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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投资经济学 2021-06-17 16:24:20

投资性ed

发布时间: 2021-04-25 15:09:11

Ⅰ 什么是ICSID

ICSID产生的原因
国际投资,是当代国际经济交往的常见形式。在国际投资的实践过程中,资本输出国和资本输入国之间,外国投资人与东道国政府之间,外国投资人与东道国公民或公司之间,都有互惠互利的一面,也有利害冲突的一面。因此,在这种情况下,必然导致国际合作和国际争端的并存。
发生在东道国境内的涉外投资争端,应当归谁管辖或者处断,大体可以分为三类:
1.如果卷入纠纷的当事人双方都是主权国家的政府,通常可以采用外交谈判,提交国际仲裁等方式来谋求解决方式。
2.如果当事人双方是不同国籍的公民或公司,一般应归东道国的行政主管机关,司法机关或者行政仲裁机构受理处断。
3.如果卷入涉外投资争端的当事人,一方是外国投资人,另一方却是有权管理国家(包括管理境内外商投资活动)的东道国政府或各级行政机关,外国投资人所遇到的问题不是一般的商业性风险,而是行政性风险或政治性风险,类似于国有化、征用、禁止兑换外币、革命、暴乱、战争等等,通常总称“非商业性风险”(non-commercial risks)。
在第三类情形下,外国投资人除了可以在东道国境内采取行政救济手段或司法救济手段,是否也可以在一定条件下,要求将有关的行政讼争提交到东道国境外的国际性仲裁庭,依照东道国法规以外的其他法律规范和仲裁规则,进行国际裁断?这是一个事关东道国国家主权的因而十分敏感的问题,围绕这个问题,在现代国际社会中,长期以来争论激烈。
1962年世界银行为了改善国际投资环境,促进国际投资的流动,并确保投资争议非政治化,正式决定采取步骤制定《解决国家和他国国民之间投资争议公约》(简称“公约”) 。公约于1966年10月14日正式生效。为了实施该公约,世界银行设立了解决投资争议国际中心—International Centre for Settlement of Investment Disputes(简称“ICSID”),并为国际投资争议提供了调解和仲裁两种解决方法。从ICSID多年的实践来看,仲裁远多于调解。

二 ICSID在国际投资活动中的存在意义
ICSID开始运作以来,尽管它处理的国际投资争端案件不多,但它所独具的特殊体制和功能,毕竟为外国投资者提供了一个可以到东道国以外去控告东道国政府的一个特殊场所和专设机构,从而成为外国投资者在海外投资的重要精神支柱或希望所托。 可见,ICSID在国际投资领域中的影响和功能,正在缓慢而又稳定的扩大中。
晚近11年来,iscid仲裁体制的功能在不断扩大,主要体现在一下几个方面:
1.有更多的发展中国家,直接在本国颁布的外资法规中明文规定:把本国境内的涉外投资争端提交ICSID调解或仲裁。
2.有越来越多的双边投资保护条约,直接规定了ICSID仲裁条款
3.有日益增多的国际经济组织作出规定,与ICSID联手协作
4.在日益增多的东道国与外国投资者订立的投资合同中,直接明文规定:将日后有关投资的行政争端提交ICSID仲裁解决
5.有日益增多的国际性仲裁机构与ICSID机构开展互助合作,增强了ICSID的工作效率和功能
在以上五个因素的综合作用下,进入20世纪90年代以来,ICSID受理的国际投资争端案件增长的幅度和速度,颇令人瞩目。

二. ICSID的管辖权问题
管辖权是ICSID机制的核心,它决定了ICSID是否有资格对各个有关具体案件进行调解和裁断,是ICSID调解委员会和仲裁庭行使调解权和仲裁权的基础。因此,必须正确处理好ICSID管辖权和东道国国内管辖权的关系,从而平衡南北国家间的利益,将不应由其管辖的争端强行纳入其管辖的范围之内,以迎合发达国家垄断资产阶级的需要。
一 对条文的分析
<<公约>>第25条第1款规定,争端当事人如果想将有关争端提交ICSID调解或仲裁,必须同时满足以下三个条件:
1.有关争端是直接因投资而产生的法律争端
2.争端当事人必须分别是<<公约>>缔约国和另一缔约国国民
3.争端当事人同意将争端提交ICSID管辖
Jurisdiction of the Centre(Article 25):
The jurisdiction of the Centre shall extend to any legal dispute arising directly out of an investment, between a Contracting State (or any constituent subdivision or agency of a Contracting State designated to the Centre by that State) and a national of another Contracting State, which the parties to the dispute consent in writing to submit to the Centre. When the parties have given their consent,no party may withdraw its consent unilaterally.

二 ICSID管辖权的必备条件
1. 争端性质适格(即ICSID的对事管辖权)
<<公约>>第25条规定,争端当事人提交ICSID管辖的争端必须是“直接因投资而产生的法律争端”。这一规定实际上包含两层条件:第一,争端是法律争端;第二,争端是直接因投资而产生的。
在<<公约>>的一份草案中,“法律争端”曾被定义为“任何有关法律权利和义务的争端或任何有关确定法律权利和义务的事实的争端”。 使用法律争端这一用语,目的在于明确权利的冲突属于ICSID的管辖范围,而单纯的利益冲突则不属于ICSID的管辖范围。 争端必须涉及到法律权利和义务的存在和范围,或者是因为违反法律而产生赔偿的性质和范围。可见<<公约>>所指的争端,只限于那些涉及到在投资协议或与投资协议有关的法律和规则中所规定的当事人各自的权利和义务的争端。基于不可抗力或类似事件而不履行协议义务的争端,因征收或国有化及其相关补偿的争端等等。相反,那些有关当事人之间利益冲突的争端,例如就有关投资协议重新谈判而产生的争端,则不属于<<公约>>所适用的争端范围。由此可见,一项争端是否属于法律争端,应该根据具体的情况而定,在争端未发生以前,通常难以对此类问题加以确定。有鉴于此,有关当事人通常在投资协议中对此问题不加约定,而是在产生争端后,将这一争端提交ICSID以后,有ICSID秘书长或者仲裁庭或者调解委员会加以确定。
对于什么是<<公约>>所指的“投资”,<<公约>>同样未作出定义。 因为<<公约>>的起草这无法在当时预见在各个案件中可能出现的各种情形。从提交给ICSID管辖的案件来看,既有涉及有关自然矿产或其他资源的勘探开发,城市设施等传统投资方式的争端,又有涉及有关以转让知识产权和专有技术等诸如此类的新型投资而产生的争端。 在某种意义上,到目前为止,ICSID所受理的案件本身也可以反映ICSID对于“投资”一词的理解。
2.争端当事人适格(即ICSID的对人管辖权)
根据<<公约>>第25条的规定,ICSID所管辖的争端的当事人一方必须是<<公约>>缔约国或者该缔约国指派到ICSID的任何下属单位或者机构,另一方当事人必须是另一缔约国的国民。“另一缔约国国民”是指:⑴在双方同意将争端交付调解或仲裁之日以及在根据<<公约>>的调解或仲裁请求予以登记之日,具有作为争端一方的国家以外的某一缔约国国籍的任何自然人;⑵在双方同意将争端交付调解或仲裁之日,具有作为争端一方的国家以外的某一缔约国国籍的任何法人,而该法人因受外来控制(foreign control),双方同意为了本<<公约>>的目的,应视作另一缔约国的国民。
"National of another Contracting State" means:
(a) any natural person who had the nationality of a Contracting State other than the State party to the dispute on the date on which the parties consented to submit such dispute to conciliation or arbitration as well as on the date on which the request was registered pursuant to paragraph (3) of Article 28 or paragraph (3) of Article 36, but does not include any person who on either date also had the nationality of the Contracting State party to the dispute; and
(b) any juridical person which had the nationality of a Contracting State other than the State party to the dispute on the date on which the parties consented to submit such dispute to conciliation or arbitration and any juridical person which had the nationality of the Contracting State party to the dispute on that date and which, because of foreign control, the parties have agreed should be treated as a national of another Contracting State for the purposes of this Convention.
这一规定的目的在于:把缔约国与缔约国之间的争端以及缔约国与其本国国民之间的争端排除在ICSID的管辖权之外.这一规定通过解决东道缔约国与其他缔约国国民之间经常发生的投资争端,以便促进私人国际投资的发展,进而促进国际经济合作。
3.争端当事人的同意
与国际仲裁的一般规则相同,争端当事人必须双方同意将争端提交ICSID管辖,这是ICSID对特定争端享有管辖权的基础。 正如<<执行董事会报告书>>中所称,“同意是中心管辖权的基石”。 因此,<<公约>>在序言中规定,不能仅仅就缔约国批准接受或者认可了本<<公约>>这一事实,而可以不经过其同意就认为缔约国有义务将任何特定的争端提交ICSID调解或者仲裁。根据<<公约>>的规定,当事人一方一旦作出同意,就不能单方面将其所作的同意撤回。,这是ICSID机制有效性必不可少的。
从东道国一方来看,同意可以通过三种基本方式来表达:⑴东道国与外国投资者直接订立的协议;⑵东道国国内立法;⑶东道国参加的国内条约。东道国通过国内立法或者国际条约表示的同意ICSID管辖的意愿,实际是一种要约,该要约只有被外国投资者承诺以后,才会构成作为ICSID管辖权存在基础的同意。

Ⅱ 技术性贸易壁垒包括哪些内容

  • “技术性贸易壁垒”又称“技术性贸易措施”或“技术壁垒”,是以国家或地区的技术法规、协议、标准和认证体系(合格评定程序)等形式出现,涉及的内容广泛,涵盖科学技术、卫生、检疫、安全、环保、产品质量和认证等诸多技术性指标体系,运用于国际贸易当中,呈现出灵活多变、名目繁多的规定。由于这类壁垒大量的以技术面目出现,因此常常会披上合法外衣,成为当前国际贸易中最为隐蔽、最难对付的非关税壁垒。

  • 涉及到贸易的各个领域和环节:

    农产品、食品、机电产品、纺织服装、信息产业、家电、化工医药,包括它们的初级产品、中间产品和制成品,涉及到加工、包装、运输和储存等环节。

  • 利用技术标准作为贸易壁垒具有非对等性和隐蔽性。在国际贸易中,发达国家常常是国际标准的制定者。他们凭借着在世界贸易中的主导地位和技术优势,率先制定游戏规则,强制推行根据其技术水平定出的技术标准,使广大经济落后国家的出口厂商望尘莫及。而且这些技术标准、技术法规常常变化,有的地方政府还有自己的特殊规定,使发展中国家的厂商要么无从知晓、无所适从,要么为了迎合其标准付出较高的成本,削弱产品的竞争力。


Ⅲ 求助推荐几本书

1、《经济学原理》 N·格里高利·曼昆(N.Gregory Mankiw),中国人民大学出
版社。

2、《应用经济计量学》拉姆·拉玛纳山(Ramu Ramanathan),机械工业出版社。

3、《货币金融学》 弗雷德里克·S·米什金 (Fredcric S.Mishkin),中国人民
大学出版社。

4、《金融学》 兹维·博迪、罗伯特·默顿,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5、《公司理财》 斯蒂芬·A·罗斯, 机械工业出版社。

6、《投资学精要》 兹维·博迪 ,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7、《国际金融管理》 Jeff.Mara,北京大学出版社。

8、《固定收入证券市场及其衍生产品》 Suresh.M.Sundaresan,北京大学出版社。

9、《银行管理——教程与案例》(第五版),乔治·H·汉普尔,中国人民大学出
版社。

10、《投资组合管理:理论及应用》小詹姆斯·法雷尔,机械工业出版社。

11、《衍生金融工具与风险管理》 唐·M·钱斯(Don.M.Chanc),中信出版社

攻读博士学位预备生精读书目

--陈雨露、张杰、瞿强联合推荐

1、《经济学原理》 N·格里高利·曼昆 (N.Gregory Mankiw),中国人民大学出
版社。

2、《应用经济计量学》 拉姆·拉玛纳山(Ramu Ramanathan),机械工业出版社。

3、《金融经济学》(德)于尔根·艾希贝格尔,西南财经大学出版社。

4、《货币金融学》 弗雷德里克·S·米什金 (Fredcric S.Mishkin),中国人民
大学出版社。

5、《金融学》 兹维·博迪、罗伯特·默顿,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6、《国际经济学》(美)保罗·克鲁德曼,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7、《比较金融系统》富兰克林·艾伦,王晋斌等译,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8、《世界经济千年史》(英)安格斯·麦迪森(Angus Maddison),北京大学出版
社。

9、《金融市场与金融机构基础》(美)弗朗哥·莫迪利亚尼,清华大学出版社199
9版。

10、《微观银行学》弗雷克斯,西南财经大学出版社。

11、《公司理财》斯蒂芬·A·罗斯,机械工业出版社。

12、《投资学》兹维·博迪,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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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币经济学

货币经济学 理论 作者 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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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http://blog.sina.com.cn/s/blog_61841ef10100glhm.html) - 人大金融学院长推荐书目_大同爱跻_新浪博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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Ⅳ 金融学在职研究生如何选择

金融学专业在职研究生方向有:金融投资与证券实务方向、CFA(特许金融分析师)方向、金融理财与投资分析方向、公司金融与投融资方向、和金融工程与风险管理方向。

这些方向的设置都是非常具有针对性的。

1.金融投资与证券实务一般银行证券基金公司或者是投资部门的学生选择较多,面比较广。

2.CFA则是针对想考CFA(特许金融分析师)的学生而设的,课程分为两部分:一是国家统考需要考试的内容;二是CFA考试的内容,采取双语授课,帮助学生能顺利通过CFA考试。

3.金融理财与投资分析是结合当前实际经济金融现状,讲述理财投资等知识。一般自己或者是家庭理财,或者是企业单位的投资理财部门的学生可以考虑。

4.公司理财主要讲述企业单位资本运营管理,投资分析以及上市操作等内容。

5.金融工程与风险管理方向主讲金融衍生产品等,以及现今的风险管理。

Ⅳ 风险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战略投资者的区别

越来越多的理论研究与经济实践表明,产业风险投资对于激发经济体系的企业家精神、促进宏观经济的发展具有相当重要的影响,对于发展中国家尤其如此,因为大多数发展中国家面临的大致相同的问题,即在促进创新效率提高所需的企业家和技术资源上存在着短缺问题。正如著名经济学家约瑟夫·E·斯蒂格利茨所指出的,"要想让企业家的活力焕发出来,金融体系必须给这些公司提供足够的融资。如何最好地实现这一目标---如何形成发展中国家的风险投资基金,看来是金融改革应当解决的问题之一。
目前,我国的产业风险投资尽管在推动创新与金融的融合上发挥了一定的作用,但体系相对而言还很不完善,投资主体、市场架构和运作机制都处于建立和完善之中,各个参与者在产业风险投资体系中的角色与定位尚不明晰,这客观上也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我国产业风险投资体系运作的效率和有效性。

一、 政府在产业风险投资体系中的角色与定位
与传统金融投资或工业投资相比,产业风险投资具有一些不同之处。产业风险投资往往是高技术导向的,这使得产业风险投资在成本和收益上具有相当大的不确定性。而信息不完全和信息不对称问题,则使得风险投资评价更为困难。再者,产业风险投资也面临着技术创新活动所具有的外部性问题。正如一些对产业技术创新的研究成果所表明的,许多重要的产业创新,在市场条件下,其社会收益率水平将普遍高于私人收益率水平。因而如果没有较高的投资收益率作为支持,产业风险资本的供给方将存在经济动力不足的问题。产业风险投资所存在的市场失效问题,必然要求政府的适度介入来加以消除。
必须指出的是,在政府作为产业风险投资主体的问题上,许多国内外学者都持否定的态度。辜胜阻等人认为,政府在发展风险投资中应该发挥重要的引导和扶持作用,但政府不宜成为风险投资主体,否则容易导致效率不高和道德风险问题,并且将会削弱民间资本进入产业风险投资领域的积极性。
事实上,美国SBIC的发展历程充分说明了这一点。美国于1958年通过了小企业投资法案,并在此基础上建立了小企业投资公司(Small Business Investment Corporation) ,简记为SBIC,作为政府资金与私人资本相结合的一种尝试,旨在通过推动风险投资促进高科技企业的发展。尽管美国的中小企业投资公司计划在推动美国风险投资的早期发展中起到了一定的积极作用,但总体而言,SBIC计划存在一定的问题,目前该部分风险投资占风险资本总量的比例逐渐下降至很低的水平,到1988年,SBIC管理的风险资本占全美风险资本总额的比率降至1%。一些美国学者对中小企业投资公司计划失败的原因进行了研究。研究成果表明:(1)由于政府以四倍的杠杆向中小企业投资公司发放优惠贷款,使得政府成为风险投资的主体,这种非股权投资性质导致SBIC出现寻租行为。需要中小企业投资公司将政府优惠贷款转贷给其他企业以赚取利差。这样,政府优惠贷款中就有相当一部分并未用于风险投资,从而背离了政府设立该计划的初衷。(2) SBIC计划失败的另一个重要原因在于,政府作为风险投资主体就意味着政府将对投资机会进行直接评价和选择,而大量研究都表明政府常常并不具备这种能力。(3)中小企业投资公司由于有政府的大力支持而又缺少对风险投资家的激励机制,难以培养和吸引高素质的风险投资人才,因而造成管理不善和严重亏损问题。
因此,政府应尽量避免直接介入风险投资的市场活动当中。政府资本作为风险投资主体,应当只是一种发展产业风险投资过程中的过渡形式。政府资本在产业风险投资进入良性运作之后应考虑逐步地缩小其所占比例,甚至是全部退出那些具有市场竞争性的产业领域。从长远来看,应当积极引导民间投资进入产业风险投资领域,并最终为企业成为创新主体构建基础条件。与此同时,产业风险投资的发展又离不开政府的引导与扶持,政府应该创造有利于风险投资发展的外部环境,推动我国的风险投资事业的发展。

总体而言,政府在培育风险投资体系中可以采取的措施包括:
1. 为了激励机构资金在企业初创时期以及在高技术企业中的投资,政府需要采取一些直接措施以提高此类投资的收益水平。这事实上也是许多国家都采取税收优惠计划以降低风险资本的获得成本、提高产业风险投资的平均收益率水平的重要原因。这类措施将大大降低中小企业发展过程中的财务成本,进而推动资本投资的快速增长。
2. 控制或降低投资者所承受的风险,以保护投资者利益并维持投资者参与高技术风险投资的积极性。这方面的措施主要包括:加强并规范财务信息披露,增加风险企业的信息透明度;由政府直接成立特定机构或授权一些组织来对企业业绩及投资价值进行正式评价,从而降低中小投资者的评价成本,并弥补中小投资者在专业知识上所存在的欠缺;建立投资损失补偿计划,以激励投资者更为积极地参与产业风险投资活动。
3. 增加风险投资的流动性。由于风险资本存在着周期性特征,因此能否有效地兑现资本收益就成为一个重要的问题。各国政府为了促进产业风险资本的顺利循环以及增量风险资本的进入,就必须考虑建立起有效的风险资本退出机制,以增加风险资本的流动性。
4. 培育企业家精神和社会氛围。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企业家的存在是创新推动经济发展的前提,而这有赖于在整个社会培育起重视创新活动的社会文化和氛围。对于高技术产业的发展,这一点尤其重要。

二、机构投资者与战略投资者的培育
如何在产业风险投资体系中培育机构投资者与战略投资者是一个重要的问题。事实上,美国风险投资业的大规模兴起和发展,在很大程度上得益于机构投资者的形成与参与。由于产业风险投资具有风险大、收益期相对较长的特点,因此使得产业风险资本比证券市场更依赖于机构投资者。1997年,美国风险投资当年投入额达到122亿美元,其中62%被投入到高科技企业。其中,养老基金所占比例为40%。美国机构投资者主要包括养老基金、大学教育储备基金以及各种非赢利性基金会,这些机构投资者传统上相当保守,主要投资于债券和高红利股票。这一方面是因为联邦和州政府出于谨慎考虑所制定的法规限制,另一方面是因为人们一般认为投资于新兴企业风险过高且难于监控。因此,美国创投事业在早期主要依赖于个人投资者。但自60年代末期特别是1976年之后,风险投资可能带来的丰厚回报,促使政府放松了这方面的管制,如允许将2%-5%的养老基金投资于新兴企业,于是这些机构投资者成了风险投资的主要来源之一。
对于我国而言,我国产业风险投资自发展初期就存在着两个重要的问题,一个是缺乏长期资本的介入,二是真正意义上的战略投资者与机构投资者还远未成熟。事实上,这两个问题是相关联的,因为产业风险投资中长期资本的供给不足在很大程度上就是由于机构投资者尚未有效形成所导致的。因此,培育机构投资者和战略投资者是一个相当迫切的问题。机构投资者的发展,对于改变我国目前证券市场存在的诸如股权结构不合理、流通性差、上市公司法人治理结构不合理等问题将起到重要的作用。而且,机构投资者的培育与成熟,可以增加证券市场资金存量和增强证券市场整体风险承受能力。
具体而言,我国目前尚未建立起真正意义上的产业风险投资基金,而养老基金和保险基金目前也仅仅是初步地介入证券市场投资。而另一方面,近年来我国非国有资本存量增长非常迅速,它们目前可供选择的投资渠道还很不足,许多资金都转向股票市场。这部分资本存量可以考虑逐步引入产业风险投资领域,以促进我国高技术产业的发展。借鉴国外发展产业风险投资的经验,我国可以在控制金融风险的前提下,逐步地允许养老基金和保险基金在条件许可的情况下参与产业风险投资活动,这样可以使这些具有长期资本特性的资金介入产业风险投资领域。
其次,为了推动我国证券市场的发展,我国近年来已经开始在公司上市过程中引入"战略投资者",以期树立长期投资理念。在发展产业风险投资的过程中,引入战略投资者无疑是一个现实的选择,尤其是引入一些具有良好市场业绩的上市公司作为战略投资者。这一方面可以充分利用上市公司的融资渠道和财务资源,另一方面也可以通过这种做法使公司更为关注企业的长期业绩增长和成长性,而改变我国目前投资领域内普遍存在的短期倾向。

三、个人投资者在产业风险投资中的角色定位
在非正式风险资本市场中,个人风险投资者(business angels)主要投资于初创企业和处于早期发展阶段的企业。英国内阁办公室科技顾问委员会指出,"一个由私人风险投资家组成的活跃的非正式风险投资市场是企业经济兴旺的前提条件"。据欧美国家估计,与机构投资者相比,它们所投资的企业数量为20~40倍,但在中小企业中的投资金额要比机构投资者高出5倍。就中小企业投资金额而言,英国非正式风险资本市场要比机构风险资本市场高出2~4倍。这充分表明,尽管养老基金和保险基金等机构投资者在产业风险投资体系中占据着重要的地位,但个人风险投资家仍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因为正如一些研究学者所指出的,在传统类型的风险投资领域,个人投资者一直是主要的参与者。这些个人风险投资家不仅具有一定的私人资本,而且往往在技术、管理、金融或法律等方面具有较强的专业技能,他们除了向风险企业投入资金之外,还积极参与风险企业的运作和管理。由于其投资的权益特性,他们对公司的成长性和发展潜力比当期利润更为关注。
个人风险投资家的一个比较显著的特点就是倾向于介入高技术中小企业,而这往往是商业银行等传统金融机构缺乏积极性的领域。Caston调查发现,英国大约13%的个人风险资本家曾投资于高技术制造业,而其中6%只投资于高技术公司。
对我国而言,充分发挥个人投资者在产业风险体系中的作用包括两方面的含义。首先,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我国逐渐出现了一个阶层,他们已经基本完成了个人原始资本的积累过程,并且在企业管理上具有一定的专长和经验。在这种情况下,如何有效地引导和鼓励这些个人参与产业风险投资活动就成为当前需要解决的问题。其次,我国目前城乡居民储蓄水平呈现持续上升的趋势,社会层次资本供给水平也日益增大,迫切需要一些合理的投资途径。但由于我国资本市场和证券市场尚处于发展之中,我国投资者在整体上尚缺乏理性投资所需的专业知识和技能。因此,一条可行的途径就是由一些专业投资管理机构来对投资者的集合资本(pooled capital)进行管理,产业风险投资基金的设立将成为一种合理的选择。它将为广大普通投资者提供参与产业风险投资活动的金融工具。

四、发挥高技术企业在产业风险投资领域的作用
必须指出的是,把美国近年来风险资本的增长完全归功于法律环境上的变化将容易使人产生误解,因为在同一时期,风险资本的需求方也发生了显著的增长,尤其是在微电子技术上的技术革命更加剧了这一点。换言之,目前大多研究和分析都着眼于风险资本的供给,而较少考虑风险资本的需求方即高技术企业在发展产业风险投资体系中的作用。从我国的现状来看,1994年,我国高科技产业产值占工业总产值的8%,远远低于同期发达国家的水平。这在很大程度上是由于我国高技术中小企业因缺乏财务资源的支持而未能充分地发挥其推动经济增长的作用。其结果之一就是使得我国产业风险投资的成长缺乏良好而坚实的基础。
对于高技术中小企业而言,财务资源不足是一个普遍的问题,这主要是由如下原因造成的:首先,高技术投资具有较大的风险性和收益不确定性,这使得采取稳健性原则运作的传统金融机构在提供融资上缺乏积极性;其次,高技术企业和项目由于涉及到较为复杂的技术特性,对其价值及投资收益的评价需要较强的专业背景和经验,而这也恰恰是一般的金融机构所不具备的;再者,与传统制造业不同,高技术中小企业主要是以无形资产为主,其有形资产相对比例较低,这使得它们在向商业银行申请抵押贷款时处于非常不利的地位。
除此之外,我国高技术中小企业在其发展过程中还存在一些问题。总体而言,我国高技术企业尽管在数量上发展迅速,但规模普遍偏小,这使得高技术中小企业对我国宏观经济的影响力难以进一步提高。形成这个问题的原因除了高技术企业自身存在的不足,其中之一就是近年来随着证券市场的发展,股票市场对投资者具有越来越大的影响力。为了提高股票市场的投资收益,一些证券机构对高科技概念进行了一些炒作,这导致我国高技术中小企业发展过程中存在着一定的泡沫成分,许多所谓的"高科技公司"并非真正意义上的高技术企业。这也在很大程度上削弱了广大投资者对高技术企业价值的认同感,对于我国高技术产业的长远发展非常不利。

五、积极发展产业风险投资领域的中介机构及其网络
在现实的市场经济体系下,信息的不完全和不对称问题是一种较为普遍的现象,因而信息的获取成本就成为市场交易成本的重要构成部分。产业风险投资由于其所涉及的技术以及财务特性,使得风险投资活动中的信息不完全和不对称问题更为严重。由此造成的后果之一就是难以在产业风险投资过程中建立起有效的监督机制来消除和防范道德风险。因此,在创投项目、风险资金、股权三者之间,必须有特定的组织或机构来提供大量的中介信息和中介服务,这将直接影响到整个风险投资市场体系的运作效率。因为从国外产业风险投资的运作实践来看,妨碍他们对创新的金融支持的并不是资金的缺乏,而是由于缺乏合适的投资项目!'#。就政府而言,为了促进产业风险投资的健康发展,政府首先应当努力发展风险投资中介组织,使普通投资者能够获得必要的流动性,并能够把闲散资金投入到回报率比较高的风险投资中。其次,努力采取措施降低风险投资的信息成本,防范道德风险发生。政府在其中可以采取的措施包括对高新技术成果进行正式评价以及加强推行企业财务信息披露制度等等。在美国、英国、加拿大等风险资本市场较为发达的国家,存在着大量的风险投资者网络,其中的大多数是由政府或非赢利性机构经营的,也有少数是处于商业目的建立的。典型的如1973年成立的美国全美风险投资协会(NVCA, National Venture Capital Association)、第一风险公司(Venture One Inc.)、英国风险投资协会(BVCA)和加拿大风险投资协会(CVCA)。全美风险投资协会是美国最大的风险投资协会,会员均为风险投资公司,目前拥有240家会员(全美有600~700家风险投资公司),主要靠会费收入和一些专业会计师及律师事务所的募捐运作,后者捐款的目的是希望风险公司和风险企业成为他们的客户。1995年,英国至少有37家个人风险投资家网络,其中大多数是由公共部门机构或非赢利性组织运作,而其运行费用赤字部分或全部由政府或公司资助。
不过,美国、英国、加拿大在80年代末和90年代初对个人风险投资家网络的研究表明,除了少数例外情况,它们大多数对非正式风险资本的流动有着较为有限的影响。不过自90年代中期开始,个人风险投资家网络开始发挥着越来越大的影响力。事实上,它们的影响力取决于如下四方面的因素:(1)商业银行在经济衰退时期在小企业投资上出现了大量贷款损失,因此出现惜贷倾向;(2)人们对非正式风险投资市场逐渐加深认识并日益关注;(3)人们在运作个人风险投资家网络过程中逐渐积累起经验;(4)在网络之间尤其是在区域性网络与全国性网络之间正逐步建立起越来越广泛的联系。
普遍认为,风险资本之所以在企业初创期和技术型企业中没有充分的动机去投资,就是由于此类投资中相对过高的评价与监控成本,这种成本可以视为投资过程中的固定成本,因为对于小规模投资和大规模投资,这部分成本基本上是相同的。所以,为了降低交易费用,政府部门有必要建立起官方的风险资本评价机构,这可以有效地降低投资者在对企业进行技术以及财务评价过程中的交易费用。
对于私人机构,它们很难拥有足够的技术、财务、市场专家来进行投资评估,并且聘请此类专家也会使成本上升,由此导致许多评估存在着依赖于主观判断的倾向,这客观上也阻碍了人们对高技术初创企业的投资积极性。
不过也存在一些例外的情形。据英国贸工部的调查,多数风险资本家并不主张成立政府所属的创业评估机构,这与其风险资本发投资趋向有着很大关联,因为在英国绝大多数的风险投资都是针对于企业的扩张阶段以及管理层收购。
我国目前产业风险投资的中介服务机构尚处于建立过程中,这些中介机构的缺乏已经对我国产业风险投资的发展形成了制约。这主要体现在如下两个方面:(1)由于中介机构普遍处于建立初期,因此许多风险投资公司在运作过程中经常面临投资项目信息不足的问题,使得资金的供给方与项目的供给方之间难以实现匹配;(2)中介服务机构的缺乏还使得信息披露机制和渠道效率较低,造成对风险项目或风险企业的评价成本过高,这将大大抑制个人资本参与产业风险投资活动的积极性。
必须指出的是,所有现有证据都表明,为了有效地运作,风险资本的天使投资者网络如果没有来自私有部门或政府部门的资助是无法完全自负盈亏的。因此,在我国产业风险投资网络的建立过程中,政府可以通过提供财务资助的办法来支持其运作,从而为产业风险体系的建立和完善提供所必需的基础构架。

六、结论
风险投资业要真正成为科技成果转化和高技术产业化的资金支持体系,必须拥有充足的风险资本供给。因此,拓宽资金来源,实行投资主体多元化,努力使民有资本在风险投资中扮演重要角色,是发展我国产业风险投资的重要工作。政府应当发挥政府风险投资对其他投资主体的市场导向作用,采取一些切实可行的政策和措施来创造条件,吸引总量已经超过六万亿元的私人资本流向风险投资企业,使私人资本成为我国产业风险投资的主要来源之一。
针对我国产业风险投资缺乏长期资本介入的现状,培育机构投资者和战略投资者是一个迫切需要解决的现实问题。借鉴国外发展产业风险投资的经验,我国可以在控制金融风险的前提下,逐步允许养老基金和保险基金等具有长期资本特性的机构投资者以及一些具有良好市场业绩的上市公司作为战略投资者来介入产业风险投资领域。
与此同时,为了解决产业风险投资体系存在的信息不完全和不对称问题,我国必须逐步建立和完善产业风险投资中介机构及其网络,努力采取措施降低风险投资的信息成本和交易成本,以提高整个风险投资市场体系的运作效率。

Ⅵ 投资银行的ECM, ED, CMD, 和IBD分别指的是什么部门或职务 大概职责是什么

1、ECM=Equity Capital Market 资本市场部门

为投资银行部及其客户提供市场分析,为客户融资过程中的决策提供多种金融衍生产品的专业建议

2、CMD=Capital Market Department 资本市场部门,叫法不同

协助IBD的证券承销业务,评估和控制承销风险,设计股票或者债券的发行结构,组织承销团,协调市场推介路演,主导定价和配售,以及管理项目收入。

3、IBD=Investment Banking Department 投资银行部门

投资银行部主要从事投资理财,也就是皮包银行。是银行发展的高级阶段,也是食物链的顶层。这个业务主要在谱银行业务基础上进行包装整合,以效率或者效益的形式整合银行传统产品。因此很多成为金融衍生产品。

4、ED=Executive Director,执行董事

指规模较小的有限公司在不设立董事会的情况下设立的负责公司经营管理的职务,它本身作为一个董事是参与企业的经营董事会成员中至少有一人担任执行董事,负有积极地履行董事会职能责任或指定的职能责任。

投资银行:

投资银行(Investment Banks)是与商业银行相对应的一类金融机构,主要从事证券发行、承销、交易、企业重组、兼并与收购、投资分析、风险投资、项目融资等业务的非银行金融机构,是资本市场上的主要金融中介。

(6)投资性ed扩展阅读:

投资银行是金融市场主要的服务提供者。

投资银行是指传统商业银行以外的金融服务机构,区别于商业银行的特征是风险不隔离;

在美国,投资银行往往有两个来源:一是由综合性银行分拆而来,典型的例子如摩根士丹利;二是由证券经纪人发展而来,典型的例子如美林证券。

投资银行的类型:

1、商人银行

这种形式的投资银行主要是商业银行对现存的投资银行通过兼并、收购、参股或建立自己的附属公司形式从事商人银行及投资银行业务。这种形式的投资银行在英、德等国非常典型。

2、全能型银行

这种类型的投资银行主要在欧洲大陆,他们在从事投资银行业务的同时也从事一般的商业银行业务。

3、跨国财务公司

随着2008年金融危机的爆发,美林、雷曼倒台,而高盛和摩根士丹利也转型为金融控股公司。

Ⅶ 管理学原理 为什么说工作专门化程度达到为什么说工作专门化程度达到一定水平后会出现不经济性

管理者如何创造一个结构化的环境,使身处其中的组织成员得以有效率且有成效地开展工作,一旦妥善制定了目标,方案和战略,管理者就必须设计组织结构以最大限度地促进这些目标实现。

组织是为安排和设计员工的工作以实现组织目标,管理者设计组织结构的过程是一个非常重要的过程,组织结构是组织内正式的工作安排,当管理者创造或改变组织结构时,他们就在进行组织设计,即一个涉及六项关键因素的决策过程:工作专门化、部门化、指挥链、管理跨度、集权和分权,正规化。

• 工作专门化:指的是把工作活动划分为各项单独的工作任务,个体员工专门从事一项活动中的某一部分而不是整项活动以提高工作产出,以此来高效利用员工所拥有的的各项技能。工作专门化的引入几乎都带来了更高的生产率。然而一件过于美好的事情往往会脱离实际,所谓物极必反,在达到某种程度后,劳动分工所造成的人的非经济性——厌倦、疲劳、压力、低生产率、糟糕的质量、频繁旷工和高离职率——就会超过原有的经济优势,在超过某种程度后,工作专门化不再带来生产率的提高,因此,一些公司尽量采用最低限度的工作专门化,并赋予员工一系列广泛的工作任务的原因。

• 部分化:在决定了工作任务由谁来完成之后,共同的一些工作活动需要组合在一起,使得工作可以以一种协调的一体化的方式完成。工作岗位组合到一起的方式称为部分化。越来越多的组织正在采用一种具体的工作团队类型是跨职能团队。即来自不同领域的个体组成的工作团队。

Ⅷ 翻译文章 高分

XXX是领先的房地产开发和替代性的资产管理公司与约2亿美元,所管理的资产截至2008年3月31日。XXX是总部设在纽约的子公司,并已与在香港的办事处,伦敦和北京。
三十是成立于2005年作为一个房地产开发及资产为基础的投资管理公司与一个基本的哲学前提,其路线的利益与投资者在其资金。三十发展大型高端豪华房地产项目,并提出,投资,管理和私人股本基金和对冲基金。三十打算成长,其现有的业务,同时继续创造创新的产品,以满足日益增加的需求,由精密的投资者优越的风险调整后的投资回报。
我们的企业:房地产开发....等
资金
私人股本业务,主要是使显着,控制为导向的投资在北美和亚洲,重点是获取和建设以资产为基础的企业有显着的现金流动。三十还管理一个家庭的月''长期价值''的资金集中于投资于被低估的资产有限,目前的现金流量和长期投资的视野。
城堡
城堡,目前主要投资在房地产和房地产投资的债务。
对冲
基金的对冲基金业务,是组成两个业务部门: (一)杂交对冲基金-其中包括两套资金;一组使高度多样化的投资,在全球范围内被低估和痛心的资产,包括贷款,资产和公司,证券及另一套资金投资具有广泛的任务,类似的养老投资组合的大型大学;(二)液体对冲基金-投资在全球范围内的固定收入,货币,股票和商品市场和有关的衍生金融工具,以充分利用不平衡,在金融市场。

Ⅸ 70万资金应该如何理财和投资

你的七十万理财要注意到两点即可:一,长期(如:保险)和短期(如:银行短期理财)相结合;二,有风险性投资(如:股票基金)和无风险性(保本型)理财相结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