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什麼是融資合同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十四章的相關規定,融資租賃合同,是指出租人根據承租人對出賣人、承租物的選擇,向出賣人購買租賃物,提供給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融資租賃集借貸、租賃、買賣於一體,是將融資與融物結合在一起的交易方式。融資租賃合同是由出賣人與買受人(租賃合同的出租人)之間的買賣合同和出租人與承租人之間的租賃合同構成的,但其法律效力又不是買賣和租賃兩個合同效力的簡單疊加。租賃合同的主體為三方當事人,即出租人(買受人)、承租人和出賣人(供貨商)。承租人要求出租人為其融資購買承租人所需的設備,然後由供貨商直接將設備交給承租人。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二百三十七條融資租賃合同是出租人根據承租人對出賣人、租賃物的選擇,向出賣人購買租賃物,提供給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
B. 借貸合同是什麼合同
出借人把一定數量的貨幣或實物交付借用人所有,借用人在約定期限內負責歸還同等數量的貨幣或同種類、品質、數量的實物的合同。傳統上稱為消費借貸合同,即與使用借貸合同相對,指不是償還借用物品原物(見借用合同),而系歸還等值貨幣或實物的合同。
借貸合同的特點:
①屬於要物合同(實踐合同)。
除當事人協議外,在出借人把貨幣或實物交付借用人時,合同才能成立,雙方的權利義務關系才能發生。但《中華人民共和國經濟合同法》規定,企、事業單位的借款合同根據國家批準的借貸計劃和有關規定簽訂,合同自簽訂時起成立。
②屬於單務合同。
借貸合同成立後,只有借用人單方面承擔償還的義務。出借人則享有收回原本或收取本息的權利,而不負對待給付的義務。但對於有償的借貸,如標的物有瑕疵,出借人應另換無瑕疵的物,借用人並得請求賠償因此所受的損失。一般認為,出借人對故意隱瞞實物的瑕疵所發生的損害,負賠償責任。
③轉移標的物的所有權。
借貸合同的目的,在以貨幣或實物供對方消費或處分,使借用人通過借用合同而取得標的物的所有權,因此,出借人必須是有權處分標的物的人。標的物亦限於貨幣和其他代替物,其風險亦由借用人承擔。因此它與借用合同以及租賃合同以特定物為標的,且不移轉所有權不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