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後金融危機時代我國證券市場現狀及對策
在整個金融體系中,證券市場佔有舉足輕重的地位。證券市場的任何動盪都會波及摘要 到整個金融系統,並且影響到國家經濟的穩定和發展。因此,證券市場的監管尤為重要,科學的監管措施可以有效克制證券市場不足, 保護投資者的合法利益, 保障證券市場平穩和透 明,提高交易效率和證券創新能力,降低風險。在監管措施方面,建議適當放寬市場准入機制的約束、 引入公司型基金制度, 完善基金持有人大會監管機制並強化託管人對基金管理人的監管。一、次貸危機對我國發展資產證券化的啟示 我國發展資產證券化現行的問題。 長期以來,我國由於金融體系的不完善,專業技術的匱乏, 信用評級機制的不完善以及相關的法律法規的不完善而造成資產證券化沒有取得更大的發展。通過本次次貸危機,我們同時發現完全照搬美國的模式是行不通的也不符合我國的基本國情。我國改革開放以來,整個國家的經濟運行狀況良好,金融體制改革不斷深化,資本市場不斷的成長與完善,為資產證券化的發展創造了一個穩定的大環境。但同時結合我國現有的監管制度,我國的資產證券化也呈現出了一些問題: 第一,關於 SPV 的設立。SPV 作為資產證券化運作的核心機構,其功能主要在於實現「破產隔離」和「真實出售。但我國 SPV 的主體將是信託投資公司,資產證券化過程中SPV 將以信託的方式進行。 但現有的法律條文對SPV 的經營范圍沒有進行合理的限制,造成 SPV 的經營范 圍過大。 第二,現行的法律體系對資產證券化的發展存在較大的限制。 首先,現階段,我國房地產抵押貸 款證券化只能在銀行間債券市場交易,目前還沒有向個人投資者開放房地產抵押貸款證券化 市場,目前的投資者僅限於機構投資者。 其次,按目前的相關規定,政府無法為房地產抵押貸款 提供信用擔保,這無疑將大大制約我國資產證券化的發展。 第三,證券評級制度不健全。由於涉及到風險與收益,因此對證券化的資產進行信用評估定級 是一個必不可少的程序。評級機構應該是與各方面無利害關系的中介機構,它們在評價證券 的償還本利能力時不會由於利害關系者的壓力而有所偏倚。 第四,信息披露制度不健全。信息披露的真實准確對房地產證券的發行和交易至關重要。但 是,我國目前還沒有形成完善的信息披露制度。許多上市公司並沒有完全按照《證券法》的 相關條文進行具有全面性,真實性,時效性的信息披露。 二.我國證券市場監管存在的問題 1.監管部門權力分散 證監會在中國證券市場中具有明確的監督和管理權力。但是,由於證券市場監管部門較多, 除了證監會履行監管職能,還包括稅務總局、國家發改委等部門,也在不同程度的執行部分 監管權利。 這就在某種程度上削弱了證監會的權利, 同時影響了證券監管的反應速度和效率。 證監會的一個重要作用是防範重大風險的發生,但是,由於監管不到位,監管目標不明確, 往往導致其對市場變化反應滯後。 2.證券發行市場監管不完善 當前中國實行的是帶實質性審查的核准制,但是仍然不完善,主要存在以下幾個問題:①沒 有完全遵照市場機制進行新股發行定價,政府幹預太多。實行核准制後,新股發行定價標准 仍然由監管機構內部掌握。對當前我國企業來說,爭取發行額度就是最低成本的融資,形成 最直接的後果就是使得企業進行各種偽包裝和虛假宣傳, 並提供虛假信息, 誤導投資者的投 資決策。②上市公司往往隱瞞不利於自己的重大信息,在信息披露制度方面,更多的偏重於 發布有利於自己的信息,導致投資者在決策時准確性差,從而損失利益。 3.證券交易市場監管不完善 由於證券交易市場監管制度不完善, 只能對證券市場能做多但不能做空, 而導致各種違法違 規的行為出現,例如,在市場連續暴漲時,投資者為了獲取更多的利益,採用多開戶手段。 證券市場的波動,大部分原因是「政策市」的存在,為了控制交易價格,政府往往通過各種 手段在證券市場上托市或抑市。 這種行為在某種程度上削弱了市場機制的調控作用, 使得有 價證券的供求關系不能通過市場反映出來。 4.證券中介機構自律性不強 我國證券市場中介機構作為證券發行與交易的服務機構,在經營規模、經營手段、經營方式 等方面依然存在很多不足之處, 具體存在以下幾個問題: ①由於政府實行不透明的資格審批 制,在機構設立或者獲取證券業務上,造成不公正、不公開、不科學的結果,影響了證券機 構及業務的發展及規范。②中介機構的上級部門,為了追求高效益和高份額指標,往往放鬆 對營業部的內部管理和調整控制。③中介機構由於利益驅使,沒有建立有效的考核標准,也 沒有制定嚴格的管理制度。④雖然有的中介機構制訂了一套完善的管理、控制制度,但是有 些營業部卻沒有切實的貫徹執行。 三.監管的基本原則 從國外對證券業與銀行業監管的實踐來看, 監管奉行三個基本原則: ①旨在保護投資者利益 的「賣主自行當心原則」;②旨在促進公平競爭的公平交易原則;③以法律為基礎的依法管 理原則。 1.「賣主自行當心」原則 美國證券監督,在發展初期,並沒有保護證券投資者的法律,證券市場上通行的原則是與一 般商品市場相同的「買主自行當心」原則,由證券投資者自己識別證券的質量,判斷公司性 質,決定是否購買,至於是否上當受騙則是買主自己的事。當時不僅上市審查程序不嚴格、 不規范,而且允許大量透支炒股。由於缺乏必要的監管,導致市場破壞性的大崩潰。 2.「公平」原則 公平競爭是市場經濟的最一般准則, 所有投資者都平等交易, 具有資金優勢的不能享有壟斷 特權,具有信息優勢的也不可能藉此獲利。各國都有有關法律或規定,明令禁止各種形式的 價格操縱以及內幕人員的證券活動。並且,還設置了有效的證券交易監控系統。以證券交易 中的委託、成交、持股記錄為基礎,根據交易的時間,證券的選擇等有關記錄,判斷交易活 動的性質。 3.以立法為基礎的依法監管原則、改 從發達國家監管的實際情況看, 無論是對直接金融交易市場的監管, 還是對間接金融交易中 銀行部門的監管, 統一監管加強立法管理是發達國家證券市場監管的重要特徵。 通過立法形 式把一定時期內的管理政策固定在法律基礎上,這樣,就使證券市場的交易行為有了准則, 管理有了依據,從而使管理具有強制性、規范性、穩定性。 四.完善我國證券投資基金監管的建議 1.適當放寬市場准入機制的約束 與其他國家的許可制相比,我國對基金設置了較高的准入條件。我國《基金法》第 13 條規 定,設立基金管理公司注冊資本不低於 1 億元人民幣,且必須為實繳貨幣資本。另外,將 基金發起人資格限定為三類金融機構,即證券公司、信託投資公司和基金管理公司,並要求 每個發起人的實收資本不少於 3 億元。 應當在保證市場秩序的范圍內, 適當放寬基金管理公 司的設立條件、降低基金託管人的參與門檻,使基金在規模上能夠有較大的提高,從而增強 市場競爭力,通過聲譽機制等方式讓市場對基金管理人、託管人構成足夠的壓力,從而形成 自我約束力,提高基金運作的效率。 2.引入公司型基金制度,豐富基金的組織形式 契約型與公司型作為證券投資基金的兩種不同的組織形式,在法律依據、法律地位、資金的 性質等方面存在不少差別。基金託管人對基金管理人投資運作的監督是動態的、即時的,能 有效彌補董事會事後及定期監督的不足。所以,我國的基金立法應當順應歷史潮流,在優化 契約型基金治理的同時,盡快引入公司型基金,為投資者提供更多選擇的機會,同時也有利 於有效治理基金管理人的道德風險問題,切實保障基金持有人的合法權益。 (三)完善基金持有人大會監管機制 基金持有人大會是基金持有人行使表決權、監督權,實現自我權益保護的一項重要制度。因 此應首先,引入大股東機制。其次應積極推進書面投票制度。持有人不必親自出席大會,但 可以解決不一定能找到適當而值得信賴的代理人, 徵集投票權的人, 或許有自身特定的目的, 如為了爭奪或維持基金控制權而支持特定派系的候選人, 這些特定的目的, 不一定與持有人 的表決意願相吻合。 (四)強化託管人對基金管理人的監管 由於基金的持有者相對較為分散, 而且基金可以隨時被贖回, 基金份額具有很大的不確定性, 使得基金持有人無法作為日常的監督主體, 基金治理中需要引入獨立的第三方來代為行使基 金契約的監護權。基金經營業務的特殊性,以及管理人行為的不易觀察性,決定了監督權的 實施同樣是高成本的, 監督者需要獲取相應的信息並對信息進行加工處理, 這既需要大量的 時間和精力,也需要專業的技術和知識,如果將這種監督權賦予專業機構或人員,監督的效 率將大大提高,這就是基金架構中設置託管人這一角色的原因。
❷ 資產證券化在我國的發展現狀及發展對策
我國資產證券化現狀與問題分析
[摘要] 本文簡介了資產證券化的概念和基本交易結構;從資產證券化的市場分類、發展動力、銀行動機、產品定價、發起主體和基礎資產等六個方面,分析了我國資產證券化的現狀和問題,提出統一資產證券化法律和交易規則,擴大投資人范圍,增強資產支持證券的流動性,並注意控制風險的建議。
[關鍵詞] 資產證券化 現狀和問題
一、資產證券化概念和基本交易結構
早在1977年,美國的投資銀行家維斯·S·瑞尼爾(Lewis S.Rainer)就已使用了「資產證券化」這個用語。但是至今,各種定義解釋仍未統一。美國杜克大學西瓦茲(Shwartz)教授定義為:「在證券化中,企業部分的分解自己,把不具有流動性的資產從企業整體風險中隔離出來,隨後以該資產為信用基礎在資本市場上融資,融資成本比起企業的直接債務融資或股權融資來的要低」。這一概念非常旗幟鮮明地提出了資產證券化實現的兩個目標,一是降低融資成本,二是分離那些「不具有流動性」的資產所帶來的風險。
資產證券化的交易結構較為復雜,但是基本結構不變。如圖1所示,在典型的資產證券化交易中,發起人通過創設金融資產,然後選擇資產匯集成資產池,並通過兩種方式轉讓這一資產池:一是發起人向信託受託人轉讓該資產池,換取基礎資產所有權權益的轉遞憑證;二是發起人向商業信託受託人或特殊目的載體(SPV)轉讓資產池,後者發行以該資產池為擔保的債務工具,並用所募集資金向發起人支付轉讓資產的價格。
二、我國資產證券化的現狀和問題
1.發展歷程
我國資產證券化起步較晚,最早可以追溯到1992年三亞市丹洲小區將800畝土地作為發行標的物,以地產銷售和存款利息收入作為投資者收益來源而發行的2億元地產投資券。
而對於我國的金融機構而言,資產證券化真正開始於2005年12月兩項試點交易的成功發行。這兩項交易分別是中國建設銀行的住房抵押貸款支持證券(RMBS)和國家開發銀行的現金流抵押貸款證券(CLO)。經過中國人民銀行和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銀監會)等數家政府機構的多年努力,上述兩項涉及總額約人民幣72億元證券化資產的交易成為可能。之後,國內各家銀行紛紛試水資產證券化。2008年,建行發行了國內首隻不良資產支持證券——建元2008-1重整資產證券化。
非金融機構方面,中國聯通作為發起人於2005年8月完成了首個企業資產管理計劃交易。擔任計劃管理人的證券公司通過設立專項資產管理計劃發行了不同系列的資產支持受益憑證。這是我國企業資產證券化的標志性事件,之後一年中,另外8個專項資產管理計劃陸續誕生,「基礎資產」的范圍擴大到與高速公路收費、設備租賃、電力銷售、基礎設施建設和股權轉讓等相關的各種應收賬款或未來現金流(對應收益權)。
我國的信用風險與流動資本高度集中在銀行業,據統計,約90%的融資來自於銀行。企業從國內資本市場直接融資的渠道並未完全暢通(例如發行企業債或股票),況且企業直接融資的金額與銀行貸款的規模相比還是遠遠不夠。幫助降低信用風險在銀行界的高度集中和減少社會流動性過多的問題,使得資產證券化成為重新分配風險和資本的必要手段之一。
2.我國資產證券化的現狀及問題
目前我國的資產證券化分為企業資產證券化(也叫專項資產證券化)和信貸資產證券化(即狹義的資產證券化)。主要呈現如下特點:
(1)資產證券化兵分兩路,銀行間債市與證券市場天然相隔。受分業監管體制的限制,資產證券化被割裂為兩塊,一是銀行信貸資產證券化,二是企業資產證券化。兩種資產證券化產品各自由不同的監管部門審批,在不同的交易場所上市流通,適用不同的監管規則。
證監會將企業資產證券化完全消化在證券行業內部來運行和管理,銀行信貸的資產證券化只能在銀行間市場發行和交易,造成與銀行信貸資產證券化產品並不在統一的市場上交易的局面。面對的投資者結構單一,數量有限,證監會對企業的會計和法律界定不夠明確。而銀監會對證券化產品審批手續復雜,節奏緩慢。
(2)流動性整體過剩,銀行缺乏實施動力。關於資產證券化,國內目前有很多關於增加了流動性的討論,大概是指,將未來現金流轉換為近期的流動性。事實是,由於投資途徑有限而導致的高儲蓄率,使國內銀行的流動性過於充足。且存額與銀行貸款總額之間的差距仍在擴大。資產證券化在這一方面的優勢對銀行業整體來說,沒有很大的吸引力。當然,不能一概而論。
對於四大國有銀行和交通銀行等大行來說,有的是剛剛為上市進行過資本注入,有的存款本身過剩,但是對於很多規模相對較小的股份制商業銀行,他們的需求很迫切。一家快速成長的銀行必須不斷有資金尋求新的市場,像民生、浦發和興業這樣的銀行需要提高信貸資產的流動性以支持更多的新客戶開發,追求新的利潤。我們看到,2007年9月11日浦發銀行推出「浦發2007年第一期信貸資產證券化信託」產品,其他幾家也已准備開展資產證券化業務。
(3)利差盈利長期主導,不舍放棄既得利益。對於占融資比例絕對多數的信貸資產,目前國內銀行的盈利模式主要就是利息差,目前存貸利息差近400個基點,比世界平均水平高一倍以上,資產證券化賣掉之後,200點沒了。中國貸款是23.6萬億元,200個基點相當於4720億元收入,銀行當然不大樂意。商業銀行不實行資產證券化,也能獲得較高的收益。即便是把現金拿回來,也很難找到比貸款更好的收益率項目。用交通銀行副行長錢文輝的話說,「我們目前對資產證券化肯定不感興趣。」資產證券化的開展對很多銀行來說,首先是一種金融創新的嘗試。
(4)交易體系構成缺陷,證券化定價存在問題。資產證券化面對一個資產池,其中的基礎資產盡管被要求是同質的,即在收益率的期限、結構和風險上比較接近,同時,資產的數目要足夠大才符合風險分散的原則。事實上,國開行發行的2005和2006開元信貸資產支持的證券中,基礎資產的構成是多元的,涉及電力、通信、基建、運輸和傳媒等各個行業。這樣一來,在定價的時候就問題多多。
與一般的企業債、國債、金融債等固定收益類產品按季付息、本金最後結算的方式不同,資產支持類證券採用的是本息按季結算的方式,由此導致同樣面值的債券隨著時間推移,所代表的債權數額將逐步遞減。由於資產池中的客戶可能出現提前還款的情況,導致每季支付給所有者的本息並不是固定不變的。如果一筆回購橫跨兩個結算周期,就會出現對於債券的定價難題。
另外,市場定價要遵循基本的市場規則,由於目前的制度框架下,投資者比較少,對於資產支持的證券發起人來說,面臨價格大打折扣的威脅。今年以來不斷上揚的利率環境給資產支持證券的發行造成了較大的壓力。比如浦發銀行,就在首次資產證券化業務中只落得保本而歸。從前面幾期資產支持的發行情況來看,銀行機構相互持有對方資產支持證券的情況比較突出。風險轉移不可實現,原有資產的風險仍然留存於銀行業內部。
(5)一級市場投資受限,二級市場尚未成形,資產支持證券流動性差。相較於理論上調整資產負債結構、增加資產流動性等對於證券化的誘人表述,信貸證券化試點的尷尬不斷,先是國開行,後是浦發,關鍵是投資者太有限,而各家的資產證券化紛至沓來,勢必抬高收益率水平,導致銀行虧損。對於即將展開試水的工行、中信、興業、民生、招行等來說,浦發的尷尬可能繼續上演。
從二級市場的情況來看,資產支持證券的交投十分清淡,少有機構通過交易進行轉讓,大多數機構投資者選擇持有到期。如圖3圖4所示,到2006年信貸資產支持的證券只有6次交易發生,交易額僅為總發行額的2%,企業專項資產支持證券雖明顯優於信貸資產支持的證券,但仍顯示資產支持證券二級市場流動性的不足。一方面出券方很難在市場上找到交易的對手,另一方面資產支持證券本身尚不具備回購功能。因此,目前的流動性是無從談起。
2008年的1月11日,中國保監會向各保險公司和保險資產管理公司下發《關於保險機構投資信貸資產支持證券的通知(徵求意見稿)》。《意見稿》要求,保險公司投資的信貸資產支持證券,只能是由銀行業金融機構發起的資產證券化產品,且暫限AA級或相當於AA級以上的優先順序證券,投資額度則限於上年度末總資產的2%。雖然,開始允許保險公司投資於信貸資產支持證券,但有限的額度和有限的產品供給使保險機構普遍反應平淡。
(6)基礎資產供需矛盾,市場運作出現瓶頸。按照基本理論,擬證券化的基礎資產一般應為未來帶來穩定預期收益的正常資產,目的是用市場化的方法調控流動性風險。但在實際情況中,發起人更傾向於證券化產品結構中以不良資產為基礎資產。如果資產自身償付能力存在問題,將不僅影響資產證券化的效果,還很可能大大增加其自身運營成本,甚至影響產品證券的如期全額支付。
當然,市場的認可和證券化的步伐都是漸進的,經過,繼2005和2006兩次發行住房抵押貸款支持證券後,2008年建行又發行了國內首隻不良資產支持證券——建元2008-1重整資產證券化。越來越多的證券化產品,面對有限的投資人,對收益率和期限的要求都會越來越苛刻,發行證券難度增大。
(7)資產證券化發起主體壟斷,資產證券化優勢無存。理論上的合格發起人與實際差異很大,只有規模與資產質量處於領先地位的機構和企業才會在第一輪或第二輪的申請中進入被考慮的范圍,而資本市場中迫切需要通過資產證券化解決流動性和資本需求的不是這些大型的機構或企業,那些急需資金流動性補償的企業和機構仍然無法獲得實際的好處,資金的流轉仍然是在銀行系統內部或少數的幾個貸款本就容易的大企業。
3.對我國資產證券化的展望和建議
總體上,目前資產證券化在我國創新和學習多於其功能和實效。但存在的問題在實踐中仍有可能累積風險、創造投機、限制創新,針對以上問題,提出如下的三點建議:
(1)對資產證券化進行專門立法,確立統一的發行、上市、交易規則,建立資產證券化專門統一的法律體系;適應混業經營的新格局,加強監管機構之間的協調,形成發展資產證券化良好的外部環境。由於中國金融市場現行的分業經營、分業監管的體制,資產證券化被割裂為兩塊。而我們所發行的資產證券化產品,無論是信貸資產證券化產品還是企業的資產證券化產品,都是利用信託的基本原理,在同一種機制下應該對資產證券化監管統一規則。比如說,會計處理、稅收優惠政策以及交易規則和交易市場的統一問題,其所反映的深層次的問題是在混業金融新格局下的監管協調問題。
(2)擴大投資人范圍,增強資產支持證券的流動性。我國現有的金融結構中,交易手段缺乏,投資品種單一,造就了高儲蓄銀行高風險股市,大量的資金和投資者只擁有少數的投資品種,勢必導致金融結構進一步惡化,風險在銀行的大量積聚。資產證券化是上個世紀最偉大金融創新之一,如果沒有廣泛的投資者,即便是各家銀行都開展資產證券化業務,各家企業都開辟資產證券化專項,風險不但不能分散和化解,反倒會因為個別大型資本佔有者相互持股而累積加劇。沒有良好的流動性和充分的一級二級交易市場和交易流程,資產價格不能正確估計和實現,隨著利率市場化的進程,以及儲蓄機構的變化,利差空間逐步縮小,不合理的交易會帶來更多的經營風險。
(3)美國次級貸危機在目,我國在體制和流程都不夠不完備的時候,目前流動性整體過剩,理應減少不必要的不良資產和利率敏感性風險擴散的可能,漸進化的實施各種級別和類別的資產證券化過程。
(4)相對於大型國有股佔主導的銀行企業,更多的融資需求是一些規模較小的,但成長性較好的銀行和企業。證監會和銀監會在審批核准時,應以風險收益權衡考慮,公平合理的開展資產證券化業務,整合優質資產,構建合理規模的銀行信貸和企業專向資金證券化業務,切實地解決融資難的問題,改善金融結構,降低融資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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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2006年第1期開元信貸資產支持證券信用評級報告》[R]. 2006年4月
❸ 我國資產證券化的發展現狀如何
資產證券化提高了資本市場的運作效率:投資者可以獲得較高的投資回報;獲得較大的流動性;能夠降低投資風險;能夠提高自身的資產質量;能夠突破投資限制。
陳湛勻指出:對於投資者來說,資產證券化可以實現風險隔離,風險較低,主要是資產證券化有一個資產轉移的過程,原始權益人將證券化的資產轉移給SPV,將證券化資產與原權益人經營風險進行隔離,包括原始權益人的債務風險和破產風險,從而實現資產和主體的風險隔離,投資者只需考慮證券化資產的質量。
陳湛勻教授
以下是陳湛勻的部分觀點實錄:
對於投資者來說,資產證券化可以實現風險隔離,風險較低,主要是資產證券化有一個資產轉移的過程,原始權益人將證券化的資產轉移給SPV,將證券化資產與原權益人經營風險進行隔離,包括原始權益人的債務風險和破產風險,從而實現資產和主體的風險隔離,投資者只需考慮證券化資產的質量。再者,由於資產證券化後可以在資本市場上市交易,因此證券化的產品流動性增強,且通常具有較高的收益。

著名經濟學家,金融學教授,博士生導師,中國首批統計學博士點專業博士。現任中國上海市投資學會副會長、中國商業聯合會專家委員、中國糧食經濟學會常務理事、國家自然科學基金評審專家,中國首創擬人化資本運營專家,上海電視台「夜話地產湛勻妙語」欄目主持人,中國第一財經、東方衛視、鳳凰衛視等媒體特邀嘉賓,長期應邀為北京大學、清華大學、香港大學授課,已獲近20項國家、省部級優秀科研獎,走訪過100多個國家和地區,被聘為國際論壇峰會和國外大學演講,被譽為具有國際視野、最受歡迎的實戰型權威金融專家,成功輔導不少企業上市。
❹ 哪些是我國資產證券化的主要產品種類
1、根據基礎資產分類。根據證券化的基礎資產不同,可以將資產證券化分為不動產證券化、應收賬款證券化、信貸資產證券化、未來收益證券化(如高速公路收費)、債券組合證券化等類別。
2、根據資產證券化的地域分類。根據資產證券化發起人、發行人和投資者所屬地域不同,可將資產證券化分為境內資產證券化和離岸資產證券化。
國內融資方通過在國外的特殊目的機構(Special Purpose Vehicles,SPV)或結構化投資機構(Structured Investment Vehicles,SIVs)在國際市場上以資產證券化的方式向國外投資者融資稱為離岸資產證券化;融資方通過境內SPV在境內市場融資則稱為境內資產證券化。
3、根據證券化產品的屬性分類。根據證券化產品的金融屬性不同,可以分為股權型證券化、債券型證券化和混合型證券化。

(4)我國融資資產證券化發展現狀擴展閱讀:
資產證券化的特點
1、利用金融資產證券化可提高金融機構資本充足率。
2、增加資產流動性,改善銀行資產與負債結構失衡。
3、利用金融資產證券化來降低銀行固定利率資產的利率風險。
4、銀行可利用金融資產證券化來降低籌資成本。
5、銀行利用金融資產證券化可使貸款人資金成本下降。
6、金融資產證券化的產品收益良好且穩定。
❺ 我國資產證券化的現狀怎樣哪些金融機構開始實行了呢這些資產證券化項目的主要內容是什麼呢
我國資產證券化起步比較晚,而且資產證券化的實踐先於理論的探索,到目前為止僅進行過一些資產證券化方面的個案實踐。
早期的資產證券化實踐可以追溯到 1992年三亞市丹洲小區將 800畝土地作為發行標的物,以地產銷售和存款利息收入作為投資者收益來源而發行的 2億元地產投資券。在此以後,資產證券化的離岸產品取得了很大的成功。中國遠洋運輸總公司、中集集團、珠海高速等離岸資產證券化項目為中國資產證券化的實踐提供了成功的經驗。
近期,我國金融監管部門、一些商業銀行及大型企業對資產證券化的研究進入實質性的操作階段,希望能夠通過這種金融工具的運用來處理我國目前銀行的不良資產。在我國分業經營的體制下,銀行的不良資產主要是不良貸款。為了解決這一問題, 1999年我國相繼成立了信達、東方、長城、華融四大金融資產管理公司,接受國有商業銀行總計 1.4萬億的不良貸款。實踐中,這四家公司在「債轉股」的過程,積極綜合運用出售、拍賣、招標、資產重組、兼並收購等多種形式進行資產處置,更希望藉助國外運行良好的資產證券化方式能夠剝離、加速處理不良貸款。
在我國資本市場上盡管還沒有出現嚴格規范意義上的資產證券化操作,但各方面都密切關注著這一廣闊市場,紛紛推出資產證券化方案和產品構想。最引人注目的是信託產品在房地產抵押貸款證券化、不良資產的證券化處理等領域的准備和開拓工作,如中信信託與華融資產管理公司推出的不良資產處置信託、新華信託和深圳商業銀行合作開發的住房按揭貸款信託計劃、廣發銀行信貸資產轉讓信託計劃等,這些產品已具有了資產證券化的主要特徵,這意味著,隨著信託產品創新向縱深發展,資產證券化類信託產品已開始逐步興起。
❻ 資產證券化的現狀
我國資產證券化起步比較晚,而且資產證券化的實踐先於理論的探索,到目前為止僅進行過一些資產證券化方面的個案實踐。
早期的資產證券化實踐可以追溯到 1992年三亞市丹洲小區將 800畝土地作為發行標的物,以地產銷售和存款利息收入作為投資者收益來源而發行的 2億元地產投資券。在此以後,資產證券化的離岸產品取得了很大的成功。中國遠洋運輸總公司、中集集團、珠海高速等離岸資產證券化項目為中國資產證券化的實踐提供了成功的經驗。
近期,我國金融監管部門、一些商業銀行及大型企業對資產證券化的研究進入實質性的操作階段,希望能夠通過這種金融工具的運用來處理我國目前銀行的不良資產。在我國分業經營的體制下,銀行的不良資產主要是不良貸款。為了解決這一問題, 1999年我國相繼成立了信達、東方、長城、華融四大金融資產管理公司,接受國有商業銀行總計 1.4萬億的不良貸款。實踐中,這四家公司在「債轉股」的過程,積極綜合運用出售、拍賣、招標、資產重組、兼並收購等多種形式進行資產處置,更希望藉助國外運行良好的資產證券化方式能夠剝離、加速處理不良貸款。
在我國資本市場上盡管還沒有出現嚴格規范意義上的資產證券化操作,但各方面都密切關注著這一廣闊市場,紛紛推出資產證券化方案和產品構想。最引人注目的是信託產品在房地產抵押貸款證券化、不良資產的證券化處理等領域的准備和開拓工作,如中信信託與華融資產管理公司推出的不良資產處置信託、新華信託和深圳商業銀行合作開發的住房按揭貸款信託計劃、廣發銀行信貸資產轉讓信託計劃等,這些產品已具有了資產證券化的主要特徵,這意味著,隨著信託產品創新向縱深發展,資產證券化類信託產品已開始逐步興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