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债券利息收入计算
债券交易基本上是实行净价交易,全价结算,净价实际上就是该债券不计算应计利息时的债券价值,全价就是债券净价加上应计利息后的价值。一般债券交易在行情显示中都会有显示应计利息这一栏的。
如果你以101元买入债券,一般这个价格是净价,等到你债券交易交割时必须支付该债券从上一次付息后到当前为止的应计利息,由于当前剩余30天就到付息日,实际上你买入后在101元的基础上还要支付该债券近11个月的利息。
粗略计算这11个月的应计利息为100*6.7%*11/12=6.142元(注:一般债券交易其应计利息是算到小数点后三位数)
故此你持有该债券到下一个付息日时其纯利息收入为100*6.7%-6.142=0.558元。
若此债券当前剩余的30天已经是最后一次支付利息,即该债券到期还本付息,则你实际上是亏损的,亏损额为100+100*6.7%-100-6.142=-0.442元。
㈡ 国债利息的计算
7500*0.05%*3这个是正确的。
利息=本金*利率*时间(年)
感觉0.05%的利率太低,应该是5%。
7500*5%*3=1125元。
㈢ 计算会计利润时,国债利息收入要算在收入里吗
楼主:我觉的你可能混淆了一个概念,企业所得税的计税依据为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而不是企业的收入总额。收入总额概念:企业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为收入总额;
而应纳税所得额的概念为:企业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以及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国债利息收入即为不征税收入,当然要减除了。
因此:
计算收入总额时先加进去(企业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为收入总额),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作为免税收入减去。
㈣ 计算会计利润时,国债利息收入要算在收入里吗
具体问题具体分析,这是从两个不同的角度讲。老师说的计入投资收益不计收入,这是从会计上收入确认条件来讲的,国债利息不属于收入的确认条件,所以不能计入会计上的收入(主营业务收入或者其他业务收入科目),而要计入投资收入而你说的教程上说的计入收入,其指的是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候。这里所说的“收入”并不是会计上的收入概念,跟准确应该算作收益。在税法上,企业取得的能够增加利润的,都叫做收入,它既包括会计上确认为收入的部分,还包括计入投资收益,营业外收入的科目的利得收益
㈤ 国债的付息是怎么样的,是按照我买入的时间到付息日的时段计算我的收益吗
国债的品种较多,计息与付息的方式也不一样。
1.简单来说:
凭证式国债的利息是到期后还本付息一起支付的。
电子式国债的利息是定时每年一付。最后一年利息是在偿还本金时一起支付。
2.举例来说:
实例1:13储蓄03和13储蓄04
这是财政部在今年5月所发行的两期储蓄国债(电子式)。两期国债均为固定利率、固定期限品种。其中,第三期期限为3年,票面年利率为5.00%,最大发行额为300亿元;第四期期限为5年,票面年利率为5.41%,最大发行额为200亿元。
储蓄国债的付息方式为按年付息,如近期所发行的两期国债从2013年5月10日起息,按年付息,每年5月10日支付利息。
如果投资者投资5万元13储蓄04,那么每年5月10日,他将可以获得派息50000×5.41%=2705元,到期后获得5万元本金偿付。
实例2: 2013凭证式国债一期
这是今年3月10日所发行的今年首期凭证式国债,其中3年期和5年期国债利率分别为5%和5.41%。
看上去这一次凭证式国债的票面收益率与13储蓄03和13储蓄04相同,但是凭证式国债的付息方式决定了它的内在收益率要低于两期储蓄国债。
原因在于凭证式国债采用的是到期一次性还本付息的方式。如投资者投资5万元5年期凭证式国债(票面利率为5.41%),那么在5年的投资期末,他可以获得的债息回报是50000×5.41×5=13525元,折算为符合年化收益率的话为4.9%。也就是说这笔投资的收益率与票面利率为4.9%的储蓄国债相当。单利和复利的计息方式导致了两种债券内在收益率的差异。
按照计划,6月10日2013年第二期凭证式国债将进入发售,投资者也可以关注一下第二期凭证式国债的票面利率情况。
实例3:2013第十期记账式付息国债
这是今年5月17日所发行的记账式国债,本期国债期限50年,经招标确定的票面年利率为4.24%,2013年5月20日开始计息。本期国债为固定利率附息债,利息按半年支付,利息支付日为每年的5月20日、11月20日(节假日顺延),2063年5月20日偿还本金并支付最后一次利息。
记账式国债的付息方式较为多样化,为附息债、零息债等等,此款记账式国债的付息方式为半年付息。如果投资者在发行期内以票面价格买入这期国债5万元,那么他每半年将获得1060元的派息,折算为年化收益率的话为4.28%。
记账式国债的期限较长,如这款国债期限为50年,通常投资者并不一定需要持有债券到期,而是选择合适的策略进行记账式国债的买卖。
最基本的操作策略是,在发行期以面值买入附息记账式国债,持有到期,按照付息期获得债券的利息收益,到期时获得面值的给付。
但是由于这种国债的期限较长,交易价格有较大的波动,因此第二种策略是投资者并不一定需要持有整个期限,选择合适的时机进行债券的阶段性操作。在这种操作策略下,投资收益来源于两个方面:债券利息和折价所带来的收益。由于其中收益率的计算较为复杂,可以直接到一些债券交易网站上通过收益计算器进行计算。
3.国债,又称国家公债,是国家以其信用为基础,按照债的一般原则,通过向社会筹集资金所形成的债权债务关系。国债是由国家发行的债券,是中央政府为筹集财政资金而发行的一种政府债券,是中央政府向投资者出具的、承诺在一定时期支付利息和到期偿还本金的债权债务凭证,由于国债的发行主体是国家,所以它具有最高的信用度,被公认为是最安全的投资工具。
㈥ 债券利息收入怎么算所得税
债券利息收入属于应税收入。债券利息收入应在债券实际持有期内逐日计提,并按债券票面价值与票面利率计提的金额入账。企业收入的记入应纳税总额按企业适用的所得税税率(一般是25%)纳税,个人收入的按20%计算个人所得税。
但国债利息收入则属于免税收入。1992年国务院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库券条例》(国务院令第95 号)第十二条规定,国库券的利息收入享受免税待遇。现行内资《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一条也规定:"纳税人购买国债的利息收入,不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债券利息,是指基金资产因投资于不同种类的债券(国债、地方政府债券、企业债、金融债等)而定期取得的利息。我国《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规定,一个基金投资于国债的比例,不得低于该基金资产净值的20%,由此可见,债券利息也是构成投资回报的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
债券利息收入是指债券投资而实现的利息收入。
(6)国债利息收入什么时候开始计算扩展阅读
(一)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地方政府债券利息所得免征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1、对企业和个人取得的2009年、2010年和2011年发行的地方政府债券利息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
2、地方政府债券是指经国务院批准,以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政府为发行和偿还主体的债券。
(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铁路建设债券利息收入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
1、对企业持有2011—2013年发行的中国铁路建设债券取得的利息收入,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2、中国铁路建设债券是指经国家发展改革委核准,以铁道部为发行和偿还主体的债券。
㈦ 企业在计算利润总额时国债利息收入属于什么
国债利息收入计入营业利润,国债利息收入应计入投资收益科目。
(一)国债利息收入的定义:
国债利息收入是指企业持有国债而取得的利息所得,相对于企业经营国债的所得,即在二级市场上买卖国债的所得而言,前者免税,后者应按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国债利息收入的账务处理:
1.购买国债时:
借:长期债权投资或持有至到期投资
贷:银行存款
2.收到利息时
借:银行存款
贷;投资收益
(三)国债利息收入的税法规定: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企业取得的国债利息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具体按以下规定执行:
1.企业从发行者直接投资购买的国债持有至到期,其从发行者取得的国债利息收入,全额免征企业所得税。
2.企业到期前转让国债、或者从非发行者投资购买的国债,其按本公告第一条第(二)项计算的国债利息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
(四)纳税人因购买国债所得的利息收入,不计入应纳税所得额,不征收企业所得税。
㈧ 的国债利息收入,应于何时确认所得税收入的实现
国债利息根据税法规定是免税的,而会计对于这部分收益需要确认投资收益。两者产生的差异是永久性差异,不会随着时间的变化逐渐消失。因此,不会引起递延所得税资产增加.
收到利息时的会计分录如下:
借:银行存款
贷:短期投资-债卷投资
投资收益-(利息)
㈨ 国债利息收入是主营业务收入还是营业外收入还是其他业务收入
国债利息收入应计入投资收益科目。
会计分录为:
一、购买时
借:长期债权投资或持有至到期投资
贷:银行存款
二、利息时
借:银行存款
贷:投资收益
三、收回本金时
借:银行存款
贷:长期债权投资或持有至到期投资
对于一般工商企业来说,购买国债属于“长期债权投资-债卷投资”,所以利息收入属于“投资收益”,既不是主营业务收入,也不是营业外收入或者其他业务收入。
拓展资料
国债利息收入的相关规定
对国债利息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是一项已执行多年的政策,1992年国务院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库券条例》(国务院令第95 号)第十二条规定,国库券的利息收入享受免税待遇。现行内资《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一条也规定:“纳税人购买国债的利息收入,不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从世界各国的情况来看,对国债的利息收入免税也是一项通行的做法,这主要是由于国债的利息完全是由国家财政资金支付的,如果对其征税,一方面相当于对国家财政支付的利息通过征收所得税的方式再收回一部分,没有什么实际意义;另一方面将减少国债购买者最终得到的利息收入,不利于鼓励企业购买国债。而且企业购买国债在取得利息收入的同时基本上没有对应的成本费用支出,因此对国债利息收入免税也不违背收入和成本费用的配比原则。因此,本法保留了这一政策,在第二十六条第一项中规定国债利息收入为免税收入。
值得注意的是,本法虽规定国债利息收入为免税收入,但并不意味着与国债有关的收入都可以免税,对于国债持有者在二级市场转让国债获得的收入,还是应当作为转让财产收入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