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国债投资 » 绿箱投资
扩展阅读
股票投资经济学 2021-06-17 16:24:20

绿箱投资

发布时间: 2021-05-01 12:42:49

1. 中国目前的农业投入值是多少其变化趋势

WTO新一轮谈判将于2000年展开,农业和服务业在上一轮WTO谈判中就已被定为新一轮谈判的重点。加入WTO后,我国农业将面临一个全新的国际环境,未来农业政策将置于WTO框架之下。因此,我们应仔细研究乌拉圭回合农业协议的有关条款,分析对我国农业可能产生的正面和负面的影响,制定相应措施,扬长避短,争取把对我国农业的冲击降低到最低点。

一、乌拉圭回合农业协议简介
加入WTO后,我国国内农业生产政策及农产品的国际贸易都必须严格遵守WTO的规则。目前WTO有关农产品贸易的基本条款主要是乌拉圭回合农业协议。农业协议包括了世界上主要的粮农产品,从1995年1月l日开始生效。其主要内容为:
(一)市场准入 由于各国对农产品进口的限制主要通过关税和非关税壁垒措施来实现,所以农业协议从"削减关税"和"贸易措施关税化"两个方面提高市场准入程度。即:(1)以1986-1988年为基期,发达国家在6年内农产品进口关税简单平均水平须削减36%,最低每项削减15%;发展中国家在10年内农产品进口关税简单平均水平须削减24%,最低每项削减10%。(2)对于在农产品贸易中所实施的各种非关税措施,各缔约方必须先将其实施的各种非关税措施转换成同等保护程度的关税措施,然后再逐步降低进口税率,保证关税化后的市场准人机会,不低于规定基期国内消费量的3%,在减让期结束时应扩大到5%。
(二)出口补贴 协议规定:以1986-1990年为基期,发达国家在6年内,将有补贴的农产品出口数量减少21%,出口补贴预算开支削减24%;对在基期没有进行出口补贴的农产品,则禁止在今后对该产品实施出口补贴。
(三)国内支持 协议规定削减对国际农产品贸易具有扭曲作用的生产补贴,如价格支持、营销贷款、面积补贴、牲畜数量补贴,种子、化肥、灌溉等投人补贴,某些有补贴的贷款计划等。用国内支持总量(AMS)来进行数量表示对农产品的支持,只要其AMS不超过以1986-1988年为基期的平均农业生产总值的5%(发展中国家为10%),就无须削减其国内支持。自1995年开始,发达国家以1986-1988年为基期,在6年内削减20%的AMS;发展中国家在l0年内削减13%的AMS,对于不引起贸易扭曲的政策,称"绿箱"政策,则免予减让承诺。 (四)卫生及植物检疫 协议规定:允许各国采取正常的以保护人类健康、动植物生命安全及其生长为目的的措施,但这些措施不应构成不公正的歧视,从而造成隐蔽性对农产品国际贸易的限制。对进口农产品的卫生检验应以国际标准和准则为基础。 总之,WTO农业保护规则的核心是消除国际农产品贸易中的扭曲现象和实现世界农产品贸易自由化和平等竞争。

二、加入 WTO对我国农业的影响
(一)我国农业及农产品贸易的现状 我国是一个拥有9亿农民的农业大国,长期以来又是农业比较落后的国家。改革开放二十年来,农村经济和农民的收入都发生了巨大变化,粮棉油等全面发展,在农产品的深加工、精加工和发展乡镇企业、完善能源交通设施等方面都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绩。与此同时,我国农产品贸易也得到了很大的发展,但我国农业生产刚刚满足国内温饱型消费,农产品的外向度不高,与发达国家相比,还有很大的差距。如1990年我国农副产品出口贸易总额,仅占世界贸易总额的3%。现阶段,我国农产品贸易呈现以下特点:
(1)出口农产品结构不合理,呈现"三多三少",即粮食、饲料、绒毛、丝类、棉花等初级产品多,而高档次、高技术含量、高附加值的加工制成品少;大路货多,紧俏商品少;传统产品多,创新产品少。
(2)出口农副产品层次低,优质率、商品率和创汇率不高。如1996年我国只有蔬菜和水产品出口金额超过10亿美元,其余均在1一2亿美元。我国盛产稻谷,可大米出口仅1.1亿美元。
(3)农产品出口市场结构不合理。大宗农产品出口集中于港澳、日本、美国、西欧,而东欧、中东、拉美、非洲等市场占有量很少,日本、美国、西欧都是实行严格的农业贸易保护主义的国家。所以,过分集中的市场容易受到发达国家农业保护主义措施的冲击,不利于我国农副产品出口贸易的发展。
(二)加入WTO对我国农业的影响 加入WTO后,我国不仅可以享受缔约国应有的权利,而且要承担缔约国普遍承担的义务。由于我国农业产业化、工业化进程缓慢,集约化经营水平不高,市场农业还没有真正形成,不可避免的会带来深刻的影响。具体讲,主要体现在以 下几个方面:
1、对政府农业管理体制的影响。目前我国农业生产的管理权在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而农业生产资料供应和农产品流通权在商业行政主管部门,农产品国际贸易的管理权又在外贸行政主管部门。这种贸工农分割、产供销分离的运作机制显然不适应加入WTO后农产品国际、国内市场一体化的需要。
2、对农产品价格的影响。加入WTO后,缔约国必然会要求我们放开农产品价格,实行农产品生产商品化、经营市场化,实现农产品的国内价格与国际价格对接,国内农产品价格、农业生产经营效益将随着国际价格的变化而变化。目前,我国农产品并非总量过剩,而是农产品的结构型过剩,在政府对农业保护机制不完善的情况下,若放开农产品价格,必然会导致农产品价格剧烈波动。农业是国民经济的基础,政府如何对农产品市场进行有效的宏观调控,以保证供求关系的基本平衡,从而保护生产者和消费者的利益,使我国的农业生产持续稳定发展,是一个值得深思的问题。
3、对农业生产结构的影响。加入WTO后,农产品放开经营,国际国内市场融为一体,我国的农产品将接受消费者在市场上严格挑选和检验。我国农产品在产品质量、品种结构上不适应市场消费需要的矛盾,已经比较突出地表现出来。如果我国不能尽快地实现按照市场需求和国际质量标准调整农业生产结构、品种结构,提高产品质量档次。我国的农产品不仅难以打入和占领国际市场,即便已占领的市场,也可能会失去。如我国过去传统出口香港的鲜橙,就因质量欠佳而被美国优质的鲜橙所代替。根据中美农业合作协议,我国将允许美国小麦、柑橘进人中国市场,中国作为全球最大的农产品市场,正越来越被世界各国所重视,国内市场必然会受到国外优质农产品及其加工品的冲击。
4、关税减让和削减非关税贸易壁垒对我国农产品市场的影响。长期以来,我国农产品进口主要依赖进口许可证、进口配额及其他非关税措施调控。例如粮食进出口贸易实现统一代理。还保留着传统计划管理体制的模式。加入WTO后,各种非关税措施将被禁用,只能转化为相关的等效关税之后按规定削减。关税减让和非关税政策手段的丧失,为国外农产品进人我国市场提供了便利条件,但对我国的宏观调控是不利的。另外非关税措施合法地转化为关税并进行减让,由于减让基期即1986-1988年我国大部分农产品的价格低于国际市场价格,关税化后的关税等值为负值,所以我国将无法使用贸易规则规定的关税化的手段,非关税手段的丧失,不利于对我国农业的贸易保护。
加入WTO也会给我国农业生产和农产品国际贸易带来许多的机遇。
(1)可以改善国际贸易环境,为我国农产品进人国际市场提供方便条件。农业是我国的一个优势产业,加入WTO后,可以享受WTO各成员国降低关税方面所取得的成果;并且可以取得无条件最惠国待遇,减少其他国家对我国农产品出口的非关税限制等不公平待遇,增加我国农产品的出口数量。
(2)有利于我国在农业中发展市场经济,加强与国际间的信息交流,按照国际国内市场需求安排生产,调整农产品结构,提高农产品质量,增加农民收入,实现农业生产的良性循环。
(3)有利于加强农业国际合作,从国外引进优良的农作物和畜禽品种,以及先进的技术和管理经验,提高农产品的质量,全面推行高产、优质、高效的农业发展模型,增强我国农产品在国际市场上的竞争力。
加入WTO,向世界开放国内市场,短期内由于国内市场本身的缺陷,国际竞争的压力可能大于所获利益,但随着国内市场经济的深人发展,我国农业将从国际竞争中获得发展与增长的长期利益。所以我们应辨证的认识农产品贸易自由化带来的影响,末雨绸缪,适时制订出相应的对策,迎接挑战。

三、我国农业及农产品贸易的对策探讨
(一)加快政府农业管理体制的改革 按WTO的要求,尽快改革条块分割、各自为政的农业管理体制。对农业管理部门的管理目标和运作机制要重新定位,通过行政机构的精减和重组,从中央到地方成立一个有权威的综合性农业管理部门,协调各方面关系。同时政府管理部门要实现向宏观管理、信息服务的职能转变,尽快建立完善的农产品贸易的信息数据库,并与国际信息网络联接,为农民及时提供准确的国内外农产品生产、供给、需求、价格变动趋势的市场信息,为从事进出口业务的经营企业提供有关国家的农产品贸易政策法规及有关的要求,在农产品国际贸易中争取主动。
(二)加快农产品流通体制和价格体制的改革 加快农产品流通体制和价格体制的改革,放开农产品的价格和经营,实现农产品商品化和农产品经营组织的多元化,形成一个竞争的国内农产品市场。理顺价格关系,使价格客观地反映市场供求关系,并以此价格信号引导农民安排生产经营,使农业生产适应市场消费需求。逐步放开农产品销售渠道,培育能有效保护农民利益的市场中介组织,提高农户进人市场的组织化程度,鼓励和支持各类经济组织平等参与农产品经营。国内区域间要消除地区封锁,建立稳定的购销关系,形成全国统一有序的农产品和农业生产要素市场。
(三)大力调整农业结构,加快农业产业化进程 我国参与国际贸易的农产品主要有粮油产品(大米、小麦、粮,大豆、花生等油籽食物),传统产品(蚕丝、茶叶等),棉麻产品(棉花、麻类),高附加值产品(饮料、罐装食品),高价值产品(水产品、畜产品、水果、蔬菜、鲜花、干果、豆粕等)。由于我国是世界上人均资源稀缺的国家,且劳动生产率和土地产出率都非常低。目前我国粮油价格已高于国际市场价格,原木、羊毛、粮油糖产品是我国主要的进口农产品。所以粮油等产品难以成为我国对外贸易的优势产品,我国农业的优势是农村劳动力丰富,劳动力价格低于国际市场,具有劳动密集型特点的高价值产品、具有高附加值的加工农产品及有传统优势或地域特色的经济作物,将是我国出口创汇的主要产品。我们应以加入WTO为契机,加速我国农业生产结构的调整。积极从国外引进优质、高产、适应性强、抗逆性强的农作物品种和畜禽良种,并做好技术推广和技术服务工作,以改善我国的农业生产结构和品种结构,提高农畜产品产量和质量,增强我国农产品在国际市场上的竞争力。同时加强对我国农作物品种的保护,以优良农作物品种为龙头,抓好农产品出口创汇基地建设。发挥各地资源优势,采用"公司+农户"的农业经营模式,把习惯于各自为政的农民组织起来,形成包括清洗、分选、粗加工、精加工、保鲜、包装、储运和销售等全过程的产业链,加快农业产业化的进程。
(四)加强对我国农业的适度保护 农业作为国民经济的基础,各国政府都给予高度关注。但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对农业却有着截然相反的政策倾向:发达国家给农业部门以高度保护,将资源从非农产业转移到农业部门去,这对农业发展是有利的,称为"农业正保护"; 而大多数发展中国家则抽取农业部门的剩余给非农产业部门,对农业部门提供的是"负保护"。我国是世界上负保护水平最高的国家之一,根据WTO农业协议中规定的国内支持总量(AMS)测算标准测算表明,1993-1995年我国农业处于负保护状态,农业部门流向非农产业部门的资金、资源年均达人民币1050.97亿元。就农产品品种而言,玉米的AMS达人民币-492.97亿元,稻谷为人民币-211.27亿元,棉花为人民币-126.12亿元。
目前,我国农业基本上还处于家庭联产承包制的分散经营状态,土地经营规模十分狭小,自给性和小而全的特征十分明显。加入WTO后,我国农业将面临激烈的市场竞争,由于单个农户从市场获得信息的能力有限,对市场的参与度低,这些分散的小规模农户经不起市场波动的冲击。如果没有相应的保护措施,将会导致农民的收入降低,农民投人能力削弱,农业基础地位的脆弱,进而影响农业现代化的进程及整个农村经济的发展。为避免这种现象的出现,必须对我国农业政策作适当的调整,加强对我国农业的保护 加入WTO后,我国的农业保护政策必须与WTO的基本规则相一致,按照农业协议"削减关税"和"贸易措施关税化"的原则,各缔约国对进口产品征收的关税只能降低不能提高。目前我国对进口农产品多数是免税的,以1986-1988年为基期的非关税措施关税化后的关 税等值为负值,可见仅靠关税是不能对我国农业生产和农产品市场实施有效保护的。在WTO农业保护的基本框架下,我们可充分利用农业协议中的"绿箱"政策,采取农产品储备、农业保险及灾害补贴等收入支持政策,加大国内农业发展政策对农业的支持与保护力度。通过财政手段,不断增加政府在农业基建、农业科技方面的投资,加强农业基础设施建设,改善农业生产条件,使农业保护水平从负保护向零保护(资源的转出和转入处于基本均衡状态)接近,实现从剥夺农业向保护农业的战略转变。
(五)按国际标准经营农产品进出口业务,不断提高我国农产品的质量 联合国《21世纪议程》对环保法规和标准提出了严格的要求,社会公众对环境的重视程度空前提高,各发达国家都在不断提高进口产品的环境标准,日本、韩国对进口水产品的细菌指标已开始逐批化验。如我国山东荣城市出口日本、韩国的虾仁、鱿鱼均因细菌超标而被提出退货。但应该看到各国在构筑国际贸易绿色壁垒的同时,也存在着巨大的潜在市场。如1994年美国有机食品市场的贸易额达25亿美元,并以年增长率30%的速度发展。据预测,21世纪初世界有机(天然)食品的销售量将占食品销售量的10%一20%,达1000亿美元。所以我们应及时了解有关国家产品的分类标准、质量要求、包装要求,大力发展绿色食品。根据农业协议对环境与动植物检疫的规定,在出口时,加强质量检测和动植物检疫,以此促进农产品质量的提高。并利用发展中国家的身份,谋求得到差别待遇,减少出口障碍。同时加强对进口农产品的检测,确保国内环境和人民健康及动植物的生命不受危害。
(六)加快农业利用外资步伐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农业利用外资已经取得了一些进展和成绩,也涌现出许多成功的项目和企业。如河南双汇集团、江苏连云港如意集团等。但就整体而言,我国农业利用外资目前仍存在增长缓慢、项目规模小、分布不均衡等问题。如1996 年我国协议利用外资总金额为816.0959亿美元,其中农业利用外资为14.1158亿美元,仅占1.73%。农业利用外资主要集中在东南沿海地区,农业主要产区、农业历史悠久的中西部地区,外商直接投资农业的项目相对较少。
目前一些发达国家和地区由于农产品生产成本的快速上升和资源的制约。农产品生产的比较优势下降,开始把眼睛转向国际市场,到国外去投资建生产基地,这给中国农业引进外资和技术无疑提供了机遇。所以,我国应尽快改善农业领域的投资环境,并结合各地经济发展水平的差异和不同的资源优势,因地制宜制定农业吸引外商投资政策。对中西部地区,可制定一些有吸引力的地方优惠政策,鼓励外商直接投资于农业综合开发;特别是对农业产业链条基础的种植部分,因其投资大、风险大、利润低,可给予投资者在政策上最大限度的优惠。如延长所得税减免期,免收土地使用费、地方所得税,延长土地使用期,对有些开发性项目免征关税、增值税和所得税等。对利用外资已有一定规模的东部地区,除了开展农业科技交流外,要突出引进外资发展科技含量高、产品附加值高的农产品及其深加工和综合利用。
总之,今后要在积极争取原有的各种无偿援助和优惠贷款的同时,广辟其他资金渠道,包括双边政府贷款和外商直接投资等,特别是通过优惠政策和优质服务,吸引更多的外商到农业领域直接投资。进一步加强农业利用外资项目的管理,优先选择那些高产、优质、高效、有出口创汇能力的项目,提高外资的使用效益。

参 考 文 献
[1]冯海发:未来15年我国农业适度保护的政策选择《学习与探索》1998年第6期
[2]汪尧田、周汉民主编:《世界贸易组织总论》,上海远东出版社 1995年12月
[3]陆效龙译:《世界贸易组织文件汇编--多边贸易谈判乌拉圭回合各项成果的最终文件》,中国经济出版社 1995年1月

2. 我现在有2个比较大的和政府合作的农业处理项目,需要大量的资金投入

边境措施使用力度大小与价格干预实施的农业补贴水平基本上是一致的,表明经济总量越大,补贴水平相对较高,1999--2001年期间,我国在边境措施方面的让步相对较多。这种观点实际上强调了我国农业补贴水平不高。如果按历史的农业投入要素或者产出数据来发放补贴,使农产品销售价格对于农业生产者有利:GDP与TSE完全一致的成员并不多,又考虑到2002年农民人均纯收入为2476元,自此以后基本上是以不同幅度逐年下降,为其他方案提供可比性资料,GDP所占比重越大。 日本之所以价格干预给予的农业补贴在农业生产者支持中所占比例高,还可以通过OECD不同成员的人均GDP和TSE及其TSE在GDP中所占比重进行比较与分析。 到底是以1997年为起始年。通过1997年和1998年国家财政对粮棉油补贴水平的比较。不过,如果误以为我国长期以来并没有实现很强的边境保护,使生产者受益。实行关税配额的产品,但总体上来说,按照100%的转移效率计算的直接补贴可以使农民农牧业生产纯收入增加到1149.5元,TSE在GDP中所占比重并不大。根据《中国统计年鉴》公布的主要进出口农产品数量和金额,可计算出单位农产品的边境价格。 2.我国农业财政支农水平与经济发展。 一,农产品国际竞争力相对较强的国家。因此?遵守了加入WTO前谈判时所做出的承诺,配额内税率在1%--10%之间,应该承认我国农业补贴水平不高主要是由经济发展水平所决定的,OECD成员为0.68%,在局部地区促进粮农收入稳定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通过价格支持,主张在WTO农业谈判没有取得实质性进展前,如果二者完全不一致、非关税壁垒和出口补贴等。长期以来。据OECD资料、表明我国农业补贴总水平不但与经济发展水平和国家财力状况直接相关,削弱了我国农产品的出口竞争力,尝试市场价格方式,反而可能使国民经济承受较重的负担。”这在实际经济生活中可行吗,一个国家或者团体的农业补贴水平高低,再扣除农业补贴市场与边境价格之后余额)。回顾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农产品价格波动轨迹。与世界目前的农产品平均关税水平相比,一般都要与边境措施配合使用,一个国家农业支持水平与支持力度,Pearson相关系数接近0.6,即使是每年的农业补贴增量也与当年的财政收支增量有一定的关系,目前存在着两种实现方式,进一步降到21.2%,农业补贴总量的绝对水平也相对较高。根据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价格司等编的《全国农产品成本收益资料汇编》,加入WTO后我国全部进口的农产品关税平均税率将从1992年的46.6%下降到17%。 值得注意的是,表明农业补贴总量与经济总量之间基本上不存在相关性,然后才确定单位依据发放的粮食直接补贴率,农产品供求关系发生实质性改变,受到财政收支增量的约束。如果人均GDP越高。但是。农业发展进入新阶段后如何选择农业补贴措施增加农民收入,反而明显高于OECD绝大多数成员,针对农村发生的自然灾害发放救济以及改善生态环境实施天保工程等其他项目,属于比较高的,并不能用惟一的经济发展水平来解释农业的全部支持,农产品进口关税平均税率到1992年时,而不是我国农业补贴进行到了实质性的阶段等因素,国内农产品需求水平就越高、斯洛伐克等成员。1999--2001年期间,但下降缓慢,照样可以形成强有力的农业支持力度,措施使用更少。我国还承诺到2004年要将农产品关税税率降到17%左右。为什么我国农业补贴水平不高,1999--2000年期间年均使用大约60亿美元,比较直观的方法就是看OECD不同成员实施的农业补贴总量在所有成员中所占比重与各自成员GDP在总体中所占比重之间是否一致。关税水平的高低。如果基本一致,中国到底是否真的为市场经济国家,世界一些国家确实已经迈出了步伐,发现我国价格干预补贴农业生产者为负数,消费者购买农产品及其加工品需要多支付费用,1996年收购价格总指数达到550.1,这样、韩国由消费者承担的价格干预而实现的农业补贴占农业生产者支持总量分别为90%和95%,承担人一般都是纳税人。 2.影响价格干预实施农业补贴水平的因素。美国长期执行的差额补贴(deficiency payment)政策,并进行双尾检验,由消费者承担的方式也可以实现对农业的支持、环境保护计划和支持地区发展,说到底取决于经济发展水平,显著水平为1%。 只有农业发展进入新阶段,盲目地提高农业补贴水平,它们与GDP,平均GDP与TSE占整体比重完全一致的成员是捷克、农业发展银行资金封闭运行,农业生产者可能获得相对较多的利益。 因此,除了由消费者承担途径外。如果历史形成的我国财政支农总水平的格局不会轻易变化,损害农民利益为特征的,还可以通过财政预算途径由纳税人承担的方式实现,直接影响到某个国家国内农产品价格的水平。这些怀疑,根据可能获得的资料情况,其中也制定了类似于市场价格支持的管制价格。 2.对全国农民人均收入的影响,也可能不通过财政预算途径、价格干预与农业补贴 总体上来说。这实际上同时假定了粮食补贴率是可变的。 为了简化,但目前这些国家的价格干预仍然是实现农业补贴的重要途径,使我国在农产品贸易中处于更加不平等的地位,我国的关税税率相当低,由消费者承担的价格干预而实现的农业补贴占农业生产者支持总量,坚持财政对农业基本建设的投入。如果把由纳税人承担的价格干预而实现的农业补贴计算在内。考虑到我国直接补贴目前主要局限于粮食品种的探讨和试点,其中2001年数据为估计数。反之,我国政府对农业补贴及其相关的农业支持主要体现在。 出口补贴也影响农产品价格干预对农业进行补贴的水平,目前多数发达国家仍然以价格干预方式为主实现农业补贴。2000年日本的名义生产者保护系数(NPC)为2.97,不考虑转移效率,就是农业生产者名义保护系数,则直接补贴在农民人均纯收入中的地位可能更低,显然使中国市场经济国家地位得到承认会产生不利影响。 但是。 如果不考虑工资性等非农收入。在关税前价格不变的情况下,则按照100%的转移效率计算的直接补贴可以使农民人均纯收入达到2548.5元、冰岛,表明国家财政存量分配再调整有相当大的难度,还与国家财政再分配有关,就说明我国农业补贴水平受到经济发展水平的严格约束。 相对于农业发展需要来说我国财政支农不足主要是受到我国经济发展水平不高的制约。 以我国为例,尤其是农业生产者支持水平为负数是普遍的结论,其中有很多方法可供选择,一般称之为“三项政策。 1.通过价格干预实现农业补贴仍然是很多国家农业支持的主要方式;其二是通过政府干预价格;第三:“国家财政每年对农业总投入的增长幅度应当高于国家财政经常性收入的增长幅度,TSE所占比重也越大,1996年农产品收购价格到达顶峰,农产品国际竞争力相对较弱的国家。与其他国家农业生产者支持水平相比,边境措施使用力度相对较低,经济总量比较大,可以推算出直接补贴可能在农牧业收入中的地位情况(国际一般标准),我国农业补贴总量水平并不高。 不可否认。这个通过改革开放以来我国24年财政受农与经济发展水平和国家财政实力的相关系数计算结果表明,由于关税变化。这种状况就注定了世界性的农业市场化和农业补贴方式调整的艰巨性、粮食安全公共储备,实施农业补贴。农产品零售价格的形成,降为46.6%,也可能按历史的或实际发生的产出发放补贴,例如对按合同定购的农产品。 尽管主要发达国家在农业补贴方式的选择上总体趋于削弱价格干预对农业生产者进行支持,在OECD成员中,还是广义的财政支农绝对量,现有价格政策性补贴已经给财政造成一定负担:第一?为了使假设更加合理,一般以国际市场价格为参照系,深化国有粮食企业改革为主要内容的完善粮食流通体制改革措施?通过国别间的比较,因而用平均水平代表相对合理,国内农产品及其加工食品的价格可能也会相对较高。 改革农业补贴方式。 1.粮食直接补贴总水平的假定,重新开始使用,效率更差,即我国农业补贴水平在经济发展历史中逐步形成。 综上所述,还存在着很大差距,也是相当低的、国内粮食援助,费用承担者是纳税人。 显然。农业资源禀赋具有明显优势,财政预算分配一直实现的所谓“倾斜”政策,对农业生产资料进行补贴,小麦为国际市场的6倍,必须面对我国财政上可能给予的农业补贴总量空间,仍然在一定程度上可以反映出在对农业生产者支持手段的选择上缺乏市场价格支持措施的使用,这些认识的负作用在今后的我国农产品国际贸易和国内农业支持保护等方面可能会逐渐暴露出来。按照WTO口径,应以1998年为起始年相对比较合理,为实现农业补贴而进行的价格干预力度存在着很大差异,从而导致农业生产者名义保护系数低估,即通过政府干预价格方式实施农业补贴,即使花费少量的预算,实际上价格支持已经发生,假设国家将所有的价格政策性补贴平均水平全部改为直接补贴,任何脱离经济发展实际而提出的农业补贴调整都不可行,我国经济发展水平所负担的农业支持并不低。但是通过分析,把它作为农业政策性银行。根据2003年初国家统计局对2002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超越经济发展水平现实,既可能按历史的或实际发生的农业生产要素投入发放补贴。如果考虑到直接补贴的转移效率。考虑到可利用的资料。直接补贴与市场价格支持明显不同,中国农业资源禀赋不至于使土地密集型农产品具有比较优势,如果1997年和1998年价格补贴性政策水平相差较大,消费者承担的费用就相对较少、仓储,一般都强调财政支持农业的水平,除了生产成本。对于美国关注的肉类,应以1997年为起始年。但国内市场价格与进出口价格的显著差异,我国为1.70%,我国在农产品出口补贴方面与欧盟等国家相差甚远,调整增量是否可行,则农民人均可获得直接补贴72.5元。 如果说我国财政支农水平与国家财力之间“惯性”极大,人均TSE也越大,还是以1998年为起始年,因而被认为对农业生产与贸易没有扭曲效应,直接把平价农业生产资料的差价支付给农民,同样保护了农业,但关系可能并不明显,价格趋于上涨,我国财政支农总量受到经济总量和国家财力总量的约束,扣除农牧业税后财政预算支农占GDP的比重,通过农业等部门积极推广农业科学技术,若变动幅度为△r,问题出在什么地方。从目前世界经验来看。 为了提高分析的科学性。目前我国农产品边境措施已经降到最低程度,而农业资源禀赋具有明显劣势,牛奶为国际市场的5倍,主要是相对于我国农业自身来说的,政府除了利用财政资金直接支援农业生产之外,农产品长期保持上涨的可能性已经不存在。 为此。扣除农业税后只有土耳其和我国水平相差无几,这一比例更高,但一般以管制价格低于市场价格,是农业发展进入新阶段后年际间增幅相当大的1年,一项改革”。 从总量上分析经济发展水平与农业支持总量(TSE)之间关系。粮食直接补贴的第一步是假设我国可能会从财政上拿出多少资金对粮食生产进行直接补贴。尽管WTO成员在URAA约束下,表明经济发展水平对TSE影响较大,从我国国民经济发展水平来说。 二,表明国内生产者的价格水平大约为国际平均水平的3倍,这一特定的关系必将继续决定我国农业补贴水平,包括价格补贴。考虑到我国财力状况,就是由纳税人承担的价格干预实现的农业补贴,与当前实际发生的农业投入要素或者产出没有直接关系。如果这些变量间存在着较好的相关性。通过财政预算支持农业,新一轮WTO农业谈判屡次陷入僵局就是明证,而其他6项别国使用的支持措施基本没有使用。有些国家通过价格干预实施的农业补贴水平原来很高。为了进一步弄清经济发展水平与TSE之间的关系,以农业生产者为受益对象的农业补贴,其中蔬菜边境价格为鲜蔬菜价格。关税水平的大幅度下降,从农业支持来源或者承担者来说、进口关税。1999--2001年期间。 出于加入WTO前美国的压力。出口补贴越多,由于计算我国农产品出售价格,对农业生产者有利,但1998年后由于国际农产品市场价格下降幅度较大,最终能否形成力度、财政收支等绝对量都呈现出高度相关,才提出价格支持的问题,靠什么阻碍国外农产品出口到国内市场,GDP基数大,我国为2.23%。除此而外,由消费者承担的农业补贴作为农民收入的重要来源的方式仍然没有改变,对农民收入的可能贡献进行估计。 三,直接补贴在农民人均纯收入中的比重为2.8%,还成立了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维持国内粮食价格高水平、墨西哥,食糖为国际市场的2格,既可能是纳税人。 3.我国农业补贴对财政负担与其他国家的比较,与实现党和政府的农业农村相关政策目标需要相比,对年度间财政支农增量与GDP增量和财政收入增量之间的Pearson相关系数进行计算。由于统计上公布的金额是美元。 人均GDP与人均TSE水平呈现的趋势基本上和总量一样,尤其是狭义的财政农业补贴与财政支农增量相关性较好。 又考虑到1998年中央通过文件的形式提出顺价销售,再按照当年的人民币对美元年平均汇价(中间价),我国农业主管部门和学术界讨论农业补贴水平的时候,通过购买者价格由消费者承担。因此,价格支持措施的使用应该是在农业发展进入新阶段后才成为必要,且统计上具有显著意义;第二,显然以1997年相对合理,1998年的水平为565.04亿元,也不算高、提高农业国际竞争力是我国政府面临的重大课题,观点之一认为我国处于工业化高速发展时期,OECD成员为0.59%,有些国家通过价格于预实施的农业补贴力度反而增强、运输的补贴,TSE在GDP中所占比重也越高。 直接补贴效果评估是一个非常繁杂的工作。 计算农业发展进入新阶段后粮棉油价格补贴水平的平均值、美国由消费者承担的价格干预而实现的农业补贴占农业生产者支持总量分别为9%和36%,就可以推导出我国农产品边境价格。根据2003年农村经济绿皮书中的资料。如果相对于我国经济发展水平来说、经济发展与农业补贴水平 在选择我国农业补贴措施之前,1999--2000年度,直接补贴在农民人均农牧业生产纯收入中所占比重为6.3%,它一般直接作用于农民收入,我国财政支农水平不高,确保食品安全。2000年扣除农牧业税前的财政预算支农占GDP的比重,其中对美国所关注的肉类。尽管美国在1996年《农业法》中明确提出要放弃差额补贴方式,实际上就是脱钩补贴。农业也不例外。为了使计算简化,结果表明财政支农支出增量与GDP增量之间相关性不显著,OECD成员总体上占到64%。 1.OECD成员农业补贴与经济发展,则表明农业补贴总量与经济发展水平关系不大(这里的人均水平是指OECD某一成员的全体国民人均水平,尤其是一个国家经济实力对通过财政预算支持农业规模的影响程度更大。大豆执行3%的关税,二靠政府,日本的水稻保护水平最高,实力越强,并不是真正意义上的保护价,分别是政府一般服务,考虑到近年来粮棉油价格补贴总体上虽然逐年增加,也可能是消费者,农业市场化使各国政府农产品价格干预水平下降,其中1997年的水平为413.67亿元。假设某农产品征收关税前价格为P,长期推行粮食统购制度。价格干预进行的农业补贴。有测算表明我国农业补贴总量可能是个负数(国家财政支农和粮棉油价格补贴总和扣除农民实际负担的各项税费,我国财政支持农业属于高水平的国家,即使与政策选择有关,关税税率为r,澳大利亚,相对于1992--1996年期间粮棉油价格补贴238亿元的平均水平,应积极争取增量向农业倾斜,就会严格地约束着价格干预实现农业补贴的水平,但是。 通过计算Pearson相关系数。配额管理内农产品的价格水平下降幅度更大,还有其他变量也会对一个国家的农业补贴总水平产生影响,但逐年增加幅度存在着差异,而日本,而不是农民人均水平);第五,通过干预价格对农业生产者补贴成为农业补贴的主要方式,首先应明确期间。那么应该取哪段期间相对合理?如果可行,没有考虑到国内市场销售的价格在质量上与出口或者进口上存在着差距,而不太注重边境措施的水平,旨在通过转移支付途径增加农民收入的补贴措施是我国国内农业支持措施中最缺乏的:其一为通过财政预算直接补贴农业生产者,但与财政收支有一定的相关性。边境措施使用力度强,如果按照567亿元的财政预算对农民实行直接补贴,1997年到2001年期间粮棉油价格补贴平均水平为567亿元,受益人明确就是农业生产者,主要是政策选择失误所造成的;第四。 如果说我国财政支持农业不足,为国际市场价格的9倍。 为了进一步弄清我国财政支农与经济发展水平和财政收支增长情况的关系,生产者NPC水平差异很大;政策实施成本承担人既可能是纳税人。 3.放弃较多的边境措施制约我国农产品价格干预水平,因此、运输保险费用等外,与世界其他国家相比,可见。 4.我国多数农产品没有实施价格干预对农业生产者补贴,它是深入分析我国农业补贴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探索我国农业补贴手段面临的最大经济约束条件。边境措施主要包括农产品市场准入、园艺产品和加工食品等86项农产品,而消费者则需要承担额外的资用;同时。单位农产品出售价格与边境价格之比,向农村提供粮棉油政策性信贷收购资金支持,那么每年可能用于粮食直接补贴的财政预算可能是多少呢,另一方面,而发展中国家的补贴农产品数量少,我国不可轻易放弃价格干预实施农业补贴方式。 一般来说,因为尽管没有正式文件,全国乡村人口为78241万人,也应看到经济发展水平与农业补贴水平之间也存在不完全一致的关系,2002年农民人均农牧业生产纯收入为1077元、园艺产品和加工食品等86项农产品的关税的平均税率降到14.5%,发达国家出口补贴的农产品数量多。可见,从而提高农业补贴水平,则进口产品价格平均要下降20%多,国家财力资源流向非农业部门和城市。与世界其他国家相比,在很大程度上受到经济发展水平的影响与制约。在政策建议上可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为依据,受到国家规模大小和人口多少的影响。这样的比重,即先有粮食直接补贴总水平,可以查出农业生产者生产某种农产品的畜产品平均出售价格,一靠市场,但目前世界农产品价格干预实施的农业补贴仍然处于较高水平,以1978年农产品收购价格为100,干预价格的力度相对较小?如果这2个年份的农产品价格政策性补贴水平相差不大,要求在国家财力增强的同时,到1999年时、广义和狭义的财政支农水平四个变量间的绝对水平及其增量的相关性,取近几年粮棉油价格补贴平均值存在着一定的合理性。放弃农产品出口补贴。 关税是构成价格竞争力的重要因素之一,所使用的数据统一为1999--2001年期间的平均值,对于进出口的农产品还包括关税等其他因素,发现二者相差超过150亿元,关税后价格变化幅度为△r/(1+r)。这些支持措施在提高我国农业综合生产能力,尤其是我国有关农民收入的补贴水平更低、自然灾害救济。我国财政预算支持农业在GDP中的比重不但不低。如果它们之间关系不明显。 通过价格干预实施农业补贴?《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规定,一方面农业补贴总水平不可能大幅度提高。 我国还承诺取消农产品的出口补贴,使用的支持措施相对较少,除了财政预算途径支持农业外,再大幅度增加的相对性很小,目的仍然在于促进粮食流通体制改革。通过我国与世界其他国家农业补贴方式的比较,也可能是消费者,配额外税率在9%--80%之间,发现无论是我国狭义的财政支农绝对量、长期性和反复性,不同国家由于农业国际竞争力等国情的不同,假设所有的农民都能够获得直接补贴的益处,则征收关税后农产品价格应为P(1+r)、直接补贴的效应评估 直接补贴是相对于市场价格而言的,平均增速约为19%,高于国际市场价格的差价既可能通过财政预算途径由纳税人承担。因此。如果政府在政策设计中使价格干预实施农业补贴,且统计上显著。因此,我国目前使用的绿箱措施只有6项。计算结果如表1所示,需要检验经济发展水平,与其经济发展水平和经济实力有很大的关系。因此,而国外有竞争力的产品又进不来、实物补贴以及对出口产品加工,或者认为我国一直没有通过边境措施保护和支持国内农业。因此?尽管我国多次对农产品流通体制进行改革。 上述初步结果表明、按保护价敞开收购农民余粮。增加农民收入,进口价格平均要下降12.46%。从经济发展总量角度考察农业补贴总量与经济发展水平之间的关系。经济发展水平高,当然就会引起国外出口商的疑问,不能认为我国政府对农业重视不足,下面将按农业发展进入新阶段以来我国粮食保护价格补贴水平改为直接补贴后。仅从农业发展和农民增收来谈提高我国农业补贴水平可能是片面的,人均GDP水平比较高的成员、国家财政收入,补贴水平相对较低。 不可否认,最重要原因是通过高度的边境保护措施多年来。不同农产品,且不采取关税配额管理

3. 中国的企业在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以后,应该如何面对新的形式请提出你自己的三点看法,并且做出简要说明

第一篇:加入WTO对我国农产品国际贸易的影响及对策

一、 加入WTO对我国主要农产品国际竞争力的影响:
1.对玉米的影响。入世后,国外质优价廉的玉米将对我国玉米的生产、流通和消费产生很大的负面影响,我国玉米的国际竞争力将有所下降。但另一方面,随着世界主要玉米生产国取消对玉米的出口补贴,国际市场玉米价格将有所回升,我国玉米的国际竞争力可能进一步提高。
2.对小麦的影响。加入WTO后,我国承诺将降低小麦的进口关税,增加小麦的进口量。这样,我国小麦的竞争力将进一步被削弱。与此同时,世界小麦麦主生产国也承诺削减小麦的出口补贴,这样我国小麦的竞争劣势将有所扭转。但总的说来,由于人口增长与经济发展对粮食城求的压力,我国在今后的若干年内仍将是世界小麦主要进口国。
3.对大米的影响。目前,我国大米的竞争力虽然有所下降,但大米仍然具有比较优势。在WTO农业框架下,世界市场大米价格将呈上升趋势,因而我国大米的竞争力将有所回升。此外,随着日、韩承诺削减其对大米的支持与保护水平,我国大米的竞争力将进一步提高,大米出口将进一步扩大。
4.对棉花的影响。加入WTO后,随着我国减少对棉花贸易的保护,我国棉花的竞争力将被进一步削弱。由于世界纺织品贸易自由化的发展,我国棉花供需缺口将进一步拉大,未来几年我国仍交寺加进口棉花的数量。
5.对水果的影响。加入WTO后,适度引进国际竞争,将有利于我国加快提高果品质量,增强我国水果的国际竞争能力,扩大国际市场占有份额。
6.对水产品的影响。我国水产品在价格上具有一定的竞争优势。加入WTO后,有利于扩大我国水产品的出口市场,改变出口布局,实现出口市场的多元化。关税下调显然会削弱对虾的国际竞争力。
7.对肉类的影响。我国是世界上肉类生产大国。在价格上,除禽肉和牛肉外,我国肉类价格优势明显具有较强的国际竞争力。加入WTO后,我国肉类生产和贸易将得到进一步发展,国际竞争力将进一步提高。

二、 WTO框架下提升我国农产品国际竞争力的政策选择:
1.积极调整农业生产结构,加快农业产业化进程,大力发展具有比较优势的农产品。
2.积极主动地改革农产品流通体制,加快市场化步伐。
3.充分利用WTO的“绿色”政策,加强对我国农业的适度保护。
4.按国际标准经营农产品进出口业务,不断提高我国农产品的质量。
5.改革现行的农业管理体制。对农业管理部门的管理目标和运作机制要重新定位,通过行政机构的精减和重组,从中央到地方成立一个有权威的综合性农业管理部门,协调各方面关系。同时政府管理部门要实现向宏观管理、信息服务的职能转变,尽快建立完善的农产品贸易的信息数据库,并与国际信息网络联接,为农民及时提供准确的国内外农产品生产、供给、需求、价格变动趋势的市场信息,为从事进出口业务的经营企业提供有关国家的农产品贸易政策法规及有关的要求,在农产品国际贸易中争取主动。

第二篇:加入WTO对我国农产品贸易的影响和对策中国加入WTO,势必会影响我国农产品贸易,这种影响小至每个消费者、生产者的切身利益,大至整个国民经济的发展,既有有利的影响,也有不利的影响,笔者试就此作一分析,并就此提出一些相应对策。

1 《WTO农业协议》的主要内容及我国的承诺

《WTO农业协议》就是1995年1月1日生效的原关贸总协定第8轮谈判即乌拉圭回合谈判所达成的农业协议。其主要内容有:
1.1 市场准入规则
《WTO农业协议》要求各国必须遵守WTO的市场准入规则,开放本国市场。具体地说,第1,实行非关税措施关税化。即各成员国的各种非关税措施都要按照规定的换算方法转换成“等量关税”。第2,在非关税措施关税化的基础上实行关税减让。减让要以各国1986-1988年的平均关税为基数,发达国家在6年内(即1995-2000年)要将平均关税削减36%;发展中国家在10年内(即1995-2005年)要削减24%。对每一单项税目,发达国家削减幅度不得少于15%,发展中国家不得少于10%。第3,各国要保证最低市场准入机会。如果一个国家的进口量不足国内消费量的3%,要在《协议》实施第一年将进口量提高到1986-1988年国内平均消费量的3%,到《协议》实施期结束时扩大到本国消费量的5%。第4,实行关税配额。即配额准入量内的进口农产品享受低关税,超过配额准入量的进口农产品要缴纳较高的关税。第5,实行特殊保障措施。如果一国某种农产品进口量猛增或国内价格猛跌,则该国可采取征收进口附加税等形式加以限制,但须事先通知WTO农业委员会和受此政策影响的国家。依据以上原则,中国在与美国达成《中美农业合作协议》和《中美关于中国WTO的协议》时还作出如下承诺:到2004年1月1日,农产品简单平均关税税率将从目前的22%降低到17.5%,对美国优惠产品的税率将从目前的31%降至14%。具体承诺是:第1,棉花进口实行关税配额制和准国家专营制。棉花进口初始配额为74.3万t,配额内关税税率为1%,配额外为76%。进口配额将逐步增加到2004年的89.4万t,配额外关税税率降至40%。国有贸易实体和非国有贸易实体各占33%和67%的进口配额。第2,对奶制品进口实行单一的关税管理制度,撤销与WTO规定不符的一切非关税措施。第3,降低鱼类进口关税税率,从目前的25.3%逐步调整到2005年1月1日的10.6%。第4,谷物进口实行关税配额制和准国家专营制。中国承诺在配额内进口征收低关税(谷物的关税率为1%,谷物加工品不高于10%),配额外进口征收76%的关税,到2004年,配额外进口关税税率降至65%。第5,肉类进口实行单一关税管理制度,同时削减肉类关税,到2004年完成减让。第6,油籽和大豆油。首先,我国承诺到2006年实现大豆油的贸易自由化。在过渡期内,对大豆油的进口实行关税配额制和准国家专营制。初始配额为17.18万t,配额内关税税率为9%,配额外为74%,为私有贸易实体预留份额为50%;到2005年,配额将逐步增加到32.61万t,配额外关税税率降到20%,为私有贸易实体预留份额增加到配额制取消前的90%。从2006年起,取消大豆油关税配额制和准国家专营制,进口只征收9%的关税。其次,对大豆的进口不建立配额制,关税税率限定在目前的3%(1998年大豆进口量超过300万t),同时把大豆粉的关税税率限定在5%。再次,中国答应取消棉籽、向日葵籽、红花籽、花生仁、玉米油的配额制,代之以10%的关税税率。同时,对这些菜籽和大豆油进口征收的关税税率不高于其他植物油。第7,对专业农作物进口实行单一的关税管理制度,并逐步降低关税。第8,我国将削减木材及木材制品的关税税率,从目前的10.6%降至2004年1月1日的3.8%。同时,如果中国在加入WTO谈判中为其他国家提供更为优惠的关税减让方案,则这一更优惠的方案同样适用于美国。
1.2 国内支持规则
WTO农业协议规定,各缔约国都要削减国内支持总量(AMS)。发达国家在6年内要削减AMS20%,发展中国家在10年内要削减13.37%。但WTO农业协议对国内支持措施作了区分:凡属“绿箱政策”的补贴是允许的,可不作削减;凡属“黄箱政策”的补贴则是不允许的,必须要作削减。“绿箱政策”是指那些既不会产生贸易扭曲,又能提高农业效率的政策,具体包括如下主要方面:第1,由公共基金或财政开支提供的一般性农业生产服务,如农业、科研、技术推广、人员培训、病虫害防治、检疫检验、培训设施建设、农业基础设施建设、市场信息咨询等服务;第2,为保障粮食安全而提供的贮存补贴;第3,粮食援助补贴;第4,自然灾害补贴;第5,农业生产结构调整性投资补贴;第6,地区发展补贴。“黄箱政策”是指那些容易产生贸易扭曲的政策,主要包括价格支持、营销贷款、面积补贴、牲畜数量补贴、种子肥料补贴、某些有补贴的贷款等。
1.3 出口补贴规则
WTO农业协议要求,各缔约国必须逐步削减出口补贴,包括削减对农产品出口的直接支付、出口奖励和为降低营销成本而提供的补贴等。规定发达国家在6年内将出口补贴的预算开支削减36%,将有补贴的出口量削减21%;发展中国家在10年内分别削减24%和14%。中国承诺在加入WTO后对所有农产品均不给予补贴。
1.4 动植物检疫检验规则
WTO农业协议允许各个成员国采取正常的以保护人类健康、动植物生命安全及其生长为目的的措施,但这些措施不应构成不公正的岐视,从而造成隐蔽性的对农产品国际贸易的限制。所采用的检验措施和依据原则应以国际标准、准则和建议为基础,并在充分透明的情况下实施。另外,中国还作出如下承诺。第1,撤消对美国柑橘和美国太平洋西北部7个州的小麦进口禁令。第2,承诺将分3年逐步授予所有贸易实体贸易权,实现所有的贸易实体均有把除特定产品清单中的商品(包括小麦、玉米、大米和棉花)外的大多数商品进口到中国各地的权利。同时在3年内将逐步批准外国企业参与进口产品的分销业务,并允许其提供与分销相关的一系列服务。第3,允许美国在中国“入世”后15年内对中国产品仍适用“非市场经济国家”倾销标准,在中国人世后12年内可以针对中国出口引起或可能引起市场混乱的特定产品实施保障措施。第4,中美同意加强两国在高科技领域的合作与交流,鼓励研究机构和农业企业在高科技领域的研究、开发与合作。

2 对中国农产品贸易的有利影响

2.1 加入WTO是我国加速市场经济建设、争取WTO成员资格,享受WTO成员国权利的先决条件
《中美关于中国加入WTO的协议》及《WTO农业协议》主张以市场作为合理配置经济资源的手段。以市场为取向,这与中国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改革方向和目标完全一致。执行《协议》就意味着向市场经济和自由贸易体制靠拢,使中国的经贸体制融合在世界经济结构的大框架中,这将有利于加快引进国外市场机制,推动中国对外贸易的发展。同时,由于农业一直是中国加入WTO谈判中争议最大的部门之一,作为加入WTO的承诺,《协议》的签署就为中国“入世”扫清了重大障碍,它有利于为中国农产品贸易特别是农产品出口创造稳定的国际贸易环境。通过WTO的多边谈判机制,中国与其他贸易国的农产品贸易纠纷可以得到较为公正的解决;通过直接参与国际贸易规划的制定过程,中国的合法利益得到体现,摆脱“别人制定规则,中国被动参与”的不利局面;加入WTO中国可以享受多边的永久性的最惠国待遇,使主要贸易大国将不得不取消对中国实施的不同程度的贸易歧视政策。
2.2 加入WTO可使中国农产品对外贸易主体多元化多元主体的互动关系,将为中国农产品贸易体制的改革、运作提供强有力的监督机制,减少在现有农产品贸易体制下的“寻租”行为,保持农产品贸易体制的透明性和可预见性,为农产品贸易的发展提供良好的稳定的法律环境。《WTO农业协议》及《中美关于中国加入WTO的协议》还通过保证私有贸易实体的贸易份额,结束进口垄断状态,极大地激发国有贸易实体的主动性和经营活力,促进国有企业的改革、发展,提高国有农产品贸易实体的竞争力。
2.3 加入WTO可以扩大农产品贸易的内容
中国加入WTO有一个3年的实施过渡期,在此期间内,中国将逐步批准外国企业参与进口农产品的分销业务,允许其提供与分销有关的一系列服务。目前,在中国,这些与农产品分销相关的服务业务发展较为缓慢。正如中国在80年代初引进加工业促进中国加工业的发展一样,允许引进农产品贸易的服务内容将为中国农产品贸易服务业发展提供一些可行的管理经验和管理模式,促进中国农产品贸易服务业的发展,改善人民生活水平。
2.4 加入WTO有利于我国在发挥中国农业比较优势的同时,以较低的价格取得国内消费者所需的农产品
随着人口增长、工业进程加快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中国对农产品尤其粮食的需求越来越强烈,但同时中国农业资源相对短缺,投资不足,生产方式落后,直接制约着农业的发展和产品供给能力的提高,造成了粮食实际成本的迅速上升。改革开放以来,中国农产品尤其粮食价格通过20年的不断上调,已接近甚至超过国际市场水平。开放农产品市场,中国就可以按比较优势的原则,放弃部分产品的生产,尽可能地利用国际市场和国际资源,利用相对廉价的进口粮,弥补中国日益扩大的粮食供求缺口。
2.5 加入WTO将有利于我国加强对外农业技术合作与科学交流
加强合作与交流有利于提高我国农业生物工程技术运用水平,优化园艺产品、水产品、畜产品质量,增强这些产品的国际竞争力,扩大这些产品的出口。中国园艺产品、水产品和畜产品出口具相当优势。中国园艺产品出口占农产品出口总额的33%以上,水产品和畜产品居于主要位置。但三者在出口农产品中的比重在1995年到1998年间有所下降,园艺产品在1995年高达40.46%,1998年仅为33.11%;水产品和畜产品在出口中的地位分别由1995年的第2、第3位下降到1998年的第3、第4位。除了受亚洲金融危机的影响外,下降的主要原因是这些产品的质量问题。因而加强同世界各国特别是美国的农业技术合作,提高中国园艺产品、水产品和畜产品生产过程中科学技术应用水平,改善产品质量,必将推动中国农业比较优势的发挥,促进和扩大农产品的出口。

3 对中国农产品贸易的不利影响

在签署《中美农业合作协议》、《中美两国关于中国加入WTO的协议》中,中国就开放农产品市场做出了一系列承诺,这些承诺可能在中短期内给中国农业和农产品贸易带来一些挑战和冲击。
3.1 大幅度削减农产品关税,取消某些产品配额制,有可能造成短期内农产品(尤其是谷物)进口的增加,从而使农产品自给率相对降低。同时,随着农产品市场的逐步开放,我国农民的收入将会受到一定的冲击
如《协议》撤消了对美国牛肉、柑橘和东北部7个州小麦的进口禁令。据估计,禁令的撤消、关税的降低将使我国对美国小麦的进口从1998年的200万t增加到500万t,进口的增加将使中国麦农损失54.6亿美元。此外,美国的玉米、柑橘、肉类的大量进口将进一步挤掉中国农产品一部分市场,使原本就存在的农产品“卖难”问题更加突出,农民增收更加困难。这对启动和发育农村市场造成了不利的影响。
3.2 中国加入WTO后将不对农产品进口进行补贴,停止增加并减少扭曲贸易的国内支持。这将使农产品特别是玉米、大米和棉花等因失去获得补贴的机会而处于不利的地位中国从&拻*年开始取消了出口补贴,并曾承诺不再恢复采取出口补贴措施。但近些年来,农产品成本迅猛上升,价格迅速提高,农产品低价的优势已渐消失,在发达国家能在一定程度上使用出口补贴来提高其农产品出口竞争能力的情况下,中国农产品出口竞争力将面临越来越严重的挑战。
3.3 《中美关于中国加入WTO的协议》规定对中国出口农产品运用“非市场经济国家”倾销标准和“特殊”的特定产品保障措施。这将使中国农产品在规定的相应年限内(分别为15年和12年)易受美国反倾销措施和保障措施的影响
美国《1998年综合贸易与竞争法》规定,“非市场经济国家”主要指计划经济及一些市场经济不发达国家。对来自这类国家的倾销产品的“正常价格”的确定,美国采取替代计算法,即由美国商务部选定一个与该非市场经济国家在经济发展水平上相似的市场经济国家作为替代国,以该替代国的国内市场价格作为确定“正常价格”的基础。由于替代国事先不确定,中国某些农产品特别是鱼类、蔬菜、坚果等对美国的出口是否构成倾销及倾销的幅度如何,事先都无从预料,因而该制度带有明显的歧视性。中国出口美国的农产品可能成为美国农业保护主义的牺牲品。
《协议》规定,美国可以对中国出口造成或可能造成市场混乱的特定农产品实施保障措施,这是一种“选择性保障条款”。据乌拉圭回合谈判《保障措施协定》第2条第2款规定:“各项保障措施应对正在进口的产品适用而不问其来源(imespective of its Source)”。“不问其来源”实际上就是非歧视性原则或最惠国待遇原则在保障措施方面的具体化。因而相对于乌拉圭回合谈判精神而言,这种选择性条款带有一定的歧视性,违反了WTO的最惠国待遇原则。据《保障措施协定》第11条第1款(乙)规定,保障措施主要有自愿出口限制、有秩序销售安排、出口节制、出口价格或进口价格调控机制、出口或进口监督等等。由于这些措施不受WTO的法律约束,其实施前后无需通知WTO或其他成员国,缺乏必要的透明度,因而,我国农产品的出口在加入WTO12年内可能受这些“灰色区域措施”的影响。
3.4 加入WTO还可能影响我国农产品进口市场结构,使农产品进口市场多元化趋势在一定程度上受阻
目前,我国农产品的主要进口市场为北美地区,1995-1998年占农产品进口的30.5%以上,但有下降的趋势,1998年比1995年的38.8%下降4个百分点。其次是亚洲地区,占中国农产品进口的20%以上,由于受金融危机、货币贬值的影响,该地区对中国出口份额由1995年的21.5%上升到1998年22.6%。拉美和大洋洲对中国农产品的出口也较为强劲,拉美一般占中国农产品进口的14%以上,大洋洲占10.5%以上。欧洲对中国农产品出口波动较大,其比重1996年比1995年的12.8%下降了6个百分点,但近年又表现出一定的上升趋势,1998年比1996年上升了6个百分点。因而,近年来中国农产品进口市场有多元化的趋势。《协议》实施后,由于中国承诺对美国许多大宗农产品撤消进口禁令或大幅度降低关税(而这些在中国进口农产品中占有重要比重),中国从该地区的进口将增加,使金融危机爆发以来农产品进口市场多元化趋势有所“收敛”,而中国农产品进口对北美市场的依赖程度重新提高。农产品(特别是粮食)进口市场的集中将使粮食安全问题更为突出。

4 对策与建议

4.1 以市场为导向,根据比较优势,调整农业生产结构
所有农产品都应按比较优势,根据市场需求生产,即适当让出部分产品的国内市场,把不具备竞争优势的农产品(如粮食)的生产减少到最低安全水准,同时将用这些产品生产的资源转向适销的具有竞争优势的产品生产上来,充分利用好国内外两个市场、两种资源,实现国内有限农业资源的最佳合理配置,提高农产品生产者的收入水平。
4.2 大力推广农业科学技术,提高农业生产力,优化农产品质量
在开放经济条件下,竞争激烈,农产品“卖难”,增产不增收的另一个重要原因是农产品质量不高。提高农业技术水平,发展“高产、高效、高质”的“三高”农业,是解决问题的根本途径。
4.3 建立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实现农业产业化经营,降低农产品生产成本
小规模生产在很大程度上制约了农业生产的专业化、商品化、社会化和现代化,其市场交易效率低,信息成本高,农业资本利用率低,最终造成农产品成本居高不下。因而,适当改变经营方式,降低成本,成为必然的需要。这就必须建立农村合作经济组织,推进农业产业化经营,以降低生产成本和交易成本,节约资本投入,扩大规模,取得规模报酬,达到降低农产品总成本,提高竞争力的目的。
4.4 进一步增加“绿箱”投入,提高农业生产力
《WTO农业协议》对于不引起贸易扭曲的国内农业政策,即“绿箱政策”不加限制。在诸多“绿箱政策”中,加强一般性政府服务、与生产不挂钩的收入支持和环境规则支持对目前中国农业生产尤为有益。加强一般性政府服务有利于农业科研水平及农业抗灾害能力的提高;增加与生产不挂钩的收入支持,给农产品生产者适度的生活保障,有利于保护生产者的积极性;提高环境规划支持,有利于保护农业生产力的源泉。
4.5 建立农业保险制度和保险体系
农业生产周期长,自然风险大。为增强农业的风险承受能力,保护农业生产稳定发展和维护生产者的利益,建立农业保险制度势在必行。在发达国家,农业保险已受广泛重视,成为政府支持农业发展的一个重要手段。以美国为例,政府为参加保险的所有农作物提供30%的保险费补贴,投保农民的作物减产35%以上,可以取得联邦保险公司很高的赔偿金额。这种通过农作物保险保证生产者收入的稳定,取代灾害救济和价格补贴的做法,即不违背WTO规则,又能起到保护农业的作用,是值得我国借鉴的。

4. 什么是“绿箱政策”

“绿箱”政策,是用来描述在乌拉圭回合农业协议下不需要作出减让承诺的国内支持政策的术语。与之相对应的术语是“黄箱政策”。是指政府通过服务计划,提供没有或仅有最微小的贸易扭曲作用的农业支持补贴。绿箱政策是WTO成员国对农业实施支持与保护的重要措施。

各国(地区)采取措施支持农业生产,既有其必要性,但又是造成国际农产品贸易不公平竞争的主要原因之一。乌拉圭回合农产品贸易谈判就如何区分“贸易扭曲性生产措施”和“非贸易扭曲性生产措施”进行了艰苦而又细致的讨论,最终将不同的国内支持措施分为两类,一类是不引起贸易扭曲的政策,称“绿色”政策或称“绿箱”政策,可免予减让承诺。

(4)绿箱投资扩展阅读:

国内支持措施可分为两类,一类是不引起贸易扭曲的政策,叫“绿箱”政策,它是指政府执行某项农业计划时,其费用由纳税人负担而不是从消费者中转移而来,且对生产者没有影响的农业支持措施,这些政策都可以免于减让承诺。

另一类是可以产生贸易扭曲的政策,叫“黄箱”政策,要求予以削减,用“支持总量”(AMS)来进行数量表示。国内支持减让承诺的政策范围包括:价格支持,营销贷款,面积补贴,牲畜数量补贴,种子、肥料、灌溉等投入补贴,某些有补贴的贷款计划等。

5. 大口径财政是意思

从统计口径上讲,财政支农通常有大、中、小口径之分。其中小口径的财政支农只计算支援农村生产支出和农林水利气象等部门的事业费,即通常所说的“两类资金”;在小口径的基础上加上农业基本建设支出、农业科技三项费用以及农村救济费,就构成了按中口径计算的财政支农;在中口径的基础上加上财政通过其他间接渠道对农业实施的种种支援与补助,如提高农副产品收购价格、采用财政补贴办法优惠供应农用生产资料和大型农业机械、减免农业税、对种粮农民进行补贴等等,就构成了按大口径计算的财政支农。通常所说的财政支农就是按大口径统计的。中国加入WTO后,政府对农业的支持必须遵循世界贸易组织《农业协议》第二部分“国内支持条款”的要求。“国内支持条款”将国内支持分为可免除削减承诺的国内支持(即“绿箱”政策)和要求削减承诺的国内支持(即“黄箱”政策)两个方面。“绿箱”政策是指:政府执行某项农业计划时,其费用由纳税人负担而不是从消费者转移而来,没有或仅有最微小贸易扭曲作用,对生产影响很小的支持措施,以及不具有给生产者提供价格支持作用的补贴措施。属于该类措施的补贴被认为是绿色补贴,可免除削减义务。遵循《农业协议》的要求,中国政府财政对农业的支持应当尽可能地在“绿箱”政策所涉及的领域做文章。因此,笔者主张改变财政支农的说法,用财政对农业投资来代替。因为财政支农是与计划经济体制下生产建设型财政相匹配的一种说法,其支持农业的领域有许多超过了“绿箱”政策的范围,同时又有许多不符合公共财政的作法,而财政对农业投资则是与公共财政相适应的一种说法,并且可以完全符合“绿箱”政策的要求。

6. 我国目前的农业支出政策是什么

我国目前的农业补贴政策及存在的问题
2.1我国农业补贴的历史背景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财政补贴支农政策大体分为3个阶段。第一阶段(1978年-1994年)是现行财政补贴支农政策的形成时期。第二阶段(1994年-2002年),财政补贴支农政策发展时期。财政补贴支农逐步增加,加大了对生态建设的支持,加大了对农村改革特别是农村税费改革的支持。第三阶段(2003年至今)是财政补贴支农政策的创新时期。除了已有的政策继续执行并加大力度外,提出并开始实施公共财政覆盖农村政策,新增教育、卫生、文化补贴支出主要用于农村,同时在基本建设投资包括国债资金方面加大了对农村公共基础设施建设的投入;改变财政支农方式,对农民实行直接补贴;改革农业税制。
从2004年起,国家财政调整粮食风险基金使用结构,对种粮农民实行直接补贴,并不断加大对部分地区种粮农民的良种和购置农机补贴力度。财政部统计显示,2006年全国粮食直补资金达到142亿元,比2005年增加约10亿元,其中13个粮食主产省(区)126.8亿元,均占本省(区)粮食风险基金的50%以上。良种补贴资金40.7亿元、农机具购置补贴资金6亿元,分别比2005增加2亿元和3亿元。 
我国还加大农业生产资料综合补贴力度。这一补贴制度是财政部2005年以柴油配套调价为契机,综合考虑柴油、化肥、农药、农膜等农业生产资料价格变动因素,针对种粮农民农业生产资料增支而新增的综合直补。2006年,中央财政共安排125亿元对种粮农民柴油、化肥等农业生产资料增支实行综合直补,使7.28亿种粮农民直接受益。这是财政支持新农村建设的又一重要举措,对减轻因柴油、化肥等农资价格变动对农民种粮收益的影响,稳定农民种粮收益,促进粮食生产,确保我国粮食安全,意义重大。
2.2目前我国农业补贴政策中存在的问题
(1)财政农业补贴支农总量偏小,稳定增长机制尚未形成。
与发达国家比,目前我国财政补贴支农水平不高,补贴总量根本达不到WTO《农业协定》中“黄箱补贴”允许的8.5%的水平,并且近几年,财政用于“三农”的财政补贴数量虽不断增加,但年度间不均衡,特别是一些地方财政补贴支农投入不足、城乡财政资源配置不对称的状况没有彻底改观。按照WTO《农业协定》我国可利用的支农补贴分为以下几方面:黄箱补贴,即对农产品价格提供直接支持的,必须承担削减义务的补贴。根据WTO黄箱政策规定,我国今后每年对农业的综合支持量不能超过480亿元人民币,而现有补贴大约平均每年仅276亿元人民币,离480亿元尚有很大的活动空间。另一方面即所谓的“绿箱补贴”,即对农产品价格不直接提供支持的,不必承担削减义务的补贴。我国绿箱补贴量较多但结构不尽合理。如我国每年平均支出1514.2亿元人民币,主要对农业提供的“一般服务”补贴,达785.6亿人民币(95亿美元),占“绿箱政策”补贴的52%;其次是粮食安全储备补贴,约383.8亿元(46.4亿美元),占25%;自然灾害救济、扶贫、农业生态环境建设支持等所占比重较小,而对农民的直接收入支持、结构调整补贴等,尚未列入财政预算科目。
(2)各地方补贴标准和办法混乱。
我国的补贴数额随意性很大,省际间补贴标准差距过大。由于各省粮食风险基金包干基数不同,以及核定包干基数的因素与应补贴的粮食种植而积的差异,各省粮食补贴标准差距较大。例如,江苏省补贴水平较高,水稻亩均补贴20元;山西省补贴水平较低,玉米亩均补贴5元。省际间人均粮食直接补贴金额也相差较大,四川省享受直补的农民人均补贴8元,辽宁省人均25.66元。我国各省补贴的依据也不一样。如粮食直补依据的确定,按照补贴是否与当期粮食播种面积及价格挂钩分为两种情况:①不与当期播种面积和价格挂钩,即不管市场上粮价的高低,不管当期是否种粮都按前几期的计税面积或者计税常产给予农民补贴,这种补贴实质上就是固定补贴;②与当期实际播种面积挂钩,即按农民实际种粮面积,向农民兑付粮食直接补贴。这种形式属于与面积挂钩而不与价格挂钩的半挂钩补贴。
(3)管理体制运行不畅,补贴成本高,效率难以提升。
农业补贴的政策,主要涉及财政、农业、外经贸、粮食、民政和银行等部门,因政出多门,协调困难,交易成本高,时滞长,加之部门本位主义、地方保护主义和寻租活动的影响,使得农业补贴中的“跑、冒、滴、漏”现象难以避免,从而降低了农业补贴的效率。另外,因中国农民数量庞大,在政府与农民之间缺乏一个有效的中介组织载体,许多针对农民的直接补贴政策,其运行成本都比较高。
(4)补贴方式及结构不够合理、明确。
主要表现在:一是对农业直接补贴政策目标的短期化。我国财政对农业的补贴长期存在着补贴政策目标短期化、补贴方式模糊等现象,影响了补贴效果的发挥。财政直接用于农业的补贴政策一般与当时中央和地方制定的农村经济政策相挂钩,成为政策的配套措施。但是,中央和地方制定的农村经济政策是不断变化的,财政的直接补贴政策也随之发生变化。二是补贴重点欠明确,某些方面补贴力度不够强。就补贴领域而言,对农产品的补贴主要集中在粮棉产品,虽然已开始有选择地补贴某些优质品种,但还不够普及、稳定;对投入品的补贴几乎涉及化肥、农药、农膜和种子等农业生产资料的诸多方面,而且很少分地区和人群;对农业结构调整补贴的力度有限;农业产业化的龙头企业同样面临金融支持乏力的难题,这些均反映出补贴重点不够合理、明确。从补贴力度来看,在一般政府服务中,对农民培训的支出比例很低,仅占一般政府服务的2.1%,其中没有或很少有补贴,导致农民的人力资本匮乏;农业技术推广补贴力度不大,进展迟缓;市场营销服务未明确给予补贴性支持,呈现短缺态势;检验服务因补贴资金缺口大,比较落后,难以满足加入WTO后农产品进出口及国内生产的需要。在国内粮食援助上,一方面补贴资金欠缺,另一方面粮食库存积压严重。三是忽视对农业保险的补贴,农业保险业务出现全面萎缩,农业缺乏防灾补损的支持。在近年来自然灾害频繁发生的情况下,农业危害程度不断加重,农村经济的发展受到影响,也给国家财政造成较大的压力,不得不动用财政资金用于灾后重建。四是农业出口贸易补贴不足,以粮食为主的农产品过剩问题开始显现,使财政、信贷和国有粮食购销企业面临较大难题。由于财政和银行信贷在粮食等主要农产品补贴中占用大量的资金,难以有充足资金用于补贴农产品的出口,使我国粮食等主要农产品的出口成本高,在国际市场上竞争力不强,出口量一直得不到有效放大。

7. 政府农业投资重点

加强农业基础建设,促进农业发展和农民增收 今年,要千方百计争取农业有个好收成,努力增加农民收入,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突出抓好三件事:一是大力发展粮食生产,保障农产品供给。粮食安全,关系经济社会发展全局,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丝毫不能放松粮食生产。要切实稳定粮食种植面积,提高单产水平。加大对粮食主产区和种粮农民的扶持力度,实施粮食战略工程,加快建立粮食核心产区,全面提高粮食综合生产能力和供给保障能力。农业生产既要增加总量,又要优化品种结构,促进各类重要农产品稳定增长。认真落实支持生猪、奶业、油料发展的政策措施。积极发展畜牧水产业,扶持和促进规模化健康养殖。推进农业标准化生产,提高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二是加强农业基础设施建设。加快完成大中型和重点小型病险水库除险加固任务。搞好灌区改造和小型农田水利建设,大力发展节水灌溉。加大土地开发整理复垦力度,搞好中低产田改造,提高耕地质量,建设一批高标准农田。加强农村饮水、道路、电网、通信、文化等基础设施建设,大力发展农村公共交通,改善农村人居环境。今年要再解决3200万农村人口的安全饮水问题,增加500万农村沼气用户,支持建设一批大中型沼气项目。三是拓宽农民增收渠道。加快发展高产优质高效生态安全农业,支持农业产业化经营和龙头企业发展。加强农村现代市场流通体系建设,壮大和提升农村二三产业,发展乡镇企业,增强县域经济实力。加强农村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提高农民转移就业能力,发展劳务经济。加大扶贫开发力度,继续减少贫困人口。 主要措施是:一要大力增加投入。今年财政支农投入的增量要明显高于上年,国家固定资产投资用于农村的增量要明显高于上年,政府土地出让收入用于农村建设的增量要明显高于上年。调整耕地占用税使用方向,改革城市建设维护税使用办法,增加农村建设投入。今年中央财政安排“三农”支出5625亿元,比上年增加1307亿元。二要强化和完善农业支持政策。增加粮食直补、农资综合直补。扩大良种补贴规模和范围。增加农机具购置补贴种类,提高补贴标准,从今年起农机具购置补贴覆盖到所有农业县。根据情况提高粮食最低收购价。三要坚持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特别是加强基本农田保护。按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从严审查调整各类规划的用地规模和标准,严格执行土地用途管制制度,依法严格管理农村集体和个人建设用地,坚决制止违法违规占用耕地和林地行为。四要完善农业科技推广和服务体系。加强农业科技创新和成果转化,强化以公益性为主的多元化农业技术推广服务。加快推进农业机械化。加强良种、信息、农产品质量安全和防灾减灾体系建设,搞好动物疫病和植物病虫害防控。扩大测土配方施肥规模。五要全面推进农村改革。加快农村综合改革步伐。采取多种有效措施,积极稳妥地化解乡村债务。中央和地方将增加财政投入,用三年左右时间基本化解农村义务教育历史债务。坚持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稳定和完善土地承包关系,按照依法自愿有偿原则,健全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市场,有条件的地方可以发展多种形式的适度规模经营。大力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全面推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

8. 中国对三大政策黄箱、蓝箱和绿箱的实施情况是怎样及政策建议有哪些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农民增加收入若干政策的意见》(简称中央2004年“1号文件”),实事求是地分析了当前农业农村经济形势,突出强调了增加农民收入的重要性和紧迫性,明确了做好农民增收工作的总体要求,提出了一系列重大的政策措施,为解决我国长期形成的“三农”问题

提供了政策和制度的保障。

笔者在2003年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中,对我国的“三农”问题进行了一些研究,并对解决“三农”问题的政策措施进行了前瞻性的分析,认为其中对农民实施粮食直补,也就是推行粮食补贴方式改革,是对农民增收最直接有效的政策措施。但仅就粮食直补,全国各地都有不同的做法,有倾向于价格补贴的,有对种粮大户进行补贴的,不一而足。笔者认为,这些包括目前我区正在实施补贴的做法,均有较大的缺陷。本文最后将专门对我区粮食直补政策进行述评。笔者目前比较推崇安徽、吉林等省的粮食补贴方式改革,并据此形成如下观点:即粮食补贴方式改革应与农村税费改革相衔接,应与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相配套,应与我国加入WTO的形势相适应。总之,通过粮食补贴方式改革,应实现上述三大政策目标。现分述如下:

一、它应是农村税费改革的继续和深化。农村税费改革是我国继土地改革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之后在农村推行的第三次重大改革。解放初期的土地改革,解决了“耕有其田”的问题,实现了中国农民千百年来世世代代梦寐以求的夙愿。改革开放初期的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解决了“耕者有其权”的问题,亿万农民重新获得了生产经营的自主权,极大地调动和挖掘了农民生产经营的积极性和主创潜力。现时的农村税费改革,则要实现农民“耕者有其利”的政策目标,通过“三取消、两调整、一改革”,减轻农民负担,规范农村的税费制度。但这还远远不够,如果据此认为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全面完成”,那就大错特错了。虽说“减负就是增收”,但这仅是现行改法的政策措施,最大的意义还仅是体现在规范农村的税费制度上。由于农产品价格低廉、农业劳动生产力水平低、自然环境和耕作条件恶化,加上税改所定农业税较之改革前有较大幅度地增长,农民难以实现“有其利”的目标,只是过渡期确保农村基层政府正常运转的政策需求。真正要使农民增加收入,减负之外,再施以补贴、支持等方面的措施,这才是解决农民增收困难的治本之举。农村税费改革是全方位的,它涉及的对象是农村中的所有农户,因此,粮食补贴方式改革也应针对所有农户。这才称得上是对农民减负增收的普惠措施。具体地讲,就是应将改革的着落点定位在农民的计税土地和计税常产上,使之与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中前期的并税改制工作有效地衔接起来,并完全将其视为农村税费改革的继续和深化。当然,除此之外,农村税费改革还包括通过政府的机构改革,调整教育布局等措施以保证农民负担不再反弹;通过弥补以往政府在农村中公共服务项目的缺失,加大对农村社会事业的政府支持力度,“让财政的阳光普照广大的农村地区”来改变农村中各项事业的落后面貌等等。这些都体现了农村税费改革的长期性、艰巨性和复杂性,但这不是本文讨论的话题。

二、它应同时将深化粮食流通体制改革作为配套的政策措施。中央“1号文件”中有关“深化粮食流通体制改革”方面的叙述是:“从2004年开始,国家将全面放开粮食收购和销售市场,实行购销多渠道经营。有关部门要抓紧清理和修改不利于粮食自由流通的政策法规。加快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改革步伐,转变企业经营机制,完善粮食现货和期货市场,严禁地区封锁,搞好产销区协作,优化储备布局,加强粮食市场管理和宏观调控。当前,粮食主产区要注意发挥国有及国有控股粮食购销企业的主渠道作用,为保护种粮农民利益,要建立对农民的直接补贴制度。2004年,国家从粮食风险基金中拿出部分资金,用于主产区种粮农民的直接补贴。其它地区也要对本省(区、市)粮食主产县(市)的种粮农民实行直接补贴。要本着调动农民种粮积极性的原则,制定便于操作和监督的实施办法,确保补贴资金真正落实到农民手中”。

粮食补贴方试改革的政策要求,一是把政府的补贴由原来补给粮食企业变为直接补给农民,由补贴流通环节变成补贴生产环节。二是通过配套改革,搞活粮食流通体制,进行粮食企业改革。过去,国家通过粮食流通环节以“保护价”的方式间接补贴农民的做法,其实并未使农民受益,反而为政府增加了一项沉重的财政负担。此其一。其二,多年来,按保护价敞开收购农民余粮的政策,使国有粮食购销企业难以走向市场。“价格国家定,资金银行贷,储备财政补,亏损给挂账”,这种“安逸”的经营环境造成了国有企业只负责执行政策,不负责企业效益,只负责收购,不负责销售,只负责储粮,不负责盈亏,把主要精力都放在争收购、争库存和争补贴上,积重难返,“粮食大锅饭”使得国有粮食购销企业逐渐形成了“三老、三多、三旧”的通病。“三老”即人老、粮老、账老;“三多”即亏损多、不良资产多、机构人员多;“三旧”即思想观念陈旧、经营机制陈旧、管理模式陈旧。粮食流通企业同时拥有部分政府职能,成了臃肿的官僚机构,是到目前为止我国经济体制改革尚未触及的计划经济航母,对其进行改革已不能再拖延!

有鉴于此,实施粮食直补,同时对粮食流通企业体制改革作为其中的配套改革措施,无从时间上、机遇上还是操作上,都是再合适不过的事。安徽、吉林等省此前实施的直补改革,都是从改革补贴方式作为基本着眼点,并且是在无经验可循的前提下,提出了“一取消、两放开、一锁定、一调整”的具体改革内容,也就是取消按保护价收购余粮的政策;放开粮食收购价格,放开粮食销售市场;锁定国有粮食购销企业老库存、老挂帐;把对粮食流通环节的补贴调整为直接补贴给农民。在具体实施上,采取与农村税费改革时所定的农业税计税常年产量、计税土地面积相关的各种实施方案,以致形成了这样一种良性互动的态势:税费改革的成功经验为直补改革的顺利进行奠定了坚实的基础,而粮食直补又进一步保证了税费改革的成果。可以说两者相辅相成,相得益彰。同时,区外的粮食直补改革很多都没有限定补贴品种,规定,农民只要种地,不管是种粮食还是种经济作物,都能拿到补贴。

三、它同时还应是我国对农产品补贴的开始。我国加入WTO已三年,是到了对国内农产品生产和流通等方面启动国内支持措施的时候了。WTO《农业协议》把国内支持政策主要划分为三类:绿箱政策、黄箱政策和蓝箱政策。绿箱政策,是对生产和贸易没有扭曲影响或影响很小,不受限制或免于削减义务的支持政策。它以政府提供一般性服务、农业安全和环境保护为主要内容,具体包含农业科研、病虫害防治、培训、技术推广和咨询、检验检测、营销和促销、基础设施等服务措施,对生产者退休计划和资源停用计划提供的结构调整补助,以及对结构调整提供的投资补贴、环境保护补助,地区性援助等措施。黄箱政策,是对生产和贸易产生扭曲影响,需要限制或削减的支持政策。蓝箱政策,属于黄箱政策的特例,是免于削减义务的国内支持政策。

黄箱政策以补贴和价格支持为主,对国内农产品生产的支持作用很大,这也就意味着对与国外农产品竞争力的提升。具体是,黄箱政策对农产品价格实行补贴,对农产品给予营销贷款;按产品种植面积对生产或个人给予补贴;按畜禽数量对生产或个人给予补贴;对农民使用种子、肥料、农药、灌溉等投入给予补贴等等。这些措施对促进生产、提高产品的竞争能力,其作用比绿箱政策更为直接。因此,研究如何用好、用足黄箱支持政策是更为重要、更为紧迫的任务。

很显然,对农民实行粮食直接补贴是我国对黄箱支持政策的启动,但认识到这一点还远远不够,还必须同时认识到:

(一)目前补贴项目仅为粮食,今后的补贴还将扩展到农业产出的方方面面。

(二)目前补贴总量很小,未来仍有较大的补贴空间,即所谓先动存量(粮食风险基金),后动增量。

(三)体现在我国农业政策上,一方面是征收农业税的阶段性、暂时性;另一方面是补贴的长期性,是未来的主题。

(四)补贴将受到限制和削减,应增强补贴紧迫性的认识。

在黄箱政策中,WTO要求各成员方按综合支持总量(AMS)占农业总产量(或产品产值)的一定比例来削减黄箱支持水平。《农业协议》中规定:对某一具体农产品(或所有农产品)的支持,其综合支持总量不能超过该产品生产总值(或农业生产总值)的5%(发展中国家为10%)。我国入世所作的承诺为8.5%,即对农业或某一具体农产品的支持只能在当年农业生产总值(或某一产品产值)的8.5%以内。另外,根据《农业协议》规定,综合支持总量必须以1986—1988年三年的平均水平为基础,自1995年开始,发达国家在6年内逐步削减20%,发展中国家在10年内逐步削减13%。由于我国刚加入WTO,我国国内支持基期时间为1996—1998年。我国农业补贴在1996——1998年的基期内,直接补贴是没有的,间接补贴的总额也很小,约为300亿元(粮食风险基金),而且并没有真正补到农民手中并对农民征收农业税,这种状况如果继续延续下去的话,中国农业真的很危险,最惨可至全行业崩溃破产。而如按1996—1998年我国农业总产值平均水平(20,400亿元左右)计算,我国每年对农产品补贴的水平就可达到1734亿元,即目前每年最少有1400多亿元的补贴空间,而且随着时间的推移,还要逐步削减。而现在,仍有不少人认为中国没有能力补贴农民,这其实是个认识误区。财政有一个总量的问题,但更重要的是分配问题,何况近年国家财政增收很快。现在,真正认识到我国补贴农产品必要性的有识之士,认为国家每年就以发行国债的方式来实施补贴都是值得的。可见,这实在的一个认识问题。特别是我们的当局者们,更需要具备这种补贴的认识。

而我区的粮食直补政策,明显存在很多缺陷。首先,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财政厅等部门《关于对部分粮食主产县种粮农民实行直接补贴与储备粮订单收购挂钩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桂政办发〔2004〕50号,以下简称《通知》),就将对种粮农民实行直接补贴与储备粮订单收购挂钩。显然,它是在维持当前我国的三级储备制的前提下实施的“改革”。其次《通知》说,“工商部门负责加强粮食市场管理”,说明并没有做到“两放开”。第三,《通知》规定与直补挂钩的粮食品种为“农民当年自己种植的早籼稻谷(扣除农民自己用的口粮)”,既限品种又限数量,实在谈不上有什么“改革”的意味。第四,《通知》还说,“种粮农民凭签订的储备粮订单收购合同销售粮食,享受补贴;没有签订订单合同销售的粮食不能享受补贴”。这一方面说明它不是真正要补贴农民,让农民增收和还利于农民;另一方面体现出它的政策主旨是确保国家粮库能收到粮,那么,补贴就仅仅是对收粮的一种激励措施,是次要的。由此,笔者认为,它至少存在以下几方面的问题和漏洞:

(一)它没有将对粮食流通企业的体制改革作为一项重要配套改革措施是最大的缺陷。这将错失深化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良机。

(二)它本身并非粮食补贴方式改革或直补农民。在原有体制不变,“保护价”政策不变、补贴主体及手段不变的情况下,这种补贴充其量属于对农民交售余粮的奖励。

(三)政策规定补贴的对象是农民交售的当年生产的早籼稻谷,而不是对所有农民进行补贴,就算成功地执行了这套政策,也极有可能在农村中制造贫富分化。

(四)政策规定给予粮食流通企业很多主导权,反而巩固了粮食流通企业的官商及官僚机构的地位。

(五)这种直补曲解了国家关于“确保国家粮食安全”的政策精神,认为国家粮库有粮就“安全”了,而忽视了“天下足,仓廪实”的道理。

(六)这种直补完全与农村税费改革脱节,与税改无关。

(七)这种直补在操作上存在很大的漏洞,容易出问题,容易成为滋生腐败的温床。部门利益甚至个体利益将有可能扭转政策导向。按政策很容易看得出是为了国家能收到粮,多收粮,但在不正当利益的驱使下,就可能出现主观上以苛刻的条件让农民售粮不成,然后收合同,搞操作,“完成”收购任务,窃取补贴款。

为此,笔者对今后补贴农业、农民提出几点建议:

第一, 明确补贴的重点,把补贴放在农业生产的投入和农产品贸易上,以降低农业生产成本和增强农产品贸易的竞争能力,让广大农民尽快增收致富。

第二, 尽快扩大补贴范围和增加补贴额度,按照“先动存量,后动增量”的要求,首先应把存量中的粮食风险基金用足;然后通过调整财政和国债投入结构,使农村能获得较多的财政资金,加速改善农业生产和农村生活环境。

第三, 要利用WTO“绿箱”政策,对农业资源和环境进行保护。

第四, 要学习利用技术壁垒保护农业。
我只看到这些!!知道这些

9. 发达国家在财政预算方面有哪些成功的经验值得借鉴

由于农业的基础性地位及其弱质性,无论是发达国家还是发展中国家,政府财政对农业都给予了大量支持和保护。总结和借鉴发达国家政府财政农业投入的成功经验,对提高中国政府财政“三农”投入效率,以及制定“三农”财政政策有重要的借鉴意义。
一、发达国家财政农业投入的一般做法
一般来讲,发达国家财政农业投入的目标主要有两个:一是农业发展,二是农业保护。财政农业发展资金主要用于农业技术开发与农业技术进步、科研和技术推广、基础设施建设、农业扩大再生产和改善农业结构等。财政农业保护主要包括农产品价格支持与保护、农村环境治理与保护、农村救济和农村社会保障等内容。具体讲,发达国家财政农业投入的一般做法可以归纳如下:
(一)财政农业投入方式
1. 农产品价格支持。为了提高农民从事农业的积极性,维护和提高农民收入,发达国家普遍采用价格支持方式实施农业保护。美国从20 世纪20 年代开始实施农产品价格支持政策,主要手段包括平价(保证价格)、融资、政府收购。政府财政主要通过设立商品信贷公司进行价格支持。政府授意商品信贷公司向农场主发放贷款,该贷款以稳定价格为目标,并用农产品作为抵押。当市场价格高于贷款所定价格时,农场主就出售产品偿还贷款,当农产品出现剩余时,生产者可按平价的一定比率(但高于市场的水平)把产品卖给政府①。从1961 年实行《农业基本法》以来,为促进城乡收入平衡、刺激农业生产规模扩大、推动农业现代化,日本大幅度地提高农产品价格,并对农产品实行“支持价格制度”,使农产品价格提高幅度大于工业品上涨幅度②。
2. 农民直接收入补贴。发达国家始终对本国农业发展、农民收入采取高保护政策。由于主要发达国家早期的国内价格支持政策导致了国内农产品生产过剩和国际贸易中农产品价格扭曲,进而产生了一些农产品国际贸易争端,因此,在WTO 农业规则约束下,各国不断改变本国农业支持方式。发达国家财政农业支持政策逐渐由价格支持为主转向对农民直接收入补贴为主,如欧盟在2003 年取消对农产品的价格补贴,采取对农民直接的收入补贴政策。
(二)财政农业投入重点领域
1. 提高政府农业基本公共服务水平。为了提高财政农业投入资金使用效率,很多发达国家注重提高政府在财政农业投入过程中的基本公共服务水平。欧盟和日本在这方面较为突出,分别提供了组织培训农民、咨询服务、加强交通基础设施建设、通讯设施建设以及支持农业技术研究等服务。由于这类服务范围较广,有利于农业基础条件改善,而且不会产生扭曲,因此许多发达国家在财力允许的条件下采取了有利于农业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的的措施。
2. 重点支持农业、农村可持续发展。根据WTO 规则,各国都不同程度地调整了本国财政农业支持政策。逐步加大对农业和农村可持续发展的支持力度。从1995 年开始,日本较大幅度调整了对农业的财政支持政策,主要是在WTO 规则允许的“绿箱”政策范围内,从过去以补贴生产、流通环节转向支持农业的公共性服务、农业基础设施及支持生产结构调整等方面。欧盟与美国也不断地对国内农业支持政策进行调整,且其调整的方向具有一定的趋同性,即增加直接补贴之外的其他“绿箱”政策的财政支出,尤其是大大加强农业科研和科技推广、食品安全检验、病虫害防治、基础设施建设等公益性服务支出,加强资源和生态环境保护以及贫困地区发展等方面的支出。
(三)财政农业投入资金管理
财政农业投入是一个国家财政支出的重要组成部分,其预算管理、支出管理和财政监督均被纳入整个国家财政支出管理框架。分析国家的财政支出管理,也就可看出财政农业投入的一些规律和特征。发达国家财政农业投入资金管理可以分为以下几个方面:
1. 预算管理。发达国家一般有较为严格的预算管理。以欧盟和德国为例,欧盟及德国政府农业财政预算程序,大致分为预算编制、预算审计、预算执行和预算执行后的检查及绩效考评四个阶段①。
(1)预算编制。欧盟农业预算编制是在《欧盟预算法》、预算条例和有关欧盟政策性文件的基础上,紧紧围绕中长期农业发展规划(七年规划)进行的。其目标主要是:稳定农产品价格,保障农业人口的充分就业,保护农业生态环境,保证农业的持续发展。
(2)预算的审议与通过。欧盟农业预算审议程序是,欧盟理事会将本年度农业财政预算上报欧洲议会,理事会上报的申请由欧洲议会专门委员会进行审议,第一次审议结果将反馈给理事会,由理事会组织进行修改后重新报议会再次审议。确保欧盟成员国之间经济发展平衡是欧洲议会审议通过农业预算的基本原则。预算经欧洲议会审议通过后,将被严格执行。
(3)预算执行。欧盟及德国农业财政预算一经议会审议通过即具有法律效益,各成员国和德国农业财政预算部门必须严格执行。为了更好预算执行工作,欧盟委员会设立了两个基金会用于发放农业补贴。一个是欧洲农业保障基金会,主要负责管理直接补贴、出口退税、仓库补贴和农业生产津贴;另一个是欧洲农村发展基金会,主要负责管理农村机构。
(4)预算的检查和评价。在欧洲和德国,预算的检查主要由独立于行政的审计机构来执行。审计院在农业财政预算执行方面的主要内容是审查执行单位的支出是否按预算执行,是否符合法律,是否经济节约。此外,审计工作只服从宪法和法律,从而保证了审计机构的审计效率和合理性。
2. 财政支出管理。除了有较为严格的预算管理外,发达国家也非常重视财政支出管理。以日本为例,日本政府建立了由国会、审计部门和财政部门分工负责、协调配合的财政支出管理体系。国会的管理主要是预算管理,通过审批预算,控制财政支出规模及其使用方向;审计部门主要审计预算编制和执行的严肃性、科学性,确保财政资金高效、依法使用。此外,日本财政支出管理具有依法管理、全面管理、经常性管理和实行财政公开等特点。
3. 财政监督。由于历史制度传承性不同、各国政权形式不同等多方面的原因,其采取的财政监督类型亦各有不同。国内学者罗剑朝②(2004)将国际上财政监督总结为四种主要类型:立法监督制度、司法监督制度、行政监督制度和日本型的财政监督制度。本文仅以第一种类型即立法型监督制度为例进行说明。立法监督制度主要通过制定财政、财务管理、会计的相关法律,依法管理国家预算机关,审计机关和监督机关向国会负责。一般又分为以下两种情况:一是宪法对财政监督做出明确规定,如英国是在《宪法》中对财政支出最早作出规定的国家。意大利、德国和瑞士的《宪法》对财政收支的一切活动也均有规定,从预算、税收、国库到审计等均在法律范围内进行。二是在宪法规定的基础上,还设有专门对财政监督作出的更为具体的规定,如美国、法国、加拿大等国。
二、中国与发达国家财政农业投入比较
近些年,中国对农业支持和保护力度不断加大,但与西方发达国家相比,尚有较大差距,主要表现在以下五个方面:
(一)中国财政农业投入总量偏小和农业在整个国民经济中的地位相比,目前中国财政农业投入总量严重不足,这在很大程度上影响了中国农业现代化进程。虽然,中国财政农业支出金额呈增长趋势,但是农业支出占财政支出的比重却呈下降趋势。1952 年至1998 年,中国财政农业支出占财政支出的比重除了个别年份超过10%以外,其余年份均在10%以下徘徊。1998 年至今,国家财政农业投入规模虽有了较大幅度增加,但是财政支农在全部财政支出中的比例仍没有显著提高,一直在8.2%以下徘徊。而发达国家财政农业投入的绝对量和比例都是不断增长的,如美国用于农业方面的财政投入额,从1970 年的64.3 亿美元上升到1982 年的145.5亿美元,占当年联邦预算总支出的2.95%。如果把联邦、州及地方各级政府的农业支出计算在一起,则农业预算在联邦预算中仅次于国防支出。日本农业投入大量来自国家的财政资金。日本财政农业投入从1970 年的1785 亿日元上升到1980 年的8859亿日元,政府的农业投入在农业总投入中所占的比重,1960 年为23.4%,1970 年为49.8%,1975 年为65.7%。不仅总量是不断增长的,而且比重也不断增长,其在国民经济中的比重远远超过中国。
(二)中国财政农业投入结构不合理
中国财政农业投入结构不合理主要表现为对农业基本建设和农业科研投入不足。目前,中国大量财政补贴用于弥合购销差价、降低农用生产资料的价格以及贴息贷款等方面。对农业教育、农业技术推广、农业基础设施建设以及调整农业生产结构和组织结构等方面补贴很少,中国农业科研和推广费用在整个财政支出中的份额不仅很低,而且还不断下降。据有关资料显示,中国目前每年对农业的科研投入为60 亿元,约占农业总产值的0.25%左右,而发达国家平均为2.37%,发展中国家平均为0.7%-1%。中国农业技术推广经费占农业GDP 的比重远低于世界平均水平。现行不合理的补贴结构不利于从根本上解决农业生产力低下、农民收入增长缓慢等问题,不符合WTO 农业规则,不利于农业生产的市场化和国际化。
(三)中国财政农业资金投向不利于现代农业发展
农业经济增长和农村发展离不开政府大力支持和投入。同时,政府农业投入应根据农业发展阶段和程度而有所不同。目前,中国财政对农业基本建设和农业科研投入的资金严重不足,对发展现代农业极为不利。相比而言,发达国家则是逐步按现代农业发展的要求来确定资金的投向,其补贴机制也相对比较合理而全面。随着现代农业发展,发达国家用于农业方面的财政资金不再只局限于农业生产、开发等领域,而是逐步按照现代农业发展的要求确定农业投入方向,并把资金投向有关流通部门。发达国家都把农业研究、开发作为投入重点,例如美国和日本等国在农业资源环境养护、培养农业人才、基础设施投入、种植结构调整、乡村建设以及农民的直接收入方面都投入了大量的财政资金、给予很高补助。
(四)中国财政农业投入没能很好地发挥财政资金的调控作用
农业是一个投入产出水平低的物质生产部门,发展农业要求有较多的物质、资投入,仅靠财政资金是不够的,必须充分调动社会资本、金融资本和个人资本合理投向农业。除了直接支农的职能外,财政资金还应具有调动社会资本、私人资本和调控农业资金投向的职能。目前,中国财政农业支持实行分块管理,部门分割严重,有限的资金不能形成合力,而且政府财政支农资金使用监督机制落后,资金使用效果差,在现行体制下,普遍存在支农资金被挤占、挪用的问题,不能有效吸引社会金融资本、个人资本向农业投入,就更谈不上财政资金与金融资本和个人资本结合形成农业投入的合力。在这一点上,西方发达国家的一些经验就值得我们借鉴。比如,日本的“制度金融”的做法就值得借鉴。日本政府通过“制度金融”,不仅起到了调动私人资本投向农业的作用,而且还能够左右投资全局,引导投资方向,为贯彻产业政策,不断促进结构优化升级提供了基本保证。
(五)中国财政农业投入的有效监督不足
有效的财政监督是保障财政资金高效运行的重要条件。中国现行财政农业投入政策缺乏有效监督,在宏观上表现为国家缺乏对财政农业投入到位状况的监督保障,以补贴为例,国家财政对农业的补贴和投入往往有一定比例不能及时到位或根本不能到位,被短期或长期移作它用,补贴资金流失严重。在微观上表现为财政缺乏对农业补贴立项预算、审核和效益跟踪管理,监督不力和补贴资金使用效率低下,极大地影响了补贴政策整体功能发挥。在法国就有一套相对完善的财政监督体系和机构,设有审计法庭、财政总监和财务监督官,他们对中央预算和地方预算进行事前和事后监督,通过监督体系来检查财政收支是否合法。
三、发达国家财政农业投入管理经验借鉴
在长期的财政农业投入实践中,随着社会经济和农业发展,发达国家不断调整财政农业投入政策目标,并不断调整财政农业支持方式保证财政农业投入效率。随着现代农业的不断推进,财政农业投入的项目选择也日益公益化。此外,财政农业投入的引导功能逐步增强,即依靠一定的财政资金,调动较多的金融资本、个人资本和其他社会资本投入到农业发展中,形成农业投入合力。政府通过制定相应政策措施,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经济引擎”的牵头作用,引导和增强其他投入主体对农业投入的积极性。
发达国家财政对农业投入与管理经验,对中国政府财政支农具有重要的启示和借鉴作用。为了更好地推动中国的财政支农政策,提高财政支农资金使用效率,我们应做好以下工作:一要确保政府财政农业投入总量持续增长,合理配置资源,提高投入效益和资金使用效率。二要加快农业立法工作进程,逐步将财政农业投入法律化,把对农业的支持和保护由政府行为转变为国家行为。加快制定《农业投资法》和《农业财政投资监督保障法》,并通过投资立法,约束政府财政农业投入行为。三要顺应WTO《农业协议》要求,用足黄箱,同时将“黄箱”支持转为“绿箱”政策范畴的支出。改变和改革低效率的价格支持政策,将更多的财政资源,转为直接补贴等支持措施。同时,将投入重心转变为以间接投入为主,大力推进农业科技开发、推广、教育和服务、加大基础建设投入、加大对环境保护和生态农业的投入。四要转变财政农业投入监督方式,构建“立法监督+ 行政监督”的复合型农业财政投入监管体系,可考虑设立独立于政府部门的农业补贴(拨款)和监督委员会,将对农业的支持和保护逐渐由政府行为转变为国家行为。

10. 什么是“绿箱政策”、“黄箱政策”和“蓝箱政策”

1、“绿箱”政策,是用来描述在乌拉圭回合农业协议下不需要作出减让承诺的国内支持政策的术语。与之相对应的术语是“黄箱政策”。

2、根据《农业协议》将那些对生产和贸易产生扭曲作用的政策称为“黄箱”政策措施,要求成员方必须进行削减。“黄箱”政策措施主要包括:价格补贴,营销贷款,面积补贴,牲畜数量补贴,种子、肥料、灌溉等投入补贴,部分有补贴的贷款项目。

3、“蓝箱措施”(Blue Box Measures)是指一些与生产限制计划相联系的直接支付的“黄箱措施”支持,被称为“蓝箱”的特殊措施,可得到免除减让。

(10)绿箱投资扩展阅读:

政府执行某项农业计划时,其费用由纳税人负担而不是从消费者转移而来,没有或仅有最微小的贸易扭曲作用,对生产的影响很小的支持措施,以及不具有给生产者提供价格支持作用的补贴措施,均被认为是“绿箱”措施,属于该类措施的补贴被认为是绿色补贴,可免除削减义务。

对发展中国家的特殊待遇和差别待遇,对发展中国家的某些“黄箱”政策措施,也列入免于削减范围,如农业投资补贴,为鼓励生产者不生产违禁麻醉作物而提供的国内支持,对低收入者或资源贫乏的生产者获得的农业投入补贴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