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台湾经济发展的几个时期
1949年以来,台湾经济发展大致经历四个时期:
(一),经济恢复时期(1949-1952年)。
当时台湾人口剧增,物价飞涨,工农业生产几乎停顿,而军事性开支却占财政支出的一半以上,民众生活困难,经济濒临崩溃。为此,台湾当局采取了一系列旨在稳定社会和恢复经济的政策与措施,土地改革、改革币制、外汇贸易管制,优先发展电力、肥料及纺织工业等。50年代台湾农业发展迅速,增长率年均达各4.7%。
(二),以农养工发展时期(1952-196O年)。
当时台湾经济基本上以农业为主,劳动力过剩,对外贸易和国际收支均逆差严重,外汇极度短缺,民众因收入低而无力消费进口工业品。台湾当局以稳定中求发展为指导思想,确定了以农业培养工业,以工业发展农业的方针。土地改革促进了农业劳动生产率的提高,农产品及其加工品在总出口中的比重非常高,1957年高达71.5%,成为创汇主力。台湾当局又通过肥料换谷、强制收购等不等价交换方式,获取利润,把它转移到工业部门。
在工业方面,重心放在资金需求量不大、技术要求不高、建厂周期短的民生工业上,以岛内生产替代进口,以适应岛内的消费水准,并节省外汇开支,创造更多的就业机会,减轻就业压力。形成了糖、茶、菠萝及香茅油等农副产品加工业,以及水泥、玻璃、木制品、造纸、化肥、纺织、食油、面粉、塑胶原料及制品、人造纤维、自行车、缝纫机和家用电器等进口替代工业。
(三),出口导向经济发展时期(1960-1986中)。
由于台湾市场狭小,当时进口替代工业的产品市场已趋饱和,若继续发展将导致经济后劲乏力。台湾抓住当时国际分工变化的机遇,利用低廉工资的国际比较利益,大力发展加工出口工业带动经济发展,并陆续修正或制定旨在促进出口的政策与措施,如进行外汇贸易的改革、实施"奖励投资条例"、鼓励民间储蓄、对外销厂商实行税收和融资的优惠、设立出口加工区和保税仓库等。
这个时期外资对台湾工业化和出口扩张起了重要作用,民间企业从进口替代转向出口产业,成为经济成长的主力。台湾企业从日本进口生产资料,向美国出口工业品,形成了生产上依赖日本、市场上依赖美国的三角贸易关系。台湾工业得到了高速发展。从1963-1973年,工业年均增长率高达18.3%,其中制造业的年均增长率达20.1%,工业产值在台湾GDP中的比重由196O年的26.9%提高到1973年的43.8%;出口贸易额中工业制品的比重由l960年的32.3%增至l973年的84.6%。
(四),经济转型时期(l986年至今)。
自8O年代以来,由于台湾内外经济环境的变化,新台币兑美元汇率大幅升值,工资也大幅上涨,劳动力短缺,劳动密集型加工出口工业逐渐丧失比较利益和比较优势,导致民间投资意愿低落,经济发展陷入困境。为此,台湾当局于1986中提出了实行自由化、国际化、制度化的经济转型,进一步健全和完善市场经济机制,并以产业升级和拓展美国以外的外贸市场作为重大调整内容,确定以通讯、信息、消费电子、半导体、精密器械与自动化、航天、高级材料、特用化学及制药、医疗保健及污染防治等十大新兴产业为支柱产业。
经过近10年的经济转型,台湾经济在自由化、国际化方面取得一定进展,产业升级也初现成效,资本和技术密集型工业占制造业的比重目前已达61.5%,其中信息产业发展尤为突出,其产值已名列世界前茅。台湾对外出口市场的重心也逐渐从欧美转向亚洲,对美国出口比重已由1984年的48.8%下降到1995中的23.7%,对亚洲的出口比重则由1998年的32.8%上升到1995年的52.6%。
出口产品结构也发生了很大变化,电子、信息、机械、电机和运输工具产品已占总出口的50%以上。对外投资大幅度增长,开始成为净资本输出地区,累计至1995中,对外投资约300亿美元。在这一时期,台湾与祖国大陆及香港的经济联系也日趋密切。
(1)台湾投资市场扩展阅读:
(一)从祖国大陆带去的财物和人才起到了不可忽略的作用。国民党统治集团败退台湾时,从上海运送黄金80万两以及大量银元、美钞到台湾,由孔、宋家族将20亿美金转移至美国花旗、大众等银行,并带去了大批各类财经人才。这些资金和人才对台湾经济的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此外,国民党统治集团还将大量的机器设备运到台湾。
(二)台湾民众为经济发展作出了重要贡献。台湾民众勤奋节俭、吃苦耐劳,对台湾在提高储蓄率以集聚资本,以及开拓国际市场等方面作出了重要贡献。农民在工业化过程中作出了牺性,中小企业者成为出口贸易的主角。
(三)台湾当局制定了稳定中求发展等经济政策。如在发展策略上先发展农业及劳动密集型工业,再发展资本与技术密集工业;先发展进口替代工业,然后发展出口导向工业,较好地结合了台湾的实际情况,并有效地利用了国际经济环境变化的契机。
(四)两岸经贸关系的发展,对台湾经济发展产生了重要影响。近十多年来,两岸经济交流与合作已具一定规模,互补互利的局面正在形成,祖国大陆已成为台湾经济发展的腹地。台湾每年从两岸贸易中获得巨额顺差,保证了其贸易收支的平衡,且提高了其在本岛的投资能力。大批台湾劳动密集型企业投资大陆,缓解了其在本岛发展的困难,并且有利于台湾产业的转型与升级,特别是有利于高新技术产业的成长。
B. 台湾股市中的集中市场和柜台市场是什么意思
集中市场
台湾证券交易为提供有价证券之竞价买卖所开设的市场叫做集中市场。与现在的台湾证券柜台买卖中心所开设的“柜台市场”有所区别。
柜台买卖市场
台湾证券柜台买卖市场(OTC/ROSE/TAISDAQ) 也称台湾“二板市场”,因长期承担辅助上柜股票转为上市股票的任务,被视作台湾上市股票的“预备市场”。台湾证券交易所成立之前店头市场曾经盛行,证交所成立的同时被关闭,但1988年又重新成立股票店头市场,目的是为公开发行但尚未上市的公司开拓股票流通渠道。 1994年成立台湾证券柜台买卖中心(OTC),旨在为中小企业融资的台湾二板市场遂告成立。2000年5月台湾参考美国的纳斯达克(NASDAQ)市场将柜台买卖中心更名为“台斯达克”(TAISDAQ),成为台湾中小科技企业在资本市场融资的主要平台,以及创业投资退出的主要渠道。值得一提的是,当年台湾还实施了柜台第二类股票制度,即“台湾创新成长企业类股”(TIGER, Taiwan Innovative Growing Enterpreneurs),目的是形成一个新的台湾创新企业市场,为条件不够但又成长看好的高科技中小企业的提供筹资渠道,被称为第二类股票交易市场,与 TAISDAQ并为台湾二板市场。但因制度限制严格,而企业发展、尤其是高科技企业成长风险又不断增大,导致绩效不佳,最终命运像日本的新兴市场与德国的高科技股票市场一样,在2004年被废止。
OTC的现状
台湾的柜头市场有些不同于美国NASDAQ及欧洲的第二板市场。按产业领域来分析,美、欧第二板市场的公司主要是高科技电子、互联网网站类公司,而台湾柜头市场的情况是:截止到1998年11月,在台湾OTC市场的上柜公司总数为157家。其中,资讯电子业上柜公司58家,占40%的比重;证券类上柜公司17家,占11%的比重;机械电器类上柜公司18家,占12%的比重;钢铁业9家,占6%的比重;金融保险类7家,占4%的比重。
OTC的相关要求
1.企业上市的适合范围。台湾OTC的规定是“本土的中小型公司”(包括新成立的公司)。可见,此规定是比较宽松的,所以便上市企业的产业领域远远超过了高科技范围。
2.实收资本额在新台币5000万元以上,经两家以上证券商书面推荐。
3.企业上市的业务记录。至少有三年的业务发展过程。决算营业利益及税前纯益占实收资本额之比率最近年度达4%以上,且其最近一会计年度决算无累计亏损者;或最近平均达2%以上,且最近一年度之获利能力较前一年度为佳者。
4.企业上市的盈利要求。台湾OTC规定在上市前两年内,每年的合并全年收入及除税前纯利必须为资本总额的2%,但符合资格的科技类企业则不受此条例的限制。 5.企业上市的信息公布。台湾OTC规定每季度进行报告,及时披露重大消息,遵守一系列有关维持上市地位数值的标准。
6.最低公众持股量。持有股份1000股至50000股的记名股东,人数不少于300人,且其所持股份总额合计占发行总额10%以上或逾500万股。
C. 大陆人可以到台湾做生意
大陆地区人民来台投资许可办法条文(核定本)
第 一 条 本办法依台湾地区与大陆地区人民关系条例(以下简称本条例)第七十二条第二项及第七十三条第三项规定订定之。
第 二 条 本办法之主管机关为经济部。
第九条至第十二条所定投资案件及未来投资计划变更事项之审理、查核、管理等事项,主管机关得委任所属机关或委托其它机关(构)办理。
第 三 条 本办法所称投资人,指大陆地区人民、法人、团体、其它机构或其于第三地区投资之公司,依本办法规定在台湾地区从事投资行为者。
前项所称第三地区投资之公司,指大陆地区人民、法人、团体或其它机构投资第三地区之公司,且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一、直接或间接持有该第三地区公司股份或出资总额逾百分之三十。
二、对该第三地区公司具有控制能力。
前项第三地区投资之公司在台湾地区之投资,不适用外国人投资条例之规定。
第 四 条 投资人依本办法规定应申请许可之投资行为如下:
一、持有台湾地区公司或事业之股份或出资额。但不包括单次且累计投资均未达百分之十之上市、上柜及兴柜公司股份。
二、在台湾地区设立分公司、独资或合伙事业。
三、对前二款所投资事业提供一年期以上贷款。
第 五 条 投资人持有所投资事业之股份或出资额,合计超过该事业之股份总数或资本总额三分之一以上者,称为陆资投资事业,该陆资投资事业之转投资,应适用本办法之规定。
第 六 条 投资人为大陆地区军方投资或具有军事目的之企业者,主管机关应限制其来台投资。
第 七 条 依本办法投资,其出资之种类,以下列各款为限∶
一、现金。
二、自用机器设备或原料。
三、专利权、商标权、著作财产权、专门技术或其它智慧财产权。
四、其它经主管机关认可投资之财产。
第 八 条 投资人得投资之业别项目、限额及投资比率,由主管机关会商各中央目的事业主管机关及相关机关拟订,报行政院核定。
投资人所为投资之申请,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得禁止其投资:
一、经济上具有独占、寡占或垄断性地位。
二、政治、社会、文化上具有敏感性或影响国家安全。
三、对国内经济发展或金融稳定有不利影响。
第 九 条 投资人依本办法投资者,应填具投资申请书,检附投资计划、身分证明、授权书及其它有关文件,向主管机关申请许可;投资计划变更时,亦同。
前项投资申请书格式及内容,由主管机关定之。
投资人依第一项规定投资者,必要时,主管机关得命其限期申报资金来源或其它相关事项;申报之事项有变更时,应于一个月内向主管机关申报。
第 十 条 投资人应将所许可之出资于核定期限内全部到达,并将到达情形报主管机关查核。
投资人经许可投资后,在核定期限内,未实行之出资,期限届满后不得再行投资。但有正当理由,于期限届满前,申请主管机关许可延展者,不在此限。
投资人于实行出资后二个月内,应向主管机关申请审定投资额;其投资额之核计方式、审定程序及应检具之文件,准用华侨及外国人投资额审定办法之规定。
第十一条 实收资本额达新台币八千万元以上之陆资投资事业,应于每届会计年度终了六个月内,检具经会计师签证之财务报表,并同股东名簿,报主管机关备查。
主管机关于必要时,得命陆资投资事业申报前项财务报表或其它资料。
主管机关为查验前二项资料,或掌握陆资投资事业之经营情况或活动,必要时,得派员前往调查,陆资投资事业不得规避、妨碍或拒绝。
第十二条 投资人得以其投资每年所得之孳息或受分配之盈余,申请结汇。
投资人经许可转让股份、撤资或减资者,得以其经审定之投资额,全额一次申请结汇;其因投资所得之资本利得,亦同。
投资人依本办法享有结汇之权利,不得转让。但其出资让与投资人之继承人或经许可受让其投资之华侨、外国人或大陆地区人民、法人、团体、其它机构或其于第三地区投资之公司者,不在此限。
第十三条 大陆地区人民申请来台于依本条例第七十三条第一项规定经主管机关许可在台湾地区投资之投资事业担任董事或监察人职务者,应依公司法及其它相关法令之规定办理。
经许可在台湾地区投资之投资人属自然人者,得来台担任该投资事业之董事或监察人;投资人属法人者,得由大陆地区人民为其法人之代表人,来台担任该投资事业之董事或监察人。
第十四条 本办法施行日期,由主管机关定之。
「大陆地区之营利事业在台设立分公司或办事处许可办法」如下。
第一条本办法依台湾地区与大陆地区人民关系条例(以下简称本条例)第四十条之一第二项规定订定之。
第二条本办法之主管机关为经济部。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大陆地区之营利事业,指以营利为目的,依大陆地区法律组织登记之公司。
第四条大陆地区之营利事业在台湾地区之公司名称,应以公司名称及业务预查审核准则规定使用之文字为限,除标明其种类外,并应标明大陆商。
第五条大陆地区之营利事业在台湾地区设立分公司者,应专拨其在台湾地区营业所用之资金,并应受目的事业主管机关对其所营事业最低资金规定之限制。
在台湾地区营业所用之资金,应经会计师查核签证;其查核方式,准用公司申请登记资本额查核办法之规定。
第六条大陆地区之营利事业在台湾地区设立分公司或办事处,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主管机关对其申请案件,应不予许可:一、分公司或办事处之目的或业务,违反法令、公共秩序或善良风俗。
二、分公司或办事处申请许可事项或文件,有虚伪情事。
第七条大陆地区之营利事业在台湾地区设立分公司者,应先依大陆地区人民来台投资许可办法规定取得主管机关之投资许可后,检具下列事项之文件,向主管机关申请许可:一、本公司名称。
二、本公司章程。
三、本公司资本总额;如有发行股份者,其股份总额、每股金额及已缴金额。
四、本公司所营事业。
五、本公司董事与负责人之姓名、国籍及住所或居所。
六、本公司所在地。
七、在台湾地区所营事业。
八、在台湾地区营业所用之资金。
九、在台湾地区指定之诉讼与非诉讼之代理人姓名、国籍及住所或居所。
第八条大陆地区之营利事业在台湾地区设立分公司者,经前条规定取得许可后,应检具下列事项之文件,向主管机关申请设立分公司登记:一、分公司名称。
二、分公司所在地。
三、分公司经理人姓名、国籍及住所或居所。
第九条大陆地区之营利事业在台湾地区设立办事处者,应检具下列事项之文件,向主管机关申请许可:一、本公司名称。
二、本公司章程。
三、本公司资本总额;如有发行股份者,其股份总额、每股金额及已缴金额。
四、本公司所营事业。
五、本公司董事与负责人之姓名、国籍及住所或居所。
六、本公司所在地。
七、在台湾地区指定之诉讼与非诉讼之代理人姓名、国籍及住所或居所。
第十条大陆地区之营利事业在台湾地区设立办事处者,经依前条规定取得许可后,应检具下列事项之文件,向主管机关申报备查:一、办事处所在地。
二、在台湾地区所为业务活动范围。
第十一条前四条规定事项有变更者,大陆地区之营利事业应於事实发生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主管机关办理变更许可或登记,或报主管机关备查。
第十二条大陆地区之营利事业在台湾地区设立分公司或办事处者,应在台湾地区指定其诉讼及非诉讼之代理人,并以之为该大陆地区之营利事业在台湾地区之负责人。
大陆地区之营利事业在台湾地区设立分公司者,应委任分公司经理人,并以之为在台湾地区分公司业务上之负责人。
第十三条大陆地区之营利事业在台湾地区设立分公司者,其业务活动范围,以本条例或目的事业主管机关许可者为限。
大陆地区之营利事业在台湾地区设立办事处者,其业务活动范围,以在台湾地区从事签约、报价、议价、投标、采购、市场调查、研究业务活动为限。
但目的事业主管机关另有规定者,从其规定。
第十四条大陆地区之营利事业在台湾地区设立之分公司,暂停营业一个月以上者,应於停止营业前或於停止营业之日起十五日内,申请为停业之登记,并於复业前或复业后十五日内,申请为复业之登记。
但已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营业税法规定申报核备者,不在此限。
大陆地区之营利事业在台湾地区设立分公司后,如未於六个月内开始营业者,应於期限届满前,向主管机关申请延展开业登记。
前二项申请停业或延展开业期间,每次最长不得超过一年。
第十五条大陆地区之营利事业在台湾地区设立分公司后,无意从事本条例所核准之业务活动,应向主管机关申请废止许可。
大陆地区之营利事业在台湾地区设立办事处后,无意在台湾地区从事业务活动,应向主管机关申请废止许可。
第十六条大陆地区之营利事业经许可在台湾地区设立分公司或办事处后,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主管机关应撤销或废止其许可:一、申请许可时所报事项或所缴文件,有虚伪情事。
二、从事之业务活动违反法令、公共秩序或善良风俗。
三、公司已解散。
四、受破产之宣告。
五、在台湾地区指定之诉讼及非诉讼代理人缺位。
第十七条依本办法所检附在大陆地区制作之文书,应先经由行政院设立或指定之机构或委托之民间团体予以验证。
第十八条依本办法申请许可、登记或报备应备具之文件,其格式由主管机关定之。
第十九条本办法施行日期,由主管机关定之。
就目前状况看,投资要过一段时间才能实现吧,建议你先不要着急。
D. 台湾人投资大陆有什么行业限制吗
不能投资垄断行业,这是政府把持的。。不能涉及敏感行业,这是政府关注的。。其他的可以投资制造业餐饮业等等。。
E. 台湾哪些城市有投资价值
现在都没有投资的价值,投资要看趋势和方向,现在台湾还不如香港,不如深圳,加上两岸局势,还不如内地或者港澳呢
F. 大陆企业到台湾可以投资哪些行业
台湾工业总会秘书长蔡练生曾说,大陆企业可以到台湾参与基础设施建设,比如高速公路、一般公路、桥梁以及港口等。另外,航运、电信、金融业等特许行业,采取的是有条件开放。
G. 台湾经济如何
台湾经济在二次大战结束后,以台湾日治时期的农业与轻工业为基础,逐渐发展起来以中小企业引导投资的小型资本主义经济体,辅以台湾政府主管投资大部分的公营事业体、以及众多国外投资所引导的资本主义经济体。至今,台湾的多方面经济还正在持续增长中。
在1951年至1988年间,台湾年均经济增长率达到9.57%,1988年至2008年间为6.1%,2008年至2015年间为2.8% 。农业在GDP中的比重从1952年的35%下降到5%。传统人力密集型工业已经渐渐由电子产业替代。台湾的电子工业对世界经济举足轻重,一定数量的电脑或电子零部件都是在台湾所生产的。对外的贸易是台湾重要的经济命脉,在过去美国和日本长久以来一直都是台湾的前两大贸易伙伴,现在则是将市场与人才的重心转移至中国大陆,在中国大陆有五万多个台资企业,长期居留的台商及眷属则有上百万人之多。另有部分转向欧洲和东南亚市场,其中以泰国、印度尼西亚、菲律宾、马来西亚和越南为主要投资国家。
在2008年,随着台湾二次政党轮替,重新执政的中国国民党在政策上缓和两岸关系并加强与中国大陆的经贸交流关系,签订海峡两岸经济合作架构协议,根据台湾财政部统计自2000年以来对中国大陆贸易出口总额增加了约25%,而对美日的出口总额则减少了约18%,现今中华人民共和国占了台湾贸易出口总额的40%,在2013年时启动两岸货币清算机制,金融业在新台币与人民币的汇兑转换上,不再透过美元做为中间货币,台湾对中国大陆地区贷总额达2.7兆台币,是高风险贷款,这显示台湾经贸已相当依赖中国大陆。
台湾是亚洲开发银行(亚行)、亚太经合会(APEC)、世界贸易组织(WTO)和东南亚国家中央银行总裁联合会(SEACEN)的成员,也是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观察员。台湾在2010年排名前五位的贸易伙伴分别为大陆、日本、美国、欧盟和香港。台湾的外汇储备目前为止是世界第五。
2011年台湾人均GDP达到2万美元,国际货币基金(IMF)预测,2022年台湾人均将达到3万美元。
台湾正积极推动FTA(自由贸易协定),目前台湾已生效的是巴拿马、瓜地马拉、尼加拉瓜、萨尔瓦多等国的FTA,台湾优先推动和日本、美国、欧盟等国家和联盟的FTA。
而且根据台湾现行的基本工资制度依据《劳动基准法》及《基本工资审议办法》,现行基本工资为月薪新台币23100元也就是大概人民币五千元,时薪新台币150元也就是大概三十块钱人民币。
总的来说发展的还是不错的,毕竟搞起了那么多东西,只是最近几年进步不大而已。
H. 通过什么样的方式可以找到台湾投资商
1 如果你够牛的话,可以直接与台湾各个县的经济发展部门直接联系。他们也会接待,然后给你推荐相关企业的。
2 如果你当地有台商协会,可以到协会了解一下情况,也有些合适的企业可以谈。
关键看你的项目,以及你所在的地区,在东部沿海的话,这样的协会每个地区都有,很好找的。
I. 台湾证券交易所的买卖市场
台湾店头市场(ROSE)即台湾证券柜台买卖市场(OTC),也称台湾“二板市场”,因长期承担辅助上柜股票转为上市股票的任务,被视作台湾上市股票的“预备市场”。台湾证券交易所成立之前店头市场曾经盛行,证交所成立的同时被关闭,但1988年又重新成立股票店头市场,目的是为公开发行但尚未上市的公司开拓股票流通渠道。 1994年成立台湾证券柜台买卖中心(OTC),旨在为中小企业融资的台湾二板市场遂告成立。2000年5月台湾参考美国的纳斯达克(NASDAQ)市场将柜台买卖中心更名为“台斯达克”(TAISDAQ),成为台湾中小科技企业在资本市场融资的主要平台,以及创业投资退出的主要渠道。值得一提的是,当年台湾还实施了柜台第二类股票制度,即“台湾创新成长企业类股” (TIGER, Taiwan Innovative Growing Enterpreneurs),目的是形成一个新的台湾创新企业市场,为条件不够但又成长看好的高科技中小企业的提供筹资渠道,被称为第二类股票交易市场,与 TAISDAQ并为台湾二板市场。但因制度限制严格,而企业发展、尤其是高科技企业成长风险又不断增大,导致绩效不佳,最终命运像日本的新兴市场与德国的高科技股票市场一样,在2004年被废止。
J. 我现在想去台湾投资,具体要怎么做啊
现在要去一个台湾投资的公司面试,主要生产晶圆,给我一张表先填,上面的问题好详细,而且不能有漏填的空,第一次见到这么正规的面试,心里有点紧张,不由的心里有点紧张了,所以一下几个问题咨询一下大家.
1.听说台湾人都比较注重细节,还有点迷信,在面试那天,衣着上要注意什么?我没有太正式的衣服,连唯一的皮鞋都是棕色休闲的,我的衣服几乎全是休闲的,我面试那天打算穿一咖啡色羽绒服,一条深蓝色的牛仔裤,一双白色的运动板鞋,这样可以吗?我朋友说,我不用太正式,休闲一点也可以 ,这样可以吗?
2.那天面试估计会问到我五年以后的职业生涯规划,还真没想过这方面的问题,而如何回答,着重哪方面?他们问这个问题主要是想了解你的什么?
3.还有,你所知道的台湾人面试时会提到的问题,以及我所需要注意的问题,能否指导一二,小弟在这里谢谢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