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河北中章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怎么样
河北中章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是2015-04-29注册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注册地址位于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槐安路中苑商务大厦D座703。
河北中章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是911301003360055424,企业法人刘莉静,目前企业处于开业状态。
河北中章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的经营范围是:以自有资金对国家非限制或非禁止的项目投资,并对所投资的项目进行管理。(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河北中章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对外投资2家公司,具有0处分支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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② 关于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规定的第三章
第二十一条外国投资者股权并购的,投资者应根据并购后所设外商投资企业的投资总额、企业类型及所从事的行业,依照设立外商投资企业的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向具有相应审批权限的审批机关报送下列文件:
(一)被并购境内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一致同意外国投资者股权并购的决议,或被并购境内股份有限公司同意外国投资者股权并购的股东大会决议;
(二)被并购境内公司依法变更设立为外商投资企业的申请书;
(三)并购后所设外商投资企业的合同、章程;
(四)外国投资者购买境内公司股东股权或认购境内公司增资的协议;
(五)被并购境内公司上一财务年度的财务审计报告;
(六)经公证和依法认证的投资者的身份证明文件或注册登记证明及资信证明文件;
(七)被并购境内公司所投资企业的情况说明;
(八)被并购境内公司及其所投资企业的营业执照(副本);
(九)被并购境内公司职工安置计划;
(十)本规定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要求报送的文件。
并购后所设外商投资企业的经营范围、规模、土地使用权的取得等,涉及其他相关政府部门许可的,有关的许可文件应一并报送。
第二十二条股权购买协议、境内公司增资协议应适用中国法律,并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协议各方的状况,包括名称(姓名),住所,法定代表人姓名、职务、国籍等;
(二)购买股权或认购增资的份额和价款;
(三)协议的履行期限、履行方式;
(四)协议各方的权利、义务;
(五)违约责任、争议解决;
(六)协议签署的时间、地点。
第二十三条外国投资者资产并购的,投资者应根据拟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的投资总额、企业类型及所从事的行业,依照设立外商投资企业的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向具有相应审批权限的审批机关报送下列文件:
(一)境内企业产权持有人或权力机构同意出售资产的决议;
(二)外商投资企业设立申请书;
(三)拟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的合同、章程;
(四)拟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与境内企业签署的资产购买协议,或外国投资者与境内企业签署的资产购买协议;
(五)被并购境内企业的章程、营业执照(副本);
(六)被并购境内企业通知、公告债权人的证明以及债权人是否提出异议的说明;
(七)经公证和依法认证的投资者的身份证明文件或开业证明、有关资信证明文件;
(八)被并购境内企业职工安置计划;
(九)本规定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要求报送的文件。
依照前款的规定购买并运营境内企业的资产,涉及其他相关政府部门许可的,有关的许可文件应一并报送。
外国投资者协议购买境内企业资产并以该资产投资设立外商投资企业的,在外商投资企业成立之前,不得以该资产开展经营活动。
第二十四条资产购买协议应适用中国法律,并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协议各方的状况,包括名称(姓名),住所,法定代表人姓名、职务、国籍等;
(二)拟购买资产的清单、价格;
(三)协议的履行期限、履行方式;
(四)协议各方的权利、义务;
(五)违约责任、争议解决;
(六)协议签署的时间、地点。
第二十五条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设立外商投资企业,除本规定另有规定外,审批机关应自收到规定报送的全部文件之日起30日内,依法决定批准或不批准。决定批准的,由审批机关颁发批准证书。
外国投资者协议购买境内公司股东股权,审批机关决定批准的,应同时将有关批准文件分别抄送股权转让方、境内公司所在地外汇管理机关。股权转让方所在地外汇管理机关为其办理转股收汇外资外汇登记并出具相关证明,转股收汇外资外汇登记证明是证明外方已缴付的股权收购对价已到位的有效文件。
第二十六条外国投资者资产并购的,投资者应自收到批准证书之日起30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办理设立登记,领取外商投资企业营业执照。
外国投资者股权并购的,被并购境内公司应依照本规定向原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领取外商投资企业营业执照。原登记管理机关没有登记管辖权的,应自收到申请文件之日起10日内转送有管辖权的登记管理机关办理,同时附送该境内公司的登记档案。被并购境内公司在申请变更登记时,应提交以下文件,并对其真实性和有效性负责:
(一)变更登记申请书;
(二)外国投资者购买境内公司股东股权或认购境内公司增资的协议;
(三)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或原章程的修正案和依法需要提交的外商投资企业合同;
(四)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五)外国投资者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
(六)修改后的董事会名单,记载新增董事姓名、住所的文件和新增董事的任职文件;
(七)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的其他有关文件和证件。
投资者自收到外商投资企业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到税务、海关、土地管理和外汇管理等有关部门办理登记手续。
③ 香港公司对内地投资的公司怎么查
现在很多地方爆出有人利用香港皮包公司到内地省市进行投资诈骗,香港公司不需要实缴注册资本金,也没有企查查之类查看股东关联性,查起来的确很费劲,其实查询香港公司和内地公司差不多,把握三样,第一是香港用于内地的公证,第二是审计报告,第三是资信证明。这三样是对任何国家任何公司最好的背景调查,现在在国内注册融资租赁和商业保理合资公司都需要提供这些。
④ 香港公司投资内地公司,如投资款来源不明 被投资公司有何风险-去百度知道提问
香港公司投资类的公司,如果投资款来源不明,配被投资公司有风险的话可以去。起诉他。
⑤ 境外投资流程我国境内企业到境外投资时有什么投资流程
一、商委审批
1、境外设立公司基本概况
①公司名称 ②设立方式 ③注册资金 ④经营范围 ⑤注册地址
注:以香港为例:提供注册证、登记证
2、投资方基本信息
①公司名称 ②法定代表人 ③企业性质 ④经营范围 ⑤注册地址
⑥注册资金 ⑦财务状况(最近一期财务报表)
注:自贸区企业不需要财务报表
3、投资企业经营情况
4、投资方相关实力和优势分析
5、投资资金来源
6、投资具体内容
①项目简况 ②项目意义
7、境外投资材料
①《境外投资申请表》,企业应当通过“境外投资管理系统”按要求填写打印,并加盖印章;
②境内投资主体股东会决议;
③境内主体营业执照复印件;
④并购协议(新设境外公司不需要);
⑤企业最近一期的财务报表
二、发改委审批
三、外汇管理局审批
一般我们负责商委和发改委的审批。办理周期一般在15个工作日。
⑥ 香港人在内地投资开的公司性质是什么
外商投资企业。
外商投资企业,是指依照中国法律在中国境内设立的,由中国投资者与外国投资者共同投资,或者由外国投资者单独投资的企业。
依照外商在企业注册资本和资产中所占股份和份额的比例不同以及其他法律特征的不同,可将外商投资企业分为四种类型:
1、合资经营
由中外合营各方共同投资、共同经营,并按照投资比例共担风险、共负盈亏的企业。其主要法律特征是:外商在企业注册资本中的比例有法定要求;企业采取有限责任公司的组织形式。故此种合营称为股权式合营。
2、合作经营
中外合作各方通过合作企业合同约定各自的权利和义务的企业。其主要法律特征是:外商在企业注册资本中的份额无强制性要求;企业采取灵活的组织管理、利润分配、风险负担方式。故此种合营称为契约式合营。
3、外资企业
其主要法律特征是:企业全部资本均为外商出资和拥有。不包括外国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分支机构。
4、外商投资合伙
其主要的,以及外国企业或者个人与中国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合伙企业。
(6)第章投资内地扩展阅读
特征
1.外资企业的全部资本是由外国投资者投资的,相应地,企业的全部利润归外国投资者,风险和亏损也由外国投资者独立承担。外国投资者可以是公司、企业以及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这是它与合营企业、合作企业的明显不同,后者的资本是由中外合营者或中外合作者共同投资的。
2.外资企业是外国投资者根据中国法律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尽管外资企业的全部资本均来自于外国投资者,但它是根据中国法律在中国境内设立,受中国法律的管辖和保护,是具有中国国籍的企业。这是外资企业与外国企业的根本不同。
3.外资企业是独立的法律主体。一般情况下,外资企业以自己的名义进行经营活动,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外国投资者对其债务不承担无限责任。
这是外资企业与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分支机构的根本不同,外国企业的分支机构不具有独立的民事主体资格,其进行经营活动由外国企业承担民事责任。除非外资企业设立时已登记为无限责任的独资或合伙企业。
参考资料来源:网络-外商投资企业
⑦ 中国境内自然人能否到境外投资
中国境内自然人能到境外投资。央行发布《人民币国际化报告(2015年)》报告提出,打通个人跨境投资渠道,考虑推出合格境内个人投资者(QDII2)境外投资试点。QDII2能让个人投资者直接获得投资额度,再自行决定投资,不需要经过投资机构。
此前推出的QDII制度,是指在资本账项未完全开放的国家(地区),让当地投资者投资海外的机制。投资者可以使用外汇或人民币,并通过银行、基金管理公司等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设立的基金,进行境外固定收益类、权益类等金融投资,这样便于监管资金流向及规模。根据发行机构不同,QDII产品分为银行系和基金系两大类型,银行系QDII较丰富,除了直接投资的准基金型产品外,还有结构型理财产品等。
不同于QDII中,个人投资者只能通过银行和基金间接投资海外,QDII2能让个人投资者直接获得投资额度,再自行决定投资,不需要经过投资机构,投资范围和投资限额也将逐步放开,这样将加快资本流动的速度,促使市场交易更加活跃。
(7)第章投资内地扩展阅读:
符合条件的个人只要持有效居民身份证或居住证、金融净资产不低于100万人民币的核定材料;签署开户申请书、境外投资资金合法性承诺函和投资风险自担承诺函等材料通过银行审核后,就可以开通境外直投专户,含1个人民币专户和1个外汇专户,用于办理境外投资资金收付、结售汇业务。
值得一提的是,100万人民币的准入门槛是金融净资产概念,也即投资人在所有金融机构中的资产与其在所有金融机构中的负债之间的差额,且投资人负有举证义务。
⑧ 关于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规定的第一章
第一条为了促进和规范外国投资者来华投资,引进国外的先进技术和管理经验,提高利用外资的水平,实现资源的合理配置,保证就业、维护公平竞争和国家经济安全,依据外商投资企业的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法》和其他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系指外国投资者购买境内非外商投资企业(以下称“境内公司”)股东的股权或认购境内公司增资,使该境内公司变更设立为外商投资企业(以下称“股权并购”);或者,外国投资者设立外商投资企业,并通过该企业协议购买境内企业资产且运营该资产,或,外国投资者协议购买境内企业资产,并以该资产投资设立外商投资企业运营该资产(以下称“资产并购”)。
第三条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应遵守中国的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遵循公平合理、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不得造成过度集中、排除或限制竞争,不得扰乱社会经济秩序和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不得导致国有资产流失。
第四条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应符合中国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对投资者资格的要求及产业、土地、环保等政策。
依照《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不允许外国投资者独资经营的产业,并购不得导致外国投资者持有企业的全部股权;需由中方控股或相对控股的产业,该产业的企业被并购后,仍应由中方在企业中占控股或相对控股地位;禁止外国投资者经营的产业,外国投资者不得并购从事该产业的企业。
被并购境内企业原有所投资企业的经营范围应符合有关外商投资产业政策的要求;不符合要求的,应进行调整。
第五条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涉及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和上市公司国有股权管理事宜的,应当遵守国有资产管理的相关规定。
第六条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设立外商投资企业,应依照本规定经审批机关批准,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或设立登记。
如果被并购企业为境内上市公司,还应根据《外国投资者对上市公司战略投资管理办法》,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办理相关手续。
第七条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所涉及的各方当事人应当按照中国税法规定纳税,接受税务机关的监督。
第八条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所涉及的各方当事人应遵守中国有关外汇管理的法律和行政法规,及时向外汇管理机关办理各项外汇核准、登记、备案及变更手续。
⑨ 境内机构境外直接投资外汇管理规定的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和便利境内机构境外直接投资活动,规范境外直接投资外汇管理,促进我国国际收支基本平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等相关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境外直接投资是指境内机构经境外直接投资主管部门核准,通过设立(独资、合资、合作)、并购、参股等方式在境外设立或取得既有企业或项目所有权、控制权或经营管理权等权益的行为。
第三条 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其分支机构(以下简称外汇局)对境内机构境外直接投资的外汇收支、外汇登记实施监督管理。
第四条 境内机构可以使用自有外汇资金、符合规定的国内外汇贷款、人民币购汇或实物、无形资产及经外汇局核准的其他外汇资产来源等进行境外直接投资。境内机构境外直接投资所得利润也可留存境外用于其境外直接投资。
上款所称自有外汇资金包括:经常项目外汇账户、外商投资企业资本金账户等账户内的外汇资金。
第五条 国家外汇管理局可以根据我国国际收支形势和境外直接投资情况,对境内机构境外直接投资外汇资金来源范围、管理方式及其境外直接投资所得利润留存境外的相关政策进行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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