付令的方式阻止開證行或付款行履行其義務的。原因在於信用證的基本法律性質。

信用證的基本法律性質。

根據UCP500的規定,信用證泛指一項約定,由銀行(開證行)根據該約定主動或應客戶(開證申請人)邀請並循其指示承諾,在完全符合L/C條款的條件下憑規定的單據,向第三者(受益人)或其他被指定方(如付款行、保兌行或議付行等)付款、兌付或議付。L/C獨立抽象性原則是L/C法律關系中最基本的法律原則,它包括兩方面內容,並貫穿L/C法律關系的始末,對各L/C當事人的行為具有普遍的指導意義。

首先,獨立抽象性,即L/C與基礎合同彼此獨立。根據UCP500 第3條規定,「信用證按其性質與憑以開立信用證的銷售合同或其他合同,均屬不同的業務。即使信用證中援引這些合同,銀行也與之毫無關系並不受其約束。因此,銀行的付款、承兌並支付匯票或議付及或履行信用證下任何其他義務的承諾,不受申請人提出的因其與開證之間或與受益人之間的關系而產生的索賠或抗辯的約束。在任何情況下,受益人不得利用銀行之間或申請人與開證行之間存在的契約關系。」第3 條的含義即在於說明L/C與基礎合同以及相關的其他文件彼此獨立,即使L/C提及這些合同,銀行也不受其拘束,對此可不與理睬。開證申請人、受益人和中介銀行都不得利用單據不符以外的抗辯對抗開證行。同樣,開證行也不得利用單證不符以外的抗辯對抗其他L/C當事人。

其次,L/C的表面相符或文義性,即證下單據必須與L/C的要求表面相符。銀行處理信用證業務時,只憑單據,不問貨物,它只審查受益人所提交的單據是否與信用證條款相符,以決定其是否履行付款責任。UCP500第4條明確規定「信用證業務中,有關各方所處理的是單據, 而不是與單據有關的貨物、服務或其他履約行為」。在信用證業務中,只要受益人提交符合信用證條款的單據,開證行就應承擔付款責任,進口人也應接受單據並向開證行付款贖單。如果進口人付款後發現貨物有缺陷,則可憑單據向有關責任方提出損害賠償要求,而與銀行無關。但是,值得注意的是,根據UCP500第13、14條規定,銀行雖有義務「合理審慎的審核信用證規定的一切單據」,但這種審核只是用以確定單據表面上是否符合信用證條款,開證行只「憑表面上符合信用證匯票的單據付款、承擔延期付款責任、承兌匯票或議付……。」同樣,開證人也根據表面是否符合信用證條款的單據承擔接受單據並對履行以上責任的銀行進行償付的義務。出於同樣的理由,UCP500第15條又規定「銀行對任何單據的格式、完整性、准確性、真實性、偽造或法律效力、或單據上規定的或附加一般及或特殊條件,一概不負責任;對於任何單據所代表的貨物的描述、數量、重量、品質、狀態、包裝、交貨、價值或存在,或貨物的發貨人、承運人、運輸人、收貨人或保險人或其他任何人的誠信或行為及或疏漏、清償能力、履約能力或資信情況,也不負責。」

L/C的獨立性原則與抽象原則互為條件,相輔相成,兩者合成為獨立抽象性原則。該原則要求:(1)銀行的地位和責任是獨立的、 第一性的,銀行無權援引單證不符以外的任何抗辯拒付。這與普通立法意義上擔保人的從屬地位和第二性責任具有本質的不同。(2)L/C 獨立於基礎合同或其他合同,L/C當事人(包括開證申請人、開證行、受益人及其他中介銀行如通知行、議付行、償付行等)不得援引後者對前者進行修改或作補充解釋,也不得援引後者的抗辯解除銀行的付款責任和開證申請人的補償責任,或者因此強制銀行付款和開證申請人補償。(3)各L/C當事人僅處理單據而非單據之關聯事務,只要受益人交付相符單據,銀行付款責任和開證申請人的補償責任是確定的。反之,即使基礎合同得到完全履行,受益人亦無權自銀行獲取貨款,而此條件下兌付了不符單據的銀行也無權獲得償付或補償。

L/C獨立抽象性原則確立了開證行兌付證下相符單據的絕對責任,它禁止以單據不符以外抗辯拒付。所以,任何基於基礎合同違約或相關爭議的抗辯,即使涉及基礎合同中的根本違約、合同落空、事實或法律的履行不能等事實,都不能免除證下銀行的付款責任申請人的償付責任。這作為一項國際貿易慣例,已為世界各國所接受。

信用證欺詐及相關立法

任何事物都具有兩面性,信用證作為國際貿易支付領域一項成熟的商業制度,從其產生至今,一直在該領域發揮著不可替代的作用。由於銀行信用的優越性,它為國際貿易的順利進行提供了安全保證,同時,銀行還可藉助L/C向買賣雙方提供資金融通的便利(註:吳百福主編《進出口貿易實務教程》上海人民出版社第281—283頁。)等。這些作用得以充分發揮的根源,乃是對L/C的獨立抽象特性的尊重與執行。離開了這一點,作為中介組織的銀行將不可避免的被糾纏人買賣雙方的具體交易糾葛當中,整個信用證制度也將失去其存在的基礎而消亡。但是不幸的是,恰恰是獨立抽象性原則本身,產生了對其自身進行否定並進而侵蝕整個信用證制度後果——信用證欺詐。信用證欺詐的一般表現形式是受益人偽造與信用證條款相符的單據,甚至製作假單據從銀行騙取款項。由於銀行僅憑表面相符的單據付款,對單據的表面真實性在所不問,因此使得投機奸商屢屢得手。而且信用證欺詐兼具風險小、成本少、收益大的特性,致使近些年來L/C欺詐有日益盛行的趨勢。

對信用證欺詐問題的解決,不可能從信用證制度內部找到答案,因為產生信用證欺詐的根源乃是獨立抽象原則,而這一原則恰恰是信用證制度的核心所在。若因欺詐而否定獨立抽象性原則,則等於否定整個信用制度。解決的方法,筆者認為,唯在於事前交易雙方對風險的防範和事後國內法的補救。事前防範非本文討論范圍,在此不作論述。

對於信用證欺詐的國內法補救,少數國家依據相關專業立法,如美國;其他各國的實踐一般為直接援引國內法關於民事欺詐的普通立法,但均採用由法院直接向處於其管轄范圍之內的開證行或付款行發布止付令禁止其付款的方法。在這方面,我國到目前為止還沒有專門立法。有關這方面的法律性文件只有最高人民法院1989年發布的《全國沿海地區涉外涉港澳經濟審判工作座談會紀要》(以下簡稱《紀要》)。

欺詐使一切變得無效,這是民商法最基本的法律原則之一,L/C欺詐也不例外。各國一致認為,基於維護社會公正及良好商業道德的需要,在發生L/C欺詐的條件下,可對獨立抽象性原則軟化處理或排除其適用。於是出現了L/C獨立抽象性原則下欺詐例外的適用原則,簡稱欺詐例外原則。

是不是只要發現有欺詐行為,法院都可以發布止付令呢?觀各國立法和通常做法,並非如此。

美國的《統一商法典》5—114(2)規定:除另有約定外, 如單據表面上符合L/C條款而事實上並不符合押匯或移轉物權證書(7—507)投資證券(8—306)時的擔保,或單據系出於偽造、詐欺、或交易上有欺詐時,(a )如押匯銀行或其他匯票(或付款請求書)之持有人系基於L/C而取得並成為正當持票人(3—20)時,開證人必須付款。(b)至於對客戶而言,如開證行系屬善意,可以不顧客戶有關偽造、欺詐或其他未在單據表面顯示之瑕疵之通知而予付款;但有管轄權法院得禁止其付款。

在我國,《紀要》在肯定獨立抽象性原則絕對性基礎上,確立了下列欺詐例外原則的框架性條件:(1 )法院凍結令僅適用於經充分證明的L/C欺詐;(2)凍結令不應限制證下正當持票人的受款權利;(3)頒布凍結令不僅考慮欺詐受害人的利益,更要注重凍結令對銀行信用不利影響。(4 )頒布凍結令的時間應是不遲於開證行對外確定性的承擔付款責任之時而不是尚未對外付款之時。

考察以上具體規定,至少存在一種法院不能發布止付令的情形。

即,對於善意持票人,法院不能禁止開證行或付款行對其付款。對於善意持票人的保護見之於各國票據法與民商法及UCP500的具體規定。其理論基礎乃在於票據的無因性及文義性,即票據上的法律關系只是單純的金錢支付關系,至於這種支付關系的原因或者說權利取得票據的原因均可不問。票據所創設的權利義務內容,完全以票據所載文義而定,而不能進行任意解釋或者根據票據以外的任何其他文件確定。其目的在於保證票據流通及商事流轉的順暢進行。所謂善意持票人,又稱正當持票人,其在取得票據時,除法律特殊規定外,如我國《票據法》第11條,必須支付對價,同時還需滿足以下條件:(1 )其取得的票據在表面上是完整和合格的;(2)其在成為持票人時,票據未過期, 如票據過期已被退票,但其對退票事毫不知情;(3)票據轉讓給他時, 其未發現轉讓者對票據的所有權有任何缺陷(對票據的所有權缺陷是指以欺詐、脅迫、暴力、恐嚇或背信而取得的對票據的所有權)(註:趙威主編《國際票據法理論與實務》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1995年版第59—60頁。)。根據票據法的一般規定,善意持票人的權利優於其前手且可不受票據當事人間債務糾葛的影響。同時,UCP500第9條對開證行、 保兌行有義務在議付信用證下「支付受益人所開立的匯票/或信用證項下提交的單據,並對……善意持票人無追索權。」

在另外一種情況下,對於在遠期L/C中匯票承兌後,法院可否發布止付令,U. C. C. 對此無明確規定,而《紀要》則明令禁止。遠期L/C是指付款的行在收到符合信用證規定的遠期匯票和單據時, 先在匯票上履行承兌手續,俟匯票到期日再行付款的信用證。按UCP500第9 條「信用證不應要求憑申請人為付款人的匯票支付」的新規定,付款人將僅限於開證行或被指定的其他銀行。承兌是遠期匯票特有的制度,它對於確定匯票上的權利義務關系,保護票據當事人尤其是受款人的利益具有重大意義。匯票是一種他付證券,它是出票人為「委託」付款人支付票面金額與收款人而簽發。由於出票人這種「委託」付款的出票行為在性質上是單方面法律行為,而非民法上的委託合同行為,它只能為收款人設定權利,卻不能使付款人承擔義務。也就是說,出票人的出票行為對付款人沒有法律約束力,付款人對出票人的:委託」既可接受也可以不接受。即使是他與出票人之間存在資金關系和承擔付款的約定也是如此。正是由於收款人取得匯票後,如果沒有付款人的承兌(或不承兌)的行為,則收款人的權利始終處於一種期待的不確定狀態,這勢必對收款人的利益造成不利的影響,同時也會使匯票的信用功能降低,影響其正常的流通。因此,承兌對於收款人利益的保護和增強匯票的信用功能具有重要意義。對於付款人而言,承兌是其自願承擔到期日支付票面金額與收款人的行為。在承兌之前,付款人沒有承兌義務,但一旦付款人做出承兌,他就負有到期日付款的確定義務,即使是付款人與出票人之間未有資金關系或付款約定或其承兌之前並不知悉出票人的委託,只要其承兌即負有付款的義務,承兌是付款人承擔付款義務的唯一要件。在信用證業務實踐中,開證行或付款行對受益人或善意持票人提示的遠期匯票進行承兌意味著其承擔了對該匯票到期付款的確定性義務,而且這種付款義務是第一性的。

然而這是否意味著,即使存在欺詐開證行也不能拒付、法院也不能發布止付令呢?從票據法的角度講,並非如此。在票據流通過程中,存在票據抗辯制度。根據這一制度,票據債務人可以根據票據法的規定,提出相應的事實或理由,否定票據權利人提出的請求,拒絕履行票據義務。這些相應的事實或理由稱為抗辯事由。票據抗辯分為對物抗辯與對人抗辯。(註:趙威主編《國際票據法理論與實務》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1995年版第128—132頁。)其中,票據債務人基於欺詐對票據原因關系直接當事人所享有的抗辯權即屬於對人抗辯中原因關系抗辯的一種。原因關系抗辯,是指基於票據債務人與票據權利人之間所存在的一定原因關系所發生的抗辯。盡管票據是無因證券,但這只是就不存在的原因關系的票據當事人之間而言;在存在直接原因關系的票據當事人之間,仍得以原因關系而提出抗辯。我國《票據法》第13條第2款規定, 「票據債務人可以對不履行約定義務的與自己直接債權關系的持票人進行抗辯。」同時,第10條第1款還規定,「票據的簽發、取得和轉讓, 應當遵循誠實信用的原則,具有真實的交易關系和債權債務關系。」據此,當原因關系為不法或無效,即違背誠實信用原則時,票據債務人可對其直接票據債權人提出抗辯,而不論承兌與否。在信用證業務中,當提交單據的是簽發匯票的受益人本人而不是已經買單押匯的議付行時,開證行完全可以根據原因關系存在欺詐而提出抗辯。即使在開證承兌匯票後,只要其能證明受益人有欺詐行為,就仍享有抗辯的權利。有管轄權的法院也當然有權根據有關當事人的請求和事實,在開證行尚未對外付款以前,對其發布止付令。因此,拙見以為,《紀要》有關法院不能對遠期信用證下已承兌的匯票發布止付令的規定是缺乏法理依據的。

法院發布止付令應注意的問題

雖然從以上論述可知,法院在多數情況下是可以針對信用證欺詐發布止付令的。但筆者認為,法院在發布止付令時,應採取慎而又慎的態度,正如《紀要》中所指出的,頒布凍結不能僅考慮欺詐受害人的利益,更要注意凍結令對銀行信用的不利影響。除非有存在欺詐的充分理由,法院不宜干涉信用證業務。

首先,要對欺詐作嚴格解釋。根據我國民法學界通行的理論,認定欺詐必須具備以下條件:欺詐一方必須是出於故意。所謂「故意」即當事人明知欺瞞行為可能使另一方當事人由於陷於錯誤的認識,進而希望另一方當事人陷於錯誤認識而為的一定的行為。欺詐行為,包括積極的行為,如捏造虛假情況、歪曲真實情況等,也可以是消極行為,如隱瞞真實情況。由此可以判斷,根據這一概念所界定的「欺詐」的范圍必然是很寬泛的。而且,由於這一定義沒有考慮信用證業務的特殊性,因而缺乏針對性。

目前對於這一問題,各國均無統一的認識。美國U. C. C.中將欺詐限定為「交易中的欺詐」至於「交易中的欺詐」是指受益人對開證行所為的欺詐,還是指受益人對開證申請人即買方所為的欺詐,U. C. C.卻沒有做明確規定,在Shaffer V. Brooklyn Park Garden Apartments中,美國法院認定受益人在向銀行提交的證明文件中欺詐性地宣稱申請人沒有支付貸款的行為構成「交易中的欺詐」; 而在Bosser Bank &Trust Co. V. Union Planters National Bank一案中,法院認為, 受益人根據信用證要求出具的表明其有權獲得款項的聲明不因其目的與申請人之本意不一致而被認定為「交易中的欺詐」。上述判例反映出美國法院所堅持的「信用證獨立於基礎交易」的原則立場」。 而在UnitedBank V. Cambridge Sporting Goods Corporation一案中,當法庭發現受益人所裝運的是「破舊、無墊襯的、撕裂的、發霉的拳擊手套」而不是合同要求的「新拳擊手套」時認定已構成「交易中的欺詐」並對銀行發布了禁令。在NMC Enterprise V. Columbia Broadcasting System案中,法院根據合同相似的情況發布了禁令(註:THomas D. Crandall,M. J. Herbert, LaryLawrence: Uniform Commercial Code)。在這兩個案例中,法院又將信用證與基礎合同聯系在一起考慮。對欺詐認定,美國法院認為還必須具備以下兩個條件。一,欺詐行為必須為受益人所為而不是任何其他第三方;二,必須是受益人所為的積極欺詐行為並使整個交易的目的受到破壞。

以上判例反映出美國法院在處理信用證欺詐案件時所持的態度是既維護公平原則更兼顧正常的交易秩序和銀行信用,同時,還對信用欺詐的當事人及危害程度作了限制。這些都值得我國在今後的立法及司法實踐中加以借鑒。

除了上述因素以外,筆者以為還有必要將民事欺詐與刑事欺詐加以區分,以避免刑事訴訟機關輕率介入相關案件。(註:竺琳《民事詐欺制度研究》載於《民商法論叢》第9 卷)刑事欺詐是指可以構成詐騙罪之欺詐,其已構成犯罪,具有較強的社會危害性;民事欺詐則是一種民事違法行為,社會危害性相對較小。雖然民事欺詐與刑事欺詐在構成要件和特徵上具有相同之處。如,行為人主觀心理狀態均出於故意,並都希望達到一定的和有利於自己的利益,客觀方面兩者都以虛構事實或隱瞞事實真相的欺騙方法欺騙他人。但兩者存在明顯不同之處。首先,形式上的欺詐需被欺詐人之財產利益受到或可能受到相當的損害。盡管各國法律對損害程度的規定不同,但都以造成損害為必要條件。而民事欺詐並不以被欺詐人或第三人受到財產損失為必要條件,但在損失情況下,被欺詐人除可要求無效或可撤銷外,還可同時主張損害賠償。其次,由於民事欺詐不以被欺詐人受到損失為必要條件,因此民法上不存在欺詐未遂問題。而刑事欺詐必須以取得的公私財務達到數額較大的程度才能構成,因此在因犯罪人本人意志之外的原因而未獲得數額較大的財務時,仍構成詐騙罪未遂。第三,民事欺詐中欺詐人獲得不法利益的同時,一般還承擔著約定義務。且其不法利益的取得,多是通過履行一定的民事義務而獲得。刑事詐騙犯罪分子是毫無履行義務的意思而無償佔有他人財務,即由詐騙行為直接取得不法利益而不履行任何義務,在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當前辦理經濟犯罪案件中具體應用法律的若干問題的解答(試行)》中以行為主體是否具有履約的能力、擔保能力和是否履行了部分義務為劃分刑事欺詐與民事欺詐的界限之一。從以上分析可以看出大部分的信用證欺詐屬於民事欺詐的范疇;只有當法院沒有及時或不能以發布止付令或凍結財產的方式阻止有欺詐行為的受益人獲得貨款時,受益人的欺詐行為才構成刑事欺詐。

同時,即使刑事欺詐案件成立,通過偵察措施限制證下貸款匯出國境具有理論上的可行性,但「由於國際經濟犯罪涉及各國刑事管轄權和國際刑事司法協助等方面的問題,由我國追訴機關根據保護管轄或屬人管轄等原則管轄我國域外的信用證詐騙犯罪幾乎沒有可行性」(註:《信用證下貸款止付與支付的研究》向明華載於《法商研究》 1997年第4期)。

基於對欺詐的嚴格定義,申請止付令一方應負嚴格而繁重的舉證責任。它必須能夠證明:(1)欺詐已經發生而不是臆想中的欺詐。(2)受益人參與了欺詐,對欺詐知情或對欺詐負有其他個人責任,否則受益人不應因第三人的過錯而喪失其證下受款權。(3 )其將因欺詐而遭受無法彌補的損失,否則,申請人就應利用其他救濟手段獲得補償。如果申請人能證明下列情況之一者,可認定損害無法彌補。1 )追償損失的費用將超過貸款,2 )受益人有財務狀況表明其將無力補償申請人的損失,3)損失因被告所在地司法不公等原因而無法追償等。4)禁令申請者須提供充分擔保(註:《信用證下貨款止付與支付的研究》向明華載於《法商研究》1997年第4期)

止付令的法律性質

作為解決信用證欺詐問題的主要救濟手段止付令與凍結令存在本質上的差異。止付令指法院以判決或裁定的形式禁止付款行為,或開證行向受益人或非正當持票人支付貨款的命令。而凍結令是我國民訴法上財產保全的措施之一,指法院依職權或當事人申請對被申請人的涉案財產加以凍結的一種措施。在信用證欺詐案件中,銀行並不是當事一方,被申請人應是有欺詐行為的受益人,而申請人申請凍結的款項為尚未付出的貸款。這一部分貨款在申請人交付開證押金情況下,為申請人本人的財產;在無開證押金情況下則為銀行根據信用證的融資功能和銀行承擔的第一性付款義務應支付的屬於銀行的資金。這兩種情況均不符合凍結的條件。因為申請人申請凍結自己的財產是不符合實際情況的,而法院無權凍結與案件無關的第三方面的財產。因此,在此類案件中發布「凍結令」是不恰當的。

止付令根據其發布的不同時間具有不同的法律性質和法律依據。首先,在訴訟前與訴訟中法院發布的止付令,其在本質上是屬於一種訴前保全或訴訟保全措施,是程序法上的救濟措施。根據我國《民事訴訟法》第93條、94條的規定,在訴訟發生前或訴訟過程中,人民法院根據利害關系人或訴訟當事人的請求,可以對有關的財產採取保全措施。這兩種保全措施的共同特點在於:利害關系人或當事人只要聲稱情況緊急,不立即進行保全就會使其合法權益受到難以彌補的損失,在提供擔保情況下,就會得到此類救濟;同時,這兩類保全措施都具有暫時性的特點,即,在訴前保全情況下,利害關系人不在提出保全請求後15天內提起訴訟,或在兩種情況下,法院的終局判決與保全措施不一致,相應的保全措施將會馬上解除。

第二類是作為法院終局判決的止付令。這一類止付令是法院根據相關實體法,主要是民法與相關特別法,為解決信用證欺詐而採取的實體法上的救濟措施。

由於獲取程序法上的止付令是一件相當容易的事,因此這一類止付令極易被當事人濫用而影響國際貿易的正常進行和我國銀行的信譽。法院在使用這類止付令時應對案件的基本事實做必要的審查,盡量減少或避免負面影響的產生。

綜上所述,在信用證制度中可否援引欺詐而發布止付令,本質上帶有商業制度與公平理念相制衡的色彩。法院在裁決此類案件時,應綜合事實與法律,兼顧各方利益而慎為之。

⑶ 我想了解一下 金融詐騙犯和詐騙犯的案例 案情經過

新華網北京2月13日電(李煦 高志海)身為公司法定代表人的朱江與某銀行北京某支行分理處主任戴某相互勾結,採取掛失和偽造存款單位印章、預留印鑒卡等手段,大肆進行金融詐騙,給國家造成巨額經濟損失,最終在京受到法律嚴懲。

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13日以票據詐騙罪、金融憑證詐騙罪數罪並罰一審判處朱江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沒收個人全部財產;扣押在案的1000餘萬元發還銀行;繼續追繳其詐騙所得贓款。

北京市某投資顧問有限責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朱江與某銀行某支行分理處主任戴某(另案處理)合謀後,並在戴授意、幫助下,採取存摺掛失及偽造存款單位印章、預留印鑒卡,偽造轉賬支票的方法,先後分別於1998年3月,把馬某存入該分理處2000萬元中的1000萬元轉出歸自己使用;於1998年9月,將馬某以某房地產開發公司名義存入某銀行某支行分理處的3000萬元轉入自己的投資顧問有限責任公司賬戶。於1999年5月到6月間,將北京某電力有限責任公司存入分理處2億元中的8400萬元轉出騙走。案發後,支行先後賠付馬某4000萬元,墊付電力有限責任公司7262萬元。

朱江於1999年6月逃往美國,後於2001年2月26日回國投案自首。

法院經審理後認為,朱江與銀行內部人員相勾結,大肆進行金融詐騙活動,其行為已分別構成票據詐騙罪和金融憑證詐騙罪,詐騙數額均特別巨大,給國家利益造成特別重大損失,罪行極其嚴重,依法應予懲處。鑒於其能夠主動回國投案並協助追回部分贓款,法院依法對其予以從輕、減輕處罰。據此,作出上述一審判決

⑷ 電子商務詐騙案例分析

融資詐騙:融資,反被人融資

案例2003年時,余先生投資5萬元開了一家小企業,如今的資產已增至20多萬元,企業發展勢頭相當不錯,但苦於資金有限,因此想通過融資擴大業務。他先後找過十幾家風險投資公司和投資中介公司,有些投資商看企業規模較小而一口回絕,有些雖然收下了項目材料,但之後就杳無音信。就在余先生快失去信心之時,終於遇見一家表示有興趣的投資公司。這家公司自稱是大型國有企業下屬的風險投資公司,有項目專員、助理、副總、總監,像模像樣,對余先生的項目詢問得很詳細,評價也很好,投資部總監還表示「先做朋友、再做項目」。當時,余先生非常感動,因此投資公司提出要考查項目的真實性,並且按慣例由項目方先預付考察費時,他毫無防備之心。錢寄出去之後不久,余先生發現那家投資公司的電話、投資總監的手機號碼全都變成了空號……

點評很多創業者認為,融資就是別人給錢,不會遇到騙子,因此就有了麻痹思想。其實,詐騙者遠比人們想像的高明,他們利用創業者等米下鍋又急於求成的心態,先是誇口公司規模、專業程度以取得創業者的信任,然後對融資項目大加贊賞,讓創業者覺得遇上了「貴人」,最後借考察項目名義騙取考察費、公關費等,收費後就銷聲匿跡。因此,對創業者來說,融資雖很重要,但找一家正規的投資公司更重要。除了要對投資公司的背景進行全面調查,還需2000要保持警惕的心態,特別是對各種付款要求,多問幾個為什麼,必要時可用法律合同來保障自己的利益。

合作詐騙:餡餅,其實是陷阱

案例李先生開了一家公司,專門從事代理業務,原本以為金錢交易全在上下家,他只要事成後收取代理費,風險不大,沒想到依然「中招」。

一天,李先生接到自稱是湖北振興實業總公司業務經理打來的「合作」電話,委託他作為其公司「拳頭產品」———高分子凈化膜華南地區總代理,並隨後寄來了詳細資料,包括產品介紹說明書、可供產品目錄、組織機構代碼證復印件、高分子凈化膜銷售補充說明書等。李先生看其手續齊全,便在專業網站上發布了相關信息,幾天後便有了「迴音」,廣東某養殖戶來電說急需4000米高分子凈化膜,金額共計27萬元。李先生一算,可賺幾萬元的代理費,這可是「天上掉餡餅」的好事,於是馬上和上家聯系。上家很爽快,答應把一批去汕頭的貨調往廣州,但需立即支付貨款。李先生通知下家後,對方立即派人送來了上萬元的訂金,表示實在太忙,需要李先生幫忙先提貨,事後會加付提貨費。因為不想放棄到手的「肥肉」,李先生幫著提貨並墊付了貨款,可第二天事情全都變了:下家表示暫時不需要這批貨了,而上家的「負責人」怎麼也聯系不上,「餡餅」變成了「陷阱」。

點評這是一個「連當詐騙」的典型案例,行騙對象以從事代理、中介、咨詢等業務的創業者為主。天上不會掉餡餅,如果遇到上下家接踵而來的「好事」,那就要千萬小心了。對付這種騙術,首先要保持良好的心態,然後冷靜地考察上下家。對於上家,要對廠家實力、供貨能力、產品質量等一一了解清楚,特別要抓住一些細枝末節的專業問題,看看其能否對答如流。對於下家,如果碰到那種接幾十萬元的大單子時毫不猶豫的「爽快人」,則要睜大眼睛了。網路詐騙:便捷,行騙也方便案例王先生是在生意場上摸爬滾打了30年的「老供銷」了,最近在某著名電子商務網站上開了個賬戶,開始網上創業。

一次,王先生在網上看到一則信息,某位有著「高資信度」標志的客商低價批量提供優質黃沙,經驗老道的王先生並未急著下手,而是通過工商部門了解供貨商的情況。在確認供貨商的「身份」後,王先生便從下家那裡預收了30%的貨款,按照網上提供的賬號匯了過去,可他等的黃沙船卻遲遲到不了上海,下家又三番五次地催他交貨,一急之下他只好親自前去催貨。到那裡後王先生發現,那家企業確實存在,不過只做鋼鐵貿易,不搞建材,而且從未涉足電子商務領域,至於網上的那家企業,是行騙者盜用了該公司的營業執照復印件後虛構的。最後,由於不熟悉電子商務,「老法師」王先生賠了下家客戶幾十萬元。

點評電子商務雖然有著快捷、便利的特點,但與傳統的交易方式相比,風險更大。一些不法分子正是利用高科技來移花接木,借用正規企業的名號行騙,不少創業者由於不熟悉電子商務的運作模式和特點而上當受騙。其實,網路只是交易的一種媒介,通過網路獲得商業信息後,必須進行網下的考察。特別是業務量大的單子,高利潤的項目往往風險也相對較高,創業者更要小心謹慎,親自走訪是非常必要的,不能僅是坐在家中敲敲鍵盤。有條件的話,可請投資、法律方面的專家把關。此外,目前網路傳銷活動日益猖獗,創業者在網上「沖浪」時要慎入傳銷陷阱。

⑸ 打包貸款是什麼,結合案例,分析銀行承擔怎樣的風險

您好!打包貸款是指出口地銀行為支持出口商按期履行合同、出運交貨,向收到合格信用證的出口商提供的用於采購、生產和裝運信用證項下貨物的專項貸款。打包貸款是一種裝船前短期融資,使出口商在自有資金不足的情況下仍然可以辦理采購、備料、加工,順利開展貿易。
(一)發放貸款時,借記本科目,貸記"單位存款"等科目;按規定計算應收利息時,借記"應收利打包貸款息"科目,貸記"利息收入"科目;實際收取利息時,借記"單位存款"等科目,貸記"應收利息" 或"利息收入"科目。收回貸款時,借記"存放境外同業"等科目,貸記本科目。
(二)期末,應對打包貸款進行全面檢查,並合理計提貸款損失准備。對於不能收回的打包貸款應查明原因。確實無法收回的,經批准作為呆賬損失的,應沖銷提取的貸款損失准備,借記"貸款損失准備"科目,貸記本科目。
貸款損失准備一經確認,不得轉回。
本科目應按借款單位進行明細核算。
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額,反映銀行打包貸款的余額。
中國企業(尤其是出口商)如具備獨立法人資格並具有進出口經營權,即可憑海外銀行開來的以企業為受益人的有效信用證正本,向銀行申請敘做出口信用證打包貸款。在流動資金緊缺,中國國外進口商雖然不接受預付貨款的條件但同意開立信用證的情況下適宜選擇打包貸款業務。
企業如需辦理打包貸款,必須滿足以下條件:(1)、中國的企業應當是獨立核算,自負盈虧,且經營作風良好,無違法違規和違約等不良行為記錄,企業須有出口業務經營權
(2)、中國的企業須有出口虧損彌補來源,有齊全的生產銷售計劃和健全的財務管理制度,恪守信譽並在銀行開有帳戶;信譽良好,有按期償付貸款本息的能力
(3)、中國的企業所持的有效信用證正本需由資信良好的海外銀行開立,不可撤銷,且信用證條款必須經銀行核准,抵押信用證項下的出口單據必須交銀行進行議付;
(4)、中國的企業應向銀行提供有關外銷合同,如屬代理出口須提供代理協議,以便銀行了解有關貿易背景;企業具有良好的貿易履約能力,制單能力強,能按期、按質、按量完成生產(收購)和交貨計劃。
(5)、能及時、准確地向銀行提供相關貿易背景資料和財務報告,主動配合銀行的調查、審查和檢查
(6)、貸款用途符合中國的國家法律、法規及有關政策規定;
(7)、銀行要求的其他條件。1、企業須有出口業務經營權
申請條件
1、企業須有出口業務經營權;
2、貸款用途符合國家法律、法規及有關政策規定;
3、企業具有良好的貿易履約能力,制單能力強,能按期、按質、按量完成生產(收購)和交貨計劃;
4、信譽良好,有按期償付貸款本息的能力;
5、能及時、准確地向銀行提供相關貿易背景資料和財務報告,主動配合銀行的調查、審查和檢查;
6、銀行要求的其他條件。
申請資料
1、經年檢的《企業法人營業執照》或《營業執照》復印件;
2、《打包放款申請書》;
3、企業近期財務報表;
4、不可撤銷信用證正本及全部信用證修改正本(如有);
5、出口銷售合同及與本貸款有關的國內購銷合同正本;
6、出口商品配額或許可證等有關批文;
7、國家限制出口的商品,應提交國家有權部門同意出口的證明文件;
8、擔保方面的資料;
9、銀行要求的其他資料。
申辦程序
1、出口商在收到信用證後,向銀行提出打包貸款申請。並提供信用證正本及內外貿合同、貿易情況介紹等有關資料,如屬代理應提供有關代理協議;打包貸款申辦流程2、銀行對信用證及其修改的真實性、條款等項內容進行審核;
3、審核通過後,與出口商簽署《打包貸款合同》,發放打包貸款。為確保專款專用,銀行有權審核客戶的用款情況;
4、出口商利用資金組織或生產出口貨物,按信用證要求及時發貨;
5、出口商出口貨物取得信用證項下有關單據後向放款銀行交單議付,收到出口貨款後,及時歸還銀行打包貸款。
注意事項
1.企業申請辦理打包貸款時向銀行提交:a.書面申請;b.國外銷售合同和國內采購合同;c.貿易情況介紹;d.正本信用證。
2.企業需要與銀行簽訂正式的《借款合同(打包貸款)》;
3.憑以放款的信用證以融資銀行為通知行,且融資銀行可以議付、付款。
4.企業信用證中最好不含有出口商無法履行的"軟條款";
5.企業申請打包貸款後,信用證正本須留存於融資銀行;
6.正常情況下,企業信用證項下收匯款須作為打包貸款的第一還款來源;
7.裝運貨物並取得信用證下單據後,應及時向銀行進行交單。
收費標准
按實際貸款天數計息,貸款各項收費通過合同約定。
打包貸款的案例和銀行的風險舉例如下:
案情:
出口商A是銀行B 的客戶. A收到了以其為受益人的信用證, 在備貨過程中資金不足, 向B申請信用證下的打包貸款. B同意發放打包貸款,貸款金額為信用證金額的80%, 貸款期 30 天. 雙方約定, 當A發運貨物後, 即以全套單據向B議付, B從A應得的議付款中扣除打包貸款本息. 在貸款期內, A因經營不善倒閉, 不再發運貨物, 因而無法提交單據. A也無力以另外途徑向B償還打包貸款. 在打包貸款業務中, 銀行承擔的信用風險與銀行在出口押匯業務中承擔的信用風險有什麼區別?哪個風險的程度更大?為什麼?
分析:
銀行在發放打包貸款時, 依據的僅是出口商收到的信用證. 如果出口商在提取打包貸款後發生情況變化, 無法繼續備貨出運, 那麼貸款銀行手上沒有任何單據. 也就是說, 貸款銀行既沒有憑據可以向開證行要求付款, 也沒有物權可以作價變賣. 在托收出口押匯和信用證議付中, 銀行都承擔出口商的信用風險, 但風險的程度比打包貸款大為降低, 因為銀行在融資時, 掌握了貨運單據和物權。
啟示:
管理對出口商貿易融資的信貸風險, 核心是了解出口商的經營情況, 以及所融資的貿易的具體情況. 基於對特定貿易的了解, 銀行可以盡量縮短融資期限, 使得進口商經營情況在融資期內發生變數的可能性降低. 另外, 在信用證議付中, 銀行還需了解開證行的信譽, 以確保開證行在單證嚴格一致的情況下付款。
謝謝閱讀!

⑹ 中國企業對外直接投資法律風險案例

朋友,現將中國銀行業海外收購美國本土銀行第一案始末提供給你,希望對你的論文有所幫助!!

「現在看賬面上賠了兩三千萬美元,但我們始終認為我們的做法非常正確。不能老盯著股價,要從長遠看。」3月20日,民生銀行董事長董文標在接受《中國企業家》采訪時語氣堅定地說。

2007年10月8日,民生銀行發布分三階段收購美國聯合銀行控股公司(NASDAQ:UCBH,下稱「聯行」)至多20%股份的公告,開創了中國銀行業針對美國本土銀行收購的第一案。

2008年3月1日,民生銀行發布公告稱,已獲中國銀監會和國家外匯管理局批准,參股美國聯合銀行4.9%股權,該行已在國家外匯管理局北京外匯管理部完成匯出核准手續,金額為9573萬美元。

3月中下旬,《中國企業家》雜志兩次專訪民生銀行董事長董文標以及民生銀行、美國聯合銀行部分管理層,還原此次並購案的始末。

盡管民生入股聯行已成定局,但隨著美國次貸危機蔓延,聯合銀行股價與談判時的轉讓價相比,已折讓過半。回頭來看,該起收購對民生銀行到底價值幾何?民生銀行會否進一步採取行動實現既定收購目標?還待事實驗證。

談判始末

2007年7月3日,聯行董事長胡少傑與董文標第一次見面。在董的印象中,胡是一個「精乾的銀行家」,敬業、勤奮、進取,並且「深得美聯儲的支持」。此前有半年時間,聯合銀行已經和其他三家中資金融機構有所接觸。據知情人士稱,其中包括華夏銀行和平安保險。直到和民生銀行接觸後,雙方一拍即合,當場就表示願意繼續深入溝通。

1998年11月在納斯達克上市的聯行,總部位於舊金山,是一家華人開辦並主要服務於華人的銀行。作為美國三大華人銀行之一,截至2007年底,總資產額為118億美元。盡管其資產規模只有民生銀行的十分之一,但是在董文標看來,這是一個門當戶對的婚姻。「我不可能去收購花旗、匯豐,那是不可能的。」

據董文標講,在民生銀行於2007年2月宣布的未來五年規劃中,國際化、多元化、金融控股是主要方向。民生銀行在兩三年前就與投行及財務顧問做過討論,謀求進入美國市場,並委託他們幫忙物色一些收購對象。

2007年,美林的客戶之一美國聯合銀行對位於上海的中國第一家全外資銀行德富泰銀行(BusinessDevelopmentBank)進行收購,與此同時也想尋求一家在形象、業務和文化上都能匹配的中國本土銀行進行合作,共同開拓中國市場。美林中國區投資銀行主席任克英曾經幫助民生銀行上市,與董文標相熟。任於是自然成為雙方牽線搭橋的重要人物。

2007年9月,在北京友誼賓館貴賓樓,雙方舉行第一次正式會談。

當時在場的有民生銀行董事長董文標、民生銀行副行長洪崎、董事會秘書毛曉峰、聯合銀行董事長胡少傑,以及美林中國區投資銀行主席任克英。洪崎回憶說,胡是華人,能聽懂中文,但只是能說一點兒,需要較長時間闡述的時候,他都講英文。此時,一旁的任克英等人就成為雙方溝通的媒介。而半年之後,胡的中文已經相當流利。

「感覺很重要。」洪崎說,「首先,文化上相通,容易溝通;第二,我們想走出去,雙方在業務上能夠跨國界合作,形成互補。」

9月底,談判進入第二步。會面就在位於民生銀行十樓的貴賓接待室,內容是關於股份轉讓和價格的初步方案。當時最主要的問題是決策如何通過美國的監管審批。胡少傑詳細地介紹了美國監管的要求,加上美林的建議,雙方同意第一步先轉讓聯合銀行4.9%股權予民生,第二步達到9.9%,第三步再轉讓10%。「因為對聯合銀行來說,4.9%不用報批,話語權比較少,影響力不大;到9.9%的時候,如果不涉及實質性控制權的話,可能問題也不大;到20%的時候問題就比較復雜了。所以分三步走,也是一步一步試探看看。」洪崎說。

9月底、10月初,胡少傑頻繁往返於舊金山和北京、上海,來去基本上都是一個人。洪崎說:「他行動很快,有時候就呆一天,我們很短時間談完一件事,問題解決了,他就又跑去上海(當時聯行在上海對德富泰的收購也在進行中)。」又見了三四次面之後,10月初,在美林的項目人員陪同下,洪崎以及一位獨董第一次來到聯行總部。

一幢位於舊金山市中心的獨立寫字樓,不是很高,也不是很大,但很氣派。裡面辦公秩序井然,華人居多——這是洪崎對聯行總部的直觀感受。在這里,他有一間臨時休息室。有時,他會特意到樓里四處走走。令洪崎印象深刻的是,每次經過董事長辦公室,看到的都是一個背影:胡總是伏在電腦上工作。

民生一行人在聯行總部呆了四天,沒來得及去各分行。第一天由律師、審計師、投行做盡職調查結果的匯報,後三天進行合作條款的具體談判和最終定案。

「真正談條款的時候是很尖銳的,甚至都能談崩了。有時候從早上一直談到夜裡兩三點還僵持不下。」洪崎微笑著、用和緩的語速談著在聯行總部關鍵的三天談判。開始先由雙方的律師團談判,律師無法決定哪個條款讓多少、哪個條款應該補多少時,一般都分別和洪、胡電話溝通,實在頂不住時,洪崎和胡少傑就出面「單挑」。有兩次談的時間很長,一直談到下半夜。兩個人誰談到很生氣的時候就先暫時退場,出去走走,冷靜下來回來再談。

對於雙方妥協與堅持的條款分別是哪些,民生和聯行都拒絕做具體的闡述。據洪崎介紹,尖銳的問題主要集中於:民生銀行派出的董事進入董事會後對哪些問題可以有參與決策權、是否可以投反對票等話語權,以及股權架構上各自的保護性措施、介入的時間和價格、退出的時間和方式等問題。「萬一經營不好的話,我退都退不出來,那也是個問題。總之我們是在尋找一個權利和義務的對等,有時他們提出不是他們故意不對等,而是因為美聯儲監管的要求。那我們就讓他們拿出法律來看看監管有沒有這個要求。有些是有這個要求,但是監管法律的解釋是多樣性的,而不一定非得是他們的這種解釋。」

洪崎切身感受到,美國的一些監管對於國外的一些投資確實限制太多,有很多條款限制投資者的發言權,也有很多條款解釋不通,「就看你自己是不是弄清楚這些事兒,有沒有去爭取了。這一條談不下來,就考慮看看是不是讓一點,然後在另一個條款上再找回來,這樣達到一個平衡。這幾條我讓你,那幾條你讓我,大家都沒吃虧就行了。」顯然,各為其主的雙方進行的是一場智慧博弈。「所幸雙方都比較坦誠,如果有惡意的話,可能就談不下去了。」

民生方面也和美聯儲、美國財政部及貨幣監管部門等進行了溝通,美國方面最關心的是:你們為什麼來美國投資?有什麼動機、意圖?「其實很簡單,美國這些銀行經營這么好,我們不可能來指導工作,就是來學習的,到占股9.9%的時候,我們派兩位董事、兩名高管人員,來干什麼?我不派人來怎麼學習?」

美國之行後,民生銀行在去年10月8日正式公開了對聯行的收購方案:將分三步收購聯合控股,並最終成為其第一大股東。第一步,以約0.97億-1.45億美元(摺合人民幣約7.37億-11.02億元)的現金,認購聯合控股近期擬增發的新股約535萬股(占聯合控股增發後總股本的4.9%);第二步,在2008年3月31日(雙方協商後可推遲至2008年12月31日)之前,以1.15億-1.72億美元(摺合人民幣約8.74億-13.07億元)的追加投資,令民生銀行在聯合控股增持股份至9.9%;第三步,民生銀行有權通過購買聯合控股發行新股,或聯合控股指定的某些售股股東出售老股的方式,進一步增持聯合控股股份至20%。民生銀行承諾,其所持聯行股份將鎖定三年,全部總投資不超過25億元人民幣。

此時有外界分析師報告指出:來自淡馬錫的董事蘇慶贊對此次收購表示了不同意見。他認為聯行的主要業務是集中於商業房地產貸款,貿易融資業務的比重相對較低,從整體上和民生戰略發展方向不盡一致,其鎖定期的規定也不盡合理。

對此,董文標對《中國企業家》說,淡馬錫的董事投的是「棄權票」而非「反對票」,「淡馬錫作為民生銀行的戰略投資者,肯定有自己的一些想法。」董文標說。此外,還有一種觀點認為,淡馬錫投棄權票是考慮到美國的監管比較嚴,話語許可權制比較多,覺得在美國參股一家銀行施展不開。

日前,民生已將第一階段投資款匯出。胡少傑曾表示:「民生的效益很好,希望能投資民生的股份。」洪崎承認,雙方曾溝通過換股的方式,但由於雙方規模相差懸殊,若換股,聯行在民生所佔比重極小。「因而就沒有太多實質性地往下談。」

現在,雙方已進入業務合作的商議階段,聯行主要派出一位女副行長,名Sophia,華裔,上海人,五歲移民美國,中文不錯。民生已派出兩位董事,下一步將派出一位常務副總裁去做業務,「這種參與管理更多的是著重於互相之間的業務對接。」董文標說。

壞賬懸疑

按照董文標的設想,首先,貿易融資是雙方合作的重點。民生銀行有很多從事貿易的客戶,正在大力發展貿易融資業務,這與聯行的業務特長是契合的。中國最大的貿易夥伴是美國,如果民生銀行能與一家地處美國又為中國客戶服務的銀行合作,就可以一起拓展貿易融資市場。同時,雙方互派專家做現場指導,並分享客戶資源。「過一段時間,他們會有一個非常強大的15人團隊來幫我們重新設計整個貿易金融業務的流程。」董說。

第二是零售業務和ATM機的合作。聯行在美國設有70家分行,在香港、上海和汕頭有三家分行,在北京、廣州、深圳和台北設有代表處。民生在國內有300多家分行、1370台ATM機構成的網路。雙方可在中美的分支機構網路中形成互補,雙方的客戶到對方銀行的ATM機上取錢可以免收手續費。

第三,雙方還可以在信用證、匯款業務,以及部分投行業務方面有合作,比如對企業上市方面的策劃、咨詢和推薦,雙方將互相引薦客戶和投行資源。

去年10月,國信證券的分析報告曾指出,從估值水平上看,按10月5日的收盤價,聯行2007年市盈率為17.3倍,市凈率為2.11倍。民生銀行的收購價所對應的PE范圍約為17-25.5倍,PB范圍約是1.96-2.92倍,明顯低於當時國內銀行股的估值水平。

然而,誰也沒料到,隨後美國次貸危機一發而不可收拾,聯合銀行的股價也大幅下挫。對民生並購聯行一案的質疑由此而來,主要聚焦於兩點:一是收購成本是否過高、收購時機是否不佳;二是房貸壞賬對聯行的影響到底有多大?

民生銀行參股4.9%所支付的價格是聯行於2007年9月28日簽訂策略聯盟協議日之前90天的平均股票收市價格,計算結果為每股價格大概在17.89美元,聯行上市時每股15美元,而截至3月28日的收盤價為每股7.73美元,之前還曾在7美元左右徘徊過。17倍左右的市盈率也高於目前美國市場銀行股的平均值。

從財務上看,這是否意味著民生銀行對國際金融波動風險估計不足,選擇的並購時機過早、並購代價過大?這也是董文標在這宗收購案中所面對的最大壓力。對此,他的解釋是:1、民生在第二步與第三步有很大的主動權;2、當前價格的下降,使後期收購成本大大降低;3、這是民生的一個長期戰略而不是去炒股票。

「這跟原來我搞海通證券的投資一樣,當時大家爭議非常大,現在看來是非常了不起的。對聯行我們做過全面考察,這家銀行非常干凈,我認為將來民生銀行的概念進入以後,聯行的股票做到四五十美元都是沒問題的。」董文標表示。對於收購價格的質疑,聯行在對《中國企業家》的書面回復中表示,民生銀行所做的投資反映出聯行的品牌價值,然而,股票市場的表現反映的是現在市場的狀況,並不能覆蓋公司形象等真正的價值。

「我們談的時候,美國次貸問題只是一個苗頭,沒有預料到像現在這么嚴重。」據洪崎說,胡少傑給他們的解釋是,聯行99%的房貸都給了華人,與美國本地人不同,華人買房首付款很高,一般會達到25%-30%,而且,華人的還款能力很強。

但是根據民生銀行的公告,聯合銀行的不良貸款率近年呈現了快速上升的趨勢。從2006年底的0.19%增加至2007年中的0.42%。今年3月胡少傑講出的最新數字是0.6%。而壞賬撥備率則從2006年底的504%下降至2007年中的214%,隨後在2007年第四季度增加了1800萬美元的貸款儲備量。胡表示,這是由於受次貸危機的影響。但有知情人士指出,聯行認為這筆增加的撥備其實可以不提,提完之後,綜合負面影響較多,為此分管財務的副行長辭職。

聯行的貸款組合主要集中於美國房地產市場,外界的估算是,與之相關的貸款佔比達到77.16%,建築貸款大概占總貸款額的20%左右。次貸危機連鎖影響到建築市場萎靡,所以聯行的貸款業務不會絲毫不受影響。今年的壞賬率是否會繼續大幅攀升?「對這個問題我們也在繼續跟他們溝通,看壞賬是短期的還是長期的,是惡性的還是可控的。」對於如果是長期、惡性的,會否影響到已經談好的條款這個問題,洪崎只表示:「後期會根據情況雙方來討論這個問題,合作的事兒不會單方面作出任何決定。」

3月24日,《中國企業家》曾就此問題詢問聯行在美國的一個客戶,沒想到這一質疑迅速傳達到聯行總部,對方非常緊張,立即反饋出希望溝通的願望。3月25日中午,記者與聯行某位要求匿名的高管電話溝通,對方澄清:「壞賬撥備的增加是由於業務量的增加而形成的,而分管財務的副行長辭職原因與此無關,是由於個人原因。」

3月27日早上,聯行資深副總裁、市場推廣部總監姜綺蓮作為其發言人給《中國企業家》打來電話,並通過郵件將本刊的疑問做了逐一答案。據她的回復,聯行的貸款分為如下四部分:商業貸款佔26%、商業房地產佔46%、建築貸款佔21%、個人貸款佔7%。目前0.6%的不良貸款率仍遠遠低於美國業界的平均值。聯行認為,在美國經濟走下坡路之時,不良貸款率的微幅提升是相當正常的。有鑒於美國經濟環境正充滿著不確定性,減緩建築貸款業務是聯行在2008年的策略。但是,聯行的回復仍然沒有對「增加的不良貸款到底來自於哪部分業務」做出正面解釋。

不過,某國際投行界資深人士的一番話,有些讓人觸目驚心:「聯合銀行是個問題很大的銀行。他們20%的貸款是加州的建築貸款,而加州的建築市場已經崩潰了。現在,美國很多對沖基金在做空它的股票。」

⑺ 銀行業務中貿易融資和福費廷到底是什麼,最好舉個例子說明就行,不要粘貼百科!!

簡單點不求推薦,就是賣家把東西賣給遠方,但買方沒有先給錢,這時賣方向銀行貸款,這時福費廷運用到了,賣方直接把貨物給了銀行所有權,銀行把錢給了賣方,這里肯定會打折扣,但賣方不用擔心買方不付錢,風險全給了銀行,由銀行和買方玩成剩下的交易。
通常用在出口貿易,銀行為國際性質的。

⑻ 如何防範金融領域的欺詐風險

防範金融領域的欺詐風險,就要加強金融監管,將金融活動納入規范化、法治化軌道。防範和化解金融風險,保障金融安全。金融風險是指任何有可能導致企業或機構財務損失的風險。

金融欺詐案多數主要集中於國際貿易融資領域,國際貿易融資業務中的金融欺詐案件主要通過銀行的金融票據、銀行保函和信用證等信用工具進行,而且詐騙手段隱蔽、金額巨大,已形成國際化、集團化的趨勢。金融欺詐風險不僅會使銀行和進出口企業陷入曠日持久的法律糾紛中,造成銀行的巨額資金損失,更重要的是,還會影響銀行的國際聲譽。

⑼ 進出口貿易,怎麼解決貿易融資、離岸貿易融資、信用證等問題

首先,商業銀行的高級管理人員和相關部門對國際貿易融資業務缺乏了解,也無經驗,對國際貿易融資業務的風險性普遍認識較為膚淺,表現為兩種傾向:一是錯誤地認為國際貿易融資不需要動用實際資金,只需出借單據或開出信用證就可以從客戶賺取手續費和融資利息,是零風險業務,這直接導致20世紀90年代中期由於大量信用證墊款形成的銀行不良資產;二是當出現問題後,又認為國際貿易融資風險很大,採取的措施又導致國際貿易融資授信比一般貸款難,審批時間長,制約了該業務的發展。
其次,商業銀行的傳統業務是本幣業務,國際業務的比重相對較少,在機構、人才、客戶方面均不佔優勢,以致大部分人以為與其花費大量人力、物力和財力去發展國際貿易融資,還不如集中精力抓好本幣業務。另外,對國際貿易融資業務在提高銀行的盈利能力,優化信貸資產質量等方面的作用認識不足、認為貿易融資業務在整個信貸資產中的數量少,作用不大。
銀行內部缺乏有效的防範管理體系,風險控制手段落後
國際貿易融資業務所涉及的風險有客戶風險、國家風險、國外理風險、國際市場風險和內部操作風險。這些風險的管理需要先進的技術手段將銀行相關部門之間、分支行之間高效有機地聯系在一起。而中國銀行在外匯業務的處理程序方面較為落後,不同的分支行之間、不同的部門之間業務相互獨立運行,缺少網路資源共享,缺乏統一的協調管理,以至無法達到共享資源、監控風險、相互制約的目的。如融資業務由國際業務部一個部門來承擔信貸風險控制、業務操作風險控制和業務拓展。風險控制既顯得乏力,又缺乏銀行內部相互制約和風險專業控制,面對中國進出口企業普遍經營虧損,擁有大量不良銀行債務的客觀實現,銀行的貿易融資潛伏著巨大的風險。
融資業務無序競爭破壞風險管理標准
中國開展國際貿易融資業務時間相對國外較短,市場尚不成熟,各種約束機制還不健全,隨著商業銀行國際結算業務競爭的日益激烈,各家銀行業務形式又較為單一,為爭取更大的市場份額,競相以優惠的條件吸引客戶,對企業客戶的資信審查和要求也越來越低,放鬆了對貿易融資風險的控制,例如有的銀行降低了開證保證金的收取比例;有的甚至採取授信開證,免收保證金;有的在保證金不足且擔保或抵押手續不全的情況下對外開立遠期信用證等等,這些做法破壞了風險管理的標准,加劇了銀行貿易融資業務的風險。
營銷隊伍薄弱,缺乏復合型的高素質業務人員
國際結算業務專業性強,對業務人員的素質要求較高,但中國商業銀行在國際貿易融資方面人才匱乏,有限的人才資源也高度集中在管理層,同時,人才的知識結構單一。由於各家銀行都是把國際業務當作獨立的業務品種來經營,在機構設置上由國際業務部門負責國際結算和連帶的貿易融資業務。這就造成相關從業人員只熟悉國際結算而缺乏財務核算和信貸管理等方面的業務知識,無法從財務資料和經營作風准確判斷和掌握客戶資信,對國際貿易融資的全過程的每一個環節沒有充分的把握,降低了國際業務的產品功能和市場效果,對其風險也就缺乏了強有力的控制力度。
國際貿易融資業務的法律環境不完善
國際貿易融資業務涉及到國際金融票據、貨權、貨物的抵押、質押、擔保、信託等行為,要求法律上對各種行為的權利和責任有具體的法律界定,但是中國的金融立法明顯滯後於業務的發展。有些國際貿易融資的常用術語和做法在中國的法律上還沒有相應的規范。例如,押匯業務中銀行對貨物的單據與貨物的權利如何,銀行與客戶之間的債券關系如何,進口押匯中常用的信託收據是否有效,遠期信用證業務中銀行已經承兌的匯票是否可以由法院支付等。因此,這種不完善的法律環境,使中國的貿易融資業務的風險進一步增大。

服務挑戰
處在商業活動中各個環節的公司很早就知道持有存貨成本的費用,許多公司已經開展實踐活動來精簡價值鏈和保持存貨清單在最低值。目前,他們正試圖把類似的思維模式應用到他們的財務管理中,結果是銀行正以新的眼光來看待它們提供給企業用戶的貿易融資服務。
當這些服務被認可的時候,現金流量表合並了許多不同的措施和金融產品。這實際上與及時庫存管理是非常類似相似的。技術改進,例如互聯網,已經致使世界成為一個更值得信賴的地方。傳統的涉及信用證的貿易融資交易太耗費時間和速度慢—花費客戶很多錢。
但是世界也正在變得更加復雜。例如貿易,如果你一個或多個供應商操作一個供應商管理庫存系統,隨著補給的數量被認為太少,你怎樣處理這些貨物的付款呢?如果你給離岸公司外包大部分你的價值鏈,什麼時候到期付款呢?公司正在尋求消減他們業務的融資成本(的方法),一些打算去銀行說:「給我一個電子系統,你可以擁有我所有的貿易業務。」
銀行正在出售聲稱是現金流量表系統的技術解決方案,但是他們中很少有人能真正兌現承諾。它們已經有很多構成部分,但是它們依然通常需要大量的咨詢服務來使它們工作。這些銀行需要的是一個高度綜合的系統,這一系統通過買方和賣方之間的聯系,來給提供現金流量表提供必要的支持。

發展對策
提高對發展國際貿易融資業務的認識
隨著中國的進一步開放,國際貿易往來日益頻繁,進出口總額將大幅提高,這必將為發展外匯業務尤其是貿易融資業務提供極大的市場空間。各級商業銀行要更新觀念,提高對發展外匯業務尤其是國際貿易融資業務的認識。應從入世後面臨的嚴峻挑戰出發,以貿易融資業務為工具積極發展國際結算業務,要調整經營策略和工作思路,密切注重外資銀行的動向。因此,商業銀行要加強市場信息搜索,採取有利於推進國際結算業務發展的各種政策措施。
調整機構設置實行審貸分離原則
為滿足業務發展的需要,銀行有必要對內部機構進行調整,重新設計國際貿易融資業務的運作模式,將審貸模式進行剝離,實行授信額度管理,達到既有效控制風險又積極服務客戶的目的。①應明確貿易融資屬於信貸業務,必須納入全行信貸管理。由信貸部對貿易融資客戶進行資信評估,據此初步確立客戶信譽額度。通過建立審貸分離制度,將信貸風險和國際結算風險由信貸部、信貸審批委員會和國際業務部負責,最終達到在統一綜合授信管理體系下的審貸分離,風險專項控制,從而採取不同的措施,控制物權,達到防範和控制風險的目的。②授信額度應把握以下幾點:一是授信額度要控制遠期信用證的比例,期限越長,風險越大;二是控制信用證全額免保比例,通過交納一定的保證金來加強對客戶業務的約束和控制;三是建立考核期;四是實行總授信額度下的分向授信額度的管理;五是建立健全內部控制制度,跟蹤基本客戶的進出口授信額度,加強部門內部的協調和配合。
建立科學的融資貿易風險管理體系
制定符合國際貿易融資特點的客戶評價標准,選擇從事國際貿易時間較長、信用好的客戶。成立信用審批中心和貿易融資業務部門,影響國際貿易融資的風險因素相對很多,因此防範風險要求商業銀行人員具有信貸業務的知識以分析評價客戶的信用。從而利用人才優勢事前防範和事後化解各種業務風險。
完善制度實施全過程的風險監管
(1)做好融資前的貸前准備,建立貸前風險分析制度,嚴格審查和核定融資授信額度,控制操作風險,通過對信用風險、市場風險,自然風險和社會風險、國家宏觀經濟政策風險、匯率風險等進行分析以及對申請企業、開證人和開證行的資信等方面情況進行嚴格審查,及時發現不利因素,採取防範措施。
(2)嚴格信用證業務管理。信用證在國際貿易中一直被認為是一種比較可靠的結算方式。審核信用證是銀行和進出口企業的首要責任。首先,必須認真審核信用證的真實性、有效性、確定信用證的種類、用途、性質、流通方式和是否可以執行;其次,審查開證行的資信、資本機構、資本實力、經營作風並了解真實的授信額度;三是要及時了解產品價格、交貨的運輸方式、航運單證等情況,從而對開證申請人的業務運作情況有一個綜合評價,對其預期還款能力及是否有欺詐目的有客觀的判斷;四是要認真審核可轉讓信用證,嚴格審查開證行和轉讓行的資信,並對信用證條款進行審核。
(3)盡快建立完善的法律保障機制,嚴格依法行事。應該加強對現有的相關立法進行研究,結合實際工作和未來發展的趨勢,找出不相適應的地方,通過有關途徑呼籲盡快完善相關立法。利用法律武器最大限度地保障銀行利益,減少風險。
加強和國外銀行的合作
在眾多國外投資者看好中國市場、對外貿易發展良好的形勢下,國有商業銀行應該抓住這一有利時機,基於共同的利益和興趣,與國外有關銀行聯手開拓和佔領中國的外匯業務市場,共同爭取一些在中國落戶的、利用外資的大項目,多方面、多層次地拓展中國商業銀行的貿易融資業務。
防範融資風險的意識和能力
國際貿易融資是一項知識面較廣、技術性強、操作復雜的業務,對相關從業人員的業務素質要求很高。中國開展這項業務時間短,急需既懂國際慣例、懂操作技術又精通信貸業務的復合型專業人才。商業銀行國際結算業務的競爭,實質上是銀行經營管理水平和人員素質的競爭。因此,提高貿易融資管理人員的素質,增強防範風險的意識和能力已成為當務之急,應盡快培養出一批熟悉國際金融、國際貿易、法律等知識的人才。首先,要引進高水平和高素質的人才,可充分利用代理行技術先進的特點,選擇相關課題邀請代理行的專家作專題講座,有條件的還可派員工到國外商業銀行學習。其次,在平時工作中,要注意案例的總結分析,及時積累經驗,並有意識地加強國際貿易知識和運輸保險業務的學習,密切關注國際貿易市場動態,了解掌握商品的行情變化,培養對國際貿易市場的洞察力,增強識別潛在風險的能力,以不斷提高自身業務水平。三是抓好崗位培訓,不斷提高員工的服務質量和道德修養。四是強化風險意識,不斷提高員工識偽、防偽能力,努力防範和化解國際貿易融資風險。

⑽ 曾鳴的簡介

曾鳴,從事國際結算和貿易融資業務的經營和管理已30多年,1995年至2010年3月任中國銀行遼寧省分行國際結算部處長、總經理。現任中國銀行遼寧省分行國際結算部督導。熟悉國際、國內貿易融資業務的各項產品和市場情況。在國際結算業務經營和管理、防範欺詐和處理欺詐案例、貿易融資業務風險管理等方面有豐富的經驗。多次參加國際商會銀行委員會的例會,對UCP600有深刻的理解。曾編著了《UCP600的主要變化及對實務的影響》一書,被中國銀行總行用做全轄電子化培訓教材並出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