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两个外国投资者投资的企业可以算外资企业吗
外商独资企业,简称外资企业,是指依照中国法律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全部资本由外国投资者投资的企业。 外资企业的外国投资者可以是外国的企业、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外资企业依中国法律在中国境内设立,因此不同于外国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在中国境内的分支机构。外资企业是一个独立的经济实体,独立经营,独立核算,独立承担法律责任。在组织形式上,外资企业可以是法人,也可以是非法人实体,具备法人条件的外资企业,依法取得法人资格,其组织形式一般为有限责任公司,外国投资者对企业的责任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不组成法人组织的外资企业,可以采取合伙和个人独资的形式,这里的合伙指由两个或两个以上外国的法人或自然人共同出资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企业,其法律依据类推适用《民法通则》关于个人合伙和企业联营的规定。个人独资企业则是指由一个外国投资者依法在中国境内投资设立的企业,外国投资者对企业债务负无限责任。
❷ 外资企业在中国再投资算不算中方控股企业
不算,外资再投资的,仍然是外资性质的企业,外资与中方合资的,中方比例达到50%以上才算是中方控股,外资达到51%不算中方控股。
❸ 外国人或外企,在中国投资有哪些限制~~~~
外资企业注册程序
(1)外商独资企业 1. 企业名称预核准通知书; 2. 授权委托书; 3. 外商投资企业设立登记申请书(一式两份原件); 4. 项目申请报告书(内附提纲供参考,需由法定代表人或持有授权委托书的代理人签字); 5. 企业章程(需由投资方法定代表人或持有授权委托书的代理人签字); 6. 董事会成员名单; 7. 法定代表人及董事会成员委派书(附法定代表人及董事会成员有效合法的护照或身份证件复印件); 8. 法定代表人委派书(不设董事会的提交此项, 附法定代表人有效合法的护照或身份证件复印件); 9. 投资者的合法开业证明复印件,需附法定代表人证明函(原件)及其身份证明复印件; 外方投资者为自然人的需提供身份证明复印件,台湾客商需提供台胞证复印件; 10. 投资者开户银行出具的资信证明; 11. 环保部门审批意见 请申请者提前持投资计划书、场地或土地使用证明、授权委托书以及申请书前往环保局申请批复,但本批复不能代替新公司取得营业执照后须完成的〈环境影响评估报告〉(由新公司邀请专门的评估公司根据项目量身制定); 12. 企业场地落实证明或厂房租赁合同(需提供出租方产权证明、营业执照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13. 涉及照前行业许可的其它有关文件\证件。
《在国家工商总局直接注册的外资企业相关后续手续》
外商投资企业照后需办理事项提示:在国家工商总局登记住所为北京市的企业企业领取营业执照时,请首先核对登记事项,确认准确无误后,于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30日之内,分别去以下部门办理照后登记手续。
一、刻制公章
请到北京市公安局外国人出入境管理处办理刻章手续
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安定门东大街2号
电话:64047799
或请到北京市公安局治安处特行科办理刻章手续
地址:西城区德胜门外功德林1号
电话:62074231
二、办理企业代码
请到国家技术质量监督局办理登记手续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德胜门外裕中西里46号东门
电话:62074712、62353355—314
三、外汇登记
请到北京市外汇管理局办理登记手续
地址:北京市车公庄西路甲19号华通大厦
电话:68421593
四、设立银行帐户
请企业自由选择开户银行,办理相关手续
五、国税登记
注册资本500万美元以上,请到北京市国家税务局涉外分局办理登记手续
地址:北京市宣武区南衡街四平园7号楼
电话:63539767/68
注册资本500万美元以上,请到所在区国家税务局涉外分局办理登记手续
六、地税登记
注册资本500万美元以上,请到北京市地方税务局涉外分局办理登记手续
地址:北京市鼓楼东大街206号北京市地方税务局涉外分局1213室
电话:64022931
注册资本500万美元以下,请到所在区地方税务局涉外分局办理登记手续
七、统计登记
请到企业住所所在区统计局办理登记手续
八、财政登记
请企业住所所在区财政局办理登记手续
九、海关登记
请到市海关部门或其授权登记部门办理登记手续
十、劳动、社保部门登记
请到北京市劳动部门办理登记手续
请到企业住所所在区社会保险管理中心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手续
其他:
注册资金:只要是在国家规定的范畴中(基本规范10-20-50万,中外合资,外企,优惠行业企业),资金越多,说明企业实力雄厚。钱放在银行,工商部进行审计(至少2周),审计后,可以作为公司的使用资金,就是你公司做账中,要做进去的.
最后我先生也是马来西亚人,我们结婚4年了,欢迎给我留言到我的BLOG做客!!
❹ 外国人来中国投资可以享受哪些优惠政策
优惠政策:外资、合资企业税收优惠政策。
国家鼓励类外商投资企业是指《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鼓励类项目和《广西外商投资优势产业目录》中规定的产业项目为主营业务,其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总收入70%以上的企业。
1、在2001年至2010年期间,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2、在项目投资总额内进口自用设备,除《外商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所列商品外,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税。
3、企业利用投资额以外的自用资金(指企业储备基金、发镇基金、折旧和税后利润)进口国内不能生产或性能不能满足需要的自用设备,以及与上述设备配套的技术、配件(包括随设备进口或单独进口的),除《外商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所列商品外,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税。
(4)外资企业的中国投资者扩展阅读:
《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管理措施:
一、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外商投资准入负面清单)统一列出股权要求、高管要求等外商投资准入方面的限制性措施。内外资一致的限制性措施以及不属于准入范畴的限制性措施,不列入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外商投资准入负面清单)。
二、境外投资者不得作为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从事经营活动。
三、境外投资者不得从事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外商投资准入负面清单)中的禁止类项目;从事限制类有外资比例要求的项目,不得设立外商投资合伙企业。
四、境内公司、企业或自然人以其在境外合法设立或控制的公司并购与其有关联关系的境内公司,涉及外商投资项目和企业设立及变更事项的,按现行规定办理。
五、鼓励外商投资产业目录与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外商投资准入负面清单)重合的条目,享受鼓励类政策,同时须遵循相关准入规定。
❺ 在国外的中国人在中国投资是否属于外资企业法中的外国投资者
不属于。外国投资者,指外国的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在国外的中国人在中国投资不属于外资企业法中的外国投资者。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
第一条为了扩大对外经济合作和技术交流,促进中国国民经济的发展,中华人民共和国允许外国的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以下简称外国投资者)在中国境内举办外资企业,保护外资企业的合法权益。
第二条本法所称的外资企业是指依照中国有关法律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全部资本由外国投资者投资的企业,不包括外国的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在中国境内的分支机构。
二、永久居住权:
永久居住权是你在一个国家可以永久合法居住,这个可以永久合法居住的证件,就是绿卡。而不是国籍。
外国的永久居住权和中国国籍可以兼得。
永久居住权=绿卡。
理论上可以同时拥有几个国家的永久居住权。但每个国家对永久居民都有每年内要住够多长时间的限制,如果住不够,就说明没有意图要在这里永久居住,那么那个国家就有权利(法律依据)取消你的永久居住权,也就是吊销绿卡,所以实际上一个人同时拥有两个以上绿卡,是不现实的。
❻ -外商投资合伙企业中方投资者可以是自然人,而外商投资企业中方投资者不得是自然人。
外商投资企业有三类:
1、外资企业,指全部资本由外国投资者投资的企业。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规范和调整。
2、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指由外国公司、企业和其它经济组织或个人同中国的公司、企业或其它经济组织共同举办的企业。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规范和调整。
3、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指由外国的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同中国的企业或者其他经济组织共同举办的企业。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实施细则》规范和调整。
中外合资(合作)企业都没有将中国的自然人列为合营企业的中国合营者。因此自然人不能与外资共同举办中外合资(合作)企业。实践中,外国投资者通过外资并购,内资企业变更为中外合资(合作)企业的,原内资企业的自然人股东可保留股东资格;此外,一些地方已放宽外商投资企业主体限制,如广西壮族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文件《自治区工商局关于市场准入五放宽两下放的意见》(桂工商发〔2013〕57号)“允许有投资行为能力的自然人作为中方投资者,与外国(地区)企业、个人和其他经济组织共同投资设立合资、合作、合伙企业。”
而外商投资的合伙企业则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和《外国企业或者个人在中国境内设立合伙企业管理办法》。《外国企业或者个人在中国境内设立合伙企业管理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外国企业或者个人在中国境内设立合伙企业,是指2个以上外国企业或者个人在中国境内设立合伙企业,以及外国企业或者个人与中国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在中国境内设立合伙企业。
综上,外国企业或者个人在中国境内设立合伙企业,中方合伙人可以是自然人;外国的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在中国境内举办中外合资(合作)企业,中国合营者不能是自然人。
❼ 外资企业的外国投资者可以是其他经济组织么外资企业的优势又是什么
外资企业的外国投资者可以是外国的企业、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外资企业依中国法律在中国境内设立,因此不同于外国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在中国境内的分支机构。外资企业是一个独立的经济实体,独立经营,独立核算,独立承担法律责任。在组织形式上,外资企业可以是法人,也可以是非法人实体,具备法人条件的外资企业,依法取得法人资格,其组织形式一般为有限责任公司,外国投资者对企业的责任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
外资企业的优势
1.独立自由地开展母公司的全球战略,不需要考虑中方投资者的因素。
2.有能力正式开展业务,而无须像代表处一样有诸多限制。
3.以人民币作为收入向客户开人民币发票。
4.人民币利润转化成美元向境外母公司汇付, 直接在中国雇佣员工。
5.保护知识产权,专有技术。
6.不需要与其他方分享利润。
7.操作上、管理上、在未来的发展上都更有更高效率。
❽ 外商投资企业的中方投资人能否是自然人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第一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为了扩大国际经济合作和技术交流,允许外国公司、企业和其它经济组织或个人(以下简称外国投资者),按照平等互利的原则,经中国政府批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同中国的公司、企业或其它经济组织(以下简称中国合营者)共同举办合营企业。上述规定对中外合营企业中方主体以列举的方式规定了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但是,对境内自然人能否成为中外合营企业的股东未作出明文规定。
《关于设立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 1995年1月10日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令第1号发布)第一条规定:为进一步扩大国际经济技术合作和交流,引进外资,促进社会主义商品经济的发展,外国投资者按照平等互利的原则,可与中国的公司、企业或其他经济组织在中国境内,共同举办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上述规定对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中方股东以列举方规定了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但是,对境内自然人能否成为中外合营企业的股东同样未作出明文规定。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加强外商投资企业审批、登记、外汇及税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外经贸法发[2002]575号)第五条规定:暂不允许境内自然人以新设或收购方式与外国的公司、企业、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成立外商投资企业。
根据外商投资法律规定,中国的自然人不能作为外商投资企业的中方投资者。但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时,被股权并购境内公司的中国自然人股东,经批准,可继续作为变更后所设外商投资企业的中方投资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