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潘某訴工商銀行某某分理處借貸糾紛述評是什麼樣的結果
唐國華姚傑
案情簡介
原告:潘某
被告:中國工商銀行餘姚市支行某某分理處(以下簡稱某某分理處)2001年9月19日,某某分理處原主任李某向潘某個人借款人民幣100萬元並出具如下收條稱:今收到潘某現金人民幣壹佰萬元整,用於銀行承兌匯票貼現,到期日為二○○一年十二月二十日,由工行某某分理處負責保管並收回,歸還潘某。該收條落款處蓋有某某分理處的業務公章。後李某死於交通意外,潘某憑收條向某某分理處索要100萬元借款未果遂訴至法院。
2002年4月,潘某訴某某分理處借貸糾紛一案經寧波市中級人民法院(2001)甬民初字第93號民事判決書判決一審勝訴。根據判決,某某分理處應返還潘某個人借款人民幣100萬元。
2002年9月,該案經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二審,(2002)浙法民終字第108號民事判決書以「借款原因顯屬虛構」,潘某「未能提供某某分理處已實際收到此款(一百萬元)的證據」,潘某「訴稱缺乏事實根據」,某某分理處原主任李某出具收條的行為不是職務行為,系盜用單位名義行為,與單位無關等理由否定借款事實,撤銷一審判決,駁回潘某的訴訟請求。與此同時,杭城某報也出現了較大篇幅的指責潘某謀取不當利益的錯誤報道,對潘某個人聲譽造成了不良影響。
2002年底,本文作者唐國華、姚傑律師接受潘某委託擔任其申請再審的委託代理人。此後,該案歷經最高人民法院立案要求復查,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復查維持原生效判決,最高人民法院下裁定指令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再審以及期間多次舉行聽證等諸多程序。歷時四年,最終於2006年1月5日經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討論撤銷原二審判決,維持了寧波市中級人民法院的公正判決。2006年上半年,潘某已順利地從餘姚市工商銀行取回本應屬於自己的百萬元巨款。
再審期間,兩位代理律師還曾赴餘姚當地調查取證,在事隔多年之後仍收集到幾份對潘某極為有利的關鍵新證據,從而為再審改判打下了良好的證據基礎,最終有力地保護了潘某個人的合法財產,同時也挽回了錯誤判決對其個人聲譽造成的不良影響。
爭議焦點1.虛構的借款原因能否直接否定借款的客觀事實;2.收到借款的舉證義務應當由出借人還是借款人來承擔;3.某某分理處是否應當為其原負責人李某的借款行為承擔民事責任。
審理判決
一審判決情況
2002年4月1日,浙江省寧波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2001)甬民初字第93號民事判決書。
浙江省寧波市中級人民法院認為,被告某某分理處原主任李某出具蓋有被告業務章的收條是對債務的確認——其作為被告的負責人向原告出具收條的行為,應認定是職務行為,故原告有權要求被告按約歸還欠款,原告的訴訟請求可予支持。被告作為領有營業執照的金融機構的分支機構,按照《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其可以作為本案的訴訟主體。被告辯稱「原告起訴的主體不符,分理處沒有收到該筆借款,是李某的個人行為」與事實不符,不予採信。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八十四條之規定,判決被告某某分理處歸還原告潘某欠款。
二審判決情況
2002年9月11日,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作出(2002)浙法民終字第108號民事判決書。
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認為,潘某據以起訴的主要證據是某某分理處原主任李某於2001年9月19日以分理處名義出具的「收條」,根據「收條」記載的內容及潘某的陳述,當時某某分理處向潘某借款的原因是為了用於銀行承兌匯票票面金額的貼現,潘某為此以該匯票(復印件)作為證據提交。從已查證的上述匯票及貼現憑證顯示的內容看,受理該匯票貼現的是淄博市商業銀行,出具「收條」當日的匯票持有人系齊魯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而某某分理處並非該匯票的持有人,亦非受理該匯票的貼現銀行,因此,可以認定「收條」上所記載的借款原因顯屬虛構,潘某在2001年12月3日向餘姚市支行反映情況的記錄及在一審庭審和本院二審調查所作的陳述中,均稱李某出具「收條」時,出示了匯票原件,其復印一張,並將該匯票(復印件)作為本案證據提交,用以證明借款發生的原因。同理,根據前述認定的匯票持有人及貼現的事實,潘某關於當時李某持有匯票及某某分理處借款原因的陳述,亦不真實,本院不予採信。
此外,關於潘某訴稱其出借給某某分理處100萬元現金問題,因出具「借條」的李某已死亡,此節事實除潘某本人陳述外,尚無其他相關證據予以印證,某某分理處對此亦予以否認,潘某也未能提供某某分理處已實際收到此款的證據予以證實,故潘某的訴稱缺乏事實依據,本院不予採信。關於當事人就某某分理處原主任李某出具「收條」行為後果所產生的爭議,依照我國《民法通則》第四十三條的規定精神,只有當企業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員執行法人有關業務活動時,其責任才能由法人承擔。所謂執行職務的行為,包括職務許可權范圍和職務活動本身要求法定代表人或工作人員實施的行為。
根據前述借款原因和某某分理處未實際收到借款的事實,並結合商業銀行臨櫃業務操作的一般慣例分析,顯然可以排除李某代表某某分理處向潘某借款的可能性,其出具「收條」的行為當然不能認定為執行職務的行為,對盜用單位名義的行為後果,依法應由盜用人自負,與被盜用單位無涉。綜上,上訴人某某分理處提出的上訴理由成立,被上訴人潘某以「收條」為據,請求某某分理處歸還100萬元之借款的主張,缺乏事實和法律依據,本院依法不予支持。
此外,就本案而言,某某分理處在印章管理方面存在疏漏,但鑒於該管理疏漏是否已造成本案被上訴人潘某損失尚未確定,且不屬本案審理范圍,故某某分理處因管理疏漏應承擔的責任,不宜在本案中一並作出處理。
原判認定事實不清,適用法律錯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三條第一款第(二)、(三)項之規定判決撤銷寧波市中級人民法院(2001)甬民初字第93號民事判決書,駁回潘某的訴訟請求。
再審判決情況
2006年1月5日,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作出(2004)浙民再字第32號民事判決書。
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認為,2001年9月19日以某某分理處名義出具並加蓋了某某分理處業務公章的收條載明:今收到潘某現金人民幣100萬元整用於銀行承兌匯票貼現,到期日為2001年12月20日,由工行某某分理處負責保管並收回,歸還潘某。
由於某某分理處未否定該收條上所蓋公章的真實性,收條作為證明借款關系存在的直接證據,根據上面載明的文義,可以認定某某分理處已經收到潘某的現金人民幣100萬元。原二審查明,該收條出具當日本案所涉匯票的持有人系齊魯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受理該匯票貼現的是淄博市商業銀行,某某分理處並非該匯票的持有人,亦非受理該匯票的貼現銀行。
據此雖可以確認潘某有關借款當時見過該匯票原件的陳述虛假,但借款原因的虛假並不足以否定收條所證明的借款事實,因此潘某認為「其關於借款原因的舉證即使不被採納,也不成為收條不被採納」的申請再審理由成立。
某某分理處否認2001年9月19日收條證明的借貸事實,應負舉證責任。某某分理處辯稱沒有該款入賬記錄並提供了相應的賬冊,在有賬外經營事實的情況下其單方的陳述和賬冊不足以否定收條所證明的潘某與某某分理處之間的借貸關系。
關於2001年9月20日從潘某存摺上支取的69萬元,某某分理處認為是潘某自行支取並提供了相應的取款憑證,但該取款憑證上的取款人身份證號33021951022並非潘某的身份證號,經餘姚市公安局確認查無此人。因某某分理處在辦理客戶存摺大額現金存款支取業務時,未核對取款人的身份證,以致該筆款項的取款人無法確認,故某某分理處主張該69萬元存款系潘某支取缺乏證據佐證,本院不予支持。
李某作為某某分理處的負責人,對外可以代表某某分理處。某某分理處認為其負責人李某加蓋公章出具收條的行為是個人行為而非職務行為,不能提供相應的證據予以證明。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在審理經濟糾紛案件中涉及經濟犯罪嫌疑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三條「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以該單位的名義對外簽訂經濟合同,將取得的財物部分或全部占為已有構成犯罪的,除依法追究行為人的刑事責任外,該單位對行為人因簽訂、履行該經濟合同造成的後果,依法應當承擔民事責任」的規定,即使李某憑其特殊的個人身份以單位的名義對外簽訂合同並將取得財物占為己有,某某分理處仍應依法對李某簽訂、履行該經濟合同造成的後果承擔民事責任。原二審認定李某盜用單位名義,行為後果由其自負,缺乏事實和法律依據,應予糾正。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八十四條、第一百五十三條第一款第(三)項、第六十四條第一款之規定,經本院審判委員會討論決定,判決撤銷本院(2002)浙法民終字第108號民事判決書,維持寧波市中級人民法院(2001)甬民初字第93號民事判決書。
❷ 融資平台貸款 屬於地方政府債務嗎
除了省市以上的項目,沒有經過省市以上批復.所有的事業融資都是地方的債務
❸ 收取加盟費算是非法融資嗎
收取加盟費不算非法融資。
加盟費是一種獨特的商業經營形式,它是品牌持有人將企業品牌的無形資產,如知識產權(包括發明、專利、商標、版權)、組織管理資產、市場資產和人力資產等以合同的形式授予加盟商使用,加盟商按合同規定,在統一的經營模式下從事業務活動,並向品牌持有人支付一定的費用。
非法融資是指未經有關部門批准,不以吸收公眾存款的名義,向社會不特定對象吸收資金,但承諾履行的義務與吸收公眾存款性質相同的活動。
非法融資的特點:
一是未經有關部門依法批准,包括沒有批准許可權的部門批準的集資;有審批許可權的部門超越許可權批准集資。
二是承諾在一定期限內給出資人還本付息。還本付息的形式除以貨幣形式為主外,也有實物形式和其他形式。
三是向社會不特定的對象籌集資金。這里"不特定的對象"是指社會公眾,而不是指特定少數人。
四是以合法形式掩蓋其非法集資的實質。
五和非法集資一樣,集資方式變換多樣,多種犯罪行為相互交織。
❹ 非法融資的界定 幫我看下這個案例 分析下
非法融資是指未經有關部門批准,不以吸收公眾存款的名義,向社會不特定對象吸收資金,但承諾履行的義務與吸收公眾存款性質相同的活動。
其特點是:
一、未經有關部門依法批准,包括沒有批准許可權的部門批準的集資;有審批許可權的部門超越許可權批准集資,即集資者不具備集資的主體資格
二、承諾在一定期限內給出資人還本付息。還本付息的形式除以貨幣形式為主外,也有實物形式和其他形式。
三、向社會不特定的對象籌集資金。這里「不特定的對象」是指社會公眾,而不是指特定少數人。
四、以合法形式掩蓋其非法集資的實質。
非法集資主要有哪幾種?
根據《關於進一步打擊非法集資等活動的通知》(銀發(1999)289號)的相關規定,「非法集資」歸納起來主要有以下幾種:
(1)通過發行有價證券、會員卡或債務憑證等形式吸收資金。
(2)對物業、地產等資產進行等份分割,通過出售其份額的處置權進行高息集資;
(3)利用民間會社形式進行非法集資;
(4)以簽訂商品經銷等經濟合同的形式進行非法集資;
(5)以發行或變相發行彩票的形式集資;
(6)利用傳銷或秘密串聯的形式非法集資;
(7)利用果園或庄園開發的形式進行非法集資。
指單位或者個人未依照法定的程序經有關部門批准,以發行股票、債券、彩票、投資基金證券或者其他債權憑證的方式向社會公眾籌集資金,並承諾在一定期限內以貨幣、實物及其他利益等方式向出資人還本付息給予回報的行為。 根據你的案例 確是非法融資 甚至有傳銷的性質
❺ 地方政府融資平台(城投公司)破產了會發生什麼求解答
地方政府投融資平台盡管也存在風險和各種問題,但是風險是可控的,問題也通常會得到處理和解決,地方政府不會也不應該讓其破產。
地方政府投融資平台是指我國各地地方政府為了融資用於城市基礎設施的投資建設,所組建的包括城市建設投資公司(簡稱城投公司)、城建開發公司、城建資產經營公司等各種不同類型的建設公司,這些公司通過地方政府所劃撥的土地等資產,組建了一個資產和現金流大致可以達到融資標準的公司,必要時再輔之以財政補貼等作為還款承諾,重點將融入的資金投入市政建設、公用事業等項目之中。

綜上所述,就目前地方政府投融資平台所存在的風險和各種問題,都是風險可控的,國家和地方政府會通過政策調整和監管,保證地方政府投融資平台健康有序的發展。
❻ 貴州融資詐騙案多嗎
現在爆雷的特別多。
本人於2016年購買了這款《三都水族自治縣城鎮建設投資有限公司2016年直接債務融資》產品,用於三都水族自治縣農貿市場片區基礎設施建設工程項目,但是,到今年2018年9月份早已到期,可是,現在十月份都要完了,還是遲遲沒有收到我的本金和利息,也沒有任何明確的解釋……
當初之所以敢入手,也是因為看中是國企融資、國資擔保,誰承想,ZF債現在也開始坑投資人的血汗錢了???最關鍵的是,該基金募集資金規模不是才不到2億元么???5.05億的土地抵押哪去了???注冊資金高達30億元的三都水族自治縣國有資本營運有限責任公司連我們這點錢難道都兌付不了嗎???說好的ZF三函支持呢???出了這樣的事情,三都縣人民ZF、財政局、人大常務委員會就視而不見嗎???將ZF信用置於何處?將我們對於GJ的信任置於何地???這可都是我們這些投資人一輩子的積蓄,全家的血汗錢吶,現在一紙通知說要延期、展期,憑什麼???請領導們重視,盡快給我們一個合理的解決方案,不要讓我們失去對ZF的信任!!!

❼ 關於「融資融券」的問題。
首批90隻融資融券標的股名單
上證50成份股:浦發銀行(600000)、武鋼股份(600005)、華夏銀行(600015)、民生銀行(600016)、上港集團(600018)、寶鋼股份(600019)、中國石化(600028)、南方航空(600029)、中信證券(600030)、招商銀行(600036)、保利地產(600048)、中國聯通(600050)、特變電工(600089)、上海汽車(600104)、振華重工(600320)、江西銅業(600362)、金地集團(600383)、中金黃金(600489)、貴州茅台(600519)、山東黃金(600547)、天威保變(600550)、北大荒(600598)、遼寧成大(600739)、國電電力(600795)、海通證券、長江電力(600900)、大秦鐵路(601006)、中國神華(601088)、中國國航(601111)、興業銀行(601166)、西部礦業(601168)、北京銀行(601169)、中國鐵建(601186)、中國平安(601318)、交通銀行(601328)、中國中鐵(601390)、工商銀行(601398)、中國鋁業(601600)、中國太保(601601)、中國人壽(601628)、中國建築(601668)、上海電氣(601727)、中國南車(601766)、中國石油(601857)、中煤能源(601898)、紫金礦業(601899)、中國遠洋(601919)、建設銀行(601939)、金鉬股份(601958)、中國銀行(601988)。
深證成指指數40隻成份股:深發展A(000001)、萬科A(000002)、招商地產(000024)、深圳能源(000027)、中集集團(000039)、中金嶺南(000060)、中興通訊(000063)、華僑城A(000069)、中聯重科(000157)、濰柴動力(000338)、金融街(000402)、美的電器(000527)、雲南白葯(000538)、宏源證券(000562)、瀘州老窖(000568)、吉林敖東(000623)、銅陵有色(000630)、格力電器(000651)、泰達股份(000652)、河北鋼鐵(000709)、燕京啤酒(000729)、西飛國際(000768)、長江證券(000783)、鹽湖鉀肥(000792)、一汽轎車(000800)、太鋼不銹(000825)、中信國安(000839)、五糧液(000858)、雲南銅業(000878)、雙匯發展(000895)、鞍鋼股份(000898)、華菱鋼鐵(000932)、神火股份(000933)、冀中能源(000937)、錫業股份(000960)、西山煤電(000983)、華蘭生物(002007)、蘇寧電器(002024)、寧波銀行(002142)、金風科技(002202)。
❽ 小貸公司通過法院判決執行回土地和房屋帳務如何處理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辦理執行異議和復議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二十條規定,「金錢債權執行中,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被執行人以執行標的系本人及所扶養家屬維持生活必需的居住房屋為由提出異議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一)對被執行人有扶養義務的人名下有其他能夠維持生活必需的居住房屋的;(二)執行依據生效後,被執行人為逃避債務轉讓其名下其他房屋的;(三)申請執行人按照當地廉租住房保障面積標准為被執行人及所扶養家屬提供居住房屋,或者同意參照當地房屋租賃市場平均租金標准從該房屋的變價款中扣除五至八年租金的。執行依據確定被執行人交付居住的房屋,自執行通知送達之日起,已經給予三個月的寬限期,被執行人以該房屋系本人及所扶養家屬維持生活的必需品為由提出異議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執行局《關於執行「唯一住房」相關問題的解答》。
14、同一案件中同時存在物的擔保和人的擔保,對物的擔保和人的擔保該如何執行?
答:實踐中,債權人為確保債權的實現而常常會綜合利用多種擔保方式,由此會產生同一債權上多種擔保同時存在的情形,即既有物的擔保又有人的擔保。對於這種「混合共同擔保」,在生效法律文書確定了抵押人及保證人應承擔擔保責任情況下,應按照當事人約定實現債權。如果「混合共同擔保」時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則應區分二種情形。一是當物的擔保是由債務人提供的,則債權人應當先行該物的擔保實現債權,即應先執行主債務人提供的抵押物。二是當物的擔保是由第三人提供的,債權人可以就物的擔保實現債權,也可以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即既可以執行抵押物,也可以執行保證人財產。
【分析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第一百七十六條規定,被擔保的債權既有物的擔保又有人的擔保的,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發生當事人約定的實現擔保物權的情形,債權人應當按照約定實現債權;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債務人自己提供物的擔保的,債權人應當就該物的擔保實現債權;第三人提供物的擔保的,債權人可以就物的擔保實現債權,也可以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提供擔保的第三人承擔擔保責任後,有權向債務人追償。
15、被執行人提出超標的查封異議的,如何審查處理?
答:執行實施案件中對是否存在超標的之情形,應當先行查明案件執行標的數額,被執行人在執行異議中主張超標的查封的,執行法院應當對案涉財產(房屋)進行委託評估,根據評估價格進行重新審查後,再行認定是否存在超標的情形。即應分兩步走:(1)查明案件執行標的數額;(2)原則上要對查封標的物價值進行評估。
【分析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海南創新書店有限公司執行復議案執行裁定書》([2015]執復字第54號)。本案例提供了對是否超標的查封的審查辦法。我們講的超標的查封,是指明顯超標的查封,因為金錢債權的標的額往往是一個動態變化的過程,如利息罰息等不斷計收、逾期履行加倍利息的計收、違約金的計收等都會導致執行債權金額的增加,所以少量超標的並不一定需要糾正。另外,根據《查封扣押凍結規定》第21條規定,擬查封財產為不可分物且被執行人無其他可供執行的財產或者其他財產不足以清償債務的,即使該財產價值明顯超過金錢債權標的,也可以整體查封。需要注意的是,對房屋並不是什麼情況下都可以整體查封,最高人民法院與國土資源部、建設部聯合下發的《關於依法規范人民法院執行和國土資源、房地產管理部門協助執行若干問題的通知》第10條規定:人民法院對可以分割處理的房屋應當在執行標的額的范圍內分割查封,不可分割的房屋可以整體查封。
2016年11月4日,中共中央、國務院下發《關於完善產權保護制度依法保護產權的意見》(中發[2016]28號,以下簡稱《意見》),最高人民法院為貫徹《意見》精神,於11月22日,專門下發了《關於在執行工作中規范執行行為切實保護各方當事人財產權益的通知》(法[2016]401號)。通知要求,查封、扣押、凍結財產要嚴格遵守相應的適用條件與法定程序,堅決杜絕超范圍、超標的查封、扣押、凍結財產。對土地、房屋等不動產的相應價值部分採取保全措施,避免影響其他部分財產權益的正常行使。實踐中,應嚴格落實最高人民法院通知精神,謹慎把握查封范圍。
16.對房產查封有無超標標的額查封應如何確定和掌握?
答:人民法院對債務人的財產採取查封措施,其目的是為了保障債權人債權的實現,確保實際變價處分時債權能夠得以足額受償。當然,為避免損害債務人的合法權益,《查封扣押凍結規定》第21條也對查封財產的價額作出了限制,即以足以清償法律文書確定的債權額及執行費用為限,不得明顯超標的額查封。查封標的物是不動產的,因不同於存款等具有明顯價額的財產,若涉案房產未經評估,故無法精確計算其價值,執行法院僅能根據已成交房產的價格情況,結合周邊同類房產的實際成交價格,並考慮市場需求量及價格波動等因素,綜合估算查封房產的價值。因此,對於司法解釋規定的「明顯超標的額」的限制,應當從寬掌握。另外,實踐中,如果被查封的不動產上設置了擔保物權等權利負擔,還應當考察擔保債權的標的額及范圍,以免導致無益拍賣。
【分析依據】《雲南聖靈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昆明聖靈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與天津土釷投資咨詢發展有限公司股權轉讓糾紛、申請承認與執行法院判決、仲裁裁決案執行裁定書》(最高人民法院[2015]執復字第4號),載中國裁判文書網。實踐中,查封房產時,主要還應當按照能否分割查封來掌握。但即便是在可以分割查封的情況下,也無法做到查封的房產價值與法律文書確定的債權額及執行費用之和完全相當。故在審查當事人提出超標的查封房產的異議時,宜適度從寬掌握,避免因造成無益拍賣致使法院針對房產的保全和執行查封工作陷入被動。
17、被執行人的住房公積金能否執行?應如何執行?
答:住房公積金可以有條件予以執行。被執行人公積金賬戶內的余額在符合國務院《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第二十四條規定的提取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存儲余額的條件下,在保障被執行人依法享有的基本生活及居住條件的情況下,執行法院可以對被執行人住房公積金予以凍結和劃撥。
被執行人的其他財產不足以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給付義務時,對其住房公積金採取凍結、扣劃的條件及相應流程:
一是確定被執行人以該項住房公積金履行公積金貸款合同還款義務的,人民法院對該項住房公積金暫不予凍結(扣劃),但下列情形除外:(1)住房公積金貸款即將清償完畢,可在貸款期限屆滿後對住房公積金賬戶余額進行凍結(扣劃);(2)住房公積金賬戶余額大於住房公積金貸款合同的還款余額,對超出住房公積金貸款合同的還款余額部分,人民法院可以凍結(扣劃);
二是人民法院在前述條件下雖然對住房公積金暫不予凍結(扣劃),但公積金中心應對人民法院要求凍結(扣劃)的法律文書進行記載。待凍結(扣劃)的條件成立時,公積金中心應協助辦理凍結(扣劃)事項。
三是被執行人以其房屋作為住房公積金貸款合同抵押擔保的,人民法院對該抵押房屋強制執行時,不影響公積金中心的優先受償權。
四是人民法院對於被執行人符合住房公積金提取條件的下列情形,可以扣劃其住房公積金:(1)退休的;(2)出國出境定居的;(3)調離本市(縣)或戶口遷出本市(縣)的;(4)非本市(縣)常住戶口或本市農業戶口的,與單位終止勞動關系的;(5)與單位終止勞動關系,住房公積金轉入管理中心指定的賬戶集中封存滿1年仍未重新就業的;(6)涉及住房消費類債權債務糾紛(如購買自住住房、償還購房貸款本息以及支付房租引起的債務糾紛);(7)被執行人死亡或被宣告死亡,或者死亡(被宣告死亡)職工的繼承人、受遺贈人系被執行人的。
五是婚姻、繼承、析產等案件的生效法律文書已對住房公積金作出明確分配並符合提取條件的,可以扣劃其住房公積金。
【分析依據】最高人民法院2013年7月31日(2013)執他字第14號給安徽省高級人民法院的復函:你院(2012)皖執他字第00050號《關於強制劃撥被執行人住房公積金問題的請示報告》收悉。經研究,答復如下:根據你院報告中所述事實情況,被執行人吳某某已經符合國務院《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第二十四條規定的提取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存儲余額的條件,在保障被執行人依法享有的基本生活及居住條件的情況下,執行法院可以對被執行人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存儲余額強制執行。
具體理由分析:首先,根據國務院《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第三條「職工個人繳存的住房公積金和職工所在單位為職工繳存的住房公積金,屬於職工個人所有」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十一條「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下列財產屬於婚姻法第十七條規定的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二)男女雙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住房補貼、住房公積金……」之規定,被執行人在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帳戶內儲存的住房公積金,其性質屬於被執行人所有的個人存款,屬於個人財產的范疇。
其次,被執行人的住房公積金,所有權屬於被執行人,應視為被執行財產予以執行,完全是有法律依據的。國務院《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第五條和第二十四條規定:「住房公積金應當用於職工購買、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挪作他用」,「職工有離休、退休的,完全喪失勞動能力並與單位終止勞動關系的,戶口遷出所在的市、縣或者出境定居的,償還購房貸款本息的,房租超出家庭工資收入的規定比例的,可以提取職工住房公積金帳戶內的儲存余額」。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三條規定,「被執行人未按執行通知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人民法院有權扣留、提取被執行人應當履行義務部分的收入」以及《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執行工作若干問題的規定(試行)〉》第38條規定,「被執行人無金錢給付能力的,人民法院有權裁定對被執行人的其他財產採取查封、扣押措施。因此人民法院在執行案件過程中對公積金採取強制執行措施是有法可依的。但是,被執行人的住房公積金應當有條件的予以強制執行,理由:一是國務院《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制定的根本目的在於加強對住房公積金的管理,維護住房公積金所有者的合法權益,促進城鎮住房建設,提高城鎮居民地居住水平。也即住房公積金是一種由職工所在單位和在職職工共同繳存的長期住房儲金。它是為了保障和提高城鎮居民最低居住條件而設的,只有在購買、建造、翻修、大修自住住房;離休、退休;完全喪失勞動能力,並與單位終止勞動關系;出境定居;償還購房貸款本息;房租超出家庭工資收入的規定比例時才可以提取。住房公積金是由國家強制收繳管理的作為職工的一種基本生活住房保障的資金。所以住房公積金的首要任務是滿足被執行人的基本生活住房保障。二是《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民事執行中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的規定》第五條、第六條規定,被執行人及其所扶養家屬所必需的生活費用,生活必需的物品不得查封、扣押、凍結。被執行人及其所扶養家屬生活所必需的居住房屋,人民法院可以查封,但不得拍賣、變賣或者抵債。對於超過被執行人及其所扶養家屬生活所必需的房屋和生活用品,人民法院根據申請執行人的申請,在保障被執行人及其所扶養家屬最低生活標准所必需的居住房屋和普通生活必需品後,可予以執行,亦即,在符合《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規定的前述可以提取公積金的條件下,被執行人的公積金可以直接凍結或扣劃。
最後,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二條「人民法院決定扣押、凍結、劃撥、變價財產,應當作出裁定,並發出協助執行通知書,有關單位必須辦理」之規定,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作為住房公積金的管理、運作單位,具有協助人民法院查詢、凍結、扣劃被執行人名下住房公積金的義務。由於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不是被執行凍結或扣劃公積金的所有權人,在人民法院執行過程中僅履行協助執行義務,屬於協助執行義務人,因此,被執行人認為不能執行扣劃的,應通過執行異議程序解決,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不能直接拒絕履行協助扣劃義務。
18、法院可否凍結扣劃被執行人的貸款保證金賬戶?
答:如果貸款保證金賬戶的款項已特定化,專用於貸款質押擔保,構成動產質押,法院不能執行貸款保證金賬戶的款項,不能扣劃該類賬戶的資金;如果貸款保證金賬戶的款項沒有特定化,沒有構成動產質押,法院就可以執行貸款保證金賬戶的款項。對於銀行保證金賬戶資金已喪失保證金功能的,銀行業金融機構應當如實書面告知採取凍結措施的人民法院,人民法院在執行中可以依法採取扣劃措施。人民法院凍結銀行保證金賬戶資金後,銀行業金融機構為行使優先受償權申請解除凍結的,應當提交書面異議及相關證據。對於銀行業金融機構提出的異議,人民法院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227條的規定及時審查處理。
依據《江西省高級人民法院、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江西監管局關於規范、協助人民法院執行銀行保證金賬戶資金工作的指導意見》(贛高法〔2015〕141號)規定和,執行實踐中凍結、扣劃被執行人的貸款保證金具體應當把握以下幾點:1.應當簽訂書面的質押合同或者符合質押合同基本要素的保證金條款。2.應當是銀行業金融機構為出質人的金錢質押開設的專用賬戶,該賬戶被特定化以區別於普通賬戶。3.保證金賬戶由銀行實際控制,區別於質押人的普通賬戶,保證金賬戶內的資金只能作為融資擔保項下的支付,出質人無法自由支配該賬戶及賬戶內的資金,達到實質特定化標准。4.符合轉移佔有特徵,即質押的資金應當實際轉移到保證金賬戶內,由銀行實際控制和監管。
如何確認貸款保證金賬戶的「特定化」?根據《物權法》第二百一十條規定「質權合同一般包括下列條款:(一)被擔保債權的種類和數額;(二)債務人履行債務的期限;(三)質押財產的名稱、數量、質量、狀況;(四)擔保的范圍;(五)質押財產交付的時間」。
【分析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第六十三條規定「本法所稱動產質押,是指債務人或者第三人將其動產移交債權人佔有,將該動產作為債權的擔保。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債權人有權依照本法規定以該動產折價或者以拍賣、變賣該動產的價款優先受償。前款規定的債務人或者第三人為出質人,債權人為質權人,移交的動產為質物。」第六十四條規定,「出質人和質權人應當以書面形式訂立質押合同。質押合同自質物移交於質權人佔有時生效」。為明確金錢是否可作為質物進行質押的問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85條規定,「債務人或者第三人將其金錢以特戶、封金、保證金等形式特定化後,移交債權人佔有作為債權的擔保,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債權人可以以該金錢優先受償。」這是保證金質押的明確法律依據。
依據物權法規定對金錢質押進行分析,貸款保證金賬戶要構成「特定化」,首先需要對該賬戶資金擔保的具體主債權種類、數額,擔保的范圍(不論是對全部債務金額或是按債務金額的一定比例進行擔保),主債務的履行期限等予以明確約定,即保證金金額應該與所擔保的債權一一對應,關系明確。當事人之間對賬戶資金擔保的主債權沒有具體約定,僅概括地約定貸款賬戶資金可對債務或對一定比例的債務可以優先受償,該債務具體是哪筆債務不明確,甚至債務是否實際已經發生也沒有確定,就不構成賬戶擔保的特定性,也就不具備金錢質押的基礎條件。第二,該賬戶資金在債務關系存續期間,金額一般應當以專戶形式固定,但並不等於固定化,賬戶因業務發生浮動不影響特定化的構成,只要每一筆資金的滑入劃出都體現保證金功能,則應當認定符合特定化的要求。對於把該貸款保證金賬戶當作蓄水池,把超出優先受償債務數額的其他資金也源源不斷地充實到該賬戶中逃避其他案件執行損害其他債權人的利益,如果發生以上情形,則應當認定該賬戶資金不特定,不具備金錢質押的屬性。
19.法院能否要求社保機構協助凍結、扣劃被執行人的養老金?
答:被執行人應得的養老金應當視為被執行人在第三人處的固定收入,屬於其責任財產的范圍,人民法院有權凍結、扣劃。但是,在凍結、扣劃前,應當預留被執行人及其所撫養家屬必須的生活費用。社保機構應協助人民法院凍結、扣劃被執行人的養老金,拒絕協助的,可以依法制裁。
【分析依據】最高人民法院於2014年6月26日作出的《關於能否要求社保機構協助凍結、扣劃被執行人的養老金問題的復函》[(2014)執他字第22號]: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你院浙高法[2014]29號《關於請求商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廢止勞社廳函[2002]27號復函的報告》收悉。經研究,提出如下意見:一、被執行人應得的養老金應當視為被執行人在第三人處的固定收入,屬於其責任財產的范圍,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三條之規定,人民法院有權凍結、扣劃。但是,在凍結、扣劃前,應當預留被執行人及其所撫養家屬必須的生活費用。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二條規定:「人民法院決定扣押、凍結、劃撥、變價財產,應當作出裁定,並發出協助執行通知書,有關單位必須辦理。」本院《關於人民法院執行工作若干問題的規定(試行)》第36條也規定:「被執行人在有關單位的收入尚未支取的,人民法院應當作出裁定,向該單位發出協助執行通知書,由其協助扣留或提取」。依照前述規定,社會保障機構作為養老金發放機構,有義務協助人民法院凍結、扣劃被執行人應得的養老金。三、在執行被執行人的養老金時,應當注意向社會保障機構做好解釋工作,講清法律規定的精神,取得理解和支持。如其仍拒絕協助的,可以依法制裁。
關於被執行人的養老金是否屬於其責任財產的范圍的問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