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费用应当由谁报销
还有我的产前检查费用应该由谁承担?麻烦专业人士帮我讲解一下,谢谢各位! ...1、基本工资。2、报销有规定!3、产前检查费用如果不能能在生育保险金内支出...
Ⅱ 在企业有财务经理和财务总监,那对于企业的业务支出费用报销,一般是由谁负责审核财务经理财务总监
日常支出由财务经理审核就好,有重大项目费用支出的由财务总监审核。
Ⅲ 公司业务:关于如果报销方面的问题。
方法一:
1、借支单据一般为一式两份,一份做账,一份由借支人保留(在销账时提供);
2、小其直接填写3180的报销凭证(支出证明单),审批手续完备后,在出纳凭单报销领款时,提交小雪那份借支单据,出纳付出款项1680元以及开具1500元收据给小雪,在收据上备注由小其代还借支款(最好需要小其签字),至此,该笔业务完结;
方法二:
由小其直接填写3180的报销凭证(支出证明单),审批手续完备后,到出纳报销领款,取得3180元后,交1500元给小雪,由小雪办理还款。
Ⅳ 国债的 包销 包括 承销和 代销吗 包销,承销,代销 三者 是什么关系
承销
当一家发行人通过证券市场筹集资金时,就要聘请证券经营机构来帮助它销售证券。证券经营机构惜助自己在证券市场上的信誉和营业网点,在规定的发行有效期限内将证券销售出去,这一过程称为承销。它是证券经营机构的基本职能之一。根据证券经营机构在承销过程中承担的责任和风险的不同,承销又可分为代销和包销两种形式。
代销是指证券发行人委托承担承销业务的证券经营机构(又称为承销机构或承销商)代为向投资者销售证券。承销商按照规定的发行条件。在约定的期限内尽力推销,到销售截止日期,证券如果没有全部售出、那么未侍出部分退还给发行人,承销商不承担任何发行风险。在代销过程中,承销机构与发行人之间是代理委托关系,承销机构不承扣销售风险,因此代销佣金很低,代销发行比较适合于那些信誉好、知名度高的大中型企业。它们的证券容易被社会公众所接受,用代销方式可以降低发行成本。
包销是指发行人与承销机构签订合同,由承销机构买下全部或销侍剩余部分的证券,承担全部销售风险。对发行人来说,包销不必承担证券销售不出去的风险、而且可以迅速筹集资金,因而适用于那些资金需求量大、社会知名度低而且缺乏证券发行经验的企业。与代销相比,包销的成本也相从较高。包销在实际操作中有全额包销和余额包销之分。全额包销是指发行人与承销机构签订承购合同,由承销机构按一定价格买下全部证券,并按合同规定的时间将价款一次付给发行公司、然后承销机构以略高的价格向社会公众出售。在全额包销过程中,承销机构与证券发行人并非委托代理关系,而是买卖关系,即承销机构将证券低价买进然后高价卖出,赚取中间的差额。对发行人来说,采用全额包销方式既能保证如期得到所需要的资金,又元须承担发行过程中价格变动的风险,因此全额包销是西方成熟证券市场中最常见、使用最广泛的方式。
余额包销是指发行人委托承销机构在约定期限内发行证券,到销售截止日期,未售出的余额由承销商按协议价格认购。余额包销实际上是先代理发行,后全额包销,是代销和全额包销的结果。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股份有限公司向社会公开发行新股,应当由依法设立的证券经营机构承销,签订承销协议。承销包括包销和代销两种方式,承销协议中应当载明承销方式。承销朗满,尚未售出的股票按照承销阶议约定的包销或盲代销方式分别处理。
Ⅳ 企业报销单里的报销人是由谁来填,联系人付款人还是收款人来报销
应该是业务办理人,具体负责支付的人.
Ⅵ 国家那么多的国债由谁来还啊
利息由财政收入来偿还
Ⅶ 中国国债由谁承担当代人还是后代人
在婚姻生活中,夫妻中的一方以个人名义向外借款是常有的事。那么,离婚后,婚内债务应由谁承担呢?请看专业法官怎么说。 妻子为了生计借款 离婚后仍应共同偿还 2009年,周某与赵某夫妇在湘阴县文星镇的一临街门面经营汽修店,以此维持生计。2010年2月底,两被告在请原告胥某在某饭庄吃饭时谈及汽车修理店扩大规模急需资金之事,后被告赵某分四次向原告胥某借款9万元,用于汽修店扩建。四次借款均由被告赵某分别出具了借条。后来,被告赵某仅给付原告胥某用于筹款的交通油料和通信费共3000元。2010年6月13日周某与赵某同到湘阴县民政局办理了协议离婚手续,其中离婚协议约定:“双方共同财产归男方所有,债权归男方所有,各自债务各自承担”。原告胥某在多次向被告周某与赵某催要借款未果后,将二被告告上法庭。 湘阴法院审理后依法判决,由被告周某与赵某共同偿还原告胥某借款90000元。 赌债不属夫妻共同债务 举债人须自行承担
Ⅷ 业务报销是什么费都可以报吗
餐费,烟酒,礼品等可以算,药费啥的不能算
Ⅸ 国债回购业务的业务流程
下列图表为上海证券交易所国债回购业务流程:
融券方(卖方) 上海证券交易所 融资方(买方)
回购成交日 放弃资金使用权,将其让位于买方。 冻结买方国债,将资金使用权付于买方。 放弃资金使用权,将其抵押在上海证交所。
回购期内 获国债抵押权。 冻结国债。 获资金使用权。
回购到期日 收回本金及相应的利息 解冻买方国债。 还本付息,收回国债。
Ⅹ 国债资金补助由谁监管
各省辖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全省公安监管场所建设工作实施方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八年三月二十八日
省公安监管场所建设工作实施方案
为认真贯彻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强公安“三基”(即抓基层、打基础、苦练基本功)工程建设工作要求,深入开展全省公安监管场所建设工作,有效解决我省公安监管场所硬件设施方面的突出问题,依法保障被监管人员的合法权益,省政府决定,自2008年至2010年集中力量对全省破旧公安监管场所进行彻底改造。现制定实施方案如下: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七大精神为指针,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最大限度增加和谐因素、最大限度减少不和谐因素为目标,以加强公安监管场所基础设施建设、依法保障在押人员合法权益、确保公安监管场所安全为重点,强力推进全省公安监管场所建设工作,确保全省社会大局稳定。
二、目标任务
通过三年努力,全省公安监管场所硬件基础设施破旧状况得到根本改善,具体目标任务:
(一)2008年,建设52个公安监管场所项目;
(二)2009年,建设56个公安监管场所项目;
(三)2010年,建设64个公安监管场所项目。
三、项目范围
根据各地上报和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公安厅联合调研情况,按照“轻重缓急、统一规划、分步实施”的原则,经研究,全省确定了172个硬件设施破旧、建设年代久远、安全隐患突出的公安监管场所为建设项目,制定了河南省2008-2010年公安监管场所基础设施建设项目规划。
四、资金筹措
全省172个公安监管场所建设项目总投资7.65亿元。为确保建设资金落实到位,除争取中央国债资金安排0.6亿元外,地方需筹集建设资金 7.05亿元,由省、市、县(市、区)共同负担,其中:省补助资金2.8亿元,由省财政和省统筹基建各安排50%;市、县(市、区)政府安排资金4.25 亿元(含征地费用1.08亿元)。中央国债资金、省补助资金和市、县(市、区)政府资金同步安排,分三年到位。根据各地经济发展水平和财力差异,中央和省补助资金的分配实行区别对待政策,即2006年市本级人均财政收入超过1000元的郑州、洛阳、焦作3市市级公安监管场所建设资金由三市政府自筹解决,黄淮四市和南阳市市级公安监管场所建设资金中央和省补助60%,其他市级公安监管场所建设资金中央和省补助30%;2006年人均财政收入超过800元的 13个县(市、区)的18个公安监管场所建设资金由县(市、区)政府自筹解决,其余县(市、区)的公安监管场所建设资金中央和省补助70%。
五、组织领导
为确保全省公安监管场所建设工作顺利进行,省政府成立全省公安监管场所建设工作协调小组,副省长秦玉海任组长,省发展改革委主任张维宁、省财政厅厅长钱国玉、省公安厅副厅长吕宏跃为副组长。协调小组下设办公室,具体负责此项活动的组织实施、工作落实和监督指导。办公室设在省公安厅(联系电话: 0371—65882975),省公安厅副厅长吕宏跃兼任办公室主任。各省辖市也要成立相应机构,协调指导此项工作的开展。
六、实施步骤
此次全省公安监管场所建设工作期限为三年,自2008年3月28日开始,至2010年12月31日结束。分三个阶段进行:
(一)动员部署阶段(2008年3月28日—2008年4月10日)。各地要积极组织人员认真学习公安部、省委、省政府领导同志关于加强全省公安“三基”工程建设的重要讲话和文件,深刻领会精神实质,提高思想认识。同时,根据本方案的要求,结合实际制定具体的实施办法,细化工作要求,确定建设重点,明确责任目标。
(二)组织实施阶段(2008年4月11日—2010年9月30日)各地要结合实际,搞好调查摸底,进一步明确任务,突出重点,落实责任,认真抓好各项工作的落实。对已经审批立项正在建设的公安监管场所,要积极做好资金的落实,加强施工监督,确保工程质量;对即将动工建设的公安监管场所,要立足实际,认真做好建设前的选址、建设用地、规划设计、招标施工和资金落实等工作。为加快全省公安监管场所建设工程进度,对于已列入省政府2009年、 2010年规划项目的单位,各地可先自行筹措资金,先期开工建设,待中央和省补助资金下达后,再凭招投标文件、建设施工合同、开工证、竣工证、房产证等有关建设资料,到当地财政部门核销资金。对于2005年、2007年监管场所特殊病区建设项目,中央资金已经补助到位的单位,各地要积极落实资金,按照建设标准,抓紧进行实施。同时,各地要不断加大对公安监管场所建设的检查督导工作力度,进一步完善监督和审计工作机制,及时协调和解决公安监管场所建设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确保建设任务的顺利实施。
(三)总结验收阶段(2010年10月1日—12月31日)。各地要对公安监管场所建设工作及时进行总结,注意发现典型和总结先进经验。要根据省政府公安监管场所建设目标责任书的要求,认真做好所辖公安监管场所建设项目的验收工作。省公安监管场所建设协调小组办公室要按照省政府和目标责任书的要求,具体负责对各省辖市公安监管场所建设项目的验收。对三年以来在公安监管场所建设中领导重视、措施有力、成绩突出的先进单位和个人进行表彰,对不能按期完成建设任务的单位予以通报批评。
七、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公安监管场所是各级政府政权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不仅是党委、政府巩固政权的政治工程,直接影响到党和政府的形象, 也是促进社会和谐的基础工程;不仅影响到在押人员的合法权益,也影响到公安监管场所的安全。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站在讲政治的高度,充分认识加强公安监管场所“三基”工程建设的重大意义,切实加强领导,认真组织实施。各地要将公安监管场所建设任务按照职责权限逐项明确落实到相关部门、单位和具体人,明确每项工作任务完成的时限,确保高标准、高质量按期完成建设任务。
(二)明确责任、加快进度。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相互沟通,密切配合。各级政府分管领导是公安监管场所建设的第一责任人, 各级公安局局长是公安监管场所建设的具体责任人。对于列入建设规划、急需新建和改扩建的公安监管场所用地,由所在市、县政府采取划拨方式供给,土建工程投资,按省政府确定的原则予以补助,不足部分或超出部分以及征地费、相关建设性收费由地方政府负责解决。发展改革、公安等部门要抓好公安监管场所建设项目的审核、申报、资金安排和监督管理,公安部门要抓好监管场所建设项目的具体实施和管理工作;财政部门要按工程进度及时拨付,并加强对资金使用的监督管理,确保专款专用;建设规划部门要将监所建设纳入当地城市建设统一规划中;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按照国家土地使用有关要求,积极协助公安部门办理土地和建设用地等相关手续。各地要按照省政府的统一安排和部署,抓住机遇,积极采取有效措施,超前谋划,统筹安排,认真做好建设资金的落实,在保证工程质量的前提下,加快工程进度,确保公安监管场所建设项目的顺利实施。
(三)健全机制,加强督导。为确保公安监管场所建设工作的顺利实施,省政府将在认真调研的基础上,不断建立和健全跟踪检查、全程监督、事后审计、评估验收工作机制,建立基层基础建设专项督查制度。同时,省政府将组织督察组,定期与不定期对全省公安监所建设情况进行全线跟踪检查和督察。对督察中发现行动迟缓、措施不力,弄虚作假,套取中央和省补资金,配套资金不到位,公安监管场所建设速度缓慢、工作没有效果的,省政府将予以通报批评。同时,按目标责任书要求,对工作失职的单位和个人,依法依纪追究相关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