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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投資經濟學 2021-06-17 16:24:20

皮包公司融資違法么

發布時間: 2021-05-22 06:50:49

⑴ 皮包公司是什麼意思,皮包公司違法嗎,皮包公司是怎麼

皮包公司是指那些既沒有固定資產、又沒有固定經營地點也沒有固定辦事人員,只提著皮包,從事社會經濟活動的人或集體。這類公司的存在是違反《公司法》的。

一、《公司法》的相關規定

如果在日常的經濟活動中遭遇皮包公司有兩種方法進行處理。

1、撥打12315

12315熱線由原工商、質檢、食品葯品、物價、知識產權等投訴舉報熱線電話合並而成,合並後專門提供市場監管投訴舉報服務,12315熱線集受理、查處、監管為一體。

2、撥打110

如果已經被皮包公司詐騙,可直接撥打110進行報案,報案前請注意收集各類證據,以便幫助公安機關把犯罪分子繩之以法。

⑵ 公司融資又注冊了好幾家空殼公司,如果老闆涉案,財務人員會有牽扯嗎財務運作都是老闆安排的。

這得看以前公司在出現資金違規操作的時候,你是否曾注意規避了。
規避的核心:
你是否知道違規的資金流向?沒有證據表明你知道,就算是規避了;
你是否知道違規的資金用途?沒有證據表明你知道,那算是規避了;
你是否知道違規的資金來源?沒有證據表明你知道,就算是規避了;
……
簡單來說,只要沒有證據表明,有某一個違規的操作,你是知道具體情況也參與其中了,那你就不會被牽扯進去,最多就是個瀆職,最最嚴重也就是吊銷執照而已。
所以,只要你認定自己只是一個執行者,一切都是按照公司的授意在執行,並且在執行過程中,你沒有違規操作,那就萬事大吉了。
是非法融資轉移資金吧?這種惡意的案件,現在國家打擊得很嚴,建議兩點:
一是回去仔細想一下,看看有沒有你知道公司違法操作的地方?在這些地方,你所留下的印記是否表明你一定知道?是否可以有你不知道,但在操作層面上依然合理的解釋?
二是約談的時候,無論對方問你什麼,都盡量表明自己在業務上的專業和公司運作上的無知,並且盡量不要說太多跟你老闆有關的事,比如什麼事是你老闆安排的啊,這類的,只說公司要求這么做,你覺得從財務角度沒有違規,於是做了,以表明自己只是一個圈外執行者的身份。

⑶ 皮包公司刑法是怎麼規定的

「皮包公司」沒有固定的經營場地和經營品種,買空賣空,經常走到那裡就將公司的公章、營業執照等帶在皮包里,所以叫皮包公司。被這種公司騙了以後打官司找不到人,即使找到、打贏了官司,他也沒錢賠你。這是是我國市場經濟剛起步時許多公司做生意的方式,這些「皮包公司」適應了當時短缺經濟條件下人們急於獲得貨源的心理,將二手、三手信息再「倒」出去而從中獲利,因為這些公司對於交易的雙方只是起一個「牽線搭橋」的作用,並不承擔任何責任,因此「皮包公司」最怕兩端的客戶在交易前見面;又因為這些公司大多有特殊背景,因此被形象地稱為「皮包公司」。

刑法對合同詐騙罪的處罰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百二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佔有為目的,在簽訂、履行合同過程中,騙取對方當事人財物,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
刑法對合同詐騙罪的處罰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百二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佔有為目的,在簽訂、履行合同過程中,騙取對方當事人財物,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一)以虛構的單位或者冒用他人名義簽訂合同的;
(二)以偽造、變造、作廢的票據或者其他虛假的產權證明作擔保的;
(三)沒有實際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額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誘騙對方當事人繼續簽訂和履行合同的;
(四)收受對方當事人給付的貨物、貨款、預付款或者擔保財產後逃匿的;
(五)以其他方法騙取對方當事人財物的。
法條釋義:
一、概念和構成
合同詐騙罪,是指以非法佔有為目的,在簽訂、履行合同過程中,騙取對方當事人財物,數額較大的行為。
(一)客體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國家對合同的管理制]度、誠實信用的市場經濟秩序和合同當事人的財產所有權。
(二)客觀要件
本罪客觀上表現為行為人在簽訂或履行合同過程中,虛構事實,隱瞞真相,騙取對方當事人數額較大的財物的行為。
這里的虛構事實指行為人捏造不存在的事實,騙取被害人信任,其表現形式主要為:假冒訂立合同必需的身份;盜竊、騙取、偽造、變造簽訂合同所必需的法律文件、文書、製造「合法身份」、「履行能力」的假相;虛構不存在的基本事實;虛構不存在的合同標的,等等。
隱瞞事實真相是指行為人對被害人掩蓋客觀存在的基本事實。其表現形式主要是:隱瞞自己實際上不可能履行合同的事實,隱瞞自己不履行合同的犯罪意圖;隱瞞合同中自己有義務告知對方的其他事實
其表現形式有如下五種:
1、以虛構的單位或者冒用他人名義簽訂合同。
2、以偽造、變造、作廢的票據或者其他虛假的產權證明作擔保。
3、沒有實際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額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方法,詐騙對方當事人繼續簽訂和履行合同。
4、收受對方當事人給付的貨物、貨款、預付款或者擔保財產後逃匿。
5、以其他方法騙取當事人財物。
(三)、主體要件
本罪的犯罪主體包括自然人和單位。
司法實踐中,應注意區分自然人利用合同詐騙與單位利用合同詐騙。下列幾種情形應屬於個人以單位名義實施的合同詐騙:
1、個人為進行違法犯罪活動而設立的公司、企業、事業單位實施合同詐騙的,或者公司、企業、事業單位設立後,以實施合同詐騙犯罪為主要活動的,應認定為個人犯罪
2、國有或者集體企業租賃給個人經營的企業,承租人利用企業名義詐騙的,應認定為個人詐騙。
3、國有或者集體企業為個人提供營業執照,名為集體實為個人的企業,企業人員以企業名義進行合同詐騙的,應以個人詐騙論。
4、沒有資金、場地、從業人員等有名無實的皮包公司,利用合同詐騙的,應以個人詐騙論。
5、被掛靠企業提供營業執照,而由掛靠人員自籌資金、自主經營、自擔風險的掛靠企業,實施合同詐騙,應認定為個人詐騙。
實踐中,「應當注意從單位犯罪的犯罪意志的整體性和利益歸屬的團體性兩點把握究竟是個人合同詐騙還是單位合同詐騙。而且,這兩點之中,利益歸屬的團體性應當優先考慮」。
(四)、主觀要件
合同詐騙罪的主觀方面表現為直接故意,且具有非法佔有他人財物的目的。實踐中,在本罪的主觀方面應注意到:間接故意和過失行為不構成本罪。
二、對本罪的認定
(一)合同詐騙罪非法佔有目的的認定。
在判斷一行為是否構成合同詐騙罪時,除看行為人是否符合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條所規定的行為類型外,還必須看行為人是否以非法佔有為目的。由此可見,非法佔有目的的有無是認定合同詐騙罪的關鍵,而司法實踐中偵查機關面臨的最大難題是如何查證和認定行為人「非法佔有」的主觀故意,因此,全面考察行為人以下各方面的客觀因素:
1、行為人在簽訂合同時有無履約能力。
2、行為人在簽訂和履行合同過程中有無詐騙行為。
3、行為人在簽訂合同後有無履行合同的實際行為。
4、行為人對取得財物的處置。
5、行為人在違約後是否有承擔責任的表現。
6、行為人不履行合同的原因。
三、與其它罪的區別
(一)合同詐騙罪與詐騙罪的關系
合同詐騙罪應當說是詐騙罪的一種特殊形式,詐騙罪的特徵在合同詐騙罪中也應當具備。從邏輯學角度講,合同詐騙罪也是詐騙罪,是一種包含與被包含的關系
(二)合同詐騙罪和票據詐騙、貸款詐騙等犯罪的關系
如果符合刑法對合同詐騙罪第二項規定的情況,「以偽造。變造、作廢的票據或者其虛假的產權證明作擔保」進行詐騙的,應當按照合同詐騙罪處理。除此之外,符合其他特殊詐騙罪的情況,應當按照其他特殊法處理。
(三)合同詐騙罪與民事上的合同欺詐行為的關系。
合同詐騙是刑事犯罪的一種,應受刑罰懲罰。民事欺詐是經濟糾紛的一種,只能承擔民事責任,法律後果不同。刑法規定的合同詐騙手段是「虛構事實或者隱瞞事實真相」,合同法和民法通則規定的民事欺詐的是「以欺詐、脅迫手段」,兩種行為的相同點是「製造虛假的事實,使用了欺騙手段 」和非法(違反刑法和民法之別)獲取了財物。二者的不同點是,在主觀故意上合同詐騙者在簽訂和同或履行合同時根本就不希望履行合同,只想享有合同約定的權力,沒想承擔合同規定的義務;而民事欺詐則恰恰相反是希望合同的履行,通過合同的履行實現騙得非法錢財的目的,如通過產品質量有瑕疵、合同延期履行、拖欠貨款等方式實現非法獲利的目的。這是罪與非罪的界限,因在實踐中掌握,凡符合合同詐騙的幾種形式的行為,如果沒有證明其確實是真誠履行合同的證據,就應當確認為合同詐騙,如果有證據證明行為人有履行合同的故意,則不能認定為合同詐騙。

⑷ 空殼公司進行融資是算詐騙嗎

空殼公司也就是皮包公司吧,他在進行融資的話,他就屬於詐騙行為,要付法律責任的,這類公司是很坑人的,大家一定要擦亮眼睛啊!

⑸ 皮包公司犯法嗎

只要不做違法的事情就不犯法!

⑹ 融資是違法的

融資不違法。但是禁止民間融資(國內禁止企業之間的互相拆借行為,但對民間借貸予以有條件的保護。所稱民間借貸是指以公民作為借款方或者貸款方而發生的借貸關系,包括公民之間的借貸、公民與企業法人或其他組織之間的借貸)
以下是正確的融資渠道:

第一種是基金組織,手段就是假股暗貸。所謂假股暗貸顧名思義就是投資方以入股的方式對項目進行投資但實際並不參與項目的管理。到了一定的時間就從項目中撤股。這種方式多為國外基金所採用。缺點是操作周期較長,而且要改變公司的股東結構甚至要改變公司的性質。國外基金比較多,所以以這種方式投資的話國內公司的性質就要改為中外合資。

第二種融資方式是銀行承兌。投資方將一定的金額比如一億打到項目方的公司帳戶上,然後當即要求銀行開出一億元的銀行承兌出來。投資方將銀行承兌拿走。這種融資的方式對投資方大大的有利,因為他實際上把一億元變做幾次來用。他可以拿那一億元的銀行承兌到其他的地方的銀行再貼一億元出來。起碼能夠貼現80%。但問題是公司帳戶上有一億元銀行能否開出一億元的承兌。很可能只有開出80%到90%的銀行承兌出來。就是開出100%的銀行承兌出來,那公司帳戶上的資金銀行允許你用多少還是問題。這就要看公司的級別和跟銀行的關系了。另外承兌的最大的一個缺點就是根據國家的規定,銀行承兌最多隻能開12個月的。現在大部分地方都只能開6個月的。也就是每6個月或1年你就必須續簽一次。用款時間長的話很麻煩。

第三種融資的方式是直存款。這個是最難操作的融資方式。因為做直存款本身是違反銀行的規定的,必須企業跟銀行的關系特別好才行。由投資方到項目方指定銀行開一個帳戶,將指定金額存進自己的帳戶。然後跟銀行簽定一個協議。承諾該筆錢在規定的時間內不挪用。銀行根據這個金額給項目方小於等於同等金額的貸款。註:這里的承諾不是對銀行進行質押。是不同意拿這筆錢進行質押的。同意質押的是另一種融資方式叫做大額質押存款。當然,那種融資方式也有其違反銀行規定的地方。就是需要銀行簽一個保證到期前30天收款平倉的承諾書。實際上他拿到這個東西之後可以拿到其他地方的銀行進行再貸款的。

第五種融資的方式(第四種是大額質押存款)是銀行信用證。國家有政策對於全球性的商業銀行如花旗等開出的同意給企業融資的銀行信用證視同於企業帳戶上已經有了同等金額的存款。過去很多企業用這個銀行信用證進行圈錢。所以現在國家的政策進行了稍許的變動,國內的企業現在很難再用這種辦法進行融資了。只有國外獨資和中外合資的企業才可以。所以國內企業想要用這種方法進行融資的話首先必須改變企業的性質。

第六種融資的方式是委託貸款。所謂委託貸款就是投資方在銀行為項目方設立一個專款帳戶,然後把錢打到專款帳戶裡面,委託銀行放款給項目方。這個是比較好操作的一種融資形式。通常對項目的審查不是很嚴格,要求銀行作出向項目方負責每年代收利息和追還本金的承諾書。當然,不還本的只需要承諾每年代收利息。

第七種融資方式是直通款。所謂直通款就是直接投資。這個對項目的審查很嚴格往往要求固定資產的抵押或銀行擔保。利息也相對較高。多為短期。個人所接觸的最低的是年息18。一般都在20以上。

第八種融資方式就是對沖資金。現在市面上有一種不還本不付息的委託貸款就是典型的對沖資金。

⑺ 皮包公司違法么

皮包公司就是沒有固定資產、沒有固定經營地點及定額人員,只提著皮包,從事社會經濟活動的人或集體,多掛有公司的名義,也叫皮包商。後來,皮包公司一詞用來意指那些從事非法業務和欺詐活動的集團。
來源
在一些所謂的「避稅天堂」是非常盛行的,主要是由於稅收很低。一些跨國公司通過內部化運作,將國外子公司的商品以很高的價格賣到這些地方的由本公司建立的空殼公司—也就是皮包公司,這些皮包公司則低價出口到母國,從而接受很低的關稅,而這些商品則直接運到母國,只是在皮包公司的賬面上有點過渡,逃避直接出口到母國的高額關稅。
「皮包公司」是我國市場經濟剛起步時許多公司做生意的方式,這些「皮包公司」適應了當時短缺經濟條件下人們急於獲得貨源的心理,將二手、三手信息再「倒」出去而從中獲利,因為這些公司對於交易的雙方只是起一個「牽線搭橋」的作用,並不承擔任何責任,因此「皮包公司」最怕兩端的客戶在交易前見面;又因為這些公司大多有特殊背景,因此被形象地稱為「皮包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