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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投資經濟學 2021-06-17 16:24:20

不動產是否適用融資租賃

發布時間: 2021-05-24 03:23:35

㈠ 請問動產與不動產的融資租賃與經營租賃的承租方與出租方分別應繳什麼稅

內容如下。

㈡ 到底什麼是不動產融資租賃

不動產融資租賃就是多個不動產擴大范圍,變成一個整體出租的形式。

這個可以把他的利益最大化,價值最大化,能夠增收彼此個人的利潤。

㈢ 融資租賃是動產還是不動產啊 動產的定義是什麼 不動產又是什麼 有誰知道 謝謝請回答

融資租賃一般是機器設備,以及一些辦公設備,而不動產是指依自然性質或法律規定不可移動的土地、土地定著物、與土地尚未脫離的土地生成物、因自然或者人力添附於土地並且不能分離的其他物。各國對動產與不動產的界定也是不同的。
現在,國際上並不是單純地把是否能移動及如移動是否造成價值的貶損作為界定動產與不動產的唯一標准,而是綜合考慮物的價值大小、物權變動的法定要件等因素。例如,飛機、船隻等,國際上通行將其界定為不動產。因為其價值較大、辦理物權變動時要到行政機關進行登記等。 民法學上的物,是指存在於人身之外,能夠滿足人們的社會需要而又能為人所實際控制或支配的物質客體。按照不同的標准,物可分為動產與不動產、流通物與限制流通物、特定物與種類物、主物與從物、可分物與不可分物、原物與孳生物、有主物與無主物

㈣ 納稅人以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不動產提供的融資租賃服務是否可以適用簡易計稅

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進一步明確全面推開營改增試點有關勞務派遣服務、收費公路通行費抵扣等政策的通知》(財稅〔2016〕47號)文件規定:「三、其他政策
(三)一般納稅人2016年4月30日前簽訂的不動產融資租賃合同,或以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不動產提供的融資租賃服務,可以選擇適用簡易計稅方法,按照5%的徵收率計算繳納增值稅。
......
四、本通知規定的內容,除另有規定執行時間外,自2016年5月1日起執行。」

㈤ 如何化解不動產融資租賃的效力風險

(一)選擇適合的標的物
部分不動產租賃得到了監管部門和司法實踐的認可:
企業廠房及其設備《金融租賃公司管理辦法》第四條規定融資租賃標的物為「固定資產」,企業的生產廠房屬於該范圍,而且也能夠滿足上述三個標準的要求,一般認為是適格的租賃物。
商業地產符合上述三個標准。承租人租賃商業地產追求的是租賃物的使用價值,這一點和普通住宅表面上相似,但作為住宅承租人的居民和作為商業地產承租人的商業企業對租賃物使用價值的利用性質不同,前者是生活起居的非商業用途,後者則是辦公營業等商業用途,通常為了生活消費需求的租賃並不屬於融資租賃的范圍。
(二)爭取完善標的物建設用地使用權的權屬登記
《不動產登記暫行條例》未明確將公路、橋梁、隧道、大壩等特殊不動產登記納入其中,此類標的物權屬登記的空白成為該領域融資租賃交易效力的法律風險來源。對此,《物權法》第142條規定:「建設用地使用權人建造的建築物、構築物及其附屬設施的所有權屬於建設用地使用權人,但是有相反證據證明的除外。」 根據其精神,出租人可以通過受讓上述標的物所附著土地的使用權,以此取得地上構築物的推定所有權。
(三)不動產租賃動產化
某些不動產不屬於適當的租賃物,或者無法完成上述產權登記時,可以以該類不動產上附屬的動產設備、設施進行融資租賃。實務界通常稱之為「間接租賃式」。較為典型的是在建商業地產,在無法登記權屬的情況下,以建築物中的電梯、機電設備、空調設備等作為租賃物。
司法實踐中傾向於認為「以添附、建設在不動產之上的設備作為租賃物的融資租賃合同,仍屬於融資租賃合同」。需要指出的是,通常租賃物必須具有獨立、特定的特徵,故而「添附、建設在不動產上的設備」應以其保持自然性質與權利屬性的獨立為前提。對於裝修材料等不具備獨立權利屬性的標的物,司法判決認為「若按標的物的特性,正常使用情況下,其在期限屆滿時已無返還之可能性,則客觀上無法作為(融資)租賃關系的標的物,相應法律關系亦不得被認定為融資租賃關系」(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2016)滬一中民六(商)終字第469號】判決書)。
(四)爭取在合同效力上得到肯定
退一步而言,某些不動產作為租賃物的交易即便不被認定為融資租賃法律關系,也並不意味著融資租賃合同一定無效。《融資租賃司法解釋》對合同效力認定採用實質重於形式的標准,規定「對於名為融資租賃合同但是實際不構成融資租賃法律關系的,人民法院應按照實際構成的法律關系處理。」實務中,合同是否歸於無效,司法態度傾向於取決於兩個因素:一是其實際構成的合同關系類型;二是此類合同是否具備《合同法》第52條規定的合同無效情形。一般而言,不被認定為融資租賃法律關系的交易可能構成借貸關系、租賃關系、租購關系等。
因司法認定而確立的實際法律關系如果認定有效,則合同雙方的權利義務關系按實際法律關系處理,同樣可以全部或大部分實現出租人的利益預期。原來租賃關系中的擔保機制,在實際法律關系有效的情況下,仍然可以認定有效。
(五)設置風險兜底條款
融資租賃交易中,出租人通常需要承租人或其指定第三人提供擔保。為了防範不動產融資租賃的效力風險,出租人可以在擔保合同或條款中約定,如果租賃合同被人民法院認定為實質系其他合同關系(如由融資租賃轉化為借款),擔保人責任不因此免除,並須承擔轉化後的合同項下擔保責任;如果合同被認定為無效,擔保人須對司法判決所確認的被擔保人應當承擔的給付義務依然承擔連帶擔保責任。通過上述條款來降低法律適用不確定性的風險。
總之,不動產融資租賃法律風險的防範,是一項系統性工作,上述列舉風險防範措施可根據具體情況組合採納。

㈥ 融資租賃標的物一定要有房產證嗎

我個人覺得,這個一定要有的。
租賃分為經營租賃和融資租賃。融資租賃是指實質上轉移了與資產所有權有關的全部風險和報酬的租賃,所有權最終有可能轉移,也可能不轉移。在租賃期滿時,資產的所有權轉移給承租人,承租人有購買租賃資產的選擇權。
如果融資租賃的標的物為房產,房產是屬於不動產,不動產實行登記確定所有權,那麼租賃標的物----房產必須具有房產證(不動產權證),才有可能在租賃期滿時轉移給承租人。承租人在租賃期滿時行不權,那隻是屬於經營租賃。

㈦ 服務業中的房屋出租和不動產租賃區別

不動產租賃和經營租賃的區別是

1、租金標准不同

住宅的租賃必須執行國家和房屋所在城市人民政府規定的租賃政策的租金標准.各地都規定了住房租金的統一標准或最高限價,租賃雙方必須執行.經營性房屋的租賃可以由雙方協商議定租賃價格。

2、修繕責任不同

住宅用房的自然損壞,由出租人承擔維修責任.由於承租人對生產、經營性用房的裝飾維修常常有特殊要求,故其維修責任應在房屋租賃合同中約定,比如規定由承租人進行維修,或者規定由承租人對房屋的某種維修項目或房屋的特定部位進行維修。

3、違約責任不同

公有住房的承租人無正當理由閑置住房達6個月以上的,出租人有權終止合同,收回房屋.公有經營性房屋的租賃無此規定,只要承租人按時交納租金,是否閑置不用,屬於承租人的權利。


(7)不動產是否適用融資租賃擴展閱讀:

一、提供不動產經營租賃怎樣繳納增值稅

與轉讓不動產業務相同,在《納稅人提供不動產經營租賃服務增值稅徵收管理暫行辦法》(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16號)中,納稅地點、徵收機關等遵循一些共同的規律和原則。

1、納稅地點

前面已經說到,納稅人(除自然人以外)應在不動產所在地預繳,機構所在地申報納稅.自然人出租不動產,只需在不動產所在地繳納稅款即可。

2、徵收機關根據前面的說明,其他個人出租不動產業務,委託地方稅務局代為徵收增值稅,請注意,僅僅是自然人出租不動產,由地方稅務局代為徵收,單位和個體工商戶出租不動產,仍由國家稅務局徵收。

3、對改革前取得的不動產給予過渡政策

與轉讓不動產業務相同,納稅人提供不動產經營租賃服務,對老項目均給予過渡政策.老項目是指納稅人在改革前,即4月30日前取得的不動產,在改革後即5月1日以後出租的業務。

4、過渡政策中增值稅徵收率為原營業稅稅率

納稅人提供不動產經營租賃服務,在原營業稅政策下,適用5%營業稅稅率.納稅人出租老項目、老房產,都可以按照過渡政策,採取簡易計稅方法依徵收率計稅。

5、適用范圍

《辦法》第二條規定,納稅人以經營租賃方式出租其取得的不動產(以下簡稱出租不動產),適用本辦法。取得的不動產,包括以直接購買、接受捐贈、接受投資入股、自建以及抵債等各種形式取得的不動產。納稅人提供道路通行服務不適用本辦法。

第二條明確了該《辦法》的適用范圍.一是,本辦法明確的是經營租賃方式出租不動產徵收管理規定,不包括融資租賃方式出租不動產業務.融資租賃與經營租賃兩者性質完全不同,融資租賃的目的是取得租賃標的物的所有權,而經營租賃的目的僅僅是獲得租賃標的物一段時間內的使用權;

融資租賃一般以融資額來計算租金,經營性租賃以租賃標的物佔用的時間長短來計算租金;融資租入的不動產,在租入方進行會計核算,經營租賃方式租入的不動產,不在租入方核算,而在出租方核算等等.因融資租賃與經營租賃兩者性質完全不同,稅收處理上也存在差異。本辦法僅規范了經營性租賃業務。

二是,取得的不動產,包括以直接購買、接受捐贈、接受投資入股、自建以及抵債等各種形式取得的不動產.三是,納稅人提供道路通行服務不適用本辦法.《試點實施辦法》規定,道路通行服務按照不動產經營租賃服務繳納增值稅。

但如果納稅人提供道路通行服務,也要實行不動產所在地預繳稅款,機構所在地申報繳納的方法,將給納稅人帶來極大的辦稅難度。

因為公路很長,可能跨好幾個縣(市、區)甚至跨省,納稅人每個縣(市、區)都去預繳稅款,是不可能實現的..因此,本辦法將納稅人提供的道路通行服務排除在外.這樣就是說,納稅人提供道路通行服務,在機構所在地直接申報納稅即可,不需要預繳稅款。

6、一般納稅人出租不動產

(一)選擇適用簡易計稅方法

《辦法》第三條第一款規定,一般納稅人出租其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不動產,可以選擇適用簡易計稅方法,按照5%的徵收率計算應納稅額.不動產所在地與機構所在地不在同一縣(市、區)的,

納稅人應按照上述計稅方法向不動產所在地主管國稅機關預繳稅款,向機構所在地主管國稅機關申報納稅.不動產所在地與機構所在地在同一縣(市、區)的,納稅人向機構所在地主管國稅機關申報納稅.

本款明確了一般納稅人出租不動產適用簡易計稅方法的相關政策規定。一是,納稅人出租不動產,簡易計稅方法的徵收率為5%。出租不動產原屬於營業稅下的"服務業-租賃",營業稅稅率為5%。

營業稅屬於價內稅,增值稅屬於價外稅,在價、稅合計相同的前提下,增值稅5%的徵收率,只相當於營業稅稅率4.76%,改革直接減輕納稅人稅收負擔。

二是,前面已經說過,出租不動產應在不動產所在地納稅.當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出租的不動產與其機構所在地不在同一縣(市、區)的,則應在不動產所在地預繳稅款,回機構所在地申報納稅。

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出租的不動產與其機構所在地在同一縣(市、區)的,納稅人在機構所在地繳納的稅款,滿足不動產所在地納稅原則.為減輕納稅人的辦稅負擔,文件規定,在此情況下納稅人不需要預繳,直接在機構所在地申報繳納出租不動產的收入。

計算納稅即可.三是,僅就"其他個人(即自然人)"出租不動產業務委託地稅代征,因而除其他個人以外的納稅人出租不動產應預繳的稅款,仍在國稅局繳納.因此,一般納稅人出租不動產,在不動產所在地國稅機關預繳稅款,回機構所在地後向主管國稅機關申報納稅.

(二)適用一般計稅方法

《辦法》第三條第二款規定,一般納稅人出租其2016年5月1日後取得的不動產,適用一般計稅方法計稅.不動產所在地與機構所在地不在同一縣(市、區)的,納稅人應按照3%的預征率向不動產所在地主管國稅機關預繳稅款,向機構所在地主管國稅機關申報納稅。

不動產所在地與機構所在地在同一縣(市、區)的,納稅人應向機構所在地主管國稅機關申報納稅.一般納稅人出租其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不動產適用一般計稅方法計稅的,按照上述規定執行.

本款明確了一般納稅人出租不動產適用一般計稅方法的相關政策規定.一是,此處將預征率定為3%,比小規模納稅人的徵收率5%小.主要考慮是,稅負測算顯示,增值稅納稅人適用一般計算方法出租不動產,稅負較原來營業稅是降低的。

出租不動產原屬於營業稅下的"服務業-租賃",營業稅稅率為5%.為避免在不動產所在地產生多預繳的稅款,因而對於納稅人適用一般計算方法出租不動產的,在不動產所在地的預征率定為3%,低於5%原營業稅稅率.二是,納稅地點問題,前面已經講過,出租不動產應在不動產所在地納稅。

當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出租的不動產與其機構所在地不在同一縣(市、區)的,則應在不動產所在地預繳稅款,回機構所在地申報納稅.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出租的不動產與其機構所在地在同一縣(市、區)的,

為減輕納稅人的辦稅負擔,則納稅人不需要預繳,直接在申報期申報繳納出租不動產的收入,計算納稅即可。

三是,委託地稅代征的出租業務僅為"其他個人(即自然人)"出租不動產業務,除其他個人以外的納稅人,也就是單位和個體工商戶出租不動產,仍在國稅局預繳稅款,回機構所在地後向主管國稅機關申報納稅.四是,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出租改革前取得的不動產,

也可以適用一般計算方法,按照該條規定計算預繳稅款或應納稅額.也就是說,過渡政策給予納稅人自由選擇權,對於改革前取得的不動產,納稅人可以自行選擇簡易計稅辦法,或者一般計稅方法,納稅人可根據自身實際情況,做出最有於企業的選擇。

7、小規模納稅人出租不動產

《辦法》第四條小規模納稅人出租不動產,按照以下規定繳納增值稅:(一)單位和個體工商戶出租不動產(不含個體工商戶出租住房),按照5%的徵收率計算應納稅額.

個體工商戶出租住房,按照5%的徵收率減按1.5%計算應納稅額.不動產所在地與機構所在地不在同一縣(市、區)的,納稅人應按照上述計稅方法向不動產所在地主管國稅機關預繳稅款,

向機構所在地主管國稅機關申報納稅.不動產所在地與機構所在地在同一縣(市、區)的,納稅人應向機構所在地主管國稅機關申報納稅。

(二)其他個人出租不動產(不含住房),按照5%的徵收率計算應納稅額,向不動產所在地主管地稅機關申報納稅.其他個人出租住房,按照5%的徵收率減按1.5%計算應納稅額,向不動產所在地主管地稅機關申報納稅。

本條明確了小規模納稅人出租不動產的相關政策規定.一是,本條規定的前提是"小規模納稅人"出租不動產的增值稅計算繳納.第一款規定了小規模納稅人中的"單位和個體工商戶"出租不動產如何計算繳納增值稅;

第二款明確"其他個人"出租不動產如何計算繳納增值稅.兩款合計,則明確了所有小規模納稅人出租不動產增值稅計算繳納方法。

二是,小規模納稅人中"單位和個體工商戶"出租不動產的基本規定是,適用簡易計稅方法,按照5%徵收率計算應納稅額.三是,36號文件規定"個人出租住房,應按照5%的徵收率減按1.5%計算應納稅額".個人包括個體工商戶和其他個人。

因此,在第一款小規模納稅人中"單位和個體工商戶"出租不動產業務中,需要排除括弧內的內容,即個體工商戶出租住房.接著,這款中接著明確,個體工商戶出租住房,

按照5%的徵收率減按1.5%計算應納稅額.四是,出租不動產應在不動產所在地納稅,當單位和個體工商戶出租的不動產與其機構所在地不在同一縣(市、區)的。

則應在不動產所在地預繳稅款,回機構所在地申報納稅.單位和個體工商戶出租的不動產與其機構所在地在同一縣(市、區)的,為減輕納稅人的辦稅負擔,則納稅人不需要預繳,直接申報納稅即可.五是,前已敘及,不動產范圍遠大於住房。

個人減按1.5%計算應納稅額政策僅針對"住房",因此,在第二款規定中,分其他個人出租不動產(不含住房),和其他個人出租住房兩部分來規定.前已提到,其他個人出租不動產,由地稅代征.因此第二款中規定,其他個人出租不動產,包括住房,都向不動產所在地主管地稅機關申報納稅。

㈧ 銀行系融資租賃公司是否可以開展房地產融資租賃業務,可以或不可以的依據

融資租賃主要是對可移動的固定資產(設備)為主要融資對象,房地產為不動產固定資產。兩者對象不同,故不可以開展該房地產租賃業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