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资银行学这门课第四章债券的发行与承销的知识点包含章节导引,第一节债券的发行与承销概述,第二节国债的发行与承销,第三节可转换及可交换公司债券的发行与承销,第四节金融债券的发行与承销,第五节企业债券与公司债券的发行与承销,。
⑵ 债券的承销和分销在业务中的角色和流程中有什么区别
1、债券承销是指投资银行接受客户的委托,按照客户的要求将债券销售到机构投资者和社会公众投资者手中,实现客户筹措资金的目的的行为或过程。债券分销是指债券承销商在债券分销期内,将其所承购债券转让给其他市场成员的业务。
2、投资银行获得债券承销业务一般有两种途径。一是与发行人直接接触,了解并研究其要求和设想之后,向发行人提交关于债券发行方案的建议书。如果债券发行人认为投资银行的建议可以接受,便与投资银行签订债券发行合同,由该投资银行作为主承销商立即着手组建承销。
3、债券承销与股票承销有一个很大的不同是,成员并不一定单纯是投资银行或全能制银行中的投资银行部门构成,这是因为许多限制商业银行参与投资银行业务的国家,对商业银行参与债券尤其是国债的承销和分销的限制比较宽松。组建承销商确定成员的责任后,便进入了债券的发行阶段。严格来说,债券的发行与股票的发行并没有太多的差别。
4、代销是指发行人委托承销商向社会销售债券,承销商按照规定的发行条件在约定的期限内尽力推销,到了销售截止日期,债券如果没有按照原定发行数额全部销售出去,则其未销售部分退还给发行人,承销商从发行人那里收取委托手续费,但不承担任何发行风险。采用代销方式,发行者仍有发行失败的风险;而中介机构虽然承担的风险小,但其收人也相对较小。因此,这种方式在各国都较少采用。
⑶ 什么是债券承销
从证券承销实践看,证券承销主要有以下四种方式:代销、助销、包销及承销团承销。
(一)证券代销
所谓证券代销,是指承销商代理发售证券,并发售期结束后,将未出售证券全部退还给发行人的承销方式。
证券代销的特点是:
(1)发行人与承销商之间建立的是一种委托代理关系
。代销过程中,未售出证券的所有权属于发行人
,承销商仅是受委托办理证券销售事务;
(2)承销商作为发行人的推销者,不垫资金
,对不能售出的证券不负任何责任,证券发行的风险基本上是由发行人自己承担;
(3)由于承销商不承担主要风险
,相对包销而言,所得收入(手续费)也少。
(二)证券助销
所谓证券助销,是指承销商按承销合同规定,在约定的承销期满后对剩余的证券出资买进(余额包销),或者按剩余部分的数额向发行人贷款,以保证发行人的筹资、用资计划顺利实现。我国的证券法将余额包销归入包销方式。
(三)证券包销
所谓证券包销是指在证券发行时,承销商以自己的资金购买计划发行的全部或部分证券,然后再向公众出售,承销期满时未销出部分仍由承销商自己持有的一种承销方式。
证券包销又分两种方式:一种全额包销,一种是定额包销。全额包销是承销商承购发行的全部证券,承销商将按合同约定支付给发行人证券的资金总额。定额包销是承销商承购发行人发行的部分证券。无论是全额包销,还是定额包销,发行人与承销商之间形成的关系都是证券买卖关系。在承销过程中未售出的证券,其所有权属于承销商。
(四)承销团承销。
亦称"联合承销",是指两个以上的证券承销商共同接受发行人的委托向社会公开发售某一证券的承销方式。由两个以上的承销商临时组成的一个承销机构称为承销团。
我国《证券法》规定,向社会公开发行的证券票面总值超过人民币5000万元的,应当由承销团承销。承销团应当由主承销与参与承销的证券公司组成。
⑷ 债券承销方式有哪些
证券承销主要有以下四种方式:代销、助销、包销及承销团承销。
(一)证券代销
所谓证券代销,是指承销商代理发售证券,并发售期结束后,将未出售证券全部退还给发行人的承销方式。
证券代销的特点是:
(1)发行人与承销商之间建立的是一种委托代理关系 。代销过程中,未售出证券的所有权属于发行人 ,承销商仅是受委托办理证券销售事务;
(2)承销商作为发行人的推销者,不垫资金 ,对不能售出的证券不负任何责任,证券发行的风险基本上是由发行人自己承担;
(3)由于承销商不承担主要风险 ,相对包销而言,所得收入(手续费)也少。
(二)证券助销
所谓证券助销,是指承销商按承销合同规定,在约定的承销期满后对剩余的证券出资买进(余额包销),或者按剩余部分的数额向发行人贷款,以保证发行人的筹资、用资计划顺利实现。我国的证券法将余额包销归入包销方式。
(三)证券包销
所谓证券包销是指在证券发行时,承销商以自己的资金购买计划发行的全部或部分证券,然后再向公众出售,承销期满时未销出部分仍由承销商自己持有的一种承销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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⑸ 课程设计:国债承销信息系统
商业银行发展中间业务存在问题及对策
观点摘要:我国商业银行的中间业务在发展中存在着品种少、缺乏系统管理及专业人才,基层行领导业绩考核机制无法激发其拓展中间业务积极性等问题,导致我国商业银行中间业务收入水平较低。为此,作者建议在坚持业务品种多样化、营销高效化、服务人性化原则的基础上,对外要加大中间业务的创新和宣传力度,对内要健全机构、强化管理和考核,加快电子化建设,培养各类专业人才。
二十世纪九十年代以来,国内银行业的竞争日趋激烈,传统的商业银行业务所能带来的利润越来越小,为寻求和扩大盈利的空间,各商业银行将发展中间业务作为增强竞争力和收益的重要途径。本文试就我国商业银行发展中间业务的过程中遇到的一些问题予以探讨。
一、我国商业银行中间业务发展的不足
由于经济发展水平不同,金融发展的历史背景不同,我国商业银行中间业务的起点较低,范围有限,与国外商业银行中间业务已成为主业的现状相比,存在着以下不足:
一是中间业务品种少、手段单一。目前,我国商业银行经营的中间业务主要集中在汇兑结算、票据承兑、投资咨询、代理收付、代客理财、代理发行和兑付证券以及信用卡、信用证、押汇等劳动密集型产品上,而在利用其经济金融信息、技术和人才等软件因素为客户提供高质量和高层次的服务方面还比较欠缺,尤其缺少咨询服务类、投资融资类及衍生金融工具交易类与金融现代化相适应的中间业务。
二是运作不规范,缺乏完整系统的科学管理。目前,国内大多数商业银行没有专门机构对中间业务的开发、运作进行系统管理,缺乏长远规划、协调与配合。在运作中,大部分商业银行仅限于下达中间业务完成计划,而对如何加强中间业务发展的组织、提高发展水平,还没有一套完善的管理办法和切实可行的操作程序,在人力、物力、财力上投入不足,使基层行中间业务市场开拓中被动性强、难度大。
三是专业人才及科技支撑力度不够。中间业务涉及领域广,知识面宽,需要掌握科学技术和信息技术等知识的高层次、复合型人才。而目前我国商业银行无论在专业人才,还是在技术装备和技术手段上,对中间业务发展支撑力度都不够。既缺乏高效的信息管理系统与配套设备,又缺乏熟悉银行业务及计算机、国际金融、投资、证券等专业知识的复合型人才。与发达国家商业银行相比,同商业银行自身业务创新的要求相比,尚有较大的差距。
四是基层行领导班子业绩考核机制无法激发拓展中间业务的积极性。目前,我国商业银行经营收入主要依靠存贷利差收入的大背景没有改变,上级行对下级行的考核主要还是以存贷款规模为主,辅以资产质量的指标考核,而中间业务发展的快慢与好坏,对基层银行领导班子业绩考核影响不大,直接导致基层行管理人员对中间业务发展的巨大潜力重视不足。
二、我国商业银行中间业务发展对策
1、加大发展中间业务的宣传力度。中间业务既是银行的服务费收入的主要来源,也是巩固和发展庞大客户群的主要手段之一。商业银行应广泛了解社会对中间业务的需求,调查了解中间业务品种所依托的消费群,有针对性地开展相关业务。要投入人力和适当物力、财力宣传中间业务,充分利用现有客户和潜在客户的内部资料,通过信函等方式寄送宣传资料,通过在月结单上打印宣传文字,尽可能多地吸引客户的注意,使中间业务的服务品种被越来越多的客户所接受。
2、健全机构,强化中间业务的管理。中间业务范围大、跨度大,管理较为复杂,因此需要建立专门的机构组织、推动、协调和管理中间业务。这一机构负责与社会各职能部门的联系,协调业务关系,负责全行中间业务新品种的研究、开发、设计、宣传与推广,以及全行业务的协调与管理等。农行目前成立的机构业务部门就是顺应中间业务发展趋势产生的。此外,还需建立起科学合理的中间业务综合考核体系,将开展中间业务的种类、数量、带来的存款收入特别是直接的收益作为目标考核的一项重要内容列入年度责任目标一同进行考核,调动各级行领导和从业人员发展中间业务的积极性。
3、加快中间业务电子化建设,尤其是计算机网络建设。加大资金投入力度,充分挖掘现有设备的潜力,发挥其最大的效率。同时,要进一步开发服务项目,增加服务功能,提高服务质量,进一步创新网上银行业务,提高自身竞争能力,进一步完善创新电子转帐、支付、清算系统,提高汇兑、结算等业务的服务效率,巩固已有的市场份额。
4、要重视和培养各类专业人才,为中间业务的发展提供支持。中间业务品种的广泛性,要求从业人员要具备复合性、综合性知识,具备多种适应工作的能力。因此,应注意培养一批具备金融、法律、财会、税收、工程、企业管理、计算机等专业知识的人才,逐步建立起一支专业管理和业务操作相兼容的复合型人才队伍。
5、要坚持中间业务创新。加强与券商的合作,加快发展证券市场上银行中间业务,与券商开展银行同业拆借、国债回购,以及代理发行、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代理发行企业债券等;积极发展租赁业务,根据具体情况开展回租租赁、经营租赁、杠杆租赁等业务;积极开展咨询业务,充分发挥自身的信息和人才优势对企业和个人开展有关资产管理、负债管理、风险管理、投资组合设计和家庭理财、估价等多种咨询业务。建立以咨询服务为核心的商业银行信息管理和咨询中心,在更高层次上发挥结算和代理业务功能,通过给客户提供全方位的金融服务,最大限度地争取客户,开拓市场。
6、发展中间业务要把握好几个原则。一是业务品种多样化。商业银行经营网点要尽可能多地开办中间业务,如押汇业务、信用卡、保管箱、咨询服务、租赁、保险代理、证券回购、代客资金买卖等,在竞争策略上力求做到人无我有,人有我精。二是营销高效化。简化操作程序,推行套装交易,提高效率,降低成本,注重中间业务整体推进。充分利用自身在信息网点、人员以及本土化方面的优势,建立起高效快捷的电子网络,增强自身的竞争能力。三是服务人性化。改变传统的银行与客户之间的沟通方式,根据客户不同需求实行个性化服务。农行金融超市实施开放式经营和“一站式”服务,就是人性化服务的一种,可以不断推广。
⑹ 关于国债的发行与承销
国债的发行与承销,商业银行具有国债承销包销资格!记账式国债是通过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的商业银行,而凭证式国债是由财政部和中国人民银行每年确定的一次凭证式国债承销团资格的商业银行承销的!承销佣金属于商业银行的当期收入,计入利润总额!满意请采纳,谢谢!
⑺ 国债承销对于承销人有什么好处
承购包销对银行的好处是看得见的:
1、国债有一定利息,没有售完的国债仍然享有利息收入
2、转卖国债的中间收入
3、为市场提供基准利率。承购包销国债有很多机构参与中标,反应市场对利率的预期。
4\对银行资产负债结构影响:分散了银行的经营风险。
⑻ 债券承销方式有哪些有什么区别
从证券承销实践看,证券承销主要有以下四种方式:代销、助销、包销及承销团承销。
(一)证券代销
所谓证券代销,是指承销商代理发售证券,并发售期结束后,将未出售证券全部退还给发行人的承销方式。
证券代销的特点是:
(1)发行人与承销商之间建立的是一种委托代理关系 。代销过程中,未售出证券的所有权属于发行人 ,承销商仅是受委托办理证券销售事务;
(2)承销商作为发行人的推销者,不垫资金 ,对不能售出的证券不负任何责任,证券发行的风险基本上是由发行人自己承担;
(3)由于承销商不承担主要风险 ,相对包销而言,所得收入(手续费)也少。
(二)证券助销
所谓证券助销,是指承销商按承销合同规定,在约定的承销期满后对剩余的证券出资买进(余额包销),或者按剩余部分的数额向发行人贷款,以保证发行人的筹资、用资计划顺利实现。我国的证券法将余额包销归入包销方式。
(三)证券包销
所谓证券包销是指在证券发行时,承销商以自己的资金购买计划发行的全部或部分证券,然后再向公众出售,承销期满时未销出部分仍由承销商自己持有的一种承销方式。
证券包销又分两种方式:一种全额包销,一种是定额包销。全额包销是承销商承购发行的全部证券,承销商将按合同约定支付给发行人证券的资金总额。定额包销是承销商承购发行人发行的部分证券。无论是全额包销,还是定额包销,发行人与承销商之间形成的关系都是证券买卖关系。在承销过程中未售出的证券,其所有权属于承销商。
(四)承销团承销。
亦称"联合承销",是指两个以上的证券承销商共同接受发行人的委托向社会公开发售某一证券的承销方式。由两个以上的承销商临时组成的一个承销机构称为承销团。
我国《证券法》规定,向社会公开发行的证券票面总值超过人民币5000万元的,应当由承销团承销。承销团应当由主承销与参与承销的证券公司组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