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債務重組如何進行稅務處理
企業債務重組的一般性稅務處理為:
1.以非貨幣資產清償債務,應當分解為轉讓相關非貨幣性資產、按非貨幣性資產公允價值清償債務兩項業務,確認相關資產的所得或損失。
2.發生債權轉股權的,應當分解為債務清償和股權投資兩項業務,確認有關債務清償所得或損失。
3.債務人應當按照支付的債務清償額低於債務計稅基礎的差額,確認債務重組所得。債權人應當按照收到的債務清償額低於債權計稅基礎的差額,確認債務重組損失。
4.債務人的相關所得稅納稅事項原則上保持不變。
企業債務重組的特殊性稅務處理規定為:企業債務重組確認的應納稅所得額占該企業當年應納稅所得額50%以上,可以在5個納稅年度的期間內,均勻計入各年度的應納稅所得額。
B. 債權債務轉讓稅務處理是怎樣的
以下是債權債務轉讓稅務處理:
企業除貸款類債權外的應收、預付賬款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減除可收回金額後確認的無法收回的應收、預付款項,可以作為壞賬損失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一)債務人依法宣告破產、關閉、解散、被撤銷,或者被依法注銷、吊銷營業執照,其清算財產不足清償的;
(二)債務人死亡,或者依法被宣告失蹤、死亡,其財產或者遺產不足清償的;
(三)債務人逾期3年以上未清償,且有確鑿證據證明已無力清償債務的;
(四)與債務人達成債務重組協議或法院批准破產重整計劃後,無法追償的;
(五)因自然災害、戰爭等不可抗力導致無法收回的;
(六)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規定的其他條件。
國家稅總局第13號令第二十一條對於此類資產損失認定如下:
債務人已經清算的,應當扣除債務人清算財產實際清償的部分後,對不能收回的款項,認定為損失。
對尚未清算的,由中介機構進行職業推斷和客觀評判後出具經濟鑒證證明,對確實不能收回的部分認定為損失。
債務人已失蹤、死亡的應收賬款,在取得公安機關已失蹤、死亡的證明後,確定其遺產不足清償部分或無法找到承債人追償債務的,由中介機構進行職業推斷和客觀評判後出具經濟鑒證證明,對確實不能收回的部分,認定為損失。
因自然災害、戰爭及國際政治事件等不可抗力因素影響,對確實無法收回的應收款項,由企業作出專項說明,經中介機構進行職業推斷和客觀評判後出具經濟鑒證證明,或者取得中國駐外使(領)館出具的有關證明後,對確實不能收回的部分,認定為損失。
逾期不能收回的應收款項,有敗訴的法院判決書、裁決書,或者勝訴但無法執行或債務人無償債能力被法院裁定終(中)止執行的,依據法院判決、裁定或終(中)止執行的法律文書,認定為損失。
在逾期不能收回的應收款項中,單筆數額較小、不足以彌補清收成本的,由企業作出專項說明,經中介機構進行職業推斷和客觀評判後出具經濟鑒證證明,對確實不能收回的部分,認定為損失。
逾期三年以上的應收款項,企業有依法催收磋商記錄,確認債務人已資不抵債、連續三年虧損或連續停止經營三年以上的,並能認定三年內沒有任何業務往來,中介機構進行職業推斷和客觀評判後出具經濟鑒證證明,認定為損失。
逾期三年以上的應收款項,債務人在境外及港、澳、台地區的,經依法催收仍不能收回的,在取得境外中介機構出具的有關證明,或者取得中國駐外使(領)館出具的有關證明後,認定為損失。
國家稅總局第13號令第二十二條對於此類損失認定所要求提供的證據規定如下:
企業應收、預付賬款發生上述情況申請壞賬損失稅前扣除應提供下列依據:
(一)法院的破產公告和破產清算的清償文件;
(二)工商部門的注銷、吊銷證明;
(三)政府部門有關撤銷、責令關閉等的行政決定文件;
(四)公安等有關部門的死亡、失蹤證明;
(五)逾期三年以上及已無力清償債務的確鑿證明;
(六)債權人債務重組協議、法院判決、國有企業債轉股批准文件;
(七)與關聯方的往來賬款必須有法院判決或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證明。
C. 債權融資是否可以轉為股權融資中間流程涉及到哪些涉稅環節
通常債轉股是通過相關協議進行約定的,在協議上約定公司估值,後面以增資方式轉化為股權。
D. 融資租賃稅務處理
不動產融資租賃交營業稅,動產交增值稅,但都交所得稅。
1、對於經中國人民銀行批准經營融資租賃業務的單位所從事的融資租賃業務的單位,一律徵收營業稅,按照財稅[2003]16號規定,以其向承租者收取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包括殘值)減去出租方承擔的出租貨物的實際成本後,其餘額作為營業額計征營業稅,同時作為營業稅金及附加核算;對於其他單位從事的融資租賃業務,按照稅法融資租賃的條件,如果可以合理預期租賃期結束後承租方將獲得所有權,依相應稅率征增值稅,否則按租金全額征營業稅,計入其他業務成本或者營業稅金及附加。
2、融資租賃企業。
(1)經中國人民銀行、銀監會或者商務部批准從事融資租賃業務的試點納稅人,提供有形動產融資性售後回租服務,以收取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扣除向承租方收取的有形動產價款本金,以及對外支付的借款利息(包括外匯借款和人民幣借款利息)、發行債券利息後的余額為銷售額。
融資性售後回租,是指承租方以融資為目的,將資產出售給從事融資租賃業務的企業後,又將該資產租回的業務活動。
試點納稅人提供融資性售後回租服務,向承租方收取的有形動產價款本金,不得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可以開具普通發票。
(2)經中國人民銀行、銀監會或者商務部批准從事融資租賃業務的納稅人,提供除融資性售後回租以外的有形動產融資租賃服務,以收取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扣除支付的借款利息(包括外匯借款和人民幣借款利息)、發行債券利息、保險費、安裝費和車輛購置稅後的余額為銷售額。
所得稅處理是一致的,按取得租金收入作為應稅收入,相應的折舊可以稅前扣除。
E. 債權債務互相抵消如何進行稅務處理
債權債務互相抵消,要根據實際發生的業務進行稅務處理。
F. 企業債務重組稅務如何處理
,是指在債務人發生財務困難的情況下,債權人按照其與債務人達成的協議或者法院的裁定作出讓步的事項。債務重組的方式主要包括以資產清償債務、將債務轉為資本、修改其他債務條件以及以上三種方式的組合等。債權人作出讓步,是指債權人同意發生財務困難的債務人現在或將來以低於重組債務賬面價值的金額或者價值償還債務。對於這種讓步金額,按照會計制度規定,應計入債權人和債務人的當期損損益。稅收上如何處理呢?
一般性稅務處理
稅法規定,債務重組業務中債權人對債務人的讓步,債務人應當確認為債務重組所得,計入企業當期的應納稅所得額中;債權人應當確認為當期的債務重組損失,沖減應納稅所得。這種稅收處理,也稱之為一般性稅務處理。《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重組業務企業所得稅處理若干問題的通知》(財稅[2009]59號)第三條第四條第(二)規定,企業債務重組,相關交易應按以下規定處理:1.以非貨幣資產清償債務,應當分解為轉讓相關非貨幣性資產、按非貨幣性資產公允價值清償債務兩項業務,確認相關資產的所得或損失。2.發生債權轉股權的,應當分解為債務清償和股權投資兩項業務,確認有關債務清償所得或損失。3.債務人應當按照支付的債務清償額低於債務計稅基礎的差額,確認債務重組所得;債權人應當按照收到的債務清償額低於債權計稅基礎的差額,確認債務重組損失。4.債務人的相關所得稅納稅事項原則上保持不變。
舉例:甲企業欠乙企業1300萬元債務,經協商進行債務重組,甲企業以庫存商品一批抵頂債務,商品成本價900萬元,評估價值1170萬元(含稅),其他債務免去。此例中,債權人乙企業收到的存貨公允價值為1170萬元,與債務賬面價值1300萬元相比,作出了130萬元的讓步,讓步金額為130萬元。按照稅法規定,可以作為財產損失報稅務機關審批後稅前扣除。債務人甲企業以1170萬元存貨抵消1300萬元債務,少歸還債務130萬元,獲得債務重組收入130萬元。同時,視同收入1000萬元,視同銷售成本900萬元,視同銷售所得100萬元。按照稅法規定,此兩項所得230萬元應計入當期應納稅所得額繳納企業所得稅。
特殊性稅務處理
財稅[2009]59號第五條規定,企業重組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適用特殊性稅務處理規定:(一)具有合理的商業目的,且不以減少、免除或者推遲繳納稅款為主要目的。(二)被收購、合並或分立部分的資產或股權比例符合本通知規定的比例。(三)企業重組後的連續12個月內不改變重組資產原來的實質性經營活動。(四)重組交易對價中涉及股權支付金額符合本通知規定比例。(五)企業重組中取得股權支付的原主要股東,在重組後連續12個月內,不得轉讓所取得的股權。對符合上述條件的債務重組,交易各方對其交易中的股權支付部分,可以按以下規定進行特殊性稅務處理:企業債務重組確認的應納稅所得額占該企業當年應納稅所得額50%以上,可以在5個納稅年度的期間內,均勻計入各年度的應納稅所得額。企業發生債權轉股權業務,對債務清償和股權投資兩項業務暫不確認有關債務清償所得或損失,股權投資的計稅基礎以原債權的計稅基礎確定。企業的其他相關所得稅事項保持不變。
上例中,假如甲企業同意乙企業債轉股增資,但雙方確認增資額為1170萬元。則乙企業不確認債務重組損失130萬元,但投資到甲企業的股權計稅基礎是原債權計稅基礎金額1300萬元,待企業將來處置該項長期股權投資時,可以按1300萬元結轉計稅成本。
G. 資產包債權處置需要繳納哪些稅
資產包債權處置需要繳納:所得稅、營業稅、印花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