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试论完善国债市场,推进我国中央银行公开市场业务的措施。
国家政府通过公开市场业务调节经济。国家要是刺激经济,国家通过央行买进国债,使得流通中的货币供给增加,导致利率下降。
反之,国家卖出国债,货币供给减少,利率上升,抑制经济。
Ⅱ 如何加强国债资金管理
国债资金不同于自有资金,它来之不易,且用起来应该更严格、更“抠门”引才对。因此,我国对国债资金的管理出台了若干个规定,从国务院到财政部、审计署,再到省市财政部门,三令五申,严格限制国债资金使用方向,严格使用纪律,严格监管措施。如今的国债资金管理面临着许许多多的问题,但是只要管理好国债资金就会有利于国家经济的发展与建设。
管理对策
加强项目组织管理,明确项目法律责任主体
一是要科学界定财政与计委在项目申报上的职能分工。财政部门作为国家宏观调控的职能部门,不能只充当出纳的角色,要对投资领域的项目决策、资金配置有发言权,要参与投资项目的前期研究和项目评估,参与项目投资概算的确定和招标、投标工作,参与工程取费标准和定额制定等比较全面的项目管理工作,充分发挥财政部门的职能作用,对此,财政部、财政厅应对申报程序做出专门规定,彻底改变项目申报由计委单独运作的被动局面。二是要明确项目法律主体。在当前的情况下,宜实行项目办主任作为项目法人,并签订责任状,承担项目全过程监管职责,像常设单位法人一样,承担法律责任,并实行终身制。
加强会计基础工作,严格监督检查
一是实行项目会计委派制。由于工程项目办是临时机构,财务管理是一个薄弱环节,而国债项目是政府性投资,应当实行会计委派制,这符合《会计法》的规定。二是实行项目专管员制。要赋予专管员必要的职权,项目单位的每一项开支必须由专管员审核后,方可报法人签字报账;财政基建拨款,必须由专管员提出意见后,方能拨付;并且要明确专管员的法律责任。三是加强财务管理。要建立内部牵制制度,并严格按制度执行,同时实行专账、专户、专人管理,严格搞好会计核算,保证会计信息的真实和完整。四是加强监督检查。在加强管理的同时,也不可忽视监督检查,财政部门要组织专班,也可联合纪委、监察、计委、审计等部门组织专班,开展专项检查,发现问题要严肃处理,切实保证国债资金专款专用,发挥效益。
强化项目资金管理,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
一是严格拨款程序。要把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和财政监督贯穿于拨付过程中,可采取两种拨付方法。第一种方式是按预算、按进度拨款,工程款支付累计金额达到工程造价的90%时停止拨付资金,以财政部门审核的竣工决算为依据,待工程竣工后结算。建设资金控制在批准的项目总概算范围内,凡超出批准概算的,不再追加政府投资;对个别由于设计不合理或非人为等原因必须调整概算投资的,应严格按规定的程序并经批准方可实施。第二种方式是实行提款报账制。引入先进的管理办法,实行提款报账制,由项目单位先垫付资金,再按项目的完工情况,到财政部门审核报账,这样能有效地保证配套资金的落实,避免资金被截留挪用。二是要切实落实项目配套资金。落实好地方配套资金,是全面完成项目任务的重要保证。承诺筹措资金的单位必须按照项目进度将资金同比例到位。在当前地方财政十分困难的前提下,应想方设法多渠道筹资。三是规范拨款渠道。项目资金原则上全部通过地方财政部门拨付,不能多渠道拨付,这样有利于地方财政部门全面加强管理,及时上报有关情况。
加强基建程序管理,严格“三算”监管
一是要严格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工程招标制、工程建设监理制,确保工程质量。在工程的招标中,要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和打破地方、部门保护,不得弄虚作假、收受贿赂、搞钱权交易,不得层层转包和违法分包。二是强化项目的“三算”监管。对项目的“三算”监管,是财政部门加强项目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的切入点。通过监管,可以达到降低工程造价、避免资金缺口、节约建设资金的目的。监管的内容包括项目的前期工作、工程预算,工程招标标底、工程价款结算,重大设计变更、工程竣工财务结算等。
Ⅲ 急求一份项目经济可行性报告 !!!!
沿淮各市经贸委:
为进一步加强我省淮河流域工业废水治理国债项目的管理,全面考核工程实施情况,规范工程竣工验收工作,保障工程质量,根据有关规定,制定我省《淮河流域工业废水治理国债项目竣工验收办法》(试行),现印发你们,请认真执行。
二OO七年三月十九日
淮河流域工业废水治理国债项目竣工验收办法(试行)
一、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我省淮河流域工业废水治理国债项目(以下简称国债项目)的管理,全面考核工程实施情况,规范工程竣工验收工作,保障工程质量,根据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我省淮河流域工业废水治理国债项目竣工验收由省经委负责组织。
二、验收依据
第三条 工程竣工验收的依据是:经国家和省批准的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经批准的工程设计、变更设计文件(项目实施过程中建设内容等若有调整,按照批准后的调整文件执行);经备案的招标文件、评标报告、中标通知书及合同文本;国家发展改革委的投资计划和资金计划文件;国家有关工程技术标准、规范、规程及国家有关部门的相关规定。
三、验收条件、内容和程序
第四条 竣工验收应具备以下条件并提供相应的资料:
(一) 工程已按批准的设计完成建设,通过交工验收;交工验收提出的工程质量缺陷等问题已处理完毕,并经项目法人验收合格。
(二)需进行专项验收的项目(如环保、消防、劳动安全等),经有关部门专项验收合格;
(三)工程经试运行满足设计要求;
(四)工程竣工决算编制完成并已经通过审计;
(五)参建单位已提交各自的工作报告;
(六)竣工文件已编制完成;
(七)经有关部门对工程质量检测鉴定合格并形成工程质量鉴定报告;
(八)项目技术资料按照要求归档,能够满足生产使用和维修的需要。
第五条 验收内容:
(一)建设内容完成情况;
(二)投资完成情况;
(三)工程质量及技术设备运转情况; 项目工艺水平、处理效果及处理能力情况(水及水污染物循环利用率等主要指标达到设计文件的规定)。
第六条 业主单位应在项目竣工投产后试运行3个月,运行期满后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书,经市经委签署意见后转报省经贸委。省经贸委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组成竣工验收专家组到项目现场进行验收。
第七条 验收专家组负责审查工程建设的各个环节,听取并审议项目法人、招标代理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的工作报告,听取并审议工程质量检测报告、工程运行监测报告和审计意见,审阅工程档案资料,审议工程决算报告,实地查验建筑及公用工程、设备安装工程的质量和使用情况,并对投资、工程设计、施工、设备质量、运行效果和投资效益等作出全面评价,形成验收意见书报省经委。
省经贸委根据验收专家组的验收意见书做出验收批复,并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备案。
四、罚 则
第八条 项目竣工之后,凡不按照要求报请验收的企业,视同工程不按期完工,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九条 对验收中发现的工程、技术质量问题和工程运行后污染治理效果不能满足设计要求的,应当立即采取措施,责令限期整改;属重大技术质量事故的,应当依法追究相关单位和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第十条 对验收中发现未经批准擅自变更项目内容、投资严重偏离批复概算而未报告的、改变国债专项资金用途、逾期不改正等重大问题,给予处罚,国债资金予以追缴。情节严重的应当依法追究项目承担单位和相关人员的责任。
五、附 则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江苏省经贸委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江苏省林业专业高级工程师资格条件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资格标准
系统掌握本专业基础理论和技术知识,熟练掌握本专业有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熟悉相关专业知识;及时了解本专业国内外最新科技动态和市场需求,能将新技术成果应用于工作实践;能运用先进的理论和技术,独立解决生产或科研中复杂、疑难的技术问题,业绩显著,取得有较大价值的科技成果,或在引进、消化、吸收、推广新技术中取得良好效益;发表、出版或撰写本专业有较高水平的论文、著作或学术、技术报告;有培养专门技术人才和指导工程师工作的能力;能较熟练地运用外语、计算机获取信息和进行学术交流;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资格条件适用于从事森林培育、森林经营、调查规划、资源监测、森林防火、森林病虫害防治、森林植物检疫、林政管理、野生动植物保护及野生动物驯养繁殖、森林生态、园林绿化、木材加工、林产化工、经济林果、林特产品、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森林旅游以及相关专业的规划、设计、生产、加工、研究、推广等专业技术工作的人员。
第二章 申报条件
第三条 政治素质、职业道德要求
遵守国家法律和法规,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取得工程师资格后,年度考核均为合格(称职)以上。
取得工程师资格后,出现下列情况之一,在规定的年限上延迟申报。
(一)年度考核为基本合格(基本称职)及以下或受警告处分者,延迟1年以上。
(二)受记过以上处分者,延迟2年以上。
(三)伪造学历、资历,剽窃他人成果等弄虚作假者,延迟3年以上。
第四条 学历、资历要求
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博士研究生学历(博士学位),取得工程师资格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2年以上。
(二)硕士研究生学历(硕士学位),取得工程师资格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4年以上。
(三)大学本科学历(学士学位),取得工程师资格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5年以上。
(四)取得大学专科学历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15年以上或大学专科学历且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累计20年以上,取得工程师资格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5年以上。
(五)省(部)级科技进步三等奖(及相应奖项)以上奖项的主要完成人(以个人奖励证书为准)。
第五条 继续教育要求
取得工程师资格后,按照《江苏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暂行规定》的要求,结合实际专业技术工作需要,参加继续教育,达到规定的要求。
第三章 评审条件
第六条 专业理论知识要求
系统掌握本专业基础理论知识和专业理论知识以及相关专业理论知识;熟练掌握本专业有关的技术标准、技术规范等;熟悉《森林法》、《〈森林法〉实施条例》及《江苏省实施〈森林法〉办法》等与本专业有关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及时了解本专业及相关专业国内外最新科技动态和市场需求。
第七条 专业技术工作经历(能力)要求
取得工程师资格后,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国家级项目的参加者;或省(部)级项目的主要参加者;或省林业主管部门下达项目的主持者或主要完成人。
(二)参加起草国家及省有关法规、条例或本专业的各级技术标准,且为主持者或主要参加人。
(三)制定本系统、本部门发展规划、年度计划、技术规定4项以上的主持者或主要参加人。
(四)市(厅)级以上林业工程建设项目及技改项目的主持者或主要完成人。
(五)市(厅)级以上森林保护项目的主持者或主要完成人。
(六)市(厅)级以上森林资源管理、森林调查规划、林业专业调查项目的主持者或主要完成人。
(七)研究开发林业及相关专业的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2项以上,且为主持者或主要完成人。
(八)林业技术服务、科技管理、技术培训、体系建设等工作的业务技术骨干。
第八条 业绩、成果要求
取得工程师资格后,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市(厅)级科技进步三等奖(及相应奖项)以上获奖项目的主要完成人(以个人奖励证书为准)。
(二)获本专业发明专利(发明人),产品经有关部门批准生产、使用,并取得明显的经济、生态、社会效益。
(三)作为主要参加人起草国家及省有关法规、条例1项以上;或作为主要完成人撰写本专业的国家、行业、地方技术标准1项以上或企业技术标准2项以上,并经有关部门批准颁布实施。
(四)主持或作为主要参加人参加林木良种繁育和品种改良工作,推广造林面积5万亩以上(市、县、乡相应递减30%)、增益15%以上或推广经济林面积3万亩以上(市、县、乡相应递减30%)、增益20%以上。
(五)主持或作为主要参加人完成造林工程5万亩以上(市、县、乡相应递减30%),造林成活率85%以上,作业质量经省级以上主管部门验收合格。
(六)主持或作为主要参加人完成营林工程10万亩以上,作业质量经省级以上主管部门验收合格,且林木蓄积年增长率10%以上。
(七)主持或作为主要参加人培育林木良种合格苗10万株以上,经上级主管部门认可。
(八)在森林保护责任区内连续5年或累计8年达到森林灾害控制责任指标,或在预防和扑灭森林灾害中应用新技术作出重要贡献。
(九)主持职责范围内的森林病虫害防治技术工作,辖区内森林受害率明显下降,防治率、监测覆盖率、种苗产地检疫率不断提高,达部省级标准。
(十)主持或作为主要参加人参与县以上森林调查或林业专业调查3次以上,经省以上主管部门验收合格。
(十一)主持或作为主要参加人参加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省级以上森林公园建设技术工作或重点野生动植物的保护工作,有突出成绩,受到省级以上主管部门表彰。
(十二)在勘测设计、木材加工、林产化工、经济林果等项目中,作为主要参加人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开发新产品或改善企业管理,提高工效或增加经济效益达20%以上的2项(或30%以上的1项),或所主持开发的新产品被评为国优、省优、部优或绿色食品。
(十三)在主持或作为主要参加人参与的林业综合服务工作和林业服务体系建设,完善管理制度,办好科技企业,加强科技成果、科技档案、业务培训与管理工作等方面有突出成绩,获上级业务主管部门的认可或表彰。
第九条 论文、著作要求
取得工程师资格后,论文、著作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出版本专业著作1部(本人撰写5万字以上)。
(二)在省级以上专业期刊上作为第一作者发表论文或专业文章2篇以上。
(三)在省级以上专业期刊上作为第一作者发表论文或专业文章1篇,以及在省级以上本专业学术会议上作为第一作者宣读、交流论文或专业文章2篇以上。
(四)撰写地市级以上本专业较高水平的技术培训教材、讲义5万字以上(公开发表或内部发行)。
(五)在省级以上专业期刊上作为第一作者发表论文或专业文章1篇,以及为解决疑难技术问题而撰写的具有较高水平的专项技术分析(论证)报告或经同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实施并已取得预期效果的项目规划(可行性研究报告)2篇以上。
第十条 外语要求
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硕士研究生学历(硕士学位)以上。
(二)参加国家或全省统一组织的职称外语考试,其应用水平符合实际工作需要。
(三)因公出国,出国前通过国家出国人员外语水平考试,并在国外学习或工作1年以上。
(四)符合省人事(职称)部门的有关规定。
第十一条 计算机应用能力要求
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计算机专业大学本科学历(学士学位)以上。
(二)参加国家或全省统一组织的职称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考核),其应用能力符合实际工作需要。
(三)取得省人事厅组织的全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信息化素质培训考核合格证》。
(四)参加全国计算机软件专业技术资格(水平)考试成绩合格。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二条 申报高级工程师资格应提交第三、四、五、六、七、八、九、十、十一条规定的材料,并按规定程序送评。
第十三条 从国内外引进的有特殊成就的人才,可根据本人实际水平和能力直接申报。
第十四条 与本条件相关的材料要求、词(语)或概念的特定解释、若干问题说明等见附录。
公路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办法为适应公路建设和发展需要、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管理条例》的要求,在总结《公路建设工程可行性研究试行办法(草案)》执行情况的基础上,物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公路建设
目可行性研究的任务是:在对地区社会,经济发展及路网状况,充分地调查研究评价预测和必要的勘察工作的基础上,对项目建设的必要性,经济合理性,技术可行性,实施可能性,提出综合性的研究论证报告.
第二条公
建设必须遵守国家规定的基本建设程序.大中型,高等级公路及重点工程建设项目(含国边防公路)均应进行可行性研究,小型项目可适当简化,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具体情况参照本办法自行规定.
可行性研究按其工作深度,分为预可行性研究和工程可行性研究.编制预可行性研究报告,应以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路网规划和公路建设五年计划为依据;编制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以批准的项目建议书(或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级单位的委托书)为依据.
第三条公路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主要内容应包括:建设项目依据,历史背景;建设地区综合运输网的交通运输现关和建设项目在交通运输网中的地们及作用;原有公路的技术状况及适应程度;论述建设项目所在地区的经济物征、研究建设项目与经济发展的内在联系,预测交通量,运输量的发展水平;建设项目的地理位置,地形,地质,地震,气候,水文等自然特征;筑路材料来源及运输条件:论证不同建设方案的路线起讫点和主要控制点、建设规模,标准,提出推荐意见;评价建设项目对环境的影响;测算主要工程数量,征地拆迁数量,估算投资,提出资金筹措方式;提出勘测设计,施工计划安排;确定运输成本及有关经济参数,进行经济评价,敏感性分析,收费公路,桥梁、隧道尚需做财佃分析;评价推荐方案,提出存在问题和有关建议.
预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的详细要求见附件1及附件2.
第四条预可行性研究报告,应重点阐明建设项目的必要性,通过踏勘和调查研究,提出建设项目的规模,技术标准,进行简要的经济效益分析,审批后作为编制项目建议书的依据;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应通过必要的测量(高等级公路必须做),地质勘探(大桥,隧道及不良地质地段等)、在认真调查研究,占有必要资料的基础上,对不同建设方案从经济上,技术上进行综合证、提出推荐建设方案,审批后作为编制设计计划任务书的依据.工程可行性研究的投资估算与初步设计概算之差,应控制在上下浮动10%以内.
第五条可行性研究工作,必须由获行相应等级的公路工程勘察设计证书的单位承担.大中型项目,高等级公路及技术复杂的独立大桥,500米以上的隧道工程项目,原则上应由持甲级证书的单位承担.
可行性研究报告的编制单位、应根据上级主管部门(或委托单位)下达的任务,组织有经验的核技术,经济,管理人员,拟订工作大纲和工作计划,安排足够的时间,进行涂的调查,论证、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就后,经编制单位行政领导,总工程师,项目负责人签字后送交委托单位三十份,由建设单位报送主管部门审查.
第六条建设单位与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单位要签定合同、明确任务,工作深度,完成时间,双方责任以及有关问题,并按国家有关规定会给可行性研究费用.建设单位委托工程可行性研究任务时,应向被委托单位提供经上级批准的项目建议书及预可行性研究报告.
第七条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应严格执行国家的各项政策,规定和交通部颁布的技术标准,规范等.有关经济评价和交通量预测,应分别按《公路建设项目经济评价办法》和公路建设项目交通量预测试行办法》办理.如另用其他方法,必须加以详细说明.
第八条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审查应按国家计委的规定办理.一般应先由主审单位组织预审,认为报告内容齐全,研究成果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本办法的要求时,才能提交正式审查,否则应进行必要的修改补充后再行报审.
凡需由国家计委或交通部进行审查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必须先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生行组织审查,提出审查意见后现行报审.
第九条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幅面心寸采用297×210毫米(A4)或297×420毫米,(工),附件单独装订.预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封面采用淡黄色;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封面采用墨绿色.
第十条引进项目和利用外资项目的可行性研究工作,除执行本办法外,还应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本办法解释权属交通部.执行中如与国家颁布的有关规定相抵触时,由交通部会同有关部门协商解决.
第十二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行.一九八二年颁发的《公路建设工程可行性研究试行办法(草案)》即行废止.
本办法中的高等级公路,指高速公路,一级公路及专供汽车行驶的二级公路.
附件:
1.公路建设项目预可行性研究报告文本格式及内容要求.
2.公路建设项目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文本格式及内容要求
3.公路建设项目交通量预测试行办法
4.公路建设项目经济评价办法交通部一九八八年六月
Ⅳ 加强企业债权债务管理有哪些措施
加强债权债务管理中企业应采取的对策
企业加强债权债务管理,就是在对本企业当前的债权债务管理现状进行认真分析后找出存在问题的基础上,有针对性地提出解决办法。同时应本着“合理、合法、盘整资金,按实际操作,盘整存量资产,激活僵化财源”的原则,建立一套全面、系统的债权债务管理机制,也就是企业建立横向和纵向相结合的债权债务管理机制。
债权债务的横向管理就是企业内部之间可根据企业发展特点成立专职或兼职债权债务管理机构,对一些大的债权债务项目指定专人负责处理。同时,债权债务管理机构可负责对企业所有的债权债务进行分类,按类别拟订不同的处理方法和程序,使问题的处理有章可循。比如可将问题分为主要应由经营部门负责处理或应由财务部门负责处理等。通过这些手段来提高债权债务的清偿、清理回收率,减少企业的资金风险。
债权债务的纵向管理就是建立债权债务的事前管理、事中管理、事后管理。根据债权债务所处的不同阶段,分别制定相应的管理策略,相互配合,实现高效运行的一体化管理。事前管理主要是明确管理职责和对债权债务进行登记造册,事中管理主要是通过对债权债务进行分析,有重点地采取相应的措施,包括考虑改进债权债务发生的管理工作,确定近期应清理重点,制定清理方案,将其中部分债权债务列作坏账,予以核销等。事后管理主要是针对债权债务到期后所进行的清理。企业可按照分析的资料,对延期的债权债务明确清理目标,根据目标选用不同的清理方式。如为提高清理人员的积极性而采取合理的奖励措施;在清理成本高,清理难度极大时委托第三方清理等。在清理过程中有时会发生债权债务纠纷,企业可选用协商解决、调解解决、仲裁解决甚至司法解决等各种法律手段,以维护企业的应得利益。
Ⅳ 政府加大经济投资力度时,在国债方面的刺激措施有哪些
没有一个是标准答案我国扩大国债规模是大规模基础建设是以政府为主导的投资政府要投资大规模投资就需要钱发债印钞抽税将打击实体经济恶化民生通货膨胀高起.政府越主导投资势必要积压消费都不利民生我国的债务扩张是以投资为主的效益很差!a防范通胀是错的央行印完钱透过银行以信贷的模式流出流动性过剩推高了通胀b也无利经济发展,短期的宽松大规模投资可以刺激经济但严重恶化了本就已经过剩的产能为未来埋下了很大的隐患而没有把钱用在福利和帮助企业过渡例如教育医疗和减税等c经济已经过热了,在大规模的扩张而且是以国营企业为主的比如高铁已经是严重过剩和低效全国没有几条是赢利的。包括高速公路新能源等产业d改善民生,最直接的就是搞好福利减税你看到了有这类大动作吗!?反而是通胀高起民生恶化
Ⅵ 政府加大经济投资力度时在国债方面的刺激措施有哪些
C在经济增长滞缓、经济运行主要受需求不足制约时,政府可以运用的积极的货币政策调节经济。提高存款准备金率是紧缩性的货币政策,排除①;增发国债增加支出是财政政策,排除②;答案为C。
Ⅶ 我国应从哪几方面加强对国债的管理
公债是公共债务的简称,是政府的债务。公债包括中央政府的债务和地方政府的债务两个方面,而国债专指中央政府的债务。在我国,禁止地方政府发行债务,所以我国目前所有的公债都是国债。具体是指政府在国内外发行债券或向外国政府和银行借款所形成的国家债务。是整个社会债务的重要组成部分。国债是一个特殊的财政范畴。[它首先是一种财政收入。国家发行债券或借款实际上是筹集资金,从而,具有弥补财政赤[字,筹集建设资金,调节经济三大功能。国债的发行要遵循有借有还的信用原则,债券或借款到期不仅要还本,还要付一定的利息。国债具有认购上的自愿性,除极少数强制国债外,人们是否认购、认购多少,完全由自已决定。按照不同标准可以把国债分为不同的种类:以国家举债的形式为标准,国债可分为国家借款和发行债券。以筹措和发行的期限为标准,国债可分为长期国债、短期国债和中期国债。所谓长短中期是比较而言的,没有绝对的标准。世界大多数国家普遍将一期以下的称为短期国债,10年期以上的称为长期国债,期限界于两者的称为中期国债。以筹措和发行的性质为标准,国债可分为强制国债和自由国债。以筹措和发行的地域为标准,国债可分为,内债和外债。所谓内债,是国家在本国的借款和发行的债券。所谓外债,是指国家向其他国家政府、银行、国际金融组织的借款。以债券的游泳流动性为标准,国债可分为可出售国债和不可出售国债。国家的借款是不能转让的,只有债券有可出售和不可出售之分。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公债余额(内债)以年均增长率高达33%的速度递增,而且政府发行公债不仅是为了弥补财政赤字,还为了稳定经济运行。尽管如此,在我国,不管是理论界还是实际部门,甚至在财政学教科书中,对公债管理特别是公债管理政策的内涵,尚缺乏足够的认识和深入的研究。本文试图对公债管理政策的一些基本问题作些初步探讨。
公债管理包括对公债活动全过程进行的组织、决策、规划、指导、监督和调节等一系列环节。公债管理制度的主要内容包括对公债发行、发行权限和管理权限的规定,对债务收入的使用和管理制度,对公债券流通方面的规定,对公债偿付与调整和对公债持有者结构的规定等规章与制度。
1、公债的发行权问题
在公债管理制度中,规定公债管理权限的依据是一级政权一级财政,一级财政一级公债发行管理权。许多国家也是这样做的。如日本《地方财政法》即规定日本地方政府能发行公债,当然要有中央的审核和批准。给与地方一定的募债权,在防范财政风险方面是有很大作用的:将权力有限地下放,使募债主体多元化,中央政府在防范财政风险方面的机动性就会得以增强,整个国家的财政风险也会随着下降。[7]而我国目前不允许地方政府发行地方政府债券。这是需要改变的。
2、对债务的使用和管理
有些国家法律严格禁止将债务收入用于弥补财政赤字,如日本的财政法第四条规定,国家的财政支出,必须用公债和借入款以外的财源来解决。只有作为公共投资费和投资贷款的财源,才可以发行公债和介入资金,这种公债就是所谓的建设公债。[8]之所以将公债的用途限定在建设性项目上,主要是因为建设性项目具有直接偿还债务的能力,可以在很大程度上降低财政借款的风险。而我国目前未区分公共预算中的公共投资项目和国有资产经营预算中的盈利性投资项目,是不妥当的。
(二)引入法律经济分析方法,进行成本—收益分析。
公债是一个涉及比较多的经济学工具和技术的制度,因此要完善公债制度,需要借鉴经济学的研究成果,进行计量分析,才能更好地降低财政风险。国债的风险管理包括:国债发行的规模、国债发行的结构、国债发行的方式、国债流通的规模风险、国债的偿还规模和结构风险等等。对于这些问题,不是立法者可以拍拍脑袋就可以制定的;并且制定后标准会随着社会的变化而有所变化,因此需要法律经济的分析方法,从技术上降低国债的风险。
(三)程序法上应着重强调对国债的审查监督。
审查方面,应同时坚持财政民主主义,国债的发行规模、种类、期限等问题都需要经过人大的批准。在监督方面,应该建立完备的债务监测、统计和预警公告体制,按照一定的指标及时向人民披露各种公债信息。提高审查和监督的公开透明度。
一、公债管理政策的含义
公债管理是指政府为了控制公债的规模和构成、调整公债购买主体的结构、选择适当的公债期限结构和利率水平等而采取的一系列措施。从狭义上说,公债管理是指以最低成本维持现存公债的一系列运作;从广义上说,公债管理是指影响政府未偿债务规模和结构的所有措施(注:Smith,Warren.L,1960,Debt Management in the United States, Mishra,D. K.,1985, Public Debt and Economic Developmentin India,Print House,p.213.)。早在20世纪40年代末,美国财政学家阿伯特就给公债管理下了一个最为综合的定义:“公债管理的含义就是选择公债形式和确定不同公债类型所占的比例数量,选择债务期限结构和确定不同阶层持有者所拥有的公债数量,作出到期公债的偿还或公债以旧换新的决策,确定公债发行的条件和价格,对不同公债持有者的待遇,有关到期公债和新发行公债的政策及其在政府一般财政政策中的地位等等。”(注:Abbott, C. C.,1949,Management of the FederalDebt,McGraw-Hill Book Co.,p.23.)
公债管理的原则取决于不同国家以及同一国家不同时期的客观经济条件。现代经济运行条件下,公债管理的“中性原则”(即它不应对经济运行产生影响)已被废除,并且,公债管理被作为是控制国民收入的财政政策工具和配合其他财政手段调节收入分配的工具。因此,根据汉森的观点,现代公债管理的基本原则是:(1 )政府债券必须是安全可靠的投资,到期必须立即偿还而且要随时能变现。(2 )公债必须维持其货币价值,以避免通货膨胀和通货紧缩的影响。(3 )公债应当尽可能广泛地为全体公众所拥有,以配合累进所得税制,促进收入分配公平化。(4)联邦支出、 课税和举债的预算控制应当作为国民收入持续增长的基本目标。
所谓公债管理政策是指政府在发行新债或以新债还旧债时,通过公债种类、发行条件等政策性操作,对经济运行产生预期影响的政策。公债管理政策的实质在于在:财政政策规定了国债规模、货币政策规定了可利用的货币资金和借贷资金的前提下的债务结构特征问题,包括政府未偿债券种类、所有权格局和国债期限结构(注:Sharp, A. M., C. A. Register and P. W. Grimes, 2000, Economics of Social Issues,Irwin/McGraw-Hill,p.431.)。
归纳起来,公债管理政策的基本内容包括下列四个方面:(1 )在发行新公债时, 是发行长期公债还是短期公债? 长期公债与短期公债如何搭配组合?(2)在公开市场操作时, 应将哪一种类和条件的公债作为对象?是减少短期上市未偿公债的数量而增加长期上市未偿公债的数量或是相反?从公债管理政策的角度来看,公债种类的多样化是有利的。因为,公债种类多样化一般来说都伴随着公债购买者增多,民间持有公债的数量就会增加,在费用一定的情况下,能保持政府收入的稳定。(3)在发行公债时,如何确定公债利率?一般来说, 偿还期限越长,利率就越高,但利率变化对经济的影响较小,而且利息支付比较稳定。相反,偿还期限越短,利率就越低,但利率变化对经济的影响较小。因此,利率差异导致利率变化对经济影响的不同。(4 )公债持有主体如何选择? 如果以银行特别是中央银行作为购买主体, 势必带来通货膨胀压力,对经济稳定产生冲击;如果以企业作为购买主体,无疑会减少企业用于实际资本的投资;如果以个人作为购买主体,可能减少消费,也可能减少私人储蓄。
可见,公债管理政策是财政政策和货币政策的延伸,对国民经济运行产生极大影响。
二、公债管理政策的目标
既然公债管理政策既与财政货币政策密不可分,又是一种独立的经济政策,那么,作为更接近于财政政策的公债管理政策,其目标必须符合财政政策目标的要求。就财政政策与经济运行的关系来看,财政政策目标体系可列为三大类,即经济稳定目标(包括价格稳定目标、充分就业目标、国际收支平衡目标)、经济发展目标(包括经济增长目标、资源合理配置目标、反周期波动目标)以及公平收入分配目标。因此,财政政策的上述目标也是公债管理政策的目标。同时,公债管理政策作为独立的政策,它又有自身的目标,诸如拓宽公债的发行和分配范围、确保政府债券的顺利推销,维持政府债券市场的稳定、尽可能降低举债成本、实现均衡的期限构成等等。
在理论上,有关公债管理政策目标有两种见解。第一种见解也称为古典见解,认为公债发行与通货膨胀直接相关。因此,倘若政府要发行公债的话,应当发行流动性较低的长期公债。第二种见解也称现代见解,虽然有许多观点,但大致可分为以下四种:(1 )通过发行一定规模的短期公债来刺激预期总需求;(2 )尽量减轻因公债构成变化所产生的影响;(3)在实现预期总需求的同时,尽可能减少公债的利息费用;(4)根据(3)的主张,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说,公债的最适构成主要是长期公债占主导地位。
第一种见解是围绕着公债发行与通货膨胀的关系来展开公债管理政策目标的讨论,而第二种见解尽管在许多方面有些差异,但基本上都是围绕着公债构成的变化来讨论公债管理政策目标的。
从现代见解来看,公债管理政策自身目标与财政政策总体目标之间有时会发生冲突。例如,从财政角度来说,公债管理政策的直接目标是公债的利息负担最小化,但从经济稳定的观点来看,公债发行要保持一定的流动性。这两个目标在现实中往往是对立的。如果公债总额一定,短期公债的比重若高,流动性就高,市场利率下降。利率降低意味着持有资产的价值增加,而且通过资产效应促使个人消费需求增加。同时,利率降低使企业的投资需求增加,总需求亦增加。相反,长期公债的比重若高,则流动性降低,市场利率升高,总需求减少。因此,在维持一定总需求的前提下,要适当选择使公债利息负担最小的短期公债与长期公债的搭配组合。
可见,如何确定短期公债与长期公债的搭配是公债管理政策的重要课题。但是,在实现中,压低公债的利息成本与促进经济稳定这两个目标之间经常不一致:为了降低公债的利息成本,在经济衰退时期,由于利率水平较低,故应趁机发行长期债券,以减轻利息负担;在经济繁荣时期,则宜发行短期债券,以免增加长期公债的高利负担。可是,为了经济稳定,在经济衰退时期应当发行短期债券,以刺激总需求增加;而在经济繁荣时期,应当发行长期债券,以抑制需求过旺(注:Laid, W. E.,1968,The Changing Views on Debt Management, Monetary Economics,ed.by A. D. Entine,Wadsworth Publishing Company,Inc.p.465—479.)。这样, 在政策目标上出现了两个问题:一是在公债管理政策自身目标与财政政策总体目标发生冲突时,以哪一目标为主?二是如何解决公债政策目标之间的冲突?就前一问题而言,由于公债管理政策只是财政政策的实施工具,故此,从全局来说,公债管理政策目标要服从财政政策总体目标。就后一个问题而言,如果通过货币政策能实现经济稳定,则利息费用最小化可以作为公债管理政策的主要目标。但是,如果公债管理政策研究同时实现上述两个目标,就需要适当选择公债种类。
Ⅷ 国债积极财政政策具体措施
A 解析:
Ⅸ 政府采取哪些措施扩大国债偿还资金来源
扩大国债偿还资金来源,政府可以采取预算安排、压缩政府开支、举借新债及安排偿债基金共四项措施。
(一)用经常性预算收入安排债务支出。即在经常性预算中用经常性预算收入安排当年应偿债务支出。由于税收是经常性预算收人的主要来源,以前发行的到期国债,要用现在的税收来偿还,现在发行的国债,需用以后征收的税收来偿还,因此,国债资金的实质是变相的税收,即延期的税收。偿债资金以经常性预算收入为来源,在一定程度上确保国债按期偿还。
(二)压缩政府开支,争取预算盈余。政府可以用上年预算收支的结余部分来偿还国债的本息。结余多,则偿债也多;结余少,则偿债也少。 要实现预算盈余,必须开源节流,在努力增加预算收入的同时 ,压缩预算开支。
(三)举借新债,以新债偿还旧债。政府可以通过发行新国债获得收入,来替换旧国债。政府在财政拮据时,可以举借新债,以新债收入作为偿还旧债的资金来源。
(四)设立偿债基金。政府可以在做财政预算时,设置专项基金,专门用以偿还国债。即每年从财政收入中拨出一笔专款设立基金,交由特定机关管理,专作偿债之用,而且在国债未还清之前,每年的预算拨款不能减少,以期逐年减少债务。
Ⅹ 国债市场的措施
完善国债市场功能促进利率市场化
从利率市场化角度来看,我国国债市场还无法产生市场基准利率,公开市场操作也无法发挥市场化利率体制下应有的作用,利用国债及国债衍生产品规避利率风险的功能更是缺乏,国债市场的调节功能、价格发现功能、规避利率风险的功能还有待进一步完善。
完善国债市场的价格发现功能
第一,完善国债市场的价格发现功能,尽快彻底实现国债发行市场和流通市场的利率市场化,建立一条完整可靠的国债收益率曲线,为金融市场和中央银行提供一个具有连续性的市场基准利率。
在发行市场上,应主要采用招标方式,引入竞争机制,通过定期、均衡、滚动地发行短期、中期和长期国债,可以确立并不断强化国债利率作为市场基准利率的地位,促使基准化的国债利率尽可能地贴近市场利率,体现市场利率,从而起到引导市场利率的作用。逐步把定息国债的初始期限延长到7年、10年、20年乃至30年,最终形成一条完整、可靠和较为准确的国债收益率曲线,为其他债务工具利率的变动和中央银行利率的调整提供一个可靠的参考指标,这无疑对市场化利率体制的确立具有积极的推动作用。
充分发挥国债承销机构和公开市场操作“一级交易商”的做市商(Market Maker)作用,提高国债现货市场的流动性。通过市场参与者的交流,在各个市场进行对冲套利活动,创造拉平整个市场利率水平的市场条件。借鉴国际经验,将银行间债券市场逐渐发展为国债场外(OTC)市场,交易所债券市场发展为国债场内市场,最终形成统一开放的国债发行市场和高流动性的国债流通市场。
建立统一开放的国债市场。统一是指在统一的国债托管、清算系统的基础上,无论投资者在哪个国债市场上交易,最终是在同一系统内交割。参照国际通行做法,统一银行间债券市场和交易所债券市场,上市交易的国债均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进行统一托管清算和结算,交易所不再进行国债的托管。开放是指所有投资者均可自由出入银行间债券市场和交易所债券市场买卖国债,由于有最低成本的限制,个人投资者和小额投资者可通过代理人或购买国债投资基金的方式参与交易。
调整国债期限结构和持有者结构
第二,调整国债期限结构和持有者结构,增强国债市场的流动性,提高国债市场的调节功能。今后应增加1年期以下如3个月、6个月、9个月等短期国债的发行,逐步形成长、中、短期限结构合理的国债结构。戴园晨先生认为,我国对国债发行实行年度规模审批制度,这也是导致1年期以下短期国债严重缺乏的原因之一。建议按公开市场操作需要量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审查确定一个短期国库券余额的上限,由财政部对滚动发行加以调控,不再逐年或逐笔报告。
今后应使国债持有者结构从个人为主向机构投资者为主转变,为中央银行公开市场操作提供充分的载体。国债持有者结构向机构投资者倾斜,必然造成相当一部分个人投资者买不到国债,而个人投资者的积极参与对于国债市场的发展又是极为重要的。解决这一矛盾的关键在于大力发展国债投资基金,通过国债投资基金,使不能直接投资于国债的小额个人资产得以间接投资于国债,同时个人投资者也可通过银行、保险等形式间接参与国债市场,为国债市场的发展提供稳定的资金来源。
丰富国债品种
第三,丰富国债品种,在适当时候恢复国债期货交易,逐步引入衍生品种,增强国债市场规避利率风险的功能。 总之,从利率市场化角度来看,由于国债市场的价格发现功能、市场调节功能和规避利率风险的功能不完善,阻碍了利率市场化的进程,应当尽快发展和完善国债市场的功能,加快利率市场化进程,这也是我国加入WTO后面临的紧迫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