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储蓄国债有哪些特点
您好,储蓄国债的特点主要有:针对个人投资者、不可流通性、采用电子方式记录债权、收益安全稳定、鼓励持有到期、手续简化。
㈡ 国债有哪些特征
国债又被称为公债,是一国中央政府为筹集财政资金而发行的一种政府债券。它以国家信用为基础,由中央政府通过法定程序和途径向投资者出具,承诺在一定时间支付利息和到期偿还本金的债权债务凭证。
由于国债的发行主体是国家,所以在一国债券市场中它往往具有较高的信用度,一般情况下被公认为是最安全的投资工具。
国债作为一种以国家信用为基础的债券,具有以下主要特征:
一是安全性高,以国家信用作为国债还本付息的保证,一般情况下几乎不存在违约风险;
二是流动性强,信用等级较高,在市场上容易变现;
三是收益稳定,价格波动幅度相对较小
㈢ 《财政与税收》(3)国债的基本特征是什么
国债作为国家取得财政收入的一种形式,与其他财政收入形式相比,有其明显的特征。
(一)有偿性
所谓有偿性,是指通过发行国债筹集的财政资金,政府必须作为债务而如期偿还。除此之外,还要按事先规定的条件向认购者支付一定数额的利息。在这里,政府是以债务人的身份,以国家的信誉为担保而举借债务的。而通过税收取得的财政资金,政府既不需要偿还也不需要向纳税人付出任何代价。国家是以社会的组织者和管理者的身份而参与的分配。即使国家将收入的一部分投入到生产领域或服务于大众,但不会直接返还给纳税人。利润上缴是国家向国有企业收取利润而取得的财政资金,政府也不需要承担偿还义务,而完全归国家支配和使用。利润上缴是国家以生产资料所有者的身份取得财政收入的形式,只要国有企业在缴纳商品税之后,实现了税后利润,就要按照国家财政制度的规定与国家进行分配。企业上缴利润的多少以国家占生产资料所有权的份额为标准。以后利润收入的使用方向与该缴利企业并无直接的必然的联系,即使政府可以通过向国有企业拨付投资的形式而将一部分财政资金再分配给国有企业,但这种再分配与其上缴的利润之间并无直接的联系。国债的发行既然是政府作为债务人以还本付息为条件,而向国债认购者借取资金的暂时使用权,政府与认购者之间必然具有直接的返还关系。
(二)自愿性
所谓自愿性,是指国债的发行或认购建立在认购者自愿承购的基础上。认购者买与不买,购买多少,完全由认购者自己根据个人或单位情况自主决定,国家并不能指派具体的承购人,此时,是否充当承购人须以自愿为前提,进而在购买数量、利率高低及何时兑现等方面,承购者均有相对选择的自由(相对指限制于国债品种设计的范围内)。而税收的课征以政府的政治权力为依托,政府课税就要以国家的法律、法令的形式加以规定,并依法强制征收,任何个人或单位都必须依法纳税,否则就要受到法律的制裁,因而强制性是税收的形式特征之一。国有企业上缴利润是以国家的资产所有权为依托的,因为国家是生产资料的所有者,对国有企业利润具有占有权和支配权。任何国有企业都有义务依据有关规定按时足额地将企业实现的利润的一部分上缴给国家,因而国有企业上缴利润的形式,也具有一定的强制性特征。国债的发行是以政府的信用为依托,政府发行国债就要以借贷双方自愿互利为基础,按一定条件与国债认购者结成债权债务关系。任何个人和单位由于都具有各自独立的经济利益,政府不可能也不应该强制他们认购国债,而只能由其自主决定是否购买和购买多少。
(三)灵活性
所谓灵活性,是指国债发行与否以及发行多少,一般由政府根据国家财政资金的丰裕程度灵活加以确定,而不通过法律形式预先加以规定。这是国债所具有的一个非常重要的特征,形成与税收的固定性的明显区别。税收的取得只能按照法律规定的税种、税率来征收,不能随意改变,收入的多少取决于经济发展的状况,如果出现自然灾害、战争等事件,不仅满足不了国家急需大量资金的要求,还将受经济发展水平的制约,减少税收收入。国有企业上缴的利润虽然随企业的盈亏状况有所变动,但一般说来,实行自负盈亏、独立核算的国有企业向国家上缴利润,总要依据一个大体固定的比例进行。即使其绝对额在不同时期可能不一样,但其相对额(上缴比例)在一定时期常常是固定的,因而在某种程度上也可以说有比较固定的特征。国债的发行则完全不同,其发行与否或发行多少,并没有一个较为固定的国家法律规定,而基本上由政府根据财政收支状况灵活加以确定,也就是说,它既不具有发行时间上的连续性,也不具有发行数额上的相对固定性,而是何时需要何时发行,需要多少发行多少。因此国债与其他财政收人形式的相互配合,相互补充,在满足财政支出、稳定财政状况方面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国债的以上三个特征是一个紧密联系的整体,国债的有偿性决定了国债的自愿性,因为如果是无偿的分配形式就不会是自愿认购。而国债的有偿性和自愿性,又决定和要求发行上的灵活性。否则,如果政府可以按照固定的数额,不论经济条件及财政状况如何,每年连续不断地发行国债,那么,其结果,或者是一部分国债推销不出去,政府所需资金得不到保证,甚至可能出现国债的发行额远远满足不了财政需要量的窘迫情况,或者是通过发行国债所得到的资金处于闲置,发挥不出应有的效益,政府可因此而无力偿还本息。所以,国债的有偿性、自愿性和灵活性是统一的整体,缺一不可。只有同时具备三个特征,才能构成国债。
㈣ 国债的特点
国债:
国债,又称国家公债,是国家以其信用为基础,按照债的一般原则,通过向社会筹集资金所形成的债权债务关系。国债由国家发行,是中央政府为筹集财政资金而发行的一种政府债券,是中央政府向投资者出具的、承诺在一定时期支付利息和到期偿还本金的债权债务凭证,由于国债的发行主体是国家,所以它具有最高的信用度,被公认为是最安全的投资工具。
国债是债的一种特殊形式,同一般债权债务关系相比具有以下特点:
1.从法律关系主体来看。
国债的债权人既可以是国内外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也可以是某一国家或地区的政府以及国际金融组织,而债务人一般只能是国家。
2.从法律关系的性质来看。
国债法律关系的发生、变更和消灭较多地体现了国家单方面的意志,尽管与其他财政法律关系相比,国债法律关系属平等型法律关系,但与一般债权债务关系相比,则其体现出一定的隶属性,这在国家内债法律关系中表现得更加明显。
3.从法律关系实现来看。
国债属信用等级最高、安全性最好的债权债务关系。
㈤ 债券具有哪些特点
你好,债券具有以下几方面特征:
(1)偿还性。偿还性是指债券有规定的偿还期限,债务人必须按期向债权人支付利息和偿还本金。
(2)流动性。流动性是指债券持有人可按需要和市场的实际情况,灵活地转让债券,以提前收回本金和实现投资收益。
(3)安全性。安全性是指债券持有人的收益相对稳定,不随发行者经营收益的变动而变动,并且可按期收回本金。
(4)收益性。收益性是指债券能为投资者带来一定的收入,即债券投资的报酬。
㈥ 储蓄国债的特点
1.针对个人投资者,不向机构投资者发行,同时设立了单个账户单期购买上限,充分考虑并保护了个人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的利益;
2.不可流通性。采用实名制,不可流通转让;
3.采用电子方式记录债权。有专门的计算机系统用于记录和管理投资人的债权,免去了投资者保管纸质债权凭证的麻烦,债权查询方便;
4.收益安全稳定。由财政部发行并负责还本付息,票面利率在发行时就已确定(不随市场利率或者储蓄利率的变化而变化),免缴利息税,适合低风险偏好的投资者;
5.鼓励持有到期。储蓄国债(电子式)设有最低持有期限,在持满最低期限后方可办理提前兑取,并被扣除部分利息,同时要支付相应手续费;
6.手续简化。省去了兑付手续,本金或者利息到期直接转入投资人资金账户;
7.付息方式较为多样。设计了按年支付利息的品种,适合个人投资者存本取息的投资习惯
储蓄国债(电子式)采用现代信息技术成果,充分体现了以人为本的设计理念和与时俱进的时代特征。在未来一段时期内,财政部将会同中国人民银行,根据时代发展和投资者需求变化,不断完善相关制度,扩大试点范围,推出新的品种,增加新的购买渠道,提高服务水平,力争将储蓄国债(电子式)发展成为老百姓最欢迎的投资品种之一。
为了丰富国债品种,改进国债债权管理模式,提高国债发行效率,方便国债投资者,在借鉴凭证式国债方便、灵活的优点基础之上,财政部参照国际经验,于6月20日起,首批代销试点电子式储蓄国债的中国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建设银行等7家商业银行先后开始接受开户申请,并于2006年7月首次发行电子式储蓄国债(简称为储蓄国债),老百姓又多了一种国债投资新渠道。
㈦ 国债分几种都具有那些特点谢谢
我国的国债种类
中央政府自1981年恢复发行国债。1981年至1997年我国发行的国债品种有: 1、 国库券 2、国家重点建设债券 3、 国家建设债券 4、 财政债券 5、 特种债券 6、 保值债券 7、 基本建设债券 8、 转换债券 .
http://nb.focus.cn/msgview/360479/93974114.html
㈧ 国债的3个特征是什么
安全性高
收益稳定
流动性强
㈨ 国债法的国债法的特征
其特征是 :
1.国债法调整的债权债务关系中的一方须是国家。国家是作为特定的债务人与债权人如企事业单位、公民、地方政府、外国政府、外国金融组织等发生各种债权债务关系,没有国家的参加;则不可能产生国债法律关系。
2.国债法具有公法与私法的双重属性。借款和税收是国家取得财政收入的两种来源,但借款与税收不同,税收是国家凭借其政治权力强制地、固定地、无偿地取得财政收入的一种形式,因此税法属于公法范畴。而国债法调整国家与平等的民事主体之间发生的债权债务关系,故有别于税收征纳关系。(1)国债法律关系是一种信用关系,国家作为债务人与债权人在法律上处于平等地位,债权人是否购买债券,贷出款项完全出于自愿,国家是不能强迫的。当然,在某些特殊时期也可能会硬性推销,但这仅属例外。另外,国家单方面对债券发行中的某些问题作出规定,并不能由此否认自愿认购的原则。(2)国债当事人之间的关系即是债权债务关系,作为贷款或认购的条件,债权人应在约定期满后收回本息,这种有借有还的借贷原则,显然属于私法确认的原则。(3)国债法律关系的确立不具有固定性,这表现为国家是根据自己的财政状况、经济建设的需要来决定是否发行债券,对外借款的,同时需要与债权人协商,能否借得款项则取决于债权人的自愿。国债法律关系的上述特点使它与税收法律关系相区别,而与一般的债权债务关系相一致,由此决定调整国债关系的国债法具有私法的属性。应当指出的是,如从国债法律关系的建立可以增加国家的财政收入,加强国家对宏观经济的调控来看,国债法也属于财政法的一部分,亦具有公法的性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