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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投资经济学 2021-06-17 16:24:20

投资核定

发布时间: 2021-05-08 12:20:54

1. 核定征收企业取得投资收益如何处理

【解答】《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 》(国税发[2008]30号)规定: ⑴税务机关应根据纳税人的具体情况,对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核定应税所得率或者核定应纳所得税额。 ⑵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核定其应税所得率:①能正确核算(查实)收入总额,但不能正确核算(查实)成本费用总额的;②能正确核算(查实)成本费用总额,但不能正确核算(查实)收入总额的;③通过合理方法,能计算和推定纳税人收入总额或成本费用总额的。 纳税人不属于以上情形的,核定其应纳所得税额。实行应税所得率方式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经营多业的,无论其经营项目是否单独核算,均由税务机关根据其主营项目确定适用的应税所得率。 ⑶用应税所得率方式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应纳所得税额计算公式如下:应纳所得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或:应纳税所得额=应税收入额×应税所得率;或:应纳税所得额=成本(费用)支出额/(1-应税所得率)×应税所得率。 该办法中没有明确应税收入额的概念。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相关规定,我们理解为,应税收入额=收入总额+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企业所得税法明确规定, ⑴不征税收入是指:①财政拨款;②依法收取并纳入财政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③国务院规定的其他不征税收入。 ⑵企业的下列收入为免税收入:①国债利息收入;②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③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从居民企业取得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④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 综合上述分析,我们认为对核定征收率的企业的应税收入额中应不包含符合规定的不需要补税的投资收益。

2. 如何填写生产经营所得投资者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申报表

这个表的填法分为以下几个步骤:

(1)作为你所提到的这种报税情况,一般为服务业的中介机构,比如说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
(2)依据你公司办理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上面所确定的应税所得率乘以你当期报营业税的计算基础即可得出投资者合计的应纳税所得额;

(3)依据你公司投资者(或合伙人)的出资比例分摊应纳税所得额,最理想的情况是合伙人出资比例相同,这种情况下你直接用总的应纳税所得额除以合伙人数就得出每个人的应税所得;出资比例不等时,按实际比例分摊。

(4)依据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对企事业单位承包、承租经营所得适用税率表找出单个投资者的应税所得额对应的税率(请记住,这里不能扣除2000元后再计算!!!),税率表附下:

级数 全年应纳税所得额 税率 速算扣除数(元)
1 (0,5000] 5% 0
2 (5000,10000] 10% 250
3 (10000,30000] 20% 1250
4 (30000,50000] 30% 4250
5 (50000,+∞) 35% 6750

对于平均分摊的情况,用每个人的应税所得乘以对应的税率,再减去速算扣除数,就可以算个单位人数该缴的个人所得税了,然后再用这个税额乘以合伙人数就OK了;对于不是平均的情况,也就需要你一个一个算再合计就OK了。

举个例子吧:

某律师事务所2009年7月份取得收入120万元,税务机关核定的应税所得率为25%,该所共有10个合伙人,10个合伙人的出资比例相同(即都为10%),计算合伙人本月应承担的个人所得税?
解:总的应纳税所得额=120*25%=30万元
单位合伙人分摊应纳税所得额=30/10=3万元
对应的税率为20%,速算扣除数为1250,那么单位合伙人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额
=30000*20%-1250=4750元
10个合伙人共计应纳个人所得税额=4750*10=47500元.

当出资比例不等时,方法一样,只是稍显麻烦点罢了.

3. 项目审批单位核定的投资项目资本金比例是根据( )。

【答案】B、C、D、E
【答案解析】经国务院批注,对个别情况特殊的国家重点建设项目,可以适当降低资本金比例。投资项目资本金的具体比例,由项目审批单位根据投资项目的经济效益以及银行贷款意愿和评估意见等情况,在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时核定。故选BCDE。

4. 核定征收的企业投资收益还缴所得税吗

无论是查账征收企业所得税,还是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企业投资收益均作为不征税收入处理。

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第二十六条 企业的下列收入为免税收入:

(一)国债利息收入;

(二)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三)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从居民企业取得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四)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第八十三条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二)项所称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是指居民企业直接投资于其他居民企业取得的投资收益。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二)项和第(三)项所称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不包括连续持有居民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12个月取得的投资收益。

一个企业对另一个企业进行权益性投资时,投资企业要从被投资企业取得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由于股息、红利是从被投资企业税后利润中分配的,如果将股息、红利全额并入投资企业的应税收入中征收企业所得税,会出现对同一经济来源所得的重复征税。因此,消除企业间股息、红利的重复征税是防止税收政策扭曲、保持税收中性的必然要求,也是各国的普遍做法。为此,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二)项规定,“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为企业的免税收入。

可以享受免税优惠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需要具备两个条件:
第一、仅限于居民企业直接投资于其他居民企业取得的投资收益。这一条件限制既排除了居民企业之间的非直接投资所取得的权益性收益,又排除了居民企业对非居民企业的权益性投资。
直接投资一般是指投资者将货币资金直接投入投资项目,形成实物资产或者购买现有企业的投资。通过直接投资,投资者便可以拥有全部或一定数量的被投资企业的资产及经营所有权,直接进行或参与对被投资企业的经营管理。直接投资的主要形式包括:(1)投资者开办独资企业,并独自经营;(2)与其他合作开办合资企业或合作企业,从而取得各种直接经营企业的权利,并派人员进行管理或参与管理;(3)投资者投入资本,不参与经营,必要时可派人员任顾问或指导;(4)投资者在股票市场上买入现有企业一定数量的股票,通过股权获得全部或相当部分的经营权,从而达到收购该企业的目的。由于居民企业间的直接投资对解决就业有促进作用,所取得的股息、红利也是从被投资企业税后利润中分配的,因而各国一般都给予税收上的优惠,税务部门在征税时也易于辨认。
第二,不包括连续持有居民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12个月而取得的权益性投资收益。连续持有被投资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的时间不足12个月的投资,具有较大的投机成份,因而不在优惠范围之内。

5. 核定征收企业收回投资如何缴纳所得税

按照120万元,核定征收企业不能进行差额计税的,核定征收属于处罚性质,税负较高,建议规范账目申请查账。核定征收企业加入你销售一台固定资产100万,不管成本多少,依然核定缴纳企业所得税,如果你企业转让股权,投资成本是100万,卖成80万,你依然要按照100收入核定缴纳企业所得税,划不来的。

6. 核定征收计算方法

核定征收和查账征收的纳税区别如下所示(左为查账征收、右边为核定征收,开票额不低于100万的企业来举例)


综合以上三个极端案例来分析,确实核定征收方式更加节税,不过我们还是建议小微企业从有限公司开始做起。
第一方面个人独资企业不适合合伙经营。
第二方面年收入100万以内,完全可以利用现有的成本规划去做抵扣,以及利润暂不分红等方式来做账,即便第一年亏损,第二年收入增多,前一年的成本依旧可以抵扣做账。
所以小起目前建议成本票较少的服务行业等,可以在合适的时候考虑开办独资企业并向税务局申请核定征收,如高收入个体户,企业中高管等。

7. 自然人转让所投资企业股权核定方法是什么

问:请问自然人转让所投资企业股权(份),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并且没有正当理由的,税务机关能够用哪些方法进行核定?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计税依据核定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27号)第三条规定,对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的,可采取以下方法核定计税依据:(1)参照每股净资产或纳税人享有的股权比例所对应的净资产份额核定股权转让收入。对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房屋、探矿权、采矿权、股权等合计占资产总额比例达50%以上的企业,净资产额须经中介机构评估核实。(2)参照相同或类似条件下同一企业同一股东或其他股东股权转让价格核定股权转让收入。(3)参照相同或类似条件下同类行业的企业股权转让价格核定股权转让收入。(4)纳税人对主管税务机关采取的上述核定方法有异议的,应当提供相关证据,主管税务机关认定属实后,可采取其他合理的核定方法。

8. 请问投资公司用查账征收好还是核定征收

08年适用核定征收的,09年如果按查账征收就要对09年的财务按查账征收进行管理和规范了。
如果公司的成本费用比较多,就应该按查账征收。
如果公司的利润比较高,成本费用的发票不规范或者不多,就应该按核定征收。

9. 什么情况下需核定股权转让计税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股权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管理的通知》(国税函[2009]285号)的有关规定,现将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计税依据核定问题公告如下:
一、自然人转让所投资企业股权(份)(以下简称股权转让)取得所得,按照公平交易价格计算并确定计税依据
计税依据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的,主管税务机关可采用本公告列举的方法核定。
二、计税依据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的判定方法
(一)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无正当理由的,可视为计税依据明显偏低:
1. 申报的股权转让价格低于初始投资成本或低于取得该股权所支付的价款及相关税费的;
2. 申报的股权转让价格低于对应的净资产份额的;
3. 申报的股权转让价格低于相同或类似条件下同一企业同一股东或其他股东股权转让价格的;
4. 申报的股权转让价格低于相同或类似条件下同类行业的企业股权转让价格的;
5. 经主管税务机关认定的其他情形。
(二)本条第一项所称正当理由,是指以下情形:
1. 所投资企业连续三年以上(含三年)亏损;
2. 因国家政策调整的原因而低价转让股权;
3. 将股权转让给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以及对转让人承担直接抚养或者赡养义务的抚养人或者赡养人;4.经主管税务机关认定的其他合理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