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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投资经济学 2021-06-17 16:24:20

国债与私债的辨析

发布时间: 2021-05-19 18:23:00

『壹』 公债与私债的区别

公债又称国债
国债与私债
1、举债目的不同
国债:弥补赤字,经济建设、宏观调控
私债:营利性
2、信用基础不同
国债:政治权力和国家掌握的各种社会资源
私债:个人的财产和收入
3、存在期限不同
国债:可以是长期的
私债:短期
4、债券的流动程度不同
国债:由于信用程度高,所以流动性强
私债:流动性差

『贰』 公债就是国债吗

购买债券可以认为是一种投资方式,视同购买股票、保险、房产等。
国债分为国库券和公债,国库券是一年期以内包括一年期的国家发行的债券,利率相对公债低,但比同期定期存款的利息高,流通性好,被成为金边债券。
公债是一年期以上的中长期债券,利率较高,同时风险性大和变现能力较差。
国债主要分为记帐式、凭证式和无记名(实物)国债三种。
凭证式国债:是一种国家储蓄债,可记名、挂失,以“凭证式国债收款凭证”记录债权,可提前兑付,不能上市流通,从购买之日起记息。
记帐式国债:以电脑记帐形式记录债权,通过无纸化方式发行和交易,可以记名、挂失。
无记名(实物)国债:是一种实物债券,以实物券的形式记录债权,不记名、不挂失,可上市流通。

政府债券的发行主体是政府。它是指政府财政部门或其他代理机构为筹集资金,以政府名义发行的债券,主要包括国库券和公债两大类。一般国库券是由财政部发行,用以弥补财政收支不平衡;公债是指为筹集建设资金而发行的一种债券。有时也将两者统称为公债。中央政府发行的称国家公债,地方政府发行的称地方公债。

简单来说,公债和私债相对应,指的是债务人是政府

公债按来源可以分为内债和外债,按发行主体可分为中央公债和地方公债

把中央政府发行的内债通常称为国债

『叁』 私募债、私募债权、中小企业私募债、私募债券、中小企业集合融资,区别是

国内高收益债,定位于非上市中小微公司非公开发行债券,简称“中小企业私募债”,从属“公司债”范畴。
限于中小微企业单独或集合形式发债,中小微企业范围按照工信部、统计局、发改委和财政部《中小微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确定,其发行不设行政许可,由证券业协会对中小企业私债进行形式上备案,发行规模不受《证券法》净资产40%的限制,钱景金融折扣。

『肆』 公债与私债(民事法律关系中的债务)有何区别 请从法律角度来分析。

私债是平等民事主体之间的债务,依托的是个人或者企业的信用;而公债是国家或者地方政府发行的债务,依托的是公权力的信用

『伍』 国债与私债的本质区别在于,国债是政府的债务

国债与私债的本质区别在于,国债是政府的债务,而私债是微观经济主体的债务。

『陆』 国债与公债之间的区别与关系

购买债券可以认为是一种投资方式,视同购买股票、保险、房产等。
国债分为国库券和公债,国库券是一年期以内包括一年期的国家发行的债券,利率相对公债低,但比同期定期存款的利息高,流通性好,被成为金边债券。
公债是一年期以上的中长期债券,利率较高,同时风险性大和变现能力较差。
国债主要分为记帐式、凭证式和无记名(实物)国债三种。
凭证式国债:是一种国家储蓄债,可记名、挂失,以“凭证式国债收款凭证”记录债权,可提前兑付,不能上市流通,从购买之日起记息。
记帐式国债:以电脑记帐形式记录债权,通过无纸化方式发行和交易,可以记名、挂失。
无记名(实物)国债:是一种实物债券,以实物券的形式记录债权,不记名、不挂失,可上市流通。

政府债券的发行主体是政府。它是指政府财政部门或其他代理机构为筹集资金,以政府名义发行的债券,主要包括国库券和公债两大类。一般国库券是由财政部发行,用以弥补财政收支不平衡;公债是指为筹集建设资金而发行的一种债券。有时也将两者统称为公债。中央政府发行的称国家公债,地方政府发行的称地方公债。

『柒』 陈季同的私债问题

陈季同与蒙弟翁的笔墨官司尚未了结,他的私债问题又接踵而至,这一事件在19世纪90年代初的中法关系中是引起轰动的新闻,法国的报刊作了大量的报道,上海的西文报纸也参与到“陈季同事件”的讨论之中,继著作权争论之后,陈季同又一次成为新闻人物。此一事件体现陈季同为人处事的风格,关系到对其一生的总体评价,因而有辨析之必要。陈季同的私债事件并非孤立问题,牵涉诸多人物,更与当时清政府的一次外债计划关系密切,以下拟从四个方面分析这一事件。
1、洋债谈判。
中国近代工业的建立和发展,于清政府的对外借款借助颇多,外国资金的引入对于民族工业的利弊,前人多有讨论,此不赘述。而从中法战争以来,各省督抚举借外债已非罕见。但由于借款渠道不一,所以利息较高,一般在6厘以上,甚至有高于9厘的。各省借债由于并不通过中枢机构,清政府亦无筹措资金的更好渠道,只有听任其行事。
陈季同久在欧洲,交游广泛,与欧洲工商界人士多有交往,因而对各省洋债情况所知甚悉,“尝默记当时各省所借外债为数甚巨,息约六七厘、八九厘不等,若合借一家,年可减息银数百万金”。陈季同认为如政府出面借银,可降低利息,有利于国家。他为此事上条陈于李鸿章,当时李鸿章之子李经方恰在欧洲,亦力主之。李鸿章赞同此议,而主政者为醇亲王奕譞。李以此事告之,奕譞也赞同,并与李商议借银三千万两,创修芦汉铁路。此为1889年夏秋间事。
从1890年开始,陈季同在欧洲除了处理日常外交事务之外,主要忙于与银行家谈判借款事。从光绪十六年三月至十七年二月,陈季同与李鸿章之间电报往还频繁,均讨论借款。陈季同所接洽的银行家是奥地利人伦道呵。李鸿章随时把指示电告陈,陈则在巴黎与伦道呵谈判。光绪十六年(1890)三月二十三日,李给陈的指示为:“借库平银三千万两,分三年交清,径运天津,运保费该商自认。每年四厘半息,收银若干,即日起息,一俟三千万兑完,再按年均还本息,每年连付本利在内不得过二百万。”这一指示实际上是根据陈季同光绪十五年(1889)十月致李鸿章来信大意而定,与以往各省借款相比,年息四厘半应属较有利的条件。伦道呵初颇为难,经陈季同近八个月的艰苦谈判,伦最终让步,全部允诺李电稿内所定条件。至光绪十六年十一月十五日,陈季同将双方所订合同寄呈李鸿章,等待清政府的批准。此时却突生变故,奕譞薨,无人主持借款,而李鸿章权力有限,况且此事从始至终便有不少反对者。合同还在邮寄途中,先是“廷议借款缓办”,不久,“廷议洋债已作罢论”。这样,陈季同耗时一年苦心经营的借款以失败告终。在此种背景下,陈的私债问题接踵而来。
2、陈季同的私债情形及风波起因。
陈季同在欧洲的日常生活所费不赀,尤其是他经常出入外交界、政界的沙龙、舞会,生活方式相当欧化,作为一名参赞的薪俸不足以供其维持日常支出。最晚于1889年,陈已开始大量借债。他当时的身份为中国驻法使馆参赞,而出使大臣常驻英国伦敦,巴黎使馆的日常事务由他负责。他的交游广泛,向银行借款自非难事,何况他是以使馆的名义借债。到1889年7月,陈从“巴黎-荷兰银行”累计借款10万法郎,陈又向克磊索(Creusot)公司借款3万法郎。这两笔借款合计13万法郎,数目颇可观。此为刘瑞芬任出使英法大臣期间的事情。
1890年春,薛福成接替刘瑞芬职到伦敦使署,不久即接到“巴黎-荷兰银行”来信催索欠款,薛命陈季同来英查问,陈答应尽快结清。这种回答实系敷衍之词,因为陈季同此时无力偿还欠款。私债问题本属陈个人问题,可以让其自行解决,无论陈季同与其债主如何协商及诉诸法律手段,中国使馆似不必直接参与。但薛对此事极重视,“恐伤中国体面”,以催陈还债自任,主张严办陈季同,使陈“撤差查办”。值得注意的是,李鸿章对此态度与薛不同。李先认为“彼私逋欠,与公事无涉,应令自行清理”,既而又问薛“能否设法转圜?”当薛福成撤陈季同职时,李又电复薛,“闻庆常等与伊不睦,勿听播弄”,为陈辩护。后薛又将参奏陈季同“诓骗巨款”,李鸿
陈季同的政敌薛福成的故居邮票
章则表示反对,电告薛:“若照中外利债方法,只可代追,参后则身名俱败,更难清款。谅公能发亦能收也”。然而,虽然有李鸿章为陈设法转圜,薛福成不为所动,先是对陈季同“勒令告假回华”,接着请总署“电饬密拿,免逃入外洋为患”,后又参奏“该员狃于西俗,专讲应酬,积年浪费,致成巨亏。且借使馆为名,托言公用,复节次推宕,失信外人,有关中国声望,于情理尤难姑容。相应请旨将总兵衔福建候补副将陈季同先行革职,并请敕下总理衙门核议,如何勒追惩儆之处,按律办理”。薛之参奏,使陈季同被革职黜回。 3、薛、陈笔战。
陈季同于1891年4月17日偕妻赖妈懿离开法回国。陈一到福州,即被逮捕,解往天津,由北洋大臣李鸿章讯问查办。在此期间,陈虽属被看管之人,失去自由活动权力,但由于李鸿章的庇护,陈可与外人通信,此一点对他极为重要。陈在欧洲是新闻人物,他的行动为新闻界所关注,他本人亦有不少新闻界的朋友。与这些朋友的通信内容,很快就见诸报端,这对于改变舆论一度对他的不利局面作用很大。另外,陈的对手薛福成也颇知利用法国舆论。薛是陈案的发起者,两人间的矛盾极深,薛由此而欲将陈彻底究治,使之身败名裂,甚欲置于死地,而其中又似搀杂有薛与李鸿章的矛盾。薛福成于陈季同离法后向报界撰文,将陈的私债情形公之于众,对陈加以抨击。而陈季同为自己辩护的信件,改变了欧洲公众对此事的态度。
薛福成在陈季同离法后的当月,写了两封致《晨报》(Le Matin)的公开信,将陈已撤职回国的信息以出使大臣的名义转达给公众,并在信中称由陈代理之中国借款纯系谣传[85]。薛的表态由于其所代表的政府身份,对舆论产生了不利于陈季同的影响。1891年6月1日薛福成在巴黎写给《北华捷报》的一封信,还表明薛将“陈已被判死刑”的讹传透露给报界。受中国使馆的影响[87],陈季同的朋友比卢瓦(Henri Bryois)也一度在报纸上宣布与陈绝交,但他不久又改变态度,重又回到陈季同一方。
陈充分利用通信的机会为自己辩护。1891年11月10日他在天津写给比卢瓦的信函很快就出现在法国报刊上,信中称其敌人对自己的憎恨是“为了破坏政府借款”,自己的私债也是因借款谈判所欠:“在两亿法郎(三千万两库平银)政府借款的谈判中,八个月只开销两万四千法郎,还包括从巴黎到中国每个字20法郎的电报费!这可能吗?”而薛福成看到陈信后很快致信《晨报》(1892年1月6日)编辑,措辞严厉地攻击陈季同。薛在信中说:“因为在以下情况中有诈骗、失信等不法行为,我以前的秘书已被撤职和降级”。并列举陈的四个罪状:1、以中国政府的名义向“巴黎-荷兰银行”私自借款10万法郎;2、为了让薛确认由中国政府负担其债务,伪造薛的信件和签名;3、以中国使馆的名义向克磊索公司借款3万法郎;4、向巴黎某珠宝商购买价值约为一万零六百法郎的物品,并以一张不被承认的支票支付欠款。薛信结尾称以中国政府名义写此信,希望报纸能公平对待,刊登这一“以政府名义进行的正式辟谣” 。薛福成的这封信向外界公开了他与陈季同之间的矛盾,法报认为“这在外交界是奇怪的,至少也是反常的” 。作为出使大臣,薛的做法显然考虑欠周,因为此举会对中国外交产生极为不利的影响,破坏清政府的外交形象。薛的举动反映出两个问题,一是薛及庆常对陈季同嫌怨甚深,试图使陈“身名俱裂”;一是薛等在陈的私债事件中受到较大的压力。前已论及李鸿章在此事件中站在陈季同一方,这是来自国内的压力,而薛福成、庆常等也受到欧洲舆论的不小压力,众多报纸的态度都倾向于同情陈季同。
陈季同此时虽远在天津羁押,但在比卢瓦的帮助下,他很快就看到了薛福成写给《晨报》的信。3月8日他写信给《晨报》,对薛的指控以反问的形式做了回答。陈的回答有八个反问,主要涉及四个方面:1、关于以中国政府名义借款10万法郎的指控。陈受政府命负责洋债谈判,10万法郎借款是用于谈判的准备工作。如果薛不干涉,并充当“执达役的角色”,此项借款已经归还。2、关于伪造薛福成签名。在巴黎使馆时,所有文件及证明均由陈季同起草和准备,而薛不识法文,只是签署陈所呈览的文件,因此陈无伪造薛签名的必要。3、关于欠克磊索公司3万法郎。陈曾欠克磊索公司2万法郎,且在他离法前的1891年4月2日,已用一张伦敦中央银行(The Central Bank of London)的支票清帐。但由于偶然原因,此支票不能兑现。4、关于欠某珠宝商的款项。此项票据既无陈的签名,也无此珠宝商的签名,陈是为一个朋友保存此票据。
陈信刊出后,薛福成并未再作答复,此时他似乎意识到以自己的身份不宜与陈在报纸上进行论战。陈季同随后又在《北华捷报》上发表了他的第二封信,信中虽稍及薛,但措辞已和缓下来。
4、私债结局及舆论倾向。
在陈季同的私债事件上,法国外交部积极介入,并且力主撤陈职,这种态度耐人寻味。法国外交部档案中存有关于此事件的卷宗。主要包括13份陈季同与其债权人往来信函照片、薛福成与斯恭塞格通信及数份报刊文章的复制品等文件,可见当时法国外交部对此事相当关注。1891年11月25日,驻华公使李梅(Lemaire)向总理衙门递交了一份关于陈季同的照会,要求清政府代陈归还私债。其后李梅又与总署多次信函往来讨论陈私债问题,并援引60年代法国人雷尼赛耳(Légénissel)事件,认为清政府应对陈的欠款负责。而当陈季同欠款已偿后,李梅更要求总理衙门五年内不再起用陈季同[93],可见法外交部对陈季同嫌恶之深,欲将其从外交界除去而后快。
陈从福州家中被解往天津后,一直处于李鸿章的庇护之下。实则此案从转往天津以后就已经可以推测其结局,即陈将受到李的保护。陈与洋夫人赖氏回华后“一贫如洗”,陈家“悉贷产业、图书、玩珍”,共凑银两万两,集赀以还债,“仍少本银六千两有零”。但由于伦道呵在法国为其转圜,陈季同私债的三位债权人同意以两万金清偿。1892年7月,伦道呵为陈季同在巴黎清结欠帐。至此,陈的私债案得以解决。由于偿还了欠款,陈季同不久又得以恢复原官。
关于这起私债案,时人多有评述,报界多站在陈季同一方。比卢瓦在《北华捷报》(1891年12月31日)上撰文认为陈季同之失势“主要是因为他的中国敌人,小部分是由于他自己的毛病”,他又引用天津武备学堂总办[98]的话说:“请想一想,您的朋友(即陈季同)引起了几个身居要职的高官的嫉恨。而不用说,嫉恨的原因之一是由于陈季同在巴黎所处的特殊地位。作为一个下属,他的地位超过了其上级——巴黎、伦敦、布鲁塞尔和罗马全权公使。”这种看法可以看作是对私债案原因的一种较有说服力的解释。但有一点我们不能忽视,即陈季同办理洋债事务也是一个重要原因。当时醇亲王和李鸿章主张借外债三千万两修芦汉铁路的举动,受到国内舆论反对,借款谈判初期一直处于秘密状态,后醇亲王死,此事搁浅。陈季同是此项借款中的关键人物之一,反对借款的官员借渲染陈的私债,来暗示借款当事人有贪污行为。因而对他反感有加,欲除之而后快。私债事件的一个直接后果是1891年12月4日总理衙门给各国驻京公使的照会,其内容是限制各省督抚向国外借款。

『捌』 公债和国债一样吗

公债和国债不一样;
购买债券可以认为是一种投资方式,视同购买股票、保险、房产等。国债分为国库券和公债,国库券是一年期以内包括一年期的国家发行的债券,利率相对公债低,但比同期定期存款的利息高,流通性好,被成为金边债券。
公债是一年期以上的中长期债券,利率较高,同时风险性大和变现能力较差。国债主要分为记帐式、凭证式和无记名(实物)国债三种。
凭证式国债:是一种国家储蓄债,可记名、挂失,以“凭证式国债收款凭证”记录债权,可提前兑付,不能上市流通,从购买之日起记息。
记帐式国债:以电脑记帐形式记录债权,通过无纸化方式发行和交易,可以记名、挂失。
无记名(实物)国债:是一种实物债券,以实物券的形式记录债权,不记名、不挂失,可上市流通。
政府债券的发行主体是政府。它是指政府财政部门或其他代理机构为筹集资金,以政府名义发行的债券,主要包括国库券和公债两大类。一般国库券是由财政部发行,用以弥补财政收支不平衡;公债是指为筹集建设资金而发行的一种债券。有时也将两者统称为公债。中央政府发行的称国家公债,地方政府发行的称地方公债。

简单来说,公债和私债相对应,指的是债务人是政府,公债按来源可以分为内债和外债,按发行主体可分为中央公债和地方公债,把中央政府发行的内债通常称为国债。

『玖』 根据 的不同 债务可以划分公债和私债

债务人的不同,可以分为公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