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如何按照百分比分配财产投资或者存银行
正常的来说是30%消费,40%投资,30%作为存款,或者30%投资,40%存款,这主要看个人意愿。当然,前提是你已经有了不菲的收入。一切都要以正常的生活消费为前提。所以一般来说,刨去生活支出的钱,剩下的结余当中,60%作为投资,40%作为存款,或者40%作为投资,60%作为存款,最好不要超出这个比例差。
⑵ 有8000万现金,该如何进行资金分配或者理财投资
8000万资金要保证流动性的话,眼下最好先投资低收益保本理财,等股市释放掉大部分风险,如创业板市盈率低于30倍,可以全部投入股市,可获得高额收益,但需要有一个强大的心脏能忍受股市的波动。
⑶ 家庭尽快实现财务自由 资产如何分配投资
45岁的丁先生夫妇是政府公务人员,家庭月收入17000元很稳定,单位的福利保障也很好,有“六险一金”。由于都在政府机关工作,夫妻两人各自从单位分到了一套三居室房子,房改后,产权都归在自己名下。两人育有一子,20岁,目前在京上大学二年级,每年学费8000元。每月丁先生定期给他的儿子转2000元生活费。
家庭资产方面,拥有银行定期存款35万元,国债15万元。一辆20万元的私家车。家庭开销方面,基本生活开支3000元/月,养车费2000元/月,每年旅游开销2万元。
对丁先生夫妇来说,虽然放开了二胎政策,但心有余而力不足,就想着过几年给儿子带孙子或孙女吧。原本丁先生计划购买一套住房留给儿子结婚用,但儿子说不用,直接用爸妈的旧房装修下就可以。于是,丁先生转而投资了一家店铺,全款70万元,未来月租金可达4000元。对丁先生夫妇而言,想实现家庭财务自由,应该怎么配置资产及投资比例?
一、家庭财务状况分析
前提假设单位分到丁先生家的两套三居室房子,目前市值共计300万;投资的一家店铺,目前市值80万元。理财分析师为丁先生的家庭做整体财务分析和规划,先从资产负债表和收入支出情况表两方面来对丁先生一家的财务状况进行分析:
1、资产负债情况分析
从丁先生的家庭资产负债表来看,家庭总资产为450万元,没有任何负债,财务状况非常健康,不过适度的负债会更有利于家庭财富的增长。
2、现金收入支出情况分析
从丁先生家庭的收入支出表来看,家庭的月收入为21000元。其中夫妇俩的月收入17000元,占家庭月总收入的80.95%,店铺月租金为4000元,占家庭月总收入的19.05%,从家庭收入的结构中分析,丁先生和妻子的工资收入是目前家庭收入的主要来源。
家庭的月总支出为7000元,其中家庭日常生活开支3000元,占家庭月总支出的42.86%;养车费为2000元,占家庭月总支出的28.57%。目前家庭每月结余为14000元,年度结余为140000元,结余比率为55.56%,表明丁先生家控制支出和储蓄能力比较强。
二、理财规划分析
在此阶段,丁先生夫妇的家庭、工作和生活都很稳定,儿子20岁今年上大二,教育费和生活费都较大。家庭有车有房有存款有投资,整体而言家庭经济状况还是不错的。
但丁先生此年龄阶段还需面临现实问题是退休的压力,投资也不能像年轻时那样冒险并且也没有多余精力去分析各种投资渠道。家庭理财目标要实现财务自由,那么资产结构需要再调整,理财多以稳健为主,比方说兔子金服,年化收益率达到12%,并且资产端全部对接银行产品,安全可靠,随存随取,非常适合丁先生投资。如果提前合理规划,并且适度投资,就可以早些实现财务自由。
1、预留应急准备金建议
家庭首先要预留应急准备金,主要为防止短期意外事件发生时家庭所需要的资金。应急资金一般为3-6个月的家庭月生活基本开支,按照目前丁先生的家庭日常生活必需开支情况,至少需准备21000-42000元。理财分析师建议丁先生可以从家庭银行存款35万元中留出5万元作为应急备用金,可以通过活期、定活两便或投资货币基金等方式来存放。
2、家庭保障规划建议
丁先生夫妇都是公务员,单位福利保障也很好,但是随着年龄的增加,重大疾病及意外等发生率也会增高,同时未来医疗费用也是比较昂贵的,因此理财分析师建议丁先生夫妇在社保基础之上,各自再配置一份保费低廉的意外伤害险和一份重大疾病险;给孩子可以配置一份意外险,加强家庭抗风险能力,完善家庭保障,也为夫妇俩退休后高质量的生活提供了一定的保障。
按照双十原则,保费支出应控制在家庭年收入10%-15%。根据丁先生的家庭情况,目前年收入252000元,保费支出控制在25200元-37800元。夫妇俩除了社保每月工资直接扣款,那么家庭额外年保费只需支付12578元。

3、家庭投资规划建议
此外,为了让家庭尽早实现财务自由,理财分析师建议丁先生的家庭,应该减少资金闲置,进行投资理财,更好地保证资金的保值增值。
从目前丁先生的家庭资产配置来看,资产中2套房产的价值最高,但是一套房产属于自住性的,另一套房产未来要装修留给儿子结婚用,基本也属于自住性,只能带来资产价值的提升,而不能带来稳定的现金流。店铺投资每月4000元的租金收入,还是不错的,如果店铺行情一直可以,可以继续投资。
存款虽然有利息收入,但是银行一年期存款利息才2%左右,非常低,这部分资产只能起到保值作用,无法增值。如果丁先生希望实现财务自由,则需要将部分资金从银行存款转向可投资性资产,增强家庭资产投资收益率。
国债15万元可继续做投资,而35万元的家庭存款,建议预留5万元作为应急备用金,剩余的30万元可以配置固定理财产品,家庭即可获得额外的可观稳定收入,相比存款利息收入最高翻了6倍多。而且未来,随着家庭收入的增加,这部分投资资金若再增加些,就可进一步提高家庭收入。
另外,家庭每个月结余的资金14000元可投资债券或债券基金,待资金增多,可转向收益更可观的可投资性资产。
根据合理地规划,过不了几年丁先生的家庭就可以实现财务自由,甚至夫妇俩可以提前退休,在家帮儿子带孙子,享受高品质幸福的晚年生活。
⑷ 财产如何分配追加高分。
第一问:有.但只限于夫妻共同财产中,他分割所得的部分
第二问:有.小孩是非婚生子女,他一旦出生,就享有继承权,在我国,继承的方式分为如下四种:(1)遗嘱继承,即被继承人在生前订立遗嘱,指定继承人继承自己的遗产。(2)遗赠,即被继承人生前订立遗嘱,将遗产赠与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3)遗赠扶养协议,即被继承人与扶养人订立协议,由扶养人负担被继承人生养死葬的义务,被继承人的全部或部分财产在其死后转归扶养人所有。该方式主要出现在老人无人赡养的情况下。(4)法定继承,即在上面三种情况都不存在的情况下,法律根据亲属关系的远近确定的遗产分配顺序。
如果同时出现2种以上的继承情况,在这4种继承方式中,遗赠扶养协议的效力最高,其次是遗嘱继承和遗赠,效力最低的是法定继承。
第三点:男方离婚前存在过错,会影响到夫妻共同财产分割.我国婚姻法中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这一点非常很需要.
一、司法实践中,如何认定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共同债务,是指夫妻一方或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为维持婚姻家庭共同生活,或者为共同生产、经营活动所负的债务。夫妻共同债务具有两个基本特征:一是需产生于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即双方结婚之日起至离婚时的期间。但婚前为结婚后共同生活购置物品所负的债务,应当为夫妻共同债务;二是须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或共同生产、经营活动,包括为履行抚养、赡养义务等。符合上述条件,不论是以夫妻一方或者双方的名义所负的债务,都属于共同债务。反之,如果债务不是发生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或者虽然发生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但不是用于共同生活或共同生产经营的,都不属共同债务,而是夫妻一方的个人债务。
为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包括因购置家庭生活用品、支付家庭生活开支所负的债务;修建、购买、装修房屋所负的债务;为履行抚养教育子女、赡养扶助父母等义务所负的债务;夫妻一方或双方为治疗疾病所负的债务;从事双方同意的文化教育、文娱体育活动所负的债务;以及其他在日常家庭生活中发生的债务。为共同生产、经营所负的债务,包括双方共同从事个体工商业、农村承包经营所负的债务;双方共同从事投资或者其他金融证券交易活动所负的债务;经双方同意由一方经营且收入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夫妻一方用夫妻共同财产投资以个人名义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或虽一方独自筹资但收益用于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等。
二、司法实践中如何认定财产的取得是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指的是合法缔结婚姻到婚姻关系依法解除或自然终止期间,即合法取得结婚证之时至离婚生效或因一方或双方死亡,婚姻自然终止之日的期间。包括领结婚证后,双方尚未共同生活期间,因闹离婚分居期间,在人民法院诉讼离婚尚未判离婚或虽经判决准予离婚,但离婚判决尚未生效之前的期间。对在以上期间一方或双方所得的财产均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但不包括以下期间:
1、双方虽共同生活,但因双方不具备结婚实质要件,未领取结婚证的期间。
2、双方登记离婚或诉讼离婚生效后,两人又同居生活在一起的期间,这两段期间均不属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对此期间取得的财产不能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三、一方经营的企业或投资权益的共同财产,在离婚诉讼中如何分割?
随着市场经济的发达与成熟,在夫妻财产分割中越来越多的涉及到其中一方在企业中的财产或投资权益,面对这种新的情况,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对此作了明确的规定(自2004年4月1号开始实施),大致分以下几种情形:
(一)十六条: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涉及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中以一方名义在有限责任公司的出资额,另一方不是该公司股东的,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1、夫妻双方协商一致将出资额部分或者全部转让给该股东的配偶,过半数股东同意、其他股东明确表示放弃优先购买权的,该股东的配偶可以成为该公司股东;
2、夫妻双方就出资额转让份额和转让价格等事项协商一致后,过半数股东不同意转让,但愿意以同等价格购买该出资额的,人民法院可以对转让出资所得财产进行分割。过半数股东不同意转让,也不愿意以同等价格购买该出资额的,视为其同意转让,该股东的配偶可以成为该公司股东。
用于证明前款规定的过半数股东同意的证据,可以是股东会决议,也可以是当事人通过其他合法途径取得的股东的书面声明材料。
(二)第十七条: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涉及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中以一方名义在合伙企业中的出资,另一方不是该企业合伙人的,当夫妻双方协商一致,将其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对方时,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1、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的,该配偶依法取得合伙人地位;
2、其他合伙人不同意转让,在同等条件下行使优先受让权的,可以对转让所得的财产进行分割;
3、其他合伙人不同意转让,也不行使优先受让权,但同意该合伙人退伙或者退还部分财产份额的,可以对退还的财产进行分割;
4、其他合伙人既不同意转让,也不行使优先受让权,又不同意该合伙人退伙或者退还部分财产份额的,视为全体合伙人同意转让,该配偶依法取得合伙人地位。
(三)第十八条 夫妻以一方名义投资设立独资企业的,人民法院分割夫妻在该独资企业中的共同财产时,应当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1、一方主张经营该企业的,对企业资产进行评估后,由取得企业一方给予另一方相应的补偿;
2、双方均主张经营该企业的,在双方竞价基础上,由取得企业的一方给予另一方相应的补偿;
3、双方均不愿意经营该企业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等有关规定办理。
以上情形没有尽数概括夫妻一方存在经营行为或投资权益的情况,但是其分割原则已经体现分明,涉及到其它情况的,应当比照上述情况作类似的处理。
四、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私自向他人借入款项,在法律上应当如何认定?是否视为夫妻共同债务?
这个问题比较复杂,涉及到的因素较多,与借条内容,夫妻双方的陈述,债权人的陈述及其它相关证据均有关系,在此仅说明法律上的一些原则性规定和解释。
(一)婚姻法第十九条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十条第(二)款规定,夫或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做重要处理决定,夫妻双方应当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他人有理由相信其为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另一方不得以不同意或不知道为由对抗善意第三人。
(三)最高人民法院适用《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二十四条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
根据以上的法律规定可以看出,夫妻一方对外较大负债应当经另一方同意,并且能够说明该债务是用于家庭共同支出,而不是用于个人消费。但是总的原则是如无上述情形,一方在婚内所负的债务原则上应视为夫妻共同债务,夫妻内部的约定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五、夫妻共同财产中的房屋应当如何分割?
首先必须确认在诉讼中争议的房产系夫妻共同财产,而非一方婚前个人财产,确定这个前提后,按照以下原则从法律上进行分割:
1、首先考虑夫妻双方对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财产是否有约定,或是双方在离婚协议中对房产的分割是否有明确的约定,如果存在这一前提,法院会优先尊重双方的约定;
2、未达成约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本着照顾子女或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具体有:双方对夫妻共同财产中的房屋价值及归属无法达成协议时,人民法院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一)双方均主张房屋所有权并且同意竞价取得的,应当准许;
(二)一方主张房屋所有权,由评估机构按市场价格对房屋作出评估,取得房屋所有权的一方应当给另一方相应的补偿;
(三)双方均不主张房屋所有权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拍卖房屋,就所得价款进行分割。
3、由一方婚前承租,婚后用共同财产购买的房屋,房屋权属证书登记在一方名下的,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4、离婚时双方对尚未取得所有权或者尚未取得完全所有权的房屋有争议且协商不当的,人民法院不判决房屋所有权的归属,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判决由当事人使用。当事人就前款规定的房屋取得完全所有权后,有争议的,可以另行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5、离婚时,一方以个人财产中的住房对生活困难者进行帮助的形式,可以是房屋的居住权或者房屋的所有权。
6、关于双方仍然是承租使用的公房,分割方法参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离婚案件中公房使用、承租若干问题的解答》的通知。
目前由于我国房屋权属及形态复杂多样,如房改房、私产商品房、承租公房、部分产权房、农村宅基地房等等,即使都是商品房也分不同情形有不同的分割方法,在此不作详细阐述。
六、夫妻财产协议在什么情况下是有效的?
从婚姻法角度来说,我国的夫妻财产制度分两个内容:一是法定的夫妻财产制,即由法律来确定夫妻共同财产和个人财产的界限,确定财产的分割与归属;二是夫妻约定财产制。是指夫妻通过协商就婚前财产和婚后所得财产的归属、处分和婚姻的对外财产责任及婚姻终止时的财产清算、分割达成协议。
根据《民法通则》关于民事法律行为效力的规定,以及《婚姻法》第19条的规定,夫妻财产协议必须符合以下条件才能产生法律效力:
1、首先,夫妻财产协议的当事人必须是合法夫妻。夫妻财产协议订立的目的和内容既然是分配和处分夫妻财产,那么,其主体就必须是有权支配该财产的人,任何其他人均不得越俎代疱,否则将有可能导致第三人对夫妻财产的侵害。其次,订约人必须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夫妻财产协议的订立是订约人行使财产处分权的重要民事法律行为,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其行为人必须具备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但在这里应注意的是,对于法律允许结婚的一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如非重症智力低下者,应由其法定代理人代其订立夫妻财产协议。
2、当事人的意思表示必须是真实的。所谓意思表示真实,是指意思表示应当如实地反映当事人真实的目的和意图。意思表示真实是夫妻财产协议生效的必要条件。
3、不得违反法律和“公序良俗”。首先,夫妻财产协议的目的和内容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如不得利用夫妻协议来逃避纳税的义务,或者非法转移财产逃避债务的履行,或者非法转移赃款赃物逃避刑罚的制裁等。其次,夫妻财产协议的目的和内容也不得违反公共秩序或善良风俗。如不得歧视妇女,或者带有封建宗法观念,或者限制、剥夺一方的自由权或其他权利等。比如有的当事人在婚前财产协议中规定,如果妻子婚后生育男孩,可以获得某项重要财产,如果生育女孩,则不能获得男方的任何财产;有的当事人在夫妻财产协议中规定,如果一方提出离婚,便自动放弃任何财产;还有一些夫妻,一方在外经商,一方在家从事家务劳动,在其订立的财产协议中规定,婚后男方负责养家,每个月交给女方家庭生活费若干,生活费之外的其他收入,都归男方所有,使得在家从事家务劳动的女方处于不利的地位,等等。根据《民法通则》和《婚姻法》的有关规定,凡是违反法律和“公序良俗”的夫妻财产协议,均为无效协议。
4、当事人必须具有合法的婚姻关系。
5、应采用书面形式。
七、夫妻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如何分割?
离婚不仅解除了夫妻间的身份关系,也终止了夫妻间的财产关系。因此,夫妻在离婚时,往往伴随着夫妻财产分割问题。夫妻离婚时,夫妻财产的分割主要是指对夫妻之间的共同财产进行分割。在夫妻财产的分割中,确定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以及如何分割夫妻财产是其中的关键问题。确定夫妻财产的范围,应分清夫妻个人财产、夫妻共同财产和家庭共同财产,既要保护婚姻关系中夫妻双方的利益,也要保护家庭关系中其他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任何人的财产权利都应当受到保护,不能受到侵害。在离婚时,法律规定的属于个人所有的财产和夫妻双方约定属于个人所有的财产应当属于夫妻个人,不能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家庭共有财产中属于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应当从家庭共有财产中分离出来。在离婚时,应进行分家析产。
关于夫妻个人财产,现行《婚姻法》第18条规定了法定的夫妻个人财产。第19条规定了夫妻双方约定属于个人所有的财产。第18条规定:“第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一)一方的婚前财产;(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第19条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
家庭共同财产包括夫妻共同财产、其他家庭成员的财产和全家共有的财产。属于其他家庭成员的财产,不能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加以分割。属于家庭共有的财产,因离婚而离开家庭的一方可以以共同共有中共有人的资格,分得其应有的份额。未成年子女通过继承、受赠及其他合法途径获得的财产,属于其本人所有,有离婚后负责抚养该子女的一方代为管理。
夫妻离婚时,所应分割的财产仅仅是夫妻共同财产,其范围为《婚姻法》第17条所规定的属于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以及《婚姻法》第19条中规定的夫妻以书面约定婚前财产以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的部分,即法定共同财产和约定的共同财产。《婚姻法》第17条所规定的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为,即,“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得,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一)工资、奖金;(二)生产、经营的受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因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婚姻法第18条第3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婚姻法》第19条规定的夫妻约定属于共同所有的财产为约定的夫妻共同财产。约定夫妻共同财产既可以是法定共同财产,也可以是法定个人财产。
对于是夫妻个人财产还是夫妻共同财产难以确定的,在离婚时,主张权利的一方有举证责任。当事人举不出有力证据又无法查实的,按夫妻共同财产处理。
夫妻双方对共同财产归谁所有,以夫妻双方的约定优先。有约定的,离婚时应按双方的约定处理。夫妻双方的约定,可以以书面形式约定,也可以以口头形式约定。对于口头形式约定,必须双方无争议,方按口头约定的协议处理。夫妻双方关于共同财产分割的约定,不能规避法律。如果规避法律,则该约定无效。所谓规避法律的约定,是指该约定规避法定义务,侵害国家、集体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的。例如,夫妻一方为了转移财产,避免个人所负债务,在离婚时约定把所有的财产归于另一方所有,使其债权人难以获得应得的财产,或者进行假离婚以逃避债务,这样的约定侵犯了他人的利益,属于规避法律的行为,约定无效。离婚时,夫妻双方的共同财产由双方按照协议处理,如果协议不成时,则由人民法院依法判决。
人民法院在审理夫妻共有财产分割问题时,应当遵循以下的原则:(1)男女平等。法院所判决分割的财产是夫妻共同共有财产,根据该法第17条的规定,基本上是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对于这部分财产,夫妻双方在婚姻存续期间有平等的处理权,由此,在离婚分割这部分财产是夫妻双方也应处于平等的地位。(2)保护妇女和子女的合法权益。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一方面应当注意不得侵犯女方和子女的合法权益;另一方面,应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女方的经济状况及子女的实际需要给予必要的照顾。(3)尊重当事人意愿。在分割共同财产时,法院应当尊重当事人的意愿,这是尊重公民财产权利的一种表现。如果一方当事人自愿放弃全部或部分权利时,法院应尊重其选择,不应加以禁止。(4)有利生产,方便生活。法院在判决分割共同财产时,应当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判归一方所有。对于夫妻共同财产中的生产资料,分割时应不损害其效用和价值,以保证生产活动、经营的正常进行,特别是现在夫妻共同财产中生产资料的比重占的比较大的情况。对于夫妻共同财产中的生活资料,分割时也应根据双方各自的实际需要,使物尽其用,方便生活。
人民法院在审理夫妻共同财产分割案件时,应当做好调解工作。首先由当事人双方协议,在互谅互让的原则上得到合理的解决。如果当事人有争执,法院应当遵循合法自愿的原则进行调解。调解不成时,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共同财产的实际状况,结婚时间的长短,生产生活的实际需要,以及财产的来源、数量等情况,依法作出判决。
八、父母参与出资购买的房屋,子女离婚后,房屋如何分割?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二十二条规定,(1)父母在双方结婚前的出资,视为对自己子女的赠与,另有约定除外;(2)父母在双方结婚后的出资,视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另有约定除外。
在实践中,还有一种情况:在离婚时,一方突然提出,买房子的钱是向父母借的,不是父母赠与的,并拿出借据证实。对此,法院一般的做法是,首先看另一方的态度,如果另一方不承认,法院一般不对该债权债务是否成立进行实质性审查,因为债权人不能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因此,法院在这类案件中,在对房屋进行分割的同时,会告诉主张是借钱的一方可以另案起诉。
九、夫妻对共同财产进行重要处分时,是否夫妻双方应协商一致?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规定,对于夫妻共同财产双方均有权进行处分。因日常生活需要而作出处分决定的,任何一方的决定即当然地代表双方的共同意思表示。非因日常生活需要而对共同财产进行重要处理时,双方应协商一致。这个司法解释还规定,如果对方有理由相信夫或妻的表示为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另一方不得以不同意或者不知道为由对抗善意第三人。这一规定有利于保护第三人的合法权利
⑸ 资金如何分配
资金分配是指对企业的收入和利润进行分割和分派的过程。企业通过资金的投入和使用,取得收入,并实现了资金的增值。企业应将取得的收入扣除生产经营中的各种耗费和损失,最终获得利润。企业的利润,首先,需依法向国家缴纳所得税,这一部分资金的分配具有强制性;其次,依法提取各种公积金和公益金,用于企业风险金和职工的集体福利设施;最后,将利润在所有者之间进行分配,这是企业收益分配中的重点,也是资金分配管理的重点。企业应在遵循国家分配政策的前提下,从企业的长远利益出发,合理确定收益分配的规模和分配方式,使企业获得最大的长远利益。筹资、投资和分配是企业主要的财务活动,它们之间相互依存、相互作用,共同作用于生产经营过程,促进资金不断地运动,最终取得最大的利润。这三者构成了财务管理的主要内容。除此以外,财务管理还包括日常资产的管理。日常资产管理是指企业对各类资产所进行的经常性的管理,包括现金收支的预算、材料采购计划的制订、存货的管理、固定资产的维修管理等。加强日常资产的管理,是保证生产经营活动的正常进行,提高资产使用效率的前提条件和必要工作。
⑹ 不承担亏损,不参与利润分配的投资,是否计入固定资产投资
既然是投资,就要承担亏损风险,也要有利润分红,这才算是你的固定投资资产。不承担亏损,又不参与利润分配的投资就不算是投资,只能算是无偿帮助。所以,就不算是固定资产的投资。
⑺ 买基金怎么分配资产
基金收益是基金资产在运作过程中所产生的超过自身价值的部分。具体地说,基金收益包括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存款利息和其他收入。
(1)红利:是基金因购买公司股票而享有对该公司净利润分配的所得。一般而言,公司对股东的红利分配有现金红利和股票红利两种形式。基金作为长线投资者,其主要目标在于为投资者获取长期、稳定的回报,红利是构成基金收益的一个重要部分。所投资股票的红利的多少,是基金管理人选择投资组合的一个重要标准。
(2)股息:是指基金因购买公司的优先股权而享有对该公司净利润分配的所得。股息通常是按一定的比例事先规定的,这是股息与红利的主要区别。与红利相同,股息也构成投资者回报的一个重要部分,股息高低也是基金管理人选择投资组合的重要标准。
(3)债券利息:是指基金资产因投资于不同种类的债券(国债、地方政府债券、企业债、金融债等)而定期取得的利息。我国《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规定,一个基金投资于国债的比例、不得低于该基金资产净值的20%,由此可见,债券利息也是构成投资回报的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
(4)买卖证券差价:是指基金资产投资于证券而形成的价差收益,通常也称资本利得。
(5)存款利息:指基金资产的银行存款利息收入。这部分收益仅占基金收益很小的一个组成部分。开放式基金由于必须随时准备支付基金持有人的赎回申请,必须保留一部分现金存在银行。
(6)其他收入:指运用基金资产而带来的成本或费用的节约额,如基金因大额交易而从证券商处得到的交易佣金优惠等杂项收入。这部分收入通常数额很小。
⑻ 家庭理财如何分配比例最合理
家庭理财可以使用4321定律,4321定律将家庭总收入可以分为4份:40%的收入用于买房或股票、基金方面的投资;30%用于家庭生活开支;20%用于银行存款,以备不时之需10%用于保险。4321家庭资产配置在于合理配置家庭资产、降低财务风险、提高生活指标等。但是,在理财之前每个家庭要了解自己的“家底”。如果是刚毕业的单身上班族,房租会占到收入的四分之一,甚至是三分之一,加上日常开销和社交支出,能够有所剩余已经很不易了,显然不能按照4321定律的条框理财。
家庭年收入两百万元的家庭或者个人,累计资产已有数千万之多了,让他把收入的20%即40万放在银行做紧急备用金,每年20万花在保险上,这也不太合理。保险是为了堵住财务漏洞,如果已有的资产完全可以覆盖身故、疾病、养老带来的隐忧,那就无需花太多保费了。
对家庭如何理财不清楚的可以到金斧子平台预约咨询,金斧子致力从家庭目标与规划出发,为客户提供一站式的家庭财务分析、投资策略、以及跨周期、全品类、多元化的基金配置方案,服务涵盖移动端、PC端、微信端便捷的产品搜索、基金申赎、净值查询、财富记账、配置规划、投资咨询等,最终帮助家庭实现财富的保值、增值和传承。
迄今为止,金斧子平台中产以及高净值注册用户已突破80万,累计为客户配置的公募基金、阳光私募、私募股权等基金规模已超350亿,超过10万个家庭得到了专业、独立、实时、高效的一站式资产配置建议与基金交易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