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關於地方融資平台公司負債規模:審計署和銀監會報告的差別在哪裡
1、報告中的融資平台公司數量不同。截至2010年底,根據審計署的報告,全國有6576個地方政府融資平台公司。然而根據銀監會的報告,截至2010年底,全國有一萬家融資平台公司。
2、報告中的融資平台公司的負債規模不同。截至2010年底,根據審計署的報告,全國所有的融資平台公司的總負債規模為4.97萬億元。然而根據銀監會的報告,截至2010年底,全國所有的融資平台公司的總負債規模達到9.1萬億元。

3、統計的口徑大小不同。根據審計署的定義,地方政府融資平台公司是由地方政府及其部門和機構、所屬事業單位等,通過財政撥款或注入土地、股權等資產設立,具有政府公益性項目投融資功能,並擁有獨立企業法人資格的經濟實體。
但在銀監會的統計口徑下,機關、事業、企業三類平台法人均被納入地方政府融資平台范圍,而審計署公布的平台數及其負債僅限於「平台公司」。
審計署的數據和銀監會的數據相比,並不存在嚴重低估地方政府債務的情況。它們之間的差距,是因為銀監會關注的角度是銀行系統在地方政府總體的貸款風險敞口,從而採用了更寬泛的統計口徑。審計署則對地方政府的負債主體有了更為細致的劃分。
❷ 政府在教育公共服務上應採取什麼政策
國務院辦公廳
2015年5月19日
(此件公開發布)
關於在公共服務領域推廣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模式的指導意見
財政部發展改革委人民銀行
為打造大眾創業、萬眾創新和增加公共產品、公共服務「雙引擎」,讓廣大人民群眾享受到優質高效的公共服務,在改善民生中培育經濟增長新動力,現就改革創新公共服務供給機制,大力推廣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Public-PrivatePartnership,PPP)模式,提出以下意見:
一、充分認識推廣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模式的重大意義
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模式是公共服務供給機制的重大創新,即政府採取競爭性方式擇優選擇具有投資、運營管理能力的社會資本,雙方按照平等協商原則訂立合同,明確責權利關系,由社會資本提供公共服務,政府依據公共服務績效評價結果向社會資本支付相應對價,保證社會資本獲得合理收益。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模式有利於充分發揮市場機製作用,提升公共服務的供給質量和效率,實現公共利益最大化。
(一)有利於加快轉變政府職能,實現政企分開、政事分開。作為社會資本的境內外企業、社會組織和中介機構承擔公共服務涉及的設計、建設、投資、融資、運營和維護等責任,政府作為監督者和合作者,減少對微觀事務的直接參與,加強發展戰略制定、社會管理、市場監管、績效考核等職責,有助於解決政府職能錯位、越位和缺位的問題,深化投融資體制改革,推進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
(二)有利於打破行業准入限制,激發經濟活力和創造力。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模式可以有效打破社會資本進入公共服務領域的各種不合理限制,鼓勵國有控股企業、民營企業、混合所有制企業等各類型企業積極參與提供公共服務,給予中小企業更多參與機會,大幅拓展社會資本特別是民營資本的發展空間,激發市場主體活力和發展潛力,有利於盤活社會存量資本,形成多元化、可持續的公共服務資金投入渠道,打造新的經濟增長點,增強經濟增長動力。
(三)有利於完善財政投入和管理方式,提高財政資金使用效益。在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模式下,政府以運營補貼等作為社會資本提供公共服務的對價,以績效評價結果作為對價支付依據,並納入預算管理、財政中期規劃和政府財務報告,能夠在當代人和後代人之間公平地分擔公共資金投入,符合代際公平原則,有效彌補當期財政投入不足,有利於減輕當期財政支出壓力,平滑年度間財政支出波動,防範和化解政府性債務風險。
二、總體要求
(四)指導思想。貫徹落實黨的十八大和十八屆二中、三中、四中全會精神,按照黨中央、國務院決策部署,借鑒國際成熟經驗,立足國內實際情況,改革創新公共服務供給機制和投入方式,發揮市場在資源配置中的決定性作用,更好發揮政府作用,引導和鼓勵社會資本積極參與公共服務供給,為廣大人民群眾提供優質高效的公共服務。
(五)基本原則。
依法合規。將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納入法制化軌道,建立健全制度體系,保護參與各方的合法權益,明確全生命周期管理要求,確保項目規范實施。
重諾履約。政府和社會資本法律地位平等、權利義務對等,必須樹立契約理念,堅持平等協商、互利互惠、誠實守信、嚴格履約。
公開透明。實行陽光化運作,依法充分披露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項目重要信息,保障公眾知情權,對參與各方形成有效監督和約束。
公眾受益。加強政府監管,將政府的政策目標、社會目標和社會資本的運營效率、技術進步有機結合,促進社會資本競爭和創新,確保公共利益最大化。
積極穩妥。鼓勵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和行業主管部門因地制宜,探索符合當地實際和行業特點的做法,總結提煉經驗,形成適合我國國情的發展模式。堅持必要、合理、可持續的財政投入原則,有序推進項目實施,控制項目的政府支付責任,防止政府支付責任過重加劇財政收支矛盾,帶來支出壓力。
(六)發展目標。立足於加強和改善公共服務,形成有效促進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模式規范健康發展的制度體系,培育統一規范、公開透明、競爭有序、監管有力的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市場。著力化解地方政府性債務風險,積極引進社會資本參與地方融資平台公司存量項目改造,爭取通過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模式減少地方政府性債務。在新建公共服務項目中,逐步增加使用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模式的比例。
三、構建保障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模式持續健康發展的制度體系
(七)明確項目實施的管理框架。建立健全制度規范體系,實施全生命周期管理,保證項目實施質量。進一步完善操作指南,規范項目識別、准備、采購、執行、移交各環節操作流程,明確操作要求,指導社會資本參與實施。制定合同指南,推動共性問題處理方式標准化。制定分行業、分領域的標准化合同文本,提高合同編制效率和談判效率。按照預演算法、合同法、政府采購法及其實施條例、《國務院辦公廳關於政府向社會力量購買服務的指導意見》(國辦發〔2013〕96號)等要求,建立完善管理細則,規范選擇合作夥伴的程序和方法,維護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和社會資本的合法權益。
(八)健全財政管理制度。開展財政承受能力論證,統籌評估和控制項目的財政支出責任,促進中長期財政可持續發展。建立完善公共服務成本財政管理和會計制度,創新資源組合開發模式,針對政府付費、使用者付費、可行性缺口補助等不同支付機制,將項目涉及的運營補貼、經營收費權和其他支付對價等,按照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進行核算,納入年度預算、中期財政規劃,在政府財務報告中進行反映和管理,並向本級人大或其常委會報告。存量公共服務項目轉型為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項目過程中,應依法進行資產評估,合理確定價值,防止公共資產流失和賤賣。項目實施過程中政府依法獲得的國有資本收益、約定的超額收益分成等公共收入應上繳國庫。
(九)建立多層次監督管理體系。行業主管部門根據經濟社會發展規劃及專項規劃發起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項目,社會資本也可根據當地經濟社會發展需求建議發起。行業主管部門應制定不同領域的行業技術標准、公共產品或服務技術規范,加強對公共服務質量和價格的監管。建立政府、公眾共同參與的綜合性評價體系,建立事前設定績效目標、事中進行績效跟蹤、事後進行績效評價的全生命周期績效管理機制,將政府付費、使用者付費與績效評價掛鉤,並將績效評價結果作為調價的重要依據,確保實現公共利益最大化。依法充分披露項目實施相關信息,切實保障公眾知情權,接受社會監督。
(十)完善公共服務價格調整機制。積極推進公共服務領域價格改革,按照補償成本、合理收益、節約資源、優質優價、公平負擔的原則,加快理順公共服務價格。依據項目運行情況和績效評價結果,健全公共服務價格調整機制,完善政府價格決策聽證制度,廣泛聽取社會資本、公眾和有關部門意見,確保定價調價的科學性。及時披露項目運行過程中的成本變化、公共服務質量等信息,提高定價調價的透明度。
(十一)完善法律法規體系。推進相關立法,填補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領域立法空白,著力解決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項目運作與現行法律之間的銜接協調問題,明確政府出資的法律依據和出資性質,規范政府和社會資本的責權利關系,明確政府相關部門的監督管理責任,為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模式健康發展提供良好的法律環境和穩定的政策預期。鼓勵有條件的地方立足當地實際,依據立法法相關規定,出台地方性法規或規章,進一步有針對性地規范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模式的運用。
四、規范推進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項目實施
(十二)廣泛採用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模式提供公共服務。在能源、交通運輸、水利、環境保護、農業、林業、科技、保障性安居工程、醫療、衛生、養老、教育、文化等公共服務領域,鼓勵採用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模式,吸引社會資本參與。其中,在能源、交通運輸、水利、環境保護、市政工程等特定領域需要實施特許經營的,按《基礎設施和公用事業特許經營管理辦法》執行。
(十三)化解地方政府性債務風險。積極運用轉讓—運營—移交(TOT)、改建—運營—移交(ROT)等方式,將融資平台公司存量公共服務項目轉型為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項目,引入社會資本參與改造和運營,在徵得債權人同意的前提下,將政府性債務轉換為非政府性債務,減輕地方政府的債務壓力,騰出資金用於重點民生項目建設。大力推動融資平台公司與政府脫鉤,進行市場化改制,健全完善公司治理結構,對已經建立現代企業制度、實現市場化運營的,在其承擔的地方政府債務已納入政府財政預算、得到妥善處置並明確公告今後不再承擔地方政府舉債融資職能的前提下,可作為社會資本參與當地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項目,通過與政府簽訂合同方式,明確責權利關系。嚴禁融資平台公司通過保底承諾等方式參與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項目,進行變相融資。
(十四)提高新建項目決策的科學性。地方政府根據當地經濟社會發展需要,結合財政收支平衡狀況,統籌論證新建項目的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並進行財政承受能力論證,保證決策質量。根據項目實施周期、收費定價機制、投資收益水平、風險分配基本框架和所需要的政府投入等因素,合理選擇建設—運營—移交(BOT)、建設—擁有—運營(BOO)等運作方式。
(十五)擇優選擇項目合作夥伴。對使用財政性資金作為社會資本提供公共服務對價的項目,地方政府應當根據預演算法、合同法、政府采購法及其實施條例等法律法規規定,選擇項目合作夥伴。依託政府采購信息平台,及時、充分向社會公布項目采購信息。綜合評估項目合作夥伴的專業資質、技術能力、管理經驗、財務實力和信用狀況等因素,依法擇優選擇誠實守信的合作夥伴。加強項目政府采購環節的監督管理,保證采購過程公平、公正、公開。
(十六)合理確定合作雙方的權利與義務。樹立平等協商的理念,按照權責對等原則合理分配項目風險,按照激勵相容原則科學設計合同條款,明確項目的產出說明和績效要求、收益回報機制、退出安排、應急和臨時接管預案等關鍵環節,實現責權利對等。引入價格和補貼動態調整機制,充分考慮社會資本獲得合理收益。如單方面構成違約的,違約方應當給予對方相應賠償。建立投資、補貼與價格的協同機制,為社會資本獲得合理回報創造條件。
(十七)增強責任意識和履約能力。社會資本要將自身經濟利益訴求與政府政策目標、社會目標相結合,不斷加強管理和創新,提升運營效率,在實現經濟價值的同時,履行好企業社會責任,嚴格按照約定保質保量提供服務,維護公眾利益;要積極進行業務轉型和升級,從工程承包商、建設施工方向運營商轉變,實現跨不同領域、多元化發展;要不斷提升運營實力和管理經驗,增強提供公共服務的能力。咨詢、法律、會計等中介機構要提供質優價廉的服務,促進項目增效升級。
(十八)保障公共服務持續有效。按照合同約定,對項目建設情況和公共服務質量進行驗收,逾期未完成或不符合標準的,社會資本要限期完工或整改,並採取補救措施或賠償損失。健全合同爭議解決機制,依法積極協調解決爭議。確需變更合同內容、延長合同期限以及變更社會資本方的,由政府和社會資本方協商解決,但應當保持公共服務的持續性和穩定性。項目資產移交時,要對移交資產進行性能測試、資產評估和登記入賬,並按照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進行核算,在政府財務報告中進行反映和管理。
五、政策保障
(十九)簡化項目審核流程。進一步減少審批環節,建立項目實施方案聯評聯審機制,提高審查工作效率。項目合同簽署後,可並行辦理必要的審批手續,有關部門要簡化辦理手續,優化辦理程序,主動加強服務,對實施方案中已經明確的內容不再作實質性審查。
(二十)多種方式保障項目用地。實行多樣化土地供應,保障項目建設用地。對符合劃撥用地目錄的項目,可按劃撥方式供地,劃撥土地不得改變土地用途。建成的項目經依法批准可以抵押,土地使用權性質不變,待合同經營期滿後,連同公共設施一並移交政府;實現抵押權後改變項目性質應該以有償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的,應依法辦理土地有償使用手續。不符合劃撥用地目錄的項目,以租賃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的,租金收入參照土地出讓收入納入政府性基金預算管理。以作價出資或者入股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的,應當以市、縣人民政府作為出資人,制定作價出資或者入股方案,經市、縣人民政府批准後實施。
(二十一)完善財稅支持政策。積極探索財政資金撬動社會資金和金融資本參與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項目的有效方式。中央財政出資引導設立中國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融資支持基金,作為社會資本方參與項目,提高項目融資的可獲得性。探索通過以獎代補等措施,引導和鼓勵地方融資平台存量項目轉型為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項目。落實和完善國家支持公共服務事業的稅收優惠政策,公共服務項目採取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模式的,可按規定享受相關稅收優惠政策。鼓勵地方政府在承擔有限損失的前提下,與具有投資管理經驗的金融機構共同發起設立基金,並通過引入結構化設計,吸引更多社會資本參與。
(二十二)做好金融服務。金融機構應創新符合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模式特點的金融服務,優化信貸評審方式,積極為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項目提供融資支持。鼓勵開發性金融機構發揮中長期貸款優勢,參與改造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項目,引導商業性金融機構拓寬項目融資渠道。鼓勵符合條件的項目運營主體在資本市場通過發行公司債券、企業債券、中期票據、定向票據等市場化方式進行融資。鼓勵項目公司發行項目收益債券、項目收益票據、資產支持票據等。鼓勵社保資金和保險資金按照市場化原則,創新運用債權投資計劃、股權投資計劃、項目資產支持計劃等多種方式參與項目。對符合條件的「走出去」項目,鼓勵政策性金融機構給予中長期信貸支持。依託各類產權、股權交易市場,為社會資本提供多元化、規范化、市場化的退出渠道。金融監管部門應加強監督管理,引導金融機構正確識別、計量和控制風險,按照風險可控、商業可持續原則支持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項目融資。
六、組織實施
(二十三)加強組織領導。國務院各有關部門要按照職能分工,負責相關領域具體工作,加強對地方推廣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模式的指導和監督。財政部要會同有關部門,加強政策溝通協調和信息交流,完善體制機制。教育、科技、民政、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國土資源、環境保護、住房城鄉建設、交通運輸、水利、農業、商務、文化、衛生計生等行業主管部門,要結合本行業特點,積極運用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模式提供公共服務,探索完善相關監管制度體系。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要結合已有規劃和各地實際,出台具體政策措施並抓好落實;可根據本地區實際情況,建立工作協調機制,推動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項目落地實施。
(二十四)加強人才培養。大力培養專業人才,加快形成政府部門、高校、企業、專業咨詢機構聯合培養人才的機制。鼓勵各類市場主體加大人才培訓力度,開展業務人員培訓,建設一支高素質的專業人才隊伍。鼓勵有條件的地方政府統籌內部機構改革需要,進一步整合專門力量,承擔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模式推廣職責,提高專業水平和能力。
(二十五)搭建信息平台。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要切實履行規劃指導、識別評估、咨詢服務、宣傳培訓、績效評價、信息統計、專家庫和項目庫建設等職責,建立統一信息發布平台,及時向社會公開項目實施情況等相關信息,確保項目實施公開透明、有序推進。
在公共服務領域推廣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模式,事關人民群眾切身利益,是保障和改善民生的一項重要工作。各地區、各部門要充分認識推廣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模式的重要意義,把思想和行動統一到黨中央、國務院的決策部署上來,精心組織實施,加強協調配合,形成工作合力,切實履行職責,共同抓好落實。財政部要強化統籌協調,會同有關部門對本意見落實情況進行督促檢查和跟蹤分析,重大事項及時向國務院報告。
❸ 政府融資平台如何轉型,最佳模式是什麼
市場先導,資本運作,沒有最好模式,要因地制宜。提供幾種方式參考
(一)、直接融資。這類融資主要以地方政府為融資主體而獲得的用於城市基礎設施建設的資金。具體表現為:(1)財政資本金投入而獲得的股權收益;(2)由財政投入一些城市基礎設施項目而帶動外資和民營資本的投入;(3)獲得中央轉貸的由中央政府發行的國內外政府債券;(4)向世界銀行、亞洲開發銀行等國際和地區金融機構貸款;(5)獲得中央轉貸的由中央政府向外國政府的貸款;(6)外國政府援助贈款。
(二)間接融資。這類融資主要通過銀行、保險公司和投資公司等中介機構而獲得的用於城市基礎設施建設和改造和資金。目前地方政府主要採取此種方式進行大規模融資。具體表現為:(1)政府授權一些從事城市基礎設施建設的國有投資公司,向銀行貸款,財政實施擔保並進行貼息;(2)政府授權企業發行企業債券,用於地方基礎設施建設,財政實施擔保並承擔債券利息。
(三)項目融資。這類融資主要利用政府各種特定資源,為達到政府特定目的,採用各種市場手段而獲得的用於城市基礎設施建設和改造的資金。具體表現為:(1)利用土地級差效應,獲得土地出讓金;(2)由企業進行建設經營政府授權的特別項目,到期轉讓給政府的BOT方式;(3)政府將業已建成的大型基礎設施項目轉讓給企業,經過一段時間運營後,企業再無償轉讓給政府的TOT方式;(4)由企業建設經由政府授予的特別項目,財政給予補貼,到期轉讓給政府的 BOST方式:(5)政府把具有商機的盈利項目和公益性非盈利性項目「捆綁」在一起,企業通過比較利益,進行自行開發和還款的項目;(6)由政府授權一些大型國有公司,對特別項目實施融資租賃。
(四)非項目融資。這類融資主要運用資產動作手段吸引社會各類資金的融資方式。具體表現為:(1)通過有關投資信託公司,採用集合信託方式向社會投資者籌資,獲得的資金用於城市基礎設施建設;(2)對一些公用事業企業進行包裝上市,由這些企業從資本市場籌資的方式;(3)政府出讓部分公用事業股權而獲得的用於該項目或其他項目的建設和改造資金。
❹ 國務院關於加強地方政府融資平台公司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的文件內容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
近年來,地方政府融資平台公司(指由地方政府及其部門和機構等通過財政撥款或注入土地、股權等資產設立,承擔政府投資項目融資功能,並擁有獨立法人資格的經濟實體)通過舉債融資,為地方經濟和社會發展籌集資金,在加強基礎設施建設以及應對國際金融危機沖擊中發揮了積極作用。但與此同時,也出現了一些亟須高度關注的問題,主要是融資平台公司舉債融資規模迅速膨脹,運作不夠規范;地方政府違規或變相提供擔保,償債風險日益加大;部分銀行業金融機構風險意識薄弱,對融資平台公司信貸管理缺失等。為有效防範財政金融風險,加強對地方政府融資平台公司管理,保持經濟持續健康發展和社會穩定,現就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抓緊清理核實並妥善處理融資平台公司債務
地方各級政府要對融資平台公司債務進行一次全面清理,並按照分類管理、區別對待的原則,妥善處理債務償還和在建項目後續融資問題。
納入此次清理范圍的債務,包括融資平台公司直接借入、拖欠或因提供擔保、回購等信用支持形成的債務。債務經清理核實後按以下原則分類:
(1)融資平台公司因承擔公益性項目建設舉借、主要依靠財政性資金償還的債務;
(2)融資平台公司因承擔公益性項目建設舉借、項目本身有穩定經營性收入並主要依靠自身收益償還的債務;
(3)融資平台公司因承擔非公益性項目建設舉借的債務。
對原計劃由融資平台公司承擔融資的在建項目,對其後續資金應根據不同情況妥善處理。地方各級政府要嚴格審核項目投資預算和資金來源,各類資金要集中用於項目續建和收尾,嚴格控制新開工項目,防止出現「半拉子」工程。經地方政府審核後,對還款來源主要依靠財政性資金的公益性在建項目,除法律和國務院另有規定外,不得再繼續通過融資平台公司融資,應通過財政預算等渠道,或採取市場化方式引導社會資金解決建設資金問題。對使用債務資金的其他在建項目,原貸款銀行等要重新進行審核,凡符合國家產業政策、土地政策、環境保護政策、信貸審慎管理規定及宏觀調控政策等要求的項目,要繼續按協議提供貸款,推進項目建設;對不符合上述要求的項目,地方政府要盡快進行清理,妥善處置。
對融資平台公司貸款,銀行業金融機構要堅持按照「逐包打開、逐筆核對、重新評估、整改保全」的原則進行全面清理,及時採取補救措施,確保信貸資產安全。
地方各級政府要採取有效措施,落實有關債務人償債責任。對融資平台公司存量債務,要按照協議約定償還,不得單方面改變原有債權債務關系,不得轉嫁償債責任和逃廢債務。融資平台公司等要統籌安排資金,制定償債計劃,明確償債時限,切實承擔還本付息責任。
二、對融資平台公司進行清理規范
在本通知下發前已經設立的融資平台公司,要按以下要求進行清理規范:對只承擔公益性項目融資任務且主要依靠財政性資金償還債務的融資平台公司,今後不得再承擔融資任務,相關地方政府要在明確還債責任,落實還款措施後,對公司做出妥善處理;對承擔上述公益性項目融資任務,同時還承擔公益性項目建設、運營任務的融資平台公司,要在落實償債責任和措施後剝離融資業務,不再保留融資平台職能。對承擔有穩定經營性收入的公益性項目融資任務並主要依靠自身收益償還債務的融資平台公司,以及承擔非公益性項目融資任務的融資平台公司,要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等有關規定,充實公司資本金,完善治理結構,實現商業運作;要通過引進民間投資等市場化途徑,促進投資主體多元化,改善融資平台公司的股權結構。對其他兼有不同類型融資功能的融資平台公司,也要按照上述原則進行清理規范。
今後地方政府確需設立融資平台公司的,必須嚴格依照有關法律法規辦理,足額注入資本金,學校、醫院、公園等公益性資產不得作為資本注入融資平台公司。
三、加強對融資平台公司的融資管理和銀行業金融機構等的信貸管理
融資平台公司融資和擔保要嚴格執行相關規定。經清理整合後保留的融資平台公司,其融資行為必須規范,向銀行業金融機構申請貸款須落實到項目,以項目法人公司作為承貸主體,並符合有關貸款條件的規定。融資項目必須符合國家宏觀調控政策、發展規劃、行業規劃、產業政策、行業准入標准和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等要求,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履行項目審批、核准或備案手續。要嚴格按照規定用途使用資金,講求效益,穩健經營。
銀行業金融機構等要嚴格規范信貸管理,切實加強風險識別和風險管理。要落實借款人准入條件,按商業化原則履行審批程序,審慎評估借款人財務能力和還款來源。凡沒有穩定現金流作為還款來源的,不得發放貸款。向融資平台公司新發貸款要直接對應項目,並嚴格執行國家有關項目資本金的規定。嚴格執行貸款集中度要求,加強貸款風險控制,堅持授信審批的原則、程序與標准。要按照要求將符合抵質押條件的項目資產或項目預期收益等權利作為貸款擔保。要認真審查貸款投向,確保貸款符合國家規劃和產業發展政策要求。要加強貸後管理,加大監督和檢查力度。適當提高融資平台公司貸款的風險權重,按照不同情況嚴格進行貸款質量分類。
四、堅決制止地方政府違規擔保承諾行為
地方政府在出資范圍內對融資平台公司承擔有限責任,實現融資平台公司債務風險內部化。要嚴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等有關法律法規規定,除法律和國務院另有規定外,地方各級政府及其所屬部門、機構和主要依靠財政撥款的經費補助事業單位,均不得以財政性收入、行政事業等單位的國有資產,或其他任何直接、間接形式為融資平台公司融資行為提供擔保。
五、加強組織領導,確保工作落實
各地區、各部門要從大局出發,牢固樹立科學發展觀和正確政績觀,充分認識加強融資平台公司管理工作的重要性和緊迫性,統一思想,加強領導,精心組織,結合本地區、本部門實際認真抓好落實。財政部、發展改革委、人民銀行、銀監會等部門和機構,要抓緊制定具體實施方案,完善相關政策,加強對這項工作的指導監督。財政部要會同有關部門加快建立融資平台公司債務管理信息系統、會計核算和統計報告制度,以及融資平台公司債務信息定期通報制度,實現對融資平台公司債務的全口徑管理和動態監控。審計部門要加強對融資平台公司的審計監督。要研究建立地方政府債務規模管理和風險預警機制,將地方政府債務收支納入預算管理,逐步形成與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相適應、管理規范、運行高效的地方政府舉債融資機制。
地方各級政府和有關部門、單位都要嚴格遵守法律制度規定,確保有法必依,違法必究。對清理規范中檢查出來的問題要及時予以糾正,對清理規范後仍然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預演算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等規定的要依法依規嚴肅處理,並追究相關責任人的責任。
各省(區、市)人民政府要切實履行職責,抓緊落實相關工作,並將工作落實情況於2010年12月31日前上報國務院,抄送財政部、發展改革委、人民銀行和銀監會。
國務院
二○一○年六月十日

❺ 實現地方政府融資平台轉型的前提條件是什麼
第一類融資平台公司是政府建設項目的責任主體,名義上是公司法人,實際為事業體制,隸屬於政府某一職能部門,較多採用「一套班子、兩塊牌子」的組織結構。
第二類融資平台公司,通過土地運作、儲備、開發及國有資產劃撥,整合了一定的社會資源,主營業務集中於各類園區土地一級開發、基礎設施項目建設以及其他衍生資源。
第三類融資平台公司,隨著開發業務發展及管理成熟,路橋等市政建設、環境保護和水電氣公交等民生產品供應等更多的資源被劃入成為子公司,多元業務板塊逐漸形成母子架構,主營業務重心也逐漸由總部下移至子公司。同時,公司在資本市場上積累一定的融資渠道和投資管理能力,但主營業務發展仍呈現自發性與被動性,缺乏戰略層面的業務整合和市場化運作的能力。
第四類融資平台公司,對公益性項目、經營性項目和准經營性項目開始建立區分機制,形成幾大核心業務板塊,總部管控能力有所加強,主要負責戰略投資、產業監控、資源整合、人才培育與服務支持。這類公司各業務板塊分別由不同的子集團進行專業化經營管理,已經積累了一定的融投資運作經驗,但對政府信用資源和銀行系統性融資的依賴度仍然較高。
❻ 地方政府融資平台(城投公司)破產了會發生什麼求解答
地方政府投融資平台盡管也存在風險和各種問題,但是風險是可控的,問題也通常會得到處理和解決,地方政府不會也不應該讓其破產。
地方政府投融資平台是指我國各地地方政府為了融資用於城市基礎設施的投資建設,所組建的包括城市建設投資公司(簡稱城投公司)、城建開發公司、城建資產經營公司等各種不同類型的建設公司,這些公司通過地方政府所劃撥的土地等資產,組建了一個資產和現金流大致可以達到融資標準的公司,必要時再輔之以財政補貼等作為還款承諾,重點將融入的資金投入市政建設、公用事業等項目之中。

綜上所述,就目前地方政府投融資平台所存在的風險和各種問題,都是風險可控的,國家和地方政府會通過政策調整和監管,保證地方政府投融資平台健康有序的發展。
❼ 國務院關於加強地方政府融資平台公司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的權威解讀
財政部、發展改革委、人民銀行、銀監會聯合下發了《關於貫徹<國務院關於加強地方政府融資平台公司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相關事項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財政部、銀監會等部門負責人就有關問題回答了記者提問。
1.請介紹一下出台《通知》的背景是什麼?
答:改革開放以來,隨著我國工業化、城鎮化進程的加快,地方建設性融資需求快速增長。上世紀90年代起,一些地方政府開始嘗試通過設立融資平台公司來對外融資,並逐漸形成了一定規模的融資平台公司債務。總體看來,在地方政府缺乏規范的融資渠道,基礎設施建設資金不足的情況下,通過地方政府融資平台公司,把銀行資金優勢、政府信用優勢和市場力量結合起來,支持薄弱環節發展,對促進地方經濟發展、特別是加強基礎設施建設方面發揮了一定的積極作用。尤其是2008年四季度以來,為應對國際金融危機沖擊、保持經濟平穩較快發展,融資平台公司發揮了重要作用。但與此同時,也出現了一些需要關注的問題,主要是融資平台公司舉債融資規模增長過快,運作不夠規范;地方政府違規或變相提供擔保,償債風險加大;部分銀行業金融機構風險意識薄弱,對融資平台公司信貸管理缺失等。為有效防範財政金融風險,加強對地方政府融資平台公司管理,保持經濟持續健康發展和社會穩定,6月10日,國務院下發《關於加強地方政府融資平台公司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發[2010]19號,以下簡稱「國發19號文」),對加強地方政府融資平台公司管理工作進行了全面部署。為切實貫徹落實國發19號文件精神,指導和督促各地區、各部門做好各項工作,財政部會同銀監會、發展改革委、人民銀行等部門制定具體實施方案,細化相關政策,研究出台了《通知》,主要是對國發19號文件中的一些概念和政策內容進行了細化和說明,並提出加強組織領導、確保工作落實的具體要求等。
2.有報道認為,近年來融資平台公司舉債增長較快主要是為了完成中央投資項目地方配套任務。請問這種說法是否屬實?
答:地方政府融資平台公司舉債增長較快,有需要完成中央投資項目地方配套任務的原因,但更主要的原因是滿足地方安排的公益性項目建設的資金需要。2008年四季度,面對嚴峻復雜的國內外經濟形勢,黨中央、國務院審時度勢,實施積極財政政策和適度寬松的貨幣政策,並提出了包括4萬億投資計劃在內的一系列政策措施,其中中央政府安排1.18萬億元,地方政府配套1.25萬億元。為了解決地方配套資金來源問題,2009年、2010年中央代理發行了地方政府債券4000億元,由地方主要安排用於中央投資公益性建設項目地方配套。除了地方政府債券資金外,地方還通過一般預算、政府性基金等渠道積極籌措配套資金。據統計,2008年四季度以來,地方政府配套資金中,來源於融資平台公司融資的資金佔10%左右,地方融資平台公司舉債融資主要用於地方安排的保障性安居工程、農村民生工程、基礎設施、社會事業、生態環保、自主創新等方面公益性項目建設。
3.有媒體認為,目前中國地方政府融資平台公司貸款風險較大,可能形成系統性風險。請問如何看待這個問題?
答:融資平台公司貸款的確存在一定風險,但目前整體風險可控,不會形成系統性風險。一是從貸款增速看,融資平台公司貸款增速逐漸下降。據有關部門不完全統計,今年上半年融資平台公司貸款新增額占上半年全部新增貸款的比例比2009年全年下降約三分之一,融資平台公司貸款佔全部貸款的比例比年初也有所下降。二是從風險程度看,多數貸款項目能夠產生穩定、充足的現金流量,可覆蓋貸款本息。另有部分貸款確實存在還款來源不足的問題,但通過變更貸款主體、增加押品或追加擔保等風險緩釋措施,其風險狀況會得到進一步改善。這些貸款不會全部形成不良貸款,更不會全部成為損失。三是從風險抵補看,我國銀行業金融機構整體貸款撥備非常充足,撥備覆蓋率都在150%以上,高者可達170%甚至190%。也就是說,即使融資平台公司貸款中有一部分形成不良甚至損失,也有足夠的撥備進行抵補。四是從風險化解看,銀監會正在督促各銀行做好整改、保全和分類管理工作。通過項目剝離、公司重組、增加新的借款主體和擔保主體、補充抵質押等各種方式,也能夠化解一些有問題的貸款。
4.請問當前如何加強地方政府融資平台公司管理?
答:國發19號文對加強地方政府融資平台公司管理工作進行了全面部署,主要包括:一是清理核實並妥善處理融資平台公司債務。對地方政府融資平台公司債務,區分不同情況,分別進行清理核實,做到底數清楚;妥善處理對原計劃由融資平台公司承擔融資的在建項目後續資金,切實防止出現「半拉子」工程,防止造成損失浪費;明確存量債務償還責任,不得單方面改變原有債權債務關系,防範道德風險。二是對融資平台公司進行清理規范。對已經設立的融資平台公司,分類清理規范;新設立融資平台公司的,必須嚴格依照有關法律法規辦理。三是加強融資平台公司的融資管理和銀行業金融機構等的放貸管理。融資平台公司融資和擔保要嚴格執行相關規定,融資項目必須符合有關政策要求,融資資金要嚴格按照規定用途使用;銀行業金融機構等要嚴格規范對融資平台公司放貸管理,切實加強還本付息現金流缺失等各種風險識別和風險管理。四是堅決制止地方政府違規擔保承諾行為。地方政府在出資范圍內對融資平台公司承擔有限責任,實現融資平台公司債務風險內部化;嚴禁地方政府違反《擔保法》等相關規定為各種融資行為提供直接或變相擔保。同時,要求各地區、各部門加強組織領導和指導監督,抓緊制定實施方案,認真抓好落實,對清理規范後仍然違反規定的要依法依規嚴肅處理。目前,有關部門和地方政府正按照上述要求,抓緊組織實施。
5.如何建立規范地方政府債務管理的長效機制?
答:目前,財政部會同有關部門正在按照國務院的統一部署,抓緊研究建立規范地方政府債務管理、防範財政金融風險的長效機制。一是要逐步建立規范的地方政府債務管理機制。研究建立地方政府債務規模管理和風險預警機制,將地方政府債務收支納入預算管理,逐步形成與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相適應、管理規范、運行高效的地方政府舉債融資機制。二是要建立有效、審慎的信貸風險管理長效機制。結合融資平台公司貸款的清查規范工作,全面推進信貸管理制度調整和完善,提升銀行業金融機構的風險管理水平,更好地幫助銀行業金融機構落實銀監會「三個辦法一個指引」等有效、審慎的風險管理長效機制,確保信貸資金流向實體經濟和關系國計民生的重要項目。

❽ 國務院關於加強地方政府融資平台公司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的配套文件
關於貫徹國務院關於加強地方政府融資平台公司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相關事項的通知(財預〔2010〕412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發展改革委,中國人民銀行上海總部、各分行、營業管理部、省會(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副省級城市中心支行,各銀監局:
為切實貫徹落實《國務院關於加強地方政府融資平台公司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發〔2010〕19號,以下簡稱《通知》),現就相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關於抓緊清理核實並妥善處理融資平台公司債務
清理核實融資平台公司債務是規范管理的前提。納入此次清理核實范圍的融資平台公司是指截至2010年6月30日,由地方政府及其部門和機構、所屬事業單位等通過財政撥款或注入土地、股權等資產設立,具有政府公益性項目投融資功能,並擁有獨立企業法人資格的經濟實體,包括各類綜合性投資公司,如建設投資公司、建設開發公司、投資開發公司、投資控股公司、投資發展公司、投資集團公司、國有資產運營公司、國有資本經營管理中心等,以及行業性投資公司,如交通投資公司等。
清理核實的債務是指截至2010年6月30日,融資平台公司通過直接借入、拖欠或因提供擔保、回購等信用支持形成的債務。
融資平台公司債務經清理核實後按以下原則分類:融資平台公司因承擔公益性項目建設運營舉借、主要依靠財政性資金償還的債務;融資平台公司因承擔公益性項目建設運營舉借、項目本身有穩定經營性收入並主要依靠自身收益償還的債務;融資平台公司因承擔非公益性項目建設運營舉借的債務。
《通知》中「公益性項目」是指為社會公共利益服務、不以盈利為目的,且不能或不宜通過市場化方式運作的政府投資項目,如市政道路、公共交通等基礎設施項目,以及公共衛生、基礎科研、義務教育、保障性安居工程等基本建設項目。
《通知》中「融資平台公司因承擔公益性項目建設舉借、主要依靠財政性資金償還的債務」,是指融資平台公司因承擔公益性項目融資任務舉借,根據協議約定、項目性質或相關政策規定確定,償債資金70%以上(含70%)來源於一般預算資金、政府性基金預算收入、國有資本經營預算收入、預算外收入等財政性資金的債務。上述財政性資金暫不包括已注入融資平台公司的土地使用權出讓收入、因承擔政府公益性項目建設獲得的土地使用權出讓收入返還、車輛通行費等專項收費收入。
《通知》中「在建項目」是指截至2010年6月30日,經相關投資主管部門依照有關規定完成審批、核准或備案手續,並已開工建設的項目。為避免損失浪費,防止出現「半拉子」工程,應當妥善安排在建項目的後續資金。「對還款來源主要依靠財政性資金的公益性在建項目,除法律和國務院另有規定外,不得再繼續通過融資平台公司融資」中的「法律和國務院另有規定」是指對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國務院關於加強國有土地資產管理的通知》(國發〔2001〕15號)等法律和國務院規定可以融資的項目,以及經國務院核准或審批的重大項目,如城市快速軌道交通項目等,可暫繼續執行既定融資計劃。
《通知》中「信貸審慎管理規定」是指人民銀行和銀監會發布的相關信貸政策與管理規定及銀行自身信貸管理要求,如《固定資產貸款管理暫行辦法》(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令2009年第2號)、《流動資金貸款管理暫行辦法》(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令2010年第1號)、《項目融資業務指引》(銀監發〔2009〕71號)等。
《通知》中「對不符合上述要求的項目,地方政府要盡快進行清理,妥善處置」,是指地方政府應根據實際情況,按照國家產業政策、土地政策、環境保護政策、信貸審慎管理規定及宏觀調控政策等要求,對相關項目採取整改、終止等措施,妥善處置。對於整改後仍不符合上述要求的項目,銀行不得再發放新的貸款。如果融資平台公司貸款風險緩釋措施不到位,必須按照有關法律法規規定採取足額追加抵質押等措施,否則銀行不能追加貸款。
《通知》中「逐包打開」是指要將貸款包內的每筆貸款一一對應到合格的項目,甄別貸款包的潛在風險,確實存在合規性問題和風險問題的,要採取相應保全措施。
《通知》中「逐筆核對」是指對融資平台公司貸款進行逐筆核實查對,從借款主體、擔保主體、貸款管理等方面查找貸款存在的風險和問題。
《通知》中「重新評估」是指重新評估貸款對應的項目的合規性和可行性,項目的效益性以及還款來源的充足性和持續性,項目資本金的可靠性,項目融資需求的合理性,項目資金使用的真實性等方面存在的風險和問題,確保項目債務水平與還款水平相匹配。
《通知》中「整改保全」是指針對自查發現的風險和問題,在制度建設、項目合規性、貸款管理、操作流程、還款來源、抵押擔保等方面採取的整改保全措施。按照「規范退出、保全分離」的原則,對於清理規范後自身具有穩定的經營性現金流,能夠全額償還貸款本息且符合一般商業公司經營性質的融資平台公司,銀行應將該類公司的貸款整體納入一般公司類貸款進行管理;對於清理規范後自身具有一定的經營性現金流,能夠部分償還貸款本息的融資平台公司,銀行應採取補充完善合同手續、增加新的借款主體和擔保主體等整改保全措施,強化還款約束,將其中規范後滿足一般公司類貸款條件的貸款從融資平台公司貸款中剝離,納入一般公司類貸款管理。
二、關於對融資平台公司進行清理規范
對融資平台公司進行清理規范時,對於其他兼有不同類型融資功能的融資平台公司,包括為政府投資項目(含公益性項目)融資而組建,不承擔具體項目建設、項目經營管理職能,且與下屬子公司僅是股權關系的國有資產運營公司、國有資本經營管理中心等類型的融資平台公司,也要按照規定原則進行清理規范。
《通知》中「承擔有穩定經營性收入的公益性項目融資任務並主要依靠自身收益償還債務」,是指融資平台公司因承擔公益性項目融資任務舉借,且償債資金70%以上(含70%)來源於公司自身收益。融資平台公司自身收益除項目本身經營性收益外,還包括已注入融資平台公司的土地的出讓金收入和車輛通行費等其他經營性收入。
《通知》中「今後地方政府確需設立融資平台公司的,必須嚴格依照有關法律法規辦理,足額注入資本金,學校、醫院、公園等公益性資產不得作為資本注入融資平台公司」的「今後」是指2010年7月1日以後(含7月1日);「公益性資產」,是指為社會公共利益服務,且依據有關法律法規規定不能或不宜變現的資產,如學校、醫院、公園、廣場、黨政機關及經費補助事業單位辦公樓等,以及市政道路、水利設施、非收費管網設施等不能帶來經營性收入的基礎設施等。
三、關於加強對融資平台公司的融資管理和銀行業金融機構等的信貸管理
融資平台公司融資和擔保要嚴格執行《通知》中相關規定。經清理整合後保留的融資平台公司,其融資行為必須規范。《通知》中「向銀行業金融機構申請貸款須落實到項目,以項目法人公司作為承貸主體」的規定,是指貸款資金應用於項目本身,承貸主體應為具有獨立承擔民事責任的市場主體。《通知》中「凡沒有穩定現金流作為還款來源的,不得發放貸款」,是指對於自身沒有穩定經營性現金流或者沒有可靠償債資金來源的融資平台公司,銀行業金融機構等不得發放貸款。
銀行業金融機構等要嚴格規范信貸管理,切實加強風險識別和風險管理。銀行業金融機構的項目貸款審查流程、程序、授權授信等要嚴格按照商業貸款審查標准,不得放鬆信貸管理條件。《通知》中「向融資平台公司新發貸款要直接對應項目,並嚴格執行國家有關項目資本金的規定」的「項目」是指要符合《通知》第一部分所要求的「符合國家產業政策、土地政策、環境保護政策、信貸審慎管理規定及宏觀調控政策等要求的項目」。
四、關於堅決制止地方政府違規擔保承諾行為
《通知》明確,地方政府在出資范圍內對融資平台公司承擔有限責任,實現融資平台公司債務風險內部化。自《通知》下發之日起,對於融資平台公司的新增債務,地方政府僅以出資額為限承擔有限責任。如果債務人無法償還全部債務,債權人也應承擔相應責任。
《通知》中「直接、間接形式為融資平台公司提供擔保」包括但不限於下列各種形式:為融資平台公司融資行為出具擔保函;承諾在融資平台公司償債出現困難時,給予流動性支持,提供臨時性償債資金;承諾當融資平台公司不能償付債務時,承擔部分償債責任;承諾將融資平台公司的償債資金安排納入政府預算。
五、關於加強組織領導,確保工作落實
各省(區、市)人民政府財政部門要會同發展改革部門、人民銀行分支機構、銀監會派出機構等,抓緊制定具體實施方案,建立協調機制,配備專職人員,加強對這項工作的指導監督。
各省(區、市)人民政府財政部門要於2010年10月31日前將地方政府融資平台公司債務清理核實情況報告報送財政部,抄送發展改革委、人民銀行和銀監會。報告應由各省(區、市)人民政府負責人簽字並加蓋公章,包括以下內容:本次融資平台公司債務清理核實工作的組織實施情況;債務核實情況(包括債務總量、分類、分級等情況);特殊事項及說明;問題及政策建議等。
各省(區、市)人民政府按照《通知》要求於2010年12月31日前上報國務院的加強地方政府融資平台公司管理工作落實情況報告應由各省(區、市)人民政府負責人簽字並加蓋公章,包括以下內容:組織實施情況;債務總量、分類、分級等情況;在建項目後續資金安排情況;規范管理的具體措施及效果;特殊事項及說明;問題及政策建議等。
財政部 發展改革委 人民銀行 銀監會
二○一○年七月三十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