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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投資經濟學 2021-06-17 16:24:20

融資租賃合同到期租賃物歸誰

發布時間: 2021-05-23 03:17:21

融資租賃在租賃期間所有權歸哪一方

在租賃期內租賃物件的所有權屬於出租人所有。

融資租賃是指出租人根據承租人對租賃物件的特定要求和對供貨人的選擇,出資向供貨人購買租賃物件,並租給承租人使用,承租人則分期向出租人支付租金,在租賃期內租賃物件的所有權屬於出租人所有,承租人擁有租賃物件的使用權。

租期屆滿,租金支付完畢並且承租人根據融資租賃合同的規定履行完全部義務後,對租賃物的歸屬沒有約定的或者約定不明的,可以協議補充;不能達成補充協議的,按照合同有關條款或者交易習慣確定,仍然不能確定的,租賃物件所有權歸出租人所有。

融資租賃的特徵一般歸納為五個方面。

一、租賃物由承租人決定,出租人出資購買並租賃給承租人使用,並且在租賃期間內只能租給一個企業使用。

二、承租人負責檢查驗收製造商所提供的租賃物,對該租賃物的質量與技術條件出租人不向承租人做出擔保。

三、出租人保留租賃物的所有權,承租人在租賃期間支付租金而享有使用權,並負責租賃期間租賃物的管理、維修和保養。

四、租賃合同一經簽訂,在租賃期間任何一方均無權單方面撤銷合同。只有租賃物毀壞或被證明為已喪失使用價值的情況下方能中止執行合同,無故毀約則要支付相當重的罰金。

五、租期結束後,承租人一般對租賃物有留購和退租兩種選擇,若要留購,購買價格可由租賃雙方協商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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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資租賃——風險

1、產品市場風險

在市場環境下,不論是融資租賃、貸款或是投資,只要把資金用於添置設備或進行技術改造,首先應考慮用租賃設備生產的產品的市場風險,這就需要了解產品的銷路、市場佔有率和佔有能力、產品市場的發展趨勢、消費結構以及消費者的心態和消費能力。

2、金融風險

因融資租賃具有金融屬性,金融方面的風險貫穿於整個業務活動之中。對於出租人來說,最大的風險是承租人還租能力,它直接影響租賃公司的經營和生存,因此,對還租的風險從立項開始,就應該備受關注。

貨幣支付也會有風險,特別是國際支付,支付方式、支付日期、時間、匯款渠道和支付手段選擇不當,都會加大風險。

3、貿易風險

因融資租賃具有貿易屬性,貿易方面的風險從定貨談判到試車驗收都存在著風險。由於商品貿易在近代發展得比較完備,社會也相應建立了配套的機構和防範措施,如信用證支付、運輸保險、商品檢驗、商務仲裁和信用咨詢都對風險採取了防範和補救措施,

但由於人們對風險的認識和理解的程度不同,有些手段又具有商業性質,加上企業管理的經驗不足等因素,這些手段未被全部採用,使得貿易風險依然存在。

4、技術風險

融資租賃的好處之一就是先於其他企業引進先進的技術和設備。在實際運作過程中,技術的先進與否、先進的技術是否成熟、成熟的技術是否在法律上侵犯他人權益等因素,都是產生技術風險的重要原因。嚴重時,會因技術問題使設備陷於癱瘓狀態。其他還包括經濟環境風險、不可抗力等等。

② 融資租賃合同中租期規定是怎樣的

融資租賃的租期是指融資租賃合同的有效期,是合同從生效到終止的期限,也是承租人有權使用租賃物的期限。
在一般情況下,融資租賃交易的租期是由出租人和承租人雙方通過協商來確定的,實際租期長短的現實意義也不同。由於租期的長短與設備法定折舊年限實際上存在著大於、小於、等於的三種可能。當實際租期小於或大於租賃設備的法定折舊年限時,在租金總額一定的前提下,其對承租企業現金流和財務指標的影響是不同的。租期越短,每期分攤的租金數額就越多,承租企業現金流出就越多,在融資租賃較大的情況下,對現金流的壓力也就越大。
在經營性融資租賃形式下,由於租金以費用的形式直接進入成本,租期較短。反之,對於一些特定的租賃設備而言,實際租期的安排可以長於租賃設備的法定折舊年限,這樣就會產生與上述情況相反的財務後果。

③ 一般情況下,融資租賃期滿時租賃物的殘值我們應該如何處置了

《合同法》第十四章「融資租賃合同」中,第二百五十條規定,出租人和承租人可以約定租賃期間屆滿租賃物的歸屬。對租賃物的歸屬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條的規定仍不能確定的,租賃物的所有權歸出租人。而第六十一條規定,合同生效後,當事人就質量、價款或者報酬、履行地點等內容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可以協議補充;不能達成補充協議的,按照合同有關條款或者交易習慣確定。
因此,如果融資租賃合同進行了約定,融資租賃期滿時租賃物的殘值按照合同約定處置。如果沒有約定,可以協議補充。不能達成補充協議的,按照合同有關條款或者交易習慣確定。如果還是不能確定,融資租賃期滿時租賃物的殘值歸出租人所有。

④ 簽的融資租賃合同,但是車輛登記在租賃人名下,這個車所有權算誰的

車輛融資租賃期間,車輛所有權歸融資租賃的出租人所有。
融資租賃期滿的,車輛所有權按雙方的約定進行處理,沒有約定的,車輛所有權歸出租人所有。
《合同法》第二百四十二條出租人享有租賃物的所有權。承租人破產的,租賃物不屬於破產財產。
第二百五十條出租人和承租人可以約定租賃期間屆滿租賃物的歸屬。對租賃物的歸屬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條的規定仍不能確定的,租賃物的所有權歸出租人。

⑤ 融資租賃物的物權如何確定

融資租賃是指出租人根據承租人對租賃物件的特定要求和對供貨人的選擇,出資向供貨人購買租賃物件,並租給承租人使用,承租人則分期向出租人支付租金,在租賃期內租賃物件的所有權屬於出租人所有,承租人擁有租賃物件的使用權。租期屆滿,租金支付完畢並且承租人根據融資租賃合同的規定履行完全部義務後,對租賃物的歸屬沒有約定的或者約定不明的,可以協議補充;不能達成補充協議的,按照合同有關條款或者交易習慣確定,仍然不能確定的,租賃物件所有權歸出租人所有。

按照物權法的定義:「所稱物,包括不動產和動產」,所謂物權「是指權利人依法對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權利,包括所有權、用益物權和擔保物權。」這里我們可以看出物權並不是單一一項權利,包括所有權、用益權和擔保物權。而用益權和擔保物權都是所有權的部分權利。

⑥ 融資租賃合同對租賃物的處理方式有什麼

‍‍《合同法》第二百三十七條規定,融資租賃合同是出租人根據承租人對出賣人﹑租賃物的選擇,向出賣人購買租賃物,提供給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

⑦ 對融資租賃合同中的租賃物誰享有所有權

對於融資租賃合同,我國《合同法》第242條規定:「出租人享有租賃物的所有權。承租人破產的,租賃物不屬於破產財產。」同時,該法第250條還規定:「出租人和承租人可以約定租賃期間屆滿租賃物的歸屬。對租賃物的歸屬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條的規定仍不能確定的,租賃物的所有權歸出租人。」由此可見,在沒有約定的情形下,一般地,出租人享有對租賃物的所有權。

⑧ 合同中沒有約定,融資租賃合同結束後租賃物歸出租方還是承租方

有關租金的規定與一般租賃合同中的租金有所不同,融資租賃合同中的租金不是承租人使用租賃物的代價,而是出租人融資的代價。

租金的高低,直接關繫到出租人與承租人雙方的經濟利益,出租人要從取得的租金中得到出租資產的襝和收益,即要收回租賃資產的購進原價、貸款利息、營業費用和一定的利潤;而承租人要租金核算成本,即租賃資產所產生的產品的收入,除了抵償租金外,還要取得一定的利潤。

租金總額一般有下列構成要素:購買租賃物的成本;預計的名義貨價,即設備的殘值;融資的利息;租賃手續費;出租人的利潤、租賃期限等,如果出租人為租賃物投保,保險費也計入租金。

融資租賃合同的租金,首先允許當事人約定,如果沒有約定,則應當根據購買租賃物的大部分或者全部成本以及出租人的合理利潤確定。

承租人履行支付租金義務時,可能發生下列情況:一是承租人不支付租金,則出租人可以行使催告的權利,承租人經催告後在合理期限內仍不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請求立即支付全部租金或者直接解除合同並請求支付規定的損害賠償金或相當於殘存租金金額的損害賠償。二是當事人約定租賃期間屆滿租賃物歸承租人所有,承租人已經支付大部分租金,但無力支付剩餘租金,則出租人有權解除合同,收回租賃物。此時,如果收回的租賃物的價值超過承租人欠付的租金以及其他費用的,承租人可以請求出租人返還超過部分的價值。這里「大部分租金」應是指承租人支付的租金至少在租金總額的60%以上。

關於第二種情形,可以有個例子來說明:例如,一項融資租賃合同中,出租人按照承租人的要求以800萬元價款購買了租賃物租給承租人使用收益。租賃期限為4年,同時出租人和承租人在合同中約定,在租賃期間屆滿時,租賃物歸承租人所有。但是在合同履行的第三年結束後,承租人已經支付了75%的租金(即900萬元),承租人因資金短缺而無法繼續支付剩餘的租金。此時,出租人根據《合同法》第二百四十八條的規定解除合同,收回了租賃物。如果現在租賃物的價值是500萬,承租人未支付的租金為300萬,出租人因運回租賃物所花費的費用為50萬,則租賃物價值超過承租人欠付的租金和其他費用的價值為150。對於這150,承租人有權要求全部或部分返還。

期滿租賃物的幾種處理方式在一般租賃合同期限屆滿以後,返還租賃物是承租人不可選擇的義務,而融資租賃合同的期限一般較長,在期限屆滿後承租人可對租賃物的歸屬有選擇權。出租人可以和承租人在租賃合同中約定租賃期限屆滿時租賃物的歸屬,承租人一般有三種選擇權--留購、續租或退租。

留購是指租賃期限屆滿時,承租人支付給出租人一筆雙方商定的租賃物殘值費(名義貨價)取得租賃物的所有權。大多數融資租賃交易均把承租人留購租賃物作為交易的必備條件。

續租是指屆滿後,承租人與出租人更新租賃合同,繼續承租該租賃物;或租期屆滿承租人未退回租賃物,出租人同意合同繼續生效至承租人退回租賃物或留購。前一種續租方式,承租人按新合同支付租金;後一種續租方式,承租人按原合同規定支付租金,直到合同終止。

退租是指租期屆滿時,承租人負責將處於良好工作狀態下的租賃物按出租人要求的運輸方式運至出租人指定的地點。由此而產生的一切支出如包裝、運輸、途中保險等費用均由承租人負擔。

合同法規定,出租人和承租人可以約定租賃期間屆滿租賃物的歸屬。對租賃物的歸屬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按照協議和交易習慣仍不能確定的,租賃物的所有權歸出租人享有。

租賃期間租賃物出現瑕疵的索賠融資租賃合同中租賃物的質量瑕疵是指租賃物的包裝、品質、規格、數量、技術性能、零配件等與合同約定不相符合。

與一般租賃合同不同,在融資租賃中,出租人對承租人一般不負瑕疵擔保責任,而是由出賣人向承租人負瑕疵擔保責任。但承租人依賴出租人的技能確定租賃物或者出租人干預選擇租賃物時,出租人應承擔責任,此時,一旦出賣人交付的租賃物出現質量瑕疵,承租人應向出租人索賠。因此,除承租人依賴出租人的技能確定租賃物或者出租人干預選擇租賃物時,應向出租人索賠外,大部分情況下,應向出賣人即供貨人索賠。

在租賃期間租賃物出現瑕疵,向出賣人索賠又有兩種情形:一是融資租賃合同中的買賣合同部分是承租人與出賣人簽訂的,由承租人直接向出賣人索賠;另一種情形是融資租賃合同中的買賣合同部分是出租人與出賣人簽訂的,出租人既可以直接向出賣人索賠,也可以將索賠權部分或全部轉讓給承租人。但索賠權轉讓與否,出租人與承租人應在融資租賃合同中約定,並在簽訂買賣合同中明確。合同中未訂明索賠權轉讓條款的,由出租人向出賣人索賠,此時承租人有義務提供必要的索賠材料,協助出租人索賠;合同中訂有索賠權轉讓條款,承租人有資格直接對外索賠時,可自行向出賣人索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