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工程竣工验收有哪些程序
工程竣工验收应当按以下程序进行:
1、工程完工后,施工单位向建设单位提交工程竣工报告,申请工程竣工验收。
实行监理的工程,工程竣工报告必须经总监理工程师签署意见。(施工单位在工程竣工前,通知质量监督部门对工程实体进行到位质量监督检查)。
2、建设单位收到工程竣工报告后,对符合竣工验收要求的工程,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和其他有关方面的专家组成验收组,制定验收方案。
3、建设单位应当在工程竣工验收7个工作日前将验收的时间、地点及验收组名单通知负责监督该工程的工程监督机构。
4、建设单位组织工程竣工验收。
①、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分别汇报工程合同履行情况和在工程建设各个环节执行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情况;
②、审阅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提供的工程档案资料;
③、查验工程实体质量;
④、对工程施工、设备安装质量和各管理环节等方面作出总体评价,形成工程竣工验收意见,验收人员签字。
参与工程竣工验收的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各方不能形成一致意见时,应报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监督机构进行协调,待意见一致后,重新组织工程竣工验收。
『贰』 陕西省国债资金管理办法
国债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贯彻落实国家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决策,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国债项目管理工作,改善投资环境,规范全区国债项目管理,提高投资效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相关政策的规定,结合本区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国债项目,是指国家为了加强基础设施建设,拉动经济增长,改善贫困地区的投资环境而用国债资金安排的建设项目。
第三条 本行政区域内的国债项目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各级政府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的主要领导为项目建设的第一责任人,为项目建设创造条件,落实配套资金,营造良好的建设环境。
第五条 建立国债项目管理协调会议制度,及时研究解决项目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协调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二次,可根据情况不定期举行。
第六条 地、县发展计划部门为国债项目管理的主管部门,负责协调相关业务部门,做好国债资金计划和建设的管理工作,对国债项目的申报、审批、实施、竣工验收等建设全过程实行动态管理,履行指导、协调、监督及咨询服务职能。
第二章 项目管理
第七条 为了加强项目前期工作,地区每年从财政预算内拨付一定数额经费用于项目前期工作,该项经费的使用由地区重点项目建设管理办公室提出意见,提交重点项目建设领导小组会议讨论,经领导小组组长审签后,由地区财政集中支付。
第八条国债项目的申报、审批要严格执行国家基本建设程序和审批权限,一般需经过项目建议书审批、可行性研究论证、初步设计或实施方案审查审批三个阶段。对于小型项目可按规定相应简化基本建设审批程序,直接进入可行性研究和初步设计审批阶段。
第九条地、县发展计划部门要严格按照要求履行项目审查、审批手续,凡没有审查、审批的项目,不得列入国债项目年度投资计划。
第十条建设项目投资计划下达后,地、县发展计划部门要及时将投资计划下达到项目建设单位。项目建设单位必须严格按照批准的建设内容和规模及时组织实施。
第十一条地、县发展计划部门要加强对国债项目的管理工作,及时了解和掌握项目建设情况,协调解决项目建设中存在的问题。各县发展计划部门必须在每月3日前向上级计划部门上报本县上月国债项目进展和资金到位情况。
第十二条各项目建设单位要加强项目管理,随时检查项目建设情况,每月向县发展计划部门、统计部门报送建设进度和投资完成情况。
第十三条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投资计划下达后,建设单位要办理固定资产投资许可证。
第十四条具备开工条件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必须办理开工审批手续后,方可开工建设。
第十五条 项目建设必须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标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工程合同制。项目法人对项目建设、资金使用、工程质量以及项目建成后管理的全过程负责,项目法人在项目建设中要及时制定和完善工程质量管理、资金管理、合同管理、招标管理和责任分工等制度和措施,强化内部责任约束机制,提高项目管理水平,确保项目顺利实施。
第十六条 国债项目的设计、施工、设备材料采购、监理必须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相关规定进行招标。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干涉招标投标活动。招标人进行自行招标的要按《工程建设项目自行招标试行办法》(2000年国家计委第5号令)执行。地、县发展计划部门对国债项目的工程招投标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七条 各县各有关部门和项目建设单位要严格执行《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00年国务院第279号令),切实加强工程质量的全过程管理,建立健全工程质量管理和监督机制,落实工程质量终身负责制。
第十八条 国债项目必须严格按照有关要求实行工程监理制,严格控制建设项目的投资、建设工期和工程质量,加强建设工程合同管理。
第十九条 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设备材料采购、工程监理等应当依法订立合同,明确合同双方的权利、责任和义务,严禁转包和违法分包工程,严禁将建设工程肢解发包。
第三章 资金管理
第二十条 国债资金实行专户储存制度。地区财政和已建立会计核算中心的县都必须在会计核算中心设立国债资金专户,实行国债资金集中支付、会计集中核算制度。未建立会计核算中心的县,在国库或财政部门设立国债资金专户,项目建设单位也要设立国债资金专户。财政国债专户要按项目建设进度及时、足额向项目建设单位拨付建设资金。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
第二十一条 加强和完善国债资金的监管,建立国债资金财务专管员制度。每个国债项目都要确定财务专管员,财务专管员由财政、发展计划及项目主管部门的相关人员担任。具体负责对项目单位日常财务管理活动的监督检查。项目单位申请资金拨付时,先由财务专管员审核签字,再由发展计划部门、主管部门审核确认后报财政国债专户拨付。财政部门要逐一对项目单位的资金管理、帐务处理、款项的支付使用等情况进行指导、检查。各级审计部门对国债项目的各个环节进行事前、事中、事后全过程的审计监督。纪检、监察部门也要经常介入国债项目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二条强化对国债资金项目概、预、决算的审核管理。国债资金项目计划下达后一个月内,项目单位应申请财政部门对项目的概、预算进行审核,审核确认后的概预算做为项目工程招投标及资金结算的依据。项目完工后一个月内,项目单位申请财政、审计部门对竣工决算进行审核、审计,审定确认的竣工决算作为竣工验收、资产移交和工程款最终结算的依据。
第二十三条国债项目配套资金的管理。属地县财政配套的资金,先拨入国债资金专户,统一拨付。属于项目单位自筹配套的,项目单位要按工程进度、按比例落实到位,转入国债项目专户统一拨付。属于群众投工投劳配套的,要确定详细的考核定额、计量标准,健全考核记录体系,并定期汇总反映到项目执行情况中去。
第二十四条加强部门之间的协调配合工作。发展计划部门、主管部门在考察论证、上报有地、县配套资金的国债项目时,先由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同意,以便统筹安排配套资金预算。财政部门分解划转国债资金预算指标,必须以计划部门下达的计划为依据。
第四章 竣工验收
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按照批准的设计或实施方案的内容全部建成后,要及时组织验收,投入使用,尽快发挥投资效益。
第二十六条 国债项目的验收由发展计划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按照审批权限分级组织验收。申请验收的项目必须提供以下资料:
(一)项目的审批文件;
(二)竣工验收申请报告;
(三)工程决算报告;
(四)工程质量检查报告;
(五) 工程质量评估报告;
(六) 工程质量监督报告;
(七)工程竣工财务决算审核批复;
(八)工程竣工审计意见书;
(九)其它需要提供的资料。
第二十七条 项目竣工验收后,要及时办理固定资产产权登记移交手续,接管单位要依法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
第二十八条项目建成运行后,主管部门和项目建设单位要对项目的实际投资效果进行后评价。重视项目后期的管理,确保国家投资充分发挥效益。
第二十九条 要建立健全项目档案,项目竣工验收后,从项目前期到工程竣工验收的各个环节的文件资料都要按规定收集、整理、归档,并按照国家规定向有关部门报送备案。
第五章 奖惩措施
第三十条建立责任书考核制度。对建设项目从计划执行、建设程序、资金到位、工程质量、统计工作等各方面进行综合考评,签订责任书,进行奖惩。
第三十一条对项目建设工作组织领导得力,配套资金落实,按期完成计划,国债资金及时到位,工程建设质量好,按时报送各项报表的县,在安排下年度投资建设计划时,予以倾斜奖励。
第三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将暂停国债项目的申报。
(一)挥霍、浪费、截留、挤占、挪用国债资金的;
(二)配套资金严重不落实的;
(三)无特殊情况,不能按期完成建设项目的;
(四)擅自调整建设计划或变更项目设计的;
(五)不能及时报送各类工作报表的。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本办法由行署发展计划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叁』 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的程序是什么
住房城乡建设部
关于印发《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规定》的通知
建质[2013]171号
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建设交通委、规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
为贯彻《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竣工验收,保证工程质量,现将《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规定》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13年12月2日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规定
第一条 为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竣工验收,保证工程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新建、扩建、改建的各类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竣工验收(以下简称工程竣工验收),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工程竣工验收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程竣工验收的监督管理,具体工作可以委托所属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实施。
第四条 工程竣工验收由建设单位负责组织实施。
第五条 工程符合下列要求方可进行竣工验收:
(一)完成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
(二)施工单位在工程完工后对工程质量进行了检查,确认工程质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符合设计文件及合同要求,并提出工程竣工报告。工程竣工报告应经项目经理和施工单位有关负责人审核签字。
(三)对于委托监理的工程项目,监理单位对工程进行了质量评估,具有完整的监理资料,并提出工程质量评估报告。工程质量评估报告应经总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单位有关负责人审核签字。
(四)勘察、设计单位对勘察、设计文件及施工过程中由设计单位签署的设计变更通知书进行了检查,并提出质量检查报告。质量检查报告应经该项目勘察、设计负责人和勘察、设计单位有关负责人审核签字。
(五)有完整的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
(六)有工程使用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进场试验报告,以及工程质量检测和功能性试验资料。
(七)建设单位已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
(八)有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质量保修书。
(九)对于住宅工程,进行分户验收并验收合格,建设单位按户出具《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表》。(新增条款)
(十)建设主管部门及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责令整改的问题全部整改完毕。
(十一)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新增条款)
取消条款:
(九)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对工程是否符合规划设计要求进行检查,并出具认可文件。
(十)有公安消防、环保等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
第六条 工程竣工验收应当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工程完工后,施工单位向建设单位提交工程竣工报告,申请工程竣工验收。实行监理的工程,工程竣工报告须经总监理工程师签署意见。
(二)建设单位收到工程竣工报告后,对符合竣工验收要求的工程,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组成验收组,制定验收方案。对于重大工程和技术复杂工程,根据需要可邀请有关专家参加验收组。
(三)建设单位应当在工程竣工验收7个工作日前将验收的时间、地点及验收组名单书面通知负责监督该工程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
(四)建设单位组织工程竣工验收。
1.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分别汇报工程合同履约情况和在工程建设各个环节执行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情况;
2.审阅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的工程档案资料;
3.实地查验工程质量;
4.对工程勘察、设计、施工、设备安装质量和各管理环节等方面作出全面评价,形成经验收组人员签署的工程竣工验收意见。
参与工程竣工验收的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各方不能形成一致意见时,应当协商提出解决的方法,待意见一致后,重新组织工程竣工验收。
第七条 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应当及时提出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工程竣工验收报告主要包括工程概况,建设单位执行基本建设程序情况,对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方面的评价,工程竣工验收时间、程序、内容和组织形式,工程竣工验收意见等内容。
工程竣工验收报告还应附有下列文件:
(一)施工许可证。
(二)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意见。
(三)本规定第五条(二)、(三)、(四)、(八)项规定的文件。(新增“八”,取消原“九、规划”、“十、消防、环保”)
(四)验收组人员签署的工程竣工验收意见。
(五)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有关文件。
第八条 负责监督该工程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当对工程竣工验收的组织形式、验收程序、执行验收标准等情况进行现场监督,发现有违反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规定行为的,责令改正,并将对工程竣工验收的监督情况作为工程质量监督报告的重要内容。
第九条 建设单位应当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依照《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2号)的规定,向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条 抢险救灾工程、临时性房屋建筑工程和农民自建低层住宅工程,不适用本规定。
第十一条 军事建设工程的管理,按照中央军事委员会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本规定制定实施细则。
第十三条 本规定由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暂行规定》(建建[2000]142号)同时废止。
『肆』 工程竣工验收程序
山东省实施《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暂行办法》细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的管理,确保
工程质量,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新建、扩建、改建的各类房屋建筑工程
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统称工程)的竣工验收和备案,应当遵守本细则。?
第三条
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工程竣工验收和备案
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程的竣工验收和备案的监督管
理工作。?
第四条
工程竣工验收工作,由建设单位负责组织实施。?
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对工程竣工验收实施监督。?
第五条
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应当按本细则规定向工程所
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备案机关)备案。?
第六条
工程符合下列要求方可进行竣工验收:?
(一)完成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内容;?
(二)施工单位在工程完工后对工程质量进行了检查,确认工程质量符合有关法律、法
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符合设计文件及合同要求,并提出工程竣工报告。工程竣工报告
应经施工单位法定代表人和该工程项目经理审核签字;?
(三)对于实行监理的工程项目,监理单位对工程进行了质量评估,并提出工程质量评
估报告。工程质量评估报告应经总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单位法定代表人审核签字;?
(四)勘察、设计单位对勘察、设计文件及施工过程中由设计单位签署的设计变更通知
书进行了检查,并提出质量检查报告。质量检查报告应经该项目勘察、设计负责人和勘察、
设计单位法定代表人审核签字;?
(五)有国家和省规定的完整的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
(六)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有按国家和省规定的质量合格文件及进场试验
报告;?
(七)建设单位已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
(八)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已签订工程质量保修书;?
(九)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对工程是否符合规划设计要求进行检查,并出具认可文件
;?
(十)居住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应达到节能标准,并出具建筑节能部门颁发的节能建筑认
定证书;?
(十一)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由公安消防、环保、气象等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或者
准许使用文件;?
(十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委托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等有关部门责令整改的问题全
部整改完毕。
?
第七条
工程竣工验收应当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工程完工后,施工单位向建设单位提交工程竣工报告,申请工程竣工验收。实行
监理的工程,工程竣工报告须经总监理工程师签署意见。?
(二)建设单位收到工程竣工报告后,对符合竣工验收要求的工程,组织勘察、设计、
施工、监理等单位和其他有关方面的专家组成验收组,制定验收方案。?
(三)建设单位应当在工程验收7个工作日前将验收的时间、地点及验收组名单书面通
知负责监督该工程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
(四)建设单位应在合同约定的时间内组织工程竣工验收。?
1、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分别汇报工程合同履约情况和在工程建设各个
环节执行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情况;?
2、审阅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的工程档案资料;?
3、实地查验工程质量;?
4、对工程勘察、设计、施工、设备安装质量和各管理环节等方面做出全面评价,形成
经验收组人员签署的工程竣工验收意见。?
第八条
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应当在7日内提出工程竣工验收报告
。工程竣
工验收报告主要包括工程概况,建设单位执行基本建设程序情况,对工程勘察、设计、施工
、监理等方面的评价,工程竣工验收时间、程序、内容和组织形式,工程竣工验收意见等内
容。?
工程竣工验收报告还应附有下列文件:
(一)施工许可证;?
(二)施工图设计审查意见;?
(三)施工单位提交的工程竣工报告;?
(四)监理单位提交的工程质量评估报告;?
(五)勘察、设计单位提交的质量检查报告;?
(六)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规划认可文件;?
(七)建筑节能管理部门出具的节能建筑认定证书;?
(八)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由公安消防、环保、气象等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或准许
使用文件;?
(九)验收组人员签署的工程竣工验收意见;?
(十)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应附有质量检测和功能性试验材料;?
(十一)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签订的工程质量保修书;?
(十二)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出具的《建设工程竣工档案验收意见书》;?
(十三)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有关文件。?
第九条
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负责对工程竣工验收的组织形式、验收程序、执行
验收标准等情况进行现场监督,发现有违反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规定行为的,责令改正。?
第十条
建设单位应当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向备案机
关提出备案申请,并提交下列文件:?
(一)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
(二)工程竣工验收报告;?
(三)商品住宅的《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
(四)法规、规章规定必须提供的其他文件。?
第十一条
备案机关收到建设单位报送的竣工验收备案文件,验证文件齐全
后,应当在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上签署文件收讫。?
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一式二份,一份由建设单位保存,一份留备案机关存档。?
第十二条
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当在工程竣工验收之日起五日内,向备
案机关提交工
程质量监督报告。工程质量监督报告应包括工程概况,地基与基础、主体分部工程质量检查
情况,各项功能性指标及试验的监督情况,检查中发现的工程质量问题和处理情况,工程竣
工技术资料的核查情况,建设单位组织竣工验收情况,审查验收评价情况,其他需要说明的
情况等。?
第十三条
建设单位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未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
案的,
备案机关应当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和建设部第78号令《房屋建筑工程
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暂行办法》第九条的规定,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
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
第十四条
建设单位采用虚假证明文件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的,工程竣工验
收无效
,备案机关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和建设部第78号令《房屋建筑工程和
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暂行办法》第九条的规定,责令停止使用,重新组织竣
工验收,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五条
备案机关发现建设单位在竣工验收过程中有违反国家有关建设工程
质量管
理规定行为的,应当在收讫竣工验收备案文件15日内,责令停止使用,由建设单位重新组织
竣工验收。?
第十六条
建设单位将备案机关决定重新组织竣工验收的工程,在重新组织竣
工验收
前擅自使用的,备案机关应当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的规定,责令停
止使用,处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罚款。?
第十七条
备案机关决定重新组织竣工验收并责令停止使用的工程,建设单位
在备案
前已投入使用或者建设单位擅自继续使用造成使用人损失的,由建设单位依法赔偿责任。?
第十八条
备案机关发现参与竣工验收人员有玩忽职守、滥用职权,
徇私舞弊等行为
的,或者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在工程质量和竣工验收监督过程中弄虚作假,提供虚假工程
质量监督报告的,依法追究责任。?
第十九条
竣工验收备案文件齐全,备案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办理备案手续的
,由有关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条
抢险救灾工程、临时性房屋建筑工程和农民自建低层住宅工程,不
适用本细则。?
第二十一条
本细则由省建设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伍』 简述竣工验收程序
1.竣工验收准备。
2.编制竣工验收计划。
3.组织现场验收。
4.进行竣工结算。
5.移交竣工资料。
6.办理交工手续。
施工项目进入竣工验收阶段,是一项复杂而细致的工作,承发包双方和工程监理机构应加|来源|考试|大|强配合协调,按竣工验收管理程序依次进行。鉴于竣工验收阶段是大量的基础性工作,从竣工验收准备开始,到办理交工手续终结,是一个渐进、有序的过程。竣工验收阶段的管理工作,每一步都非常重要,承包人应从交工的主观愿望出发,做好竣工验收管理程序中各项基础工作,为交付竣工验收创造条件;监理机构应组织对竣工资料及各专业工程质量的全面检查,进行工程竣工预验收,对可否组织正式竣工验收提出明确的意见;发包人应根据施工合同的约定,组织进行工程竣工验收和竣工结算的审查。按照协调一致的程序开展各方面工作,对建设工程顺利进行竣工验收十分有利。
竣工验收阶段管理的一般程序性工作:
1.竣工验收准备由承包人所属项目经理部具体操作实施,搞好施工现场的自检,建立完整的工程质量记录,收集、汇总工程技术资料和施工管理资料,扎扎实实做好竣工验收前的各项竣工收尾及管理基础工作。
2.编制竣工验收计划项目经理部负责编制工程交付竣工验收的收尾计划(含中间交工工程的范围和竣工时间),并纳入企业施工生产计划执行和管理,项目经理部按计划完工并经自检合格的施工项目应填写工程竣工报告和竣工报验单,提交工程监理机构签署审查意见。
3.组织现场验收首先由工程监理机构依据施工图纸、施工及验收规范和质量检验标准,对工程进行竣工预验收,提出工程竣工验收评估报告。最终由发包人对承包人提交的工程竣工报告进行审定,决定组织有关单位进行正式竣工验收的事宜。
4.进行竣工结算工程竣工结算要与竣工验收工作同步进行。承包人编制的竣工结算,应通过监理机构审核后正式向发包人递交工程竣工结算报告及完整的结算资料,承发包双方依据合同和资料,调增、调减后最终确定工程结算价款。
5.移交竣工资料承包人向发包人移交的工程竣工资料应齐全、完整、准确,符合国家城市建设档案管理|来源|考试|大|和基本建设项目(工程)档案资料管理和建设工程文件归档整理规范的有关规定。移交的竣工资料标识、编目、组卷、书写应符合科技档案管理质量的要求。
6.办理交工手续工程已正式组织竣工验收,建设、设计、施工、监理和其他有关单位已在工程竣工验收报告上签认,工程竣工结算办完,承包人应与发包人办理工程移交手续,签署工程质量保修书。办完交工手续,项目经理部应及时撤离施工现场,解除全部管理责任。
『陆』 工程竣工验收程序及需提交资料!
建筑工程竣工验收程序
一、工程竣工验收
(一)、工程竣工验收准备工作
1、工程竣工预验收(由监理公司组织,建设单位、承包商参加):工程竣工后,监理工程师按照承包商自检验收合格后提交的《单位工程竣工预验收申请表》,审查资料并进行现场检查;项目监理部就存在的问题提出书面意见,并签发《监理工程师通知书》(注:需要时填写),要求承包商限期整改;承包商整改完毕后,按有关文件要求,编制《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报告》交监理工程师检查,由项目总监签署意见后,提交建设单位。
2、工程竣工验收(由建设单位负责组织实施,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参加):
(1)、承包商:a、承包商编制《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报告》 监理公司 建设单位。b、工程技术资料(验收前20个工作日); 监理公司(5个工作 日内)建设单位。
(2)、监理公司:编制《工程质量评估报告》 建设单位。
(3)、勘察单位:编制质量检查报告 建设单位。
(4)、设计单位:编制质量检查报告 建设单位。
(5)、建设单位:a、取得规划、公安消防、环保、燃气工程等专项验收合格文件。
b、监督站出具的电梯验收准用证。
C、提前15日把《工程技术资料》和《工程竣工质量安全管理资料送审单》交 监督站(监督站在5日内返回《工程竣工质量安全管理资料退回单》给建设单位)。
d、工程竣工验收前7天把验收时间、地点、验收组名单以书面通知监督站。
(二)、工程竣工验收必备条件 :
1、 完成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
2、《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报告》。
3、《工程质量评估报告 》。
4、勘察单位和设计单位质量检查报告。
5、有完整的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
6、有工程使用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进场试验报告。
7、建设单位已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
8、有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质量保修书。
9、市政基础设施的有关质量检测和功能性试验资料。
10、有规划部门出具的规划验收合格证。
11、有公安消防出具的消防验收意见书。
12、有环保部门出具的环保验收合格证。
13、有监督站出具的电梯验收准用证。
14、燃气工程验收证明。
15、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委托的监督站等部门责令整改的问题已全部整改完成。
16、已按政府有关规定缴交工程质量安全监督费。
17、单位工程施工安全评价书。
(三)、工程竣工验收程序
验收会议上,工程施工、监理、设计、勘察察等各方的工程档案资料摆好备查,并设置验收人员登记表,做好登记手续。
1、由建设单位组织工程竣工验收并主持验收会议(建设单位应做会前简短发言、工程竣工验收程序介绍及会议结束总结发言)。
2、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分别汇报工程合同履约情况和在工程建设各环节执行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情况。
3、验收组审阅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的工程档案资料。
4、验收组和专业组(由建设单位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监督站和其他有关专家组成)人员实地查验工程质量。
5、专业组、验收组发表意见,分别对工程勘察、设计、施工、设备安装质量和各管理环节等方面作出全面评价;验收组形成工程竣工验收意见,填写《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并签名(盖公章)。
(注:参与工程竣工验收的各方不能形成一致意见时,应当协商提出解决的方法,待意见一致后,重新组织工程竣工验收。)
二、 工程竣工验收监督(由监督站操作)
1、监督站在审查工程技术资料后,对该工程进行评价,并出具《建设工程施工安全评价书》(建设单位提前15日把《工程技术资料》送监督站审查,监督站在5日内返回《工程竣工质量安全管理资料退回单》给建设单位)。
2、监督站在收到工程竣工验收的书面通知后(建设单位在工程竣工验收前7天把验收时间、地点、验收组名单以书面通知监督站,另附《工程质量验收计划书》),对照《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条件审核表》进行审核,并对工程竣工验收组织形式、验收程序、执行验收标准等情况进行现场监督,并出具《建设工程质量验收意见书》。
三、 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由建设单位操作)
(一)、备案准备的资料:
1、《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报告》
2、下列文件: (1)、施工许可证;
(2)、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意见;
『柒』 简述施工项目竣工验收的程序
竣工验收程序:
程序:在进行工程竣工验收时,就必须注意该程序:
1、根据建设项目(工程)的规模大小和复杂程度,整个建设项目(工程)的验收可分为初步验收和竣工验收两个阶段进行。
规模较大、较复杂的建设项目(工程),应先进行初验,然后进行全部建设项目(工程)的房屋竣工验收。规模较小、较简单的项目(工程),可以一次进行全部项目(工程)的竣工验收。
2、建设项目(工程)在工程竣工验收之前,由建设单位组织施工、设计及使用等有关单位进行初验。初验前由施工单位按照国家规定,整理好文件、技术资料,向建设单位提出交工报告。建设单位接到报告后,应及时组织初验。
3、建设项目(工程)全部完成,经过各单项工程的验收,符合设计要求,并具备竣工图表、竣工决算、工程总结等必要文件资料,由项目(工程)主管部门或建设单位向负责工程竣工验收的单位提出竣工验收申请报告。
(7)陕西省国债项目竣工验收程序扩展阅读:
验收需要提供的资料:
1、规划部门认可文件,通常要求提供工程规划许可证(复印件),但须提供原件验证,复印件加该建设单位公章注明原件存何处。
2、工程项目施工许可证,提供复印件,提交原件验证,复印件加该建设单位公章注明原件存何处。
3、公安消防部门认可文件,设计有消防要求的提供原件,即“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
4、环保部门认可文件,设计有环保要求的提供原件,即我市环保局出具的“苏州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
5、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报告,根据有关规定提供原件。
6、建设工程档案专项验收意见书,即由城建档案馆提供的“建设工程档案资料接收联系单”(原件)。
法规、规章规定必须提供的其他文件。
『捌』 申报国债项目需要哪些程序和资料
第三条 凡申请国债资金的项目必须严格执行投资项目建设程序,即依次完成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任何县区、部门单位及项目法人不得擅自简化基本建设程序,项目前期工作在上一阶段获得批准之前,不得进行下一阶段工作。
除项目建设规模较大或国家有专门要求的项目外,其他项目原则上不再申报项目建议书。
第四条 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是项目决策的重要依据,必须由具有相应资质的项目咨询或设计单位编制。项目可研报告应达到国家规定的深度和准确性要求。项目可研报告须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咨询机构论证后,方可批复。
第五条 实行资本金制度的经营性项目,在项目可研报告中就资本金的筹措情况,包括出资方及出资方式、资本金来源及数额、认缴进度等作详细说明,同时须在上报的可研报告中附有各出资方出资承诺文件,以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等有价资产作价出资的,还应附有资产评估证明等相关资料。
第六条 项目初步设计必须由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编制,设计单位必须按照批准后的可研报告进行初步设计的编制。如果项目初步设计概算比项目可研报告估算投资超出10%,则必须重新编制并报批项目可研报告。在项目实施过程中,确因不可抗拒的因素造成项目超概算时,必须经项目初步设计审批部门予以审批。
第七条 按照项目审批权限,除报国家发改委和省发展计划委审批的项目外,国债项目的可研报告、初步设计及概算由市发展计划委员会负责审批,对项目招标方案和项目法人(或项目建设单位)在批复项目可研报告时一并审批。
第八条 国债项目初步设计及概算,除报省发展计划委审批的之外,小型项目初步设计及概算的审查,经市发展计划委员会组织专家评审通过后,由市发展计划委员会或会同其他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审批。
『玖』 竣工验收的验收程序
1、申请报告
当工程具备验收条件时,承包人即可向监理人报送竣工申请报告。
2、验收
监理人收到承包人按要求提交的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后,应审查申请报告的各项内容,并按不同情况进行处理。
3、单位工程验收
发包人根据合同进度计划安排,在全部工程竣工前需要使用已经竣工的单位工程时,或承包人提出经发包人同意时,可进行单位工程验收。验收合格后,由监理人向承包人出具经发包人签认的单位工程验收证书。
4、施工期运行
是指合同工程尚未全部竣工,其中某项或几项单位工程或工程设备安装已竣工,根据专用合同条款约定。需要投入施工期运行的,经发包人约定验收合格,证明能确保安全后,才能在施工期投入运行。
5、试运行
6、竣工清场
出合同另有约定外,工程接收证书颁发后,承包人应按要求对施工现场进行整理。直至监理人检验合格为止,竣工清场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