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融資租賃中擔保余值的問題。
相信這個很多人都想了解,這里也給大家列舉出來大家學習分享下,融資租憑,通常是指實質上轉移了與資產所有權有關的全部風險和報酬的租憑。其所有權終極可能轉移,也可能不轉移。詳細內容是指出租人根據承租人對租賃物件的特定要乞降對供貨人的選擇,出資向供貨人購買租賃物件,並租給承租人使用,承租人則分期向出租人支付房錢,在租賃期內租賃物件的所有權屬於出租人所有,承租人擁有租賃物件的使用權。租期時間滿,房錢支付完畢並且承租人根據融資租賃合同的劃定履行完全部義務後,租賃物件所有權即轉歸承租人所有,大家慢慢琢磨下應該會明白的,這里只是大體列出來給大家說下。相信樓主看了就明白了
『貳』 融資租賃擔保余值問題
我也是剛學,感覺樓主沒有從實際出發。你要知道,資產余值500,已經擔保了400,幹嘛還要找其他擔保人再擔保300?找別人擔保也要給錢的。擔保100正好是500,資產余值全擔保了,出租人還怕啥?
『叄』 什麼是擔保余值
當租賃資產的使用年限超過租賃期時,租賃期滿,資產就會有餘值。為了保護出租人的利益,避免資產在租賃期內過渡過耗用或損壞,如果租賃期滿資產由出租人收回,則租約往往規定承租人(或與承租人有關的一方)對資產余值進行擔保,稱之為擔保余值;有時,擔保人並非對資產余值全額擔保,未擔保的資產余值稱為未擔保余值。一般情況下,租賃期滿,應對資產的實際余值進行評估,實際余值低於擔保余值時,擔任人應對這部分差額全額補償;當然,租賃資產實際余值高於擔保余值的,按照融資租賃的實質,這部分差額收益應歸承租人享有。對未擔保余值,承租人不負補償責任。
租賃資產余值的擔保情況不同,核算方法也存在差異:出租人對資產擔保余值應計入其最低租賃收款額內核算;未擔保余值則作為租賃投資總額,並單獨核算,租賃期內需經常檢查,如有減值,應確認為當期損失。對承租人而言,租賃會計中只需將擔保余值計入最低租賃付款額內,未擔保余值毋需反映。
『肆』 承租人擔保余值和未擔保余值指的是什麼意思在提折舊時要考慮它們嗎有什麼影響嗎請舉例說明.小弟多謝求
為了維護出租方的經濟利益,如防止承租方過度使用資產等,出租方在出租資產時要求承租方對融資租入資產到期時的資產余值提供擔保。因此產生了擔保余值和未擔保余值兩個概念。 擔保余值,就承租人而言,是指由承租人或與其有關的第三方擔保的資產余值;就出租人而言,是指就承租人而言的擔保余值加上與承租人和出租人均無關、但在財務上有能力擔保的第三方擔保的資產余值。其中,資產余值是指在租賃開始日估計的租賃期屆滿時租賃資產的公允價值。 未擔保余值,指租賃資產余值中扣除就出租人而言的擔保余值以後的資產余值。 由於是融資租賃的固定資產,所以一般不考慮折舊問題 例:一台融資租賃設備,價值500萬元,租期為8年,租賃開始日估計的租賃期滿時它的公允價值為13萬元。租賃合同規定,承租方擔保8萬元。承租人的第三方擔保2萬元。出租人的第三方擔保1萬元。 則: (1)承租人擔保余值=8+2=10(萬元) (2)出租人擔保余值=8+2+1=11(萬元) (3)未擔保余值=13-11=2(萬元)
『伍』 什麼是資產擔保余值
當租賃資產的使用年限超過租賃期時,租賃期滿,資產就會有餘值。為了保護出租人的利益,避免資產在租賃期內過渡過耗用或損壞,如果租賃期滿資產由出租人收回,則租約往往規定承租人(或與承租人有關的一方)對資產余值進行擔保,稱之為擔保余值;有時,擔保人並非對資產余值全額擔保,未擔保的資產余值稱為未擔保余值。一般情況下,租賃期滿,應對資產的實際余值進行評估,實際余值低於擔保余值時,擔任人應對這部分差額全額補償;當然,租賃資產實際余值高於擔保余值的,按照融資租賃的實質,這部分差額收益應歸承租人享有。對未擔保余值,承租人不負補償責任。
租賃資產余值的擔保情況不同,核算方法也存在差異:出租人對資產擔保余值應計入其最低租賃收款額內核算;未擔保余值則作為租賃投資總額,並單獨核算,租賃期內需經常檢查,如有減值,應確認為當期損失。對承租人而言,租賃會計中只需將擔保余值計入最低租賃付款額內,未擔保余值毋需反映。
『陸』 請問一下承租方或與其有關的第三方的擔保余值是什麼東西
余值是當租賃資產的使用年限超過租賃期時,租賃期滿,資產產生的余值。為了保護出租人的利益,避免資產在租賃期內過度耗用或損壞,如果租賃期滿資產由出租人收回,則租約往往規定承租人(或與承租人有關的一方)對資產余值進行擔保,稱之為擔保余值

(6)融資租賃擔保余值是什麼意思擴展閱讀:
一、承租人對融資租賃的會計處理
1、租賃開始日的會計處理
(1)、在租賃開始日,承租人通常應當將租賃開始日租賃資產公允價值和最低租賃付款額的現值兩者中較低者作為租入資產的入賬價值,將最低租賃付款額作為長期應付款的入賬價值,並將兩者之間的差額記錄為未確認融資費用。
2、初始直接費用的會計處理
(1)、初始直接費用是指在租賃談判和簽訂租賃合同的過程中發生的可直接歸屬於租賃項目的費用。承租人發生的初始直接費用通常有印花稅、傭金、律師費、差旅費、談判發生的費用等。承租人發生的初始直接費用,應當計入租入資產的入賬價值;
3、未確認融資費用的分攤
(1)、在融資租賃下,承租人向出租人支付的租金中,包含了本金和利息兩部分。承租人支付租金時,一方面應減少長期應付款,另一方面應同時將未確認的融資租賃費用按一定的方法確認為當期融資費用。
參考資料來源:
網路——融資租賃
網路——擔保余值
『柒』 怎麼理解融資租入固定資產時的擔保余值
為了維護出租方的經濟利益,如防止承租方過度使用資產等,出租方在出租資產時要求承租方對融資租入資產到期時的資產余值提供擔保,即擔保余值。就承租人而言,擔保余值是指由承租人或與其有關的第三方擔保的在租賃開始日估計的租賃期屆滿時租賃資產的公允價值。
『捌』 擔保余值和未擔保余值定義怎麼理解
當租賃資產的使用年限超過租賃期時,租賃期滿,資產就會有餘值。為了保護出租人的利益,避免資產在租賃期內過度耗用或損壞,如果租賃期滿資產由出租人收回,則租約往往規定承租人(或與承租人有關的一方)對資產余值進行擔保,稱之為擔保余值(Guaranteed Resial Value );
就承租人而言,是指由承租人或與其有關的第三方擔保的資產余值;就出租人而言,是指就承租人而言的擔保余值加上與承租人和出租人均無關、但在財務上有能力擔保的第三方擔保的資產余值。其中,資產余值是指在租賃開始日估計的租賃期屆滿時租賃資產的公允價值。
有時,擔保人並非對資產余值全額擔保,未擔保的資產余值稱為未擔保余值。一般情況下,租賃期滿,應對資產的實際余值進行評估,實際余值低於擔保余值時,擔保人應對這部分差額全額補償;當然,租賃資產實際余值高於擔保余值的,按照融資租賃的實質,這部分差額收益應歸承租人享有。對未擔保余值,承租人不負補償責任。
租賃資產余值的擔保情況不同,核算方法也存在差異:出租人對資產擔保余值應計入其最低租賃收款額內核算;未擔保余值則作為租賃投資總額,並單獨核算,租賃期內需經常檢查,如有減值,應確認為當期損失。對承租人而言,租賃會計中只需將擔保余值計入最低租賃付款額內,未擔保余值毋需反映。
擔保余值:就承租人而言,是指由承租人或與其有關的第三方擔保的資產余值。就出租人而言,是指就承租人而言的擔保余值加上與承租人出租人均無關,但在財務上有能力擔保的第三方擔保的資產余值。其中,資產余值是指在租賃開始日估計的租賃期屆滿時租賃資產的公允價值。為了促使承租人謹慎地使用租賃資產,盡量減少出租人自身的風險和損失,租賃協議有時要求承租人或與其有關的第三方對租賃資產的余值進行擔保,此時的擔保余值是針對承租人而言的。除此以外,擔保人還可能是與承租人和出租人均無關,但在財務上有能力擔保的第三方,如擔保公司。未擔保余值:租賃資產余值中扣除就出租人而言的擔保余值以後的資產余值。對於融資租入固定資產,計算應提折舊總額時,如果存在擔保余值的,應提折舊總額=融資租入固定資產入賬價值-擔保余值,不考慮殘值。如果不存在擔保余值,應提折舊總額=融資租入固定資產入賬價值-殘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