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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投资经济学 2021-06-17 16:24:20

什么企业可以投资到其他公司

发布时间: 2021-05-02 14:46:34

⑴ 开什么公司可以投资其它公司

开控股一类公司,是可以对其他公司进行投资的,比如你开金融类控股股份投资公司。

⑵ 合伙企业可以投资其他企业吗

合伙企业只是企业的一种,当然可以投资了,目前很多私募基金都是合伙企业方式

⑶ 公司可以向其他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以及期他类型的企业投资,以公司的信用对外承担民事责任,对不对

错!
《公司法》第十五条规定:公司可以向其他企业投资,但是,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不得成为对所投资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出资人。
因此,公司可以向其他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投资,但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不得向合伙企业等要求股东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实体投资。
公司以其资产对外承担责任。

⑷ 别的公司可以投资和自己不一类的公司吗

可以呀,只要符合国家的法律要求,任何公司或个人都可以进行合法的投资行为。

⑸ 贸易公司可以投资其他公司吗

为什么不可以呢,任何公司都可以开展投资业务。它可以投资自己的公司,扩大生产经营规模,也可以投资到有需要的公司,与他公司达成合作经营,或者是其他方式的经营。

⑹ 公司可以代替客户投资其他公司吗

客户给单位(公司)授权,要与客户面对面的协商并签订相关协议,才可以接受这样的投资项目。

⑺ 请问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有什么限制

一、根据新《公司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的规定,公司可以向其他企业投资;但是,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不得成为对所投资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出资人。 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
二、公司转投资行为对于活跃资本市场和企业扩展经营规模,提高经济效益具有积极意义,同时转投资又是公司并购、扩张的前提,是公司经营的内在需求。因此转投资已成为企业间相互重组和联合的重要手段和工具。但于此同时,转投资存在不可避免的负面影响。单项转投资会产生虚增资本的问题,而双向投资会引发关系企业及董事、监事互相控制的问题。因此,对于转投资的负面效应,公司法必须对其进行回应。这样就产生了公司法上的转投资限制制度。

⑻ 有的企业投资于其他公司,为什么

没有三分利,谁起早五更?
1.投资上游企业,是为获取原材料的便利或控制原材料供应,或者弥补原材料涨价的损失。比如沙钢等钢铁企业投资铁矿石企业,中石油投资部分钢管企业等。
2.投资下游企业,是为拓展产业链,或控制渠道。如宝钢生产钢板,它又耗资投资钢管公司。如康师傅与英国零售巨头tisco共同投资超市。
3.有巨额闲置资金,本行业发展触及了天花板,而看好另一个行业的前景。比如,喜之郎投资于煤炭板块的上市公司
4.“其它公司”为规避被吃掉的风险,或者缺乏某一重要资源,主动邀请特定企业来投资入股。
5.同行业的投资是战略联盟、消除竞争、规模扩张等等。
6.政府拉郎配。
... ...(省略20条)。

⑼ 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在法律上有什么限制性的规定

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由股东会决定。

第三十八条 【股东会的职权】股东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或者监事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修改公司章程;
(十一)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对前款所列事项股东以书面形式一致表示同意的,可以不召开股东会会议,直接作出决定,并由全体股东在决定文件上签名、盖章。
【释义】 本条是关于股东会职责和股东会书面议事方式的规定。
本条第一款规定了股东会的职权,归纳起来有六个方面的内容。
(1)投资经营决定权,是指股东会有权对公司的投资计划和经营方针做出决定。公司的投资计划和经营方针是公司经营的目标方向和资金运用的长期计划,这样的计划和方针是否可行,是否给公司带来赢利并给股东带来赢利,影响股东的收益预期,决定公司的命运与未来,是公司的重大问题,应由公司股东会来做出决定。
(2)人事权。股东会有权选任和决定本公司的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对于不合格的董事、监事可以予以更换。在现代社会竞争日益加剧的情况下,股东会拥有用人权是必须的。董事、监事受公司股东会委托或委任,为公司服务,参与公司日常经营管理活动,当然应当给予其相应的报酬。报酬事项包括报酬数额、支付方式、支付时间等都应由股东会决定。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任免及报酬不需由股东会决定。
(3)审批权。本条规定的审批权包括两个方面:一是审批工作报告权,即股东会有权对公司的董事会、监事会或监事向股东会提出的工作报告进行审议、批准。这体现了工作责任制和股东的投资者权益。二是审批相关的经营管理方面的方案权。即公司的股东会有权对公司的董事会或执行董事向股东会提出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进行审议,股东会认为符合要求的予以批准,反之则不予批准,而责成董事会或者执行董事重新拟定有关方案。根据本法的规定,董事会有权利,也有义务根据公司的经营情况,拟定上述文件,并提交股东会。董事会违反法律和章程的规定,擅自决定应由股东会决定的事宜,隐瞒不报,越权经营,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4)决议权,即股东会有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公司债券、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事项进行决议。这里列举的几项事项都有关公司股东的投资者权益,应由公司股东会议决。其中有的事项的决议还有本法规定的程序上的限制。如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公司分立、合并、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应以代表2/3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同意做出决议。
(5)修改公司章程权。公司章程是由公司股东会在设立公司时制定的,所以应由公司股东会来修改。并需要由代表2/3以上表决权的股东赞成通过方为有效。
(6)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这是一个未尽事项的规定,由于股东会是有限责任公司的权力机关,公司章程规定公司的一切活动,公司章程规定股东会的职权,股东会有权力也应当履行这一职权。
股东会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行使职权。所涉及事项既重大又较多,股东会又是以会议方式履行职权。为了节省人力物力,考虑到有限责任公司的人合特点,本条第二款规定,股东对本条第一款所列事项书面一致同意的,可以不召开股东会会议,直接做出决定,由全体股东在决定文件上签字、盖章。
公司对外投资和担保的限制性规定:原《公司法》规定,公司累计对外投资额不得超过净资产的50%。
新《公司法》修订,一是删除了原《公司法》中公司对外投资比例的限制,改由章程可以规定对外投资的限额,同时增加了有关担保的规定。这种限制不属于公司登记机关的审查的范畴,公司对外投资本来就是公司与生俱来的权利,是公司支配财产和自主经营的行为,改由章程规定实际上是还权利与公司。
二是章程对公司对外投资或者担保有规定的,必须依照公司章程由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作出决议,而且章程对投资或者担保的总额及单项投资或者担保的数额有限额规定的,不得超过规定的限额。
三是为防止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利用职权损害公司利益牟取私利,规定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必须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同时规定,被担保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加表决,而且必须经出席会议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