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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投資經濟學 2021-06-17 16:24:20

融資租賃案件主張殘值轉讓費

發布時間: 2021-05-24 20:38:12

1. 如何理解融資租賃中殘值的處理

殘值的處理是按兩種情況來區分的,首先,設備原值中是包含殘值部分的,所以當設備最後歸承租人所有的話,也就是殘值屬於承租人現金流入的部分,所以現金流出就是租金部分,現金流入就是設備的原值。

但是如果殘值歸出租人所有,也就是說在租賃期滿的時候,這部分殘值是要流出承租企業的,而且題中給出的殘值是在租賃期滿那個時點的價值,所以要將其折現並在設備原值中減去才是企業現金流入的現值,現金流出仍然是租金的部分。

融資租賃資產的殘值=固定資產原值×殘值率

殘值是指預計在資產使用壽命的期末處置一項長期資產可能獲得的價值。

(1)融資租賃案件主張殘值轉讓費擴展閱讀:

《合同法》第二百三十七條規定,融資租賃合同是出租人根據承租人對出賣人﹑租賃物的選擇,向出賣人購買租賃物,提供給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

融資租賃通常的做法是出租人出資購買承租人選定的技術設備或其他物資,作為租賃物出租給承租人,承租人按合同約定取得租賃物的長期使用權,在承租期間,按合同約定的期限支付租金,租賃期滿按合同約定的方式處置租賃物。

在融資租賃下,承租人向出租人支付的租金中,包含了本金和利息兩部分。承租人支付租金時,一方面應減少長期應付款,

另一方面應同時將未確認的融資租賃費用按一定的方法確認為當期融資費用,在先付租金(即每期起初等額支付租金)的情況下,租賃期第一期支付的租金不含利息,只需減少長期應付款,不必確認當期融資費用。

2. 融資租賃租期結束後,資產的殘值風險有誰承擔

融資租賃一般側重融資而不是租賃,資產一般指承租設備,更多時候是為了融資而採取的一種購置或降低資產負債率的一種融資手段,承租設備的實際所有權一般都在承租方,承租方為了實現融資,一般都會承擔相應的責任和風險。

3. 融資租賃歸還時為什麼殘值計營業外支出

殘值收入計入營業外收入,和固定資產處置一樣處理。准則認為處置資產不是營業活動。

4. 融資租賃對殘值處理的幾種方式

承租人留購 出租人回收 轉讓給第三方

5. 融資租賃公司收取服務費的政策或法律依據是什麼

財稅字[1999]183號-關於融資租賃業營業稅計稅營業額問題的通知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轉發〈國務院關於調整金融保險業稅收政策有關問題的通知〉的通知》(財稅字〔1997〕045號)規定:納稅人經營融資租賃業務,以其向承租者收取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包括殘值)減去出租方承擔的出租貨物的實際成本後的余額為營業額。出租貨物的實際成本,包括由出租方承擔的貨物購入價、關稅、增值稅、消費稅、運雜費、安裝費、保險費等費用。最近,一些地方來函詢問融資租賃企業的境外外匯借款利息支出在征稅時能否予以扣除,現明確如下:
納稅人經營融資租賃業務,以其向承租者收取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減去出租方承擔的出租貨物的實際成本後的余額為營業額,並依此徵收營業稅。出租貨物的實際成本,包括納稅人為購買出租貨物而發生的境外外匯借款利息支出。
本規定自1999年7月1日起執行。此前各地在執行中不論是否允許扣除境外外匯借款利息支出,對納稅人以往的營業額均不再調整。
國稅函[2000]514號-關於融資租賃業務徵收流轉稅問題的通知
據了解,目前一些地區在對融資租賃業務徵收流轉稅時,政策執行不一,有的徵收增值稅,有的徵收營業稅,為統一增值稅政策,嚴肅執法,現就有關問題明確如下:
對經中國人民銀行批准經營融資租賃業務的單位所從事的融資租賃業務,無論租賃的貨物的所有權是否轉讓給承租方,均按《中華人民共和國營業稅暫行條例》的有關規定徵收營業稅,不徵收增值稅。其他單位從事的融資租賃業務,租賃的貨物的所有權轉讓給承租方,徵收增值稅,不徵收營業稅;租賃的貨物的所有權未轉讓給承租方,徵收營業稅,不徵收增值稅。
融資租賃是指具有融資性質和所有權轉移特點的設備租賃業務。即:出租人根據承租人所要求的規格、型號、性能等條件購入設備租賃給承租人,合同期內設備所有權屬於出租人,承租人只擁有使用權,合同期滿付清租金後,承租人有權按殘值購入設備,以擁有設備的所有權。
本通知自公布之日起執行,此前規定與本通知相抵觸的,一律以本通知為准。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融資租賃業務徵收流轉稅問題的補充通知
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融資租賃業務徵收營業稅問題的通知》的規定,對經對外貿易經濟合作部批準的經營融資租賃業務的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開展的融資租賃業務,與經中國人民銀行批準的經營融資租賃業務的內資企業開展的融資租賃業務同樣對待,按照融資租賃徵收營業稅。因此,《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融資租賃業務徵收流轉稅問題的通知》的有關規定,同樣適用於對外貿易經濟合作部批准經營融資租賃業務的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所從事的融資租賃業務。
2000年11月15日
財稅[2003]16號-關於營業稅若干政策問題的通知(節選有關融資租賃內容)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地方稅務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財務局:
經研究,現對營業稅若干業務問題明確如下:
二、關於適用稅目問題
(六)雙方簽訂承包、租賃合同(協議,下同),將企業或企業部分資產出包、租賃,出包、出租者向承包、承租方收取的承包費、租賃費(承租費,下同)按「服務業」稅目徵收營業稅。出包方收取的承包費凡同時符合以下三個條件的,屬於企業內部分配行為不徵收營業稅:
1、承包方以出包方名義對外經營,由出包方承擔相關的法律責任;
2、承包方的經營收支全部納入出包方的財務會計核算;
3、出包方與承包方的利益分配是以出包方的利潤為基礎。
(十一)經中國人民銀行、外經貿部和國家經貿委批准經營融資租賃業務的單位從事融資租賃業務的,以其向承租者收取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包括殘值)減除出租方承擔的出租貨物的實際成本後的余額為營業額。
以上所稱出租貨物的實際成本,包括由出租方承擔的貨物的購入價、關稅、增值稅、消費稅、運雜費、安裝費、保險費和貸款的利息(包括外匯借款和人民幣借款利息)。
本通知自2003年1月1日起執行。
財稅[2009]69號-關於執行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若干問題的通知(節選有關融資租賃內容)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財務局: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以下簡稱企業所得稅法)及《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國務院令第512號,以下簡稱實施條例)的有關規定,現就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執行中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十、實施條例第一百條規定的購置並實際使用的環境保護、節能節水和安全生產專用設備,包括承租方企業以融資租賃方式租入的、並在融資租賃合同中約定租賃期屆滿時租賃設備所有權轉移給承租方企業,且符合規定條件的上述專用設備。凡融資租賃期屆滿後租賃設備所有權未轉移至承租方企業的,承租方企業應停止享受抵免企業所得稅優惠,並補繳已經抵免的企業所得稅稅款。
財稅[2009]128號-關於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有關問題的通知(節選有關融資租賃內容)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地方稅務局,西藏、寧夏、青海省(自治區)國家稅務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財務局:
為完善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政策,堵塞稅收征管漏洞,現將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有關問題明確如下:
三、關於融資租賃房產的房產稅問題
融資租賃的房產,由承租人自融資租賃合同約定開始日的次月起依照房產余值繳納房產稅。合同未約定開始日的,由承租人自合同簽訂的次月起依照房產余值繳納房產稅。
財稅[2013]106號-關於將鐵路運輸和郵政業納入營業稅改徵增值稅試點的通知(節選有關融資租賃內容)
附件1:營業稅改徵增值稅試點實施辦法
第一章 納稅人和扣繳義務人
第二條 單位以承包、承租、掛靠方式經營的,承包人、承租人、掛靠人(以下統稱承包人)以發包人、出租人、被掛靠人(以下統稱發包人)名義對外經營並由發包人承擔相關法律責任的,以該發包人為納稅人。否則,以承包人為納稅人。
第二章 應稅服務
第八條 應稅服務,是指陸路運輸服務、水路運輸服務、航空運輸服務、管道運輸服務、郵政普遍服務、郵政特殊服務、其他郵政服務、研發和技術服務、信息技術服務、文化創意服務、物流輔助服務、有形動產租賃服務、鑒證咨詢服務、廣播影視服務。
第三章 稅率和徵收率
第十二條 增值稅稅率:
(一)提供有形動產租賃服務,稅率為17%。
(二)提供交通運輸業服務、郵政業服務,稅率為11%。
(三)提供現代服務業服務(有形動產租賃服務除外),稅率為6%。
(四)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規定的應稅服務,稅率為零。
附件2:營業稅改徵增值稅試點有關事項的規定
(四)銷售額
1.融資租賃企業。
(1)經中國人民銀行、銀監會或者商務部批准從事融資租賃業務的試點納稅人,提供有形動產融資性售後回租服務,以收取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扣除向承租方收取的有形動產價款本金,以及對外支付的借款利息(包括外匯借款和人民幣借款利息)、發行債券利息後的余額為銷售額。
融資性售後回租,是指承租方以融資為目的,將資產出售給從事融資租賃業務的企業後,又將該資產租回的業務活動。
試點納稅人提供融資性售後回租服務,向承租方收取的有形動產價款本金,不得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可以開具普通發票。
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4年第56號-融資租賃貨物出口退稅管理辦法
根據《財政部海關總署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在全國開展融資租賃貨物出口退稅政策試點的通知》(財稅〔2014〕62號),國家稅務總局制定了《融資租賃貨物出口退稅管理辦法》。現予以公布,自2014年10月1日起施行。
融資租賃貨物出口退稅管理辦法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 根據《財政部海關總署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在全國開展融資租賃貨物出口退稅政策試點的通知》(財稅〔2014〕62號)的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享受出口退稅政策的融資租賃企業(以下稱融資租賃出租方)的主管國家稅務局負責出口退(免)稅資格的認定及融資租賃出口貨物、融資租賃海洋工程結構物(以下稱融資租賃貨物)的出口退稅審核、審批等管理工作。
第三條 享受出口退稅的融資租賃出租方和融資租賃貨物的范圍、條件以及出口退稅的具體計算辦法按照財稅〔2014〕62號文件相關規定執行。
第二章稅務登記、出口退(免)稅資格認定管理
第四條 融資租賃出租方在所在地主管國家稅務局辦理稅務登記及出口退(免)稅資格認定後,方可申報融資租賃貨物出口退稅。
第五條 融資租賃出租方應在首份融資租賃合同簽訂之日起30日內,到主管國家稅務局辦理出口退(免)稅資格認定,除提供《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發布(出口貨物勞務增值稅和消費稅管理辦法)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2年第24號)規定的資料外(僅經營海洋工程結構物融資租賃的,可不提供《對外貿易經營者備案登記表》或《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商投資企業批准證書》、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進出口貨物收發貨人報關注冊登記證書),還應提供以下資料:
(一)從事融資租賃業務的資質證明;
(二)融資租賃合同(有法律效力的中文版);
(三)稅務機關要求提供的其他資料。
本辦法發布前已簽訂融資租賃合同的融資租賃出租方,可向主管國家稅務局申請補辦出口退稅資格的認定手續。
第六條 融資租賃出租方退(免)稅認定變更及注銷,按照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2年第24號等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章退稅申報、審核管理
第七條 融資租賃出租方應在融資租賃貨物報關出口之日或收取融資租賃海洋工程結構物首筆租金開具發票之日次月起至次年4月30日前的各增值稅納稅申報期內,收齊有關憑證,向主管國家稅務局辦理融資租賃貨物增值稅、消費稅退稅申報。
第八條 融資租賃出租方申報融資租賃貨物退稅時,應將不同融資租賃合同項下的融資租賃貨物分別申報,在申報表的明細表中「退(免)稅業務類型」欄內填寫「RZZL」,並提供以下資料:
(一)融資租賃出口貨物的,提供出口貨物報關單(出口退稅專用);
(二)融資租賃海洋工程結構物的,提供向海洋工程結構物承租人收取首筆租金時開具的發票;
(三)購進融資租賃貨物取得的增值稅專用發票(抵扣聯)或海關(進口增值稅)專用繳款書。融資租賃貨物屬於消費稅應稅貨物的,還應提供消費稅稅收(出口貨物專用)繳款書或海關(進口消費稅)專用繳款書;
(四)與承租人簽訂的租賃期在5年(含)以上的融資租賃合同(有法律效力的中文版);
(五)融資租賃海洋工程結構物的,提供列名海上石油天然氣開采企業收貨清單;
(六)稅務機關要求提供的其他資料。
第九條 融資租賃出租方購進融資租賃貨物取得的增值稅專用發票、海關(進口增值稅)專用繳款書已申報抵扣的,不得申報退稅。已申報退稅的增值稅專用發票、海關(進口增值稅)專用繳款書,融資租賃出租方不得再申報進項稅額抵扣。
第十條 屬於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的融資租賃出租方購進融資租賃貨物取得的增值稅專用發票,融資租賃出租方應在規定的認證期限內辦理認證手續。
第十一條 主管國家稅務局應按照財稅〔2014〕62號文件規定的計算方法審核、審批融資租賃貨物退稅。
第十二條 對融資租賃出租方申報退稅提供的增值稅專用發票,如融資租賃出租方為增值稅一般納稅人,主管國家稅務局在增值稅專用發票稽核信息比對無誤後,方可辦理退稅;如融資租賃方為非增值稅一般納稅人,主管國家稅務局應發函調查,在確認增值稅專用發票真實、按規定申報納稅後,方可辦理退稅。
第十三條 對承租期未滿而發生退租的融資租賃貨物,融資租賃出租方應及時主動向主管國家稅務局報告,並按下列規定補繳已退稅款:
(一)對上述融資租賃出口貨物再復進口時,主管國家稅務局應按規定追繳融資租賃出租方的已退稅款,並對融資租賃出口貨物出具貨物已補稅或未退稅證明;
(二)對融資租賃海洋工程結構物發生退租的,主管國家稅務局應按規定追繳融資租賃出租方的已退稅款。
財稅[2015]144號-關於融資租賃合同有關印花稅政策的通知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地方稅務局,西藏、寧夏回族自治區國家稅務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財務局:
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加快融資租賃業發展的指導意見》(國辦發〔2015〕68號)有關規定,為促進融資租賃業健康發展,公平稅負,現就融資租賃合同有關印花稅政策通知如下:
一、對開展融資租賃業務簽訂的融資租賃合同(含融資性售後回租),統一按照其所載明的租金總額依照「借款合同」稅目,按萬分之零點五的稅率計稅貼花。
二、在融資性售後回租業務中,對承租人、出租人因出售租賃資產及購回租賃資產所簽訂的合同,不徵收印花稅。
三、本通知自印發之日起執行。此前未處理的事項,按照本通知規定執行。請遵照執行。

6. 融資租賃,前期合同里沒有約定所有權轉移問題,租期結束後,對方要求所有權,那樣應該怎樣繳稅

沒有約定的,租期結束後標的歸出租方

7. 一般情況下,融資租賃期滿時租賃物的殘值我們應該如何處置了

《合同法》第十四章「融資租賃合同」中,第二百五十條規定,出租人和承租人可以約定租賃期間屆滿租賃物的歸屬。對租賃物的歸屬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條的規定仍不能確定的,租賃物的所有權歸出租人。而第六十一條規定,合同生效後,當事人就質量、價款或者報酬、履行地點等內容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可以協議補充;不能達成補充協議的,按照合同有關條款或者交易習慣確定。
因此,如果融資租賃合同進行了約定,融資租賃期滿時租賃物的殘值按照合同約定處置。如果沒有約定,可以協議補充。不能達成補充協議的,按照合同有關條款或者交易習慣確定。如果還是不能確定,融資租賃期滿時租賃物的殘值歸出租人所有。

8. 為什麼融資租賃中預計殘值現值的折現率含手續費率,而不是只含利率

A.租憑手續費B。運輸費c.利息D.構成固定鬧資產價值和設備價款E.預計凈殘值,全選。

9. 融資租賃資產的殘值怎麼定或怎麼計算

融資租賃的固定資產,應當採取與自有固定資產一樣的折舊政策。但有一定的特殊性:
(1)折舊期間的確定:①如果能夠合理確定租賃期滿時承租人將會取得租賃資產的所有權,應以租賃開始日租賃資產的尚可使用年限作為折舊年限;②如果不能合理確定是否能夠取得所有權,應以租賃期與租賃資產尚可使用年限兩者中較短者作為折舊年限。
本例中融資租賃的設備以6年為折舊年限,但當月增加的固定資產當月不提折舊,故折舊期從2010年7月至2016年12月共66個月(12*5+6)。
(2)殘值的確定:①如果承租人或與其有關的第三方提供了擔保,則應提的殘值為融資租入固定資產的入賬價值減去擔保余值加上預計清理費用;②如果承租人或與其有關的第三方未對租賃資產余值提供擔保,則應提的折舊總額為融資租入固定資產的入賬價值減去預計殘值加上預計清理費用。
本例中,融資租賃設備應提殘值=660+5+25-30=660萬元
該設備在2010年應計提的殘值=(660+5+25-30)÷(12×5+6)×6=60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