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贷款诈骗罪的司法解释是怎样的
贷款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编造引进资金、项目等虚假理由、使用虚假的经济合同、使用虚假的证明文件、使用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超出抵押物价值重复担保或者以其他方法,诈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数额较大的行为。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数额在一万元以上的,应予追诉。(“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第42条,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公发[2001]11号。)
(一)、“其他严重情节”是指:
(1)为骗取贷款,向银行或者金融机构工作人员行贿,数额较大的;
(2)挥霍贷款,或者用贷款进行违法活动,致使贷款到期无法偿还的;
(3)隐匿贷款去向,贷款期限届满后,拒不偿还的;
(4)提供虚假的担保申请贷款,贷款期限届满后,拒不偿还的;
(5)假冒他人名义申请贷款,贷款期限届满后,拒不偿还的。
“其他特别严重情节”是指:
(1)为骗取贷款,向银行或者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行贿、数额巨大的;
(2)携带贷款逃跑的;
(3)使用贷款进行犯罪活动的。
个人进行贷款诈骗数额在1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较大”;个人进行贷款诈骗数额在5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巨大”;个人进行贷款诈骗数额在20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特别巨大”。
(二)、对于多次进行诈骗,并以后次诈骗财物归还前次诈骗财物,在计算诈骗数额时,应当将案发前已经归还的数额扣除,按实际未归还的数额认定,量刑时可将多次行骗的数额作为从重情节予以考虑。
(三)、本解释中使用的货币数额是指人民币的数额。审理具体案件涉及外币的,应当依照案发当日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布的外汇牌价折算成人民币。
(四)、本解释所称“以上”包括本数在内。(“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第4、9、12、13条,最高人民法院法发[1996]32号。)
2. 什么是凭证式国债质押贷款
若是我行办理贷款,个人质押贷款是指我行向自然人发放的,以我行认可的质物作质押担保的,用于借款人家庭消费的贷款;贷款币种为人民币;
可接受质押的质物:人民币活期存款和人民币定期存款保证金、外币定期存款、本外币定期存单、凭证式国债、储蓄国债、记账式国债、本外币受托理财产品和个人人寿保单;
人消费质押贷款仅能接受借款人本人或其配偶名下质物质押。
3. 矿山抵押从银行贷款行骗案例
贷款诈骗罪案例分析
一、案情
被告人:耿某,男,43岁,江苏省杨中市人,原系贵州申汇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第二开发部经理。1997年8月12日被逮捕。
1996年9月中旬,被告人耿某以贵州申汇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第二开发部(以下简称第二开发部)委托代理人的身份与黎帮明代表的贵阳市第一建筑工程公司签订东山住宅楼《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由贵阳市第一建筑工程公司承建第二开发部开发的东山住宅楼。同时,黎帮明应耿某的要求,在贵阳金筑城市信用社以黎帮明之名开户,账号为“5665”,将自己承包的贵阳市第一建筑工程公司第七分公司的钱款501000元存入,并将此款的活期存折交给耿某,作为工程保证金。耿某收到存折后亲自写下收条并加盖了第二开发部的公章及财务章,讲明待一个月内进场施工后退还。
同月16日,耿某将黎帮明的存折拿到贵阳金筑城市信用社作抵押贷款,用私刻的黎帮明的私章(私章刻为“黎帮明”),并以“黎帮明”之名与信用社签订了借款合同,共贷款36万元,期限自1996年9月16日至12月16日。耿某用100元另立贷款账户,账号为“5673”,该信用社并于当日将贷款利息11128.32元扣下备付。
此后至12月10日,耿某陆续从“5673”账户将贷款全部取出。贷款期满后,贵阳金筑城市信用社从抵押的黎帮明的存折上扣划了贷款及超期利息。黎帮明因一个月期满未能进场施工,向耿某追索存折未果,后到信用社查询,得知存折已被他人冒用自己之名抵押贷款,遂向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信用社对贷款审查不力,应负将存折恢复原状的民事责任。该院判决:“贵阳金筑城市信用社将黎帮明在该社5665号活期储蓄存款账恢复到1996年9月16日原状(存款501000元)……”,该判决业已生效。案发后,除追回被告人耿某用赃款购买的两部手机(价值11000元)外,其余赃款已被耿某挥霍殆尽。
贵州省贵阳市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耿某犯诈骗罪向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被告人耿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主要事实无异议,但辩称其所骗的钱款是黎帮明的个人财产而不是国家财产,请求对他从宽处罚。
二、判决
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公开审理后认为,被告人耿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私自将他人财产作虚假担保并假冒他人名义骗得信用社贷款36万元,其行为已构成贷款诈骗罪,且数额特别巨大,应依法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耿某犯诈骗罪不确切,应予纠正。被告人的辩解理由不实,不予采纳。该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二条第一款、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破坏金融秩序的犯罪的决定》第十条、第二十二条第一款和197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五十条的规定,于1997年12月1日作出刑事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耿某犯贷款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5万元。
二、继续追缴被告人耿某尚欠的赃款人民币349000元。
宣判后,被告人耿某不服,以“诈骗的是私款,不是故意诈骗,量刑过重”为理由,提出上诉。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审理认为,上诉人耿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假冒他人之名诈骗信用社贷款36万元,其行为已构成贷款诈骗罪,数额特别巨大,应予惩处。耿某上诉所称“诈骗的是私款,不是故意诈骗”,经查,耿某在一审当庭供述其将黎帮明的存折用作抵押贷款并私刻黎帮明印章与信用社签借款合同,骗得信用社贷款36万元,并先后将该款全部取出,与其在公安机关的历次供述一致,故其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但适用法律不当,应予纠正,耿某上诉无理,不予采纳。该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第六十四条的规定,于1998年3月6日作出刑事判决如下:
维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本案刑事判决的第一、第二项,即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耿某犯贷款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5万元;继续追缴耿某尚欠的赃款人民币349000元。
4. 贷款被骗,我能否告他诈骗呢
这个报了也没什么用,因为你没有损失具体财务,如果5000块不退你,你可以告,既然他退你了,你们也没有具体违约协议,加之都没什么损失金额,告了也不会受理的,因为对你们几方都是浪费。
5. 昨天在网上申请无抵押贷款,今天叫我打钱到自己卡里说是要验资,可靠
什么网?
一般来说这样的情况骗子多,正规的没有要验资的,不见面要转账的都是骗子不能相信
目前,社会上一些不法分子利用了小额贷款公司的良好社会影响开展行骗。尤其在互联网时代的今天,这种假借小贷公司的行骗手段已经成为网络贷款骗子最善用的的行骗方式之一。那么,如何防范信贷诈骗呢?
信贷诈骗的特点
经综合分析,贷款诈骗案件有以下共同作案特点:
(一)以虚假的信贷公司、担保公司或小额贷款公司名义,或假冒某信贷公司、担保公司或小额贷款公司名义对外发布假信息;
(二)以提供小额、低息、无抵押贷款为诱饵;
(三)冒充银行工作人员身份;
(四)利用贷款人贷款心切的心理,以先行收取利息等手段设局进行诈骗;
(五)用假身份证或盗用他人身份资料进行诈骗。
(六)贷款前收取手续费用及利息费用;
(七)在工商部门的网站上无法查得该公司的相关信息;
(八)承诺可以全国各城市放款;
(九)自称与银行合作放款,但与银行沟通后实际无此合作客户;
(十)要求客户汇钱至个人银行帐户;
(十一)利息和手续费还可以讨价还价。
信贷诈骗防范对策
为防止贷款人受骗上当,建议加强以下防范措施:
(一)个人小额借贷,尽可能选择正规银行途径贷款。若不符合贷款条件而选择民间借贷的,应到正规的信贷公司、担保公司或小额贷款公司实地洽谈贷款事宜,不可盲目轻信手机或互联网信息;
(二)条件过于宽松的低息无抵押贷款,往往暗藏玄机,款未贷到手需先支付利息,极有可能是骗局,贷款人需谨慎行事;
(三)对自称是某某银行工作人员和银行办公电话的,要尽可能回访核对,核实其真伪;
(四)一旦上当受骗,要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
6. 我是在农商银行app上申请的信用贷款,却被不法分子利用,并且行骗成功。我该怎么办
如果是这种情况下,
我建议您报警,
让警察帮助您找回损失的商品。
7. 2000万国债贷款手续费30万是不是骗局
首先要去正规的大型银行办理,正规银行以外的机构没有资质办理,如果不是正规的金融机构,那一定是诈骗。
下面是佣金标准,
国债质押式回购手续费佣金标准:
1天 不超过成交金额的0.001%
2天 不超过成交金额的0.002%
3天 不超过成交金额的0.003%
4天 不超过成交金额的0.004%
7天 不超过成交金额的0.005%
14天 不超过成交金额的0.01%
28天 不超过成交金额的0.02%
28天以上 不超过成交金额的0.03%
8. 我被北京国华文创融资担保公司昨天以贷款名义诈骗了三万元钱,报警后能不能追回我的钱
正所谓钱财落到光棍手,难追啊,除非有一天公安机关能将他们这帮狗男女,一网收拾他们。…行骗你的时候他们会说,验证你的帐号有没有还款能力,然后叫你收到手机验证码就报给他听,如你一报,那就马上把你帐号里的钱转走了,所以千万别上当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