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国债期货交割的交券日,卖方应于国债登记终结算前将可交割国债存入帐户,交易所划转后视为卖方完成交券吗
肯定是这个结算价格来计算的啊,所以这个都是不难去理解的啊
『贰』 国债业禁止日内该券种不得办理什么操作
国债,禁止证券不得办理的操作
就直接不购买就可以了。
『叁』 国债逆回购到期交收日可以取到银行卡上吗
可以,投资者交易国债逆回购在到期交收日当天资金可取;具体账户情况建议咨询所属券商,以所属券商解答为准。
『肆』 债券的交易规则
1、投资者委托证券商买卖债券,签订开户契约,填写开户有关内容,明确经纪商与委托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
2、证券商通过它在证券交易所内的代表人或代理人,按照委托条件实施债券买卖业务。
3、办理成交后的手续。成交后,经纪人应于成交的当日,填制买卖报告书,通知委托人(投资人)按时将交割的款项或交割的债券交付委托经纪商。
4、经纪商核对交易记录,办理结算交割手续。
上市债券的交易方式大致有债券现货交易、债券回购交易、债券期货交易。
1、现货交易
又叫现金现货交易,是债券买卖双方对债券的买卖价格均表示满意,在成交后立即办理交割,或在很短的时间内办理交割的一种交易方式。
例如,投资者可直接通过证券帐户在深交所全国各证券经营网点买卖已经上市的债券品种。
2、回购交易
是指债券持有一方出券方和购券方在达成一笔交易的同时,规定出券方必须在未来某一约定时间以双方约定的价格再从购券方那里购回原先售出的那笔债券,并以商定的利率(价格)支付利息。
深、沪证券交易所均有债券回购交易,机构法人和个人投资者都能参与。
3、期货交易
债券期货交易是一批交易双方成交以后,交割和清算按照期货合约中规定的价格在未来某一特定时间进行的交易。债券期货交易。
(4)国债交券日扩展阅读:
债券作为一种重要的融资手段和金融工具具有如下特征:
1、偿还性
偿还性是指债券有规定的偿还期限,债务人必须按期向债权人支付利息和偿还本金。
2、流动性
流动性是指债券持有人可按需要和市场的实际状况,灵活地转让债券,以提前收回本金和实现投资收益。
3、安全性
安全性是指债券持有人的利益相对稳定,不随发行者经营收益的变动而变动,并且可按期收回本金。
4、收益性
收益性是指债券能为投资者带来一定的收入,即债券投资的报酬。在实际经济活动中,债券收益可以表现为三种形式:
一是投资债券可以给投资者定期或不定期地带来利息收入;
二是投资者可以利用债券价格的变动,买卖债券赚取差额;
三是投资债券所获现金流量再投资的利息收入。
『伍』 上市国债交易规则
交易时间、原则:与A股相同报价单位:以张(面值100元)为报价单位,即“每百元面值的价格”,价格是指每100元面值国债的价格委托买卖单位:以“张”为单位(以人民币100元面额为1张),债券卖出最小申报数量单位为1张,债券买入最小申报数量单位、债券回购买卖最小申报数量单位为10张。价格最小变化档位:债券的申报价格最小变动单位为0.01元人民币涨跌幅限制:不设涨跌限制申报撮合方式:正式实施国债净价交易后,将实行净价申报和净价撮合成交的方式,并以成交价格和应计利息额之和作为结算价格。行情报价:报价系统同时显示国债全价、净价及应计利息额。申报上限:单笔申报最大数量应当低于1万手(含1万手)交易方式:T+0,国债现货交易允许实行回转交易。即当天买进的债券当天可以卖出,当天卖出的债券当天可以买进。竞价方式:与A股相同上市首日申报竞价规定:深交所上市国债上市首日集合竞价申报价格的有效范围为前收盘价(发行价)上下各150元(即15000个价格升降单位),进入连续竞价后申报价格的有效范围为最后成交价上下各15元(即1500个价格升降单位)。申报价格限制:上市首日后,每次买卖竞价申报价格的有效范围为最近成交价上下各5元(即500个价格升降单位)。证券代码:深市:国债现货的证券编码为:“1019+年号(1位数)+当年国债发行上市期数(1位数)”,证券简称为“国债+相应证券编码的后三位数”;但自2001年十五期国债开始,深市国债现货证券编码为10****,中间2位数字为该期国债的发行年份,后2位数字为其顺序编号。
注意事项:
1.记帐式国债的交易方式与股票交易相同,成交后债权的增减均相应记录在其“证券帐户”或“基金帐户”内;无记名国债在卖出交易前,投资者必须将无记名国债拿到指定的证券商处办理托管手续,然后在其所指定的证券商处进行交易。买入无记名国债后,投资者需要时,可通过在指定的证券商处办理提取实物券手续
2.国债现货计价单位为每百元面额
3.国债现货交易实行“T+1”资金清算,投资者与所指定的证券商在成交后的第二个营业日办理交割手续
『陆』 国债和国库券有什么区别
1、国债
国债又称国家公债,是国家以其信用为基础,按照债的一般原则,通过向社会筹集资金所形成的债权债务关系。国债是由国家发行的债券,是中央政府为筹集财政资金而发行的一种政府债券,是中央政府向投资者出具的、承诺在一定时期支付利息和到期偿还本金的债权债务凭证,由于国债的发行主体是国家,所以它具有最高的信用度,被公认为是最安全的投资工具。
2、国库券
国库券(Treasury Securities)是指国家财政当局为弥补国库收支不平衡而发行的一种政府债券。因国库券的债务人是国家,其还款保证是国家财政收入,所以它几乎不存在信用违约风险,是金融市场风险最小的信用工具。中国库券的期限最短的为一年,而西方国家国库券品种较多,一般可分为3个月、6个月、9个月、1年期四种,其面额起点各国不一。国库券采用不记名形式,无须经过背书就可以转让流通。
3、区别:
(1)国债一般指期限在1年以上的债券,国库券一般是指期限在1年以下的债券。
(2)(中长期)国债属于资本市场工具,是一种息票证券,国库券属于货币市场工具,是一种贴现证券(发行价采用贴现价格,即以低于票面金额的价格发行)。
(3)国债分为记名的和不记名的,国库券是不记名国债。
(4)国债主要是记帐式和凭证式债券,国库券属于实物性债券。
(5)国债分为国家内债和国家外债,而国库券属于国家内债的一部分。
(6)国债交券日扩展阅读:
国库券是政府的直接债务,对投资者来讲是风险最低的投资,众多投资者都把它作为最好的投资对象。国库券的利率一般虽低于银行存款或其他债券,但由于国库券的利息可免交所得税,故投资国库券可获得较高收益。
国债是由国家发行的债券,是中央政府为筹集财政资金而发行的一种政府债券,是中央政府向投资者出具的、承诺在一定时期支付利息和到期偿还本金的债权债务凭证,由于国债的发行主体是国家,所以它具有最高的信用度,被公认为是最安全的投资工具。
国债的债权人既可以是国内外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也可以是某一国家或地区的政府以及国际金融组织,而债务人一般只能是国家。
参考链接:国库卷—网络 国债—网络
『柒』 中国国债期货交割日遇节假日怎么办
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5年期国债期货合约交割细则(2015年7月1日起实施) (2013年8月30日实施2015年7月1日第一次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以下简称交易所)5年期国债期货合约(以下简称本合约)交割行为,根据《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交易规则》及相关实施细则,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合约采用实物交割方式。
第三条 交易所、会员、客户及期货市场其他参与者应当遵守本细则。
第四条 交割涉及的国债托管业务由国债托管机构依其规则及相关规定办理。
前款所称国债托管机构为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央结算)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
第二章 可交割国债
第五条 本合约的可交割国债应当满足以下条件: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在境内发行的记账式国债;
(二)同时在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三)固定利率且定期付息;
(四)合约到期月份首日剩余期限为4至7年;
(五)符合国债转托管的相关规定;
(六)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 本合约的交割单位为面值100万元人民币的国债。每交割单位的国债仅限于同一国债托管机构托管的同一国债。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和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托管的国债分别计算。
第七条 本合约的可交割国债及其转换因子数值由交易所确定并向市场公布。
第三章 交割流程
第八条 本合约进入交割月份后至最后交易日之前,由卖方主动提出交割申报,并由交易所组织匹配双方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交割。合约最后交易日收市后的未平仓部分按照交易所的规定进入交割。
客户参与交割视为授权交易所委托相关国债托管机构对其申报账户内的对应国债进行划转处理。
第九条 最后交易日之前申请交割的,当日收市后,交易所按照客户在同一会员的申报交割数量和持仓量的较小值确定有效申报交割数量。所有卖方有效申报交割数量进入交割。
交易所按照“申报意向优先,持仓日最久优先,相同持仓日按比例分配”的原则确定进入交割的买方持仓。买方有效申报交割数量大于卖方有效申报交割数量的,按照买方会员意向申报时间优先的原则确定进入交割的买方持仓,未进入交割的意向申报失效。
所有进入交割的买方和卖方持仓从客户的交割月份合约持仓中扣除。
第十条 最后交易日之前申请交割的,客户通过会员进行交割申报,会员应当在当日14:00前向交易所申报交割意向。
卖方申报意向内容应当包括可交割国债名称、数量以及国债托管账户等信息。
买方申报意向内容应当包括交割数量和国债托管账户等信息。买方以在中国结算开立的账户接收交割国债的,应当同时申报在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和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开立的账户。
会员应当确保申请交割的客户具备交割履约能力。
第十一条 最后交易日收市后,同一客户号的双向持仓对冲平仓,平仓价格为该合约的交割结算价,同一客户号的净持仓进入交割。
第十二条 客户持仓进入交割的,其交割在随后的连续三个交易日内完成,依次为第一、第二、第三交割日。
(一)第一交割日为申报交割信息和交券日。
1.申报交割信息。最后交易日之前未进行交割申报但被交易所确定进入交割的买方持仓,会员应当在当日11:30前向交易所申报该买方的国债托管账户。最后交易日进入交割的,会员应当在当日11:30前向交易所申报其买方客户的国债托管账户和卖方客户的可交割国债名称、数量以及国债托管账户等信息。
买方客户以在中国结算开立的账户接收交割国债的,应当同时申报在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和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开立的账户。
2.卖方交券。卖方客户应当确保申报账户内有符合要求的可交割国债,交易所划转成功后视为卖方完成交券。
(二)第二交割日为配对缴款日。
1.交易所根据同国债托管机构优先原则,采用最小配对数方法进行交割配对,并于当日11:30前将配对结果和应当缴纳的交割货款通知相关会员。
2.当日结算时,交易所从结算会员结算准备金中划转交割货款。
(三)第三交割日为收券日。
交易所将可交割国债划转至买方客户申报的国债托管账户。
第十三条 因市场出现异常情况等原因导致交割无法正常进行的,交易所有权对交割流程进行调整。
第十四条 卖方未能在规定期限内如数交付可交割国债或者买方未能在规定期限内如数缴纳交割货款的,可以采取差额补偿的方式了结未平仓合约。
第十五条 一方进行差额补偿的,应当按照下列标准通过交易所向对方支付补偿金,并向交易所支付差额补偿部分合约价值1%的惩罚性违约金。
(一)补偿金
1.卖方进行差额补偿的,应当支付差额补偿部分合约价值1%的补偿金;若基准国债价格大于交割结算价与转换因子乘积的,卖方还应当按照以下计算公式继续支付差额补偿金:
差额补偿金=差额补偿部分合约数量×(基准国债价格-交割结算价×转换因子)×(合约面值/100元)
2.买方进行差额补偿的,应当支付差额补偿部分合约价值1%的补偿金;若交割结算价与转换因子乘积大于基准国债价格的,买方还应当按照以下计算公式继续支付差额补偿金:
差额补偿金=差额补偿部分合约数量×(交割结算价×转换因子-基准国债价格)×(合约面值/100元)
差额补偿后,交易所向卖方退还已交付的国债。
(二)基准国债
最后交易日之前申请交割的,以卖方申报的国债作为基准国债;最后交易日进入交割的,以该合约交割量最大的国债作为基准国债。
按照上述方式无法确定基准国债的,交易所有权指定基准国债。
(三)基准国债价格
基准国债价格以交易所认定的机构发布的估值数据为准。
最后交易日之前申请交割的,以卖方交割申报当日该基准国债的估值作为基准国债价格;最后交易日进入交割的,以最后交易日该基准国债的估值作为基准国债价格。
交易所有权对基准国债价格进行调整。
第十六条 双方未能在规定期限内如数交付可交割国债或者交割货款的,交易所向双方分别收取相应合约价值2%的惩罚性违约金。
第四章 交割结算
第十七条 本合约最后交易日之前的交割结算价为卖方交割申报当日的结算价,最后交易日的交割结算价为该合约最后交易日全部成交价格按照成交量的加权平均价。计算结果保留至小数点后三位。
合约最后交易日无成交的,交割结算价计算公式为:交割结算价=该合约上一交易日结算价+基准合约当日结算价-基准合约上一交易日结算价,其中,基准合约为当日有成交的离交割月份最近的合约。根据本公式计算出的交割结算价超出合约涨跌停板价格的,取涨跌停板价格作为交割结算价。
交易所有权根据市场情况对交割结算价进行调整。
第十八条 交割货款以交割结算价为基础进行计算,计算公式如下:
交割货款=交割数量×(交割结算价×转换因子+应计利息)×(合约面值/100元)
其中,应计利息为该可交割国债上一付息日至第二交割日的利息。
第十九条 本合约的交割手续费标准为每手5元,交易所有权对交割手续费标准进行调整。
第二十条 交割涉及的国债过户费等费用按照国债托管机构的有关规定执行,发生跨国债托管机构交割过户的,由买方承担转托管费。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细则所称合约价值的计算公式为:合约价值=交割结算价×(合约面值/100元)。
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细则规定的,交易所按照《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违规违约处理办法》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三条 本细则由交易所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细则自2015年7月1日起实施。
『捌』 国债期货是怎样交割的
《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国债期货交割业务指南》 (2015年7月1日实施 2017年4月1日第一次修订)中相关条款对国债期货交割进行了规定:
自交割月份之前的二个交易日起至最后交易日之前一个交易日,每日收市后,同一交易编码的交割月份合约双向持仓对冲平仓,平仓价格为该合约前一交易日的结算价。对冲平仓结果不计入当日结算价的计算。交易所对对冲平仓按成交收取手续费。
国债期货整个交割流程分为两个阶段:第一阶段,合约进入交割月份后至最后交易日之前,由卖方主动提出交割申报,并由交易所组织匹配双方在规定时间内完成交割;第二阶段,最后交易日收市后,同一客户号的双向持仓对冲平仓,未平仓部分按照交易所的规定进入交割。
国债期货交割模式分为一般模式和券款对付模式(以下简称“DVP”),进行DVP模式交割的,应当满足以下条件:
(1)配对双方均以中央结算开立的国债托管账户参与交割;
(2)配对双方参与交割的国债托管账户不为同一账户;
(3)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条件。
客户持仓进入交割后,其交割在随后的连续三个交易日内完成,依次为第一、第二、第三交割日。
(一) 最后交易日之前交割的具体流程
1、意向申报日
(1)最后交易日之前申请交割的,客户通过会员进行交割申报,会员应当在当日9:15-15:15向交易所申报交割意向。结算会员可以授权交易会员为客户向交易所申报交割意向,结算会员应提前办理书面授权,并报交易所备案。授权书应包含授权交易会员为客户向交易所申报交割意向内容。
(2)卖方客户通过会员主动进行交割申报:会员可在9:15-15:15通过会员服务系统向交易所申报客户的可交割国债名称、数量以及交券的国债托管账户等信息。
(3)买方客户通过会员进行交割申报:会员可在9:15-15:15通过会员服务系统向交易所申报客户的交割数量和收券的国债托管账户等信息,但不能申报待接收国债的券种。买方在同一会员处每个交易日仅能申报一条交割意向。买方以在中国结算开立的国债托管账户接收交割国债的,应当同时申报在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和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开立的账户。
(4)每日收市后,同一交易编码的交割月份合约双向持仓对冲平仓,平仓价格为该合约前一交易日的结算价。对冲平仓结果不计入当日结算价的计算。
(5)交易所确定进入交割的买卖方:当日结算时,交易所先按照客户在同一会员的申报交割数量的总量和持仓量的较小值确定有效申报交割数量,所有卖方有效申报交割数量进入交割。交易所按照“申报意向优先,持仓日最久优先,相同持仓日按比例分配”的原则确定进入交割的买方持仓。买方有效申报交割数量大于卖方有效申报交割数量的,按照买方意向申报时间优先的原则确定进入交割的买方持仓,未进入交割的意向申报失效。当日未进行交割申报但被交易所确定进入交割的买方持仓,交易所根据卖方交券的国债托管账户,按照同国债托管机构优先原则在该买方客户事先申报的国债托管账户中指定收券账户。
(6)交割配对:交易所根据同国债托管机构优先原则,采用最小配对数方法进行交割配对,并于当日收市后通过会员服务系统将配对结果和买方客户应当缴纳的交割货款通知会员。
(7)手续费:交易所在结算时对进入交割的买卖方客户扣划交割手续费。
(8)发送待划券信息:卖方以中国结算的国债托管账户交券的,交易所在当日结算后,将卖方客户的待划券信息通过中国结算转发给相应的证券公司或托管银行。
2、第一交割日
(1)以一般模式进行交割的,当日为卖方交券日:交易所将过户指令发送给托管机构。卖方以中央结算的国债托管账户交券的,应当按照中央结算的相关规定,在中央结算当日日终前通过中央结算的业务系统对过户指令进行确认;卖方以中国结算账户交券的,中国结算于日终结算时处理过户指令。划券不成功的,交易所于第二交割日进行差额补偿处置。
(2)以DVP模式进行交割的,当日无操作。
3、第二交割日
(1)以一般模式进行交割的,当日为缴款日:当日结算时,交易所从买方结算会员结算准备金中扣划交割货款至卖方结算会员结算准备金,同时释放买方和卖方交割持仓占用的保证金至结算准备金。若发生国债跨市场转托管业务,交易所向国债托管机构发送转托管指令,进行国债转托管,由买方按照有关规定缴纳转托管费。转托管费由交易所在当日日终结算时扣划,统一收取后划付给国债托管机构。参与国债期货交割的双方需要缴纳过户费,由交易所在当日日终结算时扣划,统一收取后划付给国债托管机构。
(2)以DVP模式进行交割的,当日为券款对付日:交易所向中央结算传输指令,卖方和买方客户根据交割配对结果,按照中央结算的有关规定进行券款对付。DVP交割失败的,交易所于第三交割日进行差额补偿处置。
4、第三交割日
(1)以一般模式进行交割的,当日为买方收券日:交易所将过户指令发送给托管机构。中央结算于当日日终前处理过户指令;中国结算于当日日终结算时处理过户指令。由于买方客户国债托管账户原因导致划券不成功的,相应国债暂存在交易所的国债托管账户中,买方客户可以重新申报接券的国债托管账户。
(2)以DVP模式进行交割的,当日结算时,交易所释放进入交割的持仓占用的保证金。参与国债期货交割的双方需要缴纳过户费,由交易所在当日日终结算时扣划,统一收取后划付给国债托管机构。
(二)最后交易日进入交割的具体流程
1、最后交易日
(1)对冲平仓:最后交易日收市后,同一客户号的双向持仓按前一交易日结算价进行对冲平仓,同一客户的不同交易属性账户(投机、套利、套保)多空持仓不进行对冲。
(2)申报交割信息:最后交易日进入交割的,会员应当在最后交易日15:15前向交易所申报其买方客户收券的国债托管账户和卖方客户的可交割国债名称、数量以及交券的国债托管账户等信息。买方客户以在中国结算开立的账户收券的,应当同时提供在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和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开立的账户。结算会员为自身代理的客户向交易所申报交割信息,交易会员代理的客户由交易会员直接向交易所申报交割信息。
最后交易日进入交割的,会员未在规定时间内为其买方客户申报交割信息的,交易所根据卖方交券的国债托管账户,按照同国债托管机构优先原则在该买方客户事先申报的国债托管账户中指定收券账户;会员未在规定时间内为其卖方客户申报交割信息的,视为卖方客户未能在规定期限内如数交付可交割国债。
(3)交割配对:交易所根据同国债托管机构优先原则,采用最小配对数方法进行交割配对,并于当日收市后通过会员服务系统将配对结果和买方客户应当缴纳的交割货款通知会员。
(4)手续费:当日结算时,交易所对对冲平仓按成交收取手续费,对进入交割的买卖方收取交割手续费。
(5)发送待划券信息:交易所在当日结算后,将卖方客户的待划券信息通过中国结算转发给相应的证券公司或托管银行。
2、第一交割日、第二交割日和第三交割日
本阶段第一交割日、第二交割日和第三交割日的操作与第一阶段的流程相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