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什麼叫全口徑跨境融資
全口徑跨境融資是指自2016年5月3日起,將本外幣一體化的全口徑跨境融資宏觀審慎管理試點擴大至全國范圍內的金融機構和企業。
2. 投注差和全口徑跨境融資宏觀審慎管理有什麼區別
中國人民銀行決定,自2016年5月3日起,將本外幣一體化的全口徑跨境融資宏觀審慎管理試點擴大至全國范圍內的金融和。
意思是:
對金融和,中國人民銀行和國家外匯管理局不實行外債事前審批,而是由金融和在與其資本或凈資產掛鉤的跨境融資上限內,自主開展本外幣跨境融資。
3. 福建自貿區最新出台的政策有哪些
福建省人大常委會11日召開《中國(福建)自由貿易試驗區條例》新聞通氣會,福建省相關部門和自貿區各片區負責人到會介紹了這部條例的亮點和相關工作,理順機制、制度創新、地方特色、便民惠企是條例的四大亮點。
便民惠企增加企業百姓獲得感
在理順管理體制方面,福建自貿區管理體制既不同於上海,也不同於天津和廣東。條例規定了具有福建省特色的管理體制,福建省政府及設區的福州市政府和有關部門,將經濟社會管理許可權下放片區管理機構,將推進自貿區發展改革創新工作情況納入政府績效管理,給各片區最大的發展空間。
在突出制度創新方面,條例對標國際投資貿易規則,規定自貿試驗區建立與國際慣例相銜接的商事登記制度,區內各類市場主體的平等地位和發展權利受法律保護,在監管、稅收和政府采購等方面享有公平待遇,完善與國際接軌的知識產權管理體制機制和保護制度等等。條例還鼓勵改革創新,建立創新容錯機制,減免創新承受的不當壓力。
體現地方特色方面,對台合作和海絲核心區建設是福建自貿試驗區的兩大特色。條例設專章規定閩台交流與合作,在海絲核心區方面則規定支持企業擴大對21世紀海上絲綢之路沿線國家和地區的投資,自貿區加強與這些沿線國家和地區的合作,提升貿易水平。
突出便民惠企方面,為了讓企業和老百姓有實實在在的獲得感,條例在修改過程中增加了取消對企業的檢查評比,以及免收行政事業性收費的規定。還支持自貿試驗區企業開展保稅展示交易,符合條件的企業可將保稅展示交易業務擴展到全省。也就是說,福建省老百姓有望在家門口享受到自貿區保稅商品。
將更多創新舉措列入全中國可復制范圍
據福建自貿試驗區辦公室介紹,截至今年3月底,福建自貿試驗區186項重點試驗任務已實施145項,正在推進41項;已落地實施創新舉措160項,經評估63項屬中國首創。自貿試驗區共新增企業2.6萬多戶,增長4倍多;注冊資本4000多億元,增長5倍多。
下階段,按照《條例》要求,福建自貿試驗區辦公室將打造更多先行優勢。通過「整合一批、提升一批、拓展一批、新推一批」,促進創新成果提質增效,爭取在投資、貿易、金融、對台、事中事後監管等領域都有典型舉措,將更多有影響、上檔次的創新舉措列入中國可復制可推廣范圍。還要強化風險防控,按照《條例》要求,通過加快部門信息共享平台建設,強化對市場主體的聯動監管、聯合懲戒,構建有效的事中事後監管體系。多渠道強化人才保障,為自貿試驗區加快發展提供智力支撐。進一步發揮自貿片區檢察室、法庭、國際商事仲裁院和國際商事調解中心作用,為自貿試驗區建設保駕護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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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福建省自貿區成立接近一周年之際,首個自貿區業務細則,靴子落地。
近日,福建省自貿區各片區陸續收到央行當地支行下發的擴大人民幣跨境使用的相關通知。通知的主要關注點包括:自貿區內個人可辦理人民幣跨境結算業務、降低跨國企業辦理跨境雙線人民幣資金池業務門檻、便利自貿區內企業從境外調回人民幣發債資金、鼓勵區內銀行向境外發放人民幣貸款等。
中銀香港高級經濟研究員應堅告訴記者,這是新自貿區第一個實施細則,意義重大。
他解釋稱,由於國家已出台的各項鼓勵和支持人民幣跨境使用及資本項目開放政策適用於自貿區,之前公布全口徑跨境融資試點可用於自貿區,引入類似上海自貿區分賬核算計算公式,獲得從境外借款便利,從而「在部分業務與上海自貿區處在同一起跑線,類似業務還有區內企業境外母公司可發行熊貓債及個人經常項目人民幣結算等」。
此外,此次細則還鼓勵和支持區內銀行基於實需和審慎原則向境外機構和境外項目發放人民幣貸款,滿足企業「走出去」過程中對本幣貸款的需求,便利企業開展境外直接投資、對外承包工程等境外項目合作,亦為自貿區首開「雙向」跨境人民幣貸款之口。
個人境外直投或突破5萬美元額度
廈門片區管委會相關負責人介紹,福建省自貿試驗區內工作或居住的境內外個人,在真實合規的前提下,可在銀行辦理經常項下和直接投資項下的人民幣跨境結算業務。據悉,4月13日細則落地後,中國銀行廈門分行率先開辦了全市首批自貿區內個人經常項下跨境人民幣業務,4月14日,3名客戶從香港某銀行發起個人經常項下的跨境人民幣業務,累計金額12.65萬元人民幣,匯往廈門中行,預計於4月15日到賬。
相比之下,此前境外個人無法參與自貿區金融業務,而境內個人,也只能辦理貨物貿易和服務貿易跨境人民幣結算。
「對照上海金改40條,此次細則更具體,感覺跟QDII2很像,但之前說QDII6是6城市試點,沒說自貿區,所以自貿區可能鼓勵跨境投資,並有具體安排,但不能等同QDII2。」一位長期跟蹤自貿區政策的分析人士告訴記者。
「暫時不受5萬美元限制。」某接近廈門管委會知情人士告訴記者,根據其與當地管委會的交流,目前的「直接投資」更多是投資境外的工商企業,但不包括股票、房地產等」。
此外,通知還要求,各片區按照賬戶管理有效區分的原則,為符合條件的境內外主體開立人民幣結算賬戶,辦理本通知中允許的跨境人民幣結算業務。
對此,前述自貿區政策分析人士認為,應進一步借鑒及復制上海自貿區的經驗,「賬戶是銀行為客戶提供服務的基礎,對於外向型的自貿區而言,提供什麼樣的賬戶,影響與境外合作的深度和廣度,如上海自貿區便引入分賬核算賬戶體系」。
應堅亦認為,有必要引入與境外市場接軌的、統一規范而又便於操作的賬戶體系,並能有效隔離風險,將自貿區創新業務與區外傳統業務區別開來。
中行搶得首單
除了放開境內外個人投資項下的限制外,此次細則還將雙向人民幣資金池的業務門檻降低了50%,並擴大了跨境資金流出入上限。
具體而言,此次細則要求,經營時間超過1年的境內、境外成員企業,若要組建雙向人民幣資金池,其營業收入需不低於5億元和1億元,相較自貿區外的10億元和2億元,門檻僅為一半。
與之配套的措施是擴大跨境資金流入(出)上限,將凈流入(出)的額度上限擴大為資金池應計所有者權益的100%,而在細則出台前,該比例為50%。
廈門自貿區片區管委會相關負責人表示,區內辦理的跨境雙向人民幣資金池業務實行凈流入(出)的雙向上限管理,有助於跨境資金流動的總體平衡。
記者了解到,中國銀行廈門分行已於4月14日完成首筆新規下雙向人民幣資金池業務的獨家備案,所服務的企業為廈門金圓產業發展有限公司,並於同日為公司開立資金池賬戶、實現首筆資金歸集。
細則還規定,自貿區內的企業可以更加便利地從境外調回人民幣發債資金,進一步便利區內主體拓寬境外直接融資渠道並迴流境內使用。
具體而言,細則允許發債主體在債券發行募集總金額內,將所籌資金根據實際需要的原則調回境內使用,對資金調回使用的規模實行宏觀審慎管理,無需逐筆報經人民銀行批准。
「之前有段時間,離、在岸人民幣價差較大時,境外人民幣發債融資成本比較低,發行規模較大;後來價差縮小了,企業的發行動力回落。但有了這個渠道,未來自貿區內的企業,便多了一種降低自身融資成本的方式。」中行廈門分行副行長祈雲對記者說。(轉自福建自貿區官網)
4. 銀發2016年132號外匯巜中國人民銀行關於在全國范圍內實施全口徑跨境融資宏觀審慎管理的通知》
中國人民銀行關於在全國范圍內實施全口徑跨境融資宏觀審慎管理的通知
銀發[2016]132號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國人民銀行法》等法律法規,為把握與宏觀經濟熱度、整體償債能力和國際收支狀況相適應的跨境融資水平,控制杠桿率和貨幣錯配風險,實現本外幣一體化管理,中國人民銀行在總結前期區域性、地方性試點的基礎上,將全口徑跨境融資宏觀審慎管理政策推廣至全國范圍。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本通知所稱跨境融資,是指境內機構從非居民融入本、外幣資金的行為。本通知適用依法在中國境內成立的企業(以下稱企業)和金融機構。本通知適用的企業僅限非金融企業,且不包括政府融資平台和房地產企業;本通知適用的金融機構指經中國人民銀行、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和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批准設立的各類法人金融機構。
二、中國人民銀行根據宏觀經濟熱度、國際收支狀況和宏觀金融調控需要對跨境融資杠桿率、風險轉換因子、宏觀審慎調節參數等進行調整,並對27家銀行類金融機構(名單見附件)跨境融資進行宏觀審慎管理。國家外匯管理局對企業和除27家銀行類金融機構以外的其他金融機構跨境融資進行管理,並對企業和金融機構進行全口徑跨境融資統計監測。中國人民銀行、國家外匯管理局之間建立信息共享機制。
三、建立宏觀審慎規則下基於微觀主體資本或凈資產的跨境融資約束機制,企業和金融機構均可按規定自主開展本外幣跨境融資。
企業和金融機構開展跨境融資按風險加權計算余額(指已提用未償余額,下同),風險加權余額不得超過上限,即:跨境融資風險加權余額≤跨境融資風險加權余額上限。
跨境融資風險加權余額=Σ本外幣跨境融資余額*期限風險轉換因子*類別風險轉換因子+Σ外幣跨境融資余額*匯率風險折算因子。
期限風險轉換因子:還款期限在1年(不含)以上的中長期跨境融資的期限風險轉換因子為1,還款期限在1年(含)以下的短期跨境融資的期限風險轉換因子為1.5。
類別風險轉換因子:表內融資的類別風險轉換因子設定為1,表外融資(或有負債)的類別風險轉換因子暫定為1。
匯率風險折算因子:0.5。
四、跨境融資風險加權余額計算中的本外幣跨境融資包括企業和金融機構(不含境外分支機構)以本幣和外幣形式從非居民融入的資金,涵蓋表內融資和表外融資。以下業務類型不納入跨境融資風險加權余額計算:
(一)人民幣被動負債:企業和金融機構因境外機構投資境內債券市場產生的人民幣被動負債;境外主體存放在金融機構的人民幣存款。
(二)貿易信貸、人民幣貿易融資:企業涉及真實跨境貿易產生的貿易信貸(包括應付和預收)和從境外金融機構獲取的人民幣貿易融資;金融機構因辦理基於真實跨境貿易結算產生的各類人民幣貿易融資。
(三)集團內部資金往來:企業主辦的經備案的集團內跨境資金(生產經營和實業投資等依法合規活動產生的現金流)集中管理業務項下產生的對外負債。
(四)境外同業存放、聯行及附屬機構往來:金融機構因境外同業存放、聯行及附屬機構往來產生的對外負債。
(五)自用熊貓債:企業的境外母公司在中國境內發行人民幣債券並以放款形式用於境內子公司的。
(六)轉讓與減免:企業和金融機構跨境融資轉增資本或已獲得債務減免等情況下,相應金額不計入。
中國人民銀行可根據宏觀金融調控需要和業務開展情況,對不納入跨境融資風險加權余額計算的業務類型進行調整,必要時可允許企業和金融機構某些特定跨境融資業務不納入跨境融資風險加權余額計算。
五、納入本外幣跨境融資的各類型融資在跨境融資風險加權余額中按以下方法計算:
(一)外幣貿易融資:企業和金融機構的外幣貿易融資按20%納入跨境融資風險加權余額計算,期限風險轉換因子統一按1計算。
(二)表外融資(或有負債):金融機構向客戶提供的內保外貸、因向客戶提供基於真實跨境交易和資產負債幣種及期限風險對沖管理服務需要的衍生產品而形成的對外或有負債,按公允價值納入跨境融資風險加權余額計算;金融機構因自身幣種及期限風險對沖管理需要,參與國際金融市場交易而產生的或有負債,按公允價值納入跨境融資風險加權余額計算。金融機構在報送數據時需同時報送本機構或有負債的名義本金及公允價值的計算方法。
(三)其他:其餘各類跨境融資均按實際情況納入跨境融資風險加權余額計算。
中國人民銀行可根據宏觀金融調控需要和業務開展情況,對跨境融資風險加權余額中各類型融資的計算方法進行調整。
六、跨境融資風險加權余額上限的計算:跨境融資風險加權余額上限=資本或凈資產*跨境融資杠桿率*宏觀審慎調節參數。
資本或凈資產:企業按凈資產計,銀行類金融機構(包括政策性銀行、商業銀行、農村合作銀行、城市信用合作社、農村信用合作社、外資銀行)按一級資本計,非銀行金融機構按資本(實收資本或股本+資本公積)計,以最近一期經審計的財務報告為准。
跨境融資杠桿率:企業和非銀行金融機構為1,銀行類金融機構為0.8。
宏觀審慎調節參數:1。
七、企業和金融機構的跨境融資簽約幣種、提款幣種和償還幣種須保持一致。
八、跨境融資風險加權余額及上限的計算均以人民幣為單位,外幣跨境融資以提款日的匯率水平按以下方式折算計入:已在中國外匯交易中心掛牌(含區域掛牌)交易的外幣,適用人民幣匯率中間價或區域交易參考價;未在中國外匯交易中心掛牌交易的貨幣,適用中國外匯交易中心公布的人民幣參考匯率。
九、中國人民銀行建立跨境融資宏觀風險監測指標體系,在跨境融資宏觀風險指標觸及預警值時,採取逆周期調控措施,以控制系統性金融風險。
逆周期調控措施可以採用單一措施或組合措施的方式進行,也可針對單一、多個或全部企業和金融機構進行。總量調控措施包括調整跨境融資杠桿率和宏觀審慎調節參數,結構調控措施包括調整各類風險轉換因子。根據宏觀審慎評估(MPA)的結果對金融機構跨境融資的總量和結構進行調控,必要時還可根據維護國家金融穩定的需要,採取徵收風險准備金等其他逆周期調控措施,防範系統性金融風險。
企業和金融機構因風險轉換因子、跨境融資杠桿率和宏觀審慎調節參數調整導致跨境融資風險加權余額超出上限的,原有跨境融資合約可持有到期;在跨境融資風險加權余額調整到上限內之前,不得辦理包括跨境融資展期在內的新的跨境融資業務。
十、企業跨境融資業務:企業按照本通知要求辦理跨境融資業務,具體細節由國家外匯管理局另行發布細則明確。
(一)企業應當在跨境融資合同簽約後但不晚於提款前三個工作日,向國家外匯管理局的資本項目信息系統辦理跨境融資情況簽約備案。為企業辦理跨境融資業務的結算銀行應向中國人民銀行人民幣跨境收付信息管理系統報送企業的融資信息、賬戶信息、人民幣跨境收支信息等。所有跨境融資業務材料留存結算銀行備查,保留期限為該筆跨境融資業務結束之日起5年。
(二)企業辦理跨境融資簽約備案後以及金融機構自行辦理跨境融資信息報送後,可以根據提款、還款安排為借款主體辦理相關的資金結算,並將相關結算信息按規定報送至中國人民銀行、國家外匯管理局的相關系統,完成跨境融資信息的更新。
企業應每年及時更新跨境融資以及權益相關的信息(包括境外債權人、借款期限、金額、利率和自身凈資產等)。如經審計的凈資產,融資合同中涉及的境外債權人、借款期限、金額、利率等發生變化的,企業應及時辦理備案變更。
(三)開展跨境融資涉及的資金往來,企業可採用一般本外幣賬戶辦理,也可採用自由貿易賬戶辦理。
(四)企業融入外匯資金如有實際需要,可結匯使用。企業融入資金的使用應符合國家相關規定,用於自身的生產經營活動,並符合國家和自貿區的產業宏觀調控方向。
十一、金融機構跨境融資業務:中國人民銀行總行對27家銀行類金融機構跨境融資業務實行統一管理,27家銀行類金融機構以法人為單位集中向中國人民銀行總行報送相關材料。國家外匯管理局對除27家銀行類金融機構以外的其他金融機構跨境融資業務進行管理。金融機構開展跨境融資業務前,應根據本通知要求,結合自身情況制定本外幣跨境融資業務的操作規程和內控制度,報中國人民銀行、國家外匯管理局備案後實施。
(一)金融機構首次辦理跨境融資業務前,應按照本通知的跨境融資杠桿率和宏觀審慎調節參數,以及本機構最近一期經審計的資本數據,計算本機構跨境融資風險加權余額和跨境融資風險加權余額上限,並將計算的詳細過程報送中國人民銀行、國家外匯管理局。
金融機構辦理跨境融資業務,應在本機構跨境融資風險加權余額處於上限以內的情況下進行。如跨境融資風險加權余額低於上限額,則金融機構可自行與境外機構簽訂融資合同。
(二)金融機構可根據《人民幣銀行結算賬戶管理辦法》(中國人民銀行令〔2003〕第5號發布)等管理制度開立本外幣賬戶,辦理跨境融資涉及的資金收付。
(三)金融機構應在跨境融資合同簽約後執行前,向中國人民銀行、國家外匯管理局報送資本金額、跨境融資合同信息,並在提款後按規定報送本外幣跨境收入信息,支付利息和償還本金後報送本外幣跨境支出信息。如經審計的資本,融資合同中涉及的境外債權人、借款期限、金額、利率等發生變化的,金融機構應在系統中及時更新相關信息。
金融機構應於每月初5個工作日內將上月本機構本外幣跨境融資發生情況、余額變動等統計信息報告中國人民銀行、國家外匯管理局。所有跨境融資業務材料留存備查,保留期限為該筆跨境融資業務結束之日起5年。
(四)金融機構融入資金可用於補充資本金,服務實體經濟發展,並符合國家產業宏觀調控方向。經國家外匯管理局批准,金融機構融入外匯資金可結匯使用。
十二、中國人民銀行、國家外匯管理局按照分工,定期或不定期對金融機構和企業開展跨境融資情況進行非現場核查和現場檢查,金融機構和企業應配合。
發現未及時報送和變更跨境融資信息的,中國人民銀行、國家外匯管理局將在查實後對涉及的金融機構或企業通報批評,限期整改並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國人民銀行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匯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進行查處。
發現超上限開展跨境融資的,或融入資金使用與國家、自貿區的產業宏觀調控方向不符的,中國人民銀行、國家外匯管理局可責令其立即糾正,並可根據實際情況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國人民銀行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匯管理條例》等有關規定對借款主體進行處罰;情節嚴重的,可暫停其跨境融資業務。中國人民銀行將金融機構的跨境融資行為納入宏觀審慎評估體系(MPA)考核,對情節嚴重的,中國人民銀行還可視情況向其徵收定向風險准備金。
對於辦理超上限跨境融資結算的金融機構,中國人民銀行、國家外匯管理局將責令整改;對於多次發生辦理超上限跨境融資結算的金融機構,中國人民銀行、國家外匯管理局將暫停其跨境融資結算業務。
十三、對企業和金融機構,中國人民銀行、國家外匯管理局不實行外債事前審批,企業改為事前簽約備案,金融機構改為事後備案,原有管理模式下的跨境融資未到期余額納入本通知管理。自本通知施行之日起,為中國人民銀行、國家外匯管理局實行的本外幣境外融資等區域性跨境融資創新試點設置1年過渡期,1年過渡期後統一按本通知模式管理。
企業中的外商投資企業、外資金融機構可在現行跨境融資管理模式和本通知模式下任選一種模式適用,並向中國人民銀行、國家外匯管理局備案。一經選定,原則上不再更改。如確有合理理由需要更改的,須向中國人民銀行、國家外匯管理局提出申請。外商投資企業、外資金融機構過渡期限長短和過渡期安排,另行制定方案。
十四、本通知自2016年5月3日起施行。中國人民銀行、國家外匯管理局此前有關規定與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為准。
附件
27家銀行類金融機構名單
1
國家開發銀行
2
進出口銀行
3
農業發展銀行
4
中國工商銀行
5
中國農業銀行
6
中國銀行
7
中國建設銀行
8
交通銀行
9
中信銀行
10
中國光大銀行
11
華夏銀行
12
中國民生銀行
13
招商銀行
14
興業銀行
15
廣發銀行
16
平安銀行
17
浦發銀行
18
恆豐銀行
19
浙商銀行
20
渤海銀行
21
中國郵政儲蓄銀行
22
北京銀行
23
上海銀行
24
江蘇銀行
25
匯豐銀行(中國)有限公司
26
花旗銀行(中國)有限公司
27
渣打銀行(中國)有限公司
5. 全口徑跨境融資宏觀審慎管理是什麼意思
中國人民銀行決定,自2016年5月3日起,將本外幣一體化的全口徑跨境融資宏觀審慎管理試點擴大至全國范圍內的金融機構和企業。
意思是:
對金融機構和企業,中國人民銀行和國家外匯管理局不實行外債事前審批,而是由金融機構和企業在與其資本或凈資產掛鉤的跨境融資上限內,自主開展本外幣跨境融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