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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投資經濟學 2021-06-17 16:24:20

完善國有金融資本管理的建議

發布時間: 2021-05-25 05:16:52

❶ 我國國有資產監督管理體制存在的問題及對策

一、國有資產管理體制的重新認識

國有資產,顧名思義,就是屬於國家所有的一切財產和財產權利的總稱,是一個很大的范疇,它存在於各個經濟領域當中,雖然其表現的形態不一樣,但涉及的卻都是國有資產管理的問題。具體地講國有資產主要有以下三種表現形式:

1、經營性國有資產。經營性國有資產指國家作為出資者在企業中依法擁有的資本及其權益。具體地說,經營性國有資產,指存在於產品生產、流通、經營服務等領域,以盈利為主要目的,其產權屬於國家所有的一切財產。根據經營活動的不同性質,經營性國有資產可以劃分為金融性國有資產和非金融性國有資產兩大類。

2、行政事業性國有資產。行政事業性國有資產廣泛存在於基礎設施、環境衛生、科學研究、文化教育、國防產業等公共領域。隨著國有經濟布局結構調整的深入,以公共事業為主的國有資產投入將迅速增長,發展空間和活力很大,是國有資產拓展的一個重要領域。

3、資源性國有資產。資源性國有資產是指在人們現有的知識、科技水平條件下,對某種資源的開發,能帶來一定經濟價值的國有資源。主要的表現形式是國家擁有的土地、森林、礦藏、文物等。這一形態的國有資產具有雙重性,一方面它是一種國家可以支配的資產;另一方面這種支配對於生態、環境等又存在較大影響,因此需要按照可持續發展的目標,統籌規劃、科學利用。

二、國有資產管理中存在的主要問題

(一)沒有完善的法律體系對國有資產進行規范

國有資產管理體制改革面臨的一個突出問題是立法滯後,適應新體制要求的法律法規短缺,沒有相關的國有資產管理法規來調整國有資產關系、規范國有資產運行,使國有資產的監管與經營缺少必要的依據。

(二)國有資產出資人制度尚未健全

目前的情況是資產形成上渠道多頭、來源復雜,資產管理分散,相關部門工作缺乏有效協調,甚至嚴重影響規章制度的建立和有效實施。因此,必須認真研究誰在實際上履行出資人代表的職責,更好地建立出資人制度。

(三)國有資產管理辦法過於單一,管理目標不明確

目前我們在國有資產管理上,單純以競爭性國有企業的資產管理目標來衡量所有資產,沒有針對不同類型國有資產進行差異化管理和建立不同的管理體系、評價體系,從而導致了不同類型的國資管理與其目標職能發生扭曲和錯位,在制度的基本層面上為國有資產管理的低效率現象提供了容留的空間。另外,在各類國有資產的管理中還存在如下問題:

1、對國資委缺乏有效監督。按照十六大精神設立的國資委集管資產、管人、管事於一身,如果缺乏有力監督,國資委的權力就無限大,由少數人專權和操縱,極易形成內部人控制,各種規章制度等都可能成為牟利的工具。

2、政企分開仍未徹底解決。目前,我國國資改革一些先行地區在國資管理體制上採取「三個層次」構架模式,一些地方黨委、政府及其職能部門出於保證社會穩定的考慮,或多或少超越出資人職責范圍,干預國資管理機構及其下屬營運機構的經營活動,干涉國有企業的人權、事權和資產處置權。

3、金融性國有資產等的出資人缺位問題依然存在。新成立的國資委僅管理非金融類的國有經營性資產。國資管理體制改革沒能解決金融性國有資產、行政事業性國有資產、資源性資產的出資人缺位問題,特別是多龍治水的局面仍存在於金融領域,無人對金融業經營的盈虧負責。

三、國有資產管理體制改革的建議

(一)逐步完善國有資產法體系,立法規范國資管理

1、國有資產法體系應當反映國有資產運行的中國社會主義特色。始終把保障國有資產運行符合全民利益,作為國有資產法體系的結構據以定型和變動的宗旨。

2、國有資產法體系應當符合市場經濟對國有資產運行的基本要求。在制定統一適用於各種國有資產的法規的同時,分別制定經營性國有資產法規和非經營性國有資產法規,並且把經營性國有資產法規作為國有資產法體系的主要組成部分;將確立國有資產所有者、投資者和佔用者的市場主體地位的法規和保障國有資產實現價值化、貨幣化、證券化的法規,置於國有資產法體系中的突出地位。

3、國有資產法體系應當與國有資產運行系統的結構相吻合。國有資產法體系的結構,在具有一定超前性的同時還要適當兼顧國有資產運行的過渡模式的某些要求;把關於非經營性國有資產、資源性國有資產作為國有資產法體系中相對獨立的組成部分。

(二)國有資產有進有退,逐步調整國有經濟布局和結構

政府作為公共機構,主要職責應為社會提供公共物品和公共服務,政府的主要收入來源不應是經營國有資產或收取企業利潤而應是稅收,並將收入用於公共建設和服務,其目的在於為整個社會提供基礎性服務,促進社會的平等和整體發展。因此,規范的國有資產布局應逐步向公共領域和基礎性產業傾斜。但在目前國有企業依然在競爭性領域大量存在的情況下,對國有經營性資產管理體制的完善就成了重中之重。

國有企業是我國國民經濟的支柱,因此應深化國有企業改革,探索公有制特別是國有制的多種有效實現形式,大力推進企業的體制、技術和管理創新。除極少數與國家戰略和安全息息相關的企業必須由國家獨資經營外,積極推行股份制,發展混合所有制經濟,進一步促進競爭性國有企業產權的多元化和流動化。

按照現代企業制度的要求,國有大中型企業繼續實行規范的公司制改革,完善法人治理結構。推進壟斷行業改革,積極引入競爭機制。通過市場和政策引導,發展具有國際競爭力的大公司大企業集團,進一步放開搞活國有中小企業,深化集體企業改革,繼續支持和幫助多種形式的集體經濟的發展。

(三)預防國有資產流失,治理企業腐敗。

1、搞好資產評估,准確量化國有資產。國有資產定價應以市場為基礎,由市場的供求關系決定,即在公開、公平、透明的原則下,由中介機構根據當時的市場供需情況來評估確定。在交易過程中嚴格審查參與交易各方的資質,充分發揮律師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等中介機構的服務、監督作用,提高評估結果的准確性、公正性。

2、規范產權交易行為。進一步落實產權責任主體,建立規范的交易決策和運作制度,防止少數人權力過分集中,搞暗箱操作。有效發揮產權交易所和技術產權交易所的作用,加強產權交易的監督力度,指導產權市場有序發展,為國有資產的交易提供透明的平台。

3、健全國有企業經營者激勵長效機制。明確上市公司對經營者實施股票激勵制度的股票來源渠道,應允許經營者將股權通過指定的產權交易進行交易,交易價格由市場決定。

4、完善國有大中型企業資產運作的相關政策。對進行資產運作前存在的不實資產,可以按規定進行核銷;採取科學合理的方法,對國有資本退出企業過程中進行的資產評估,使評估價值更接近市場價值;對在資產置換過程中,債權債務同時轉移給受讓方的,有關因轉讓資產行為應繳納的增值稅中的地方收入部分,准予先征後返;對資產運作中企業直接支付的稅收和費用,也作適當的降低和調整等。

5、加強對無形資產的管理。(四)建立科學有效的國有資產管理體制

1、縱向上,以國家所有為前提,以出資人為根據,合理劃分中央和地方的國有資產范圍,並賦予其完整而統一的權力與責任。堅持以國家所有為前提,已不同於傳統的國家統一所有,政府分級管理,這里的國家所有,是由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分別代表國家履行出資人職責,而非單純由中央政府來履行。

2、橫向上,要區分國有資產的不同類型,確立專門的國有資產管理機構。在分別確定中央政府或地方政府代表國家履行出資人角色之後,需要進一步落實專門的國有資產出資人代表機構。政府應研究出台相應政策,對業已成立的國資委進行有效的監督和約束,防止其權力過大。

按照上述原則,應逐步完善金融性、行政事業性和資源性國有資產的管理體制。應該特別提出的是,在進行金融性國有資產管理改革時,不應將其歸入國資委管理,因為金融機構,主要是銀行,在很大程度上正是國有企業的債權人,如果都由國資委行使所有者權益,就會存在利益沖突,國資委甚至有可能安排金融機構為國有企業發放定向貸款,最終延誤企業改革。

3、一步健全非金融競爭性國有資產經營體制。對於非金融性國有資產,可以參照先行地區的成功經驗,構建三層管理體制:第一層設立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是出資人主體,對政府負責,主要職責是管資產、管產權;第二層是控股公司,是資本運營主體,在國有資產調控的范圍內決定具體投資行為,選派國有資產產權代表;第三層是國有資產所投資的具體公司,為經營實體,是國有資產能夠增值與否的決定性環節。

管理的分層級授權,強化了不同層級的相對獨立性。在新的國有資產管理體制條件下,事實上存在雙重授權,即國務院授權國資委代表國家行使出資人職責;國資委對授權代理的資產也可採取授權方式,選擇有條件的資產經營公司代理經營。在授權的范圍內,每一個層級可以獨立運作,並擁有不受干預的權力。由於中間層是代表政府對企業行使國有資產的所有權,以股東身份對企業進行控制並對控股企業行使股東權利。因此,中間層離企業距離更近,控制更直接,利益關系更明顯,因此應逐步制定相應規范,規定其不可行使行政管理和行業管理職能,防止其對企業的管理控制與公司治理規則發生沖突.

❷ 如何加強國有資產監管

參考新華網 2013年12月6日文章:十八屆三中全會《決定》解讀:如何加強國有資產監管
新華網北京12月6日電 國有資產是發展壯大國有經濟的重要物質基礎。根據完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要求和新的實踐,《決定》提出,完善國有資產管理體制,以管資本為主加強國有資產監管,改革國有資本授權經營體制,組建若干國有資本運營公司,支持有條件的國有企業改組為國有資本投資公司。這是適應經濟市場化改革不斷深入的新形勢完善國有資產監管體制的重大舉措,有利於國有資本保值增值,進一步增強國有經濟活力、控制力、影響力。
《決定》提出的以管資本為主加強國有資產監管,是混合所有制經濟快速發展新形勢的客觀要求。近年來,國有企業通過引進戰略投資者、在境內外資本市場上市,積極推進股權多元化改革。隨著市場化改革的加快,產權流動和重組更加頻繁,企業的產權所有結構也會不斷變化。這種變化客觀要求對國有資產的監管要從管企業為主轉向管資本為主,完善國有資產監管體制,確保出資人到位履行職責。
《決定》提出的改革國有資本授權經營體制,組建若干國有資本運營公司,支持有條件的國有企業改組為國有資本投資公司,也是適應新形勢增強國有經濟活力、控制力、影響力的必然選擇。現行的國有資產授權經營,是指各級國有資產管理部門將一定范圍內的國有資產授權給大型企業、企業集團和控股公司,由他們進行持股,行使出資人的權利。
經過不斷探索和完善,國有資產管理體制和國有企業改革取得重大進展,國有資產規模快速擴大。隨著國有企業股份制改革的深入和現代企業制度的建立,國有資產的資本化和證券化趨勢明顯、流動性增強,對國有資本授權經營體制提出了改革的要求。同時,國有資本的運營效率和收益率低下也暴露出授權經營體制的缺陷。參考國內中金公司金融資本運營模式和國外新加坡淡馬錫資產管理公司模式,通過劃撥現有國有企業股權組建一批國有資本運營公司,即以資本運營為主的公司形式,運營的對象是持有的國有資本(股本),包括國有企業的產權和公司制企業中國有股權,運作主要在資本市場,既可以在資本市場融資(發股票),又可以通過股權產權買賣來改善國有資本的分布結構和質量。公司運營強調資金的周轉循環、追求資本在運動中增值,運作的形式多種多樣,包括兼並或分立、成立合資公司、公司制改建、培育上市公司、產權轉讓置換等,通過這些資本的運營,使國有資本實現保值增值。《決定》還提出,要支持有條件的國有企業改組為國有資本投資公司,以投資融資和項目建設為主,通過投資實業擁有股權,通過資產經營和管理實現國有資本保值增值,履行出資人職責。
國有資本職能定位不清晰,國有經濟布局不合理,是國有資產管理中存在的又一突出問題。2010年,70%以上的國有企業仍分布在一般生產加工、商貿服務及其他行業,不利於發揮國有資產在提升國家能力和社會利益最大化中的特殊作用。針對上述問題,《決定》強調,國有資本投資運營要服務於國家戰略目標,更多投向關系國家安全、國民經濟命脈的重要行業和關鍵領域,重點提供公共服務、發展重要前瞻性戰略性產業、保護生態環境、支持科技進步、保障國家安全。這就明確了國有資本的職能定位,對國有資本的布局也劃定了清晰的范圍。
參考:http://news.xinhuanet.com/2013-12/06/c_118443804.htm

❸ 如何完善國有資產管理體制

經過多年來的探索和完善,我國國有資產管理改革取得了重要進展,但在理論、法律法規、體制和監督等諸多方面還存在一些有待解決的問題。 理論層面無論是國有資產職能還是產權理論,都賦予了國有資產保值增值要求,這也是目前管理層追求的主要目標。但國有資產還具有其他基本的社會職能,如,提供公益產品或服務、彌補市場失靈、縮小區域或階層間差距,這些方面的作用發揮得不夠充分。主要原因在於,這些社會職能的發揮需要統籌國家經濟總量並統盤運營。在目前的國有資產管理體制下,既實現資產經濟效益的最大化,又要充分發揮其社會效益,面臨著較為尖銳的沖突。 法律法規建設層面 從2003年頒布的企業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暫行條例,到2008年《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國有資產法》的頒布,標志著我國國有資產管理逐步向健全的法制管理過渡。但以上法律法規僅是圍繞經營性國有資產管理層面,對其他類別的國有資產沒有涉及。 體制層面目前,經營性國有資產主要由國資委管理,其中金融性國有資產屬於財政部管理;行政事業類國有資產屬於財政部管理;資源性國有資產管理部門為各個行業主管部門(土、水、林、礦等)。雖然部門相互之間可以互相制約,但不利於統籌考慮國有資產運營,也造成國有資產管理制度、法規建設「政」出多門。設想由一個部門統一管理全部國有資產投入、運營、處置,又不易監管、缺乏制衡,容易產生道德風險。 監督層面現行的監督是垂直的線式監督,如果最底層監督鏈「斷裂」,上級的監督效果會大打折扣。同時,監督「對象」缺乏公開透明機制,致使各層監督主體「無的放矢」。 建議完善法律法規體系。《國有資產法》雖早已籌備起草,但遲遲未能出台。應加快研究出台《國有資產法》,然後由各主管部門研究分管領域的國資管理法規,並最終匯總整合,「求大同存小異」,逐步建立國有資產制度的統一「出口」。 理順體制架構。應由某國家經濟綜合管理部門統一掌管全部國有資產,並根據國家經濟社會發展戰略需要和具體形勢,提出國有資產的「收、放」方向,平衡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之間關系,對國有資產運營出台一系列指導性規定,履行出資人的監督職能。目前的各國有資產行業主管部門,則可根據本行業需求提出行業內國有資產投入方向,由統一掌管國有資產的國家經濟綜合管理部門統籌考慮並安排投入後,交由國資委管理,行業主管部門出台行業指導性意見。 借鑒國外反托拉斯拆分模式。對於國有資產管理及國有企業運營管理應避免「統收統放」模式,而應細分行業運作模式、細化具體運營環節、逐步放開競爭性環節引入民間資本、打破行業壟斷。借鑒國外反托拉斯拆分模式。研究探索把開采環節收歸國有,下放生產加工環節並引入民間資本等。 建立國有資產管理公開機制。研究建立國有資產登記、運營、評估、變更、核銷等系列環節的公開機制,逐步放寬公開內容和范圍。(作者單位:河北省廊坊市財政局企業科)

❹ 國有金融資本包括哪些

國有金融資本包括:

1、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直接或間接向金融機構出資所形成的資本和應享有的權益;

2、主權財富管理(投資)機構向金融機構出資所形成的資本和應享有的權益;

3、憑借國家權力和信用支持的金融機構,所形成的資本和應享有的權益,如證券期貨外匯交易場所、金融交易清算結算及徵信類機構、金融消費者保護機構、金融資產登記託管等金融基礎設施企業形成的國有金融資本等;

4、金融或非金融國有企業投資其他金融機構所形成的資本和應享有的權益。



(4)完善國有金融資本管理的建議擴展閱讀:

國有金融資本屬於國家所有即全民所有,是推進國家現代化、維護國家金融安全的重要保障,是我們黨和國家事業發展的重要物質基礎和政治基礎。國有金融機構是服務實體經濟、防控金融風險、深化金融改革的重要支柱,是促進經濟和金融良性循環健康發展的重要力量。

近年來,財政部以管資本為主,積極履行國有金融資本出資人職責,地方政府積極探索國有金融資本管理模式,推動了國有金融資本管理取得了階段性成果。

國有金融資本管理的委託代理關系逐步建立;國有金融資本基礎管理、金融企業績效評價和薪酬管理、國有金融資本經營預算等管理制度日趨健全;國有金融資本管理逐步從「行政化」方式向「市場化」方式轉變,更加註重和強調「管資本」;國有金融機構改革深入推進,盈利能力和經營業績明顯提升。


❺ 進一步規范和加強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的指導意見有幾條

您好!《進一步規范和加強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的指導意見》有三十三條。全文如下:

一、總體要求

一指導思想。

認真貫徹落實黨的十八大和十八屆三中、四中、五中全會精神,按照深化財稅體制改革的總體部署,理順和鞏固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體制,健全行政事業單位資產管理法律制度和內控機制,深入推進資產管理與預算管理、國庫管理相結合,建立既相互銜接又有效制衡的工作機制和業務流程,著力構建更加符合行政事業單位運行特點和國有資產管理規律、從「入口」到「出口」全生命周期的行政事業單位資產管理體系。

二基本原則。

堅持所有權和使用權相分離。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的所有權屬於國家,使用權在單位。根據健全「歸屬清晰、權責明確、保護嚴格、流轉順暢」的現代產權制度要求,明確國家和單位在行政事業單位資產管理方面的權利、義務,進一步明晰國有資產產權關系。

堅持資產管理與預算管理相結合。通過資產與預算相結合,管控總量、盤活存量、用好增量,有效緩解部門、單位之間資產佔有水平不均衡的狀況,促進資源配置的合理化,提高資產的使用效率。

堅持資產管理與財務管理、實物管理與價值管理相結合。通過對預算管理和財務管理流程進行必要的再造,實現資產管理與財務管理緊密結合,實物管理與價值管理緊密結合,做到賬賬相符、賬實相符,提升單位管理水平。

三主要目標。

保障履職。充分發揮行政事業單位資產在單位履行職能方面的物質基礎作用,有效保障政權運轉和提供公共服務的需要。

配置科學。行政事業單位資產配置的范圍符合公共財政的要求;資產配置標准科學合理;根據行政事業單位職能、資產配置標准、資產存量情況以及資產使用績效細化資產配置預算。

使用有效。行政事業單位資產日常管理制度完善,單位資產得到有效維護和使用;資產共享共用機制合理,實現使用效益最大化;績效評價體系科學;對資產出租、出借和對外投資行為及其收益實現有效監管。

處置規范。有效遏制隨意處置資產的行為,防止處置環節國有資產的流失;建立完善的資產處置交易平台和重大資產處置公示制度,引入市鋤制,實現資產處置的公開化、透明化;規范資產處置收入管理。

?監督到位。建立財政部門、主管部門和行政事業單位全方位、多層次的行政事業單位資產管理監督體系,以及資產配置、使用、處置等全過程的監督制約機制,單位內部監督與財務監督和審計監督相結合,事前監督與事中監督和事後監督相結合,日常監督與專項檢查相結合。

二、進一步強化和落實管理職責,合力推進行政事業單位資產管理工作

四各級財政部門、主管部門和行政事業單位要各司其職,各負其責,齊抓共管,進一步理順和鞏固「國家統一所有,政府分級監管,單位佔有、使用」的管理體制,完善「財政部門―主管部門―行政事業單位」三個層次的監督管理體系,強化財政部門綜合管理職能和主管部門的具體監管職能,進一步落實行政事業單位對佔有使用國有資產的管理主體責任,實現對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的有效管理。

五各級財政部門應當按照轉變職能、簡政放權的要求,強化和落實綜合管理職責,明晰和理順與主管部門和行政事業單位的管理職責,協調好與機關事務主管部門等相關部門的職責分工,加強指導監督,搞好協作配合。同時,明確財政部門內部資產管理職責分工,加強對資產管理制度、規則、標准、流程等制定、管理與控制。充分調動主管部門和行政事業單位的主動性、積極性,強化主管部門的組織管理和行政事業單位具體管理的主體責任。

六各級主管部門應當切實承擔好本部門和所屬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的組織管理職責。認真組織實施資產管理規章制度;進一步加強本部門國有資產配置、使用、處置等事項的審核和監督管理;督促本部門所屬行政事業單位按照規定繳納國有資產收益;組織實施對所屬行政事業單位資產管理情況的考核評價。

七各級行政事業單位承擔本單位佔有、使用國有資產的具體管理職責,應當嚴格執行《行政事業單位內部控制規范試行》,在資產管理崗位設置、權責分配、業務流程等方面建立決策、執行和監督相互分離、相互制約、相互監督的機制,完善內部管理制度,強化資產管理與財務管理、預算管理的銜接,構建既有機聯系又相互制衡的內部工作機制,提升管理效能。對國有資產配置、使用、處置等事項,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報經主管部門或同級財政部門審批;加強對出租、出借、對外投資的專項管理。

三、完善行政事業單位資產管理制度體系,提升管理的規范化、制度化水平

八各級財政部門應當對現有的資產管理規章制度進行梳理和完善,加強頂層設計,根據本地實際情況出台行政事業單位資產管理的地方性制度,逐步完善涵蓋資產配置、使用、處置等各個環節的管理辦法和清查核實、產權登記、收益收繳、信息報告、監督檢查等全方位管理制度體系。

九各級主管部門應當根據財政部門規定,結合本部門或本行業實際情況,制定本部門或本行業國有資產管理辦法,健全完善本部門或本行業國有資產配置、使用、處置等配套制度,並報同級財政部門備案。

十各行政事業單位應當根據財政部門、主管部門的規定,結合本單位實際情況,制定本單位國有資產管理的具體實施辦法,並報主管部門備案。建立和完善本單位資產清查登記、內部控制、統計報告、日常監督檢查等具體管理制度。

四、加強行政事業單位資產配置管理,切實把好資產「入口關」

十一資產配置是行政事業單位資產形成的起點,各級財政部門、主管部門和行政事業單位應當嚴控資產配置「入口關」。配置資產應當以單位履行職能和促進事業發展需要為基礎,以資產功能與單位職能相匹配為基本條件,不得配置與單位履行職能無關的資產。完善資產管理與預算管理相結合的機制,將資產配置管理職能嵌入到預算管理流程中,為預算編制提供准確、細化、動態的資產信息。以科學、合理地支撐行政事業單位履行職能為目標,建立健全資產配置標准體系,優化新增資產配置管理流程,逐步擴大新增資產配置預算范圍。

十二資產配置標準是科學合理編制資產配置預算的重要依據,各級財政部門要按照「先易後難、分類實施、逐步推進」的原則,分類制定資產配置標准。明確各類資產的配置數量、價格上限和最低使用年限等,並根據物價水平和財力狀況等因素變化適時調整,為預算編制提供科學依據。通用資產配置標准由財政部門組織制定,專用資產配置標准由財政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制定。對已制定資產配置標準的,應當結合財力情況嚴格按照標准配置;對沒有規定資產配置標準的,應當堅持厲行節約、從嚴控制的原則,並結合單位履職需要、存量資產狀況和財力情況等,在充分論證的基礎上,採取調劑、租賃、購置等方式進行配置。

十三加大對行政事業單位資產的調控力度,有效盤活存量資產,優化資源配置。建立行政事業單位超標准配置、低效運轉或者長期閑置資產調劑機制。

五、加強行政事業單位資產使用管理,提高國有資產使用效率

十四各級主管部門和行政事業單位應當加強資產使用管理,進一步落實行政事業單位資產管理主體責任制和各項資產使用管理的規章制度,明確資產使用管理的內部流程、崗位職責和內控制度,充分依託行政事業單位資產管理信息系統的動態管理優勢,做到賬實相符、賬賬相符、賬卡相符。

十五除法律另有規定外,各級行政單位不得利用國有資產對外擔保,不得以任何形式利用佔有、使用的國有資產進行對外投資。除國家另有規定外,各級事業單位不得利用財政資金對外投資,不得買賣期貨、股票,不得購買各種企業債券、各類投資基金和其他任何形式的金融衍生品或進行任何形式的金融風險投資,不得在國外貸款債務尚未清償前利用該貸款形成的資產進行對外投資等。事業單位對外投資必須嚴格履行審批程序,加強風險管控等。利用非貨幣性資產進行對外投資的,應當嚴格履行資產評估程序,法律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十六加強對各行政事業單位資產出租出借行為的監管,嚴格控制出租出借國有資產行為,確需出租出借資產的,應當按照規定程序履行報批手續,原則上實行公開競價招租,必要時可以採取評審或者資產評估等方式確定出租價格,確保出租出借過程的公正透明。

十七探索建立行政事業單位資產共享共用機制,推進行政事業單位資產整合。建立資產共享共用與資產績效、資產配置、單位預算掛鉤的聯動機制,避免資產重復配置、閑置浪費。鼓勵開展「公物倉」管理,對閑置資產、臨時機構大型會議購置資產在其工作任務完成後實行集中管理,調劑利用。

六、加強行政事業單位資產處置管理,進一步規范資產處置行為

十八資產處置應當遵循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嚴格執行國有資產處置制度,履行審批手續,規范處置行為,防止國有資產流失。未按規定履行相關程序的,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處置國有資產。處置國有資產原則上應當按照規定程序進行資產評估,並通過拍賣、招投標等公開進場交易方式處置,杜絕暗箱操作。資產處置完成後,應當及時辦理產權變動並進行賬務處理。

十九各級財政部門和主管部門應當進一步加大對資產處置的監管力度,建立資產處置監督管理機制。主管部門根據財政部門授權審批的資產處置事項,應當及時向財政部門備案;由行政事業單位審批的資產處置事項,應當由主管部門及時匯總並向財政部門備案。由本級人民政府確定的重大資產處置事項,由同級財政部門按照規定程序辦理。

二十切實做好在分類推進事業單位改革、行業協會商會脫鉤、培訓療養機構脫鉤等重大專項改革中涉及的單位劃轉、撤並、改變隸屬關系的資產處置工作,確保國有資產安全。

七、加強行政事業單位資產收益管理,確保應收盡收和規范使用

二十一國有資產收益是政府非稅收入的重要組成部分,各級財政部門、主管部門應當進一步加強對國有資產收益的監督管理,建立健全資產收入收繳和使用等方面的規章制度,規范收支行為。行政單位國有資產處置收入和出租、出借收入,應當在扣除相關稅費後及時、足額上繳國庫,嚴禁隱瞞、截留、坐支和挪用。嚴格按照有關規定進一步規范事業單位國有資產處置收入管理。

二十二中央級事業單位出租、出借收入和對外投資收益,應當納入單位預算,統一核算、統一管理。地方各級事業單位出租、出借收入和對外投資收益,應當依據國家和本級財政部門的有關規定加強管理。國家設立的研究開發機構、高等院校科技成果的使用、處置和收益管理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促進科技成果轉化法》等有關規定執行。

八、夯實基礎工作,為行政事業單位資產管理提供有效支撐

二十三各級財政部門、主管部門和行政事業單位要根據有關專項工作要求和特定經濟行為需要,按照規定的政策、工作程序和方法開展資產清查核實工作,並做好賬務處理。繼續做好事業單位及其所辦企業國有資產產權登記工作,掌握事業單位的資產佔有、使用情況和國有資產產權的基本情況。完善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報告制度,按照政府信息公開的有關規定,積極穩妥推進國有資產佔有、使用情況的公開。

二十四各級財政部門、主管部門和行政事業單位應當進一步加強行政事業單位資產管理信息系統建設,並與預算系統、決算系統、政府采購系統和非稅收入管理系統實現對接,具備條件的資產管理事項逐步實現網上辦理。依託行政事業單位資產管理信息系統,建立「全面、准確、細化、動態」的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基礎資料庫,加強數據分析,為管理決策和編制部門預算等提供參考依據。

二十五各級財政部門、主管部門和行政事業單位應當對國有資產管理的績效進行評價,科學設立評價指標體系,對管理機構、人員設置、資產管理事項、資產使用效果、信息系統建設和應用等情況進行考核評價,並將考核評價的結果作為國有資產配置的重要依據。

二十六各級財政部門、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行政事業單位資產管理全過程的監管,強化內部控制和約束,並積極建立與公安、國土、房產、機構編制、紀檢監察和審計等部門的聯動機制,共同維護國有資產的安全。各級行政事業單位應當積極配合財政部門、主管部門的監督檢查,並在單位內部建立完善國有資產監督管理責任制,將資產監督、管理的責任落實到具體部門和個人。

九、加強政府經管資產研究,規范政府經管資產管理

二十七研究探索將各級主管部門和行政事業單位代表政府管理的公共基礎設施、政府儲備資產、自然資源資產等經管資產納入資產管理范疇。進一步明確經管資產的范圍,摸清底數,界定管理權責,逐步建立經管資產的登記、核算、統計、評估、考核等管理制度體系。

二十八進一步明確財政部門、主管部門和行政事業單位加強經管資產管理的職能和職責,落實主體責任。探索建立經管資產存量、增量與政府債務管理相結合機制,逐步建立涵蓋各類國有資產的政府資產報告制度。

十、以管資本為主,加強行政事業單位所屬企業管理

二十九按照深化國有企業改革的總體部署,以管資本為主,鼓勵將行政事業單位所屬企業的國有資本納入經營性國有資產集中統一監管體系。具備條件的進入國有資本投資、運營公司,暫時不具備條件的,要按照「政企分開、事企分開」的原則,建立以資本為紐帶的產權關系,加強和規范監管,確保國有資產保值增值。

三十各級財政部門、主管部門、行政事業單位應當強化對所屬企業運作模式、經營狀況、收益分配等的監督管理,推動完善企業法人治理結構,逐步完善「產權清晰、權責明確、政企分開、管理科學」的現代企業制度,完善所屬企業國有資產監管體制,防止國有資產流失,實現國有資產保值增值。

三十一根據建立覆蓋全部國有企業、分級管理的國有資本經營預算管理制度的要求和國有資本經營預算管理的相關規定,納入國有資本經營預算實施范圍的行政事業單位所屬企業,應當按照規定及時足額向國家上交國有資本經營收益。

十一、加強組織隊伍建設,不斷提高行政事業單位資產管理工作水平

三十二各級財政部門、主管部門和行政事業單位應當進一步高度重視資產管理工作,切實加強組織領導。各級財政部門應當建立健全行政事業資產管理機構,配備專職人員,充實工作隊伍;各級主管部門和行政事業單位應當明確內部資產管理機構和人員,強化職責分工,落實管理責任,避免多頭管理、相互推諉扯皮現象,為開展行政事業單位資產管理工作提供有力的組織保障。

三十三各級財政部門、主管部門和行政事業單位應當通過政策宣傳、組織培訓等多種方式,搭建學習和交流平台,提高行政事業單位資產管理幹部隊伍的素質和能力,有效推動行政事業單位資產管理工作。

財政部

2015年12月23日

❻ 求完善我國銀行業金融監管的建議

當前,我國國內的中資銀行金融自主創新能力嚴重不足,具體表現有:吸納
型和模仿型創新多,原創型和再創型較少;創新技術含量低;創新靠外力推動,
內部驅動力不足。之所以會出現以上情況是因為我國的金融市場發育不完全,金
融機構還不能完全成為金融市場創新的主體,金融創新更多地依靠政府和金融主
管當局,表現為一個自上而下的強制性過程。
所以,要解決我國中資銀行的這一創新難題,首先要解決的是市場競爭問題。
西爾柏認為,金融機構創新是為了擺脫或逃避其所面臨的種種內部和外部約束[29],
這些約束就是金融創新的內在動力,要改變我國金融創新主要依靠外力推動,內
部驅動不足這一現象,這就需要我們首先在立法上放開金融市場准入。唐雙寧在
2007 年銀監會金融創新監管工作會議上的講話就是一個很好的例證:「過去農村
金融機構就是一個農村信用社,還有農業銀行,應該說競爭很不充分,活力十分
有限。去年為了適應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的需要,緩解城鄉金融發展不平衡的矛
盾,盡快解決農村金融服務不足問題,銀監會頒布了放寬農村地區銀行業金融機
構市場准入的政策,誕生了一批村鎮銀行、貸款公司、資金互助社等新的金融機
構,這是機構創新。」[1]
隨著我國兌現加入 WTO 時簽訂的於 2006 年底開放我國金融市場的協議,我
國的金融市場已經開始引入了外國競爭者,相應的立法也進行了修改與調整。但
是,應該注意的是,我們強調放開金融市場准入並不僅僅是強調引入外國競爭者,
我國的金融市場要堅持對內、對外同時開放,從「只對外開放」轉對外開放的同
時「對內開放」。要改變我國民營資本很難進入金融業的現狀,在金融業全面對
外開放的同時增強民間資本在金融市場上的作用,發展多層次、多元化的金融機
構體系,引入足夠多的市場競爭者,只有這樣我國的金融創新才會有內生的動力。
放開市場准入同時就意味著要加強對市場准入的嚴格准入監管立法,完善相
應的登記操作細則,防止出現虛假出資、抽逃出資等在我國公司法實踐中經常出
現的情況,保護存款人、投資者等相關利益者的權益。
要解決我國中資銀行的創新內在動力不足難題,還要完善的是我國的金融機
構法人治理結構問題。探討公司治理改革,產權是一個無法迴避的問題。產權的
明晰,是法人治理結構的基礎。這就要求改變我國金融機構尤其是銀行、金融資
產管理公司等的國有獨資性質,實施股份制改革。當前,我國的四大國有銀行股
份改革正在有條不紊地進行,除了農行還在准備階段以外,其他的國有銀行已經
全部完成股份制改革,並最終完成上市。我國的其他金融機構同樣也應該進行相
應的改革,如金融資產管理公司:隨著 1999 年按賬面價值剝離的不良資產處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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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畢,金融資產管理公司剩餘的不良資產都是 2004 年之後按市場價值收購的,
不良資產處置損失得以鎖定,因此產權改革的時機已經基本成熟。與國有商業銀
行產權制度改革類似,我國金融資產管理公司的股權設計當前仍然應該突出國有
股份的絕對控股,以後隨著資本市場的發展和有關金融法規及政策的進一步放
寬,再通過增資擴股的形式,使國家絕對控股逐步向相對控股發展。除了產權制
度以外,需要改革的還有改善其內部治理結構,建立健全股東大會、董事會和監
事會,完善的公司治理組織體系,形成有效的制衡機制。以金融資產管理公司為
例:金融資產管理公司作為國有獨資公司,其內部治理結構理應符合《公司法》
中關於國有獨資公司治理結構的規定,但是目前四家金融資產管理公司共同之處
在於它們既未設股東會,亦沒有設董事會,股東大會和董事會的職權被分配到監
事會和總裁上,公司治理的基本原則遭到極大破壞,治理結構出現了極大的混亂。
在現有的治理結構下,我國金融資產管理公司控制權實際上被管理層單方掌握:
一方面高級管理人員由政府任命,決策與執行一體化的問題突出,對高級管理層
缺乏制度上的約束;另一方面將控制權授予了總裁等高級管理人員,而剩餘索取
權屬於國家,從而出現管理層目標與國家目標的偏離。因此,財政部同各家金融
資產管理公司之間,金融資產管理公司總部與辦事處之間,都普遍存在明顯的「內
部人控制」問題。所以,各個金融機構應當按照現代金融企業的要求,明確股東
大會、董事會和監事會以及高級管理人員之間的職責和權利。並且,我國除了要
加強對銀行、保險公司、證券公司法人治理結構的立法完善以外,還應當填補這
些除了銀行、保險公司、證券公司以外的其他的金融機構法人治理結構的立法,
使其有法可依,防止其在真空中運行而導致的種種弊端。
3.3.2 知識產權保護立法
知識產權在保護金融創新上具有天然的優越性。知識產權的保護客體主要為
智力勞動成果,而金融創新則恰恰是人們在金融領域進行富有創造性勞動而產生
的智力成果。同時,知識產權客體具有無形性和信息性以及可共享性,這也是金
融創新的重要屬性。也正是這種自然狀態下的可共享性,使得知識產權成為保護
金融創新的合理的工具。並且,知識產權所包含的權利是十分廣泛的,它可以涵
蓋大多數的金融創新的內容,作為法定「私權」, 知識產權可以給金融創新主體
以切實的多方位的保護。依據 WTO 的與貿易有關的知識產權法律規則,金融創
新產品和金融創新服務作為智力活動的成果,可以依法享有知識產權。
在金融創新的知識產權保護體系中,專利權的保護無疑具有特別重要的地
位。正如歐洲專利局認為的那樣:引導用戶消費方法、商品及服務的方法、記賬
方法、開發新市場和新交易的方法、在金融服務和與互聯網有關的電子商務活動
中有更多的商業方法的專利等,都是重要的商業方法,這些商業方法,是金融創
新的關鍵產物。倘若授予這些商業方法專利權,將為金融業帶來重大的變化。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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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金融類商業方法等在歐洲國家早就頒發了許多專利,美國、日本等國也已經
在專利審查指南中將金融產品予以單獨分類規定。而我國迄今還沒有相應法規,
金融創新知識產權保護比較落後,所以,從保護金融創新積極性角度來說,我國
的專利權保護客體應當進行拓寬。
最早的金融創新商業方法保護案可以追溯美國 1982 年派納·韋泊與邁瑞
爾·里齊案,該案最早提出商業方法可專利性問題。1982 年,里齊獲得了 CMA
賬戶的專利即「證券經紀現金管理系統」,一個商業方法軟體專利。發現韋泊抄
襲該 CMA 賬戶的基本構思(當然也是用計算機來對該賬戶進行簿記的)時,里齊
便狀告韋泊侵權。在該案件中,韋泊以該專利所請求保護的不是可以授予專利權
的主題為由向法院提交了一個簡易判決動議,請求法院判定原告專利無效。法院
最終認定被告對這種賬戶計算機化簿記方法享有的專利有效,構成侵權。[30]1996
年,美國專利商標局頒布了《計算機軟體和商業方法專利申請的審查指南》。該
指南稱:「發明沒有必要顯示技術貢獻的實際存在,而只需在技術領域內並產生
一種「有用、具體而且確實的效果」。新指南產生深遠的影響,使得成千上萬件
與商業方法軟體有關的專利得到了美國專利商標局保護。根據美國專利與商標局
的統計,商業方法專利主要集中在美國專利分類的 705 類別內。在 705 分類中,
有關金融活動和管理活動的商業方法專利佔了相當大的比例,1999 年以後,電
子商務和金融交易系統已佔據了 705 分類專利申請的第一和第二位。可見,美國
已經擴大和加強了對軟體的專利保護力度,大幅度地開放了與計算機軟體有關的
專利保護范圍,很多用於支持金融創新產品和金融創新服務計算機系統受到了專
利保護。這些計算機系統可做程序化交易、控制養老金計劃、自動化保險報價和
保險單發行、操作股票和商品的交易、授權信用卡的購買,支持的自動櫃員機,
實施按揭貸款和計算證券的支出等等,遍及金融業的各個領域。在金融創新領域
中出現的多許金融創新產品與服務可以通過對支持其運行的計算機軟體申請專
利保護,達到保持技術優勢和有利的競爭地位,限制其他競爭對手提供相同或類
似的金融產品與服務的目的。
是否授予商業方法專利,在我國也一直存在著爭論。我國《專利法》第二十
五條規定,智力活動的規則及方法是不能被授權專利保護的。照此解釋,商業方
法屬於智力活動的規則和方法,不具有可專利性。然而,金融創新卻提出了商業
方法可專利性的要求。為此,我們必須考察我國專利法的制定背景。我國的專利
法之所以這樣規定,其背景是,發展中國家要想獲得技術進步和經濟發展,必須
首先模仿和復制;沒有證據表明,在發展中國家,強有力的知識產權保護會鼓勵
更多的研發活動。但是,在這種模仿和復制的過程中,其實已經出現了技術創新
和技術進步,因此,如何使其得到專利制度的保護是需要迫切解決的問題。尤其
要注意的是,信息技術的發展使金融創新的存在形式發生了質的變化。在以工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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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為代表的傳統產業中,技術主要以物化態和人化態形式存在;而以信息技術
為基礎的金融創新中,則以紙化態形式或以符號形式存在,表現為針對金融問題
的各種創造性的解決方法,商業方法也包含其中。尤其是針對我國金融市場所創
造出的各種創新型商業方法,需要給予相應的專利保護金融創新要求的拓寬專利
權保護客體,集中體現在商業方法可專利性。因此,我國專利制度應根據經濟發
展的狀況適時作出調整,修改相應的專利法條款,保護金融業中具有自主知識產
權的金融創新。
金融創新利用著作權保護的最好的案例是對於資料庫的保護,世界貿易組
織、世界知識產權組織和伯爾尼公約都是將資料庫作為匯編作品予以保護的。我
國同樣在新著作權法第 14 條中作出了相關的規定,在法律上賦予了資料庫以著
作權,受著作權法保護。金融創新可以利用著作權保護的另一個例子是作為保護
商標權或者專利權的補充。我們知道,金融機構的名稱通常以優美的圖形,輔之
以漂亮的美術字附置於金融產品之上。對此,可以著作權加以保護。一旦他人將
該圖形、美術字的標識貼在商品上時,銀行依著作權「自動產生」原則,以侵犯
「在先權」為由訴請宣告注冊商標者的商標注冊無效。再以保險產品為例,保險
產品實際上也可以看做不同種類的保險合同,因為保險產品要在現實中發揮作
用,必須通過簽訂保險合同,將雙方的權利義務關系具體地外化。當保險產品以
合同形式外化時,即可以著作權法予以保護。但它只保護合同表現形式,而不保
護其內在的思想原理。其他保險企業完全可以通過改變保險合同的表達方式以模
仿保險產品本質內容,達到規避著作權法的目的。所以,對於盲從模仿可以根據
《反不正當競爭法》等予以補充規制。同時,對於新險種的保護,也可以列入專
利權的保護范圍,南斯拉夫法律明確規定,給予新險種發明設計人以專利權。我
國台灣地區也對新險種予以三年的專利保護期限。所以,我國應當明確將新險種
列入著作權或者專利保護范疇。同時,關於金融創新的著作權保護還涉及到金融
創新的廣告用語等各個方面。

❼ 重磅,如何履行國有金融資本出資人職責,推進集

在優化國有金融資本管理制度方面,落實國有金融資本經營預算管理制度。
按照統一政策、分級管理、全面覆蓋的原則,加強金融機構國有資本收支管理。規范國家與國有金融機構的分配關系,全面完整反映國有金融資本經營收入,合理確定國有金融機構利潤上繳比例,平衡好分紅和資本補充。結合國有金融資本布局需要,不斷優化國有金融資本經營預算支出結構,建立國有金融機構資本補充和動態調整機制,健全國有金融資本經營收益合理使用的有效機制。國有金融資本經營預算決算依法接受人大及其常委會的審查監督。
同時,加強金融機構和金融管理部門財政財務監管。財政部門負責制定金融機構和金融管理部門財務預算制度,並監督執行。進一步完善金融企業財務規則,完善中國人民銀行獨立財務預算制度和其他金融監管部門財務制度,建立金融控股公司等金融集團和重點金融基礎設施財務管理制度。各級財政部門依法對本級國有金融機構進行財務監管,規范企業財務行為,維護國有金融資本權益。繼續加強銀行、證券、保險、期貨、信託等領域保障基金財政財務管理,健全財務風險監測與評價機制,防範和化解財務風險,保護相關各方合法權益。
對國有金融機構領導人員實行與選任方式相匹配、與企業功能性質相適應、與績效考核相掛鉤的差異化薪酬分配辦法。對黨中央、國務院,地方黨委和政府及相關機構任命的國有金融機構領導人員,建立正向激勵機制,合理確定基本年薪、績效年薪和任期激勵收入。對市場化選聘的職業經理人,實行市場化薪酬分配機制。探索建立國有金融機構高管人員責任追究和薪酬追回制度。探索實施國有金融企業員工持股計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