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外商投资企业关闭事宜
一、清算步骤如下:
1、到原先批准你公司设立的政府部门(一般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外管局)办理提前终止经营的批文,具体应为上海外高桥保税区管委会与外汇管理局,可查看公司设立批准证书上的签章单位。一般需要准备:申请书、董事会决议(决议事项为:终止经营、成立清算组、清算程序)、终止合同、协议及公司章程;
2、在报纸刊登清算公告;
3、清理债权债务(包括税务),中止所有经营方面的合同;
4、变现并分配剩余财产;
5、由会计事事务所出具清算审计报告;
6、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税务注销;
7、到工商、外汇管理部门办理营业执照及外汇登记证注销;
8、到外汇管理局办理外方剩余财产的汇出手续;
9、将外方所得汇出;
10、清算结束。
二、非正常程序“关闭”的后果
所谓“非正常程序‘关闭’”,就是说未按照法定程序进行清算,而直接将公司财产转给原出资人或者任公司自然被吊销营业执照。
1、直接将公司财产转给原出资人
这是一种严重的违法行为,属于抽逃出资及非法将资本汇出境外。如果金额巨大,则属于犯罪。其公司法定代表人与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将被依法处理。详见《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外商投资企业清算办法》与《刑法》等的相关规定。
严重的情况下:对于直接参与的会计人员来说,将被判刑、判处罚金、行政罚款及终身不得从事会计工作等。
2、自然关闭
公司所涉及的债权债务一样不动,所有的相关人员全部“突然失踪”。这不大可行。
如果真的要自然关闭的话,对于会计人员来说,可先行直接向公司提出辞职。这样,之后发生的任何事项均与之前已离职会计人员无关。
Ⅱ "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境内投资的暂行规定"是否还有效
《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境内投资的暂行规定》依然有效,只是登记机关不再执行其中的第5、6条而已。
《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境内投资的暂行规定》是原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共同制定的部门规章,需要修改、宣布废止(失效)都要由制定的部门共同作出决定。
根据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2006年8月16日发布的《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梳理执法依据结果的公告》,《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境内投资的暂行规定》作为联合规章依然有效。
根据2013年5月6日发布的商务部2013年第23号公告《公布商务部现行有效规章目录及规范性文件目录》),《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境内投资的暂行规定》依然有效。
(2)上海外商投资条例评扩展阅读:
《关于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规定》
第一条为了促进和规范外国投资者来华投资,引进国外的先进技术和管理经验,提高利用外资的水平,实现资源的合理配置,保证就业、维护公平竞争和国家经济安全,依据外商投资企业的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法》和其他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系指外国投资者购买境内非外商投资企业(以下称“境内公司”)股东的股权或认购境内公司增资,使该境内公司变更设立为外商投资企业(以下称“股权并购”)。
或者,外国投资者设立外商投资企业,并通过该企业协议购买境内企业资产且运营该资产,或,外国投资者协议购买境内企业资产,并以该资产投资设立外商投资企业运营该资产(以下称“资产并购”)。
第三条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应遵守中国的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遵循公平合理、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不得造成过度集中、排除或限制竞争,不得扰乱社会经济秩序和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不得导致国有资产流失。
第四条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应符合中国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对投资者资格的要求及产业、土地、环保等政策。
Ⅲ 上海外商投资企业促进平台上报统计报表的网址怎么打不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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Ⅳ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的清单说明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2013年)
上海市人民政府
说明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2013年)》(以下简称“负面清单”),以外商投资法律法规、《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总体方案》、《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2011年修订)》等为依据,列明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以下简称“自贸试验区”)内对外商投资项目和设立外商投资企业采取的与国民待遇等不符的准入措施。负面清单按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及代码》(2011年版)分类编制,包括18个行业门类。S公共管理、社会保障和社会组织、T国际组织2个行业门类不适用负面清单。
对负面清单之外的领域,将外商投资项目由核准制改为备案制(国务院规定对国内投资项目保留核准的除外);将外商投资企业合同章程审批改为备案管理。
除列明的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禁止(限制)外商投资国家以及中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规定禁止(限制)的产业,禁止外商投资危害国家安全和社会安全的项目,禁止从事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经营活动。
自贸试验区内的外资并购、外国投资者对上市公司的战略投资、境外投资者以其持有的中国境内企业股权出资,应当符合相关规定要求;涉及国家安全审查、反垄断审查的,按照相关规定办理。
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投资者在自贸试验区内投资参照负面清单执行。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及其补充协议、《海峡两岸经济合作框架协议》及其后续《海峡两岸服务贸易协议》、我国签署的自贸协定中适用于自贸试验区并对符合条件的投资者有更优惠的开放措施的,按照相关协议或协定的规定执行。
根据外商投资法律法规和自贸试验区发展需要,负面清单将适时进行调整。
Ⅳ 请教:关于外商投资企业的认定问题
回复 vanessaruc 的帖子工商部门所依据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及其《实施细则》等法律规定“ 依照《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批准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以下简称合营企业)是中国的法人,受中国法律的管辖和保护。” 商务部门所依据的《外商投资创业投资企业管理规定》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规定,“当地授权的外经贸部门应在收到备案材料后15天内完成备案审核手续并向所投资企业颁发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省级外经贸主管部门接到上述申请之日起45日内作出同意或不同意的书面批复。作出同意批复的,颁发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两部门的结论都有法律依据,这种矛盾状况的出现,源于我国立法技术的不完善。但是从法理上讲,《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及其《实施细则》是全国人大或授权国务院颁布的法律;《管理规定》是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等部门颁发的部门规章;根据上位法优于下位法的法律原则,法律的规定优先于部门规章。 所以,工商部门的结论更具说服力。
Ⅵ 上海的外商投资公司招聘外国人缴纳社保时可否按两国协议互免问题
第一 不可以
第二 外国人在中国就业按照相关规定办理 不可和中国法律抵触 也不可以和本国的法律抵触。 这个你问下大韩民国驻华商务参赞处 也可以问下上海总领馆 都会回答你的问题。
第三 也可以咨询下当地社会保险中心 电话12333 了解企业如何给外国职员上保险 但一般只回答本国人
第四 祝福你工作顺利 事业发达 生活安康 家庭幸福
Ⅶ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的文件意义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众多改革举措中,对外商投资实施负面清单管理,是最大的亮点之一。专家表示,不能简单地看清单长短,而是要看列入负面清单的行业分类级别,比如钢铁行业是一个大类,虽然只有一项,但一旦列入负面清单,其子行业都将受禁。而如果是对某种特定炼钢业有限制,其限制范围就小得多。自贸试验区推出的负面清单按小类划分,体现出中国扩大对外开放的诚意。
在上海自由贸易区,负面清单内投资按原有办法管理,清单外的投资按内外资一致的原则推行国民待遇。负面清单管理实行动态管理模式,以后可能会随着改革的发展进行调整。
按照规定,实施负面清单管理后,对清单以外的领域,外商投资项目将由核准制改为备案制(国务院规定对国内投资项目保留核准的除外),外商投资企业合同章程审批将改为备案管理。如此一来,原本一般投资项目承诺29天办理完结,新规则下企业拿到营业执照、机构代码和税务登记等最快只需4天,企业办事效率将大大提升。
Ⅷ 《外商投资法实施条例》征求意见,对现有“VIE”架构有影响吗
《外商投资法实施条例》开始征求意见(全文附后),该条例预计将于2020年1月1日起实施。
由于2019年3月15日通过的《外商投资法》仅做了42条简短且无争议的原则性规定,此前大家关注的有关VIE等外商投资的重点内容均出现在了本次的《外商投资法实施条例》中。
一、关于返程投资的国民待遇问题
第三十五条规定:中国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中国境外设立的全资企业在中国境内投资的,经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审核并报国务院批准,可以不受外商投资准入负面清单规定的有关准入特别管理措施的限制。
雷腾律师点评:
1.此条款对于备受关注的VIE架构问题给予了回应,但是“境外设立的全资企业”的限定使得多数的VIE架构问题并不能直接得到解决,因为“境外设立企业”多数是融资或者境外合资目的,以在外设立的全资企业再返回投资的情况相对较少。即便如联通这样的国企,其香港上市公司也非联通全资设立。
2.如果此条通过,虽然限制了“境外设立的全资企业”,但是却提供了一条“国民待遇”通道,相信很多现有的VIE架构应该很快会进行架构调整,从“境内VIE”向“境外VIE”转变。
3.该条款规定的“有关部门”的审核标准对于相关VIE企业的走向就非常重要,是否将“境外VIE”纳入审核范围及如何审核监管可能是一个难题。
二、限制投资领域的限制性要求落实
第三十四条规定:外商投资准入负面清单规定限制投资的领域,外国投资者进行投资应当符合负面清单规定的股比、高管人员等方面的限制性要求。外商投资准入负面清单对相关领域外国投资者的持股比例作出限制性规定,外国投资者以设立合伙企业方式在该领域进行投资的,合伙协议约定的外国投资者的表决权比例应当符合负面清单关于持股比例的限制性规定。
雷腾律师点评:
这是首次对于外资企业表决权进行的法律规定。
此前很多限制投资领域的外方为实现对合资企业的控制,在合资协议里往往会采取表决权与股权不一致的约定,未来这将受到限制。但是一些外国投资者比较关注的经营管理权、财务管理权限等并在本次征求意见稿里未有限制性规定。
《实施条例》同样对外商投资企业涉及政府采购、股票发行及政府承诺事项等进行了规定,这些都将对外商投资企业产生重大影响,需引起相关企业重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