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自营商的相关法律法规
第一条为建立健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债一级自营商(以下简称“国债一级自营商”)制度,完善我国国债发行与流通的市场机制,推动国债市场的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国债一级自营商,是指具备一定资格条件并经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共同审核确认的银行、证券公司和其它非银行金融机构。国债一级自营商可直接向财政部承销和投标国债,并通过开展分销、零售业务,促进国债发行,维护国债市场顺畅运转。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国债”,是指由财政部代表中央政府发行的国内公债。 第四条中国人民银行批准设立的下列金融机构,可以申请成为国债一级自营商:
1、除政策性银行以外的各类银行。
2、各证券公司、可以从事有价证券经营业务的各信托投资公司。
3、有列1、2项之外的可以从事国债承销、代理交易、自营业务的其它金融机构。
第五条申请成为国债一级自营商的金融机构需符合的条件:
1、具有法定最低限额以上的实收货币资本。
2、有能力且自愿履行本办法第四章规定的各项义务。
3、在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经营范围内依法开展业务活动,在前二年中无违法和违章经营的记录,具有良好的信誉。
4、在申请成为国债一级自营商之前,有参与国债一级市场和二级市场业务一年以上的良好经营业绩。 第六条直接参加每期由财政部组织的全国性国债承购包销团。
第七条享有每期承销合同规定的各项权利。
第八条享有在每期国债发行前通过正常程序同财政部商议发行条件的权利。
第九条企业发行股票一次超过8000万股的,在同等条件下,优先由取得国债一级自营商资格的证券经营机构担任主承销商。
前款所称的证券经营机构,不包括各专业银行及其它无权经营股票业务的金融机构。
第十条优先取得直接与中国人民银行进行国债公开市场操作的资格。
第十一条自动取得同中国人民银行进行国债回购交易等业务的资格。
第十二条优先取得从事国债投资基金业务资格。 第十三条必须连续参加每期国债发行承购包销团,且每期承销量不得低于该期承销团总承销量的1%。
第十四条严格履行每期承购包销合同和分销合同规定的各项义务。
第十五条承购包销国债后,通过各自的市场销售网络,积极开展国债的分销和零售业务。
第十六条维护国债二级市场的流通性,积极开展国债交易的代理和自营业务。
第十七条国债一级自营商在开展国债的分销、零售和进行二级市场业务时,要
自觉维护国债的声誉,不得利用代保管凭证超售国债券而为本单位筹集资金。
第十八条国债一级自营商有义务定期向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交有关国债承销、分销、零售以及二级市场上国债交易业务的报表、资料。
第十九条已获得国债一级自营商资格的金融机构参加某期国债承销后被取消一级自营商资格的,仍须履行该期承销合同规定的各项义务。
第二十条国债一级自营商有办理到期国债券本息兑付业务的义务。 第二十一条凡具备本办法第二章所列资格条件的金融机构均可向财政部提出成为国债一级自营商的书面申请,并提交有关报表资料。
第二十二条财政部会同中国人民银行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共同负责国债一级自营商资格审查确认事宜。凡经审查批准成为国债一级自营商的,由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联合颁发《中华人民共和国债一级自营资格证书》,并通过大众传播媒介公布其名单。
第二十三条财政部会同中国人民银行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每年对国债一级自营商的资格进行一次复审。 第二十四条国债一级自营商因未履行承购包销合同的,按每期承购包销合同规定的处罚办法执行。
第二十五条对利用国债代保管凭证等手段,超售国债为本单位筹资的,没收其全部超售金额,并处以超售额30-100%的罚款。
第二十六条国债一级自营商违背本办法有关规定或未履行规定义务,情节严重者,经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三方共同裁定,有权在一定时间内停止或永久性地取消其国债一级自营商资格及与其相关联的权利,并通过新闻媒介予以公布。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颁布后,有关国债一级自营商资格标准及确认等的一切管理事项,皆以本办法为准。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适用于申请成为国债一级自营商的国内金融机构。外资或中外合资的金融机构申请成为国债一级自营商的办法另行制定。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由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共同负责制定实施细则。
第三十条本办法由财政部会同中国人民银行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解释。
第三十一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生效。
❷ 什么是债券收购
债券收购是指:当金融机构处于高风险状态,被依法处置时,国家将对如下个人债权的“本金”进行收购:居民个人持有的金融机构发行的各类债权凭证(如国债代保管单)、委托财产(包括委托理财、信托)以及居民个人持有的存放于金融机构相关账户上的被金融机构挪用的有价证券对金融机构形成的债权;对个人储蓄存款和客户交易结算资金(即客户保证金)的“本金和利息”进行收购。
❸ 如何防范我国金融风险。。就这个题目,谁能给我写个论文大纲!!!急急急!!!
你自己想吧
❹ 我国金融风险的防范与化解的对策
我国防范金融风险的优势。不同于已受到危机冲击的大多数新兴市场国家与地区的是,我国至少在以下五个方面对防范外来金融风险冲击是位居优势的:一是虽然我国利用外资数量巨大,最近五年来吸引与利用外资2000多亿美元,但基本上是长期的直接性投资,这不仅是带动经济增长的重要力量,而且没有短期资本投资冲击的问题。
1994年开始的外汇体制改革,为防止大量投机资本的入侵奠定了基础;尽管后来同意接受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第8条款,实现本国货币经常性项目下的自由兑换,但这是在我国外汇储备已比较充足的基础上所作的改革,因而是有坚实保障条件的。
我国主要加强同世界与亚洲开发银行的合作,经过努力,从这两个国际金融机构争取了大量贷款,并全部直接投资到产业部门、能源与运输系统的改造、农业发展、环保以及社会基础设施建设上;与此同时,在争取西方发达国家政府贷款中,我国坚定地奉行独立自主政策,并未因此受到人家的牵制,主动性较大。
(4)国债代保管凭证扩展阅读:
(一)金融风险防范对金融机构的意义
1.金融风险防范能为金融机构提供一个安全稳定的资金筹集环境和良好的经营环境。实施金融风险防范,能减少或消除金融机构的紧张不安和忧虑恐惧心理,从而为他们提供一个宽松安定的资金筹集与经营环境,并提高他们的工作效率和经营效益。
2.金融风险防范能保障金融机构顺利实现经营目标。金融机构筹集和经营货币资金的目的就是获取利润,实施金融风险防范则能把金融机构面临的金融风险降到最低限度,并能在金融风险损失发生后及时合理地提供预先准备的补偿基金,从而直接或间接地降低风险损失,这些都有助于金融机构盈利的增加和经营目标的实现。
3.金融风险防范能促进金融机构资金筹集和资金经营决策的合理化与科学化。
(二)金融风险防范对经济、社会稳定发展的意义
1.金融风险防范有利于社会资源的优化配置。任何物质的流动,即商品使用价值的流动都会引起其价值的相应流动;同样,任何价值的流动,也会引起其使用价值的相应流动。作为价值的直接表现形态的货币资金流动,必然会引起其他资源的相应流动。
而实施金融风险防范,则能减少金融风险损失,并促使货币资金向所需部门流动,从而引导其他社会资源合理地流向所需部门,最终避免或减少社会资源的浪费,提高其利用效率。
2.金融风险防范有助于经济的稳定发展。众所周知,金融风险一旦发生,带来的损失金额往往比一般风险造成的损失大几倍、十几倍甚至几十倍。这是因为货币资金的筹集与经营,不但涉及生产领域和分配领域,而且还涉及流通领域和消费领域,即涉及社会再生产的各个环节。
所以,金融风险的存在与发生,无疑是对经济稳定发展的一个威胁。而金融风险防范的实施,不但能在一定程度上减少风险发生的可能性,而且能在金融风险发生后减少它带来的经济损失,从而减少金融风险损失给社会再生产各个环节带来的波及效应和不良后果,最终促进经济的稳定发展和经济效益的提高。
3.金融风险防范有助于社会稳定。金融是风险行业,金融风险聚集成系统性风险,往往具有突发性强、涉及面广、危害性大等显著特征。金融一旦出现重大问题,不仅会危及金融、经济安全,而且会严重影响社会稳定。
经济危机的历史表明,经济危机总是最先导源于金融危机,当金融危机发生时,企业资金链断裂,大量倒闭,工人失业,经济衰退,社会矛盾加剧。因此,加强金融防范,将金融风险控制在金融、经济和社会可承受的范围之内,是自20世纪30年代以来世界各国的共识,是避免社会发展出现不稳定因素的重要举措。
❺ 2005年中银信托投资公司为什么被接管
小康,这个问题你需要自己去好好了解,而不是找现成的资料。作为班主任,看到你这样的行为,我很失望。
❻ 期货交易的手续费
期货交易手续费标准受客户资金量、交易量等因素影响,并且不同地区、不同期货公司、不同品种的期货手续费都不同。目前交易所的手续费有两种收取方式(截至2019年12月):
1、按手数,即一手多少元
如天然橡胶合约为1元/手。对应计算公式为:N手某期货合约手续费=固定手续费×N手,那么一手天然橡胶的手续费就是1块钱。
2、按照成交金额的比例,一般都是万分之多少
对应计算公式为:N手某期货合约手续费=开仓/平仓成交价×交易单位(合约乘数)×手续费率×N手,以热轧卷板举例,热轧卷板的手续费是成交金额的万分之一,假如热轧卷板的价格是10000元,那么一手热轧卷板的手续费=10000*1*10*万分之一=10元
期货交易所收取保障金的有关规定
期货交易除了手续费之外,交易所还要收取投资者保障基金,费率为万分之零点二,相当于股票交易的印花税。
1、根据中国证监会《期货交易所管理办法》第五十条规定:
期货交易所可以规定专用结算帐户中会员保证金的最低余额。当会员保证金余额低于期货交易所规定的最低余额时,期货交易所应当按照期货交易所业务规则规定的方式和时间通知会员追加保证金,会员应当按时补足;逾期未补足的,期货交易所应当强行平仓,直至所余保证金达到规定的最低余额。
由于市场原因强行平仓指令无法执行的,期货交易所不承担责任。强行平仓的有关费用和发生的损失由会员承担。
2、根据中国证监会《期货交易所管理办法》第五十一条规定:
期货交易所可以规定向会员收取的保证金比例,但不得低于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比例。保证金应当以货币资金缴纳。可上市流通国库券、标准仓单折抵保证金,应当符合有关规定。不得使用银行保函、银行存单、国库券代保管凭证等折抵保证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