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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投資經濟學 2021-06-17 16:24:20

關於規范國有企業投融資的通知

發布時間: 2021-03-21 05:59:37

① 國有企業融資要求是如何規定的

根據《國有企業融資管理暫行辦法》

第四條 (原則規定) 企業投融資決策應當嚴格遵守有關法律、法規,遵循科學、民主的決策程序,規范可行性研究,落實責任追究制度。投融資決策應當堅持審慎原則,充分預計投資風險。在可行性研究論證中對存在不確定因素的應作否定判斷,存在重大不確定因素的項目原則上不得實施。

二、根據關於印發《中央企業支持配合監事會依法開展當期監督工作規則(試行)》的通知

第十一條 企業應當及時向監事會報告涉及經營管理和改革發展動態,以及出資人關注事項等重要情況。

企業重要情況報告的范圍、內容、報送形式和時限等,由企業與監事會協商確定。

第十二條 涉及企業戰略規劃、重大投融資、改制重組、產權轉(受)讓、薪酬分配、業績考核、利潤分配、主要領導人員出國等重要情況應當事前報告監事會。

(1)關於規范國有企業投融資的通知擴展閱讀

《國有企業融資管理暫行辦法》第五條(項目要求)

企業選擇投資項目應當符合下列要求:

(一)符合國家、省、市的有關產業政策要求;

(二)符合市屬國有經濟布局和結構調整要求;

(三)符合本企業的發展戰略和規劃要求;

(四)有利於突出主業,提高企業核心競爭力;

(五)投資規模應當與企業實際能力相適應;

(六)符合企業投資決策程序和相關管理制度。

第六條(產權代表義務)

企業國有產權代表是投融資決策的直接責任人,應當按照本辦法和其他相關管理規定的要求,提請企業進行投資項目可行性研究論證工作。在決策過程中,應當切實貫徹出資人意志,維護出資人權益,認真履行有關報批程序,按照市國資委的批復意見在企業決策程序中發表意見和行使表決權。

② 跪求!我今年寫關於國有企業投資的論文,誰能告訴我怎麼獲得國有企業融資的數據

到國家部委的網站上找找吧,應該會有統計數據公開。再就是相關新聞發布會也會有涉及

③ 國有金融企業能不能向地方政府融資

防範化解地方政府債務風險,國有金融企業不得違規向地方政府融資。

對存在地方政府違法違規舉債擔保、變相舉債等問題的存量項目,開發性、政策性金融機構等國有金融企業應積極主動配合有關方面,依法依規開展整改,在有效保障各方合法權益的基礎上,穩妥有序化解存量債務風險。在配合整改的同時,國有金融企業不得盲目抽貸、壓貸和停貸,防範存量債務資金鏈斷裂風險。

財政部金融司有關負責人表示,規範金融企業對地方政府和國有企業投融資行為,主要目的是與地方政府債務管理等政策形成合力,對國有金融企業參與地方建設融資過程中確實存在的亂象和不規范行為加強監管,及時紓解和糾偏,有效防範和化解地方政府債務風險。同時注意把控政策力度,既要避免對國有金融企業正常運營造成過大沖擊,又要防範存量債務資金鏈斷裂,形成「處置風險的風險」。



④ 關於國有企業投資建設三產的國家政策

河北省省屬國有企業改制中

職工安置和國有資產處置的實施意見(試行)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為貫徹落實《國務院辦公廳轉發國務院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關於規范國有企業改制工作意見的通知》(國辦發[2003]96號)和《中共河北省委、河北省人民政府關於加快推進國有企業改革的指導意見》(冀發[2003]15號)關於依法規范企業與職工的勞動關系的有關要求,正確處理和調整改制企業與職工的勞動關系,妥善安置職工,合理處置企業國有資產,規范推進省屬國有企業改制,依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結合省屬國有企業實際,提出如下意見。

第二條 本意見所稱的省屬國有企業改制,是指省屬國有獨資企業、國有獨資公司及國有控股企業(不包括國有控股的上市公司)改制為省本級國有資本控股、相對控股、參股和不設置國有資本的公司制企業、股份合作制企業或中外合資企業(以下統稱企業改制)。

第三條 企業改制應依法規范勞動關系,妥善安置職工,改制後的企業要建立符合社會主義市場經濟要求的企業自主用工、勞動者自主擇業的新型勞動關系。

第四條 根據改制後的企業性質,分以下情況調整勞動關系,合理計算、預留或支付職工安置的相關費用:

(一)企業改制為國有絕對控股企業(指國有股佔50%以上,下同)的,通過變更並重新簽訂勞動合同的方式調整企業與原企業職工的勞動關系,對變更並簽訂勞動合同的職工不計發經濟補償金,職工改制前後的工作年限合並計算;

(二)企業改制為國有股不絕對控股或不參股的,原企業要依法與職工解除勞動關系,並按本辦法的規定向沒有留用到新企業的職工支付安置費或經濟補償金,對留用到新企業的職工計算並預留經濟補償金,新企業與原企業留用職工依法重新簽訂勞動合同。

調整勞動關系中的職工安置等費用可以貨幣形式支付,也可以資產形式支付。以資產形式支付的可以轉為職工在改制後新企業的股份,也可以轉作新企業對留用職工的負債。

第五條 要確保企業改制中職工安置等改制費用的有關資金或資產落實到位。資金來源包括:

(一)企業凈資產或企業國有產權(股權)轉讓收入;

(二)企業佔用的國有劃撥土地轉為出讓用地的國有土地收益;

(三)省直有關部門、省級授權經營機構可在內部調劑的經營性國有資產存量;

(四)省級國有企業改革專項資金。

第六條 企業改制為國有股不絕對控股或不參股時,應根據改制企業的具體情況提取或支付下列費用:

(一)解除勞動關系職工的安置費或經濟補償金;

(二)企業拖欠職工的工資、醫葯費、住房公積金、工會經費、用於生產經營的集資款、離退休人員的養老金等費用;

(三)改制前企業欠繳的職工基本養老、失業和醫療保險費;

(四)改制前未參加醫療保險統籌的離退休人員的醫療保險統籌費;

(五)實行內部退養職工的基本生活費和到退休前的各項統籌保險費用;

(六)企業按規定實際負擔的離退休人員自改制基準日至70周歲前和內部退養職工自法定退休年齡至70周歲前的社會統籌外費用;

(七)因工傷殘人員、職業病患者、精神病患者的有關費用;

(八)六十年代精簡下放人員生活費;

(九)企業職工遺屬補助費。

第二章 勞動關系的調整及職工安置費用的計算

第七條 企業改制後,國有股東仍絕對控股的,企業應通過與原企業職工變更或重新簽訂新勞動合同的方式變更原勞動合同,由改制企業繼續與職工履行原勞動合同約定的權利與義務,改制企業與職工重新簽訂勞動合同時,對所簽勞動合同期限不能協商一致的,應當繼續履行原合同中尚未履行的期限,原合同剩餘期限不足3年的,應延長至3年。符合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條件的,改制企業應當根據職工的申請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第八條 企業改制為國有股不絕對控股或不參股時,企業應當與原企業職工解除勞動合同,計算經濟補償金或安置費。同時與繼續在新企業就業的原企業職工,重新簽訂期限不少於3年的勞動合同,其中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10年的職工,合同期限簽訂到法定退休年齡。對解除勞動合同的原國有企業職工按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計算並預留相當於一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不在改制後企業就業的職工要計發安置費或經濟補償金。經濟補償金的工資計算標準是指企業正常生產情況下職工解除勞動合同前12個月的月平均工資。其中,職工月平均工資低於企業月平均工資的,按企業月平均工資計算;職工月平均工資超過企業月平均工資3倍以上的,按不高於企業月平均工資的3倍標准計算;企業月平均工資3倍高於全省城鎮單位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4倍的,按全省城鎮單位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4倍封頂。

計算平均工資中所稱的工資是指納入企業工資總額的應發工資,其數額應與企業上報的統計年報一致。

第九條 職工在本單位工作年限區分以下情況分別計算:

(一)特殊工種職工的折算工齡不作為計發經濟補償金年限;

(二)實行勞動合同制以前參加工作的全民所有制固定工應為連續工齡扣除不在崗工作年限;

(三)實行勞動合同制以後招收的職工應為在本單位工作年限扣除不在崗工作年限;

(四)退役軍人(包括退役士兵、復員、轉業的士兵或軍官)入伍前的工齡、軍齡和待分配時間,應合並計算為在本單位工作年限;

(五)從其他國有單位(包括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和國有企業)調入的職工,沒有享受過經濟補償金或安置費的,仍按本條第一、二款的規定計算在崗工作年限。

由個人自願造成的不在崗年限視為不在崗年限。

第十條 企業改制為國有股不絕對控股或不參股時,實行勞動合同制以前參加工作的原全民固定工,解除勞動合同時,選擇自謀職業的,享受一次性安置政策。自謀職業的職工視同在業人員,不再享受事業保險待遇。

企業在計算一次性安置費總費用時,可按企業所在設區市統計局發布的本市上年在崗職工年平均工資的3倍乘以享受一次性安置費的人數計算,如本企業職工年平均工資高於所在設區市上年在崗職工年平均工資,可按本企業職工年平均工資標准計算。

企業向自謀職業職工分配一次性安置費用時,應根據工齡的長短分檔次發放,本企業自謀職業職工每年工齡應補償的一次性安置費,應按企業所有自謀職業職工累計的一次性安置費總額除以累計工齡計算,但最高不得高於全省上年城鎮在崗職工年平均工資的5倍。

改制企業職工全民固定工和合同制職工的鑒別,應以本企業實行勞動合同制的時間為准(招入和調入人員以檔案記載為准),復轉軍人以1995年1月1日為界。

領取經濟補償金後的職工,享受失業保險待遇。

第十一條 企業改制為國有股不絕對控股或不參股時,由改制企業與職工協商一致,對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5年(含5年)或男職工工齡已滿35年、女職工工齡已滿30年的職工可實行企業內部退養。內部退養職工的有關費用按下列辦法計算:

(一)職工退養期間的基本生活費標准,可按改制前企業實際執行的標准執行,但最低不得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准;

(二)企業負擔的基本養老保險、失業保險和醫療保險費部分,企業應按國家規定的基數和統籌費率及職工的原繳費工資標准計算到退休年齡;

(三)改制後的企業可將這部分內部退養人員的企業繳費部分隨改制後在職人員一並繳納社會保險機構,具備條件的也可以在改制時將上述費用一次性繳納社會保險機構。內部退養職工個人按規定繼續繳費,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辦理退休手續。

第十二條 企業改制為國有股不絕對控股或不參股時,對改制前未納入工傷保險統籌的工傷殘人員(含職業病患者),改制時應首先給清一次性傷殘補助金,傷殘撫恤金可按現行規定的標准計算10年,醫療費按企業工傷殘人員前三年實際發生的平均數計算10年,預留給改制後的企業,用於支付實行工傷統籌前的個人費用和加入統籌應繳納的費用。7-10級工傷殘人員本人要求自謀職業的,除計發其經濟補償金或一次性安置費外,還應按工傷保險規定計發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

精神病患者的生活費,按改制前企業實際支付的標准計算相關費用到病退年齡,預留給改制後的企業,屆時辦理提前退休手續。

第十三條 企業改制為國有股不絕對控股或不參股時,未參加基本醫療保險統籌的,應參加基本醫療保險社會統籌,同時終止原勞保醫療制度。改制前未參加當地醫療保險統籌的離退休人員的醫葯費,應當由改制企業結清,如不能結清作為改制費用處理。對改制時尚未參加醫療保險社會統籌的離退休人員,可按離退休人員的養老金總額的一定比例預提10年的醫療保險費,列入改制費用,並一次性移交醫療保險機構,享受醫療保險待遇。

第十四條 企業改制為國有股不絕對控股或不參股時,對六十年代精簡下放人員的生活費,可按照現行規定能夠標准預提10年,列入改制費用,預留給改制後的企業,由改制後的企業按規定的標准和年限發放,也可訂立書面協議,一次性發給個人。

第十五條 企業改制為國有股不絕對控股或不參股時,享受職工遺屬補助的,父母及配偶可按現行規定標准計算到70周歲,子女計算到18周歲(18周歲高中未畢業的,計算到高中畢業),列入改制費用,預留給改制後的企業,由改制後的企業按國家規定的年限發放,也可訂立書面協議,一次性發給個人。

第十六條 企業改制為國有股不絕對控股或不參股時,離退休人員自改制至70周歲前和內部退養職工自法定退休年齡至70周歲前的社會統籌外的取暖費、交通費、書報費、洗理費、副食補貼和國家規定的勞模津貼、專家津貼等合理費用,按照企業改制前實際支付的費用項目和標准計算,列入改制費用,預留給改制後的企業,用於上述費用的支付。上述人員70周歲以後的統籌外費用由改制後的企業承擔。

第十七條 改制企業不再建立或保留再就業服務中心,企業改制時,其在再就業服務中心的下崗職工的勞動關系調整與企業在職職工相同。

第十八條 企業改制為國有股不絕對控股或不參股時,改制前欠繳的社會保險費用和涉及調整勞動關系的其他改制費用,由省政府國資委會同省勞動和社會保障廳、省財政廳等有關部門和改制企業,採取聯席辦公的方式共同核定。

第十九條 企業改制為國有股不絕對控股或不參股時,職工安置方案需提交職工代表大會或全體職工大會以無記名投票方式表決通過,職代會必須有超過三分之二以上的職工代表參加,所表決方案須經全體職工代表過半數通過後方可實施。

第三章 企業改制中的國有資產處置

第二十條 清產核資界定產權。改制企業在改制前應按照《河北省國有資產清產核資實施辦法》(冀國資[2003]5號)進行清產核資,企業整體或主業改制的,要對企業各類資產、負債進行全面認真的清查,做到帳、卡、物、現金等齊全、准確、一致。要按照「誰投資、誰所有、誰受益」的原則,核實和界定國有資本金及其權益,其中國有企業借貸資金形成的凈資產必須界定為國有產權。改制企業法定代表人和財務負責人對清產核資結果的真實性、准確性負責。

涉及工會資產的清產核資,由上級工會單獨組織,工會資產不納入企業改制資產范圍。

第二十一條 財務審計。國有企業改制,必須由直接持有該國有產權的單位決定聘請具備資格的會計師事務所進行財務審計,企業前三個完整會計年度的財務會計報告未經審計的,應一並進行審計。凡改制為國有不絕對控股或不參股的企業,必須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對企業法定代表人進行離任審計。

第二十二條 資產損失核銷。改制企業清產核資中清出的各項資產損失,應當按照國務院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關於印發國有企業資產損失認定工作規則的通知》(國資評[2003]72號)、財政部下發的《關於印發(企業資產損失財務處理暫行辦法)的通知》(財企[2003]233號)的規定,在企業董事會或經理辦公會審核並提出處理意見和對有關責任人作出處理決定的基礎上,由省政府國資委負責核實認定後核銷國家所有者權益,省財政廳要在業務上對此進行監督。核銷處理資產損失涉及企業損益的,省政府國資委應事前徵求省財政廳意見。

改制為國有股不絕對控股或不參股的,對資產損失核銷後的無效資產、非經營性資產可採用資產剝離的方式,由省政府國資委移交省級國有資產授權經營公司、國有資產經營公司等國有資產運營管理機構按照有關規定,負責統一經營、管理和處置,收回的資金作為國有企業改革專項資金管理和使用。

第二十三條 資產評估。國有企業改制,應根據改制企業的審計報告,依照《國有資產評估管理辦法》(國務院令第91號)和省政府國資委的有關規定,由直接持有該國有產權的單位決定聘請具備資質的資產評估和土地估價機構,對改制基準日的企業資產和土地使用權進行評估。企業整體或主業改制的,企業的專利權、非專利技術、商標權、商譽等無形資產必須納入評估范圍。對中介機構出具的資產評估報告按省政府國資委的有關規定進行核准,同時資產評估結果應向改制企業全體職工張榜公布,實行民主監督。

第二十四條 省政府國資委根據改制企業的資產評估結果,核定用於企業改制的國有凈資產額。多個國有股東共同出資設立的公司制企業,核定用於企業改制的國有凈資產時,應當包括所有國有股東享有的國有股權益。

第二十五條 按照國家統計局《統計上大中小型企業劃分辦法(暫行)》(國統字[2003]17號)規定的新的企業劃型標准,小企業的職工全部買斷企業國有凈資產,並一次性付清價款的,根據《中共河北省委、河北省人民政府關於加快推進國有企業改革的指導意見》(冀發[2003]15號)《河北省國有小型企業改革中國有資產處置暫行辦法》(冀國資企字[1998]63號)的規定,經省政府國資委核准可享受合理優惠。

第二十六條 企業改制,通常通過轉讓方式置換存量國有資產和吸收非國有資本增量收入。國有產權轉讓應按以下規定實施:

(一)交易管理。非上市企業國有產權轉讓要進入產權交易市場,並按照《企業國有產權轉讓管理暫行辦法》(國務院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財政部第3號令)和《河北省企業國有資產產權交易管理暫行規定》(省政府令第6號)的規定,規范操作。具體轉讓方式可以採取拍賣、招投標、協議轉讓以及國家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方式;

(二)定價管理。向非國有投資者轉讓國有產權的底價,或者以存量國有資產吸收非國有投資者投資時國有產權的折股價格,由依照有關規定批准國有企業改制和轉讓國有產權的單位決定。底價的確定主要依據資產評估的結果,同時要考慮產權交易市場的供求狀況、同類資產的市場價格、職工安置、引進先進技術等因素;

(三)轉讓價款管理。轉讓國有產權的價款原則上應當一次結清。一次結清確有困難的,經轉讓和受讓雙方協商,並經依照有關規定批准國有企業改制和轉讓國有產權的單位批准,可採取分期付款的方式。分期付款時,首期付款不得低於總價款的30%,其餘價款應當由受讓方提供合法擔保,並在首期付款之日起一年內支付完畢。轉讓國有產權的價款優先用於支付解除勞動合同職工的經濟補償金或安置費和移交社會保障機構管理職工的社會保險費,以及償還拖欠職工的債務和企業欠繳的社會保險;

(四)管理層收購。向本企業經營管理者轉讓國有產權必須嚴格執行國家的有關規定,並需按照省有關規定履行審批程序。向本企業經營管理者轉讓國有產權方案的制訂,由直接持有該企業國有產權的單位負責或其委託中介機構進行,經營管理者不得參與轉讓國有產權的決策、財務審計、離任審計、清產核資、資產評估、底價確定等重大事項,嚴禁自賣自買國有產權。經營管理者籌集收購國有產權的資金,要執行《貸款通則》的有關規定,不得向包括本企業在內的國有及國有控股企業借款,不得以這些企業的國有產權或實物資產作標的物為融資提供保證、抵押、質押、貼現等。經出資人審定,經營管理者對企業經營業績下降負有責任的,不得參與收購本企業國有產權。

第二十七條 企業改制為國有股不絕對控股或不參股的,國有凈資產在支付調整勞動關系中職工安置的相關費用後,剩餘的凈資產分三種情況進行處置:

(一)通過招標、拍賣或協議轉讓形式轉讓給新的投資人或企業職工,轉讓收入上交國有資產出資人;由省政府國資委履行出資人職責的企業轉讓收入,納入省級國有企業改革專項資金管理;

(二)作為國有資產出資與外商、民營企業等投資人合資組建新的公司制企業或中外合資企業;

(三)實行產權或股權劃轉,用於其他企業改制。屬於省級國有資產經營公司、授權經營機構和省直部門負責改制的企業,用於改制的國有資產存量可實行內部調劑。

第二十八條 國有企業改制時,除軍隊移交企業外不計算職工購房補貼。

第二十九條 企業改制時國有凈資產不足以支付安置職工費用,可按照《中共河北省委、河北省人民政府關於加快推進國有企業改革的指導意見》(冀發[2003]15號)省國土資源廳等部門《關於加強土地資產管理促進國有企業改革的通知》(冀國土資發[2003]23號)的規定,可將應得的土地出讓收益用於填平企業凈負債和安置職工。土地收益不足支付安置職工費用和填平企業凈負債的,屬於部門負責改制的可用本部門經營性國有資產存量進行調劑,屬於省級國有資產經營公司和授權經營機構內部企業改制的,可實行內部調劑,仍有不足的可用省級國有企業改革專項資金和其他方式解決。

第四章 職工安置費用的支付方式與管理

第三十條 對解除勞動合同後自謀職業的職工,改制企業應以現金方式支付一次性安置費,不再享受失業保險;對解除勞動合同後沒有與改制後的企業簽訂勞動合同並享受失業保險的職工,改制企業應以現金支付經濟補償金。

對留用到改制後新企業的職工,其調整勞動關系中的職工安置費用,可以資產方式支付,並採取以下方式管理:

(一)經與職工協商一致,以資產方式支付給職工本人的經濟補償金可以轉為職工在改制後新企業的股權,原企業欠發的職工工資和用於生產經營的職工集資款,經職工同意,也可轉為改制後新企業的股份。

整體置換企業國有凈資產的,可以先整體轉讓國有凈資產,從國有資產轉讓收入和土地收益等資金來源中支付職工安置等改制費用。

(二)對以資產方式支付的未能轉股又難變現的經濟補償金和其他用於職工安置的費用,經協商可以轉為改制後新企業對相關職工的負債,並採用備付金的方式管理。備付金的管理和使用由改制企業職工代表大會委託工會進行監督,如發現備付金管理中存在安全隱患或支付能力得不到保障,改制企業工會應及時向省政府國資委和省總工會報告。為確保備付金安全,改制後新企業應以其持有的股權、出讓土地使用權和易變現的不動產等,向改制企業工會議置抵押擔保,比照銀行一年期存款利率有償使用備付金。

第三十一條 企業改制方案中的職工安置方案、國有資產處置方案、國有土地處置方案和調整勞動關系中職工安置備付金管理方案,分別由省勞動和社會保障廳、省政府國資委、省國土資源廳、省總工會負責審核把關,出具審核意見,作為審批企業改制方案的依據。

第五章 附則

第三十二條 本意見由省政府國資委負責解釋。

第三十三條 本意見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⑤ 求《關於規范國有企業職工持股、投資的意見》全文!

1、《關於規范國有企業職工持股、投資的意見》公開徵求意見
http://www.sasac.gov.cn/n1180/n1566/n258252/n258629/4947768.html

2、國資委規范國企職工持股投資徵求意見稿(全文)
http://news.21cn.com/domestic/yaowen/2008/06/18/4859398.shtml

⑥ 國有企業融資法律法規都有哪些規定

您好,國務院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關於印發《中央企業支持配合監事會依法開展當期監督工作規則(試行)》的通知
各國有重點大型企業監事會,各中央企業:
為進一步加強中央企業支持配合監事會當期監督工作,確保監事會當期監督工作有效開展,現將《中央企業支持配合監事會依法開展當期監督工作規則(試行)》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各中央企業要充分認識監事會實行當期監督的重要意義,樹立自覺接受監督的意識,積極支持和配合監事會依法開展工作,建立健全支持配合工作機制和制度,共同促進企業又好又快發展。
國務院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
二○○九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中央企業支持配合監事會依法開展當期監督工作規則(試行)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加強中央企業(以下簡稱企業)支持配合國有企業監事會(以下簡稱監事會)開展當期監督工作,提高監督質量和效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國有資產法》、《國有企業監事會暫行條例》、《企業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暫行條例》和國資委《關於加強和改進國有企業監事會工作的若干意見》的有關規定,制定本規則。
第二條 企業應當支持配合監事會依法開展當期監督工作,及時、全面提供監督檢查所需信息資料。
第三條 企業和監事會應當嚴格遵守有關保密規定,防止涉密信息資料失泄密。
第四條 監事會應當嚴格執行「六要六不」行為規范,遵守企業有關工作制度,恪盡職守,依法監督,廉潔自律。
第二章 工作聯系機制
第五條 企業和監事會應當加強工作聯系、溝通,建立工作聯系制度,明確聯系人員和方式,協商確定有關支持配合事項。
第六條 企業建立與監事會的工作聯系機構,由企業有關負責人牽頭,辦公廳(室)、董事會試點企業董事會辦公室、財務、審計、人事、紀檢監察等部門相關負責人擔任聯系人,分工負責重要情況報告、會議通知、財務及經營管理等信息資料報送、監督協同配合、監事會要求糾正和改進問題的整改落實以及其他需要支持配合的工作事項。
第七條 企業負責人及主要職能部門向監事會匯報企業財務、資產狀況和經營管理情況,支持配合監事會與有關人員談話工作。
第八條 企業按照有關規定選舉產生職工監事,為職工監事履行監督職責提供必要條件。
第九條 企業應當為監事會開展監督檢查工作提供必要的辦公條件和行政保障,協助做好監事會對所屬企業監督檢查的聯絡協調工作。
第十條 監事會根據監督檢查需要和企業情況,與企業商定支持配合具體事項和要求,確定重點聯系人負責與企業日常聯系工作。
第三章 重要情況報告
第十一條 企業應當及時向監事會報告涉及經營管理和改革發展動態,以及出資人關注事項等重要情況。
企業重要情況報告的范圍、內容、報送形式和時限等,由企業與監事會協商確定。
第十二條 涉及企業戰略規劃、重大投融資、改制重組、產權轉(受)讓、薪酬分配、業績考核、利潤分配、主要領導人員出國等重要情況應當事前報告監事會。
第十三條 涉及企業重要機構及人事變動、遭受重大損失或者發生重大經營危機、違法違紀違規、法律訴訟和仲裁、安全生產責任事故、突發公共事件等重要情況,應當在第一時間報告監事會,並通報後續進展情況。
第十四條 監事會應當對企業重要情況和重大事項作出靈敏有效反應,隨時掌握企業動態信息,加強企業風險分析,及時報告重要情況和重大問題。
第四章 列席會議
第十五條 涉及企業重大經營決策、重要幹部任免、重大項目投資、大額資金使用以及其他與經營管理活動有關的重要會議,應當通知監事會列席。
第十六條 監事會列席的企業會議包括:
(一)董事會及其專門委員會會議,黨委(黨組)會議,總經理辦公會議,黨政聯席會議,領導班子民主生活會;
(二)年度(年中)工作會議;
(三)財務工作會議,財務預決算會議,生產經營(經濟形勢)專題分析會議以及紀檢監察、審計方面的重要會議;
(四)監事會主席認為需要列席的其他重要會議。
第十七條 監事會列席的有關會議,企業應當將會議時間、地點和議題提前通知監事會,並提供相關材料。
會議通知一般應在會議召開5日前送達監事會,會議相關材料及早報送監事會。企業召開臨時會議,會議通知及相關材料應提前送達監事會。
第十八條 企業重要會議決議事項、會議紀要等有關會議材料報送監事會。
第十九條 監事會收到企業會議通知後,確定列席會議人員,及時向企業反饋。列席會議人員應認真進行會前准備,並做好會議記錄,會後將會議情況及相關建議及時向監事會主席和辦事處報告。
監事會可通過視頻、電話等形式列席企業會議。
對未列席的企業重要會議,監事會應當在會後查閱相關會議記錄、紀要等文件材料。
第五章 信息資料報送
第二十條 企業與監事會協商確定報送信息資料范圍、程序及相關責任等,及時提供財務和管理信息資料,開放企業信息系統。
第二十一條 企業按照監事會有關要求,做好《企業年度工作報告》填報工作。由相關負責人牽頭,指定專門機構和人員,明確內部分工,落實相關責任,按規定時間、內容和形式報送。
第二十二條 企業應當建立信息資料日常報送制度,及時將有關規章制度、財務和生產經營動態及分析資料等報送監事會。
《企業年度工作報告》中已反映、藉助企業信息系統以及列席企業會議可以獲取的信息資料,不重復報送監事會。
第二十三條 企業向國資委和國務院有關部門的請示、報告及其批復文件,應當同時抄送監事會。
企業接受國家審計等情況及時通報監事會。
第二十四條 監事會根據監督檢查需要和企業情況,合理確定資料收集范圍和程序,對獲取的企業信息資料應當妥善保管、有效利用。
重要及涉密文件資料應編制交接清單,需退還企業的及時辦理清退手續。
第六章 協同配合
第二十五條 企業應當支持配合監事會與會計師事務所的聯系和溝通,就審計計劃、審計重點、審計安排等事項與會計師事務所進行協調。
在企業與會計師事務所簽訂的業務約定書中,應明確會計師事務所加強與監事會溝通,將監事會關注事項納入審計計劃,相關工作底稿供監事會查閱等事項。
第二十六條 企業與會計師事務所在審計過程中和審計報告階段,就重要審計事項交換意見的有關會議,應當請監事會參加。
第二十七條 企業內審部門年度或階段審計工作計劃、審計報告等資料應報送監事會。審計發現重大問題及時報告監事會。
第二十八條 企業紀檢監察部門應將案件及查處情況報告監事會,重大案件及時與監事會溝通。
第二十九條 企業應當將監事會要求自行核查的有關問題或事項,納入內審、紀檢監察部門的工作計劃,組織開展審計或檢查,審計報告及檢查結果報送監事會。
第七章 交換意見和整改落實
第三十條 監事會在不參與、不幹預企業經營決策和經營管理活動的前提下,將監督檢查中發現的、需要企業自行糾正和改進的問題,通過座談會、簽發提醒函件以及監事會主席向企業負責人提示等形式,及時與企業交換意見,督促企業整改。
第三十一條 企業應當落實監事會要求糾正和改進的問題,並及時向監事會反饋。
附件:企業提供信息資料范圍
企業提供信息資料范圍
一、企業年度工作報告
二、企業經營管理各項規章制度
三、企業財務有關資料
(一)年度財務決算報告及年報審計材料,企業財務快報(含重要子企業);
(二)企業財務預算及執行情況報告;
(三)會計賬簿及有關憑證。
四、企業生產經營動態情況及分析資料
五、企業當期重要事項情況資料
(一)企業重大投融資、改制重組、產權轉(受)讓、工程建設、重要物資采購及招投標、非主業及高風險業務投資、對外擔保、業績考核、收入分配、主輔分離、關閉破產清算等資料;
(二)企業負責人職責分工、薪酬和職務消費、兼職取酬、股權激勵等情況;
(三)重要機構及人事變動、重大責任事故、重大訴訟和仲裁、違法違紀違規等資料。
六、企業及其重要職能部門年度工作計劃及總結
七、報送國資委和國務院有關部門的請示、報告及其批復文件
八、企業董事會會議、黨委(黨組)會議、總經理辦公會議等會議紀要,年度工作會議等重要會議資料
九、與企業相關的宏觀經濟政策、行業發展及市場狀況等資料
十、國家審計及企業紀檢監察、內部審計等情況資料
十一、監事會需要的其他信息資料

⑦ 關於規范國有企業改制工作的意見是否現行有效

關於規范國有企業改制工作的意見,是現行有效的。

關於規范國有企業改制工作的意見
黨的十五大以來,各地認真貫徹國有經濟有進有退、有所為有所不為的方針,積極推進
國有經濟布局和結構調整,探索公有制的多種有效實現形式和國有企業改制的多種途徑,取
得了顯著成效,積累了寶貴經驗。但前一階段國有企業改制工作中出現了一些不夠規范的現
象,造成國有資產的流失。國有企業改制是一項政策性很強的工作,涉及出資人、債權人、
企業和職工等多方面的利益,既要積極探索,又要規范有序。為全面貫徹落實黨中央關於國
有經濟布局結構調整和國有企業改革的精神,保證國有企業改制工作健康、有序、規范地進
行,現提出以下意見:
一、健全制度,規范運作
(一)批准制度。國有企業改制應採取重組、聯合、兼並、租賃、承包經營、合資、轉
讓國有產權和股份制、股份合作制等多種形式進行。國有企業改制,包括轉讓國有控股、參
股企業國有股權或者通過增資擴股來提高非國有股的比例等,必須制訂改制方案。方案可由
改制企業國有產權持有單位制訂,也可由其委託中介機構或者改制企業(向本企業經營管理
者轉讓國有產權的企業和國有參股企業除外)制訂。國有企業改制方案需按照《企業國有資
產監督管理暫行條例》(國務院令第378號,以下簡稱《條例》)和國務院國有資產監督管
理委員會(以下簡稱國資委)的有關規定履行決定或批准程序,未經決定或批准不得實施。
國有企業改制涉及財政、勞動保障等事項的,需預先報經同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審核,批准
後報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協調審批;涉及政府社會公共管理審批事項的,依照國家有關法
律法規,報經政府有關部門審批;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所出資企業改制為國有股不控股或
不參股的企業(以下簡稱非國有的企業),改制方案需報同級人民政府批准;轉讓上市公司國
有股權審批暫按現行規定辦理,並由國資委會同證監會抓緊研究提出完善意見。
(二)清產核資。國有企業改制,必須對企業各類資產、負債進行全面認真的清查,做
到賬、卡、物、現金等齊全、准確、一致。要按照「誰投資、誰所有、誰受益」的原則,核
實和界定國有資本金及其權益,其中國有企業借貸資金形成的凈資產必須界定為國有產權。
企業改制中涉及資產損失認定與處理的,必須按有關規定履行批准程序。改制企業法定代表
人和財務負責人對清產核資結果的真實性、准確性負責。
(三)財務審計。國有企業改制,必須由直接持有該國有產權的單位決定聘請具備資格
的會計師事務所進行財務審計。凡改制為非國有的企業,必須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對企業法定
代表人進行離任審計。改制企業必須按照有關規定向會計師事務所或政府審計部門提供有關
財務會計資料和文件,不得妨礙其辦理業務。任何人不得授意、指使、強令改制企業會計機
構、會計人員提供虛假資料文件或違法辦理會計事項。
(四)資產評估。國有企業改制,必須依照《國有資產評估管理辦法》(國務院令第91
號)聘請具備資格的資產評估事務所進行資產和土地使用權評估。國有控股企業進行資產評
估,要嚴格履行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的程序。向非國有投資者轉讓國有產權的,由直接持有該
國有產權的單位決定聘請資產評估事務所。企業的專利權、非專利技術、商標權、商譽等無
形資產必須納入評估范圍。評估結果由依照有關規定批准國有企業改制和轉讓國有產權的單
位核准。
(五)交易管理。非上市企業國有產權轉讓要進入產權交易市場,不受地區、行業、出
資和隸屬關系的限制,並按照《企業國有產權轉讓管理暫行辦法》的規定,公開信息,競價
轉讓。具體轉讓方式可以採取拍賣、招投標、協議轉讓以及國家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方式。
(六)定價管理。向非國有投資者轉讓國有產權的底價,或者以存量國有資產吸收非國
有投資者投資時國有產權的折股價格,由依照有關規定批准國有企業改制和轉讓國有產權的
單位決定。底價的確定主要依據資產評估的結果,同時要考慮產權交易市場的供求狀況、同
類資產的市場價格、職工安置、引進先進技術等因素。上市公司國有股轉讓價格在不低於每
股凈資產的基礎上,參考上市公司盈利能力和市場表現合理定價。
(七)轉讓價款管理。轉讓國有產權的價款原則上應當一次結清。一次結清確有困難的,
經轉讓和受讓雙方協商,並經依照有關規定批准國有企業改制和轉讓國有產權的單位批准,
可採取分期付款的方式。分期付款時,首期付款不得低於總價款的30%,其餘價款應當由
受讓方提供合法擔保,並在首期付款之日起一年內支付完畢。轉讓國有產權的價款優先用於
支付解除勞動合同職工的經濟補償金和移交社會保障機構管理職工的社會保險費,以及償還
拖欠職工的債務和企業欠繳的社會保險費,剩餘價款按照有關規定處理。
(八)依法保護債權人利益。國有企業改制要徵得債權金融機構同意,保全金融債權,
依法落實金融債務,維護其他債權人的利益。要嚴格防止利用改制逃廢金融債務,金融債務
未落實的企業不得進行改制。
(九)維護職工合法權益。國有企業改制方案和國有控股企業改制為非國有的企業的方
案,必須提交企業職工代表大會或職工大會審議,充分聽取職工意見。其中,職工安置方案
需經企業職工代表大會或職工大會審議通過後方可實施改制。改制為非國有的企業,要按照
有關政策處理好改制企業與職工的勞動關系。改制企業拖欠職工的工資、醫療費和挪用的職
工住房公積金以及企業欠繳的社會保險費等要按有關規定予以解決。改制後的企業要按照有
關規定按時足額交納社會保險費,及時為職工接續養老、失業、醫療、工傷、生育等各項社
會保險關系。
(十)管理層收購。向本企業經營管理者轉讓國有產權必須嚴格執行國家的有關規定,
以及本指導意見的各項要求,並需按照有關規定履行審批程序。向本企業經營管理者轉讓國
有產權方案的制訂,由直接持有該企業國有產權的單位負責或其委託中介機構進行,經營管
理者不得參與轉讓國有產權的決策、財務審計、離任審計、清產核資、資產評估、底價確定
等重大事項,嚴禁自賣自買國有產權。經營管理者籌集收購國有產權的資金,要執行《貸款
通則》的有關規定,不得向包括本企業在內的國有及國有控股企業借款,不得以這些企業的
國有產權或實物資產作標的物為融資提供保證、抵押、質押、貼現等。經營管理者對企業經
營業績下降負有責任的,不得參與收購本企業國有產權。
二、嚴格監督,追究責任
各級監察機關、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和其他有關部門,要加強聯系、密切配合,加大
對國有企業改制工作的監督檢查力度。通過建立重要事項通報制度和重大案件報告制度,以
及設立並公布舉報電話和信箱等辦法,及時發現和嚴肅查處國有企業改制中的違紀違法案件。
對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工作人員、企業領導人員利用改制之機轉移、侵佔、侵吞國有資產
的,隱匿資產、提供虛假會計資料造成國有資產流失的,營私舞弊、與買方串通低價轉讓國
有產權的,嚴重失職、違規操作、損害國家和群眾利益的,要進行認真調查處理。其中涉嫌
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機關處理;造成國有資產損失的,按照《條例》的規定,追究有關責
任人的賠償責任。對中介機構弄虛作假、提供虛假審計報告、故意壓低評估價格等違規違法
行為,要加大懲處力度;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和國有及國有控股企業不得再聘請該中介機
構及其責任人從事涉及國有及國有控股企業的中介活動。
為加快建設和完善產權交易市場體系,確保產權交易公開、公平、公正,由法制辦會同
國資委、財政部等有關部門研究有關產權交易市場的法規和監管制度,各地依照法律法規及
有關規定,根據實際情況制訂具體實施細則。
三、精心組織,加強領導
(一)全面准確理解國有經濟布局和結構調整戰略方針,堅持黨的十六大提出的必須毫
不動搖地鞏固和發展公有制經濟,必須毫不動搖地鼓勵、支持和引導非公有制經濟發展的方
針。國有企業改制要堅持國有經濟控制重要行業和關鍵領域,提高國有經濟的控制力、影響
力和帶動力。在其他行業和領域,國有企業通過重組改制、結構調整、深化改革、轉換機制,
在市場競爭中實現優勝劣汰。
(二)在國有企業改制工作中,各地區要防止和糾正不顧產權市場供求狀況及其對價格
形成的影響作用、不計轉讓價格和收益,下指標、限時間、趕進度,集中成批向非國有投資
者轉讓國有產權的做法。防止和避免人為造成買方市場、低價處置和賤賣國有資產的現象。
(三)國有企業改制要從企業實際出發,著眼於企業的發展。要建立競爭機制,充分考
慮投資者搞好企業的能力,選擇合格的投資者參與國有企業改制,引入資金、技術、管理、
市場、人才等資源增量,推動企業制度創新、機制轉換、盤活資產、扭虧脫困和增加就業,
促進企業加快發展。
(四)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及其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國有及國有控股企業,要高度重
視國有企業改制工作,全面理解和正確貫徹黨中央、國務院有關精神,切實負起責任,加強
組織領導。要從實際出發,把握好改制工作的力度和節奏。在國有企業改制的每一個環節都
要做到依法運作,規范透明,落實責任。上級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要加強對下級國有資產
監督管理機構的指導和監督,及時總結經驗,發現和糾正國有企業改制工作中存在的問題,
促進國有資產合理流動和重組,實現國有資產保值增值,更好地發揮國有經濟的主導

⑧ 如何做好國有企業投融資風險管理

任何融資行為都有可能帶來風險,著名的太子奶因融資不當,從融資開始到企業倒閉也不過僅僅9個月時間。中小企業也不例外,在融資過程中也可能面臨各種風險,特別是在今年金融緊控形勢下,融資風險可以說存在於各家企業。中小企業的融資風險主要是指由於多種不確定因素的影響使其在融資過程中所遇到的風險,根據多年的投融資經驗,投融資專家張雪奎教授總結融資風險主要有以下幾條:
1、國家經濟政策所導致的融資風險
一般而言,由於中小企業生產經營極不穩定,一國經濟金融政策的變化,都有可能對它的生產經營、市場環境和融資形勢產生一定的影響。如果中小企業不能根據國家經濟金融政策的變化做出敏銳的反應和及時調整,將會給中小企業的融資帶來一定的風險,進而影響到中小企業的發展。如國家的產業政策限制的行業,其直接融資和間接融資的風險都較大,如果企業經營得不到正常的資金供給,企業就難以為繼。又如,在貨幣政策緊縮時期,市場上資金的供應減少,受此影響,中小企業通過市場來籌集資金的風險增大。要麼籌集不到資金,要麼融資成本提高、融資數量減少,直接影響了企業資金鏈連續性,並進一步增大了中小企業的經營風險。據投融資專家張雪奎教授所知,今年大量企業遇到這種情況,融不到資金是企業經營困難,融到的資金成本過高,造成還貸壓力過重,致使企業難以放手經營。
2、經營的不穩定性導致的融資風險中小企業對外界經濟環境的依存性較大,因而中小企業除對國家產業政策和金融政策有著較強的敏感性外,國家經濟制度安排,宏微觀經濟環境的變化,行業競爭態勢的加劇,也將增大中小企業的經營風險,最終影響中小企業的經營和發展。那些經營不佳或銷售渠道不暢,或競爭實力不夠或難以實行多元化經營來分散風險的中小企業往往首先受到市場的沖擊。而經營風險的增大又使中小企業的經營穩定性遭到破壞,進而更難滿足市場融資的條件,融資更加困難。
3、管理水平低下所導致的融資風險管理水平低下主要表現在,中小企業的管理觀念落後,內部管理基礎工作缺乏和管理環節薄弱,人員素質普遍不高,對市場的潛在需求研究不夠,產品研製的技術力量有限,對市場的變化趨勢沒有預見性等。由於管理上的種種缺陷,致使中小企業的後勁不足。高開業率和高廢業率是中小企業的主要特點,從而使得商業性金融機構非常謹慎。在我國,中小企業5年淘汰率近70%,約30%左右的小企業處於虧損狀態,僅有三成左右具有成長潛能,七成左右發展能力很弱,能夠生存十年以上的中小企業僅佔1%.因此,中小企業無論是進行直接融資,還是間接融資,都會面臨諸多融資障礙,融資風險往往很大。
4、信用危機所導致的融資風險中小企業信用不足是一個普遍現象。有的中小企業會計信息不真實、財務做假賬、資本空殼、核算混亂,有的中小企業抽逃資金、拖欠賬款、惡意偷稅,這在一定程度上都影響了中小企業的形象。相對於大企業的很多信息的公開化和容易以極低的成本獲取,中小企業的信息基本上是內部化的、不透明的,銀行金融機構和其他投資者很難通過一般渠道獲得,因此,銀行要向中小企業提供貸款或投資人要向中小企業進行投資就不得不加大人力資源的投入以提高信息的收集和分析質量。這一方面加大了銀行或投資人貸款和投資成本,另一方面也給中小企業的融資帶來困難,中小企業的融資存在很大的不確定性。
1、融資風險「潛伏期」識別融資風險「潛伏期」的警兆是指建立在大量資料分析基礎上的反映融資風險大小以及是否帶來財務危機的先兆。這個信息資料包括兩個方面:一是企業內部經營管理的信息;二是與企業相關聯的外部市場所處行業的信息。潛伏期的融資風險主要是企業對融資活動的控制風險,主要反映企業是否可以融到資和是否正確融資。
目前我國中小企業的融資方式中除了內源融資以外,在外源融資中,債權融資仍佔主要地位,因此對其融資風險的預警中債權融資風險要特別關注。從融資的外部環境與內部控制角度綜合分析,將潛伏期警兆分為:外部融資市場的成熟度不高;融資主體自由度不高;不進行融資方式分析;不關注資金成本;融資活動不符合融資的優序排列;企業同期平均資產收益率略低於債務資金成本率。
2、融資風險「發作期」識別「發作期」融資風險的警兆一般呈現出景氣警兆的特徵,即反映財務景氣的程度和狀況。這可分為財務警兆與管理警兆兩方面:
財務警兆包括:(1)資不抵債,這意味著該企業面臨著嚴重的償債危機,有被清算重組、變賣資產的可能。(2)經營活動現金凈流量出現負數。這表明企業獲利能力的原動力出現故障,沒有新經濟來源以抵消資金成本。(3)存在大額的逾期利潤。這表明股權融資面臨巨大風險,無法保障資本投入者的投資回報。(4)信用等級下降,這是償債能力下降的必然結果。(5)融資活動受到嚴重阻礙,面對好的項目,無法獲得外部資金支持。
經營管理警兆包括:(1)主營產品核心競爭力下降,屬夕陽產業產品,這表明企業的盈利嚴重下降,並且沒有發展前景。(2)管理混亂,人力資源短缺,這表明經營業務不景氣,難以得到內外部人員的認可。
3、融資風險「惡化期」識別惡化期的警兆表現是發作期的警兆未能得到控制,融資風險進一步轉化為企業財務危機或者財務危機的結果。其表現如下:(1)主要財務指標顯示財務狀況嚴重惡化。如資產負債率急劇上升,大大超過100%,凈資產收益率為負數等。(2)已經不具備償債能力,即不僅無法償還借款,並且得不到債權方的展期許可,很可能會被借款人接管企業或進行清算。(3)企業出現非季節性的異常的停工、停產現象,這是企業破產的先兆。
3、中小企業融資風險防範方法
1、從財務分析入手,加強日常財務管理工作中小企業限於其人員素質問題,財務分析的能力較差。因此,為防範融資風險,企業財務工作人員、資金運作人員就應加強日常財務分析。
2、從企業管理入手,加強企業投資融資項目的審核與管理:(1)進一步規范中小企業的管理工作,在設計組織結構時,既要職責明確,還要建立經濟業務處理的分工和審核制度,特別是嚴格規范財務工作體系。(2)對每一個資金運作項目都應有科學的嚴謹的可行性評價,不能盲目投資,也不能盲目融資,雖然中小企業融資困難是現狀,但具體到個別企業的資金管理部門應從個體實際出發,越是困難的企業面對融資時越要謹慎,關注融資成本、融資順序與融資方式。(3)加強企業信用管理,這是目前我國中小企業非常欠缺的方面,完善財務工作中對償債工作的監督與控制,健全各類融資活動的後續跟蹤管理。(4)建立並實施融資風險預警管理機制。對於企業融資風險的預警過程中所涉及的信息的採集與整理、分析與加工等程序應該是時時進行的,因此要求企業具備一套比較完善管理機制,對於中小企業來說由於其人員不多,資金實力不雄厚,考慮到預警的成本問題完全可以不設專門的職能部門來執行預警系統。只需企業在經營管理中賦予每一個員工實時收集信息、傳遞信息的責任,然後由相關職能部門的人員兼任預警機構人員。
3、從融資方式入手,加強企業發展各階段的融資渠道在企業的不同發展階段,由於企業的財務狀況、生產能力、信用水平、社會認可的程度等不同,需要不同的金融市場來幫助企業融集資金。
4、企業不同發展階段的融資方法
1、在創業階段,在企業資金來源的問題上,科研人員、創業人員等私人資本的資金已經不夠,資金的需求逐漸轉向風險資本,此時,創業者也可能會請求銀行給予貸款,但可能性較小即使能得到此類貸款,也大都是短期借款,且數額不大,同時,此階段由於企業的獲利能力較差,如果所借得短期貸款過多,其負債率越高,利息負擔越重,資本結構就會越不合理,嚴重的可能產生財務危機。該階段需要的是長期資本,換言之,企業需將股權出售。所以創業企業的主要融資方式是股權融資,最優融資策略是吸引風險投資。
2、在成長階段,這時由於中小企業已經度過生存難關企業的發展前景也已基本明朗,企業形象、產品品牌在社會上有一定的知名度和良好信譽,社會各界投資者對其投資已產生誘惑力。該階段的融資方式是內部融資、股權融資和債務融資相結合,此階段企業的成長資金來源主要是三個方面:自我積累、風險資本和借貸資金。
3、在成熟階段,企業的最優融資策略是債務融資,此時,企業的資金來源主要是追求穩健經營的銀行等金融機構的信貸資金,銀行等金融機構作為從事貨幣經營的特殊企業,需要擴大客戶群,為數眾多的中小企業,為銀行提供了廣闊的潛在市場,當中小企業進入成熟階段後,由於企業經營業績穩定,資產收益率高,資產規模較大,可抵押的資產越來越多,此時,銀行也願意為進入該階段的中小企業貸款。因此,該階段當企業的資金需求量較大時,銀行等金融機構的貸款成為企業資產的主要來源。
對於已經形成相當規模,具有一定核心競爭力的中小企業,也可以通過證券市場發行企業債券或可轉換債券、增發新股、新股配售等方式進行融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