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通过收受干股,合作投资,这些算不算"贿赂
即使是收受干股来合作投资的情形,仍然涉嫌受贿刑事犯罪,而给付干股行贿的一方,同样涉嫌行贿刑事犯罪,请当事人自行根据实际情况进行核实。
2. 感情投资型受贿应该怎样进行认定
您好,
一、感情投资是什么意思
所谓“感情投资”,是一种社会现象的俗称,主要表现为:逢年过节时一些单位内的下属单位或个人借机向领导送礼,通常没有特定的请托事项,只是笼统提出请求领导在工作中多“关照”或对过去的支持表示“感谢”之类。办理贿赂案件时常遇到这类问题,对此能否按受贿性质认定,在刑法理论界和司法实务界均有很大争议,社会也较关注,看法各异。有的认为,这种行为完全符合受贿的基本特征,联络领导感情就是为了谋取请托利益,如不按犯罪处理,会导致更严重的社会恶果。有的则认为,这种行为不符合受贿罪关于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要件,属于不正之风或是违犯党纪政纪的行为。笔者以为,这类“感情投资”行为多是受社会上节日送礼风俗的影响而借机向领导示好、联系感情,一些领导也是基于情面而顺水推舟接受。它是不好的社会风气,也是违犯党政干部不得收受红包、礼金等党纪政纪规定的行为,在本质上,行为人双方不存在贿赂犯罪的心理状态,即没有权钱交换的主观意图。
二、感情投资算是行贿吗
“感情投资”与行贿受贿是性质不同的行为,其表现有些相似,实践中有时易于混淆。对两者的区别,可从以下六个角度上分析判断:
1.从送收财物的价值上看。行贿受贿的财物价值一般较大,往往与所请托、谋取的利益成正比例,即谋取的利益大所送财物相应就多,反之所送财物相应就少。“感情投资”的财物通常不大,所送财物除过年过节的消费品、日用品及小额购物卡外,现金数额不大。对财物价值的评判,还要与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当地社会习俗习惯、双方的家庭财产状况等相联系。
2.从送收人的范围上看。行贿受贿当事者双方一般是特定的,行贿人就是具体利益的请托人及其代理人,受贿人就是能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行贿者谋利的人,双方围绕“请托利益”和“取得财物”,主体较为明析。“感情投资”有些是一个利益群体发起,或是向多个讨好主体送礼,主体并不十分明析、确定,如分公司的领导集体研究为总公司各领导送礼金,至于得到哪个领导的关照或取得哪个领导好感不起决定作用。
3.从送收人双方的关系上看。行受贿者不局限于有上下级关系的人或其他平时有联系人之间,有的甚至根本不认识,即使认识也多是平时不交或小交,而有事则交、有利即交、重利大交。“感情投资”一般是送收财物者间存在着内部上下级行政隶属关系或是存在战友、同学、老乡、老同事等密切联系,认识交往时间较长。
4.从请托内容看。受贿中的请托人所请托的事项一般都是明确、具体的。“感情投资”多是表达对工作支持的感谢,向领导示好,没有很具体、明确的请托事项。
5.从行为后果看。受贿一般是损害国家或单位、他人的利益及公正原则才能满足请托人的请托企望。“感情投资”行为一般不损害国家、单位或他人利益及公正原则。
6.从持续时间上看。受贿通常是伴随着行贿者实现“利益”报达谋利所需时间而进行,如一个建设项目持续1年,他们就在1年多时间不断送收财物。“感情投资”一般有较长时间的感情“培养”才能进行,一旦进行则持续时间较长,并不以特定的“利益”作为存续依据。
总之,对这两类质异形似的行为,应从多方面多角度进行综合比对,才能正确区分两者的界限。
3. 如何区分正常合作投资和以合作投资为名实为受贿
首先,你做出业绩了吗?如果已经做出业绩了,把业绩展示给有实力的人。如果还没有做出结果,那就给有投资合作意向的人描绘出你的前景,以及你如何达成愿望,越具体越好。在行业内或者上下游认识的人中,找合作伙伴比较容易,不熟悉行业的人一般不会听你的。
4. 变相受贿罪,感情投资是什么意思,如何界定受贿
您好,
一、什么是受贿罪
根据我过刑法的规定,受贿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是渎职罪的一种。受贿罪侵犯了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廉洁性及公私财物所有权。受贿罪严重影响国家机关的正常职能履行,损害国家机关的形象、声誉,同时也侵犯了一定的财产关系。受贿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目的是非法占有公私财物。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利用职务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
二、如何界定受贿与正常馈赠
如何界定受贿与正常馈赠的界限,除正确把握受贿罪构成要件之外,还应注意以下问题:
(1)从双方的关系看,双方是同学、同乡、亲友及其他私人关系,还是有利害关系的当事人与主管人的关系。正常馈赠一般发生在有密切关系的个人之间,这种密切关系往往由来已久,且在馈赠发生之后仍保持和发展这种关系;而贿赂则是发生在有利害关系的当事人与主管人之间,双方的利害关系是由于国家工作人员的特定身份而临时产生,且随贿赂目的得逞后而逐渐淡化。
(2)从行为的动机来看,正常馈赠是行为人基于亲情、友情而无偿将财物送与他人;而贿赂则是行贿人为使他人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已谋取利益而将财物给予他人。
(3)从行为的方式来看,正常馈赠一般是公开进行,为他人知悉;而贿赂则总是秘密进行,行为的双方都采取各种手段掩盖、隐匿、毁灭可能被查获的罪证。
(4)从行为的时间上看,馈赠发生的时间一般确定;而贿赂则必然发生在行贿人有求受贿人利用职务为其谋取利益之时。
(5)从行为的标的物来看,正常馈赠的财物一般为私人财物;而用以贿赂的财物,既可能是国家、集体的,也可能是私人的,且标的物价值一般较大。
5. 司法解释中关于八种变相受贿
《关于办理受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中变相受贿包括交易型受贿、干股分红型受贿、合作投资型受贿、受托理财型受贿、赌博型受贿、干薪型受贿、特定利害关系人受贿、权属未变更型受贿。
6. 我朋友是国家工作人员,以合作投资的名义收受贿赂两百万元,构成受贿罪吗会被判多久呢
问:我朋友是国家工作人员,以合作投资的名义收受贿赂两百万元,构成受贿罪吗?会被判多久呢?
答:君同法律在线咨询为您解答
关于商业受贿罪量刑标准如下:商业贿赂涉及八种贿赂犯罪: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受贿罪、单位受贿罪、行贿罪、对单位行贿罪、介绍贿赂罪。你提问涉及的商业行贿罪量刑标准,就是刑法规定的“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一、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是指为谋取不正当经济利益,给予公司、企业的工作人员或其他非国家工作人员以数额较大的财物的行为。二、刑法条文:1、《刑法修正案(六)》第8条的规定,犯本罪,数额较大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萌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所谓“数额较大”是指行贿数额在5000元至2万元以上;所谓“数额巨大”是指行贿数额在10万元以上。单位犯本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按照上述规定处罚。如果行贿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待行贿行为的,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2刑法修正案(八)二十九条将刑法第一百六十四条修改为将刑法第一百六十四条修改为:“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以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行贿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待行贿行为的,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三、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2001.5:九、对公司、企业人员行贿案(刑法第164条)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公司、企业的工作人员以财物,个人行贿数额在1万元以上的,单位行贿数额在20万元以上的,应予追诉。
7. 股东用其他股东的投资款行贿,其他股东算不算共同行贿
股东用其他股东的投资款行贿,其他股东如果不知情,不算共同行贿;如果知情,构成共同行贿。
8. 毕业论文,感情投资与受贿罪,写了一半了,剩下的不会写了,急需帮忙,谢谢了
尚礼之风在中国由来已久,并延续到今天。有人认为中国是礼仪之邦,并以此为自豪,然实在不能单纯地孤立地引以自豪。因为礼是在社会关系中产生的,而社会关系是与社会制度密切相关的,中国社会中的礼与长达2000年的封建专制制度不能脱离关系。孟德斯鸠认为:“专制的国家有一个习惯,就是无论对哪一位上级都不能不送礼物,就是对君王也不能例外。”“但是这种政体是必然如此的。在这种政体之下,就没有一个人是公民;人人都认为上级对下级没有任何义务;人们认为彼此间惟一的联系就是,这一部分人加给另外一部分人的惩罚;最后,在这种政体之下,事务是很少的;在那里,人民很少有机会去谒见大人物,向他提出自己的要求,提出抗诉就更少了。”(《论法的精神》第五章第十七节)今日中国的民主法治是在长期的封建专制形成的社会中来建设的,民主法治又是从西方移植过来的,这就使得中国的问题更为复杂化。
在社会生活中礼金的存在形式多样,主要有三种:有“来而不往非礼也”的以有来有往为特征的礼金(这多发生在亲戚及关系亲密的朋友之间),有为了拉关系、套近乎,以感情投资为目的,在逢年过节时送的礼金,也有为了成就某件事送礼以表示感谢或有所请求等。这三种均具备礼金的外表,第一种是典型的礼金且不是受贿款,第二种是感情投资,第三种如涉及权钱交易便是受贿款。本文讨论感情投资是否构成受贿。
关于礼金与受贿款的关系。“礼”字,新华大字典的解释(第523页)是:表示敬意、庆祝或感谢的物品。在收礼人具备公权力的前提下,如表示敬意和庆祝的不是受贿款;如果针对公权力的谋利而实施感谢,此时的礼金便是受贿款。如此看来,礼金与贿赂款的关系是交叉关系,即有些礼金形式上是礼金实质为贿赂款(或有些礼金兼具礼金和受贿款的特征)。
9. 法律对收受干股型贿赂是如何规定的
“干股”,按照《现代汉语词典》的解释,是“指不出股金,赚了分 红而赔了不受损失的股份”。干股在《公司法》上被运用于企业经营 当中并没有被法律所禁止。干股的出现有其客观必然性,或是激励
在职的员工和技术骨干,或是稳定管理层,或是人情交际的馈赠等 等,原因不一而足。我们此处所讲干股是指权力干股,即公司或股 东无偿送给掌握某种公共权力的人的股份,这是新时期权力腐败的
典型。由于穿上的是股东“马甲”,披上的是“合法”外衣,收到的是 “投资”回报,加之企业有不公开干股持有人身份这道“防火墙”,使
得这种“曲线腐败”方式十分流行。
根据法律文件的规定,结合司法实践,干股型受贿犯罪主要有 以下几种类型:其一,在现实受贿的过程当中,根据国家工作人员收 受干股保密的程度不同,把干股型受贿分为隐形干股受贿和显性干 股受贿。其二,根据有无实际出资以及出资的多少进行划分,可以 将干股分为无实际出资型干股受贿、低价受让型干股受贿和借条掩
护型干股受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