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核定征收的企业投资收益还缴所得税吗
无论是查账征收企业所得税,还是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企业投资收益均作为不征税收入处理。
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第二十六条 企业的下列收入为免税收入:
(一)国债利息收入;
(二)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三)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从居民企业取得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四)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第八十三条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二)项所称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是指居民企业直接投资于其他居民企业取得的投资收益。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二)项和第(三)项所称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不包括连续持有居民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12个月取得的投资收益。
一个企业对另一个企业进行权益性投资时,投资企业要从被投资企业取得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由于股息、红利是从被投资企业税后利润中分配的,如果将股息、红利全额并入投资企业的应税收入中征收企业所得税,会出现对同一经济来源所得的重复征税。因此,消除企业间股息、红利的重复征税是防止税收政策扭曲、保持税收中性的必然要求,也是各国的普遍做法。为此,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二)项规定,“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为企业的免税收入。
可以享受免税优惠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需要具备两个条件:
第一、仅限于居民企业直接投资于其他居民企业取得的投资收益。这一条件限制既排除了居民企业之间的非直接投资所取得的权益性收益,又排除了居民企业对非居民企业的权益性投资。
直接投资一般是指投资者将货币资金直接投入投资项目,形成实物资产或者购买现有企业的投资。通过直接投资,投资者便可以拥有全部或一定数量的被投资企业的资产及经营所有权,直接进行或参与对被投资企业的经营管理。直接投资的主要形式包括:(1)投资者开办独资企业,并独自经营;(2)与其他合作开办合资企业或合作企业,从而取得各种直接经营企业的权利,并派人员进行管理或参与管理;(3)投资者投入资本,不参与经营,必要时可派人员任顾问或指导;(4)投资者在股票市场上买入现有企业一定数量的股票,通过股权获得全部或相当部分的经营权,从而达到收购该企业的目的。由于居民企业间的直接投资对解决就业有促进作用,所取得的股息、红利也是从被投资企业税后利润中分配的,因而各国一般都给予税收上的优惠,税务部门在征税时也易于辨认。
第二,不包括连续持有居民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12个月而取得的权益性投资收益。连续持有被投资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的时间不足12个月的投资,具有较大的投机成份,因而不在优惠范围之内。
『贰』 核定征收企业取得投资收益如何处理
【解答】《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 》(国税发[2008]30号)规定: ⑴税务机关应根据纳税人的具体情况,对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核定应税所得率或者核定应纳所得税额。 ⑵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核定其应税所得率:①能正确核算(查实)收入总额,但不能正确核算(查实)成本费用总额的;②能正确核算(查实)成本费用总额,但不能正确核算(查实)收入总额的;③通过合理方法,能计算和推定纳税人收入总额或成本费用总额的。 纳税人不属于以上情形的,核定其应纳所得税额。实行应税所得率方式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经营多业的,无论其经营项目是否单独核算,均由税务机关根据其主营项目确定适用的应税所得率。 ⑶用应税所得率方式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应纳所得税额计算公式如下:应纳所得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或:应纳税所得额=应税收入额×应税所得率;或:应纳税所得额=成本(费用)支出额/(1-应税所得率)×应税所得率。 该办法中没有明确应税收入额的概念。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相关规定,我们理解为,应税收入额=收入总额+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企业所得税法明确规定, ⑴不征税收入是指:①财政拨款;②依法收取并纳入财政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③国务院规定的其他不征税收入。 ⑵企业的下列收入为免税收入:①国债利息收入;②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③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从居民企业取得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④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 综合上述分析,我们认为对核定征收率的企业的应税收入额中应不包含符合规定的不需要补税的投资收益。
『叁』 核定征收企业的投资收益如何交企业业所得税
"您好,《江苏省地税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的通知的“应税收入额”通知》苏地税发[2008]100号规定,《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第六条“应税收入额”,不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的不征税收入和免税收入额。企业从事其他减免税项目的,减免税项目的收入总额暂全额计入“应税收入额”,企业实际享受的减免税按减免所得税额处理。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按照被投资方作出利润分配决定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因此,企业取得的属于2007年度的投资收益,适用老法的规定,应当并入2007年度的收入总额中计征企业所得税,适用33%的税率;企业2008年取得的属于免税收入的投资收益,适用新法的规定,可以用从“应税收入额”扣除,差额缴纳企业所得税,适用25%的税率。"
『肆』 核定征收企业收回投资如何缴纳所得税
按照120万元,核定征收企业不能进行差额计税的,核定征收属于处罚性质,税负较高,建议规范账目申请查账。核定征收企业加入你销售一台固定资产100万,不管成本多少,依然核定缴纳企业所得税,如果你企业转让股权,投资成本是100万,卖成80万,你依然要按照100收入核定缴纳企业所得税,划不来的。
『伍』 ·主题:核定征收企业取得的投资转让收入如何缴纳个业所得税
您好:您的提问不够清晰,如您公司是企业所得税由国税管理的纳税人,根据《关于印发的公告》(广州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2年4号)的规定,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包括定率征收和定额征收两种方式。(一)定率征收方式是指税务机关按照一定的标准、程序和办法,核定企业的应税所得率,由企业根据纳税年度内收入总额或成本费用支出的实际发生额,按核定的应税所得率计算企业所得税并按规定进行申报纳税的办法。采取应税所得率方式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税款计算方法。应纳所得税额的计算公式如下:应纳所得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应纳税所得额=应税收入额×应税所得率;应税收入额=收入总额-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收入总额=货币性收入+非货币性收入。另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的规定,企业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为收入总额。包括:(一)销售货物收入;(二)提供劳务收入;(三)转让财产收入;(四)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五)利息收入;(六)租金收入;(七)特许权使用费收入;(八)接受捐赠收入;(九)其他收入。因此,如您公司属于定率征收按收入计算征收企业所得税的,可按上述方式计算应纳税所得额。
『陆』 实行核定征收的合伙企业投资者怎样缴纳个人所得税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合伙企业合伙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9号)第三条规定, 合伙企业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采取“先分后税”的原则。对于合伙企业,以每一个合伙人为纳税人,合伙人为自然人的,缴纳个人所得税;合伙人为法人的,缴纳企业所得税。合伙企业采取“先分后税”的原则,在年末按各自分配比例分别确定各合伙人的应纳税所得额,再按各自适用的办法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或企业所得税。合伙企业不负有代扣代缴义务。
『柒』 项目审批单位核定的投资项目资本金比侧是根据( )。
【答案】B、C、D、E
【答案解析】经国务院批注,对个别情况特殊的国家重点建设项目,可以适当降低资本金比例。投资项目资本金的具体比例,由项目审批单位根据投资项目的经济效益以及银行贷款意愿和评估意见等情况,在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时核定。故选BCDE。
『捌』 自然人转让所投资企业股权核定方法是什么
问:请问自然人转让所投资企业股权(份),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并且没有正当理由的,税务机关能够用哪些方法进行核定?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计税依据核定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27号)第三条规定,对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的,可采取以下方法核定计税依据:(1)参照每股净资产或纳税人享有的股权比例所对应的净资产份额核定股权转让收入。对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房屋、探矿权、采矿权、股权等合计占资产总额比例达50%以上的企业,净资产额须经中介机构评估核实。(2)参照相同或类似条件下同一企业同一股东或其他股东股权转让价格核定股权转让收入。(3)参照相同或类似条件下同类行业的企业股权转让价格核定股权转让收入。(4)纳税人对主管税务机关采取的上述核定方法有异议的,应当提供相关证据,主管税务机关认定属实后,可采取其他合理的核定方法。
『玖』 项目审批单位核定的投资项目资本金比例是根据( )。
【答案】B、C、D、E
【答案解析】经国务院批注,对个别情况特殊的国家重点建设项目,可以适当降低资本金比例。投资项目资本金的具体比例,由项目审批单位根据投资项目的经济效益以及银行贷款意愿和评估意见等情况,在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时核定。故选BCDE。
『拾』 什么行业可以用核定征收
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30号
第三条 纳税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
(一)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可以不设置账簿的;
(二)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当设置但未设置账薄的;
(三)擅自销毁账簿或者拒不提供纳税资料的;
(四)虽设置账簿,但账目混乱或者成本资料、收入凭证、费用凭证残缺不全,难以查账的;
(五)发生纳税义务,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申报,逾期仍不申报的;
(六)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
特殊行业、特殊类型的纳税人和一定规模以上的纳税人不适用本办法。上述特定纳税人由国家税务总局另行明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若干问题的通知[条款修订]国税函[2009]377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30号)下发后,各地反映需要对有关问题进一步明确。为规范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工作,现对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若干问题通知如下:
一、国税发[2008]30号文件第三条第二款所称“特定纳税人”包括以下类型的企业:
(一)享受《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国务院规定的一项或几项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企业(不包括仅享受《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免税收入优惠政策的企业);—本项修订为:
享受《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国务院规定的一项或几项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企业(不包括仅享受《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免税收入优惠政策的企业、第二十八条规定的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
(二)汇总纳税企业;
(三)上市公司;
(四)银行、信用社、小额贷款公司、保险公司、证券公司、期货公司、信托投资公司、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融资租赁公司、担保公司、财务公司、典当公司等金融企业;
(五)会计、审计、资产评估、税务、房地产估价、土地估价、工程造价、律师、价格鉴证、公证机构、基层法律服务机构、专利代理、商标代理以及其他经济鉴证类社会中介机构;
你们公司政府采购、招标代理明显属于上班第五条,不可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